小企业融资的“开发”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小企业论文,融资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小企业的成长特点决定了它们需要开发性金融
就像人的成长过程一样,企业也有一个由小至大、由年轻走向成熟的过程。按照Greiner(1972)的分类方法,企业发展通常要经过五个阶段(如图1所示),即创新成长期(Growth Through Creativity)、指导成长期(Growth Through Direction)、授权成长期(Growth Through Delegation)、协调成长期(Growth Through Coordination)和合作成长期(Growth Through Collaboration)。
在创新成长期,企业创建者通常以技术或企业家身份定位,并把全部精力投入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对管理漠不关心。但随着企业的成长,其生产经营活动越来越需要大量相关知识,而新的雇员对产品或组织没有强烈责任感,新扩充的资本却必须保证绝对安全。因此,企业的创建者只得承担不受欢迎的管理责任,并可能导致企业出现发展过程中的第一个危机:领导危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企业的创建者很可能需要雇佣一名强有力的经理人,力图很好地处理这些复杂的问题。
在指导成长期,为了将生产和市场活动分开,企业引入了功能组织结构,专业分工也更专业化。尽管新的指导技术把雇员的活力更有效地导入企业成长之中,但它们最终仍然不适于控制规模更大、更多元化和更复杂的组织系统。较低层次的雇员发现自己被局限在麻烦且集权式的等级结构中,期望更大自主权的冲动导致了“自治危机”。为了化解“自治危机”,大多数企业倾向于放权让利,但是一部分企业却不肯让步,导致较低层次雇员的流失。
在授权成长期,企业较低层次的经理们对企业发展开始承担更大责任,许多激励措施都被引入用于鼓励员工和管理者。由于基层经理人被授予一定权限,他们就可能会有自我运行的倾向,不与其它组织机构作计划、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配合。而企业高层经理人就会感到他们对下级失去控制,即出现所谓的“控制危机”。如果此时高层经理人选择夺回权力而集权化运行,企业就会因为需要大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而失败。相反,如果高层经理人能够很好地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企业就可能继续发展。
在合作成长期,企业采用正式系统以实现更大的协调,这对企业更为有效地分配资源以获得发展非常有利,因为它们可以促使基层经理人的视野超出自身单位的需求。在基层经理人仍然掌控很大决策制定权的同时,他们也学会努力向总部的监管人员证明自己的行为非常有道理。但是如果企业的发展使总部与基层部门之间逐渐互不信任,生产线管理人员与职员之间也互相抱怨,此时就会发生“官僚危机”。当然,企业如果能够度过“官僚危机”,它就会进入“协调成长期”,否则它就会消亡。
在协调成长期,企业用社交管理和自我约束取代了原来的正统式管理,而这一转型对那些依赖正统式方法获取答案的生产线管理人员是非常困难的。“协调成长期”是企业发展的最高阶段,许多大型企业的发展都处于这一阶段。但是,当雇员被集体合作的强度以及革新方案的巨大压力搞得身心疲惫的时候,企业就会遭遇以雇员“心理饱和”为核心的危机,需要雇员周期性地休息、反省,使自己重新恢复元气。这样,企业经常就会拥有双重组织结构,其中“习惯”性组织结构用于完成日常工作,而“反省”性组织结构则用于自我充电。
格雷纳模型(Greiner)充分表明,中小企业在由小至大的成长过程中,经营管理者需要根据企业具体特征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使自己少走弯路;政府也应根据企业发展阶段特征的不同,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扶持措施,使中小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而从企业融资角度出发,中小企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也必然引致其融资过程出现周期性。
小型企业在其成长的不同时期,所需的融资方式和融资工具并不相同,只有真正结合小型企业的这些特点,才能真正有效地缓解它们的融资困境。事实上,当科技型中小企业完成内源融资以后,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很可能会过早夭折。也就是说,如果开发性金融能够为这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早期或者长期融资,很可能会使它们变为未来的高成长企业。
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决定了它们需要开发性金融的扶持
(一)中国政府在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已经开始行动
统计数据表明,2003年我国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企业中拥有中小企业19.4万家,它们资产合计占我国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资产总额的60.7%、工业增加值的63.9%、销售收入的63.3%、利润总额的54%和增值税的60%。尽管科技型中小企业只是其中为数不多的部分,但是它们发展迅速,改革开放以来为我国创造了大量的专利和其它形式的科技财富。
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也在积极行动,突出表现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建立和科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正式启动。在信用担保领域,截至2000年底,全国28个省、区、市开展了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建立了6个省级再担保机构和70多个城市信用担保机构。这些机构通过政府预算拨款、资产划拨等方式共筹集资金40亿元。在创新投资基金方面,1999年5月成立了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作为一种引导性基金,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并且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援助和资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给予支持。
为了对创新基金的运行结果进行分析,中小企业创业基金要求1999~2003年期间2254个创新基金项目上报年报,其中1999年度项目272个,2000年度项目257个,2001年度项目630个,2002年度项目759个,2003年度项目336个。根据回收的2018个基金项目年报,这些项目立项时预计总投资201.38亿元,截至2003年底已筹措资金191.51亿元,项目累计已经到位资金占计划总投资的95.10%。从表1可以看到,由于1999、2000年度项目立项时间较早,目前大部分项目产品已经批量生产进入市场,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追加了流动资金和市场投入,而2002、2003年度项目启动时间比较晚,大部分项目资金正按实施进度逐步落实。这些企业2003年人均总收入28万元,上缴税金2.3万元,净利润2.48万元,从各项经济指标来看,这些创新基金项目运转情况良好。
表1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引导的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年度 计划投资(亿元) 到位投资(亿元) 完成计划投资情况(%)
1999 28.5336.76128.85
2000 20.8324.92119.64
2001 53.3554.76102.64
2002 69.5354.33 78.14
2003 29.1420.74 71.17
合计 201.38
191.51 95.10
资料来源:《2003创新基金年度报告》,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http://www.innofund.gov.cn。
(二)中小企业融资缺口没有根本缩小
虽然我国政府为扩大中小企业融资做了很多有益工作,但是仍然没有根本扭转它们的困境。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而言,当前最关键的问题是担保机构设计机制存在问题。一方面,担保机构承担过大的贷款风险,甚至风险赔付的全部责任完全落在担保机构肩上。另一方面,我国担保基金规模与实际贷款担保要求差距较大,而且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明显偏低,导致信用担保的作用更加捉襟见肘。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底我国共有担保机构955家,其中80%以上的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并不乐观,业务处于“放空”状态。就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基金数量有限、无偿贷款项目偏多。自1999年我国实施中小企业创新投资基金项目以来,立项项目仅有6407项(见表2),支持项目资金总额也不过42.5亿元,而且每批项目对单个中小企业的平均资助额度最高只有83.2万元,甚至最低一批仅有25.2万元,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只能是杯水车薪。而且,这些资金的80%左右被用于无偿资助,实际已经成为变相的财政资金,既不利于企业从根本上提高经济效益,又可能助长有关部门的“寻租”机会,造成国家有限财力的浪费。
表2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数量和平均规模
批次 支持项目
支持项目项目平均
数量(项) 金额(万元) 数额(万元)
1999年第一批
125
1040383.2
1999年第二批
140
9768.6
69.8
1999年第三批65425865.5
1999年第四批
277
2121076.6
1999年第五批
482
3598474.7
2000年第一批
188
1413175.2
2000年第二批
230
1722974.9
2000年第三批
197
1530177.7
2000年第四批
254
1759569.3
2001年第一批
267
1869770.0
2001年第二批
150
1245583.0
2001年第三批
199
1586079.7
2001年第四批
133
1075480.9
2001年第五批
259
2056479.4
2002年第一批
155
1096370.7
2002年第二批
100704070.4
2002年第三批
208
1500072.1
2002年第四批
317
2102166.3
2003年第一批
322
1729053.7
2003年第二批
124818066.0
2003年第三批
293
1363246.5
2003年第四批
458
2728059.6
2004年第一批
269679025.2
2004年第二批
652
4249165.2
2004年第三批
543
3343861.6
总计 6407 427334.6
66.7
资料来源:同表1。
在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并不完备的同时,市场化的金融体系也很难在短期内改变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离心”现象。在证券市场,由于股权分置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也不可能得以完善,实际经营绩效低下加上投机炒作严重,加剧了市场的信心危机,使股市的融资造血功能遇到很大障碍,而中小企业就更难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补充。在银行市场,银行商业化改革正在积极快速推进,它们更加注意回避金融风险、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从长远出发,我国商业银行改善经营机制并最终实现自我良性循环,对国家财政和金融安全都意义重大,不能动摇回头。但从短期来看,这也使得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变得相对困难。从我国金融机构的短期贷款结构来看,如果用“乡镇企业贷款”、“三资企业贷款”和“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代表中小企业贷款总量,1997~2004年中小企业贷款占短期贷款的比重并没有显著改善:1997年仅有13.2%,最高年份2001年也不过15.7%,而到2004年又回落到14.2%,这不但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占绝对压倒优势不对称,而且也与中小企业对我国劳动力就业、经济增长、增值税等众多宏观经济指标贡献率超过50%的现象不相符。显而易见,中小企业存在着巨大的融资缺口。为了弥补中小企业在融资问题上出现的市场缺陷,我国亟待开发性金融的介入。
总而言之,以开发性金融支持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具有很强的必要性、紧迫性和现实性。从世界各国开发性金融组织的发展历史来看,自其诞生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就很快得到它们的广泛关注。一些国际性开发机构不但为发展本国中小企业融资做出贡献,也积极帮助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开拓市场,取得大量成功经验。作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三种有效形式,开发性金融能够分别以“风险投资”模式、“开发性”模式或者“动手做(Hands-on)”模式存在,这在许多国家或地区的中小企业融资实践中已经得到证实(Gibson,1999)。从国内开发性金融的现实条件来看,我国开发银行近年来已经实现了经营绩效的根本改观,并在过去几年的贷款工作中积累了大量应对长期性金融风险的经验,而这对于未来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非常有利。限于发展中小企业贷款的紧迫性,我国开发性金融应尽快明确定位,既要做到开发性金融有的放矢,又要为其发展排除制度障碍,全面提升开发性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开发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加强创新
(一)开发性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时仍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
开发性金融既不是财政也不是纯粹的商业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要以“保本微利”为前提。目前,开发银行的融资手段包括债券发行、税收返还、同业拆借市场等等,其中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的债券。截至2004年底,开发银行累计发行债券20672亿元,债券存量12650亿元。市场化的资金筹措方式决定开发性金融的资金运用与财政资金的无偿给予具有质的不同。由于财政资金的使用既无资产管理要求,又不要求通过项目本身的资金收回实现微观循环,而是通过国家税收实现宏观循环,因此,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明显低于开发性金融。
实际上,1994年开发银行成立以后相当一段时间就曾经受财政之累。由于最初只作为国家财政的延伸而存在,并不重视自身最基本的经济效益,到1997年底,不良贷款—度高达1700亿元,不良贷款比率40%左右,以致开发性银行受到公众的普遍质疑,不但没有财政的支持无法实现业务的持久开展,甚至机构本身的存在也受到极大挑战。此后,开发银行开始注重以市场化模式实现政府目标,经营绩效得到显著改善,极大地改变了公众对于开发性金融或者政策性金融的认识。开发银行正反两方面的教训充分表明,继续维持财政思维而不讲市场原则是行不通的。
需要指出的是,2001年以来国家开发银行之所以经营绩效不断提高,除了与自身内部自我运行机制完善有关之外,也与宏观经济大环境以及融资项目选择有关。国际国内经验充分表明,宏观经济景气上扬阶段,银行业的经营绩效也会普遍改善;而选择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当经济出现回暖以后,必将对缓解经济发展的瓶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必将由此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但是2005年以后,我国这轮经济周期已经从增长速度的最高峰逐步回落。此外,中小企业贷款也是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之外的不同领域。因此,未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将使开发银行面临严峻挑战。只有坚持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才可能使开发银行始终保持较高的资产质量,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当然,作为一个全新的领域,如果能够成功实现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对开发银行的发展历程来说不啻又将是一次质的飞跃。
(二)打造全新融资平台,合理调整自身人员结构,化自身劣势为优势
在发展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开发银行也要充分关注融资平台建设。目前,开发银行大量采用与各级政府合作形式,以政府承诺、政府信用和政府协调来弥补信用缺失和建设市场,防范长期风险,这是一种很好的合作形式(贾康,阎坤,杨元杰,2005)。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负责建立融资平台,而融资平台又负责开发、筛选中小企业项目和向开发银行推荐,并且负责组织贷款申请的上报和贷款的统借统还。这一机制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政府与国有投资公司之间可能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使后者无法完全在市场机制下进行运作。为此,要加快国有投资公司改革,以法定文件或规章制度的形式明确投资公司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使其既有行使国有产权代表人的能力,又有管好国有产权的强大压力。而开发银行对这项工作的推行应起到促进和监督作用,从而根本降低开发性金融的信贷风险。
在发展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开发银行还应注重自身人才素质建设。国外经验充分表明,尽管开发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模式多样,但是它们都融入了“动手做”或者“商业开发服务”的思想(Marr,A.,2004)。也就是说,仅仅提供资金而不为中小企业提供任何包括技术援助、市场信息在内等其他方面的服务,一旦中小企业经营失败,只会影响开发性金融的绩效。为此,开发银行在已经拥有大量金融人才的同时,还要适当引进掌握具体行业技能和胜任宏观经济预测的专门人才。一方面,行业专家懂技术,他们对未来市场需要什么样的中小企业和特定中小企业如何发展有较为清晰的认识;而在另一方面,宏观问题专家能够较好把握国家的宏观政策和经济走势,能够使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产业布局和经济运行的周期规律相匹配。
(三)开发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需要在不断创新中发展
我国开发性金融对中小企业资助形式过于单一。从我国开发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已有实践来看,目前资金的投入方式仅限于债权融资,而没有股权投入。这既不利于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也不利于开发性金融适度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其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能力。实际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已经能够以“风险投资”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目前来看,金融组织(包括开发性金融)投资中小企业主要有两种成功模式,即硅谷银行模式和以色列创业投资母基金模式。在硅谷银行模式下(见图4),银行既可能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直接光顾者,向其直接投资或者为其提供传统银行业务,也可能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间接光顾者,通过创业投资机构完成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而在商业银行和创业投资机构之间,前者不但会为后者提供一般性的银行服务,也会对其进行投资。与之不同,以色列创业投资母基金并不对具体项目进行投资,而是首先参与商业性创业投资的发起和运作,通过后者完成投资。两者相比,对于一个金融市场尚不成熟、金融监管手段并不健全的国家来说,创业投资母基金模式显然更为安全。有鉴于此,开发银行完全可以模仿以色列模式参与融资平台建设,通过融资平台对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当然,即使是采用以色列模式,也需要获得财政部、银监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可,在政策上有新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