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恐国际合作机制构建论文

我国反恐国际合作机制构建论文

我国反恐国际合作机制构建

张桂霞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摘 要] 国际恐怖主义的泛化、境内外恐怖主义对国家总体安全的威胁及“一带一路”建设等亟待深化反恐的国际合作,以形成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合力。但由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各国的利益诉求不同、政治信任度不够以及反恐国际合作立法方面的不足等,阻碍了反恐国际合作。应强化联合国在反恐国际合作机制中的核心作用及各国政府在反恐国际合作中的责任,建立反恐怖预防性法律机制与反恐刑事司法合作机制,开展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合作,完善国内法规,促进国际合作发挥实效。

[关键词] 恐怖主义;反恐国际合作;“一带一路”建设;网络恐怖主义

在国际政治生活中,冲突与合作一直是不变的主题和研究的焦点。早期国际秩序的维护主要依靠大国之间的协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体系的平衡主要围绕国际合作展开,大国对国家间关系的协调,相互尊重但又互相隔绝对抗[1]。随着经济全球化,跨国性问题增多,尤其是近年来恐怖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制造暴力恐怖事件,其影响从地区向全球蔓延。频发的恐怖活动破坏了国际社会的安全,加剧了民众的恐慌。可见,恐怖主义已经从单纯的国内犯罪问题演变成影响全球人类安全的非传统安全问题。这就迫使各国必须寻求利益共同点,以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形成全球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合力。因此,反恐国际合作日益成为各国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重要战略选择。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章明确规定了我国开展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的对象与依据、反恐怖国际合作的主体以及反恐怖国际合作的内容等,为完善我国国际反恐合作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使我国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中国反恐国际合作的动因

(一)国际恐怖主义的泛化亟待深化反恐国际合作

经济的全球化带来了资本流通、技术转移、人员流动的新跨越,网络技术的全球化带来了超越国界的信息交流和思想沟通新模式。全球化在对各国政治、经济和生活产生巨大而深刻影响的同时,也为国际恐怖主义跨越地域、法域界限在全球蔓延和肆虐提供了便利。中东地区成为国际恐怖活动的首要策源地。南亚地区恐怖活动仍然猖獗,印巴之间在反恐问题上的严重分歧,为恐怖组织提供了可乘之机。西亚的阿富汗、伊拉克、叙利亚成为恐怖组织发动恐怖袭击的重灾区。“博科圣地”“青年党”等恐怖组织向非洲大陆渗透蔓延。国际恐怖组织的袭击版图呈现出多点式、扩散式分布格局。在各国高压反恐政策下,各地恐怖袭击的数量有不同程度下降,国际恐怖组织的势力触角被极大挤压。伴随着美、俄各自反恐联盟的打击,“伊斯兰国”在伊拉克、叙利亚“领土”殆尽,但并不意味着“伊斯兰国”被彻底剿灭,其极端主义思想继续向其他国家渗透外溢。“伊斯兰国”的成员通过“回流”本国或者冒充难民潜入其他国家的方式继续分散保存实力,伺机而动。恐怖分子分散潜藏于世界各地,加大了反恐打击的难度。面对恐怖主义在全球的泛化,同时要应对恐怖主义跨国特性带来的挑战,就需要各国求同存异、协调立场,加强国家、区域和国际间的合作,统一部署、集中开展打击行动,才能打赢这场没有国界的特殊战争。

(二)境内外恐怖主义对国家总体安全的威胁

中国境内“三股势力”与国际恐怖主义势力有着盘根错节的关系。周边国家和地区持续动荡,使得中国处于C型包围圈中。

1.反恐形势的复杂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恐怖活动呈现活跃态势,以“东伊运”和“世维会”为首的恐怖组织与其他国际恐怖势力内外勾连,在我国新疆等地发动了一系列恐怖暴力袭击事件,对我国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造成严重危害。虽然2002年联合国安理会将“东突”列入恐怖组织名单,但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仍然以提供活动场所或者经济资助等方式,暗地支持“东突”势力,鼓励他们从事分裂中国的活动。这些西方反华势力加紧对中国实施西化、分化和弱化等阴谋活动,在中国周边地区打桩布局,企图对中国形成战略围堵。同时,“东突”势力与西藏分裂势力加紧勾连,谋求横向联合,妄图通过实施暴力恐怖犯罪的方式达到分裂中国的目的。

2.反恐斗争的艰巨性

目前,武术界普遍认为“峨眉武术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是指峨眉山区域的峨眉山道、僧武术与民间武术且以峨眉命名的各种拳术、器械、功法和武术理论等武术内容与形式的总称”。[3]

(三)国际反恐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与丝路沿途国家共谋经济增长之道,蕴藏着巨大的合作商机,既有利于促进政治互信,又有利于推动经济交流与合作。“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推进以沿线地区的和平稳定为必要前提和保障。但是“一带一路”途径的中亚、南亚、东南亚、中东、北非等一些国家,因其复杂的地缘政治、突出的历史问题、激化的民族矛盾、尖锐的宗教冲突以及国内战乱等问题,成为恐怖袭击的高危频发地带。“一带一路”倡议“互联互通”,而其中“设施联通”在推动丝路各国形成海、陆、空立体交通运输网的同时,也给恐怖组织的人员、物资运输及恐怖袭击的实施提供了便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武装冲突和恐怖袭击事件的频发与升级,不仅会威胁到沿线国家的中方投资企业和人员的安危,还有可能影响“一带一路”重点项目的建设,从而破坏海外投资环境安全,危及我国人员的安全,直接影响到“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海外利益。沿线国家的安全和稳定问题也给我国的安全局势带来了诸多不确定因素,如中东地区是我国进口石油的来源地,发展石油贸易也是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以“伊斯兰国”为首的恐怖组织却在中东地区控制了大量的油田,在给中东国家带来安全威胁的同时,也给我国的能源安全带来巨大隐患[3]。“一带一路”是一项惠及沿线国家经济互通合作的倡议,其顺利实施与沿线地区和国家的安全息息相关。要在恐怖袭击高发的“地震带”沿线实现政治互信、经济互利、利益共享的战略构想,当务之急就需要沿线国家和地区摒弃历史、文化等桎梏,平衡各方利益,加强地区间反恐合作,以达到铲除恐怖组织的目的。

(四)推进反恐国际合作有助于形成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合力

当前,恐怖主义活动已经演变成世界范围内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国际恐怖主义和本土恐怖主义彼此勾结、互相借势、相互渗透。恐怖主义犯罪和上游传统刑事犯罪相互交织、合流共存。这种“国际性”和“多元化”的发展态势,表明恐怖主义进入了全球扩张的新阶段。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单靠一国单打独斗已经很难完成,反恐不能仅停留在国内反恐的层面,而应当站在国际反恐的视角进行全球反恐合作。只有周边国家积极参与反恐合作,通过各国针对恐怖主义犯罪、洗钱犯罪及网络犯罪等上游犯罪进行有目的的合作,才能保证各当事国在面对跨境恐怖犯罪时掌握主动权,及时采取预防、打击与瓦解等执法措施,提高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力度,遏制安全威胁在全球的蔓延。因此,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反恐合作,形成打击恐怖主义的高压态势,这是切断境内外“三股势力”恐怖主义活动对我国威胁的重要措施。

二、反恐国际合作的障碍

虽然国际反恐合作已成为全球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各国或国际组织为实现国际反恐合作也在法律层面和制度层面给予了保障,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因各国政治、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利益诉求的不同,难以达成立场和行动上的一致,从而影响到国际反恐合作的良性运作。

(一)文化差异较大,区域认同感缺乏

恐怖主义的出现与其深刻的政治根源和社会基础是分不开的。我国与周边的中亚、南亚等国家在地缘上接近,面临的安全威胁也主要来源于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各国在民族构成、文化和价值体系等方面各有不同,在面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威胁时的立场也会存在明显差异。即便是基于地缘政治而成立的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之间也尚未达成高度的认同。因此,文化或文明的差异与冲突,认同感的缺乏以及各国在现实利益上的各自考量,势必会削弱互相合作的基础,从而影响合作的广度、深度和质量,难以形成反恐合力[4]

(二)不同国家的利益诉求不同

国家利益是国家制定和实施外交政策的基本依据[5]。一个国家开展对外反恐合作,其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国家安全和利益,但在合作过程中难免会对一些国家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各国的利益需求不同,反恐形势的紧迫程度不同,在认定和打击恐怖主义时必然会有不同的立场,反恐政策也不同,导致在反恐合作时无法达成共识,影响了针对恐怖主义的打击效果。这也就是为什么国际上至今未能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和恐怖组织的认定做出统一的界定。定义不明就会造成合作上的障碍。对美国而言,其面对的恐怖主义主要来自国际恐怖势力的威胁,而中国的恐怖主义主要源自民族分裂思想。美国的反恐定位为打击型反恐,而我国的反恐定位则更多地表现为防御性反恐。在认定恐怖主义时,美国实行双重标准,一方面对一些国际暴力事件认定为恐怖主义,但是对我国发生的重大暴恐事件却实行“差别对待”,拒绝承认其为恐怖主义,甚至为危及我国安全的境外恐怖组织提供场所和资金援助,暗中支持“三股势力”的“毒瘤”,严重阻碍了中美联合反恐的进程。这种利益归属不同,认识存在分歧,导致在国际反恐中很难有实质性的合作。因此,要打赢反恐怖主义这场硬仗,各国只有在打击恐怖主义问题上摒弃双重标准,在利益诉求上求同存异,才能真正凝聚联合反恐的力量。

(三)政治信任度不够,合作形式单一

在国际反恐合作过程中,各合作国之间因交往不足,政治信任度不够。虽然在各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联合反恐合作中,一直强调要谋求增进政治互信,但是政治互信往往是与国家利益相挂钩的。一旦认为会影响到各自国家利益,国家间的政治互信就会发生动摇或倾覆。例如,随着中国整体实力的提升,国际上出现了“中国威胁论”。一些国家担心过多的反恐合作会让中国势力向该地区或国家渗透。这些因素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区域反恐合作的进一步发展。由于缺乏政治互信,无论是上合组织或是东盟组织框架下的反恐合作,一是声明、决议和宣言多,但只停留在“口号”层面,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人员培训、论坛对话与反恐演练多,但是覆盖面小、时间短,对实际反恐执法合作并无太大裨益;三是整体合作形式较为单一,合作的深度和广度难以保证。当前中国的国际反恐合作中,各成员国之间的反恐执法主要体现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包括协助调查证据、追缴赃款赃物、送达文书等。无论在反恐情报信息的沟通和交流、跨区域联合反恐执法、跨区域联合决策机制等方面,都缺乏务实长效的合作机制,在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恐怖主义时,这种合作渠道显得苍白乏力,实质上降低了联合打击恐怖主义的效率。

他认为,农资流通企业数量的增多促使农资经营网点遍布全国各个乡镇、村落,方便农民采购农资产品,保障农时所需,有积极的意义。不过,当前农资流通企业“小散弱”的基本现状也为行业发展带来了一些问题。

(四)法律制度的差异,影响了打击跨境犯罪的效果

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一是需要各国国内法就反恐问题形成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一旦发生恐怖主义,便于及时依据国内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二是依赖于各合作国之间、各国际组织内部就反恐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打击跨境犯罪时,有利于形成统一认识、及时采取有效行动。目前联合国(安理会)就反对恐怖主义出台的国际公约、反恐决议、区域性公约、双边或多边条约不胜枚举,但这些法律文件大多缺乏系统性、协调性和执行力,内容单一滞后,无法适应反恐形势的要求。联合国缺少一部“标杆性”的全面统一的反恐公约。另外,一些合作国之间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并未就反恐中的某些问题签署法律文件。在执法合作过程中,由于缺少法律授权,导致合作难以进行。以引渡为例,反恐引渡已经成为跨区域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重要手段,但引渡制度涉及合作国之间法律规定的衔接和协调。一些国家将相互间的平等互惠作为引渡条件,但也有一些国家坚持“条约前置主义原则”,将引渡建立在双方缔结的条约之上。截至2018年2月,中国已对外缔结50项引渡条约(其中37项已生效),但仍然有一些国家没有与我国缔结引渡条约,其中某些国家会在引渡恐怖分子时坚持“条约前置主义”。

(五)中国反恐国际合作立法方面的不足

要在全球范围内领导和协调打击恐怖主义,只有联合国才能担此重任。联合国通过制定一系列国际公约、宣言、决议,形成了一整套反恐怖主义的政策和纲领性文件;通过成立反恐机构协调、领导全球反恐工作的开展,为联合国在反恐斗争中的核心作用奠定了基础。联合国应当利用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威和主导地位,继续引领世界各国在联合国法律框架内全面反恐。一是联合国应当敦促各国加快磋商进程,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达成共识,统一打击方式、原则与措施,尽快通过《全面反恐公约》,为全球反恐制定一个统一可行的法律标准。二是推动联合国主导下的军事合作反恐。军事合作反恐涉及他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容易成为一些国家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工具。但是对于国际恐怖主义,军事打击又是必不可少的手段。联合国安理会作为国际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在军事打击问题上,应当监督军事反恐的国家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中明确所提出的自卫和安理会授权,避免一些国家滥用“自卫权”。三是联合国继续发挥好在反恐斗争中的保障作用,向各国提供反恐资金和技术支持。督促各国继续深化在反恐情报信息、边境管制、反洗钱反融资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调具体反恐措施的执行状况。我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应当在“集体安全观”的指引下,积极协调各国之间的协商,强化共识,积极推动联合国全面反恐公约的出台。一部全面打击恐怖主义的公约,不仅为国际反恐行动提供了法律基础,同时也有利于国际社会在防范恐怖事件、情报交流、司法协助以及切断恐怖主义资金链条等领域得到进一步合作。

00后大学生的特点可从两方面进行总结,一个是多元性,一个是矛盾性。多元性是指00后大学生个体之间的差异极其严重,相应地心理状态和思维变化也更加复杂多变。具体表现在对当今时代各种新事物新观点的接受程度较高,比如同性恋思想等,并且对于自己感兴趣的新鲜事物拥有很强的学习能力,比如各种手机软件等;矛盾性是指00后大学生身上同时兼具相对立的心理特点,令人难以捉摸。具体表现在极其渴望独立的同时又极度依赖父母家庭,强烈的自我意识和难以完全独立的现实造就了矛盾的心理状态。而基于个体则呈现出热情积极与沉默寡言交相辉映的特点,这种忽冷忽热的“个性”对人际交往的影响颇深。

三、中国反恐国际合作的机制构建

1.加强协助调查取证

(一)继续强化联合国在反恐国际合作机制中的核心作用

中国出台的反恐法虽然为反恐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如何开展国际反恐合作仍然需要进一步以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的文件来提供指引。例如,在境外突发事件处置的机制中,如何定义“严重恐怖袭击”、出境反恐如何具体开展等问题仍不明确,这可能影响到反恐怖国际合作的进一步开展。此外,反恐合作涉及不同主权、不同法域、不同管辖权之间的合作。所以,要推进国际反恐工作,就要与合作国积极协商对话,增进政治互信,签署务实、具有可操作性的反恐条约,建立相应的合作框架,形成反恐法统摄下的反恐法律法规体系。

评估方法:计算出本轮规划项目准确率,与上一轮规划项目准确率进行比对,对项目准确率降低的情况进行原因分析,提出解决建议。

(二)强化各国政府责任,推动各国对恐怖主义达成共识

各国政府作为国际和国内安全的主要维护者,需要承担打击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的主要责任。对于主权国家而言,政府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如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措施对本国的恐怖主义进行综合治理,努力将恐怖主义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为国际反恐合作奠定坚实基础。当前,各国在进行反恐合作时,更多考虑的是其国家安全利益的最大化,合作的意愿取决于恐怖主义对该国的影响程度、恐怖报复程度、各类资源的投入以及主权让渡的成本等。这些问题表明国际反恐很难实现更高层次的合作。为解决这些分歧,各国应当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通过加强沟通对话,增进各方对彼此反恐政策的理解,消除误解,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达成反恐共识。还应当坚决抵制在对待恐怖主义时采取双重标准,以国际社会共同的安全利益为主,将反恐合作放在优先地位予以考虑。中国应当以“一带一路”为契机,与沿线国家开展政治互信,共同构筑“一带一路”安全合作框架,以“经济一体化”推进“反恐一体化”,进一步拓展反恐国际合作的空间。

(三)强化国际反恐怖预防性合作,建立反恐怖预防性法律机制

1.建立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监管机制

就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而言,预防比打击更为重要。做好反恐怖的预防性工作,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有利于将危险和损失降到最低。

一是恐怖组织成员的流动化。伴随着“去极端化”工作的顺利推进以及边境管控力度的加强,极大地压缩了“三股势力”的生存空间。一些暴恐分子和极端分子开始向我国其他城市转移。一些“伊吉拉特”组织,与境外恐怖势力相勾连,取道我国西南边境,将一些极端分子偷渡到越南、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参加“东伊运”和“世维会”等恐怖组织,并对我国境外目标实施恐怖袭击,或者转战叙利亚、土耳其等国家参加“迁徙圣战”。西南边境已经成为恐怖分子外逃和潜回国内的新通道,同时也成为恐怖袭击的高风险地带[2]13。二是恐怖活动的内陆化。近年来,恐怖主义活动出现了向内地渗透趋势。袭击方式明显呈现出化整为零、分散作战、“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态势,加剧了对暴恐犯罪的防范和打击难度,城市面临着严峻的恐怖威胁。三是恐怖手段的网络化。国际反恐合作打压了恐怖组织的生存空间,恐怖组织就另辟蹊径,转而利用互联网技术本身的无国界性,通过暗网传播信息、招募培训人员、传授犯罪方法、筹集活动资金,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勾连、网下行动,成为影响力、破坏力较传统恐怖主义更为严重的新型恐怖主义。

恐怖组织的发展扩张是建立在雄厚的资金支持的前提下。切断恐怖组织的资金来源,就等于断了他们的生命线。1999年,世界上第一部针对反恐融资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出台,该公约明确了各缔约国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犯罪的义务。1998年成立的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作为世界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广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国际组织之一,旨在为各国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犯罪建立全面的法律框架。2000年,中俄与中亚四国成立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它是当前国际上覆盖面积最大、涉及人口最多的区域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国际组织,这些反恐怖融资的国际机构为构建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广泛合作体系而努力。安理会通过的制裁决议也是主要国家和国际机构指定资金冻结对象的指导依据。安理会的第1267号、第1390号、第1373号、第1989号和第2199号决议等不断更新,主要是对涉嫌恐怖主义的团体和个人进行经济上的制裁和冻结,指导会员国切断基地组织、塔利班组织、极端组织和伊斯兰国等恐怖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削弱恐怖分子的财力,达成国际间的通力合作。在反恐怖融资监管国际合作方面,由中国人民银行代表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开展工作[6]。截至2017年8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已与美国、澳大利亚、韩国、俄罗斯、法国、日本、新西兰等47个国家(地区)的对口机构正式建立反洗钱金融信息交流合作关系或反洗钱监管合作机制[7]

2.确立反恐信息交流机制

当前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斗争,其实也是一场信息战。国际恐怖主义借助通信科技和网络平台,将传统的单向型沟通方式向交叉型方式转变,明暗交织的网络隐藏着恐怖主义的人员、信息、资金、技术等数据信息。这些信息隐藏在庞杂的网络数据之中,分散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要将这些碎片化的信息整理并还原,以便第一时间发现恐怖主义的动向,就需要各个国家及时将所获取的信息进行汇总与共享。通过对信息的研判,可以有效提供预警信息,预测恐怖组织的活动动向,帮助抓获恐怖分子。目前,许多国家都开始或已经建立了系统性的反恐数据网络,并利用高科技手段建设反恐数据库,但反恐信息只有共享才能发挥其最大效能。因此,建立高效、务实的信息交流合作机制是反恐国际合作能够协同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可见,信息分享在一定范围内决定了打击恐怖主义手段的多样化和有效性。欧盟在反恐合作中建立了各成员国较为统一的通讯保障系统。根据我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国将成立反恐怖主义信息中心,统筹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以及各地安全机构的信息交流,为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沟通交流奠定基础,为国际信息的交流合作创造条件。

(四)强化反恐刑事司法合作机制,推进反恐合作向纵深发展

反恐刑事司法合作是指各国执法机关在侦查、审判及执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协同与配合,以构建严密、健全、高效的司法合作机制。中国与他国进行反恐刑事司法协助,主要来自于国际公约、条约或协定的授权。如2001年上合组织成员国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在本公约范围内,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进行相互协作。此外,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等法律文件。在国内法方面,我国于2000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18年10月我国通过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移管被判刑人”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进行规定。这一系列法律文件的签署或制定,为我国开展对外反恐刑事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依据。

迄今为止,我国依托联合国反恐、区域反恐和双边反恐这三个层次的反恐平台构筑了我国反恐多边合作机制。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就国际反恐怖主义问题在思想认识上逐渐形成共识,在情报交流、司法协助、金融监管等领域逐步开展了务实合作,通过培训、论坛、联合军演,不断提升了反恐能力。但各国所作出的努力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还存在着差距。各国政府应当达成对反恐的一致共识,最大限度地发挥各个国家的个体价值,形成全球反恐统一阵线。

打击跨国犯罪,相关国家需要互相配合,以获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还原案件事实。基于国家主权原则,一国警察不能在另一国领域内行使侦查权[8]。因此,各合作国之间主要依照条约、协议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向外国请求或依外国请求协助调查取证,由缔约国按照国内法酌情采取询问、讯问、勘验、鉴定、搜查及扣押等措施,调查请求事实。协助调查权既不突破一国主权原则,又能在对方国的协助下完成案件调查取证任务,有利于侦破跨国恐怖犯罪案件。

2.推进反恐联合执法

保险是一种利用大数法则集合“同类风险”单位以分摊损失的经济制度,从经济角度说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从企业角度说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企业可以向保险公司转移投资活动中未知风险带来的损失。

联合执法是指各合作国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组建共同的临时调查机构,依据商定的原则或规定开展的共同执法。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根据双边或多边协定,可以就涉及一国或多国刑事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事由的事宜建立联合执法机构,或者在无约定时,可以针对个案开展联合执法。各国开展联合执法最早主要是为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洗钱犯罪而出现的。我国开展联合执法可以追溯到2011年“10·5”湄公河惨案发生后,中老缅泰四国创建了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开启了联合巡逻执法合作。湄公河流域联合执法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尤其是边境毗邻地区开展反恐联合执法提供了新思路,即各国应授权边境地区执法机关签署反恐合作协议,建立边境地区联合执法合作机制,针对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制定具体措施,在反恐怖情报交流、案件调查和跨界打击等方面开展联合执法,为打击恐怖主义提供新的合作平台。中国已经和越南、老挝、缅甸等三个接壤的东盟国家建立了包括双方毗邻的边检站和边防支队、省级边防机关、中央边防主管部门的三级边防合作机制。反恐执法合作是三级边防合作机制任务之一[2]18。2018年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出台,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联合侦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依据该法规定,在请求外国或者外国向我国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时,办案机关可以同时请求在执行请求时派员到场,开展联合侦查。为提高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能力建设,我国还在上合组织、东盟框架下,或者依据条约规定,与合作国开展反恐执法培训与交流。

与老年人接触时要保持微笑,毕竟人上了年纪就会比较敏感。互动时要用心交流,多注视老年人的眼睛,视线不要游离不定——这也是对人最起码的尊重。老年人可能会把一点小事说很久或很多次,不要表现得不耐烦。那样会让老年人敏感的内心受到伤害。切记:一定要注意语言和一些细微的小动作。

3.坚持“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作为全球性的反人类犯罪,联合国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任何国家都有权依据普遍管辖权原则进行打击。如我国签署的《海牙公约》就规定,如果劫机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予以引渡的,就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犯实施管辖权。”即所谓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这一原则也广泛存在于我国签署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之中。引渡是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最直接方式。但是,由于恐怖主义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一些国家就以“政治犯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暴恐分子,这对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另外一些国家坚持“引渡条约前置”原则,造成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之间难以实现引渡目的。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各国在国际恐怖主义“去政治化”方面达成共识;另一方面需要各合作国继续深入合作,就引渡问题签订双边条约或协议,或者采取平等互惠原则,实现对恐怖分子的追诉与打击。

学生讲坛活动已经走过了五个春秋。从低年级讲绘本故事,到中年级介绍自己喜欢的书籍,再到高年级融入自己思想的学生讲坛,孩子们的思维在发展,思想在成熟,生命在成长。学生每次演讲少则半个小时,多则一个多小时,演讲的主题都是学生们自定的,涉及历史、文学、科学、军事、戏剧、体育等诸多方面,比如,“匈奴的传奇”“帝国的兴起—大秦统一之路”“曹家谋士贾诩”“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欧洲战场”“解读二战”,等等。演讲台上,孩子们旁征博引,谈古论今,一个个俨然是所讲主题的专家。讲座中,全年级同学认真听讲做笔记,台上台下不时的互动让所有人都参与其中。

男性,51岁,右侧腋窝淋巴结活检病理确诊为间变性大细胞淋巴瘤,化疗前及化疗3个疗程后显像. A:经“uWS-MI”处理腋窝病灶的PET、PET/CT、MIP图像;B:经“GE AWS46”处理的腋窝病灶CT、PET、MIP图像

当前,中俄界江地区各地市的生态旅游开发模式仍面临开发粗放化的发展困境,开发前尚缺相关的科学论证以证实开发的可行性,开发中欠缺合理的规划设计降低了旅游产品的使用性,开发后缺乏对应的产品互补降低了旅游产品的普适性。此外,旅游产品的设计理念和规划深度方面尚有很多不足之处,过程中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等其他方面的价值,价值创造过于单一。总体上,中俄界江生态旅游发展在规划方面仍很单一、笼统,尚属粗放式的开发模式。

(五)开展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合作

网络已成为恐怖主义传授暴恐方法、宣扬暴恐思想、传播暴恐行径甚至发动网络恐怖袭击的主渠道。近年来网络恐怖主义愈演愈烈,一是传播渠道灵活易变、隐蔽性强,证据难以收集;二是传播的信息隐晦、数量大,难以甄别;三是传播的指令化整为零,独狼式恐怖活动切断了其与背后恐怖组织的直接联系,难以防范。为了打击网络恐怖主义,联合国安理会先后发布了第1963号决议、第2133号决议、第2199号决议和第2253号决议,要求各缔约国严厉打击恐怖分子利用通信和互联网络进行煽动、招募、筹资及开展恐怖主义的恶劣行径。2016年,上合组织成员国主管机关反恐怖部门情报会商中,提出各国反恐怖部门应充分利用各自的反恐平台,建设强化内幕性、行动性、前瞻性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9]。网络反恐的国际合作应当借鉴此种信息共享机制,国家之间建立双边和多边“安全信息交换网络”,为涉及网络恐怖案件的调查提供便利,识别、跟踪涉恐活动有关的线索,建立对网络恐怖主义快速识别、互相通报的合作机制,给予各国网络反恐机构更大的反恐行动空间与更科学的信息整合。2017年3月1日,中国发布了《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充分表达了中国在网络反恐问题上对外合作的立场。

(六)完善国内法规,促进国际合作发挥实效

1.加强国内法与反恐国际法的接轨

我国应继续完善现今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类型的界定,并设置相对应的罪名。同时将已经签署并批准的相关国际公约、条约转化为国内立法规定,增设部分罪名。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国际反恐义务,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专业化,有助于做到罪刑责相适应,以维护受害者及受害国家的合法权益。

2.修订引渡制度相关规定,增强反恐打击效能

目前,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恐怖主义法和引渡法,为国家反恐的刑事管辖权和引渡权的行使创设了法律前提。但由于现有引渡制度本身的滞后性和当前恐怖主义的新态势之间仍然存在着不适应,如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引渡法和引渡条约里面明确规定“本地公民不引渡”。这本是实现本国司法主权的一种方式,也体现了对本国公民的保护。但是这样一来,一些本应受到追究的犯罪分子,就会在这个“保护伞”下逍遥法外,不利于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打击和追诉。因此,我国在修订引渡法或者签订引渡条约时应当采取相对灵活的方式,对“本地公民不引渡”原则进行适度变通,使引渡制度尽可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

3.完善反恐合作配套规范

这时,一件湿衣扑灭了她身上的火,紧接着一瓶矿泉水淋在她身上,然后她被人搀起,掩住口鼻低头穿过浓烟,从出口逃了出来。

从国内立法来看,反恐法中涉及反恐合作的内容过于原则性概括,不利于反恐合作工作的开展和推进。反恐合作执行主体涉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武警部队、金融监管机构等,合作内容涉及具体条件设定、具体程序审批、各部门的配合,以及资金物资保障等方面,合作层次包括中央和地方机关,合作依据来源于国际公约、条约、国内立法等方面。因此,在反恐合作的实际运行中离不开具体的实施细则来加以规范和指引。

[参考文献]

[1]汪勇.推动国际反恐斗争战略转型[N].人民日报,2016-03-22(8).

[2]王君祥.中国—东盟反恐执法合作研究——以国际恐怖主义新态势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7(2).

[3]陈胜,李云翔.试论国际反恐合作未来发展视域下我国“一带一路”战略[J].净月学刊,2017(4):15.

[4]郭军涛.中亚区域警务合作研究[D].乌鲁木齐:新疆大学,2010:33.

[5]秦跃文.中国参与周边区域警务合作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4:50.

[6]兰立宏.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反恐怖融资情报国际合作研究[J].情报杂志,2018(7):10.

[7]张末冬.有效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国家治理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N].金融时报,2017-09-30(2).

[8]朱雯.反恐视域下的广西边境地区警务合作[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6):62.

[9]刘轶.中国与周边中亚国家反恐合作发展的路径[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7(5):99.

On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Mechanism for Counterterrorism in China

ZHANG Gui-xia
(Henan Police College,Zhengzhou 450000,China)

[Abstract] The gener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terrorism,the threat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terrorism to the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Belt and Road",urgently call for deepene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fighting against terrorism so as to form a joint force to crack down on terrorist crimes.However,due to differences in culture and legal system,different interest demands of different countries,lack of political trust and lack of legislation on international anti-terrorism cooperation,international anti-terrorism cooperation is hindered.Therefore,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strengthen the central role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 international counter-terrorism cooperation mechanisms and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all governments in international counter-terrorism cooperation,establish a preventive legal mechanism against terrorism and a criminal justice cooperation mechanism against terrorism,carry out cooperation against cyber terrorism,improve domestic laws and regulations,and promote effectiv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Key words] terrorism;international anti-terrorism cooperation;construction of"the Belt and Road";cyber terrorism

[中图分类号] D81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4048(2019)04-0091-07

DOI: 10.19736/j.cnki.gxjcxyxb.2019.0415

收稿日期: 2019-03-18

基金项目: 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BFX058)

作者简介: 张桂霞(1972— ),女,河南郑州人,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蒋玉莲

标签:;  ;  ;  ;  ;  

我国反恐国际合作机制构建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