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机情境下政府会计的技术改进——基于“事项法”会计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论文,情境论文,事项论文,危机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代社会的高度集成化使各种风险因素聚集演变,常常会在不可预期的时间或空间上爆发,形成突发事件。这些突发事件如果扩散迅速,破坏巨大,影响到较大范围的社会发展,就会演变成公共危机。公共危机一旦爆发,凭借个人、企业等社会个体的力量可能无法应对,最终往往需要依靠政府出来主导危机管理解决问题。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常见,比如政府组织应对突如其来的巨大自然灾害,政府组织协调解决重大的群体性事件等。从理论上看,政府主导公共危机管理是其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重要表现,但是,这种受托责任是非常规和应急性的。在社会常态下,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责任可以得到政府会计的系统性技术支持。但是在公共危机情境下,传统的政府会计技术应用会面临很多困难,有必要做理念与方法上的改进。
一、公共危机对政府履行受托责任的要求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可能面临意外的变数。意外使事物的发展进入非常时期,这个时期就是通常所讲的危机时期。美国危机学家罗森塔尔(Uriel Rosenthal)认为:“危机通常是指在决策者的核心价值观念受到严重威胁或挑战,有关信息很不充分,事态发展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需要迅速决策等不利情境的汇聚。”[1]危机事件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范围,当其危及到公共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时就演变成为公共危机。无论起因是自然灾害还是人为事件,公共危机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制度运作和公共资源配置造成威胁和危害,使得资源的稀缺性危机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集中地爆发出来,突出表现就是出现大量不可逆转的“市场失灵”。所以才需要政府来主导公共危机管理,重建公共资源的配置体系。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政府组织领导公共危机管理应该被视为政府在提供特殊形式的公共产品,是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重要体现。
按照现代民主政治的一般理论,政府可以在社会公众的授权下筹集公共资源,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在此过程中,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理人,应该对公众承担起公共受托责任。由于公共产品(服务)的广泛性,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体现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因为政府履行其受托责任所需资源通常是以税收、公共收费等方式取得,并且通过公共预算、公共投资等方式运作。而这些过程大都可以通过财经指标来反映,所以有学者将政府对公共资源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受托责任,称之为“公共财务受托责任”(Public Financial Accountability)或“政府财务受托责任”(Government Financial Accountability)。[2]具体来看,政府的财务受托责任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行为义务,即政府应当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管理好公众托付的财产或资源,履行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另一方面是报告义务,即政府应当向公众及其代表(比如立法机构)报告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要全面解除政府的公共财务受托责任,政府会计的功能发挥非常重要。因为政府会计可以通过对公共财务资源的确认、计量和记录,揭示公共资源流转的起因、过程和结果,促进政府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支持保证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同时也能够以科学、规范的形式(比如政府财务报告)披露给社会公众,使公众得以了解政府是“如何作为及作为的效果”,支持政府履行报告受托责任。
在社会常态下,政府预算会计、政府财务会计体系等基于“价值法”会计的技术应用能够对政府全面解除受托责任提供支持。但是,公共危机的到来使得政府会计的应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由于受托责任的广泛性,政府为领导公众应对公共危机,会产生新的并且是更为复杂的受托责任。因为要应对危机带来的损失,政府需要临时征集和配置大量资源,改变资源配置的路径,甚至会行使一些应急管理特权,比如,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无偿征用物资、实行戒严等临时性强制措施等。这些特权在社会常态下是不被容许也是不可能行使的,但在危机状态下,它驱动了大量公共资源的流动和转化,确确实实发挥了效力。如果没有对这些特殊权力做出约束和限定,很可能会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使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行为发生异化。要约束公共权力,要反映公共资源流动,肯定离不开政府会计职能的发挥。显然,在危机状态下,政府会计功能不但要发挥而且要加强,尤其是要着重防止滥用应急管理权力、挪用救灾资金物资、杜绝贪污浪费等行为的出现。但是,传统的政府会计技术系统能否满足危机情境下有效支持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需要呢?
二、公共危机下传统政府会计的困境
在政府的受托责任中,公共权力受托责任是原生性和终极性的,而公共财务受托责任是派生的、从属的。[3]近年来,国内外关于政府会计的众多研究与实践表明,即使在社会常态下,政府会计在全面、系统地反映政府财务受托责任方面尚存在一些局限性。随着公共危机的到来,政府会计环境发生恶化,其功能发挥将面临诸多困境。
第一,在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不仅是“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同时也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如果政府以“强势代理人”的身份来履行对“弱势委托人”的受托责任,可能会出现行为异化,这在社会常态下已经有所体现。当公共危机来临时,这种情况将更为严重:政府作为公共资源配置的决策者,具有强势话语权。而在此时,政府会计系统作为政府权力运行机制的一部分,往往不能突破“同体监督”的机制障碍,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比如国家审计署针对“5·12”地震赈灾资金的一系列审计公告就曾经披露:由于缺乏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在赈灾资金使用中出现了一些资金违规使用的问题,有个别单位和个人为掩盖真相,甚至做假账欺瞒上级。
第二,在社会常态下,政府履行财务受托责任是要追求理性决策的。因为政府的资源都是公众提供的,政府负有对公共资源配置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简称3E)的受托责任。[3]在通常情况下,理性的资源配置决策要掌握充分的信息资料,经过科学的决策分析,追求成本与收益对等,谋求风险与报酬协调。但在公共危机来临时,政府经常没办法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只能被迫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寻找“最佳”的危机处置方案,其中包含了非程序化决策,潜在风险很高。而且在危机处置实践中,出于人道主义的伦理诉求,政府秉承“不惜代价保障受害者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很多应急资源的配置并不以“经济效率”为基本导向,这使得计量应急资源的经济价值和分析投入产出失去意义,危机管理所追求的“经济理性”可能根本无法实现。
第三,传统的政府会计系统是基于“价值法”会计理论构建起来的。即使在社会常态下,依托传统会计系统和财务报告模式,政府会计信息也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情况,还需要其他的信息渠道,比如通过国民经济统计系统提供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责任情况的相关信息。[4]在公共危机情境下,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发生变化,如果仍然单纯依靠货币计量手段来反映资源流动,很可能无法实现政府会计目标。比如,在“5·12”汶川地震之后,社会各界都踊跃救助灾区人民,除了捐款捐物之外,还存在大量设备设施的无偿使用,大量人员的志愿服务等捐助形式,这些人员、装备、物资大都通过政府或非营利组织的统一协调发挥了作用。从其经济实质上看,也构成了政府受托责任的一部分。对此过程,政府会计如果仍然沿用较为单一的货币计量和传统政府会计技术,将很难对这些应急(捐助)资源予以及时地确认、计量和记录,无法形成对政府受托责任延伸和拓展的有效反映和监督。
第四,从政府会计的确认基础看,很多国家都倾向于采用现金制或修正的现金制,政府应计制改革的进展缓慢。[5]于现金制基础的政府会计,对现代经济生活的复杂多样性缺乏主动适应性。当公共危机来临时,很多经济活动根本不具备现金制所要求的形式条件。比如自然灾害发生后,出现了很多组织、个人的捐助承诺。其中,有的直接以现金和银行存款形式支付,有的虽然没有付现,但采用了其他形式的资源提供方式。对此,政府会计如果不能及时确认、计量和记录,将会使应急资源的流转陷入“不知道从哪里来,不知道到哪里去,也不知道谁在管”的混乱状态中。这是现代公共危机管理所不能接受的。而且更为深层次的问题是,公共危机所引发的资源短缺,一般会影响深远,甚至是长期存在。政府在应对危机中形成的预算赤字或诱发的资源短缺,往往需要从多个预算期间的收入中得到弥补。这种跨越多个期间的资源流转关系,依靠传统的现金制政府会计,是很难实现有效反映的。即使是采用了应计制基础的政府会计体系,也还要克服很多具体的技术障碍。
总之,鉴于现代社会高风险聚集、危机频发的现状以及传统政府会计体系在危机响应中存在的局限性,本文认为,政府会计系统应该要对环境变化保持必要的技术权变性。那么针对危机情境下政府受托责任的特殊性,究竟哪些思想和技术更为适用呢?回顾会计技术的发展历程,除“价值法”会计外,还存在一种技术理念和方法——“事项法”会计,它应该对解决此类问题具有一定的启示价值。
三、危机情景下“事项法”对政府会计的价值
“事项法”会计也称为“事项会计”,是由美国会计学家George H.Sorter(1969)提出,其核心思想是:会计的目的应该是提供可能在各种决策模型中有用的相关经济事项信息。[6]该理论提出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未引起会计界的响应。这主要是因为事项法所要求的多重计量属性以及提供以事项为主的信息,将信息的具体加工留给信息使用者,与当时主流的会计思想大相径庭。但是,事项会计的思想精髓没有被抛弃,麦卡锡(W.E.McCarthy)于1982年在“事项法”会计思想基础上提出了REA(Resource、Event、Agent)会计模型,后来还加进了地点(Location),从而演化为对会计信息系统论中影响深远的REAL模型。[7]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国内外宏微观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会计界开始反思会计理论路径选择问题,“事项法”会计又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围绕事项会计的讨论也逐渐深入。本文将“事项法”会计、公共危机、政府会计发展的客观要求综合在一起,发现“事项法”的基本思想更为契合公共危机下政府会计的技术变化需要,具体分析见表1。
第一,公共危机一般涉及面广,过程演变复杂,“事项法”放松了信息需求假设使得会计技术的适用性大大增加,但这与“价值法”下“会计信息需求是已知的”基本假设相矛盾。“事项法”会计以“事项”作为基本会计对象,能够从更深程度上反映危机管理过程的资源流动,能够为可能出现的信息使用者提供基本信息源,使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对信息进行自主地选择、加工和使用。
第二,从资源供求角度看,公共危机的应对和恢复过程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征集大量资源。这些资源的类型、来源以及配置途径和对象都很复杂,加之应急管理的紧迫性,有时根本来不及货币计量,或者根本无法计量。显然,这些都是传统“价值法”会计无法逾越的技术鸿沟,但是“事项法”会计能够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可行路径。
第三,从公共危机的决策模式看,正从政府作为单一决策主体方向逐步向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方向转变。在危机管理实践中,政府已经越来越多地通过制度安排将应急权力授权给公共事业部门和非营利组织,由他们代为执行专业化的危机管理。这样的发展变化,使得公共危机管理中的会计主体趋向多元化,责任追溯的难度加大。虽然传统的“价值法”会计也能总括地反映资源流动,但是其对于资源流转动因的揭示不能像“事项链”那样展现“链式过程”,对于非程序化决策、知识密集型决策的信息支持能力较弱。
第四,从信息沟通角度看,公共危机管理的信息沟通更强调及时性和广泛性。但是,如果采用“价值法”会计,按照固定会计期间、固定会计模式进行汇总,不但损失信息的时效性,而且辅助决策的相关性也差。若采用“事项法”会计,则可以依托统计、技术等多渠道的信息,进行多层次、多口径的汇总加工,对于具体事项的响应效率更高,辅助决策的相关性也更强。
第五,从绩效评价角度看,由于受到会计计量和确认手段的限制,传统“价值法”会计技术在支持政府绩效管理方面存在深层次的缺陷。当政府面临公共危机时,绩效管理的难度进一步提高,需要更为灵活适用的理念和方法。而面对政府会计环境的这种剧烈变化,“事项法”会计提供的全面、及时的原始信息,将有助于还原政府在各个事件场景下所面临的环境特征和资源约束条件,使得各方利益相关者能够从更深层次上分析政府“是如何作为”以及“作为的结果”。
四、对公共危机下政府会计改进的思考
不可否认,无论是企业会计还是政府会计,对“价值法”会计的路径选择,是由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所决定的,有其历史必然性。在现阶段,要以“事项法”会计完全颠覆“价值法”会计的核心地位和技术传承,缺乏充分的理论依据,也没有太多成熟的实务案例。本文也无意这样做,仅仅希望针对公共危机这种特定情境,尝试应用“事项法”对政府会计做出局部的技术改进。基于公共危机的特殊性,政府会计在吸收“事项法”的技术思想,谋求改进时应该关注以下关键问题:
1.关注公共危机下政府会计的对象特征
会计对象是会计工作特定的客体,是会计反映和监督(或控制)的内容。学术界对企业会计对象的研究始于20世纪初期,先后提出了“财产说”、“劳动量说”、“资金运动说”、“价值说”等观点。进入21世纪,由于受到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金杰(2006)等从企业两权分离的视角分析,提出了会计对象的“受托资源运动论”。[8]显然,这个观点与分析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形成过程具有相似的视角。
在现实的经济社会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所需的大量公共资源,都是由公众提供并委托政府管理的。由于存在资源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才形成了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政府会计的功能特质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为对这一委托代理过程的反映和监督上。
在社会常态下政府主要通过公共预算制度来配置资源,而传统政府会计大多依靠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技术系统来反映预算资金(资源)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当公共危机爆发后,公共资源不可能再像常规预算那样进行按部就班的授权和分配,大多数是应危机管理的需要即时拨付,其中甚至会有大量的公共资源根本就没有纳入公共预算循环之中,这些变化会使传统的政府会计出现种种不适应。如果从根源上看,这是由政府会计的基本对象——资源流转的范围和深度变化所导致的。政府会计要应对公共危机,应该遵循“资源—事件—参与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反映出危机情境下资源流转的过程特征。
(1)反映事件—资源的关系特征。公共危机源事件及其后续子事件,往往呈现连锁反应,会触发大量即时性的资源需求,这构成了资源消耗的外生动因。为反映这种关联,政府会计应该在应急管理的全过程中,针对每个“危机事件”建立会计记录,把“事件”与“资源”之间的关系,固定在一些稳定的会计工具比如“事项凭证”上,使其成为未来会计循环的信息基础。
(2)反映事件—事件的关系特征。公共危机的扩散过程,形成了不同事件之间的转化、蔓延、衍生和耦合等扩散模式,也引致了资源配置的复杂路径。因而,对于这些资源的流动,政府会计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将外在表现的“资源流动”与内在发生的“事件链”建立起逻辑关联。从会计技术角度看,这应该会涉及到不同“事项凭证”之间的资源结转。但是这种结转可能做不到完整的货币化计量,应该会对传统的会计假设提出挑战。
(3)反映事件—参与者的关系特征。公共危机的发生,会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使得某些利益主体的资源净剩余发生变化。比如,受害者可能一无所有,而捐助者要贡献额外资源,公共部门可能要暂时透支自身资源等。因而,政府会计在遵循事件发展逻辑,客观反映资源流转的同时,还需要关注危机事件各方利益相关者的资源流转状态。从技术特点来看,“价值法”会计技术在揭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资源配置状态时应该具有相对优势,而“事项法”会计技术在揭示资源流转过程时应该具有相对优势。一个关注“结果”,一个关注“过程”,如果能够合理运用,将会相得益彰。
对此,本文认为,政府会计要适应危机状态下会计对象的变化,至少要做好以下几项基础性工作:(1)做好原始事件信息和资源流动信息的提取和保存;(2)科学设计“事项会计凭证”的属性字段,既能保证以最高效率完成对资源流转的反映和记录,又能兼顾不同方向专业管理的要求;(3)理顺信息共享的协调机制,尤其是要注重实时记录、内部稽核和闭环控制,以实现资源、事件、参与者和地点四个方面的完整确认、计量和记录。
2.关注公共危机下政府会计信息的整合方式
信息整合方式是“事项法”会计技术成功应用的关键问题。“事项法”会计提出以后,之所以多年没有得到重视和应用,主要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认为其还存在某些理论缺陷。比如,事项的总体特征无法穷尽,难以确定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忽视会计信息披露中的利益冲突,详尽披露所有事项信息可能会泄露商业机密;事项会计受使用者知识能力的限制等。这些对于“事项法”的批评多是在企业会计框架下提出的。当我们从公共危机的视角来审视这些问题时,情况似乎会发生逆转,有些固有的缺陷甚至可以转变为特定情景下的优势。比如在现代危机管理过程中,政府主导的危机管理决策越来越重视信息公开、透明。有关研究表明,信息公开有助于降低危机下公众的脆弱性,所以除特殊情况外,信息保密范围越来越小。“事项法”所推崇的披露大量“原汁原味信息”的技术理念恰好符合这一趋势。但是随着大量信息的披露,使用者如何选用确实是个问题。这就关系到如何保证“事项法”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在政府应急管理理念和技术逐步成熟的现代社会里,这个问题应该很好解决。因为在现代危机管理中,政府是以“核心的信息生产者,同时也是核心的信息使用者”的身份出现的。面对公共危机,政府作为应急管理的决策者和执行人,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决定信息的采集渠道、加工方式,同时也可根据控制需要设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深度。这种集信息“生产者”与“使用者”于一体的超然地位,使得政府有条件控制“事项法”会计的有效应用。但是在企业会计领域,这种超然地位和自由度是不被允许的。
当然,公共危机的出现,对于“事项法”会计的应用并不都体现为机遇,比如在计量尺度和手段选择上面临的挑战就非常严峻。在“价值法”会计理念框架下,单一“货币计量假设”是会计技术应用的基石。这样一个经典的假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价值法”会计在危机状态下的表现。相对而言,“事项法”会计由于可以接受“非货币化计量”就显得更为灵活。“事项法”会计并不是排斥货币计量,而是在货币计量之外,或者在货币计量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接受更多样化的计量方式,比如重量、流量、能量、次数、长度、里程等。这种综合的计量方式可以更灵活、全面地追踪资源流转过程,揭示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对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贡献也更为显著。毕竟,公共危机管理是一个开放的过程,希望坚守一种强势的计量属性来反映所有的资源流动是不可取的。比如,对于危机应对过程中,有些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产或劳务,根本不是市场对等交换的产物,没有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价格。但是,这种资源流转是客观存在的。基于事项法的思想,就可以按照“以实物量计量为根本,辅之以一定价值参照标准”的模式进行反映。基本思路是通过规范严谨的政府会计确认、计量程序,首先完成对其非货币化指标的反映,同时提供诸如同类资源的历史成本水平、参考市价或者甚至是来自于问卷调查的价值信息等作为价值参照标准。这些价值判断标准从不同的口径和视角切入,虽然不一定完全满足“价值法”会计所要求的基本假设,但是至少它给予信息使用者一个可供选择的机会,能够满足更广泛的信息需求。
3.关注公共危机下资源流转的全过程反映
从经济学理论看,公共危机管理的实质,是以很多非市场化的特殊方式解决因突发事件而触发的一系列资源配置问题,这其中涉及资源在较大时间、空间范围内的流动和转化。针对现代公共危机管理越来越注重闭环控制的趋势,政府会计应该综合各种技术手段,全面反映应急资源的跨时空流转。但是,公共危机响应过程包含了政府内部、政府与公共事业部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这就要求政府会计不但要围绕“危机事项”做好会计核算与报告,还要根据危机中资源流动状况,做好应急资源配置的辅助决策,其中应该涉及财务会计与成本(管理)会计技术的集成应用。具体来看,可以根据危机响应的不同阶段进行分析。首先,在危机来临之前,可以将常规财务资源的一部分(比如公共预算预备费),会同有关的特殊资源(比如国家应急物资储备),建立整体性的应急资源储备,并对其进行基金化管理;另外,在设计危机应急响应预案时,可以尝试引入风险估计模型、成本效益分析等工具,优化危机处置的决策程序。其次,在危机爆发阶段,会计、审计等部门应该迅速建立应急信息共享机制,重点关注资源流动过程,可以采用联合账簿、实时监控、同步审计等手段,保障应急资金、应急物资等按照既定用途及时到位。再次,在危机后的恢复与重建阶段,可以采取科学的评价方法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计算,可以尝试引入应计制政府会计,全面反映不同主体、不同时期的经济责任关联,揭示危机发生和演变过程。另外,还应该科学制定重建规划,拓展危机后的资源来源渠道。比如,可以尝试建立由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制度,为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稳定资金来源。[9]公共危机的全过程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相对于“价值法”会计,“事项法”会计由于是以“事项链”作为会计信息映射的基本载体,应该更为契合公共危机全过程管理的需要。
4.关注公共危机下政府财务报告的列报方式
在公共危机处置中,政府采取措施控制危机局面不发生恶化,仅仅是履行了行为受托责任,要想得到更多民众的支持和理解,还应该向社会公众报告政府是“如何作为”以及“结果如何”,即履行报告受托责任。一般而言,政府会通过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列报来全面解除受托责任。但是,公共危机的非可预知性与危机应对中资源密集、信息密集的特点,给危机事件的财务报告的列报增加了难度。为选择合理的财务报告方式,应该着力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要协调事件周期与会计周期的不一致性,即需要回答“究竟是事件的报告,还是报告中的事件”的问题。传统的政府财务报告多依据预算周期(通常与会计周期一致),而危机事件的发生肯定不会遵从这样有规律的约定。为协调事件周期与会计周期之间的矛盾,可以采用折中的办法:一方面,可以依托“事项法”会计信息系统编制一套专门针对公共危机事件的特别报告;另一方面,在危机持续期间所涉及的年度财务报告,仍然以“价值法”技术路线为主,但要对“危机事件”在报表附注以及相关说明中做出单独反映。
第二,要协调内部报告与外部报告的关系。对内报告的使用对象主要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等危机处置的决策制定者,因而应该首先保证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由于政府主导的危机管理越来越趋向于专业化决策和分权管理,所以对内报告可以按照“事项法”为思维主线,针对公共危机的链式反应特点,灵活应用包括货币计量在内的各种计量手段,以确保报告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可用性。而对外报告则是社会公众评判政府履行公共危机受托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公共危机处置过程的全面总结。从国际惯例看,政府财务报告应该具有相对规范的列报格式与内容,这一点“价值法”会计已经做了近乎苛刻的要求。但公共危机是一种不可预期的情况,在常规的政府财务报告框架中对其进行反映需要找到合适的路径。基于“手段”与“结果”相互协调的观点,本文建议,政府会计在危机事件基本信息的确认、计量和记录阶段,按照“事项法”技术路线生产“全面、客观和有用”的信息;而在报告环节可以尝试通过调整、细化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和增加报表附注说明等方式,实现对“事项会计”结果的总括反映。这样就可以在危机情境下应用“事项法”对传统会计流程进行局部改进,而不是全盘否定。
5.关注公共危机下政府会计的决策导向与方法
“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是现代会计目标论的两大代表性观点。针对企业会计的未来发展,胡玉明(2002)认为应用“事项法”会计可以实现“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统一。[10]而针对政府会计,两者是否能达到统一呢?因为政府会计目前主流观点多强调“受托责任观”,对于“决策有用观”探讨不深,其原因非常复杂,本文在此不作深入分析。仅就公共危机管理而言,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解除,肯定依赖于危机管理过程的政府决策质量和措施效果,关注过程而不单纯是关注结果的“事项法”会计应该有助于更全面地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因此,如果能利用“事项法”会计技术提高政府危机管理的决策质量,降低其非程序化的决策风险,将有可能使“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在过程与结果互动的逻辑下得到统一。
要实现这样的战略构想,首先要明确危机状态下政府的决策导向,其次才是优化决策方法的使用。而要明确决策导向,从根本上讲是要协调政府资源配置中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关系。在社会常态下,政府的受托责任要求其公共决策要强调工具理性,其决策与行为的关注点主要是“效率”,因为政府的资源都是委托人提供的,政府负有对委托人资源控制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3E)的责任。但是在公共危机发生后,尊重生命、体现人道主义等的价值理性诉求成为指导政府决策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政府资源配置的首要关注点是“公平”,此时,尽管维持危机应对的“经济效率”也很重要,但是它已经退化成为实现“公平”目标的手段。
然而,这一导向上的变化会给政府的应急决策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公共危机的爆发,破坏了信息传递机制,诱发了公众的恐惧和紧张,引致其行为的非理性化。对此,政府必须在最短时间内重建社会秩序,维持特定情境下社会资源循环的平衡。因而,政府往往被迫在未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论证的前提下,根据严格的时间和资源约束,选择相对“满意”的危机处理方案。显然,这些非程序化决策,潜在风险较大,方案实施中一般很难做到成本与效益相当。这最终将会导致危机管理本身的效率问题,衍生出一系列的“剩余责任”,并且这些受托责任并不会因为公共危机的平息而终结,可能会长期存在。所以,要全面解除政府的财务受托责任,应该要在较大的时空范围内,以“公平”为导向,以“效率”促公平。从具体的技术方法选用上看,危机发生后的社会动员应该按照“按需筹措,低成本集中,就近配送”的原则进行科学组织。这就要求应急响应过程应该设计有关灾情损失的会计评估模型和系统,根据各专业方向的基础数据进行汇总和报告,及时发布准确的需求信息,编制并公布灾害社会捐助指南等公开文件,引导有关方面提供最为直接最为有效的资源支持,有序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活动。另外,还应该对接受捐助的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民间慈善组织,义演、义卖等活动现场,网络平台、电视频道等信息渠道进行统一管理,确保灾区需求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此外,对于接受捐赠的物资、资金以及有关方面的自发救助行为要执行严格的接收程序,对于数量、金额等要进行完整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汇总,并给捐赠人开具统一印制的发票等凭证,以保证救灾需求与供给都能够有证可查,便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