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云, 张汝杰[1]1998年在《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文中研究指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指行为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减少、避免损失,违反有关证券法规,利用其资金、信息或持股票等优势,或者滥用权利,实施操纵证券市场,影响证券市场正常价格,制造证券市场价格假象,诱导或者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本罪时,应从主观罪过、全案情节等诸方面考察,分清罪与非罪。并注意区分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界限。
余磊[2]2004年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研究》文中指出社会金融体系中,证券市场通过在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建立直接通道,一方面为资金拥有者提供高效率的投资场所,另一方面为资金使用者提供高效率的筹资场所,成为了现代资本市场的核心。并据此产生了证券市场的四大静态功能及叁大动态功能。该功能的实现必须以证券市场具有公平竞争秩序为基础。如果操纵者利用市场供求关系与证券价格之间关系的原理,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人为地对某种证券的供求关系施加影响,引诱他人参加买卖交易,人为地扭曲市场的正常价格,将会误导社会资金的流向,使证券价值和价格严重背离。此种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不仅与设立证券市场以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的初衷相违背,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严重地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更为甚者,可能会引发经济危机,危害金融体系。正因如此,无论是证券市场发达国家还是新兴证券市场的国家和地区无不把操纵证券市场交易价格行为作为证券市场打击和惩治的重点。我国证券市场虽然起步时间不长,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现象却发生频繁且极为严重。因此,本文以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罪为研究对象,力图在阐明所涉基本概念,在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进行深入分析的前提下,结合典型性案例阐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主要特征与认定问题,最后以深市1998~2000年的样本考察为实证基础,对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早期监管提出具体政策建议。具体而言,本文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构建:一、证券、证券市场与股票交易机制。本章首先对证券、证券市场及证券交易价格叁基本问题予以明确界定,构建了文章的逻辑起点。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研究。此章主要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之动因、主要行为方式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危害等方面入手,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进行探讨。叁、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立法状况。本章通过对美国、日本及我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立法现状的比较与分析,对我国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罪的立法提出建议。四、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主要特征及认定。本章在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客体特征及主体特征分析的基础上,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进行了研究。五、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实证研究。本章通过对我国股市中的操纵证券价格行为的实证研究寻找被操纵股票的共同迹象,据此对我国证券市场上的股价操纵提出一些监管建议。
蔡重星[3]2007年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文中研究表明证券市场随着全球化经济时代的到来日益壮大,同时证券犯罪也接踵而来,其中,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最为吸引热衷关注她的人们,行为操纵者千方百计的研究其规避的途径来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而法学界却不断的探索其理论模式,来规制操纵行为的发生,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本文初步探讨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定义及其历史沿革,以及通过中西国家的法律体制比较,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来合理性的移植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提出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措施,监督体制,以期望能有效地防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发生,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引言部分是简要说明本文探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在我国生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特点和危害,最后选择本罪作为论文题目的初衷。正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笔者从证券的基本含义着手,通过分析证券的基本涵义,得出了只有资本证券才是证券犯罪的对象,从而界定了证券犯罪的范围,对证券犯罪定义做出了基本的界定。从而更加准确的认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范围,以及其历史沿革及其发展方向。第二章,笔者通过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构成要件逐个分析,重点分析了本罪构成犯罪的要件,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还有本罪与内幕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区别。第叁章,笔者主要探讨了我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特点以及产生的原因,并对其原因作了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分析,剖析了其内在的原因。第四章,笔者将国内和国外的对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立法现状作了描述,通过国内外的比较找出了两者的不同之处,为下文我国防治策略的提出做了铺垫,结合我国国情科学合理的移植国外先进理论。第五章,笔者探讨了我国防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防治策略,提出了严格界定“情节严重”的内容,科学的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完善罚金刑和增设资格刑,使其受到应有的处罚。最后,笔者大胆的提出了预防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法律法规及监控体系的建设,铸造证券市场上的钢铁长城。结论部分,笔者主要写本文的目的和意义。总之,笔者将本罪作为论文题目,是基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虽然晚,但是发展很迅速,同时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已成为证券市场上的一颗恶瘤,危害极大,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建立和谐有序的市场秩序,能够引起更多的人对其关注,希望通过大家努力能够遏制犯罪的发生。
许晓峰[4]2003年在《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文中指出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现行刑法第182条中增设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从而为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然而很多人对本罪的了解不够深入,而且本罪自从实施以来,一直存在着诸多问题。为了尝试解决这些问题,本文从下列四个方面对本罪进行论述。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概述(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之法理分析1、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特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是一种新型的违法犯罪,笔者认为它除了具备其他一般证券犯罪的共同特点外,还有其固有的明显特点。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了本罪的特点。2、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成因在证券市场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来说,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形成存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二)、国外有关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立法概述本文较为详细地介绍了证券市场较发达的美国和日本有关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立法状况,并对各自的特点给予必要的说明。(叁)、我国有关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立法概述本文首先对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有关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立法作了简单的描述,然后重点对我国大陆有关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立法过程进行了回顾。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构成(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概念笔者首先对我国有关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概念的几种不同观点<WP=4>进行分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充分说明了理由。(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构成要件1、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客体关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客体,我国刑法理论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笔者对其中几种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然后提出了自己赞同的观点,并对此观点给予了较有说服力的论述。2、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各种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事实上,操纵者具体实施的操纵手法则比较复杂。本文对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四种表现形式进行了全面的论述。3、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笔者从单位、实力雄厚的个人投资者和一般持股较少的投资者叁个方面进行了阐述。4、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主观方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笔者依照刑法理论,从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对此进行了详细论述。叁、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认定本文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与违法行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以及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以便较容易地把握本罪与违法行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以及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界限。四、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刑事责任的完善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刑事责任,但这个具体的处罚规定仍有一些不完备的地方,如“情节严重”的界定;该罪罚金的标准是“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而对非法避免损失的罚金却漏而未谈;我国刑法对行为人的资格刑未作规定等等。本文还对最近发生<WP=5>的涉案金额高达54亿人民币的“中科创业股价操纵案”处罚的窘境作了评述。总之,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相当迅速,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建立和完善公平有序的证券市场机制,遏制和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笔者选择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作为论文题目,也是为了让大家更多的了解本罪的严重社会后果,以便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从而更好地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冯辉[5]2005年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刑法规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机构投资者被扶持并得到发展壮大,这对于活跃证券市场,推动上市公司改造,促进产业结构转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同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其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监管环境相对宽松、法律法规也有待进一步健全,等等这些现实情况的存在又给机构投资者等大资金持有人违法、违规操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其中一个表现便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大量增加。操纵行为使得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被破坏,造成大量的市场泡沫进而加剧了经济运行的不稳定性。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刑法新增加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以期起到打击、抑制恶性操纵行为的目的,但由于本罪多涉及金融专业知识且技术性较强,给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近年来被以本罪定罪处罚的情况处于少数的现实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追究的难度。基于此种考虑,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进行初步的探讨,并对在研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本文正文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注重分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犯罪构成。在论述犯罪主体时涉及到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经纪商是否应被视为犯罪主体的问题,因为当前场内交易的投资者都是通过对证券经纪商下达指令来完成交易的,这是一个在现实中被忽视了的情况。在论述犯罪的主观方面时本文介绍了在理解“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时所产生的争论,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认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是任何操纵价格行为的题中应有之意,不应根据这种描述性的内容主张刑法将本罪设定为目的犯,基于此种考虑,笔者建议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删除。在犯罪客体的论述过程中,本文介绍了刑法理论界对于本罪犯罪客体的不同主张,对其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结论:本罪的客体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之后笔者提及了针对此结论的一种不同意见,该意见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存在过度投机的现状,认为竞争秩序不应被作为犯罪客体看待。针对此意见,笔者重点论证了证券市场的定位以及刑法设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在深层次所保护的法益,为了理清思路,在论述部分涉及了金融领域的知识。本文在论述犯罪的客观方面时着墨最多,主要原因是在犯罪构成中本罪的客观方面最难理解,而且在理论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最多。本文依次论述了虚假买卖、连续交易、相对委托交易以及其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在虚假买卖的论述中,重点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最近一次对证券交易法的修改中删除冲洗买卖条款所引起的讨论和争议,由于其立法着眼
马松建[6]1999年在《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几个问题》文中认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证券犯罪中,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对证券市场危害性较大的一种。本文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共同犯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等犯罪的界限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处罚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刘细良, 付祖国[7]2002年在《关于操纵期货、证券交易价格罪若干问题的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 1997年刑法设立的新罪名 ,1999年 12月 2 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又将其改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此罪的设立和适用引起了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关注与争议。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立法基础、概念与构成要件、认定、处罚等若干问题的探讨 ,有助于正确认定此罪 ,准确适用刑罚。
薛满果[8]2011年在《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文中提出本文通过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产生的原因、概念和构成特征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最后提出了预防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司法建议,对于完善刑法和证券法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胡华勇[9]2004年在《从行为特征角度论股票市场操纵行为之有效监管》文中提出(一)本文主题 本文的中心主题是探讨如何实现对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有效监管。本文研究主题的确定一是基于对我国及世界主要国家监管现实情况的思考,二是源于相关理论研究的启发。 我国股票市场上2000年发生的“基金黑幕”事件和2001年关于“庄家”问题的争论,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问题。在“基金黑幕”事件中,监管层调查后发现了多个基金存在“异常交易行为”,但最终并没有将这些“异常交易行为”认定为操纵行为,而是认定为与法律法规所禁止行为相“类似”的行为。在“庄家”问题争论中,学界的观点针锋相对,要求严格查处惩罚的观点及与其相反的观点并存;应该注意的是,“庄家”并不是法律概念,将探讨和研究的角度放在这些涵义模糊的词汇层面具有误导性影响;但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在几个对市场造成了巨大外部性影响的“庄家”被处以刑事处罚时,市场还一直在被“庄家”问题所困扰,2003年、2004年发生的多次市场“雪崩”都被认为与“庄家”行为有关。笔者在对叁种证券监管体制中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基金黑幕”事件和“庄家”争论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是许多国家和地区面临的共性问题,即操纵行为认定困难、事后处罚存在缺陷。要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有效性的监管目标,必须改革和完善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体系。 本文的研究主题还来源于对一些学者研究结论的怀疑。尽管股票市场操纵行为作为一种具有巨大外部性影响的市场不当行为而广为关注,但与处于同一研究层次的问题如内幕人交易、虚假陈述、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等相比,学者对该问题研究和分析得最少,尤其是关于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更少,能发现的研究论文和资料中大部分是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法律条文的解释和特定案例的分析。近年来致力于“法与金融”理论研究的“法制经济学家”LLSV等人,在2002论文内容提要年下半年和2003年上半年完成的一个研究课题是“证券监管立法中真正起作用的是什么”2,他们根据对47个国家和地区的实证分析,认为对证券市场有效监管的可行制度选择是采用私人执行公共规则的方式(PRIVATE ENFORCEMENTOFPUBLIC RULES),即鼓励投资者通过司法方式获得救济。因此,他们得出结论认为,证券监管立法的主要作用应是降低私人民事诉讼成本和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监管者的作用则是非常小的。他们的结论与笔者在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领域发现的初步结论是不一致的,因为在他们的样本里,许多国家和地区如原属英联邦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主要欧陆国家在2000年以前都没有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私人民事赔偿救济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该方式获得救济的国家或地区因股票市场操纵行为提起的私人民事赔偿诉讼判例很少,同时刑事处罚判例也不多。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的思路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二)研究的主要问题 围绕中心主题,本文重点回答以下叁个问题:首先,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者在股票市场操纵行为规制体系中的重要性。重要性的含义是双重的,即监管者的监管是否能发挥积极作用,它与其他的作用机制如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刑事处罚机制等比较是否具有自身优势;其次,监管者为实现其对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有效监管而应具有的监管权;第叁,如何完善我国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 本文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有效性,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者在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中能发挥非常大的作用,其作用体现在制辽必要的规则和采取有效的执行手段等方面。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的困难与其基本特征相关。从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基本特征来看,股票市场操纵行为具有多样化、动态变化、构成要件认定复杂等特征,一些特定行为还具有两面性特征。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上述特征使许多特定行为在不同时期、不同市场以不同形态出现,许多操纵行为与合法行为之间的界线不断变化,基本的证券立法不可能对全部的操纵行为进行详细规定,必须依赖监管者发挥其专业监管能力,正确处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有效性之间的,他们在2003年7月初步完成了题为(( WHAT w0RKS IN SECURITIES LAWS))(NBER w0RKING PAPER 9882,JULY2003)的研究报告.论文内容提要关系,制订规则,使反操纵条款更具有操作性,并对一些操纵行为及时认定。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一些要件认定非常复杂和困难,刑事处罚、私人民事诉讼由于其严格的要件要求和举证责任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各国和地区的监管实践看,刑事案件和私人民事诉讼案件都很少;另外事后的处罚并不能避免操纵行为的巨大外部性影响,因此监管者的专业作用、事前监管、及时监管作用也显得非常必要。从各国和地区的监管发展来看,强化监管者在规制股票市场操纵行为中的作用是整体趋势。 第二个问题实际上是第一个问题的深化。本文主要采用归纳方法,在对叁类证券监管体制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联邦、英国、我国香港、欧共体等,进
蔡焜煌[10]2011年在《论证券市场操纵之法律防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交易市场之本质即为利伯维尔场经济1,健全的证券交易市场必须免于人为操纵市场的威胁;也必须免除不公之内线交易之威胁。操纵市场(market manipulation)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市场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像,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证券交易市场本为自由及公开之市场,任何不自然或人为的操纵价格,应不为市场所接受。也就是说,操纵股价行为应被视为对于证券交易市场的敌对行为。操纵市场行为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使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它是证券市场中竞争机制的天敌,是造成虚假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的罪魁祸首,引发社会动荡的重要隐患。目前世界各国大都对于操纵市场行为采取高密度的管制,大多数国家也采取经济刑法规范模式去管制此种行为。但是在管制实务上,在刑事处罚的绝对形式正义要求下,往往使管制实务遇到极大的困难。是否应改进采取较为有效的管制实务呢,此即本文欲研究之重点。在深入探讨操纵市场的态样之前,我们必须先了解禁止市场操纵之相关因素及背景,并就作为立法目的背后价值观的市场效率性理念做一番探究,并探讨此一在经济学上受争论的价值观之限制。在自由经济市场交易中,限制操纵市场行为之规范是否会造成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是否有去管制化(deregulation)之可能这都是应考虑的问题。尔后吾人再就证券交易市场中各种操纵股价之行为做分析与研究,并就多样性的市场操纵行为,在法律规范上提出更有效的解决方法。首先,本文在第一章介绍本文的研究动机、研究目的与研究范围、研究途径、架构及方法。第二章则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管制基础、定义及态样作一介绍及定义,而再进一步对于市场操纵行为、护盘、其它不法市场行为与合法投资作一辨异。第叁章就世界各国之法律规制及两岸对于市场操纵之法律规范适用上,所面临之问题讨论,以求明确点出本研究之价值所在。第四章则对于操纵行为所衍生之法律责任之原则及例外规范体制介绍再佐以实务案例讨论之。第六章则讨论因操纵市场行为而受损害之被害人的赔偿机制。第七章则总结本文。本文内容以在集中交易市场之操纵证券价格行为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包含文献分析方法,亦即透过相关着作、期刊论述、相关论文等资料之搜集、比较及引用,以对于各个章节之相关问题加以讨论、研析;立法例分析方法,透过证券交易法禁止操纵证券价格行为之立法沿革、规定内容等之分类、比较,了解各款规定之实质内涵;比较研究方法,除透过美国、日本、英国、欧盟、台湾地区与中国相关规定之比较,了解我国反操纵行为条款之缺失外,并参以实务案例为实务运作之研究,藉以探讨海峡两岸目前就操纵市场规制仍存在之问题及解决之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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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从行为特征角度论股票市场操纵行为之有效监管[D]. 胡华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
[10]. 论证券市场操纵之法律防制[D]. 蔡焜煌.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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