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情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竞争情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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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竞争情报有关问题的研究引起我国学者的关注,许多学者强调竞争情报工作的合法化与正当化。本文提出在竞争情报工作中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并开展知识产权竞争情报研究。

1 竞争情报与竞争情报工作

竞争情报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而产生,它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为赢得竞争优势,提升企业竞争力而展开的情报活动。它源于英文“competitive intelligence”,至今已不是一个新鲜事物,而是情报工作在经济领域的延伸。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对抗性:这是竞争情报与一般的科技、经济情报最主要的区别。从它的产生来看,它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而市场竞争本身就具有对抗性。只要有经济利益的冲突,竞争就会存在,企业便产生竞争情报的需求。2、 智谋性:英文中的“intelligence”本身就含有智力、智谋之意,为赢得竞争优势,竞争情报一开始就集中在对竞争对手的研究上,比如识别竞争对手,分析哪些是现实的竞争对手,哪些属于潜在的竞争对手。同时还需要对竞争对手的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研究,包括竞争对手的目标、发展方向、双方的力量对比,从而深刻清醒地认识自身在竞争中的地位和实力。3、 价值性:竞争情报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企业获取经济利益服务的,它的价值性体现在能为企业赢得竞争优势,实现直接或间接的经济价值,获取较大的市场份额。它要求综合运用多种情报分析方法,进行判断、推理和研究,把握未来竞争动向和发展趋势,为企业制定正确的竞争战略提供服务。需要指出的是,竞争情报不单指竞争者的情报,它已经拓展为关于竞争对手、竞争环境、竞争策略的情报活动。

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竞争情报具有不同的内涵。它既可以是一个情报活动过程,又是一种情报产品。如果将竞争情报看成情报活动,它包括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利用等阶段;如果强调它的情报性,可以看成情报产品,满足企业竞争活动中的情报需求,为决策服务。竞争情报工作包括上述两个方面,在竞争情报工作人员的情报活动的基础上,实现情报增值,其成果可以附载在一定的载体上,形成情报产品,而更多的是提供情报服务。正是竞争情报的对抗性、智谋性和价值性,各企业纷纷设立专门机构,开展竞争情报工作。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企业的竞争也逐渐国际化,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围绕在市场上占据竞争优势而展开,竞争的加剧和残酷,逼迫企业不得不重视竞争情报工作。

2 竞争情报工作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竞争情报具有谋略性,它不是简单的数据堆砌,也不是简单的信息加工,而是注入许多创造性的智力劳动(1)。 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对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在竞争情报工作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其必要性在于:

2.1维护公平、正当的竞争

竞争情报产生于窃密活动猖獗的西方国家,它是企业在窃密与反窃密的斗争中付出沉重代价后普遍要求的一种新的情报收集和研究方式(2)。这种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无形地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甚至导致企业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之中。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必须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企业的竞争情报工作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范。

2.2有利于竞争情报工作的开展

美国竞争情报专业人员协会SCIP是竞争情报走向职业化的权威机构,强调人们用合乎职业化伦理的方式收集、分析和传播有关经营环境、竞争者、和组织本身的准确、相关、具体、及时、前瞻性以及可操作的情报(3)。在知识经济时代, 迅猛发展的高新技术为竞争情报工作的现代化创造了条件,极大地方便了情报的获取和利用。竞争情报工作人员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收集各种公开或未公开的信息,并借助计算机进行分析和预测。新环境下的竞争情报工作面临新的挑战,需要进一步规范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在竞争情报工作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既能充分调动竞争情报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又能促进职业道德规范的形成,保障竞争情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2.3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竞争情报工作是情报工作在经济领域的延伸,最终为企业提供决策服务,制定竞争战略,赢得竞争优势。而在国际竞争中,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各国竟相争夺的焦点,在世界贸易总额中,科技含量高的知识产权贸易所占比重逐年增加。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都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可见世界各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我国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企业面对风云变幻的市场竞争,必须熟悉国内国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法规及条约,一方面保证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又要善于运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信息,透彻详实地分析研究竞争对手、竞争环境、竞争策略。

3 竞争情报工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从竞争情报工作的过程看,包括情报的收集、分析综合、成果物化、服务决策等几个阶段,这几个阶段环环相扣,而情报的收集工作是保证竞争情报工作质量的前提。作为竞争情报的情报源,可以是公开的信息,也可以是未公开的信息,象数据库的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获取、复制权的问题是常见的知识产权问题。

3.1商业秘密

作为信息产品的竞争情报和商业秘密都是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同样可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但商业秘密不同于竞争情报。相比之下,它更具有隐蔽性,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以实现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垄断,并借此获得垄断利润。这些具有保密性和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各竞争对手相互争夺的焦点。与专利、商标、著作权相比,商业秘密不具备专有性,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允许同时存在多个权利主体,如果每个主体都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取,则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并存不悖(4)。一般来说,企业情报大部分是公开的, 只有极少部分因涉及企业发展的切身利益,而采取商业秘密的形式,既不对外公开,又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他人窃密。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刑法、合同法等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相关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一部分法制观念不强又缺乏职业道德的竞争情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仍旧采取不正当的情报工作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在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一书中,将其归纳为三种行为,即:来源不正当,来源正当但使用不正当,知不正当而仍作为的行为(5)。

●来源不正当:从行为的角度看,主要指用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商业秘密,包括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从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上看,不仅包括传统方式的窃密,比如复印、翻拍、临摹等,还包括在网络环境中的窃密行为,如下载、电子化破坏或毁坏等。这不仅扰乱了竞争情报工作环境,更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许多国家明令禁止以上行为,象美国、加拿大严格禁止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并制定了处罚原则。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作出类似规定,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行为规范,维护竞争情报工作的正当性。

●来源正当但使用不当:这种行为与第一种行为的共同之处在于同属于侵权行为,对其行为的发生需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来源正当但使用不当”通常属于违反约定的违约行为,仍可按侵权行为论处。比如违反有关保密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员工的跳槽是否会影响商业秘密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人才的流动是极其平凡的事情,保护商业秘密的宗旨是维护职业道德、维护公众利益、保障公平正当竞争,但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能阻止员工自由择业,如何把握两者的关系,这是执法所面临的难点。比较有名的一个案例是“百事可乐经营秘密案”。此案的关键人物雷蒙德在百事可乐任要职,掌握很多商业秘密,他与公司签有保密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向公司内部其他领导或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也不得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快克公司开始挖墙脚,提出丰厚的条件,雷蒙德未予拒绝。百事可乐对雷蒙德提出警告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诉讼。最终,百事可乐公司防止快克公司不正当利用其商业秘密,禁止其雇员为快克公司从事特定岗位的工作(6)。

●知不正当而仍作为的行为:即明知上述行为不正当,仍旧获取、使用甚至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主要是针对第三方而言,只要发生该行为,仍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2数据库

数据库在竞争情报工作中被广泛地应用,它的容量大、更新快,已成为重要的竞争情报源。目前,我国有1000多个数据库,大致可分为:公司、厂商及产品数据库,市场产品信息数据库,行业信息库,金融信息库,市场贸易数据库,宏观经济数据库,科技成果及技术数据库,经济预测数据库,政策法规数据库,专利商标及标准数据库,与经济有关的新闻报刊数据库,统计调查数据库等(7)。

数据库一般是将文本、声音、图像、数据、事实和数据经过系统整理并采取一定方法编排而成。从竞争情报的表现形式上看,可以是一份研究报告,也可以是数据库产品,这些都是竞争情报工作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版权只保护表达的形式,而不涉及表达的内容,只要是智力劳动成果均可获得保护。TRIPS协议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是机器可读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内容经选编或整理而成的智力创造,均应予以版权保护。也就是说,只要在资料的选取和编排上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都可成为版权保护的对象。对于不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出于对投资者的考虑,给予一定的保护。比如美国的“辛勤采集原则”,欧盟的数据库指令,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一般来说,数据库的制作者享有摘录权和再利用权,即使用者不能与正当使用相冲突,不能以任何方式向公众提供数据库全部或部分内容。

对于数据库的保护要注意两点:第一,使用者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时,只能限定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对数据库的使用不得对制作者的市场产生潜在影响,并且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第二,要注意数据库信息来源的合法性,比如有一个统计调查数据库,其中的一些统计调查数据来源于其它文件或数据库,这时需要指明数据的出处,至于付酬问题可交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处理。另外,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通常要求使用者交纳一定的使用费,以实现其经济利益,有时也采取一定的技术保护措施,如设置口令或密码,防止他人不合理使用数据库。

3.3复制权

复制权是版权人最基本的权利。在竞争情报工作中,大量的信息会在传输过程中引发一系列复制行为,复制权涉及的信息包括各种电子作品、数字作品、录音作品、数据库等。尤其是在互联网中,拥有版权的信息在进入计算机内存时,会形成暂时复制,这是否属于复制权的范围,颇有争议。我国1991年发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所说的复制不包括暂时复制。在竞争情报工作中,若将有关资料、文本由一份复制成多份的话,必须限定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复制只能是少量的复制,而且是以竞争情报研究为目的,同时不得对权利人的经济权利产生影响。就算是从网上下载打印有关资料,也属于复制行为,同样不得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将网上下载的有关资料复制多份在企业内部传发。

4 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情报工作

在竞争情报工作中,除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外,更重要的是要善于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开展知识产权竞争情报研究,促进竞争情报工作的发展。

4.1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开展竞争情报工作

如今竞争对手的大部分信息都是公开的,只不过比较零散,关键在于如何收集、分析和利用。专利信息是已公开信息中的重要情报源,合理而有效的利用是搞好竞争情报工作的前提。对于未公开的信息,竞争者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这是竞争情报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

4.1.1专利信息 借助传统的检索工具和计算机网络, 可了解到基本法律信息,比如专利名称、专利权人、专利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国际专利分类号、授权与否、授权日期、基本专利、等同专利、摘要等。在上述基本信息的基础上,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法,对专利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竞争对手所拥有的全部专利进行分析,二是对本行业的专利状况进行分析。对竞争对手的专利进行统计分析有助于了解竞争对手的研究重点和发展方向,掌握相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评估竞争对手的竞争实力,在竞争对手获得的专利之基础上,找准突破点,寻求创新技术,力争申请新专利,占领市场。对本行业的专利进行分析,判断该行业的技术热点,分析各竞争者在该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了解技术的生命周期,为企业制定不同的发展策略服务。

4.1.2商业秘密信息

法律虽然规定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但并不能限制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手段获取,这些正当手段,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研究开发 即由竞争者独立研究开发,尤其是技术秘密,由竞争者独立构思、自行制造,能取得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相同的商业秘密。由于商业秘密不具有专有性,任何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不能限制竞争者以独立研究的方式获得商业秘密,这不构成不正当行为。

●情报分析 这是获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重要方法。在公开渠道获得信息的基础上,借助逻辑推理和系统分析,破译竞争对手所拥有的商业秘密。这种方法对获得经营秘密比较有效。

●敏锐观察 竞争情报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处处小心,时时在意,具备敏锐的观察能力,尽可能将竞争情报收集齐全,尤其要密切关注竞争对手的活动。如果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自己的疏忽,在工作中或交谈中泄露商业秘密,而被竞争者无意中掌握,或者由于管理不严而导致保密资料流失,这些又被竞争者从合法渠道获得,均属于正当合理的行为。

●反向工程 指通过对合法取得的产品进行解剖研究,推知其具体技术方案的过程。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财产,其权利只限于无形产品,无法限制商品流通。当蕴含有商业秘密的产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只要产品的获得是合法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就不能阻止他人进行反向工程分析。一旦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以反向工程获知,其秘密性对于竞争对手就丧失,竞争对手可成为进行反向工程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这正好体现商业秘密主体多元化的特征。

4.2开展知识产权研究,促进竞争情报工作

在各国纷纷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中,我国企业走“模仿”、“仿制”的道路以求发展,已经不合时宜。企业必须正视自己的实力,开展知识产权竞争情报研究,调整科技开发和生产经营策略。因此,企业的竞争情报研究必须进行战略转移,把重点放在对专利信息的分析,对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的情报研究上来(8)。需要强调的是, 在开展知识产权研究时,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更要注意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对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给予足够的重视,重点是对专利的研究和利用,把专利和商业秘密的内容价值、适用性研究放在重要位置,用事实、数据分析经济形势,制定企业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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