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失业的根本途径是就业:德国“劳动促进法”简介(一)_劳动局论文

消除失业的根本途径是就业:德国“劳动促进法”简介(一)_劳动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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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失业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许多国家都从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是,消除失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增加就业。为此,德国在30多年前颁布实施了《劳动促进法》,并取得良好效果。为使读者了解德国促进劳动方面的做法,我们特请正在中国担任顾问的德国劳动法与社会法专家汉欧力博士撰写了此文。

当今社会保障制度中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支柱。没有它们,社会市场经济的大厦将不复存在。如果说,在以前主要强调的是对雇员失业前、失业后的生活保障的话,那么现在可以说职业培训及保持就业的政策构成了国家调控政策的首要措施。在这个转变的背后显示着一种新的社会保障意识和新的社会目标。德国于1969年颁布的劳动促进法(AFG)在第一条中展示了这一目标, 里面写到:劳动促进的主要任务是在整个经济、社会政策的范围内争取达到、保持较高的就业水平,不断改善就业结构,以避免、减轻或消除因失业给国民经济及个人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

德国的联邦劳动局(BA)及其下属的设在各州、各地区的州劳动局、地方劳动局承担着这一劳动促进的任务,其工作是非常广泛和细微的,这实际上也是市场经济在联邦德国经久不衰的必然结果。联邦劳动局应能够尽早、全面地采取手段来避免失业或劳动力短缺,为此它应具备广泛的权力和足够的资金,使失业人员尽快找到工作以努力实现劳动市场平衡、协调意义上的充分就业这一理想目标。在两德统一之后,劳动局职能尤显重要。据统计资料表明,1994年西部德国的失业率为8.2%, 东部为15.2%,当年仅花在失业保险金的支出就为460亿马克。 虽然东部地区要小得多,但为达到经济实力较强的西部与较弱的东部之间的平衡,联邦劳动局系统50%的收入都要流入东部地区。

除了支援东部建设外,近几年的经济衰退和企业转变经营结构使得德国在劳动促进事业上也苦不堪言。西德地区在1990年到1994年之间失业率上升了两个百分点,失业保险费率也从1990年的4.3 %上升到1994年的6.5%(保险费一半由雇主支付,一半由雇员支付)。 仅通过提高失业保险费率还不能满足联邦劳动局系统的大量增加支付的需要。所以,同期联邦政府对劳动促进事业提供的国家补贴从7 亿多马克上涨到了100亿马克,1995年全年预计要提供到115亿马克的补贴。

劳动市场研究、职业咨询和职业介绍是劳动促进的重要基石。劳动局通过劳动市场研究获得有关整个劳动市场情况的可靠信息,了解经济结构的转变或新技术的引进动态。这对提供良好的职业咨询也是非常有必要的。目前,教育领域越来越细的分类和职业内涵的变迁使得为即将步入职业生涯的年轻人提供职业咨询变得不可缺少。正确选择职业往往是职业满意的保证,也有助于防止失业。

职业培训的促进是劳动促进法中劳动市场政策的中心内容。这是基于下述认识:专业技能和知识不仅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生产率的关键因素,而且也是雇员个人就业和晋升的前提。职业培训首先主要依赖于企业本身。但劳动促进法出于劳动市场和社会政策的考虑还是补充了这一内容,以填补某些雇员职业技能的不足。职业培训的基础是职业初始培训,它可使雇员取得从事某一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但是,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经济结构的变化,雇员的知识和技能需要不断调整和深化。此外,出于经济景气和经济结构转变或个人方面的原因,有些职工的改行是必要和有益的。所有这些都需要进行改行培训。劳动局采取职业培训促进措施时须审查一系列前提条件,如申请人应适合参加有关培训措施并有望取得好的结果。其次是要遵守费用节约的原则。在安排职业进修和转业培训的时候,还要看申请人是否以前有工作经历。此外,举办培训项目、选派人员参加时要符合劳动市场的发展需要。如果劳动市场上某一职业领域劳动力已经过剩,则不应再对有关人员进行职业初始培训或转业培训。决定举办职业培训措施后,联邦劳动局保障有关参与人员的必要生活待遇并承担职业培训的必要费用,如听课费、交通及住宿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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