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技术创新的规制主体在标准竞争中的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技术创新论文,主体论文,规制论文,作用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DOI:10.6049/kjjbydc.201120263
中图分类号:G30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2)14-0005-06
0 引言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某一领域的领先者往往通过将核心技术或高附加值产品转化为标准来保持领先优势。标准已成为加速创新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在创新的全过程中,标准已成为创新的动因和归宿,创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制定具有控制性指标的标准,而标准建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又是引领创新,提升创新能力。标准的建立涉及技术、经济和规制等各方面的多重利益相关者,一项技术标准要成功建立,除了在技术上具备相应的基础,在经济上具备足够的动力之外,还要在规制上得到相应主体的支持[1]。
通常来讲,从技术标准形成的主体来看,标准可以分为:①以事实为依据,通过市场建立的标准;②通过管理过程,由政府建立的标准;③通过自愿协商一致的过程,洽谈得到的标准。因此,政府、自愿标准组织、行业协会等不同的主体在标准形成过程中均起着重要的作用。
1 规制对创新的影响
在创新的全过程中,规制都以不同形式影响着创新。根据Schroeder[2]和Nordbeck等[3]的研究可知,规制既能激励也能妨碍公司从事创新活动。
1.1 规制对创新的消极和积极作用
1.1.1规制对创新的消极作用
(1)规制会引起资源转移。企业的研发费用通常有限,为了使创新合乎规制要求,企业需要将一部分用来资助创新项目的投资转向合规性创新,因而降低了创新研究的投资,这也将减少产业化创新的数量[4]。
(2)有些学者认为规制会改变公司的研发风险预期。在规制的作用下,企业的创新除了要承担创新的技术和市场风险外,还要承担合规风险,因而规制会提高公司的风险预期,这也将改变公司对研发投资回报的预计,妨碍公司从事创新活动[4]。研发活动包括高度的技术和商业风险,合格检测等规制会提高公司研发风险,反对风险的公司可能将投资转移到风险更小的领域并因此降低产业创新的数量。
(3)规制引起集中。规制对不同规模的公司会带来不同的影响,可能导致某种规模的企业数量降低,即规制引发集中从而降低产业内参与者数量,而这种数量减少可能降低创新的数量[5]。
但以上所有这些观点都假设创新数量的减少是对创新的消极影响,认为会给产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同时假定这是一个不可逆过程。典型地,学术文献认为合规引发的成本增加是降低产业创新的主要因素[6]。
1.1.2规制对创新的积极影响
(1)规制使创新更具经济性和社会性。因为规制带来新市场机会,并且公众通常都支持规制,因此政府应该利用规制使公司从事有更大社会效益的创新,社会和公司都能从规制中获得利益。
(2)规制会激励符合社会需求的创新。严格的规制会激励社会期待的创新,并有助于企业赢得先发优势,从而有利于公司实现竞争优势,而这些优势在其它市场也能利用[7]。
(3)规制能促进开发新的创新领域。通过开拓新领域,规制能改变研究方向。例如,正是由于规制的促进作用,才使得毒物学受到关注。此外,规制使技术变化方向更加稳定,能够降低创新公司的不确定性,鼓励技术集中,并增加学习机会[8]。
1.2规制对创新率和创新方向的影响
基于规制对创新的积极和消极作用,可以从速率和方向两个方面理解规制对创新的影响。反规制的观点强调创新的降低比率以表明规制的消极作用,赞成规制的观点利用创新方向的概念强调规制对产业创新的积极作用。
从创新速率的角度,研究者普遍认为严格规制会引起创新率降低。Fleischer等[9]以制药行业为例,采用比较研究法,研究了严格规制与创新业绩之间的关系,采用R&D生产率、专利生产率、创新产品商业化数量,以及每年发布的新化学物质数量来衡量创新业绩,通过一个标准的知识产品函数模型,发现规制更为严格的欧洲和日本比美国的R&D产出率低,因而认为严格的规制对创新有消极影响,并且建议欧洲学习美国模式。Nordbeck和Faust[3]的研究也表明,新规制的引入会产生“创新震动”,这导致创新速率降低,见图1[10]。
图1 规制对创新率的影响
虽然严格的规制会给创新率带来负面影响,但如果不考虑创新方向,创新总量的升高并不一定引起社会福利改善,规制会通过对创新方向的引导而给社会福利带来正面影响。规制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为了使社会免受产业活动所带来的副作用的影响,例如,环境导向规制有助于降低化学制药行业生产过程与产品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不利影响,产品注册规制要求特殊类型的产品在生产和销售之前获得政府批准。所有这些规制通过改变创新动机而影响创新,创新者更乐于将资源投放于满足规制要求的创新[11]。Porter的实证研究就指出,规制迫使企业创新产品[7]。
2 技术标准形成过程中政府规制的作用
2.1 政府规制在标准形成中的作用
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战略干预在全球化时代已经逐渐被接受,其作用已经扩展到包括标准建立政策在内的技术创新政策中。TBCS认为政府的标准化活动包括评估、设立方向、政策评论、与私人参与者合作、宣传、联络、合伙和联盟[12]。在标准化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干预市场失灵。政府参与标准化工作,对于解决市场失灵、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产业发展以及更好地参与国际经济竞争都具有积极作用。例如,政府干预有助于避免安装基础引发的技术控制。
(2)政府干预可以引导企业。通常来讲,单个企业或者用户缺乏足够的动力去领导一个标准,即使存在协会或者自愿组织,也可能动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在引导标准建立时通常能起到重要作用。
(3)平衡参与。资助权益未得到充分体现的群体,通过资助起草小组提高国际影响。此外,虽然标准化通常会使用户受益,但用户往往太分散,政府干预会起到组织作用。
(4)引导创新方向和产业方向。政府已将创新视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政府干预标准化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带来创新动力,并且影响预期和实际的技术发展方向[13]。
(5)维护标准树的健康发展。维持标准树的健康发展是政府干预标准化工作的战略方向。健康的标准树,应该从经济视角加以定义,也就是硕果累累的树。健康的标准树应该具有分支较少、广泛覆盖,有限副本、有限垄断,鼓励创新、连接良好,很少的“孤儿”(标准没有“出身”)和“老处女”(未发行),没有“死木头”(荒废的标准)等特点,如图2所示[14]。
然而,规制作为一种行政过程,其固有的问题——既得利益、决策缓慢也可能导致政府干预失败,较强的规制有时会使政府忽视市场情况(或者事实标准)而抑制技术创新[15]。因而,在标准化过程中政府规制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应该在标准化过程中寻求政府干预的恰当条件。
图2 健康的标准树
2.2 政府参与标准化问题的成功条件
(1)技术条件。政府在标准化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强弱首先取决于两个与技术相关的因素,分别是政府的“技术知识”以及技术所处的“技术周期”[16]。
首先,如果政府拥有比私人参与者更多的知识,它就能在标准建立过程中起到带头作用。技术上具有相对优势并且与强大的联盟相关的技术,有可能成为事实标准。因此,如果政府拥有与标准化的技术相关的知识,并且处于领导地位,那么政府就能够在标准建立过程中起到带头作用。
其次,由于标准选择依赖于技术周期,政府的作用随着技术周期而变化。在A-U创新动态模型中,技术演化分为流动阶段、过渡阶段和明确阶段[17]。在流动阶段,由于没有主导标准,大量标准在市场中竞争。政府在选择标准内容上起着领导作用,尤其是利用法定标准化。这一阶段,政府的标准政策将引导市场对技术轨迹的预期。在过渡阶段,创新主要是过程创新,竞争企业关注的焦点转为市场份额扩张。在明确阶段,随着标准化产品的出现,生产流程也出现了标准化,企业在竞争中日益强调生产效率与规模因素,竞争焦点将集中在成本和价格因素上。就技术创新活动而言,将逐渐转向以渐进型创新为主。基于技术创新阶段,政府在标准建立中的作用发生变化,相对于过渡阶段和明确阶段,在流动阶段的作用更大。
(2)市场条件。政府在标准形成过程中作用大小的第二个决定因素是市场条件,包括市场治理结构和技术的市场需求。
市场治理结构包括技术供应方之间的关系、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技术供应方和消费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供方、需方或者二者共同组成的联盟已经形成并且在标准建立中起作用,那么就没有政府干预的空间。目前,联盟、合伙人之间的网络等市场治理结构已成为形成事实标准的一般战略。通过建立在合作网络中的中心地位,在位公司往往成功促使其技术成为主导标准[18]。也就是说,当标准化过程中存在主导联盟和网络时,政府在技术标准形成中的作用会降低。
“技术推动”和“需求拉动”因素使得技术创新成为可能。在需求拉动的情况下,技术创新方向由市场力决定,因而供方努力赢得市场接受。同时,技术标准需要的不仅仅是技术开发,而且需要市场认同,政府可以逐步建立市场以支持私人部门的技术发展。换言之,当政府有能力为发展技术创造市场时,其就能引导标准的建立[16]。
(3)政府能力条件。政府参与标准化过程有3个必要条件:①对市场结果不满意;②政府有能力使结果更好;③政府有在这方面投资的意愿[19]。第一个条件与市场相关,而第二、三个条件与政府相关。政府的能力是决定其在标准化过程中作用强度的关键因素,政府能力是其市场构建能力的函数,如果市场不具备维持技术知识和塑造技术市场的能力,政府就更有能力干预标准建立,从而引导创新。
3 自愿标准化组织规制
自愿标准化组织对技术标准的形成和政府部门在标准化过程中的作用,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同时,政府部门的规制、政策也对自愿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形成起着重要作用。
3.1 自愿标准化组织规制对技术标准形成的影响
(1)对于解决协调问题的作用。技术标准的形成涉及技术—经济—规制体系的多重参与者[1],成功的标准建立需要协调多方参与者的关系。自愿标准组织在解决协调问题上,尤其是调节与缺乏沟通相关的问题上具有重要作用。自愿标准化组织可以作为一个论坛,相互交流对于待解决的问题的意见[20],也能作为一种法律手段,讨论并且规划兼容组件网络的发展[21]。最重要的是,当在一个组件的设计中植入标准时,设计者可以将自愿标准组织的标准作为选择重点,免除在众多解决方案中进行选择的困扰。换言之,当市场参与者渴望标准化,需要建立沟通机制,并且需要标准技术开发机制,或者从众多技术方案中选择标准时,自愿标准化组织就会起到重要作用[22]。
(2)对市场竞争的作用。自愿标准组织如果选择某一标准,竞争就会有利于该标准,因而在存在竞争技术的市场,自愿组织能通过选择标准而打破竞争平衡,从而在竞争中起重要作用。自愿标准组织能为标准化过程的参与者和整个社会带来福利,尤其当它弥补了分散市场结构的沟通不足问题时。自愿标准组织是某一系统得以发展的途径,也是公司间相互沟通的渠道。
然而,自愿标准化组织仅仅是一个委员会,没有权力强迫跟随者。在高度集中的市场,其功能会被竞争公司或者主导公司狭义的自身利益所影响。当主导公司认为自己能够阻碍进入并能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使其产品获得市场成功时,该公司就不需要跟随自愿标准化组织的建议,反而会阻碍标准建立[23]。自愿组织的标准能影响经济成果,所以利益相关方都会努力操纵该过程,这使得用户利益被系统性忽视,即用户仍然分散且技术熟悉度不足以掌握许多问题。此外,大型公司在资源方面有优势,这些资源也会影响结果。同时,“内部人”具有优势,可以操纵程序上的规则,并为自身的长期利益游说。
(3)对标准扩散过程的促进作用。在标准建立过程中,自愿标准化组织的结构广度和便利性对技术标准的发展和扩散具有重要作用。相对于单个公司来讲,自愿标准化涉及的市场范围更广,相关企业能够服务于更大、更丰富的市场,并会因规模经济和网络关系而带来经济利益和组织优势,这有助于标准在标准化组织涉及的市场范围内扩散。例如,ETSI(欧洲电信标准委员会)在DAB(数字音频广播)的发展扩散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使其实现了跨欧洲扩散。
3.2政府部门与自愿标准化组织的相互作用
(1)自愿标准化组织规制对政府规制的补充和替代。在规制自由且国际化的产业,参与标准开发和建立的组织的数量、类型和行为均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政府机构负责检查给定国家甚至特定公司的标准建立过程,对超越国家边界的利益关注较少。规制的变化打破了这一体制,尤其在欧洲,自由市场竞争鼓励进入和市场重新排列,鼓励进入使得标准建立系统需要更多组织参加,这对政府规制者的传统角色是一种补充,有时也是一种替代。在DAB标准建立过程中,ETSI寻求与技术开发者、政府规制者、生产商、技术的潜在用户以及欧共体办公室合作,推动标准进程,使其更快并且可预言[24],其作用在许多情况下甚至超越了更受国际关注的ITU,包括在DAB标准建立过程中。
(2)政府对参与非政府标准化组织的政策。政府部门应与非政府标准化组织进行交流,这对公众利益是有利的,当这种交流与政府部门职能、权力、工作重点和预算相一致时,政府部门必须参与这类组织的非官方标准的制定活动。以美国为例,由于美国政府认识到基于政府利益的“参与行动”的重要性,所以制定了严格的政策法规,以保证这一活动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包括:政府部门应对非政府标准化组织提供支持;政府代表与组织中其他成员的身份平等;政府部门代表可以参加投票,但当被法律或其所属部门禁止时除外;为保证非政府标准化组织的独立性,政府部门代表不能参与这些组织的内部管理;如果非政府标准化组织正在制定的非官方标准有可能得到法律许可并对政府部门有实际意义,那么政府部门应当停止制定自己的标准,并参与到该非政府标准组织的活动中去。
总之,美国政府对政府机构参与非政府自愿协商一致标准组织政策的实施,对美国标准化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由于美国政府意识到采纳非政府标准化组织的标准,能够减轻政府负担、提高效率、促进国家发展,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提倡,并以相应法规予以保护和支持,其起到的重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4 行业协会规制
行业协会的中间性使它成为市场失灵、政府失灵情形下的第3条道路。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管理恰好可以弥补政府干预的不足。
(1)国家干预削弱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仅客观上降低了企业正当的自主权,而且使企业主观上产生被国家剥夺权利的失落感,易产生对政府干预不合作的想法和行为。而行业协会作为企业自己的联合组织,一切行动的出发点是本团体的利益最大化,更容易获得成员的认同,成员的基本态度是信任和合作。
(2)国家终究不是每个成员的最佳利益判断者,其政策本身不一定是正确的,同时政策也会因多种因素而变动,使企业在市场风险之外又面对政策风险。
(3)相对于政府,行业协会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大为减少,它更了解成员的现实状况和需求,更善于把握行动的时机,管理和服务策略更能灵活应对市场变化。此外,有证据显示,尽管欧洲标准数量在上升,但标准开发组织(SDO)所起到的正式标准化的作用正在逐渐被事实标准所取代,包括产业协会标准化,也就是标准化联盟。
4.1 行业协会在标准制定和发展中的作用
随着行业分工、产品分类越来越细,产品的专有技术性越来越突出,相对政府而言,大型企业和行业协会在某一领域可能比政府更具备制定标准的条件。鉴于此,很多国家已经把标准化工作转移给行业协会来承担。通过“协作研发—成果专利化和产业化—技术标准联盟—标准确立和推广”的途径来实现技术的标准化,已成为科研组织和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的重要方式[25],主导联盟和网络已成为规制的一类行为主体,事实标准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受其影响[16],技术标准之间的竞争往往表现为不同技术标准联盟之间的竞争,更重要的是,战略联盟是解决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化矛盾的主要方式[26]。成熟的行业协会还可以接受政府的委托,牵头制定规制标准,或者参加标准起草和审查,也可以作为行业利益代表,就标准的水平高低和指标选取以及标准实施中的问题来反映被规制企业的立场和见解。
协会能够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也因为协会是因行业、产品等共同特征而组合起来的共同体,相对于政府而言,它们更了解标准制订过程所涉及的关键工艺流程、技术信息,克服信息传递中的失真,从而减少信息搜集的成本,使得标准制定过程中能更好地兼顾个别企业的信息和利益,更容易促使各方达成“一致同意”。与此同时,以产品生命周期缩短为特点的高技术市场全球化使得单个公司的统治变得越来越困难。相应地,各种水平的或者垂直的协会组合正在通过获得一致同意来颁布产品要素标准,至少在一个单独的大型经济体或贸易体内。
此外,协会的存在起到保证的作用,确保标准的完整性得到维持,因而协会还可以加速互补组件的开发。
4.2协会的规制力及其面临的问题
协会不属于国家法的序列,不具备法律的强制力,但由于协会和会员之间的契约关系,企业一旦加入行业协会,就表示同意协会所颁布的各项规范和细则,所以协会标准作为调整“私序”的规范,作为产业界为了实现自我规制而制定的规则,对协会成员中的企业具有约束力。其规制力主要来自于路径依赖、降低交易费用以及对参与者的多方面约束[16][27]。
但是,协会中代表的力量往往不均衡,大公司在协会中影响力更大,从而使自己的产品居于优势地位,使得标准制定过程成为受产业界支配的暗箱操作。美国最高法院指出,私人标准制定组成也有遵守“正当程序”的义务,以保障市场上的公正、公平竞争。在我国,协会尽管在形式上是私人行动者,但如果从实质层面考察,它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也包含着对公共福利的考虑,因此协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仍需遵循透明、公开、责任等程序性约束。
当然,协会也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对于协调性问题,协会不是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UNIX标准发展的经验充分地表明了这些弱点[28]。开创协会的公司将协会作为提高经济利益、预防不良结果的工具,因此,两个不同的协会发起两个不同的UNIX标准,产业参与者基于自身经济利益决定跟随哪个标准,虽然如果只有一个标准可能更好,但是供应商基于自身利益会阻碍标准的统一。此外,当竞争公司合作时,协会可能通过联合定价帮助共谋[29]。同时,协会是为了现有公司的利益而不是潜在进入者或者用户的利益而建立的协会通过抑制适合竞争公司产品的标准建立,来提高进入壁垒。然而,既促进互补组件的发展又不妨碍竞争组件的开发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存在一些问题也是难免的。
4.3协会标准化与正式标准化的比较
关于标准协会和正式标准组织,比较最多的就是民主性和即时性。过去,正式标准化过程通常速度太慢并且过于官僚,协会因为不需要为过分的民主和开放过程、一致性决策以及平衡各利益方而耗费时间[30],因而在建立标准上明显更有效率。因为对于协会来说,一致性不是问题。协会标准的即时性,使其能更好地满足时间敏感型技术的需求。在民主问题上,通常认为标准协会因程序不民主而不适合作为规制工具。但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上采用了多种措施加速标准化进程。例如:根据ISO/IEC指令1989,一项标准从开始提出到成为国际标准草案需要7年,然而在1992年的指令中,这一周期缩短为3年。此外,为了行业规范而建立的标准化前立法提案(例如CEN车间协议CWAs,ISO组织产业技术协议ITAs)、关于国际电信组织标准部门的站点上正式出版前的标准等创新,使得标准协会和正式标准组织在标准化速度上的差别逐步消失。与此同时,标准协会也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其“民主”问题,力图使其参与者更具多样性并且不排除一些特定的组织,在决策制定程序上力图遵循一致性并且兼顾少数派观点。标准协会和正式标准组织在民主性和及时性上的传统与现代比较,见表1、表2。
5 结语
技术标准的成功建立,取决于其技术、经济、规制3条路径的综合竞争力。技术标准形成的主体决定了政府、自愿标准化组织和行业协会规制在技术标准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规制主体会通过引导技术方向和消费者预期等因素而影响其技术、经济路径的竞争力,进而对技术标准的成功建立产生关键作用。因而,从国家和产业的视角,为了提升我国标准竞争力,进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各规制主体有必要明确自身对技术标准形成的影响情况,真正有效地支持相应的标准竞争主体,使其在标准战中胜出,促进标准建立。对于标准竞争主体来说,赢得规制主体的支持是赢得标准战的关键,标准竞争主体只有了解规制主体对标准形成的影响,有针对性地获取相应规制主体的支持,提升技术标准形成规制路径的竞争力,其技术标准才有可能成功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