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离散、治权弱化与农民集体上访——以赣北S镇为考察对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治权论文,宗族论文,对象论文,集体论文,农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12)06-0045-06
一 前言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界就开始对农民集体上访、农村群体性事件进行研究。主流研究主要是在“国家—社会”二元框架下,以基于农民利益表达的“维权型”范式剖析农民上访的发生及演变逻辑。比如李连江、欧博文认为,农民上访的主要原因是税费等农业负担过重,地方政府权力过大,农民上访一般会在法律政策的框架下展开,他们要求维护合法权益,规制地方政府行为,即“依法抗争”[1]。与此类似,在方江山看来,农民权利意识在觉醒,自主性在增强,这使得原有的国家-集体-农民关系由隐性变为显性,方江山将农民的上访看作非政治制度参与形式[2]。在农民“维权”路上,于建嵘走得更远,他认为农民上访已由“依法抗争”进入“有组织抗争”或“以法抗争”阶段,农民的政治主体意识在增强,对抽象的“合法权益”和“公民权利”有强烈诉求[3]。应星批评于建嵘的研究有较强的价值预设和情感介入,对农民的想象过于理想化和政治化,并提出农民群体上访的弱组织化特征和非政治化倾向[4]。吴毅与应星有相似的判断,也认为于建嵘的研究夸大了农民抗争的组织性和政治性。同时,吴毅认为,应星关于“合法性困境”的研究看似契合中国政治社会结构,实际上忽略了转型期中国政治的复杂性与过渡性。吴毅采用场域而非结构的方法,通过对石场一起纠纷案例的研究发现,维权者在人际互动中很难回避“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合法性困境”相比较,乡村权力之网是农民上访考虑的首要因素[5]。吴毅的论述为我们理解乡村治理视域中的农民上访行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角度,但他和应星的思考逻辑更多是草根精英式维权,而非日常生活世界里农民维权生态的表达。应星在后来对此作出补充,用伦理性的“气”而非利益或理性来理解农民上访行动,但“气”的产生还是来源于基层政府的打压[6]。
在“维权”范式下进行的农民上访研究有三点不足:一是国家并非同质性的实体,而是涉及中央-地方各层级各部门间的关系,应该区分农民上访原因和诉求对象;二是缺乏对乡村社会场域中农民群体的描述,农民质朴、勤劳、理性、善良的形象被学者过度建构,现实社会里农民并不是铁板一块的均质群体,而是存在着较大的社会分化;三是“维权”范式喻示的是国家权力与农民的博弈,没有考虑到分化农民间的斗争,缺乏对乡村社会结构基础的考察,因而难以跳出“国家-社会”框架下官民博弈的窠臼,并对上访的基础原因及性质作出恰切判断。
税费改革以来,乡村干部与农民的“制度性关联”[7]消解,官民矛盾不再如1990年代那么突出。但农民上访数量不降反增,缠访、闹访、无理访、群体访的案件在增多,乡村治理限入困局。为此,有学者提出“治权”概念,指出乡村治权弱化是农民上访增多的根本原因。如申端锋认为,税费改革尤其是乡镇体制改革,使乡镇政府的物质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严重流失,从而无法对农民进行有效支配和管理,逐步失去了分类治理的能力[8]。田先红则认为,在当下的乡村社会,“谋利型”上访尤其是上访钉子户的增多,与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国家意识形态削弱有关[9]。笔者认同上述学者提出的“治权”范式,亦认为乡村治权弱化使农民的不合理诉求得到满足,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激发更多的农民跟风上访,从而陷入“越治理越混乱”的恶性循环。
二 农民集体上访实证的分析
1.地域社会
本文调研的S镇在赣北,属于南方农村。村民的家族观念强烈,地方性规范还能发挥作用,村庄性质更加契合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的一些判断,如“差序格局”“家族势力”“长老统治”。近几年来,随着现代化的日益推进,南方农村社会在各方面都受到一些影响,宗族势力碎片化,村庄内部发生经济分化。但相比较全国农村而言,南方农村还保留较多传统因素,村庄共同体还存在,乡村治理要考虑人情面子和乡土伦理。
S镇全镇总面积为95 km[2],总人口为3万多人,有耕地面积42 525亩,山林面积7 225亩。全镇只有石村是统一的宗族性村庄,其他行政村基本上是一个自然村一个宗族,或者几个家族共处一个自然村,每个宗族都有房支。村级治理对自然村村长有较强的依赖性,村干部职位一般由人数较多、势力较大的宗族担任。全镇有一半的人在外面打工,在外打工者有的已经是千万富翁,但不管多么富有,工作多么繁忙,他们每年都要回村过年。春节期间,大小车辆塞满乡村道路,连基本的行走都困难。所谓“树老千年,叶落归根”,当地人的乡土观念比较强烈,人口较多的自然村一般都有宗祠,人口较少的家族也有香火堂,一个家族的人每年都要到宗祠或香火堂烧纸祭拜。
2.农民上访实例
我们翻看近几年的上访卷宗,发现S镇并没有多少无理上访者和上访钉子户,且该镇的上访材料多是些重大上访事件,至于小的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一般通过镇干部调解即可做通工作,并不被镇综治办重视,制作的卷宗多有遗失。访谈镇政法委刘书记问及其中的缘由时,他说了一句很是耐人寻味的话:“真的刁民不多,有事的时候就成了刁民,有可能今天是良民,明天就是刁民。”S镇少有无理上访户主要是因为该地域是南方农村,村庄内部有很强的舆论约束,村人还在乎村庄面子和身份地位,除非是处在村庄边缘且没有向上流动机会,一般很少有不顾个人尊严、从事“谋利型”上访的农户。当地做铝合金生意发财的人很多,只要勤劳肯干,即可挣得不菲的收入,过上舒适生活。刘书记所谓的“今天是良民、明天是刁民”主要指农民的群体上访。据笔者的整理,S镇发生的群体上访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事故型上访;二是纠纷型上访;三是房头斗争型上访。笔者选取其中的三个典型案例进行描述,并对它们进行分析。
案例1:2011年6月,1个儿童在无监护人陪同情况下到在建的高速公路取土所留有的积水坑里戏水,溺水身亡。死者家属认为高速路项目部取土所留下的水坑是引起儿童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对该事故负重要责任。项目部咨询律师后表示,法律认定有责任项目部就承担责任,认定多大责任项目部就承担多大责任,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纠纷。镇政府也建议死者家属依法解决该起纠纷,但死者家属拒不接受。不接受的原因很简单,如果走法律途径,只能按规定赔10来万,如此补偿很难弥补丧子之痛。于是,他们一方面对镇政府施加压力,称如果在24小时之内不解决,就把尸体抬到镇政府去;另一方面,他们串联本宗族和一些亲戚百十号人阻止项目部施工,并发动本宗族的人去市里集体上访。镇综治委得知此事,立刻找当事人协商,并给项目部施压,迫使工程部赔偿18万元,村委会赔偿8.3万元,终于解决纠纷。
案例2:2008年3月,黄必印的妻子与两个儿子驾驶货车送货,在县开发区与天豫公司一辆小轿车相向行驶,因车辆相互争道不相让,发生口角,最后争斗打架。当时天豫公司五人不敌黄必印两个儿子,后五人又召集二十多人将黄必印妻子打成轻伤甲级,两儿子均被打成轻伤,黄必印妻子被送往市医院治疗,但天豫公司未支付任何治疗费。黄必印要求公安局迅速抓捕凶手,并要求天豫公司支付其家属治疗费。法院判决天豫公司赔偿黄必印8万元赔偿款,但黄拒收。他以政府对罪犯惩罚较轻,赔偿较少为由,纠集本宗族三十余人去县信访局上访两次,并传出信息,如果政府处理不当,就到省市上访。镇政府只好一方面先垫付医疗费用,并且每日派多名领导干部做黄必印及家属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又积极和天豫公司协商。后来镇政府以“黄必印家庭困难”为由头,补贴黄必印8万元,天豫公司赔偿12万元,终于调处此次纠纷。
案例3:潘村是一个宗族,下面有四房,2004年,潘村潘姓两个较大的房同时竞选村干部。潘红朝属于一房,原来在水管站任职,户口不在村里,按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规定,不能参加村干部竞选,但他和镇主要领导关系密切,镇政府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想到原村主任潘爽(二房)的弟弟潘华不断向市县写检举信,导致潘红朝无缘竞选。潘红朝家的房头势力稍微大些,他纠集几个本房的人打伤潘华,后被逮捕,潘爽继续担任村干部,但从此两个房头间的矛盾加剧,纠纷不断。2011年省武警中队征用潘村的土地,潘红朝一房的人以征地补偿标准太低且村干部贪污腐败、侵吞征地款为由联合本房的40多户村民联名写检举信,并于4月在市信访局聚集二十多人,反映潘村村委会强行卖地的问题。并声称,如果该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他们将到北京上访示威。后证实此次征地合法合理,并没有太多与政策相悖之处。镇里领导找两个房的“围头”者谈了几次话,并许以利害,让他们化解两个房之间的摩擦和矛盾,才暂时平息此事。
三 农民集体上访的发生逻辑
1.家族、公私观念与农民集体上访
费孝通认为,中国人的家具有伸缩性,为小家可以牺牲大家,中国社会遵循着差序格局结构,公与私是动态变化的,是相对的,站在任何一个圈子里,向内看都可以说是公的[10]。吕德文则认为,作为对中国乡村社会性质判断的“差序格局”。随着历史的发展在国家政权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已经发生改变,我们要对“差序格局”概念进行拓展性理解。具体说来,家族在不同区域社会表现形态不同,每一个区域都会有一个主导的家族结构。在北方农村,家族的形态主要是以“小亲族”“户族”“联合家庭”为主导的村庄结构。在南方农村,则还保留有较为完备的“宗族”,宗族是理解南方农村农民公私观念的关键。宗族以内是私,宗族以外是公,帮助本宗族的人具有天然的政治正确性与道德优先性[11]。就 S镇的田野经验来说,虽然宗族组织在历次政治运动和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已日趋离散,但村庄并没有彻底原子化,宗族传统仍然在农民的生活习俗和思想观念中产生深刻印迹。1979年以后,随着国家权力的上移和村庄自主空间的增大,乡村传统文化得到部分恢复,S镇的宗族复兴活动出现蓬勃趋势。不少宗族自发修缮族谱,重建祠堂,组织族人搞祖先祭拜,一些大的宗族越出本村,搞区域性的认祖归宗和联谊拜访活动。宗族是村庄权力分配的基础性影响因素,在那些大姓占主导地位的村庄,村书记和村主任基本上来自大姓;在同一姓氏的村庄中,主要领导由房头势力较大的人担任;在几个宗族共处的村庄中,村干部来自几个势力较大的宗族;村庄事务是各族各房之间平衡的产物,必须被村干部协商通过。刘良群通过问卷调查发现,80.11%的村民认为宗族对解决村民困难有较大帮助,在回答“当你遇到困难时,你想得到的帮助对象的顺序是否是:一血缘亲戚,二联姻亲戚,三朋友或村委会领导”的问题时,100%的村民的回答“是一”[12]。宗族作为具有深厚家族道德文化支撑的观念形态,对维护村民的心理归属感和文化安全感意义重大。
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人口的大量外流、大众传媒的渗透、消费主义价值观的侵蚀,宗族的统一性不再,碎片化严重。不过,宗族的瓦解并不意味着向“无公德的个人”[13]或西方公民的转型,房头势力作为宗族外衣褪去后的重要力量,形塑着村民的人情往来和关联方式,对农民的集体行动结构发挥着重要作用。一般说来,村民最为认同的3服以内的亲属,他们称为“屋里人”;其次是5服以内的亲属,他们称为“家里人”;5服以外的日常往来和情感连带较为淡漠,但同一房的人还是比外房人亲切些;红白喜事以房为单位,一个房的人都要来帮忙。相比较而言,宗族是最次级的认同单位,不具有积极性的进攻维度,只起着文化上的血浓于水的观念和行动上的消极防御作用。2011年雷村与罗村两个小青年因为在网吧争抢座位发生口角,大打出手,后来竟至两个家族卷入,雷村当时出动300多族人要去打罗村的人,罗村一个宗族的人倾巢出动,两个宗族在村口对峙,险些发生械斗。笔者调查发现,雷氏宗族有1000多人,此次出动的300多人只是与当事者有直接血缘姻缘关系的家门亲戚,很少有其他房支人的参与,而罗村则不分男女老幼一齐上阵。当地人普遍认为,一个宗族的人有着天然的血缘联系,在心理上更亲近,更有信任感、安全感、归属感,当受到外人欺压时,本宗族的人会自觉以一个政治共同体成员的身份来争取本族权益。不过,市场经济和大众传媒对农村社会的影响是根本的,宗族力量的碎片化和房头势力的崛起使房头成为影响村庄治理的基础性力量,典型表现是房头压倒宗族,如案例3所述。
宗族力量虽然已经碎片化,村民的宗族观念却依然存在。农民集体上访受其公私观念影响。在村民眼中,家族的事就是自己的事,为家族的人出力是有公心的表现,帮宗族是就帮“自己人”。尽管有声称代表国家“大公”的法律下乡,但村民的认同单位还是宗族,宗族是公私合一的单位。从外人角度看,宗族利益是“大私”,从内部人角度来看,宗族利益则是“小公”。说是“大私”,是因为闹宗族派性会损害集体利益,影响社会整体的安定团结,是搞小团体主义的表现;说是“小公”,是因为宗族不仅是一个血缘组织,而且是村民价值认同和人生意义的精神载体。在村民心里,宗族利益和宗族意识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只要在具体的场景实践中不触犯抽象的“大公”和国家法律即可。宗族认同是农民的一种文化无意识,与具体的社会生产和文化实践有关。S镇发生的集体上访与村民将个人利益与作为“大私”的宗族利益高度统一有关。对于村民来说,自家人有难,不帮衬一把,以后在自家人里就没有面子,就会被认为自己太自私,不讲家族感情,被村庄舆论边缘化。这种基于血缘形成的先赋性关系及村民密切的互助实践所模塑出来的公私逻辑锻造了农民独特的集体上访现象,使得集体上访的组织和动员成本大大降低。因此,当地农民可以轻易就发动一次集体上访,并利用政府对集体上访的高度政治紧张作为与当事人和政府的谈判筹码,以获取更多的政治权益和经济好处。
根植于乡土社会的宗族传统有很强的生命力,现今的农民对宗族依然抱有很强的文化认同感,祖坟山、祠堂、祖业山、族谱等文化实体,无不续写着宗族文化的历史和当下。但现代化侵蚀下的房头势力却逐渐凸显,深刻影响着村治格局和社会稳定。一方面,宗族和房头在家族价值的塑造下形成有机整体,房头是次于宗族的文化力量,宗族和房头不是北方农村“小亲族”间的竞争和分裂关系,宗族作为一种文化习惯流淌在村民的道德血液中;另一方面,现代性进村对宗族性村庄影响巨大,房头势力是具有积极性维度的行动单位。虽然没有族长、会首等权威人物,宗族意识和宗族观念还是在S镇的村民心头萦绕不去,当宗族还寄托着村民的价值认同和意义归宿时,公私逻辑就还会锻造出农民的集体上访。任何一个宗族成员,只要没有道德沦丧、地位低下,且不被村庄舆论边缘化,都有发动亲友搞集体上访的可能。农民集体上访在宗族性地区具有一定的社会文化基础,并没有特殊的政治内涵,但宗族的碎片化及房头势力的崛起则让我们看到房头势力才是集体上访的核心力量,控制农民集体上访的关键是抑制住房头势力。
2.乡村治权弱化与农民集体上访的盛行
农民集体上访的发生,不仅与村庄社会结构有关,还与乡村治权弱化有关。农民上访需承担一定的经济成本和政治成本。如果说经济成本只涉及个人支付能力的话,政治成本却与当今的乡镇治理体制密切相关。
乡镇体制改革对基层治理影响巨大。九十年代开始的垂直化管理切割和削弱了乡镇政府权力,“简政放权”的乡镇机构改革半途而废。税费改革后,乡镇权力进一步被弱化。乡镇政府对内缺乏独立自主的人事权,一些重要的职能部门权力上收,原来的块块管理为主被条条进一步分割,政府执法权和行政权不再完整,乡镇权力体系残缺且虚弱。九十年代中期,国家实行分税制,乡镇财政体制发生变化。财政资源紧张在农业税时代就存在,不过那时乡镇政府还有可供财政预算和决算的内容,手中也有一定的收费权力,它会利用征收农业税费的机会搭车收费。税费改革不仅没有缓解乡镇财政困局,而且通过“乡财县管”和财政转移支付进一步加强了对乡镇财政的规范和控制,乡镇财政更趋紧张。在依法行政且财政资源不足的情况下,乡村干部会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态度治理乡村社会,当然,前提是不影响社会安定和仕途晋升。
在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能力大大弱化,乡村干部普遍在维持乡村社会秩序、提供公共品服务上动力和能力不足;同时,在信访考核的“一票否决”和稳定压倒一切的信访治理体制下,乡镇政府只能以不出事逻辑或策略主义的逻辑应对上访者。对于事故型上访,一般村民都会利用宗族观念发动集体上访,增加政治压力,击中政府软肋,以此要挟乡村干部,迫使其作为协调人参与调解,然后漫天要价,以满足赔偿要求作为息访理由。一些村民深谙“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上访逻辑,只要纠纷无法解决,就通过反复不断的集体访、缠访、闹访来胁迫镇政府介入利益纠纷,迁就其不合理要求,谋取更多好处。对于房头势力大,宗族观念强的村庄,集体上访的可能性更大。乡村干部常常要耗费不少时日与利益双方进行谈判协调,而且要保持谦卑柔和的态度,不能说错话,不轻易承诺,俨然成为一个弱者。而大部分纠纷处理本不是其分内职责,基层政府本没有义务赔偿损失。在案例1中,高速公路项目办只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赔多少就赔多少,但死者的父母却不这样想。他们知道,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政府现在怕上访,尤其是怕集体上访,只要态度强硬,大闹一下,镇政府就会协调谈判,就有可能得到更多的赔偿款。而项目办却不信这套闹访逻辑,死活不愿意多拿钱赔偿,落下的赔偿差额只好由镇政府拿钱摆平。案例2的逻辑与此类同,黄必印一放话,说要继续集体上访,镇政府就妥协了,无故卷入交通事故中,赔偿8万多元。税费改革及其乡镇体制改革导致基层政府治权弱化,而不合理的信访考核体制和属地管理原则使得乡村干部束手无策,只能进行无原则的妥协,屈尊下就,花钱买稳定,否则一旦出事,一票否决。后税费时代的基层政府能判断是非却无执法权力,形成“有分类无治理”的尴尬局面,基层治理失去政治性与公共性。
税费改革重构了村干部与村民的关系,村干部的工作任务减轻,但相应的治理权威也开始丧失。税费改革前,村民的生产生活都在村庄内部,税费征收、统工统筹、收取超生抚养费、土地调整、建房批地等都要经过村干部审核。如果村干部处事公正,为人正派,又能提供很好的公共服务,就会赢得村民的尊重爱戴,获得村庄治理权威。对于少数村民的无理取闹,村干部有进行治理的能力,村民一般不敢得罪村干部,否则,他在村里会很难过。如村干部会利用职务权力不批宅基地,在给小孩上户口时拖、磨、耗,对于那些顽固不化的“刁民”,村干部甚至可以直接叫派出所抓人,此时的村干部在村级治理方面有诸多权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强力冲击,大批村民外出打工,村庄社会边界越来越开放,村干部的治理权威慢慢失去。税费改革使村干部与村民间的“制度性关联”消解,村委会逐渐成为“悬浮型”组织。作为“集体化”载体的公共品供给不再由村干部组织,村委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调地权被进一步虚化。在村干部丧失治权,农民上访具有政治正当性的背景下,村干部以“不出事逻辑”处理村庄事务,得过且过,不在涉及农民利益之事上讲原则讲政治,相反他们还会和稀泥、置若罔闻。权威的丧失使村干部失去治理钉子户、无赖户和供给公共品的能力,只能退而求其次,做好村民的“勤务兵”,对那些扰乱村庄公共秩序、不顾及村庄整体利益的人,村干部只能选择置之不理,听之任之。在村庄纠纷调解上,如果村干部的调解方式不能让纠纷双方满意,就可能带来极大麻烦,引发农民上访。治权的丧失使村干部做事畏首畏尾,只要不出大事即可,至于那些小矛盾小纠纷则睁只眼闭只眼,不闻不问。村干部治权的弱化使得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结成的宗族房头势力肆无忌惮地泛起并影响村庄政治格局,村庄社会秩序在房头的斗争中艰难维持,依靠房头力量塑造出的村级治理呈现出不稳定样态,村庄共同体被房头间的竞争所分裂,村庄社会变成没有规则的准丛林状态。在案例3中,同一宗族的房头力量的激烈竞争导致村庄派性政治出现,村民的公平正义观念丧失,村干部丧失化解纠纷的能力,民间纠纷不能在源头得到控制,村民就会发动本房的人集体上访,从而加大农民上访的治理难度。
总之,乡村治权弱化使得农民集体上访得以顺利实施,乡村治权与治责的不配套造成乡村干部的无原则妥协,客观上充当了农民集体上访的催化剂。
四 结语
在乡村治理视域中观察农民集体上访,可以清晰地看到农民日常化、生活化的上访逻辑。像S镇这样的宗族性地区,集体上访本来就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农民的公私观念和宗族文化意识使得组织集体上访不需要负担太高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而乡村治权弱化则使集体上访的发动者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也不用担心乡村干部跟自己过不去,没有相应的心理压力,导致农民集体上访在S镇成为社会常态。可以说,乡村治权的弱化诱发了农民集体上访,并使之成为一个政治社会问题。
由此观之,加强乡村治权是解决信访难题的关键。笔者以为,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重树乡村干部的权威,提高基层组织整合不同利益群体的能力。加强对钉子户、无赖户、混混等边缘群体的治理能力,对“要挟型上访”予以坚决打击。二是提高基层组织供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加大对纠纷调解、社会治安等非物质公共品的处理力度,让村民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真正的“矛盾不出村”。三是设置沟通渠道使农民顺利表达利益诉求,吸纳和整合基层社会的政治参与,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加强乡村治权建设不仅是增强基层组织的物质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还包括设置农民政治参与和权力监督的有效渠道,使社会愤懑的排泄机制顺畅合理。总之,只要将创新社会管理机制与提高基层组织的治理能力结合起来,才能维护社会稳定、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民上访的合情、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