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旅游中农民阶层划分研究_农民论文

乡村旅游中农民阶层划分研究_农民论文

乡村旅游中的农民阶层分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阶层论文,乡村论文,农民论文,旅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分层作为社会学和经济学都关心的问题,是分析社会结构发展规律的理论,也是社会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研究论题之一。对该问题的研究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既有对宏观层面的社会问题(如社会变迁、社会结构等)进行的理论分析,也有针对微观层面的社会现象的经验研究。传统的社会分层理论分为两大学派:一个是马克思主义学派,一个是韦伯学派。马克思主要是根据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来划分社会阶层;韦伯则采用多指标体系来划分,他确定了3个指标:财富、声望和权力。受他们的影响,最近的一二十年,社会分层理论发展成了三大学派:第一派是阶级学派,仍主张划分社会的各阶级;第二派主张以职业声望作为主要指标来划分阶级;第三派是用人的消费嗜好或者叫偏好来划分阶级。你属于哪个阶级不在于你拥有多少财富,而在于你消费了什么东西,消费了哪个阶层的东西。尽管社会分层的研究论题越来越多样化,但绝大多数研究者关注的核心问题都是当今社会存在的各种形式的不平等,并试图采用实证资料和统计分析技术,弄清楚在哪些方面存在不平等以及不平等严重到何种程度,并探寻导致不平等现象的根源。

近年来,我国乡村旅游的不断发展,为农民拓展非农业渠道、提高总体收入创造了条件,但同时农民在整个参与过程中也存在明显的阶层分化现象,挫伤了部分农民的经营积极性,也给乡村旅游的良性发展带来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因此,运用社会分层理论,在乡村旅游的微观层面上描述出农民不平等的基本轮廓,研究农民在乡村旅游中的阶层分化问题并寻求解决之道,显得非常必要。我国的乡村旅游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以独具特色的乡村民俗民族文化为灵魂,以此提高乡村旅游的品味和丰富性;二是以农民为经营主体,充分体现“住农家屋、吃农家饭、干农家活、享农家乐”的民俗特色;三是乡村旅游的目标市场主要定位为城市居民,满足都市人享受田园风光、回归淳朴民俗的愿望。由此可以看出乡村旅游的3个基本要素,即吸引源乡村民俗民族文化、经营主体农民和目标市场城市居民。作为经营主体的农民,是乡村旅游3个要素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子,是乡村旅游资源与目标市场联结的纽带,是将乡村旅游资源转化为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推动力,也是乡村旅游能否健康、顺利发展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正是基于此,对农民在乡村旅游中的利益研究才显得更为重要。

一、导致农民在乡村旅游中产生阶层分化的因素

乡村旅游中的农民阶层分化,主要是指农民受自身条件和社会条件的限制,造成在乡村旅游活动中的参与方式不同,从而在收入上有差距,形成不同的阶层,进而导致在经济乃至政治地位上的分层现象。

1.乡村旅游中农民职业分化的主要因素

(1)农民的自身素质

导致农民在乡村旅游发展中不断分化的因素中,自身素质起着很大作用。这种素质即农民的基本能力,包括智商水平、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境界、接受新知识和掌握新技术的能力、所获技术对其收入增长的贡献率的大小、分析处理旅游市场信息、运用市场规则的能力。自身素质高的农民在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的农村改革后,逐渐从对农村集体和土地的人身依附中解脱出来,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生产自主权、自由迁徙权和剩余产品处置权后,充分发挥自身的素质优势,利用依山傍水、自然生态的生活条件,在一个不长的时期内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有的经营乡村旅游业)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为经营乡村旅游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积累了一些市场运作经验;而自身素质不高的农民需要更长的时间积累相关经验和资本,造成较晚参与乡村旅游,甚至只能依附他人进行。

(2)社会背景

社会背景是指因社会地位、官场背景不同而影响农民获得的自然资源和生产环境的优劣,影响信息的获取和融资的难易。比如有些农民,由于其家庭中有亲戚在县城机关中任职,而且是一些有相当职权地位的部门,或其本人就是村干部,无疑就会使他们在乡村旅游中的活动能力增强,能够掌握和利用其他农民不知道如何使用的相关政策来帮助自己从事乡村旅游,如争取旅游部门的专项补助来改善自己的接待条件等诸如此类的便利。在政策透明的情况下,这部分农民有可能充分利用自己的社会背景提前或者优先获得此类便利条件,从而在乡村旅游的农民阶层分化中处于优势地位。对于社会背景不够深广的农民而言,获取相关政策信息的渠道就不够畅通,所需付出的成本也相对要高;而获得便利条件的机会也少甚至没有,造成其在乡村旅游参与中处于劣势地位。

2.乡村旅游中的农民职业分化

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农民在参与乡村旅游的过程中,在资源配置上产生了差异,并由此导致了分工的不同,形成了乡村旅游村级管理者、乡村旅游经营者、乡村旅游雇工3种不同的职业。

乡村旅游村级管理者指村组干部、村级集体、乡村旅游企业管理者。他们掌握着农村的社会政治和经济资源,是农村的政治精英,也是农村政治地位最高的人群,在乡村旅游资源分配、政府乡村旅游规划制定和实施、乡村旅游经营管理及利益调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既是乡村旅游的管理者,村级乡村旅游收益的分配者,又是村级旅游资源的占有者和经济利益的享有者。他们仍然部分承包着农村土地和集体乡村旅游企业,享受着集体的分红,本身又经营乡村旅游,并且利用拥有的政治资源为自己谋取了大部分的经济利益。这部分人拥有乡村中最好的旅游资源和社会资源,对乡村旅游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乡村旅游经营者是农民中经营乡村旅游的家庭和私人业主,包括总体收入较好的家庭、乡镇企业业主、种养业大户、各类包工头等。他们是农村改革后较早富裕起来的人群,不仅发展快,而且其中的一部分人已进入社会的上中等阶层。他们用足够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经营头脑,在兼顾农业的同时投入乡村旅游开发与经营,成为农村改革和乡村旅游发展中较早也是较大的受益者。这部分人拥有一部分较好的乡村旅游资源和部分市场,对乡村旅游发展所起的作用也非常重要。

乡村旅游雇工是从纯农业者中分离出来的一部分青壮年劳动力,有一定的生活技能,受雇于经营规模较大的乡村旅游经营者,从事的脏活、累活和危险活多,工资和酬劳较低,甚至无法平等享受村镇的公共文化、教育、卫生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是法律保障的弱者。他们是乡村旅游中的较低收入者,处于乡村旅游参与者中的最底层,无法拥有乡村旅游资源、政治社会资源和市场,对整个乡村旅游发展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他们也是村镇政治参与和社会地位的边缘化者,这使他们成为乡村旅游乃至整个农村中很不稳定的群体。

二、乡村旅游中农民阶层的分化

正是由于职业的分化,导致农民在乡村旅游中出现了阶层的分化,主要分化成以下4个阶层:

1.富裕阶层

这一阶层主要包括一部分乡村旅游经营大户和乡村旅游的村级管理者,他们的收入主要来自经营乡村旅游所获得的收入。他们不直接从事生产,而是利用自身的社会背景和资本,赚取利润和劳动剩余价值。他们是乡村旅游发展的最大受益者,是农村的强势群体和特权阶层之一,掌控着农村大部分旅游资源和部分社会、经济资源,左右着乡村旅游发展的稳定。他们中的许多人,已成为各级旅游部门依靠的力量和重用的对象,成为乡村旅游事业发展和农村社会进步的推动者,也受到当地农民的羡慕和尊重。在这一阶层中,也有一些通过豪取、欺诈和逃税等非合法途径经营乡村旅游而获取财富的暴发户,为广大乡村旅游参与者所憎恨,是影响乡村旅游健康、良性发展的重大阻力,是妨碍农村经济稳定的不利因素。

2.小康阶层

这一阶层包括大部分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状况较好的乡村旅游经营者和少部分乡村旅游村级管理者。从这部分人的收入构成上看,有一部分农业收入,但大部分收入来源于经营乡村旅游所得收入。他们有一定的经济头脑,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来赚取资本和利润,在乡村旅游参与者中属于有经济实力的阶层,同时拥有一定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对乡村旅游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起平衡器的作用。

3.温饱阶层

这一阶层主要指季节性经营或经营不善的乡村旅游经营者和长期被乡村旅游经营者雇用的农民工。经营者的主要收入仍是农业收入,仅有部分收入来自乡村旅游经营所得;乡村旅游雇工大多有一定的接待和服务技能,从事餐饮业中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和服务工作。这部分人群所获得的收入仅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所需,在子女就学、医疗等方面利益无法保证。他们是乡村旅游中最大的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是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4.贫困阶层

这一阶层主要是人均耕地少、综合素质低、缺乏基本技能的乡村旅游雇工,其来源大多是因病、因灾致贫的农村劳动者和无业流民。由于资源占有量少,缺乏从事旅游业的基本技能,这一部分群体不容易被乡村旅游经营者长期雇用(也不排除因懒惰而不被雇用者),其基本生活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而多处于农村温饱线以下,生活十分贫困,是乡村旅游中最贫困的阶层,也是农村文盲最为集中的群体。贫困阶层是乡村旅游发展中被边缘化的阶层,也是极不稳定的因素。

三、农民阶层分化对乡村旅游的影响

一方面,乡村旅游中农民阶层的分化客观上刺激了乡村旅游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随着乡村旅游在农村的蓬勃兴起,农村中一部分有经济实力、有经营头脑并获得相关旅游信息的农民,纷纷走出传统的种植业,开始从事乡村旅游经营,先富起来,进而引发了农民职业的分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农村形成了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竞争;一些尚未富裕的农民,纷纷效仿那些因从事乡村旅游而富裕起来的农民,改变单一的农业传统谋生手段,加入乡村旅游经营者的队伍,共同推动了乡村旅游及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农村总体经济状况向良性循环发展转化,明显地提高了部分农民的生活质量。因此,在乡村旅游中正确引导农民职业的分化,适时控制农村阶层的分化点,尽量缩小贫富差距,特别是注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规范、有序、合理的流动,是加快发展乡村旅游尤其需要重视的几个关键。

另一方面,乡村旅游中农民职业和阶层的分化会加剧农村贫富差距,给农村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首先,农民职业的不同加剧了农民阶层的分化。由于乡村旅游中农民把握旅游市场机遇能力的差异、家庭经济条件和劳动力状况的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职业、收入水平层次和利益分配群体,也就出现了农村社会阶层的分化。这种阶层分化导致发展乡村旅游所在村镇中农民间的利益分配和社会地位的不对等,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从而给乡村旅游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消极作用。其次,农民阶层分化会加速旅游、社会和经济资源配置的不公平性。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乡村旅游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富裕阶层和小康阶层拥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和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在乡村旅游市场竞争中总是处于优势地位,而温饱阶层由于无法拥有品味较高的资源和较好的发展条件,在乡村旅游市场中总会处于劣势,这就容易出现“马太效应”,即越是富有阶层,享受旅游资源开发、产品经营的优惠条件就越多,如优先享有在村镇交通便利路段、风景秀美地段修建旅游设施的权利,利用自己的政治、经济优势与城市旅行社协调争夺游客等;越是贫穷的阶层,享受的资源开发、产品经营的优惠条件也越少,在竞争中所处的劣势地位越来越明显;而无法拥有资本和经营条件的贫困阶层就更容易被乡村利益边缘化,脱贫的难度也就越来越大。其三,农民阶层的分化导致乡村旅游发展中贫富差距的表面化,加剧了贫穷者仇富心理的膨胀,容易影响乡村旅游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乡村旅游发展中贫富反差过大,会引起一部分参与者对当地发展乡村旅游的不满和抵触情绪,就无法形成积极、和谐的社区参与,给乡村旅游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诸多不确定的因素。

四、控制乡村旅游中农民阶层分化的宏观政策趋向

从控制阶层分化的方向上来看,在发展乡村旅游的村镇也应和整个国家的阶层分化控制方向一致,即扩大小康和温饱这两个中间阶层,控制富裕阶层,缩小贫困阶层;在职业群体上则力求扩大乡村旅游经营企业和以家庭为单位的乡村旅游经营者,控制乡村旅游农村管理者享有的特权和对资源的过量占有,引导一些纯农业生产者开展乡村旅游接待,缩减家庭经营中的旅游雇工,提高乡村旅游企业中雇工的工资和福利。在宏观政策趋向上,则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农民在乡村旅游中的合法收入

在乡村旅游中控制农民阶层分化绝不是简单的打击富裕阶层和保护贫困阶层,而是要引导乡村旅游健康发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保护农民在乡村旅游中的各种合法收入。乡村旅游经营者依靠生产要素的占有和投入获得非劳动收入,只要他们合法占有生产要素并依法纳税,这部分收入就是合法的,就应当受到保护;旅游雇工靠出卖自己的劳动,为乡村旅游经营者和乡村旅游企业雇用而得到工资收入,他们在乡村旅游参与过程中由于自身素质的提高或其他条件的改变,职业和阶层也会发生改变,成为拥有非劳动收入的乡村旅游经营者。所以保护乡村旅游中的合法经营收入,实际上也是保护广大乡村旅游参与者包括旅游雇工的利益。但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生产资料和经营权的乡村旅游经营者,要通过提高政策透明度、全面信息沟通以及法律手段进行有效规范和遏制,真正保护乡村旅游中的合法经营收入。

2.通过税收缩小乡村旅游参与者之间的贫富差距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缩小贫富差距的税收政策体系虽然没有在我国较为完善地建立起来,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并没有有效遏制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中财富不均衡分配的现象,但毕竟在城市中税收政策已经开始朝着缩小贫富差距的方向前进。在乡村旅游发展较好的村镇,目前也还没有完善的税收征收体系,税务机关大多只是对乡村旅游经营者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但由于这些村镇交通通达性相对较好,经济基础相对雄厚一些,加上与城市信息的有效沟通,其税收征收成本远低于偏远不发达山区,且乡村旅游经营者中的高收入者已经初具规模等条件的具备,因此,效仿城市税收体制,从宏观层面上根据经营收入对乡村旅游经营者分别征税,以缩小乡村旅游参与者之间的贫富差距,还是具备一定条件的。

3.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中国的城镇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但农村建设步伐严重滞后。对于在乡村旅游中分化形成的4个阶层来说,富裕阶层基本上不用担忧社会保障问题,如前文所述,这一阶层可以利用自己分配资源的权力和丰厚的物质积淀来解决社会保障;小康阶层和温饱阶层虽然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从长远来看,要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获得农村社会保障也是必不可少的;处于贫困阶层的乡村旅游雇工有可能在户籍所在地没有土地,或者所依赖的土地并不能为其提供生活保障,迫于生存需要才受雇于同村或异地旅游经营者,在受雇过程中医疗、养老毫无保障,他们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更需要社会保障。由于在乡村旅游发展较好的村镇,集体经济收入相对不菲,可以为初步构建社会保障制度投入一定的资金,因而可以作一些制度上探讨,如按照“低水平、广覆盖、有保障、严管理”的政策构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在内的三道社会保障线,让各阶层尤其是弱势阶层能获得社会安全。

4.加大对以家庭为单位的乡村旅游经营农户的小额信贷力度

目前我国小额信贷主要有扶贫小额贷款和农产小额信贷两种形式,扶贫小额贷款的工作对象是农村中的贫困人口,而农户小额信贷的工作目标则是农村中有生产能力的一般农户,不一定是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一般需要几户联保,多次还款;农户小额信贷则不需要联保,而通过信用评级给农户发信用证的方式给予贷款,一般采取一次还清的还款方式。从以上两种小额贷款的特点来看,小额信贷比较适合以家庭为单位经营乡村旅游的农户,他们可用这部分贷款改善自身的接待条件,扩大接待规模,提高接待质量。只要农户善于经营,按照规定还清2000~5000元左右的小额贷款应该说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小额扶贫信贷则适用于乡村旅游中的贫困阶层,资助他们从贫困阶层上升到温饱阶层。两种信贷的提供,最终的目的都是减少贫困阶层,扩大中间阶层,在乡村旅游发展中构建一种“橄榄型”的阶层模式,尽量减少阶层分化对乡村旅游发展的负面影响。

标签:;  ;  ;  ;  

乡村旅游中农民阶层划分研究_农民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