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的法治理论与邓小平的法治实践_邓小平文选论文

恩格斯的法治理论与邓小平的法治实践_邓小平文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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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力是法治的核心。恩格斯晚年,在其历史唯物主义的通信中,进一步阐述了政治权力为核心的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交互作用”,阐述了宪法为核心的法意识形态与社会历史之间的“交互作用”,丰富了马克思和他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容,使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更完备。之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不同程度地继承和发展了恩格斯阐述的法治理论。但是,在国际共运史上,真正写就辉煌篇章的是邓小平。他不仅以马克思主义思想家的卓越智慧科学把握这一原理,而且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政治勇气将这一理论付诸实践,从而拓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新境界,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

恩格斯晚年,针对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莱比锡大学教授保尔·巴尔特(Ernst Emile Pawl Barth 1858-1922)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诋毁歪曲,针对德国社会民主党内“青年派”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错误认识,感到有必要全面阐述政治权力、宪法等上层建筑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交互作用”,以回击前者的歪曲和纠正后者的简单化。保尔·巴尔特在《黑格尔和包括马克思及哈特曼在内的黑格尔派的历史哲学》一书中,把历史唯物主义歪曲为“经济唯物主义”、“技术经济史观”,硬说马克思、恩格斯不曾阐述过政治权力、宪法等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青年派”正好相反,认为社会发展是在经济支配下“自动形成的”,政治权力、宪法等上层建筑对经济发展无能为力。针对前者的歪曲和后者的错误认识,恩格斯在致约·布洛赫的信中坦诚地说:“青年派有时过分看重经济方面,这一部分是马克思和我应当负责的。我们在反对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他们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参预交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但是,只要问题一关系到描述某个历史时期,即关系到实际的应用,那情况就不同了,这里就不容许有任何错误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62-463页。)接着,恩格斯又在致弗·梅林的信中,再次指出:“这一点在马克思和我的著作中通常也强调得不够,在这方面我们两人有同样的过错。这就是说,我们都把重点首先放在作为基础的经济事实中探索出政治观念、法权观念和其他思想观念以及由这些观念制约的行动,而当时是应当这样做的。但是,我们这样做的时候为了内容而忽略了形式方面,即这些观念是由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产生的。这就给了敌人以称心的理由来进行曲解和歪曲,保尔·巴尔特就是个明显的例子。”(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第94页。)通过这一反思,恩格斯以耆耄之年,发表了一系列闪烁着历史唯物主义光辉的通讯,对历史唯物论作了补充和阐发,进一步完善了这一科学体系,从而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推向一个新阶段。这些通讯概括起来有三部分:

第一,1890年9月,恩格斯在致约·布洛赫的信中明确指出,政治权力、宪法等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着“交互作用”。他说:“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末他就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这里表现出这一因素间的交互作用,而在这种交互作用中归根到底是经济运动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无尽的偶然事件向前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60-461页。)在这里,恩格斯肯定了“历史过程的决定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过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说明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意识形态怎样作用于经济、经济又怎样借助法意识形态作用于社会历史。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交互作用”,决定着社会历史的进程。

第二,一个月后,即1890年10月,恩格斯又在致康·施米特的信中,补充和发展了早年在《反杜林论》中的论述。在《反杜林论》中他曾指出:“在政治权力对社会独立起来并且从公仆变为主人以后,它可以朝两个方向起作用。或者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和经济发展之间就没有任何冲突,经济发展就加速了。或者违反经济发展而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除去少数例外,它照例总是在经济的压力下陷于崩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9页。)而在致康·施米特的信中他进一步完善这种说法:“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现在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就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这第三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87页。)

第三,四年以后,即1894年1月,恩格斯在致符·博尔吉乌斯的信中再次强调:“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的交互作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第198-201页。)如果说,恩格斯在第一部分的论述中仅是说明政治权力为核心的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意识形态与社会历史之间的“交互作用”的话;那么,在第二部分的论述中则强调政治权力为核心的上层建筑必须沿着经济发展的方向走,否则“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消费”;而在第三部分中则重申了政治、法律等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交互作用”,从而完善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体系。

恩格斯之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领导本国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中,不同程度地继承和发展了恩格斯揭示的上述原理。例如,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中指出:“上层建筑是由基础决定的,但这决不是说,上层建筑只是反映基础,它是消极的、中立的,对自己基础的命运、对阶级的命运、对制度的性质是漠不关心的。相反地,上层建筑一出现,就成为极大的积极力量,积极促进自己基础的形成和巩固,采取一切办法帮助新制度去根除、去消灭旧基础和旧阶级。”(注:斯大林:《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第4页。)在这里,斯大林具体论证了上层建筑的两个作用:一是“积极促进自己基础的形成和巩固”,二是“帮助新制度去根除、去消灭旧基础和旧阶级”。

再如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对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辩证关系,也作了十分精辟的概括。他说:“诚然,生产力、实践、经济基础,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谁不承认这一点,谁就不是唯物论者。然而,生产关系、理论、上层建筑这些方面,在一定条件之下,又转过来表现其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这也是必须承认的。当着不变更生产关系,生产力就不能发展的时候,生产关系的变更就起了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当着如同列宁所说‘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的时候,革命的理论的创立和提倡就起了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当着政治文化等等上层建筑阻碍着经济基础发展的时候,对于政治上和文化上的革新就成为主要的决定的东西了。我们这样说,是否违反了唯物论呢?没有。因为我们承认总的历史发展中是物质的东西决定精神的东西,是社会的存在决定社会的意识;但是同时又承认而且必须承认精神的东西的反作用,社会意识对于社会存在的反作用,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这不是违反唯物论,而是避免了机械唯物论,坚持了辩证唯物论。”(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00-301页。)在这里,毛泽东以不可辩驳的逻辑力量,行云流水似地阐述了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并使其中国化。邓小平的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就是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邓小平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入手,从党领导的改革开放的崭新实践入手,科学地把握恩格斯揭示的法治理论。早在1978年真理标准问题讨论时,他就明确指出:“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讲,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归根到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如果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力发展的速度比资本主义国家慢,还谈什么优越性?”(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28页。)这就是说,工人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衡量工人阶级政党“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的形式,“归根到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这个结论与恩格斯揭示的政治权力“可以朝两个方向起作用”的原理是一致的。工人阶级在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如果把主要精力放在发展社会生产力上,“经济发展就加速了”,就能创造出比资本主义国家高出千百倍的科学技术和劳动生产率,从而显示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如果把主要精力放在背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就“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消费”。“文革”十年,我国国民经济几乎陷于崩溃的教训,就是活生生的现实!国际上一些国家转瞬就由社会主义退回到资本主义,也是活生生的现实!所以,邓小平从八十年代初期起直到1992年南巡讲话,都反复强调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以后,一定要致力于生产力的发展。1983年4月,他在会见印度共产党(马克思主义)中央代表团时说:“在社会主义国家,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执政以后,一定要致力于发展生产力,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就是建设物质文明。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忽视了发展生产力,所以现在我们要特别注意建设物质文明。”(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8页。)1984年6月,他在会见日本朋友时又说:“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如果说我们建国以后有缺点,那就是对发展生产力有某种忽略。”(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3页。)在1992年的南巡讲话中,他更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1页。)这些经典性的论述,集中概括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在社会主义阶段的根本任务,廓清了关于社会主义的种种迷雾,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

论的核心内容,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一座新的里程碑。

那么,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致力于生产力的发展呢?在这方面,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恩格斯关于法意识形态作用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原理,明确提出要以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9页。),并就此作了纲领性论述。

一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1980年8月,邓小平在回答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提问时,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构想。他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48页。)怎样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呢?1986年1月,他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两手抓,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4页。)1989年6月,他针对社会上重视经济发展,忽视法制建设,一手硬、一手软的倾向,及时指出:“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包括抓思想政治工作。就是两点论。但今天回头来看,出现了明显的不足,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一硬一软不相称,配合得不好。”(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06页。)直到1992年春天的南巡讲话,他还告诫全党:“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手都要硬。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扫除各种丑恶现象,手软不得。广东二十年赶上亚洲‘四小龙’,不仅经济要上去,社会秩序、社会风气也要搞好,两个文明建设都要超过他们,这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8页。)“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深刻地总结了历史经验,创造性地运用了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的原理,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项新的内容。

二是政治稳定才能保证法制建设的思想。在1985年5月和6月两次谈话中。邓小平反复强调:“要有一个安定的政治环境。不安定,政治动乱,就不可能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一切都谈不上。治理国家,这是一个大道理,要管许多小道理。那些小道理或许有道理,但是没有这个大道理就是不行。”(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3-124页。)1987年3月,他在会见美国国务卿舒尔茨时又指出:“中国要实现四个现代化,摆脱落后状态,必须要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必须有领导有次序地进行建设。”(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08页。)同年7月,他在会见孟加拉国总统艾尔沙德时再次指出:“中国在国际上处于落后状态,中国要发展起来,要实现四化,政治局面不稳定,没有纪律,没有秩序,什么事情都搞不成功。”(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9页。)1989年3月,他以政治家特有的洞察力预感到可能有政治风波来临,敏锐地指出:“要抓紧立法,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违法的就要取缔。中国不能允许随便示威游行,如果三百六十五天,天天游行,什么事也不要干了,外国资金也不会进来了。……我们要让国内外明白,加强控制是为了稳定,是为了更好地改革开放,进行现代化建设。”(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86-287页。)风波之后,他总结教训,深刻地说:“我不止一次讲过,稳定压倒一切,人民民主专政不能丢,你闹资产阶级自由化,用资产阶级人权、民主那一套来搞动乱,我就坚决制止。”(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这些论述,阐明了政治稳定是法制建设的基础,而法制建设又保证了安定的政治局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些论述,不仅是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成功运用的范例,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当代中国成功实践的范例。

三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同步推进的思想。1979年6月,邓小平在《民主与法制两者都不能削弱》的谈话中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9页。)这就是说,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民主为基础;社会主义民主,又必须以法制为保障。早在1978年底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讲话中,他就指出:“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4-146页。)针对这种情况,他提出:“我们要创造民主的条件,要重申‘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59页。)

但是,就在这篇讲话中,他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4页。)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论断,后来被完整地写入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中,从而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确立为党的一项基本方针。其后,在1980年12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他再次重申:“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5-176页。)

在解放思想的过程中,针对社会上出现的资产阶级自由化,他旗帜鲜明地指出:“我们要在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1页。)他严肃地告诫全党:“我们一定要向人民和青年着重讲清楚民主问题。……什么是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呢?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反之,如果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抽象地空谈民主,那就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造成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彻底破坏,造成四个现代化的彻底失败。”(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1页。)邓小平的这一思想,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作了全面阐释。他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注:江泽民《十五大报告》第六部分。)这就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也保证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能有步骤有秩序地向前推进。

四是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相互适应的思想。政治权力是法制的核心。法制本身就是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为促进经济体制的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有相应的政治体制改革,使政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互适应,以达到推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总目的。

在这总的目的下,邓小平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出发,始终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趋势,认为社会主义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事业,必须寓政治体制改革于经济体制改革之中。

早在1978年,邓小平针对改革之初生产力低下的状况,就提出要“正确地改革同生产力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经济工作是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政治工作要落实到经济上面,政治问题要从经济角度来解决”(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1页。)。正是在这一战略思想的指导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1986年6月18日,邓小平在听取中央负责同志汇报经济工作时又指出:“现在看,不搞政治体制改革不能适应形势。改革,应该包括政治体制的改革,而且应该把它作为改革向前推进的一个标志。……1980年就提出政治体制改革,但没有具体化,现在应该提到日程上来。不然的话,机构庞大,人浮于事,官僚主义,拖拖拉拉,互相扯皮,你这边往下放权,他那边往上收权,必然会阻碍经济体制改革,拖经济发展的后腿。”(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0页。)

十天后,他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深刻地分析了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因为首先遇到人的障碍。事情要人来做,你提倡放权,他那里收权,你有什么办法?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4页。)这就是说政治体制改革既是中国这场改革的核心,又与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相互依赖,相互配合”。

同年九月至十一月,邓小平在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的谈话中,再次强调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作用:“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6-178页。)并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第二个内容是权力要下放,解决中央和的地方的关系,同时地方各级也都有一个权力下放问题。第三个内容是精简机构,这和权力下放有关。”(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6-178页。)通过这几方面的改革,就能实现改革的总目标:“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而调动人民积极性的最中心的环节,还是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生产力发展了,人民积极性调动起来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力量就增强了,社会主义制度就巩固了。”(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6-178页。)

上述论证,集中到一点,“还是发展生产力”。这说明,邓小平始终把政治权力放在推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地位,始终把政治权力落实在经济发展之中,让政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相互依赖,相互配合”,这与恩格斯的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法意识形态与社会历史之间有“交互作用”的原理是一致的,从而发展了恩格斯的“政治权力沿着经济发展同一方向去起作用”、“它和经济发展之间就没有任何冲突,经济发展就加速了”的著名论断,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中予以创造性实践。这样,恩格斯的法治理论与邓小平的法治实践,在国际共运史上交相辉映,在当代中国焕发出蓬勃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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