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与中国所有制结构调整_所有制论文

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与中国所有制结构调整_所有制论文

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和我国所有制结构调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马克思论文,结构调整论文,我国论文,理论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000—2987(1999)02—0007—22

一、引言

自从人类历史上出现私有财产之后,所有制就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社会核心问题。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理论十分重视所有制问题,尤其是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早期著作中,甚至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和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属于同一重要的问题[1]。

虽然所有制问题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如此重要,但是几乎所有在学界享有盛誉的学科词典都难以找到对它的科学界定。即使是一些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的学问家们,也常常为把所有制问题归属于法学,抑或社会学、经济学而惶恐不已。在汉语语言里,所有制就是所有制[2]。 而英语(porperty)、德语(eigentum)、俄语(coъctbehhoctb),其意既有所有制,亦有所有权、财产之意,其确切的含意需要通过行文去领悟。这种情况说明,所有制问题并非如有些人想象的那么清晰、明白和神圣不可怀疑。

所有制问题在各学科及一些语种中的这一状况,反映了这一范畴在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性和客观矛盾。本文无意对所有制问题进行全面研究和论述,而是从其理论渊源及其在我国社会现实的发展中,寻求理性的启迪。

二、马克思之前的所有制理论

严格地讲,马克思之前,人类思想史上并没有一个所有制理论。为这一观点提供有力论据的是罗马法中有关所有权的理论阐释。以承认血缘关系和所有权为基础构建的罗马法系,在人类文明史上长达两千多年,拥有一支庞大的法学研究队伍,但却没有人提出一个关于“所有权”的定义,更毋用说对所有制给予理论阐释了。开始对所有权给予关注的,是英国17世纪的哲学家洛克。洛克是从他的自然法权观出发,派生出所有权这一范畴的。洛克认为,“就自己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的生存的其他物品。”“上帝既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给予他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但是,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3]洛克认为, 是个人的劳动的私有权,创造了财产的私有权。洛克说:“虽然土地和一切低等生物是一切人共有的,但是每一个人仍然有一个所有物,就是他自己的人身,对于这个所有物,除了他自己以外,别人是没有任何权利的。他的身体的劳动和他的双手的创作,我们可以说,是理应属于他的。他把他从自然创造并提供给他的东西中取得的一切,用自己的劳动溶合起来,同一种属于他的东西溶合起来;他以这种方式使这一切成为自己所有。”“人的劳动把这一切从自然手里拿过来,从而把它们据为己有。”[4]这样,洛克就把所有权从其产生时起, 天经地义理解为个人私有权。

洛克还进一步研究了所有权的界限。他说:“自然已经按照人的劳动以及人的生活方便所能达到的程度,正确地确定了所有权的尺度:谁都不可能用自己的劳动征服和占有一切;谁都不可能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消费比这一小部分更多的东西;因此谁都不可能因这种形式侵犯别人的权利,或者为自己取得所有权而损害邻人的利益……”[5] 马克思认为,洛克为所有权确定的两个界限,一个是个人劳动的界限,另一个是,一个人储存的东西不多于他能够使用的东西。[6]当然, 洛克说的这一情况即积累受个人消费范围的限制,人们把非耐久产品交换货币。货币和交换使得私人劳动“自然”又不再是私有财产的尺度或界限了。就是说,由于货币的出现(还有一个原因是土地占有上的不平等)而使人有可能占有别人的劳动报酬。这样,在洛克那里,私有制亦“自然地”或天然地将建立在别人劳动的基础上。

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接受洛克关于自由私有制的天然性的资产阶级法权思想,又把兴趣集中到保护私有制的自由免受国家的过分干预上。他们认为,土地自由私有制,资本的私有制和工人对劳动的所有权是现实中坚定不移的事实,这样的所有制是完全适合人的本性的,是繁荣生产和增长国民财富的天然的和最有利的条件。这种所有制和经济规律是“自然的”,任何国家的干预只会破坏和歪曲自然规律的作用。

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来说,所有制本身并不是其专门的研究对象。只是,在黑格尔那里,所有制问题才得到了专门的研究。黑格尔从社会要素具有决定意义而不是自然要素具有决定意义出发,论证私有权和法权本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他认为“法是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按照这一观点,黑格尔不是在自然界中也不是在自然权利中寻找私有制的根据,而是把注意力集中到人格的精神因素和社会因素上。在马克思之前,黑格尔首先把所有制看做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单纯是鲁滨逊和自然物的关系。

在马克思之前,还有一位论述所有权的作者是应该提到的,这就是蒲鲁东。我们知道,在经过洛克及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以及法国的启蒙思想家的宣传之后,到法国大革命时期,关于私有制具有天然性和正义性的思想体系已经传播得相当广泛。譬如这一个时期的几乎所有重要文献,从1789年的《人权宣言》到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都讲所有权是每个人“自然的”和“不可转让的”权利。蒲鲁东从人类在权利面前生而平等、人人有权享有自己劳动产品的权利出发,认为地主和资本家以地租、利息等形式扣留了劳动者的一部分产品,就是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从而得出了他的有名的结论:“所有权就是盗窃”。进而他还提出了“没有所有制的社会”,既反对一切形式的私有制,又反对共产主义制度。蒲鲁东的所有制观反映了人类在当时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和对未来前途的迷茫。只有马克思在经过对德国古典哲学和英国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之后,才提出一系列有关所有制问题的科学理论。

总之,在马克思以前,资产阶级的哲学和政治经济学家,都是把私有制当做“自然的”权利来论述的,这一理论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阶级提供了思想武器。黑格尔开始思索所有制问题的社会性,开启了一条通过历史来考察所有制问题的科学途径。

三、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

没有系统地接受过马克思主义教育的人往往有一个误解,认为在马克思主义体系里,所有制问题历来被强调得十分重要,甚至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一定会对此有许多专门的论述。其实不然,马克思并没有对所有制范畴从理论上给予规范,甚至和前人一样,在他的所有著作中,他讲的所有制、所有权、财产都是一个单词。我们所理解的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都是从相关的论述中领会的。

第一,马克思在研究所有制问题时总是具体地研究某一种特定历史时期的具体所有制。也就是说,在马克思那里,没有所有制一般。马克思在讲私有制时也不是讲私有制一般,而往往是指资本主义私有制。譬如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指的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而不是一切私有制。我们可以读一下恩格斯大约在起草《共产党宣言》前2 个月写的《共产主义原理》,在第15、16、17三个问题中有关“私有制”的论述,恩格斯把私有制看作是并非历史上一向就有、而是“在中世纪末期”产生的一种生产方式。恩格斯是这样论述的:“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私有制就是这样产生的。私有制并非一向就有;在中世纪末期,产生了一种手工工场那样的新的生产方式,这种新的生产方式已经超越了当时封建和行会所有制的范围,于是这种已经超越旧的所有制关系的手工工场便为自己创造了新的所有制形式——私有制。对于手工工场和大工业发展的最初阶段来说,除了私有制,不可能有其他任何所有制形式,除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不可能有其他任何社会制度。”[7] 恩格斯这里讲的和马克思后来证明的中世纪后期工场手工业产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思想是一致的。可见,这里讲的“私有制”只能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在《资本论》等一系列著作中,马克思讲“私有制”,也都是指资本主义私有制。马克思没有私有制一般,也没有所有制一般。重新认识和强调这点很重要,首先,我们不能脱离一个个具体的所有制状况谈所有制,脱离开决定所有制状况的具体条件讲所有制,从而把一切问题都归结到所有制方面,连续不断地实行所有制革命;其次,简单理解共产党人的使命就是消灭一切私有制是不正确的,过去把全民(国有)和集体(实际是劳动合作经济)之外的其他经济形式都斥之为私有制不仅过于简单化,而且在实践上被证明是有害的。

第二,马克思认为各种具体的所有制都是历史地形成的。马克思在科学考察和批判分析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同时,曾对资本主义前的各种所有制形式进行过历史的分析。譬如在被标为“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笔记里,马克思曾分析了资本主义前的各种所有制形式,亚细亚的、古代的、日尔曼的等各种形式的所有制。就是说,各种所有制形式是由生产或生产力的具体状况决定的[8]。

第三,我们只能在马克思的一些有关论述中理解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在前面所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又说:“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我们把这种财产归结为对生产条件的关系。”[9]就是说, 马克思把所有制(财产)看做是劳动和生产条件的结合形式,是劳动对其客观条件的关系。还有相当重要的一点必须指出,即所有制的形成属于客观过程,是一种“自然形成”:“对活的个体来说,生产的自然条件之一,就是他属于某一自然形成的社会……”。[10]所有制形式要由生产条件决定,受生产条件的制约,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能随意变更和拔高所有制的原因。

第四,马克思说:“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11]这就是说,所有制做为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形式,从根本上来说是生产力选择的结果,其根本问题是要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所以,所有制问题讲的只是是否适合具体的生产条件或生产力的发展的问题。恩格斯也说过:“当一种生产方式处在自身发展的上升阶段的时候,甚至在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里吃了亏的那些人也会热烈欢迎这种生产方式。”[12]只有当劳动者反对某种所有制形式时,或者当所有者认为某种生产方式不再能产生满意的经济效益和体现其所有者权益时,才表明该种所有制再也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了,但往往在此之先,一种更新的所有制形式就已经出现了。

第五,所有制的内容要从整个生产过程来理解,所有权关系要通过生产的全过程即生产本身得以实现。马克思说:“既然财产仅仅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所有这样一种关系(对于单个的人来说,这种关系是由共同体造成,在共同体中被宣布为法律并由共同体保证的),也就是说,既然生产者的存在表现为一种在属于他所有的客观条件中的存在,那么,财产就只是通过生产本身而实现的。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13]马克思在这里一是说所有制关系是通过生产过程来实现的,二是说所有制本质和所有制实现形式、实现途径不是等同的。

第六,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是在批判空想社会主义基础上形成的,所以,他们从来都是揭示出社会发展趋势,而拒绝设计社会的细节。关于未来的共产主义,马克思在较多的场合表述为“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14]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还把共产主义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第二个阶段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 [15]关于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都没有作过具体的论述,并反复提醒读者,他们“不是设计未来的大厦”。[16]关于这一点,恩格斯在回答考茨基关于未来社会的人口控制问题时说的话可以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在同类问题上的态度:“人类数量增多到必须为其增长规定一个限度的这种抽象可能性当然是存在的。但是,如果说共产主义社会在将来某个时候不得不象已经对物的生产进行调整那样,同时也对人的生产进行调整,那么正是那个社会,而且只有那个社会才能毫无困难地作到这点。……无论如何,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人们自己会决定,是否应当为此采取某种措施,在什么时候,用什么办法,以及究竟是什么样的措施。我不认为自己有向他们提出这方面的建议和劝导的使命。那些人无论如何也不会比我和您笨。”[17]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曾经提出或讨论过各种公有制经济,诸如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四种公有制: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和行会所有制[18]。马克思恩格斯先后论及对当时的土地、矿山、运输工具和银行实行“国家所有”、“建立国家工厂”[19];上面曾述及的“自由人联合体”;公社所有制[20];合作社,“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21]等等。毫无疑问,未来社会将是以公有制经济为特征的社会,但公有制的本质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却不是一回事[22]。不仅公有制结构是丰富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是丰富多样的。选择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结构,以及选择适合于生产力发展和能够较好体现公有制本质的实现形式,既是历史地自然发生的,又都是处于未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人们的实践活动结果。

有必要在这里对国家所有制再多讲一些。确切地说,前苏联和我国传统体制下的国家所有制形式,不仅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提出过,列宁也未曾提出过。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经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但是,列宁在这时仍未提出国家所有制的概念。列宁认为随着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生产资料已经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它已归整个社会所有。”“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23]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在最初几个月先后颁布法令把土地和地下资源收归国有,银行、航运业及具有外贸垄断形式的外贸业实现国有化,宣布管理权力全部交国家机构。但对于工业企业并没有采取上述简单方式实行国有化。苏维埃中央政权在1917年11月通过了工人监督的法令,但这里主要是指对大企业(即辛迪加)实行国有化。根据革命时期全国各地没收财产和国有化的风潮,列宁曾把这一倾向斥之为“‘左派’幼稚性”和“小资产阶级性”,并用极大的精力同这种倾向作斗争。列宁认为,在俄国这样较为落后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同德国、英国等先进国家应该有所不同,除了生产力等经济上的原因,还有观念等方面的因素。列宁说:“特别是在我们这个落后的国家里,资本主义遗留下来一大堆恶习,人们总是把国家的公物看成可以任意糟蹋的东西。”[24]所以,国有化还不是社会化。“我们已经国有化的,已经没收的,已经打倒的和粉碎的,要比我们已经来得及加以统计的要多。”为此,列宁不仅认为要保存私有经济,而且提出要发展国家资本主义,认为俄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应该包括(1 )宗法式的,即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然经济的农民经济;(2 )小商品生产(这里是指大多数的出卖粮食的农民);(3)私人资本主义;(4)国家资本主义;(5)社会主义。列宁认为, 发展国家资本主义较之苏维埃当时的情况是一个进步[25]。经过20年代及30年代苏联的工业化和在农村实行集体农庄所有制,特别是1936年苏联颁布第一部宪法把所有制革命予以法律肯定后,才进一步形成了前苏联和我国这样的国家所有制。这种国家所有制有其产生的历史条件,对于在经济上落后的国家以强制的方式集中资源实行工业化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斯大林和传统的所有制理论里,这种国家所有制被当做社会主义社会中唯一的或最基本的公有制,被认为是马克思所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这不能不说是误解了马克思。譬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26]我们过去都认为,马克思这里讲的“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就是指国家所有制。其实不然。首先,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不意味着必须由国家(政府)直接占有、直接经营。事实上,土地也是“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无产阶级的手里”,但我们又把耕地交给农民,而以农业税的形式表明国家的所有权。其次,我们知道,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学说并不认为无产阶级掌握了政权还是国家,而是认为这个阶段是“自行消亡的”“半国家”[27]。甚至按列宁对这段话的理解,马克思在这里都没有讲国家这一概念,譬如列宁在引述马克思恩格斯讲的“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这句话后接着说,“马克思并没有去发现这个未来的政治形式”[28]。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都未曾讨论过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之后采取什么政治形式,更惶论其经济形式了。那时的马克思恩格斯的观念中根本不会存在着的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控制整个社会经济的概念。其实,国家所有可以有多种结构和形式。土地由国家所有,耕地交给农民经营就是一种国有制形式,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又是一种国有制的形式。关于这一点,恩格斯回答记者时说:“关于未来社会组织方面的详细情况的预定看法吗?您在这里连它们的影子也找不到。当我们把生产资料转交到整个社会的手里的时候,我们就会心满意足了……。”[29]生产资料转交到社会手里或集中在无产阶级的国家手里,这是一回事。但是,其具体如何占有,如何经营,以及以什么形式和如何体现社会所有权,这又是一回事。

第七,所有制是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由生产力条件决定的。马克思在那段概括自己唯物史观的著名论述的一开头就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30]在批判蒲鲁东时说:“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联。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31]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说:“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32]这些论述都强调了所有制要适合生产力的发展。

以上所述远不是马克思有关所有制论述的全部,也不是马克思对所有制概念直接所做的结论,而是从有关的论述中,我们所领会的马克思关于所有制问题的一些理论和观点。概括起来说,一是所有制是劳动和劳动资料的结合方式。二是所有制的具体形式要由生产力状况来决定。三是所有制问题只讲适合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抽象地论其高低之分。譬如现阶段农业以农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这是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而又将其交由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这样的所有制形式是适合当前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国家所有并直接经营的国有制似乎被许多人认为是更高级、更先进的一种所有制形式,但把它用到我国农业上就不适合。我们不能在联产承包制和工商业方面的传统的国有制度之间评比高低。四是因为生产力是活跃的不断发展的,所以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五是所有制是具体的。这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理论。为什么马克思也和前人一样没有一个一般的关于所有制概念的定义?这不是说马克思不重视所有制问题。马克思把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归结为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做为自己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对所有制是很重视的。但他关注的总是具体的所有制。因为除了具体的所有制外,就不存在别的所有制。在整个人类文明历史中,大家关注的也都是具体的所有权即所有者权益问题,所有者实现其产权的具体途径问题。我们不能实施那种体现不了所有者权益的所有制或是背离所有者权益的徒具虚名的所有制,即把所有者权益虚置的所有制。人们都是在追求既好看又实际的所有权,这是最为重要的一点。

四、斯大林的所有制理论

实际上,我们所接受的传统的所有制理论,主要地是由斯大林提出来的。斯大林从马克思出发,引伸出一系列简洁、明确的所有制理论,并通过实践被固定为教条。斯大林在30年代为联共(布)党写的马克思主义教材《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最早地提出了他的所有制理论,他说:“生产力的状况所回答的问题是人们用怎样的生产工具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物质资料,生产关系的状况所回答的则是另一个问题:生产资料(土地、森林、水流、矿源、原料、生产工具、生产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等)归谁所有,生产资料由谁支配——由全社会支配,还是由个人、集团和阶级支配并且被用来剥削其他的个人、集团和阶级。”接着,斯大林用这一公式将人类历史依次予以描述,其中说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33]

到斯大林逝世前的最后一部著作,斯大林的所有制理论教条更为成熟。他在该书中说:“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是人们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二)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三)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斯大林认为存在全民和集体这样高低不同的两种所有制。斯大林认为,通过“把产品交换制度推广到全国的集体农庄”的办法,“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这将是实际的和有决定意义的办法。”将较低级形式的集体农庄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高级形式的途径就是“一往直前,毫不犹豫地”、“一步一步地缩小商品流通的活动范围,而扩大产品交换的活动范围。”[34]

把斯大林的上述理论和马克思恩格斯及列宁的论述比较,第一,从此开始有了一个专门论述所有制问题的理论,而在此之先,马克思恩格斯都是在所有制、所有权和财产同义上或稍有侧重的意义上论述的,而斯大林开始提出了一个所有制一般的抽象和概念。第二,从斯大林开始,提出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并且把一切历史都可以最终归结为所有制这一基础性的问题上。第三,所有制本质和所有制形式是等同的,因为和马克思不同,在斯大林这里讲的所有制和“所有制形式”是一回事。第四,所有制的内容主要归结为“所有制形式”、“相互关系”和“如何分配”这样三个方面。第五,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存在全民和集体两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比集体所有更高级一些,需要把较低级的集体所有制“提高到”更高级的全民所有制水平上。

这样,斯大林的所有制理论把马克思的理论简洁化、教条化了。这一理论把所有制问题简洁到仅仅归结到“有”或“没有”的现象上,而根本不回答为什么“有”或“没有”。似乎所有制问题只要解决一个“有”或“没有”,就足以使历史前进或倒退。或者,似乎马克思主义政党只要解决一个如何占有生产资料问题,就足以把社会推进到更高的阶段。这是对马克思的误解。马克思曾说过:“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因为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以往的活动的产物。”“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他们的物质关系形成他们的一切关系的基础。这些物质关系不过是他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罢了。”[35]而斯大林的这一所有制理论则把无产阶级的共产主义实践活动简洁化为“所有制”革命。

经济领域中的所有制是劳动和生产条件的结合方式。法学和制度上的所有权不过是这种经济上的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36]。马克思就曾批判过把所有制仅仅当作“有”的肤浅认识[37]。所有制不仅是一种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且是一种生产过程,是在一定条件下历史地自然地发生的过程。不能说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事实上,所有制是生产的条件,生产关系的前提。马克思说:“如果有人说,既然生产必须从生产工具的一定的分配出发,至少在这个意义上分配先于生产,成为生产的前提,那么就应该答复他说,生产实际上有它的条件和前提;这些条件和前提构成生产的要素。”[38]这些要素最初可能表现为自然发生的东西。但通过生产过程本身,它们就从自然发生的东西变成历史的东西,并且对于这一个时期表现为生产的自然前提,对于前一个时期它就又是生产的历史的结果。所以,不能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看做是包括这一占有方式在内的生产关系的基础。因为该种所有制本身就是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如果把所有制看做生产关系的基础,有基础就有竖立其上的建筑,基础和上层建筑不能是同一物,而应是另外的东西。这样,就把所有制视为生产关系之外的物了。另外,所有制关系不是人或集团对物的占有,实际上,即使在私有制情况下,生产资料也总是通过经济关系才能成为个人财产[39]。所以,所有制的本质不能仅仅从其占有形式上来理解,马克思曾反复讲,这要从整个生产过程来理解。“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财产(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40]所有制是本质的东西,所有制实现形式是显现出来的,体现其本质的东西。不能把实现形式等同于本质,虽然它可能比较贴切地反映了所有制本质。但亦有可能这一表现形式未能较好地反映本质,未能体现所有者的实际占有。还有第三种情况是可以有许多种实现形式都足以体现同一种所有制本质。所以,马克思认为把所有制归结为生产中的占有,以此决定分配、交换同消费的极为简单化的认识是“肤浅的表象”[41]。引注中这段似乎直接针对斯大林所有制理论的话符合马克思的一贯观点,即马克思所以并不对一般所有制下一个简短的定义,是因为马克思认为劳动的生产条件的结合方式是由生产力的状况决定,是劳动条件选择的结果,而对这种方式即所有制本质的理解需要到整个生产过程中去寻找,任何对所有制本质的片面理解都有可能使之极端化而在实践上铸成大错。

五、党的十五大在一系列所有制理论问题上的突破

党的十五大依据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对传统的所有制理论作了一系列的重大突破。这对我国今后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

第一,“非公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经济是指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实际是劳动合作经济)之外的其他各种经济成分。几十年来,股份制和其他类型的公司制企业、个体和私营企业,都被作为非社会主义的成分而受到排斥。外商和外资企业,更是如此。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和国家开始提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权宜之计。”[42]事实上,因为近20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不少新的经济形式如合资企业、合作经济、混合经济,用非公有经济已经无法概括过去传统的所有制理论所称谓的许多经济成分。把股份公司和其他类型的社会所有制经济称之为非公有制经济也不具有科学性和严密性。针对传统的所有制理论追求纯而又纯的国有经济的倾向,我在这里把单独由国家出资的企业称之为国有经济,把此之外的其他类型经济称之为非国有经济。我国的一切非国有经济是在遵守国家的宪法的前提下存在的,和国有企业一样照章纳税,为社会主义的繁荣做贡献。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歧视其他非国有经济,把非国有经济当做社会主义经济以外的成分。如果以传统的公有制标准来划分社会主义和非社会主义成分[43],把传统观念下的公有制经济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都概括为非公有制经济和当做非社会主义成分,这不仅和近20年的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相矛盾,而且还将孕育随时限制发展甚至重新出现要求取消、消灭其他经济成分、使我国经济陷入新的折腾的危险。十五大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现实的肯定,又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排除了思想认识上的障碍,对今后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形成具有深远的影响。

第二,“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资本主义产生的300多年里,最后150年的发展使资本的存在形态有了较大变化。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资本主要是以单个资本家的独资形态存在的。股份公司是马克思逝世前10多年才出现的新的经济形式。股份公司和合作公司都是以联合资本的形式出现的。联合资本具有独资所不曾有的许多社会特征。对于一个法人企业来说,控制部分资本就足以控制整个公司的所有权。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控制了部分产业就足以掌握整个国民经济。传统所有制理论认为要保证社会主义方向,就必须要求所有行业、产业都实行国家所有,在无法实行国家所有的地方,也必须实现劳动者的合作社所有,其实是有点形而上学。1995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曾对15万户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按照总产值、净资产、实现利税指标排队,其中1000家最大的企业占总户数0.5%, 其总资产占全部15万户的40%,净资产占51%,上缴利税占52%。这1000户大企业分布在能源、交通、冶金、石油化工、汽车制造、通讯、铁路、航空航天等重要行业,基本覆盖了国计民生的关键性产业。朱镕基在一次讲话中说,500 个特大型国有企业向国家交纳的税收和利润占了全国(国有企业)税收和利润的85%。国家抓住了500—1000户大企业, 就可以控制住整个国民经济。认识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控制力上,就不再拘泥于国有经济占领一切领域,而是主要把国有经济分布在公益事业、基础产业、国防工业和高科技产业方面,鼓励非国有经济进入竞争性领域,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和合理发展。

第三,“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在传统所有制理论里,公有制和公有制实现形式是简单地同一的。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形成了高度集中的传统的国家所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阐明了公有制本质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间的辩证关系,首先需要区分公有制和具体的实现形式,不能把公有制某一种实现形式当做公有制本身而固定化,以为改变其某一种具体实现形式就是放弃公有制。其次表明某一种公有制在不同的条件下可以形成不同的几种实现形式。此外应努力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选择能够体现公有制本质和有利于公有制发展的实现形式,防止和避免不能体现公有制本质和损害所有者权益的公有制形式。譬如土地矿产都是国家所有,但可以采取国家直接办农场和组建矿山公司开矿,亦可将耕地交给农民而收缴农业税,将土地和矿山租赁出去等。这些形式,都可以体现国家所有权。但具体采取什么方式,一定要由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认识到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就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准备。

第四,“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首先,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公有制既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的,又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现代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所有制在整体上要以公有为主体,而且只有以公有制为主体才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次,社会主义是处于刚刚由资本主义转变的社会阶段,生产力的发展还不够充分,加之我国是由资本主义没有充分发展的落后国家转变过来的,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同时,注意发展多种经济成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改革开放实践的成功经验,党的十五大把这一方针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从国家制度建设方面肯定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原则的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主义性质。这对今后进一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都具有直接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六、继续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是保持我国经济高速、持续增长的重要途径

在刚刚过去的20年里,我国经济发展不仅是我国历史上增长最快的时期,而且是世界近代史上增长最快的国家。 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 1980—1996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以每年10.1%速度增长。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1978—1995年,中国经济增长了4倍多,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每年以8.0%的速度增长。1978—1987年, 中国人均收入翻一番用了10年的时间,1987—1996年第二个翻番则只用了9年的时间。 在世界近代历史上,英国在1780—1828年把人均收入翻一番曾用了58年的时间,美国在1839—1886年用了47年的时间,日本在1885—1919年用了34年,韩国被称为发展较快的国家,在1966—1977年用了11年的时间[44]。如果进一步分析中国经济增长的深层原因,不难发现非国有经济的增长是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1978年,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国有经济占56%,集体占43%,非公有经济占1%。1995年, 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国有经济占41%,集体是44%,非公有占15%[45]。以改革前国有经济比例最高和非国有经济比例最低的工业经济为例,1993年全国工业总产值为48,402亿元,其中国有工业企业总产值为22,725亿元,非国有工业企业总产值为25,677亿元,非国有工业的生产总值在历史上第一次超过国有工业企业。1996年,对全国50万家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进行统计,该年的工业增加值总计18,026亿元,其中国有工业经济为 8,742亿元,非国有工业经济为9,284亿元, 非国有经济做的贡献超过了国有经济。在1995年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工业经济占33.97%, 非国有工业经济占66.03%。三分天下,非国有工业占其二。1996年, 全国工业总产值99,595亿元,其中国有工业经济的工业总产值为28,361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28.5%,非国有工业总产值为71,234亿元,占全国总产值的71.5%[46]。

如果分析不同地区的经济增长情况,就更能说明我国较先发展的地区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是靠发展较快的非国有经济支撑的。以工业经济为例,1986—1995年,我国东部地区工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18.8%,中部地区年平均增长14.9%,西部地区年平均增长13.3%。在总产值的比重中,1985年东部地区的工业总产值是全国总产值的60.3%,1995年上升到66.0%,同期中部地区由27.2%下降到23.8%,西部地区由12.5%下降到10.2%。1995年,东部地区最发达的4 省工业总产值占到全国的41.3%,其中江苏省占全国的12.9%,广东省占10.4%,山东省占9.2%,浙江省是8.8%。 如果分析国有工业经济和非国有工业经济的比重,1995年,东部地区的国有工业在总产值中占27.3 %, 非国有工业占72.7%;中西部地区的国有工业占46.9%,非国有工业占33.1%。同年,江苏省的国有工业的总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19.95%, 非国有工业占80.05%;广东省的国有工业占21.17%,非国有工业占78.83%; 山东省国有工业占24.48%,非国有工业占75.52%,浙江省国有工业占16.06%,非国有工业占83.94%[47]。上述一系列数据充分说明,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的主要动力。如果不抱有偏见,就不得不承认,近20年来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支撑了我国经济的高增长,为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贡献。这是非国有经济刚刚形成的最初阶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各项有利于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政策的出台,非国有经济还将会有更大的发展。此外,东部地区的经济尤其是特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示范作用。目前中西部地区的非国有经济比重还较低,随着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学习和国有经济实行战略调整,非国有经济比例必然会有一个较大的提高。这将进一步使我国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趋于合理从而促使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七、“抓大放小”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重要方针

我国国有企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这种企业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机制。从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国有企业改革思路没有区分企业在国民经济结构中不同的地位和作用,也没有注意区分大小企业的诸多差别。我国目前的国有工商企业总计近30万户,从事的行业由饮食服务到航空航天,每家企业的资产由数万元到数百亿元,企业职工由几十人到几十万甚至数百万人,改革的方针、政策趋之同一。实践表明,企业不分大小取相同的改革方略是不正确的。到90年代初,国有企业中有近2/3处于亏损和潜亏损状态,而亏损企业主要由中小企业构成。我国大企业一般运行状态较好,中小企业的运行状况不佳,除了经济结构和宏观经济环境方面的因素外,从企业制度上来说,中小企业不适合国家所有制的产权安排是其重要原因。因为除了个体经济属于出资人和劳动者是一致的外,其他各种生产方式都有一个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过程的分离问题。尤其是在社会化生产程度较高的社会里,出资人和生产过程分离是其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之一。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中,任何投资都具有一定的风险。出资人为减少风险和保证投资的回报,就需要对企业的运行过程给予监督。而对企业的监督又带来一个监督成本问题。经济学一般将这称之为“交易成本”。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情况下,交易成本越小,利润则越大。信息经济学认为,在“委托——代理”的关系中,代理方掌握着全部信息,诸如市场情况,雇员的工作能力等等。为了防止代理人凭借垄断信息出现诸如隐瞒代理人没有足够的能力胜任代理任务、“偷懒”、做假帐等侵犯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会不断扩大交易成本。“委托——代理”关系是社会化生产条件下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社会化程度越高,生产规模越是突破个人资本的界限,直接监督越是困难。委托人往往还要“委托”专家代其监督,这又将形成又一层的“委托——代理”关系。个人出资同集团出资比较,个人的监督往往直接一些。集团出资需要寻找代理人执行委托任务。国家出资又比一般的集团出资更需增加“委托——代理”的环节,企业规模越小,“委托——代理”关系层次越多,交易成本会越高。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个人出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国家出资会增加交易成本则势必影响市场竞争力。我国国有企业中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亏损,不能体现所有者权益,反映了国家所有制度下的中小企业产权安排方面的不适合问题。国家如果把众多的中小企业推出去,集中精力抓好500—1000户大、中企业, 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对这些大、中企业实行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足以从根本上扭转国有经济的困难局面。

从当前我国国有经济发展的状况来看,我国工业经济已经到了必须实行战略改组的发展阶段。据有关方面专家分析,1995年底,我国国有工商业企业总计29.1万户,资产总额为9.6万亿元,其中2/3 负债形成,属于所有者权益仅1/3。扣除个人、外资及其他人的股权,再考虑到国有企业中有20%左右为住宅、学校、医院等非生产性资产,真正用于生产性活动的不过3万亿元。虽然政府将国有资产的90%投资办企业, 并且凭借国家权威将全国信贷资源的2/3以上也都用于国有企业,但具体分析国有企业状况实在不能令人满意。比如,这3 万亿元如果平均支撑近30万个国有企业,每个企业仅1000万元,无法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如果分析比较一下我国大企业同国外大企业的规模,就足以说明问题。1995年,我国最大的500家国有企业的资产总额、 销售收入和利税总额,还不及美国500家大企业的前3名[48]。如果按照1994年销售额评出的中国500家最大企业与美国《幸福》杂志1995 年公布的世界最大500家企业比较,在世界最大500家企业中,我国工业企业无一入围 [49]。我国最大的大庆石油管理局销售总额合42.44亿美元,比世界最大500 家末尾一家日本企业TOYO——SEIKAN的78.44亿美元还少36.22亿美元。在航天工业的高技术领域,我国最大的企业贵州航空工业公司销售折合2.54亿美元,不及世界500 家最大企业中航空航天工业排位最末的法国宇航公司89.64亿美元的3%。我国最大的500 家工业企业销售收入总和是12,986.10亿元,折合1527.77 亿美元, 不及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一家1549.51亿美元[50]。另外,据李岚清同志一次讲话中介绍说, 目前世界生产总产值的1/3,世界对外投资的70%,世界贸易的2/3,世界技术专利的80%,都掌握在跨国公司的手里。国际生产、对外贸易的2/3都是在跨国公司之间的内部进行的。这些情况说明国外大公司的经济实力。我国经济要走向世界,在国际市场上能有一定的竞争力,即使是由国家极力扶植的企业,还有相当大的困难,很长的距离。其次,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但多数工业行业的生产能力利用率很低,大批生产设备闲置,造成很大浪费。例如,到1995年底,炼钢生产能力已达到16900万吨,生产能力利用率只有56.2%; 汽车生产能力已经达到328万辆,利用率只有44.3%; 摩托车生产能力已达1489万辆,利用率只有55.4%;洗衣机生产能力已达到2183万台,利用率只有50.4%;空调器生产能力达到203万台,利用率只有33.5%; 棉纺锭已经达到4190万锭,利用率只有77.0%。据有关部门对80种主要工业品生产能力的调查,利用率在60%以下的就有28种,占35%[51]。

还有,从工业发展质量看,我国的工业整体素质不高,集中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产业结构不合理。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比较薄弱,传统产业比重大,高等技术产业比重小。第二,产品品种少,质量不高,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和高品牌产品更少。据资料介绍,现在全世界消费品有150多万种,我国仅能生产26万多种,其中仅20—30%是80 年代以来开发的产品[52]。第三,工业经济效益低。无论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1996年比90年代初在资金利税率、产值利税率方面都下降1—2个百分点。尤其是国有工业,1996年企业亏损面接近40%,其中约20%是长期亏损。

以上这些情况都已表明,我国的工业已经发展到了由数量扩张向提高素质、升级换代的阶段过渡,如果我们继续维持从饮食服务业到航天航空等高科技产业的庞大的国有经济体系,不仅难以在国际上较多的生产领域形成竞争优势,而且在较长时期内难以完成工业生产向高级阶段发展的过渡,延长我国调整和优化结构的阵痛时间。国家只有将大多数中小企业从自己手上放出去,才有可能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在少数最需要扶持的行业方面,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经济调整和形成足以同国外大公司抗衡的有竞争力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

八、通过市场配置,构造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所有制结构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认真总结以往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制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经济改革的重大任务。”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其根本问题仍然是加大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继续缩小国有经济的比例,增加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人经济和境外资本的比例,发展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投资基金等各种形式形成的混合经济成分,最终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

实现国民经济战略改组的基本方针,就是中央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确定的“抓大放小”。国家把诸多的中小企业推出去,改变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分布,从根本上来说,这都是市场行为。从50年代开始,我国经济曾经有过几次大的调整。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调整是靠行政指令完成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改革的目标。这既是由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也是我国经济赶超世界发达国家的需要。因为世界经济日益趋同于一个统一的市场。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还很落后,要学习和吸收先进的科学技术,就必须参与发达国家的市场贸易,亦即同发达国家的市场接轨。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要坚持国家主权,另一方面要遵守市场规则,培育和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民经济的战略改组,既是发展我国经济的需要,亦是同国际贸易接轨、塑造足以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的大公司的需要。此外,这些经济行为是发生在不同的经济成分之间,只有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配置的方式才会被人们接受。

根据近些年的探索和研究,大家在这样几个方面取得了较为一致的意见,即调整和改组国有经济布局,从总体上来说,国有经济适宜于占据和进入有一定规模的大企业,逐步从中小企业退出;适宜于占据和进入高新技术产业,逐步从技术水平低的行业退出;适宜于占据和进入基础性、原料性、前向联系性强的上游产业,逐步从下游行业中退出;适宜于占据和进入社会性、福利性强的行业和部门,逐步从非公益、非福利性行业和部门退出[53]。国有经济坚守和进入的行业和部门,可以视情况采取独资或控股的方式,建立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在不需要直接由政府控制的行业和部门,国有经济可以完全退出,亦可采取参股的方式,适当涉入。

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和其他经济成分在一些行业的进入及发展,属于同步的经济行为。政府要改变过去的一些经济调控方式,要把以所有制为指导对象的政策改为以产业为指导对象的政策。用鼓励或限制某些产业的政策,诱导不同经济成分进入或退出。

所有制结构有没有一个适当的比例?也就是说,国家、集体、个人、私人、境外和国外资本在整个经济中各占有多大的比例?这要依据我国经济的发展状况来确定。不应事前确定一个比例,让客观经济朝着一个主观的数字去运行。毫无疑问,客观上存在着一个所有制结构是否合理的标准,这就是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要从发展我国生产力、提高国家综合国力、提高国民生活水平三个方面来决定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也就是说,我们要追求一个既好看又有实际效益的不同所有制格局。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国有经济的比例可以小些,其他经济成分包括个体、私人、境外资本的比例可以大一些。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具体规定社会主义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具体是什么样子,而这一具体的结构是由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人们实践创造的。

标签:;  ;  ;  ;  ;  ;  ;  ;  ;  ;  ;  ;  ;  ;  

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与中国所有制结构调整_所有制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