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低价中标”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屡屡引发公众热议。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在回应关于“低价中标”的询问时强调,针对滥用、不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类评价方法的运用。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更需要质量意识和工匠精神。企业必须意识到,只有建设高质量的精品,“优质优价”,才能真正具备市场竞争力。文章结合笔者阅读过的一些文献和经历过的一些招投标项目经验,分析了“低价中标”现象的成因,并简要介绍一些招投标过程中如何合理运用“低价中标”策略,并就企业如何防范恶意低价中标提出了对策,进而提高工程效益,希望能够对企业发展做出一些贡献。
关键词:招标投标;低价中标;防范措施
1引言
近年来在招投标行业中“低价中标”引来的争议一直不断。很多人将工程质量低下、拖欠民工工资、安全死亡事故上升、货物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的罪魁祸首归结为“低价中标”,认为低价中标必然导致投标人进行恶性的价格竞争,为了有利可图,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继而引发种种问题。笔者认为“低价中标”本无罪,应理性看待“低价中标”。
2有关概念的厘清
当前社会公众广泛议论的“低价中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结果,投标价格最低的为中标人,这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现象。而我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价因素对投标价格进行调整,形成“评标价格”,按照评标价格的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格”并不等同于“投标价格”,因此“低价中标”也并非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必然结果。
另外,企业应区别对待“合理低价”和“恶意低价”。“合理低价”是投标人通过预测竞争对手报价,结合自身成本进行的理性选择,属于正当竞争行为。而当前讨论的“低价中标”的危害实际上源于投标人恶意的“低于成本报价”。因此,投标人高于总成本的报价均为“合理低价”,而低于成本报价将破坏招标投标定价机理,导致恶性竞争,无法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这是《招标投标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3低价中标的优缺点分析
(1)低价中标的优点
首先,低价中标的招标策略使得投标人之间竞争增强,从而最大限度的节约招标人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其次,低价中标有利于促使投标人挖掘内部潜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从而推动行业的发展。最后,低价中标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相较于其他评审因素来说,投标人价格的不确定因素较大,因此虚假招标、暗箱操作的可能性较低,从而有效预防了利益输送及腐败行为。
(2)低价中标的缺点
首先,低价中标导致了恶性竞争,出现“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的现象,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后,因没有合理利润,只能在合同履行期间以种种理由要求追加合同价款、故意拖延工程进度或者供货、服务时间,甚至提供伪劣工程、货物和服务。其次,在低价中标的履约过程中,招标人容易因工期、进度等压力处于被动地位,迫于无奈,处处让步,苦不堪言。
4“低价中标”现象原因分析
在实践当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常被滥用和错误使用,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三方面问题。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一方面是招标人没有严格执行评标办法中有关规定,为了规避履职风险,降低自由裁量空间,不管是何种类型的采购项目都“一刀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且在评标当中简单把价格作为决定性标准,忽略了法律规定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对于投标价格是不是低于合理成本,既没有去测算,也不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第二方面是合同履行监管不到位,使中标人存在侥幸心里,在合同履行中,存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履行监管是否到位、验收责任是否得到落实等,中标人钻制度漏洞以次充好,不顾工程质量、降低成本以最低价中标,通过供应低于合同标准的“瘦身”产品谋利。第三方面是违法惩治力度不到位,当前对于在“低价中标”中暴露出的多方责任,惩治力度明显不足,缺乏有力的追责机制,投标人通过低价中标的收益远高于承担的风险,使得不少投标人“铤而走险”,不惜违法违规操作,致使违法成本过低导致违法现象频发。
5关于合理运用低价中标的几点建议
(1)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策略
作为招标人,首先应当充分了解项目特点及自身需求,提出与招标需求相适应的商务和技术条款,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要求,避免排斥潜在投标人,也防止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扰乱招标竞争秩序。其次,应选择与项目相适应的评标办法,切记滥用低价中标。对于除价格因素外,技术、商务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招标项目,应当选用综合评估法,设置科学合理可行的评审因素权重,让真正有实力、有技术优势的投标人占据有利地位,保证招标的价值所在。
(2)充分发挥评标委员会的作用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严格把关、核实,避免弄虚作假、滥竽充数,从而扰乱竞争。另外不可忽视低成本报价的判定,但因目前法律法规上关于低成本报价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些对市场行情并不十分了解的评委并不能准确的把握澄清启动时机,这种情况下,招标人不妨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启动标准。例如,当有效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有效报价平均价的百分之十时,评委会应启动低成本报价澄清程序,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加强合同执行阶段管控
首先要完善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合理确定合同变更及价格调整的允许范围、调价依据与方法,严格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及要求、争议界定程序、违约责任、风险划分、索赔等重要内容。其次要加强对合同履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一是建立严格的设计变更和价格调整审批流程,堵塞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制度漏洞,引导投标人理性报价;二是在工程、货物验收方面严格把关,组织专业人员参与验收;三是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严肃追责,对涉及问题的过失方都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惩罚机制
随着我国招标行业法规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在各行各业中也逐渐被重视起来,黑名单制、曝光台等相继建立。招标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减少投标人虚假投标、围标串标以及质量缺陷等不诚信行为。
建立惩罚机制,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罚”的机制,对于围标、串标,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人,应依法做出罚款、取消资质、停业整顿等处罚。严格的处罚机制,不仅能肃清市场秩序,也能形成威慑,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5)建立动态供应商管理体系
企业可建立供应商诚信体系及采购招标后评价制度,对冒用资质、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供应商,坚决禁入,建立企业内部“黑名单”制度;对于不按照招标结果履行合同的供应商,进行等级评价,限制下一周期的供应资格,进而培养优质供应商,剔除信用差的供应商,发展战略供应商,实现合作共赢。
6结语
综上所述,“低价中标”有其产生的社会根源和经济因素,我们不能以偏概全、一叶障目,由于市场中国出现一些负面现象就对其进行全盘否定,也不可忽略各种社会根源问题对其听之任之。招标人在项目操作时,从项目前期、招标文件编制、评标阶段、合同执行、供应商管理等采购项目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为企业提供可靠的供应保障。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建设、严格制度执行、强化监督管理,才能创造鼓励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营造“优质优价”的市场氛围,构建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健康市场。
参考文献:
[1]吴建平. 建筑工程中低价中标的优缺点分析及改进建议[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8(22):496-498.
[2]杨洁. 建设工程合理低价中标方式的尝试与初探[D]. 同济大学, 2009.
论文作者:杜芳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新时代》2018年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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