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与债转股的困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转股论文,资产管理论文,困境论文,我国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于1999年相继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和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理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坏账问题。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从建立伊始,就承接了两项重大使命:一是集中处理和回收历史遗留下来的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即解决不良资产的存量问题;二是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转亏为盈步伐,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解决不良资产的流量问题。完成这两项使命的主要手段是债转股。
债转股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是指银行将对企业的债权转换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在我国,债转股具体指的是由国有商业银行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对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债权转股权。实行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成为企业的股东,对企业持股或控股,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从而带来一系列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
从最初的设想看,国家希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运用以债转股为主的多种投资银行手段,一方面处理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存量,另一方面促进国企扭亏为盈,减少不良资产增量。应该说,这种从改进增量出发的改革目标是恰当的,符合中国渐进式经济改革的一贯思路。但是,以债转股为主要手段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否能承担这项重任,却受到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很大质疑。下面我们不妨分别从不良资产的“存量处理”和“增量改进”这两个目标出发,考察资产管理公司和债转股究竟能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一、增量改进
债转股之所以被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手段,用以改善多年以来国企效益低下、银企关系混淆不清的状况,是出于以下几个考虑:
一是强化对企业的经营监督。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国有企业资金严重依赖银行贷款,但银行的债权人地位使得银行无法很好地约束企业的行为。实行债权转股权后,资产管理公司取得对企业的监督权,可以增加对债务企业的约束力度,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从而更好地保障自身利益。
二是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加快实现国有企业脱困目标。国有企业脱困的难点之一是解决沉重的银行债务负担。债转股后,企业不用还本付息,负担随之减轻;资产负债结构也趋于合理,便于获得新的融资;债权转股权触及企业的产权制度,有利于推动企业尽早建立新的经营机制。
三是社会震动小,容易得到各方支持。债权转股权兼顾了财政、银行、企业三方面的利益。国有银行债权变股权,没有简单勾销债务,而是改变了偿债方式,从借贷关系改变为不需还本的投资合作,既没有增加财政支出,又减轻了企业还债负担,银行账面的不良资产也得到了减少。这是一种代价最小的债务重组方案。
以上的思路虽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但其理想化特征也显而易见,在运作过程中具有相当的困难和风险。其原因如下:
1.我国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不佳的根本原因在于运行机制的行政性和非市场化。不良债权转变为股权并不能直接导致国有企业运行机制的转变,即使某些国有企业转变为上市公司,也并不意味着它们的运行机制已根本调整。因此,债转股极容易导致不良债权转变为不良股权。
2.在不良债权转变为股权的条件下,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运用其持有的股权,对有关国有企业的经营进行干预甚至调整,以提高这些国有企业的营运效率,从而获得较好的股权收益。但这种期望缺乏足够的实践条件,因为资产管理公司既缺乏足够的国有企业经营人才,也缺乏治理国有企业的“灵丹妙药”。
3.从减轻国企财务负担的角度讲,债转股确实会使一些企业的利息负担减轻,并改善其资本结构。但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并不是利息过高(事实上国有企业从国有银行获得资金的成本相当优惠),而是经营效率低下,单靠减轻利息负担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的经营状况。况且能列入债转股名单的国企也并不是很多,大多数中小国企无法享受到这项政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债转股政策对整体上减轻国企财务负担的作用相当有限。
4.从相关各方的利益得失来看,债转股对国有银行和国企确实是有利的,但不良资产的风险转移到了资产管理公司。由于资产管理公司是由政府注资成立的,如果债转股最终沦落为一种账面游戏的话,损失还是要由国家财政来负担。
二、存量处理
由以上对增量改进目标的分析来看,资产管理公司及债转股的作用十分有限。如果单纯将其定位于短期内集中处理不良资产存量的财务投资者,其作用又有多大呢?
中国政府仿照国外的模式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在法律上和资金上给予支持,赋予其多种投资银行业务手段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但是,这种国际经验对中国的可借鉴性及其最终的效果,不仅依赖于资产管理公司本身的完善性和运作效率,同时还取决于中国目前所具备的制度条件。具体来讲,资产管理公司在中国的运作不可避免地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约:
1.我国资本市场欠发达。
中国资本市场容量小,法规不健全,中介机构和投融资双方行为尚不成熟。这对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造成资产管理公司可选择业务手段范围狭窄;二是造成投资方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产品——处置后的不良资产的需求不足。
首先,资产管理公司缺乏广泛的投资银行业务手段,难以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虽然政府赋予了资产管理公司很多业务手段,但这些手段能否在实践中顺利应用则受到资本市场发育程度的制约。我国目前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其投资银行业务集中在一级市场的上市推荐、证券承销和二级市场交易方面,业务手段单一且比较初级,对于资产证券化、购并等技术要求高的投资银行业务较少涉足,对利用投资银行手段进行大规模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更是缺乏经验。证券公司尚且如此,更何况刚刚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另外,我国资本市场开放的程度有限,目前资产管理公司还很难借助国外的投资银行力量来处置不良资产。
其次,大量不良资产缺乏有效的投资需求。资产管理公司不过是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一个中介,从供需角度来分析,必须有足够的投资需求支撑,不良资产的处置才能顺利地进行。不良资产的潜在需求方包括国内散户投资者、国内机构投资者(可分为国有和非国有两大部门)以及国外投资者三部分。散户投资者尽管资金总量很大,但力量非常分散,要将其潜在需求变为现实需求,必然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有高超的投资银行技术水平,将不良资产的风险和收益重新组合并分析,但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显然难以做到这一点。对于国有机构投资者来说,近几年来国有经济已演变成一个净亏损部门,大部分国有企业自顾不暇,没有多余资金和精力去投资和管理其他不良资产,即使有一些效益不错、处于扩张期的国有公司有能力做这件事情,但相对于庞大的不良资产,其吸纳能力无疑是杯水车薪。就现阶段来看,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较有实力的投资者是民营企业和国外的投资者。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国有企业要实行战略性重组的目标,国有企业需要从一些行业退出来。因此,对于处在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来说,可以将不良资产处置与战略性重组联系起来,适当引进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从而成功地实现国有企业的退出,使国有经济的布局合理化。不过,虽然这条道路在经济意义上是比较现实的,但在政策上和法律上仍有一定障碍。
2.资产管理公司本身不完善。
资产管理公司本身的工作质量对不良资产的回收也产生重要影响。与国外的资产管理公司相比,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还存在着不少缺陷:
首先,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人力资源状况欠佳。作为国有的金融公司,如何通过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摆脱效率不高,避免内部人的“道德风险”,是摆在资产管理公司面前的一道难题。另外,资产管理公司是技术层次很高的金融企业,需要法律、会计、投资银行、企业经营等各方面的专业人才,而目前资产管理公司的人才队伍尚难以适应上述业务的要求。人力资源的缺陷,直接影响到不良资产处理的结果。
其次,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些处置手段缺乏法律支持,有的甚至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例如,资产管理公司几乎囊括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种类,成了名副其实的超级金融公司,而这显然违背了分业经营的现行法规。
第三,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受到政府的较大干涉,操作程序上有非市场化倾向。针对我国转轨经济的特殊现实,政府较多地介入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从而造成了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操作上存在非商业化的情况。例如,在债转股时以面值而不是以市场价格收购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债转股企业名单由国家经贸委推荐而不是由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双向选择确定等等。这些非市场化倾向必将给处置不良资产带来负面影响。
第四,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范围较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仅仅处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政策性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中仍存在着较多的不良资产,金融风险依然存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也只有一小部分移交到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理,其整体资产质量并不会因此为债转股而得到实质性改善。
由以上的分析来看,即使把资产管理公司纯粹定位为处理不良资产存量的财务投资者,由于受到自身及外界制度条件的限制,它能发挥的作用也受到较大制约。
三、结语
债转股的本意是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负债企业进行阶段性持股,将银行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以帮助那些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的企业减轻债务压力,尽快走出困境。但由于外界制度条件和资产管理公司本身的局限性,要达到既定目标存在不小的困难。目前可以得出的一点结论是:债转股不应该是资产管理公司治理不良资产的唯一手段,资产管理公司不可能也不应该是中国治理不良资产的唯一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