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器分类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乐器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宇宙论哲学观下的古老文明分类思维
世界的几个文明古国如中国、印度、希腊,在乐器的分类思维上,基本都是源于宇宙观。中国的八音分类,与阴阳五行的有机哲学观有相当的关联;印度的艺术则与宗教离不开关系,但吾人所获取的开料,因系论述到戏剧的实用技术,在其中对乐器的分类,反倒看到科学的一面;希腊在哲学上的发展,初期其乐器尚未脱离神话,后期则与哲学的逻辑理论相契合,而历经阿拉伯的理论家的专研,呈现了我们今日所熟悉的管、弦、敲击的三分类体系。
表面上,传统中国对乐器的分类,是依据其主要制作材料分为八类:金、石、土、革、丝、木、匏、竹,而其背后所蕴藏的,则是有机哲学观下的一个现象。八音分类之前是四分类的情形:由于早期中国是农业社会,一切以农为中心,在秋天时节,以钟等金属乐器,将帅鸣金收兵,秋气收敛,方位在西;冬季,以鼓宣告太阳重行前进,冬寒方位在北;春来万象更新,竹经严冬而长绿,如日出东方,方位在东;夏季蚕吐丝成,适演奏丝弦乐器,夏炎方位在南。在这种关联性的有机哲学观下,中国产生了最早的四分类:金、革、竹、丝。而当时人类靠天生活,乃有各种祭祀,向八个方位舞蹈,分以不同乐器来掌握,则扩展为八种乐器分类,其音色各为不同,乃因材料相异所致,故后人则以不同材料为乐器之分类依据。这是先有结果再推其原因者,并无任何资料可以说明,在那个时代,那个学者根据乐器的材料而作八种分类的。
这种在宇宙观下的八音分类思维,随著历史的变迁,逐渐消失其特性。五世纪以后,大量的乐器自中亚传入,乃改线了原有八音体系各类乐器的比重与地位,分类的原则也由材料之不同,改变为演奏的音乐型态。到了宋代,人们有兴趣于乐器的演奏功能,于是乎乐器开始根据发声的模式而分类,例如王应麟将乐器先根据八音的方式分,接着再以上归类的方法,归类为吹奏、敲声,以及丝弦等三类,而且各类乐器的地位也因音乐上的功能而有升降;明代的朱载堉也在八音分类之后再以演奏发声的方法与音乐的功能来作第二阶段的分类。
早期的印度,宗教力量影响一切,艺术因宗教而产生,因宗教而达极致,音乐自不例外。乐器是天界诸神所发明,都与神话有关,但有趣的是,乐器的分类却摆脱了宗教的色彩。
在西元四、五世纪出现的一本乐舞戏剧理论书籍,根据了发声体声音产生的因素,如弦振动、鼓膜振动、空气振动,或者是本体振动而作了四种分类。这种以乐器的物理特性为分类原则的体系,其脱离宗教神话色彩的原因在于:这书论者是在谈舞蹈上、舞台、化装、服装,以及乐器的一些实用的技巧,但是在谈到乐器的地位等等时,例如“维那琴”模仿人神,故地位较高,则还是具有宗教成份。
古希腊人将音乐与天体的运行作了关联,音乐是由恒星与行星运转所创造出来的,柏拉图认为音乐的本质在反映心灵的意向,因此音乐的价值乃是运用道德和心理上的标准来衡量。他认为“多样性”会造成有害的影响,例如弦数太多的弦乐器,音城太广的乐器都不是好的,因此在乐器分类上的兴趣较低。而在古希腊末期,昆体良在乐器的分类与概念上运用了“天体音乐”的理论,他首先根据声音产生的模式,将乐器分为弦乐器与吹乐器,弦代表了行星的运行轨道,轨道面则形成了乐器的革膜,藉着弦线或气,灵魂进入乐器内而产生和谐感应。这种分类是在与宇宙中的和谐感应,发诸道德的影响。
古希腊也与印度一样,将乐器与神作关联性的描述,七弦琴与阿波罗神相关联,地位优于管乐器,敲击乐器则没有地位。古希腊在逻辑学上的专研,也用到乐器的分类法,这种二分法是将乐器分为能产生具“连续性”的声音,没有确定音高,像讲话或打击乐器,以及产生具“不连续性的”声音,有确定音高,像歌唱声的弦乐器与吹奏乐器。
二世纪中叶,卜拉克斯将乐器划分为敲声与吹奏二类,敲声这部份包括了吾人熟悉的弦乐与敲击,可以想见他是根据以手或吹气来作第一阶段的区分的。在三世纪时,吹、弦乐,以及敲声的三分类体系才由柏费利所提出,并成了西方历史上一百五十年最具影响的体系。
早期阿拉伯帝国的理论家较少专注乐器的系统研究,而是专心于乐器演奏的音阶、比例的理论。在九世纪左右的法拉比,将乐器的分类体系建立在形态学与声学上,他在《全书》中提出了乐器的五分类:人声、擦弦乐器与管乐器、弹弦乐器、敲击乐器、以及舞蹈,他分类的原则是根据所发出声音延续长短而分的。
十世纪的依本西纳将乐器作了七分类,包括四个弦乐器类(有柱性的弹拨类、无弦柱的弹拨类、里拉与竖琴、擦弦乐器),管乐器(下设三个细分类,包括簧乐器、箫、风笛),以及一个体振类。他主要的分类因素是声音激发的模式。卡笛儿则列举了二十五种弦乐器、九种管乐器、三种敲击乐器,在这种弦、管、敲击乐器三分类下,第二个层次,弦乐器分为有弦柱、无弦柱、管乐器分为有指孔,无指孔,他的分类原则是结合了演奏的技术与形态学的因素。
二、管弦击乐的欧洲三分类体系
文艺复兴时期以来,欧洲在乐器的概念上,认为它是用来娱乐,并且去荣耀上帝的,所以发展成人本主义的倾向,乃产生了根据乐器的社会功能及非音乐功能的图例式分类。例如十三世纪,Parisian Crocheo根据乐器在各地的用途,而将音乐分成世俗音乐、创作音乐、以及在教堂里使用的音乐,而在各种音乐下谈论乐器。在十四世纪,St.Augustine建立了管乐器、人声、敲击与弦乐器的三分类体系,这是根据声音的特性:有机的(管乐器)、和谐的(人声)、以及有节奏的(敲击与弦乐器)而作的分类;而Boethius则将乐器藉由弦的张力、吹奏、敲击而发声的模式加以分类,亦具相当影响力。
十六、七世纪,弦乐器与键盘乐器这两类更加抬头,敲击乐器被认为是魔鬼的化身,很多学者都不提及敲击乐器,教堂的鼓倒是例外。Virdung将乐器分为弦、管以及敲击三类,在弦乐器的第二阶元,则根据形态学的因素,亦即能改变音高的机件情况,而分成键盘,有品柱的像鲁特琴,产生多声的像竖琴,有品柱及指板的等等。到了Zarlino则变为一个四阶元的系统,键盘类不放于由擦弦与弹奏所组成的弦乐器类。在这个阶段,学者们运用了当时乐器演奏主体注入传统的分类理念,呈现了乐器复杂的机件结构的发展。
三、走向科学的西方近代分类体系
十八世纪以来,世界各地的乐器因殖民地的产生而被收集整理,为了博物馆的展示与目录,乃逐渐形成了至今为全世界所通用的H-S分类头系,而1880年由乐器家马伊雍所发展出来的,是用在博物馆用途的第一个全世界乐器的分类系统。
马伊雍参考了印度的四分类法,而将乐器分为自鸣乐器、膜鸣乐器、气鸣乐器,以及弦鸣乐器,这种逻辑的下分类法,在四个阶元中有三个仅用一种特徵因素。第一阶元由振动及声体的性质而分为四类,第二个阶元因素是声音激发的模式,第三阶元是根据所发出声音是否定音高,以及声音激发子的形式而分类,第四个阶元则是形态学上的因素。总的来说,较少考虑到乐器的演奏技巧、社会背景等等,乃视乐器为音乐功能的、声学的、以及形态学的。
1900年Calpin采用了马伊雍的四分类体系,重新排序及定名为:铿锵的物质、振动膜、管乐器、以及弦乐器。在这体系,他做了七个区分层面,分别以英文字母大写、罗马数字,罗马字母大写、罗马数字小写、罗马斜体字母,以及星号分别来表示。第一阶元是以振动体的物质性质为分类因素,第二阶元则以有无键盘(钮)或自动机械装置为分类因素,第三阶元起其区分因素就不只一个了。
1914年霍恩波士特与萨克斯在《民族学杂志》上发表了“乐器分类法”,乃成为直至今日世界通用的分类体系——H-S系统。
二人是将马伊雍的系统加以采用与扩充,使用杜威的十进位系统,作为博物馆收藏乐器的分类用途。二人在乐器的整体概念,包括了声学、形态学、语言学、音乐形式学,也包括了历史与社会的因素,可说是非常广的,但是在实际设计下,仅能将分类的原则限制于发声体的性质,以及每种乐器的一些演奏方法。
在H-S系统中,第一阶元分类因素是发声装置的物理特性,计分四类:体鸣、膜鸣、弦鸣,以及气鸣;自第二阶元起仅用一个区分因素因有实际之困难,乃容许各个群类根据相关的性质,各自决定区分因素,例如体鸣乐器是激振的方法,弦鸣乐器的第二阶元则是形态学方面的考虑。这个体系动能,并不是对单独乐器的细部研究,而是大层面乐器的鸟瞰。
1937年Calpin提出了第五类的电鸣乐器,随后学习者也纷纷将其加入。
1932年Schaeffner则根据马伊雍的概念,而发展出更具逻辑的二分类系统:主要振动物质是固体,以及主要振动物质是空气,在每一类下再续分数部份。他的系统合乎逻辑,也涵蓋了所有的乐器,而是在五个阶元中使用了单一的区分因素。
1971年,英国学者Montagu则提出一套新的分类系统,这是使用林奈植物分类学的系统,以索引的检索方式形成另一种的分类法。
四、非形态学主流之现代分类系统
H-S系统在为全世界所通用后,学术界对其提出了很多的批评,在小的问题上可以修正加以解决,对于大的原则,诸如十进位体系的缺点等等,则乾脆放弃该系统,另创新的体系,但是在设计之过程中,则又多以H-S系统为参考之蓝本。
1947年德国的Drager根据乐器特性的观察与描述,发展了一种上分类系统,这些因素包括了工艺形态学上的、声学上的,决定乐器发单声或多声的能力的,以及乐器上的音色、音长、音强、动力范围等等,也包括了考古学上的、演奏者与乐器间关系等问题。
1971年Hood则有较特别的分类方法,在外观上,他是以H-S系统的乐器为内容,每样乐器以一种图谱的方式呈现出来,以记号作为有关讯息的语言。这种符号分类法是对H-S系统的最低阶的横向扩展,其方式则是根据音强、音高、音色等的“硬度表”作为最低阶的阶元因素,并且考虑到乐器的描述、演奏的技术、音乐的功能、装饰、文化社会的考虑等等。
1974年Ramey根据了H-S系统的类目,藉由电脑的处理,发展出一个体系,除了与Drager类似的形态学因素外,他增加了由自己以及Hood所发展的有关振动的次要来源,乐器的装饰、以及人类学方面的资料等等的因素,形成了一个新的体系。
1985年,Lysloff则提出了另一种图形显示的分类体系,这是根据不同的发声体、基构、共鸣箱、感应振动子、声音激发子、演奏者与乐器之关系,表演有关情况、声音有关情况,以及调音等三十七种变数中的部份或全部特性,以“多维量图分析”所作出的分类体系。在一个三维空间中,可以看出不同的乐器分布在空间的位置上,根据互相间的距离,可以了解其间的相似性或差异度。
除了以上所提的数位,在二十世纪的后半世纪以来,尚有很多学者在H-S系统的基础上,进行了各种不同的分类体系的研究,例如Malm使用IBM360组合系统对乐器资料加以程式化;1975年德国音乐学家Heyde,1980年日本的Sakurai,等人也都有新的体系发表,可以说在这数十年内,考虑的因素与范围越广,H-S系统就修改或扩展得更多,或脱离得更远,而这些新的体系所运用的方法,如电脑、如统计分析等等,在领域上也跨得更远更艰难。
五、中国乐器现代分类之探讨
乐器分类的体系,并没能在传统的中国引起重视,近代音乐学者,如朱载堉、王光祈、以至杨荫浏乐器分类的见解,基本上则是八音体系的延伸或西方习惯式的管弦击三分类法。①至于在其后于各种音乐辞典书刊,或多或少都有提及乐器分类的问题,皆是套用或引述前述说法,能以专文探讨中国乐器分类体系者,以目前的资料,仅有杜亚雄《中国乐器的分类》、简其华《中国民族乐器分类》、关肇元《乐器分类探讨》、周宗汉《中国少数民族乐器分类初探》、以及陈敏《乐器的分类》或加上李哲洋《乐器的分类》等数位学者而已,其中前四者有提出新体系或修正,以下乃就各人所论述者加以探讨。
杜亚雄在分类上最值得注意的十点一是其对民族传统思维方式的坚持。他认为乐器是人用来演奏音乐的工具,在音乐演奏实践中,进行演奏的是人而不是物,人是决定性的因素,物只占次要地位。他批评S-H系统是首先从“物”著眼,见物不见人的分类法,逻辑性很强,但几乎只适宜在民族音乐学家搜集资料时,和乐器的研究、收藏中运用,所以和音乐演奏实践无缘。(杜亚雄:47)他提出,为了建立符合音乐演奏实践的、有中国特色的乐器分类法,必须在民族传统思维方式的基础上,吸取国外各种分类法的合理成份,对现行分类法进行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他的分类共有五个大的层次,每层又分若干级别,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记,其架构和编号如下:(杜亚雄:47)。
1.发音情况
a.动力来源-吹奏(1)、拉奏(2)、弹奏(3)、击奏(4)。
b.发声机制-体鸣(1)、膜鸣(2)、弦鸣(3)、气鸣(4)。
c.发音形式-直接(1)、间接(2)。
2.乐器形制(以直接吹奏体鸣类为例)
a.外形-管状(1)、容器状(2)。
b.性质-管状分直通管(1)、开管(2)、闭管(3)。
容器状分开放(1)、封闭(2)。
c.按音孔-无按音孔(1)、有按音孔(2)。
3.演奏方法(以间接拉奏弦鸣类为例)
a.与人体的关系-奏时置于人体某部位上(1)、非则(2)。
b.乐器放置样式-竖立(1)、横放(2)。
4.乐器组合-单个(1)、成组(2)。
5.附加说明一如加电声等等。
正如杜亚雄本人所强调,乐器的分类法是以乐器演奏为出发点,即人演奏乐器的方式方法。这种定义似乎是把乐器的分类限制在学音乐的人来看乐器,其优点在分类的原则与因素范围上,对少数的人有其分类之效果;而缺点则是分类的价值太小,视野太窄。
杜亚雄所提之五种分类架构:发音情况、乐器形制、演奏方法、乐器组合,以及附加说明,全是指与演奏及音乐有相关联者,例如拉弦乐器部份,照理说各种不同的外形,如琵琶、古琴、扬琴、箜篌等等,皆有显著的不同,但他却将这些因素完全排除,不予考虑;H-S所不愿强调的演奏方法,如用弹的、用拉(擦弦)的,在此却是第一大要素。
为使此分类能更为清楚,兹以图表的方式加以设计,修正并作分析如下:(取吹奏乐器为例,见77、78页)
根据杜亚雄所设计的标码,与H-S的三数字加一点的方式有异,除部份错误者外,前三个数字应指第一大分类因素:发音情况,包括了动力来源、发音机制、以及发音形式,应可视为前三阶元因子。三阶元之后以一个小数点加以区隔,至第二个小数点前,属于第二大类因素一乐器形制,包括外形、性质、按音孔等等,并非吹、拉、弹、击每一类都有三个阶元因素,如拉弦乐器仅有一个阶元;第二个小数点之后,则是第三大类因素一演奏的情况,与前者相同,阶元量不一;第三个小数点之后,则是第四大类因素一乐器的组合情况。
在图表之设计上,可看出有九纵块区,分别依据八个阶元因素加以编排,最右边则出现了乐器的名称,其间的关系一目了然。在某阶元中,尚未出现的情况,例如142.121.2吹奏气鸣无按音孔的闭管横吹乐器,予问号标明或不予列入。所以本表属半开放系统,可以纵面予以加入,在横向,如小数点间的阶元数也可增减。
即使是以演奏为乐器的分类之主要原则,这个系统仍然漏失非常多的重要因子,例如弹拨乐器的用指甲弹、用肉拨,或用拨片等等,其区别绝不亚于竖立或斜放之差别;而空间时间或其他因素造成的演奏方法变化,其乐器之定位若何,亦是一项值得注意的问题。
关肇元在1982年的《乐器》期刊提出了乐器分类的探讨,②他认为以乐器发音系统的机理,亦即“声音的发生方法”为分类的基本原则,无论从音乐艺术和力学科学的观点来看,都是合理的。(关肇元,1982:1)他并不同意以材料、音性、用途或弹奏机构等作为分类的基本原则,因为材料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改变,音性也会受演奏技巧的影响,用途更是变化多端。因此在他的现代分类法中,他使用了H-S系统的四大类:体鸣、膜鸣、弦鸣、以及气鸣等,以声音的发生方法为分类的原则。在第二阶元以后的细分类上,他认为借用生物学的门、纲、目、科、属、种的类序过于艰难,乃依“国外的一般习惯”,“大致分为大类(Major Category或Great Class),类(Category或Class),大族(Grest family),族或属(Family),种(Kind)”,他认为这样“较实用些”。不过,在他所列出的“现代分类法改革方案”,并无这些细分类的名称,而且“大类、类、大族、族、种”与“门、纲、目、科、属、种”比较起来,实在也说不上为何称后者“实用”,而前者“艰难”。
在体鸣乐器方面,关文说:“现代分类法之初始方案,将体鸣乐器分打、拨、擦三类……晚近分法有所增加,最多分为八类”,文中所说初始方案应指马伊雍的struck、plucked,以及friction等三类,在H-S系统则有四类,即加进了吹奏(blown),若把声奏的下一阶的直接、间接击奏也算入,应有九种:敲击、碰击、落击、摇奏、刮奏、拨奏、擦奏、跺奏、以及吹奏,关文改革方案删去落击与跺击、无吹奏而为六类。在《世界乐器》(Musical Instruments of The World)中,列出了八种激发的方式,与H-S系统比较,后者为了“直接击奏”与“间接击奏”而使激发方式不在同一阶元,似乎不若前者合乎逻辑,则改革方案乃具意义。
在膜鸣乐器方面,其以激发方式分为四类:击奏、摇奏、擦奏,以及膜音管(吹奏),与H-S略异(击奏、弹奏、擦奏、吹膜),H-S系统太过于强调“直接”与“间接”,而不得不放弃阶元因素之均一,是其缺点之一,而在关文改革方案并无弹奏类,是否遗漏?但其将H-S第三阶元的摇奏提至第二阶元,则是较合乎逻辑。
在弦鸣乐器方面,关文同样的批评H-S系统的以某种欧洲乐器为类名,如Lute、Zither等等,以其为代表按结构特徵分类之欧洲本土文化偏见,并认为将三弦、三味线之皮膜拨弦乐器归入Lute类,将胡琴归入Folk fiddle族,过于牵强附会,是不妥当与不宜取法的。(关肇元,1982:27)
H-S系统在弦鸣乐器上,因强调其有机组合情况,而使阶元因素不能均一,关文之改革方案则采用先按激发方式,再按主要结构持徵划分,确较清楚。
在气呜乐器方面,其亦简化了H-S系统复杂的声学现象阶元因素,在第二阶元参考马伊雍的分类,而列了边稜音类、簧管类、唇振动类、以及机械供气类五种,第三阶元因素则是声体的情况而分。
整体而言,关肇元的改革方案,应是H-S的简化系统,其优点在修正了H-S系统阶元因素不一的现象,呈现清楚简洁的分类;其缺点则正因为使阶元因素均一而忽略了甚多因素,此也是H-S二人当初设计该系统已提出的隐忧。
中国乐器现代分类表(吹奏乐器)
续表 中国乐器现代分类表(吹奏乐器)
周宗汉在1983的《乐器》第四期期刊上,发表了《中国少数民族乐器分类初探》一文,他提出“从实际出发,根据对我国少数民族乐器现状的调查,并综汇现代乐器资料和参考国外有关乐器分类法理论,制订出以乐器发音本质为主要特征的乐器四纲分类法”。因此在基本上是引用H-S系统分类原则,但是在第三阶元以后几乎全部以形态学因素为分类之原则,其优点与缺点都与关肇元的分类相同,以分类原则的背景言,是以一个汉人音乐家来看少数民族乐器的分类,未能考虑少数民族特有的文化因素,是一大缺点。
不同于以上数学者之H-S式分类,简其华使用了西欧乐团习惯的管弦分类法,他认为任何一种分类法,无论是按乐器材料制作、发音原理、或者是演奏方式等,都各有所长,也有不能尽善之处,因此从我国民族乐器的名称、构造、演奏等实际情况来看,将其分成管乐器、弦乐器和击乐器三大类,在每一类中,再根据情况细分为若干项目,例如管乐器分成①竹管类;②木管类;③芦管类;④铜管类;⑤角、骨、螺类等等,这种粗略的分类,便于查考乐器之归属,详细之资讯则无从了解。
六、结论
将事物分门别类,就如乐器之分类,是人类思维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文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一个特征。除了某些完全不用乐器的人群团体,或者某些群体,他们的乐器不作为一个独立的东西,在全世界的文化社会,都会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法,来将乐器或合奏诸乐器加以分类。分类的理由,是为了简化与了解的需要,便于掌握或教导别人。
对于某个分类体系,一个分类学家仅选择了在这个文化中,对乐器广泛的概念中的一个部份。同样的材料,例如说是台湾雅美族的乐器,对于一个留学演奏小提琴的学者,跟雅美族一个没受外界影响的老乐人,他们两个看法当然不一样。所以不管这个分类体系的来源如何,其中乐器的选择、分类的原则或特性,以及分类的层次等等,都有很大的关联,所以从乐器的分类体系,就可以探究乐器在当时的社会上、音乐上或其他的功能上,所具的概念或地位,从这些存在的概念可追溯文化或宇宙的内涵。
一个分类体系,主要是根据文化的假设与分类者的目的。以西方的一些封闭体系为例,如H-S系统,对乐器声音的激发有影响的这些形态学上的因素被当做是非常重要的,这是由于西方对传统的声学与形态学上的偏好,所以在现代西方分类上,单簧与双簧的划分是非常清楚的,但是有些民族却不把这些拿来当做分类的选择。例如北苏门答腊的Batak人,他们认为大小与材料才是吹管乐器区分的重要因素;中国的八音分类中,大部份人会不屑地说以玉做的笛子怎么能与编磬放在一类,一个是吹的,一个是敲的,这个说法就错了,那时并不是以演奏的方式来分类的。所以乐器的区分的选择特性,是每种文化所特有的,不仅因空间不同而不同,时间的不同,造成文化的差异,当然也可能呈现不同的概念。
在本文所探讨的数十种分类体系或思维中,没有一种是十全十美的,若要全面则失之繁琐,若要简单清楚,考虑的层面就较低,而在分析探讨其体系,对于“修正”的工作亦无绝对的必要性。例如经过半世纪的H-S系统,一种编码,即可让不同文化、不同语言的人了解这个乐器的性能,少数人的修正并不能获得时空之认同;而对于同一文化层的人,一种较窄面的分类体系,也能使这文化圈内的人对本身的乐器环境有所掌握,因此即使周宗汉以汉人观点对中国少数民族的乐器作分类,它仍然能让汉人对这些陌生的乐器有某程度的认知与了解。
不同的分类原则,不同的逻辑理念,不同的文化圈范围,吾人毋需以H-S的观念来批判中国的八音分类思维,也无需以音乐的角度来衡量H-S对演奏方法的忽视。对某些人言日本三弦与中国三弦有猫皮与蛇皮的大差异,对某些人言,日本三弦是拨子碰弦再碰皮面而发声,中国三弦仅是拨子觸弦。以材料作分类,或者演奏方法分类,亦或音色差异而分类,或者在一个跨文化系统的分类,都有其必要与价值,甚至很多体系被认为不具逻辑性,而对某些文化言,“逻辑”亦非必坚持者。若此,在这浩大的时空,我们将以小心的态度,大胆的享受宇宙下的分类知识了。
〔说明〕本文系选自作者《乐器分类体系之探讨》一文。
〔编辑部收到本文日期:1994年1月18日〕
注释:
①王光祈在三十年代将H-S系统引进中国,但他自己也不用,他在《中国音乐史》一书中提到:兹照西洋近代“乐器学”分类法,将各种乐器分为下列三大类:①敲击乐器。②吹奏乐器。③丝弦乐器。(P.51)
② 关肇元:《乐器分类探讨》载《乐器》1982.1,2,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