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地矛盾、长期不变与农地制度创新_农民论文

人地矛盾、长期不变与农地制度创新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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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要求:“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长久不变”已经成为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建设的基本方向。而要使“长久不变”的政策思路成为现实,势必要求对如何解决人地矛盾这一问题作出回应,并明确相应的制度安排。本文首先回顾了“长久不变”土地政策思路的演变脉络与内涵,其次分析了现行土地制度下的人地矛盾冲突表现形式与解决途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长久不变”框架下应对人地矛盾的措施和建议。

一、长久不变:演变脉络与政策取向

(一)“长久不变”思想的演变脉络。

1.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20世纪70年代末,在人民公社制度开始瓦解,改革环境逐渐宽松的背景下,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作为新制度的核心内容逐步得到确立。从1978年起,农村陆续出现三种类型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即不联产责任制、联产责任制和包干到户。最初主要采取的还是包工到组、包工到户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生产责任制,并不允许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1980年春邓小平同志就农村政策发表谈话,充分肯定了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此后家庭承包经营迅速发展。到1983年底,全国农村基本上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行包干到户的基本核算单位占到了全国基本核算单位的97.8%,实行包干到户的农户占到了全国农户总数的94.45%。

2.15年土地承包期制度的明确。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普遍实行并显现出卓越绩效之后,如何使这一制度保持稳定就成为了政策层面必须要明确的重要问题。《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延长土地承包期,鼓励农民增加投资,培养地力,实行集约经营。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作出规定的同时,中央还就土地调整问题明确“在延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1987年1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199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以及1991年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文件中,都延续了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承包期限和土地调整的政策思路,反复强调要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给农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稳定预期。从实践看,“大稳定、小调整”成为了这一时期土地政策的基调,但同时也有个别地区采取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

3.土地延包与承包期的拓展。20世纪90年代之后,考虑到有些地方1978年就开始搞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如果第一轮承包期从1978年起计算,土地15年承包期最早将于1993年到期。1993年11月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少数第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对承包土地作必要的调整,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三十年土地承包期新制度的提出之后,在1995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1997年8月中办和国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等文件中,中央又多次对此作出重申和完善。

4.三十年土地承包期的法制化。在政策突破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三十年土地承包期政策开始走向法制化。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载入了《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保障这一制度长期稳定,同年7月又将其载入了《农业法》。1998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14条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2002年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作了法律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5.“长久不变”思路的酝酿与提出。尽管土地承包期从最初较短时间到十五年不变再到延长为三十年,已经有了明显拓展。但无论是十五年还是三十年,始终未能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期“有限”问题。三十年的承包期到了之后怎么办?是广大农民关注的重要问题,决策者对此也给予了充分的重视。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同年江泽民同志视察安徽小岗村时,明确表示“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是非常明确的,就是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而且三十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再变。”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规定,“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初步从法律上对30年的承包期满之后的土地承包问题作出了说明。2008年农村改革30周年之际,胡锦涛总书记在安徽小岗村再次强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明确提出了“长久不变”的思想。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随后出台的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了落实“长久不变”政策思路的要求。

(二)“长久不变”的政策取向与现实意义。

“长久不变”农地政策的基本取向已经明确,而且对修改相应法律法规也提出了要求,但目前各方对“长久不变”的具体理解尚未形成一致的意见。比如,有人认为“长久不变”仅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长久不变,但具体到地块是可以调整的;有人认为,“长久不变”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没有存续期间的限制,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永佃化;①还有人认为,从《物权法》相关规定的角度理解,“长久不变”是指到期后继续承包,这与现行土地承包政策相比并没有质的变化。而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的意见则认为,所谓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应当是指现有土地承包所形成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长久不变,既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长久不变,也包括承包期限更长,权利更加充分而有保障,义务更加明确,地块也不再动。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即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实现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和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②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基本经营制度被视为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而土地的家庭经营制度又是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全面梳理“长久不变”思想的演变脉络,不难看出在农村改革三十周年之际提出的“长久不变”思想,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明确的政策指向。

1.“长久不变”是以往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延续和递进。从演变脉络分析,“长久不变”思想的出现并非是偶然或突变。首先,从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看,改革之初的土地承包合同基本是一年或数年一定,1984年确定土地承包期为15年,20世纪90年代后土地承包期延长为30年并为国家的法律所认可,在此基础上提出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体现出政策思路的延续性。其次,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一直是农地政策的基本取向。1984年政策还允许“大稳定、小调整”,20世纪90年代后逐步演变为“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并在实践中否定了“两田制”等动农民土地的做法,“长久不变”则是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基础上的递进。最后,从土地承包权的性质看,改革之初的土地承包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责任制,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从政策层面明确终结以经济责任为特征、具有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关系,取而代之的是依法赋权的新型土地承包关系。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进一步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依法保护用益物权,必然要求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则在以往政策的基础上又递进了一步。

2.“长久不变”的核心意图在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从国家的层面看,当前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于在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土地过快减少,一方面耕地的迅速减少会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另一方面大量失地农民还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据统计,我国1997-2005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747万亩,年均减少305万亩。③截至2004年,全国开发区多达6015个,规划面积3.54万平方公里,相当于5300多万亩;开发区之外还存在大量非农建设用地。近几年的非农建设用地每年在230万亩左右。另据测算,每征用1亩地,将造成0.4个农民失去土地,上亿亩耕地被征用的后果,使全国失地农民已超过4000万人。如何加强对耕地的资源保护和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是我国面临的重大经济政治问题。尽管从政策选择上来看,可以通过调控和规范地方政府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办法来实现政策目标,但在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社会的背景下,更有效的办法莫如通过政策法规的完善来提高农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积极性。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长久不变”框架下更加长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更加充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能够起到调动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积极性的作用,也能增加农民土地维权行为的有效性。

3.“长久不变”是提高农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途径。从文件表述和相关解读来看,“长久不变”的政策被赋予了提高农地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使命。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已证明,赋予农民更加长期而有保障的承包经营权,会对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发挥重要作用。首先,有关研究表明,不稳定的地权使农民对自己所使用的地块缺乏长期的预期。土地不定期调整的作用如同一种随机税,它会在不可预见的某一天将土地拿走,同时带走农民投入土地的中长期投资。④而“长久不变”的农地制度则能够刺激农民增加中长期土地投资,起到提升土壤肥力,改善土地生产条件,提高产出水平的作用。其次,“长久不变”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农民放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奠定了基础,有利于推动有限的农地资源的耕作权向更有效率的使用者集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再次,从理论上来讲,更长的承包经营周期、更加充分的土地权益,必然意味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才能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这就会大大增加征占用农民承包地的成本,进而遏制大规模占用农民土地以低成本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冲动,起到保护耕地资源的作用。

二、人地矛盾:表现形式与化解途径

“长久不变”的政策思路要转化为具体操作执行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范,必须考虑在其框架之下如何解决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具体分析当前我国的人地矛盾,大体表现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其一是人口增长与耕地资源减少的矛盾;其二是劳动力与耕地资源之间的配置错位,即“有人无地种、有地无人种”的矛盾;其三是土地调整与稳定地权的矛盾。这三个层次的人地矛盾形成的原因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化解的途径也不一样。

(一)人口增长与耕地减少的矛盾。

人口与耕地资源的关系自古以来都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国运兴衰的重要因素。早在18世纪末,马尔萨斯在《人口原理》中就阐述了人地矛盾的理论:人类具有尽其所能生育孩子的天性,使人口按指数级数增长,而粮食产量受到土地的制约只能按算术级数增长,这就形成了尖锐的人地矛盾。尽管后来的研究已从多角度论证了该理论的局限性,但200多年来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人口增长与土地减少的现实充分证明了这一理论并非耸人听闻。典型工业化国家的经历表明,在存在资源限制的条件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总伴随着耕地资源的减少。以英国为代表的早期工业化国家表现为耕地减少、牧草地增加、建设用地增加,而以日本为代表的晚期工业化国家则表现为耕地先加快减少而后减少幅度趋于平稳。日本在1960年、1970年和1980年的耕地减少数量分别为5000公顷、36 000公顷、53 000公顷,而在1980年以后每年的减少量为13 000公顷左右,工业化的完成与建设占用耕地的减少具有一致性。⑤

1.人口增长与耕地减少的矛盾在我国尤为突出。1949-1978年,我国的人口总量从54 167万增加到96 259万,三十年间增加了4.2亿人。改革开放后,尽管我国实行了大范围的计划生育,人口增长率较大幅度下降,但人口总量还是呈继续增长之势,到2008年已经达到了132 802万人。有关机构的预测表明,在达到峰值以前,我国的人口增长还将持续相当时间。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预测到2020年中国总人口达14.7亿,国家统计局人口司预测2045年中国达人口峰值15.57亿,中国计划生育委员会预测2032年中国人口峰值14.68亿,联合国人口署预测2020年中国人口峰值14.51亿,美国人口普查局预测2030年中国人口峰值14.59亿人。但与此同时,我国的耕地数量却呈不断减少之势。1996-2008年,我国耕地总量由19.51亿亩下降到18.26亿亩,净减少1.25亿亩。目前我国人均耕地已经下降到1.38亩,全国已有666个县(区)的人口低于联合国确定的警戒线。另据测算,中国土地资源潜在的自然生产力为年生物生产量72.6亿吨干物质,7亿人口是中国的生态平衡点,9.5亿是不计生态代价的粮食安全点,16亿是生态容量耗尽引发总崩溃的临界点。2000年,我国土地资源生产力25亿吨干物质,包括9200亿斤粮食,合理承载的人口为11.6亿,已超载了1.4亿人。⑥

2.制度性因素是我国的耕地减少的重要原因。耕地资源的减少是现代化进程中的长期和普遍现象,但造成我国耕地过快减少的制度性原因也不容忽视。一方面,在现有土地征用制度和财税制度下,农地的取得成本低,而转为城市用地的预期收益高,地方政府和相关利益主体具有占地的强烈冲动。目前,我国对征用农民耕地采取了按照农业用途和倍数补偿的办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不超过30倍的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国家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更低。仅2009年,我国各级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就达到1.42万亿元,相当于同期国家财政收入的20.78%。而土地出让收入的绝大部分又集中于地方政府,实际上成为了很多地方的“二财政”。低成本占地的巨大的利益冲动必然导致大规模占用农地;另一方面,农地的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不完整,导致集体和农户保护农地的动力和机制缺乏。现实中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者是属于乡、村还是组所有并不明确,土地所有权农民人人有份、共同占有但实际上并不清晰,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只是间接和名义上的,一定程度上存在所有权主体虚置问题。农民只拥有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经营和产品收益权,而且土地用途被严格限定在农业领域,抵押、转让等处置权受到严格的限制。国家垄断着城镇土地一级市场,集体和农户并不能凭借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来分享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没有完整和清晰的土地权利,面对强势的买者,农民土地转让的价格必然低于完善市场条件下的均衡价格,农民权益受到了损害。

3.“长久不变”的政策思路间接有利于耕地资源保护。应该讲,“长久不变”的土地政策思路实质上包含了保护耕地的意图。比如,土地承包期限的延长,要求提高征用农地的补偿标准,从而会增加占地成本;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承包经营权权能的扩张,也会增强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和保护土地的坚决性,从而加大土地征用的难度,长久不变框架下的农地制度对于耕地资源的保护是有利的。然而从本质上来讲,“长久不变”的政策安排并非直接的耕地保护制度。“长久不变”框架下保护耕地的意图能否实现,还更多地取决于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和政策环境的改善。首先是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等制度能够得到彻底的贯彻落实,18亿亩耕地红线的底线能坚持守住。其二是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推进,土地征用的公益性范围得到明确的界定,征地补偿的标准逐步提高,农民能够分享部分农地发展权。其三是科学的政府绩效考核机制的建立,对地方政府占地行为的约束机制逐步健全,“土地财政”的现象得到有效调控,地方政府凭借土地生财的冲动有所弱化。其四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有组织的依法维权能力得到加强,等等。

(二)劳动力与土地资源配置的矛盾。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实施,使农民获得了生产自主权、劳动力配置权和产品收益权,制度变革增加了劳动者的努力供给程度并将劳动的监督成本降低到零,有效克服了集体经营情况下农业生产过程的外部性。其结果是“一个在家庭责任制下的劳动者劳动激励最高,这不仅因为他获得了他努力的边际报酬率的全部份额,而且还因为他节约了监督费用。”⑦1978-1984年间,我国粮食、薯类、油料和棉花的单产水平年均增长6.12%、2.76%、6.01%和12.54%,分别是1957-1978年均增长率的2.31倍、2.28倍、3.83倍和5.81倍;⑧另据黄季焜的研究,粮食、油料、棉花等7种主要农产品用工量的加权平均计算,每公顷的用工量由1978年的537个工作日下降到1984年的331个工作日,6年时间下降了38%,⑨由此可见农地制度安排对于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的价值所在。

1.我国劳动力与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存在递减趋势。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家庭承包经营显然不可能一劳永逸地使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实际上,我国粮食单产的增长率1985-2000年间年均增长率下降到1.35%,2001年至今也仅为2.15%;,薯类和油料的单产增长率1985-2000年间分别为0.94%和2.43%,而2001年至今已经分别下降到了0.2%和2.34%,与1978-1984年农地制度创新效应爆发期相比,主要农作物单产的增长率明显下降。黄季焜的研究也表明,从1984-1996年,6种主要作物的单位用工量由331个/公顷减少到262个/公顷,年均减少5.75个,与1978-1984年间年均减少34.33个相比,劳动生产率增长显然十分有限。尽管农业中存在的规模报酬递减规律会使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难以高速持续,但农村劳动力资源配置状况所发生的变化对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的影响也不容忽视。改革开放后,随着非农就业机会的出现,农民配置劳动力资源的范围大大拓展,土地经营不再是农民生产活动的唯一选择。据统计,到2008年年底我国已经有农民工2.25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达到1.4亿人。另从乡村从业人员的行业分布看,1978年我国乡村从业人员30637.8万人,农业劳动力占乡村从业人员的92.88%,农村劳动力绝大部分都从事农业生产。到2008年,我国的乡村从业人员达到52025.6万人,其中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仓储和餐饮、其他行业所占的比例分别为54.52∶14.84∶8.55∶3.11∶7.30∶11.67,农业劳动力的比例已经下降到仅占农村劳动力一半略多的水平。

农村劳动力就业格局的变化,使我国农户家庭的劳动力配置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兼业经营成为普遍现象,农户逐渐分化为纯农业户、农业兼业户(又称一兼户)、非农兼业户(又称二兼户)和纯非农业户等几种类型。农户兼业行为的产生和发展,是农户最大化家庭收入的自觉行为,具有充分的理性。问题是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都表明,不同类型农户在劳动力配置和土地资源使用上的差别很大,农民普遍兼业可能造成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损失。据统计,日本1977年专业农户的土地利用率为109%,而二兼户则为97.5%。⑩2003年对湖北省的一项调查表明,纯农户和以农业为主的兼业户在单产和产值等各项经济效益指标中各有高低,但在几乎所有的项目上,以非农业为主的兼业户不但单产低,而且经济效益也不好。(11)2005年对南京市江宁区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在投入状况、绿肥的使用比例、化肥施用量、复种指数、土地平均规模等农地资源利用的指标中,纯农户大都要略优于一兼户,而两者的指标都远高于二兼户。(12)总体看,随着农户非农活动的增多,农地利用呈现粗放经营趋势,耕地的利用水平在降低。在我国人口与资源关系高度紧张,确保粮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下,农地资源出现的配置效率降低的情况,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2.土地流转是优化劳动力与耕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途径。通过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使农地使用权向有效率的经营者集中,是提高耕地使用效率的重要途径。有关研究表明,土地的自由流转可以产生两种效应:边际产出拉平效应和交易收益效应。边际产出拉平效应指土地的自由流转促使土地边际产出较小的农户将土地租给土地边际产出较高的农户,在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支配下,两者的边际产出趋于相等;而交易收益是土地交易性所带来的第二种资源配置效率,土地交易性的提高增加了土地拥有者在需要时找到土地需求者的概率,同时也增加土地投资实现其价值的概率,从而提高农民进行土地投资的积极性。(13)实践中通过土地流转而形成的种粮大户也确实表现出了良好的经济绩效,其土地利用率、粮食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都要远高于普通农户。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对安徽和吉林的调查,种粮大户的单产水平远高于普通农户,而且亩产随规模增加而提高的趋势很明显。2007年吉林玉米单产水平为433公斤/亩,而种粮大户的亩产水平都在600公斤以上,在生产资金投入、种粮收益等方面种粮大户也普遍高于一般农户。但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农地流转行为并未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而发生的频率加快。土地流转面积占承包土地面积的比例长期在5%左右徘徊,近年来随着《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四减免、四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土地流转的比例开始有所增加。据农业部统计,到2008年年底,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1.09亿亩,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9%。部分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这一比例还更高,比如浙江省截至2009年9月底共有315万户承包农户流转出了承包土地611万亩,分别占总承包农户和总承包面积的33.7%和30.9%。(14)但总体看,与当前农村劳动力资源流动的情况相比,土地流转还处于比较低层次的水平。

3.“长久不变”的土地政策有利于推动农地流转。相对于人口与资源的矛盾而言,“长久不变”的土地政策应该能对优化劳动力与土地资源的配置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核心原因在于,对地权稳定性的预期是影响土地流转行为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实践中很多农户由于担心土地流转后难以再要回,为了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甚至宁愿抛荒也不流转。已发生的流转行为期限也普遍不长,大多数的流转期限在3年以下。地权稳定性对流转行为的影响同样为大量研究所证明。何乐为对浙江省17个村的调查表明,农户对地权稳定性的预期对流转行为具有显著影响,其他对土地流转影响显著的还有农户家庭特征、家庭收入状况、产权制度安排和政府行为。(15)黎霆等对山东、江苏和重庆三省(市)的调查表明,地权的稳定性预期对农地的转入和转出行为都有重要影响,地权稳定能够显著地促进农地流转。(16)同时,从目前的政策法规看,一般情况下规定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土地承包期的延长使土地流转有了更广泛的选择空间。而且,除长久不变的政策思路能够有效增强地权稳定性进而促进农地流转之外,其余对农地流转构成重要影响的因素,比如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流转信息的传递、流转主体权益的保护等,都与政府行为有着紧密的联系,是政府可以管理和调控的变量。因此,从发展趋势来看,可对“长久不变”土地政策对于化解劳动力与土地资源配置的矛盾寄以乐观的期望。

(三)土地调整与地权稳定的矛盾。(17)

相较于人口增长与耕地减少的矛盾、劳动力与土地资源配置的矛盾,土地调整与地权稳定的矛盾在理论上争论更大,实践中土地行政性调整引发对长久不变土地制度合理性的质疑也普遍存在。一方面,从成员权、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保障等角度,不断有研究者主张土地调整;另一方面,尽管国家一直致力于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并明确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但各种形式的土地调整行为一直存在。杨学城等2000年对山东、江苏、江西、河南四省344个县(市、区)的调查表明,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来,89.6%的村进行过次数不一、程度不同的调整,平均次数为3.9次。(18)廖洪乐对陕西、安徽、湖南、四川、浙江5省、10县、30个村90个村民小组的调查表明,自土地承包到户以来,90个样本组中有88个进行过土地的大小调整,累计发生过567次大、小调整,组均6.3次。而且二轮承包之后土地调整也并未停止。(19)承包土地的频繁调整显然严重影响到的地权的稳定性,并与“长久不变”的土地政策存在严重冲突。同时,土地调整行为的普遍性也表明其经济社会原因不容忽视。“长久不变”的土地制度要能够运行,就必须对土地调整的理由是否充分,土地调整是否能够避免,以及“长久不变”框架下如何解决增量人口的土地承包权问题作出回应。

1.从理论上分析,随社区人口变动而调整农地的主张并不具备充分的理论支撑。

首先,认为新增人口无地的主张夸大了矛盾。部分研究者简单地将分地到户后新出生的人口简单地等同于“失地人口”。(20)个别研究者认为“中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已经在不少地方造成了30%的‘无地农民’或‘有地市民’”。(21)这种说法显然不具备基本的政策法规支撑。众所周知,法律也有明文规定,《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判断农民是否无地或失地,基本的衡量单位是农户而非农民个人,这也与我国农村以农户家庭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和消费单位的实际相符。从这个意义上讲,除征占地外原则上并不存在无地农民。当然,随着家庭人口的增减变化,客观上会造成不同农户之间占有土地数量上的差别,但这显然与“无地农民”根本不同。按照目前被大量引用的数据,全国因土地被征占用而造成的失地农民数量约4000万,占全国农民总量的约5%。据吴仲斌等对2008年年底东北三省9个村民小组的调查,农户人均承包地占村民小组人均承包地75%~125%的农户和人口比例分别为49%、52%;农户人均承包地占村民小组人均承包地55%~145%的农户和人口比例分别为75.9%、80.2%;农户人均承包地占村民小组人均承包地50%~150%的农户和人口比例分别为85%、88%;农户人均土地占村民小组人均土地50%以下的农户和人口比例分别为6.7%和6.4%。如果以农户人均承包地占村民小组承包地的50%为安全线,则人地矛盾并不严重。(22)

其次,成员权并不能构成调整土地的必要条件。按照周其仁和刘守英的解释,所谓成员权,即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村庄内部每个合法成员平等地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由于成员权的存在,每当一个新的合法成员进入村庄时,他都有从他人那里分得一份土地的权利,而每当一个成员离开村庄时,其他人享有将其土地平分的权利,其结果自然是土地分配随人口的变化而变化。这种解释无疑为土地调整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撑,农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是我国农地制度的基本框架,集体所有意味着集体内每个成员,不论年龄、性别都平等地享有集体土地的权益。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架构和蕴含其中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均分农地的逻辑。但深入分析,也存在不少可供讨论之处。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与农村社区组织及其成员权并不能等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和农村社区组织及其成员权这两个概念尽管常被混用,但其内涵和权利性质从本质上是不同的。按照张志强等的研究,农村社区组织的成员权主要是由社员的身份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复合而成的非财产性权利,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是一种由分散经营的农户通过土地入社的方式自愿加入合作社而取得的社员权利。(23)社区成员是否必然等同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区新出生人口是否天然地就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还需要深入研究并从政策法规上加以界定。将土地认定是社区所有而不是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将社区成员等同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由此得出农地调整的合理性结论,显然从理论上是有瑕疵的。二是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并构成分割其他成员土地权利的充分条件。总体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基本路径是增强了农民土地权利的排他性,这也符合国际上农地产权随土地价值的上升而沿着排他性方向运动的趋势。从现行的《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的相关规定解读,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实践中我国也采取了按人口或劳动力均分土地的做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就必然能够凭此自动获得一份承包地。一方面,特定集体的土地是有限的,无法做到每新增一个成员就分配给一片土地;另一方面,集体成员权的实现,显然不能以剥夺他人已有土地承包权为条件。“人人有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实现,只能是在制度变迁起点如一轮承包或二轮承包时的有限权利,而不能是也不可能是在所有时间和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实现的无限权利。

再次,土地调整也并不等同公平正义。一些研究认为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根据人口变化情况调整土地,这种观点也并不全面。一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国家显然应该为公民的生存发展提供一些基本的保障和条件,以均分农地的形式提供这种保障是选项之一,而且实际上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地也确实发挥了这一功能。但与普遍的公共服务和完善的社会保障相比,均分的农地制度安排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把农地制度安排与基本保障相混同,从理论上混淆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会造成以农民有土地而回避政府提供社会保障的义务,出现“以土地换社保”等不公平的做法。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本身就建立在土地均分的基础之上,而且政策法规对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视同仁,对同一集体内部的农户来讲,土地承包经营做到了起点公平和规则公平。三是人口增加导致的人地矛盾是动态的、持续的,而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有限的,可以做到一定时点和规则与程序的公平,但不可能做到动态长期的结果公平。四是为大多数研究者所未注意到的是,家庭承包经营与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在时间上是基本一致的,也就是说农民的生育行为是受到限制,新增人口的数量是受到严格配给的。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条件下,农户家庭之间的人口显然不会出现大的差别,通过家庭内部的调剂能够平衡人地关系;若是部分家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孩子使家庭人口增加,并按照所谓“成员权”的要求把符合计生政策甚至是少生农户的土地调出给多生孩子的家庭,显然是更大的不公平。而且为新增人口调地还会刺激农户多生育子女的欲望,进一步加剧人地矛盾。

最后,土地调整的不利影响已为实践所证明。研究表明,土地的行政性调整会从两个方面带来不利影响。一是人多地少、按人均分、好坏搭配的分地办法本已造成了家庭承包制下农地的细碎化,对于耕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农业机械的利用造成了不利影响。据全国土地资源调查,我国田坎面积达1.87亿亩,超过集约化中等水平国家1倍以上;沟渠0.73亿亩,超过集约化中等水平国家1.5倍以上;田间道路估计有1亿亩,超过集约化中等水平国家2倍以上。而土地的频繁调整,更加剧了土地细碎化的程度。二是土地的行政性调整使农民的土地稳定预期不足,导致农户长期投入土地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改善土壤的长期肥力。杨学城等的调查表明,如果赋予农民30年的土地使用权,他们对土地尝试投入的积极性会进一步提高。(24)贵州湄潭县1999年的调查表明,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后,有99%的农户表示愿意对其承包地进行长期投资。(25)俞海等对5省15个县市180个样本地块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和2000年的土壤试验数据的实证分析表明,土地使用权的稳定可以促进诸如土壤有机质之类的土地长期肥力的改善。(26)马贤磊对江西丘陵地区农户的调查数据的计量分析表明,现阶段农地产权因素对农户自发土壤保护投资具有显著影响,其影响表现为减少自然村土地调整次数和提高自然村土地证书发放比例均能提高农地产权的安全性,激励农户进行自发的土壤保护性投资。此外,由于土地是农民最为重要的生活依靠,农民会担心自己在下一轮土地调整中分不到地而不敢外出打工,从而影响到了农村非农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27)

2.随着经济发展,土地调整面临的约束不断增强而且替代制度也逐步健全,土地调整的社会意义大为弱化。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健全使土地调整的经济社会功能逐步弱化。有关学者研究认为,尽管政府主张地权稳定,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但各种形式的土地调整之所以广泛存在,其原因在于土地调整为村民提供了一个收入保险机制。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民普遍面临的自然和市场风险较大的情况下,农地的这种保障作用显然是必不可少的。姚洋的研究表明,以均地为特征的土地制度具有合理性,尤其是在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这种土地制度的社会保险功能尤为突出,而且土地的均分帮助中国减轻了营养不良的程度。(28)但随着我国城乡统筹战略的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重要性在逐渐下降。目前我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人数已经达到8.15亿,基本实现了对农业人口的全覆盖;到2009年上半年已经有4472万多农村人口纳入了低保,平均每人每月实际领取60元;新型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在全国10%的县级行政区展开,覆盖60岁以上农业人口1500万人,到2020年将实现对全体60岁以上农业人口的全覆盖。同时,就农业生产领域而言,近几年各种补贴、保险和价格保护政策的实施,使农业的风险抗御能力有所增强。可以预见,随着农业抗御风险能力的增强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全面覆盖农村,农地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将大大降低,土地调整的正面作用也将逐步降低。

其次,土地承包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使土地调整面临的制约日益加深。我国农地制度的变革并非从一开始就有着明确的整体方案和法律规范,而是采取了基层探索——政策突破——法律规范的办法。总体看,土地调整政策基本上是沿着有条件的允许——不提倡——严格控制路径演进的。改革开放初期允许“大稳定、小调整”,到二轮承包时演变为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并在实践中叫停了“两田制”等调整农民土地的做法,《土地管理法》把30年承包期写入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关系从法律上进行了规范,《物权法》则又更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期满后可继续承包,2009年又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地法律制度建设已经深入到了比较精细的程度。因此,实践中土地调整所面临的政策法规限制增强,调整的成本也越来越高,难度日益增大,调整的次数呈减少的趋势。陶然等2008年对全国6省119个村庄2200多农户的调查表明,在中央大力推进稳定土地承包权的大环境下,二轮承包后各地发生土地大调整和小调整的次数显著下降。二轮承包前,119个样本村中有72.27%的村进行过土地调整,二轮承包后有过调地行为的村庄数降到了42.02%,有57.98%的村庄无论大、小土地调整都没有过。(29)

其三,部分地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的实践反证了土地调整并非不可避免。尽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土地调整非常普遍,但也并非所有的地方都有大范围、大规模的土地行政性调整。一个典型例子就是省级区域的贵州省,从一轮承包就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办法,1997年又进一步明确“全省从1994年起,耕地承包期再延长50年,非耕地资源开发的承包使用期再延长60年”,并继续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执行情况表明,这一办法得到了基层和农民的认可与拥护,长期以来相当稳定。湄潭县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对305户农民的随机抽样调查表明,有95%的农户赞成当前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100%的农户赞成延长土地承包期,有73%的农户赞成“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30)而且与其他地区相比,贵州的人地矛盾同样突出,经济发展水平也更低。2008年,贵州农民收入2796.9元,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8.8%;人均耕地1.73亩,比全国平均水平高约24%,但耕地贫瘠、质量下降问题突出。在这样的情况下,贵州的土地承包关系都能保持稳定,充分说明其他地区的土地调整并非不可避免。农业部改革试验区与美国华盛顿大学农村发展研究所联合进行的调查表明,在1080个调查农户中,尽管有49%的农户不赞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但只要辅之以其他相应的措施,比如:在社区执行这一政策前进行最后一次大调整,采取“动账不动地”的做法,从社区机动地调地给新增人口,给新增人口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尤其是这些措施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同意采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杜绝社区土地频繁调整的农户高达93.6%。(31)廖洪乐对6省90个村民小组824农户的调查表明,有83.5%的农户认为应该根据人口调整土地,只有15.2%的农户认为不应该根据人口变化调地。但在满足一系列条件,比如:耕地按现有人口均分、按现有人口和预测人口分地等的情况下,样本总体中最终有75%的农户认为可以不调地。其中只要提供非农就业机会和实现土地自由转包,就有49.7%和34%的农民认为可以不调整土地。(32)

3.“长久不变”政策框架下的制度创新可有效替代土地调整。“长久不变”政策强调保障农民地权的稳定性,但这也并不等同于土地承包关系的固化和绝对不可改变。实际上,现有的《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对调整和收回土地承包权的几种情况作了说明。《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增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实践中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地方也有类似的办法。贵州省湄潭县是全国首批9个农村改革试验区之一,试验主题是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核心内容的土地制度建设,在延长土地承包期50年的办法中,也规定了在农转非、抛荒土地、承包主体消失和长期不缴纳税费等几种情况下,依据一定条件可收回农户承包土地并招标发包。可见,长久不变并非意味着土地承包行为的固化,而是在认可土地承包经营利益格局的基础上,降低土地调整等行为对农民地权稳定性的损害。土地调整一些积极的功能和作用,也可以通过“长久不变”政策框架下的制度创新来实现。

其一,部分矛盾可以通过政策落实和加大工作力度来化解。一些矛盾问题,比如外嫁女失地、新娶媳妇无地等,目前的政策和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正式制度与地方风俗习惯有一定的差别,导致政策难以完全落实从而引发矛盾;又比如,部分农民工长期外出错过二轮承包导致无地,或是税改前因负担重而放弃承包权,税改后又要地导致出现人地矛盾。这些类型的人地矛盾主要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因此可以通过政策的落实和加大工作力度来化解,并不一定要调整土地,也并不构成对“长久不变”政策思路的挑战。

其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可发挥类似土地调整功能。针对部分确有必要平衡土地承包关系的行为,比如部分农户转移之后愿意放弃土地承包权、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人口的土地承包权等,可以在保持地权稳定性的情况下,通过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经营权转让这一形式来解决问题,从而避免土地的行政性调整。姚洋的研究也表明,一个运行良好的土地租赁市场可以替代土地的行政调整。(33)按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可见,在转让这一流转形式下,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原承包人与土地实际上不再有任何联系,转而演变为发包方与新承包人的土地承包关系。因此,可充分运用这一形式,在集体的管理和规范下,以给予原承包权人合理的经济补偿为条件,鼓励其放弃承包经营权,而又根据一定条件赋予部分增量人口土地承包权,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这一形式,逐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和进入机制,在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和地权稳定的条件下解决增量人口的土地问题,又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三、“长久不变”思路下解决人地矛盾的农地制度创新

(一)通过大幅度提高耕地占用成本的办法来帮助实现耕地资源保护目标。

尽管“长久不变”并非直接以保护耕地资源为目标,但通过相应配套制度的完善,也能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发挥一定的作用。

首先,“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比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济价值要高,因此根据“长久不变”的要求,需要修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规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征地补偿机制,明确按土地的财产性质来赔偿的原则,突破按土地的原用途补偿和不超过三十倍进行补偿两个方面的限制,综合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与生计、农地转用的用途以及农地发展权等因素,较大幅度提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提高占用农地的经济成本。

其次,“长久不变”的土地制度强化了农民维护自身土地权益的动力,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征地程序,明确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实施、纠纷仲裁等环节,进一步扩大和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述权和监督权,保护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占用耕地的博弈成本。

最后,大量的研究都表明了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有利于刺激农户增加投资改善耕地质量,因此要在增强农民地权稳定性的同时,大幅度增加耕地质量建设投入,通过奖励补助等形式,鼓励农民开展土壤改良等活动,把有关法律法规鼓励提高耕地质量的措施落到实处。

(二)以健全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为重点提高农村劳动力和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重点通过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全并配合一系列的制度创新,调整劳动力与耕地资源的配置关系,改变“有人无地种、有地无人种”和部分耕地粗放经营的局面,使土地使用权向最有效率的经营者集中。

第一,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农户经营的基本框架下,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使土地资源向最有效率的经营者集中,提升土地产出能力。做好土地的登记确权颁证,为实现土地的科学规范管理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奠定基础。搞好流转价格评估、法律宣传等中介服务,畅通流转信息,引导各方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土地流转行为的监管,坚决制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的做法,防止耕地流转后出现非粮化、非农化的趋势。

第二,鼓励农村劳动力分工分业,进一步降低对土地的依赖。一方面,逐步改革户籍制度,降低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的条件,让具备条件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按照城乡劳动力平等待遇的基本要求,探索农民工在就业准入、劳动福利、工资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促进农村劳动力稳定转移;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商贸、建筑等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和农机、农技、沼气等生产性服务业,通过分工和专业化来提升农业劳动生产率。

(三)通过建立农地承包进入和退出机制来解决增量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坚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本取向,赋予农民长久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权,严格控制无偿调整农民土地的行为,主要依靠家庭内部平衡来调节人地关系。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农地承包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来解决增量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并通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来逐步剥离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第一,建立农村土地承包进入和退出机制。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于承包方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以给予经济补偿为条件,鼓励其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自然消亡而又无合法继承者的,集体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探索通过政府、集体补助等办法,在从经济上作出合理补偿的前提下,鼓励有稳定的非农就业岗位和收入的农户放弃承包土地,或者将其土地承包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增量人口。集体依法收回的土地,优先无偿发包给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增量人口。对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增量人口,可以支付一定费用为条件授予承包土地,或者赋予其某些优先权,比如优先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转让的土地承包权,优先承包“四荒”权等。

第二,创造条件逐步剥离农地的保障功能。保障功能的存在是导致土地频繁调整的根本动因,逐步剥离土地的保障功能是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重要条件。一方面,循序渐进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民工由农村的土地保障变为平等享受城镇的社会保障,为流出土地甚至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进一步健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提高保障程度,降低农民对农村土地的依赖,弱化土地调整的诱导因素。

注释:

①高圣平等:《从“长期稳定”到“长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再认识》,载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7月,第22卷,第4期。

②上述对“长久不变”的解释见孙中华:《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几个问题》,载于《农村经营管理》2009年第5期。

③林泉:《我国能保住18亿亩耕地红线吗——我国耕地保护工作的现状、对策与展望综述》,载于国土资源部网站,http://www.mlr.gov.cn/zt/tdr/2009/hm/200906/t20090617_121672.htm。

④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⑤蔡玉梅:《典型工业化国家经济发展与耕地变化关系》,载于国土资源部网站,http://www.mlr.gov.cn/zt/2006tudiriluntan/caiyumei.htm。

⑥中国国土资源网:《乘着科技的东风腾飞——中国土地学会专家谈新中国土地科学发展历程》,载于http://www.mlr.gov.cn/zt/rd/gtzyhh60/tdly/200910/t20091009126003.htm。

⑦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第1版。

⑧数据来源:根据《新中国农业60年统计资料》计算,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年版。

⑨黄季焜:《中国农业资源配置效率的变化及评价》,载于《中国农村观察》1999年第1期。

⑩张路雄:《中国耕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不可回避的政策选择》,载于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9/200901/67927.html。

(11)梅建明等:《工业化进程中的农户兼业经营问题的实证分析——以湖北省为例》,载于《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第6期。

(12)梁流涛等:《不同兼业类型农户的土地利用行为和效率分析——基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实证研究》,载于《资源科学》2008年第10期。

(13)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14)赵兴泉:《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载于《农民日报》2009年11月24日。

(15)何乐为:《经济发达地区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浙江省的调查分析》,载于《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9年第7期。

(16)黎霆、赵阳、辛贤:《当前农地流转的基本特征及影响因素的分析》,载于《中国农村经济》2009年第11期。

(17)若无特别说明,本部分讨论的土地调整指的是土地的行政性调整,具体包括大调整和小调整两种形式。

(18)杨学城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实施过程的评估》,载于《中国农村经济》2001年第1期。

(19)廖洪乐:《农村承包地调整》,载于《中国农村观察》2003年第1期。

(20)刘燕舞:《反思湄潭土地试验经验——基于贵州鸣村的个案研究》,载于《学习与实践》2009年第6期。

(21)李昌平:《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之优越性》,载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22)吴仲斌、张恒春:《“人地矛盾”程度——以东北三省9个村民小组为例》,载于《农村动态反映》(内刊),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2009年10月20日。

(23)张志强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和农村社区组织及其成员权混同的法经济学分析》,载于《农业经济问题》2008年第10期。

(24)杨学城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实施过程的评估》,载于《中国农村经济》2001年第1期。

(25)丁远康、黎登庆:《湄潭农村改革试验区延长土地承包期50年的实践与思考》,载于《中国农村经济》1999年第3期。

(26)俞海等:《地权稳定性、土地流转与农地资源持续利用》,载于《经济研究》2003年第9期。

(27)Yao Yang,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nd Lease Market in Rural China,Land Economics 76,2,May 2000.

(28)姚洋:《集体决策下的诱导性制度变迁——中国农村地权稳定性演化的实证分析》,载于《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2期。

(29)陶然等:《二轮承包后的中国农村土地行政性调整——典型事实、农民反应与政策含义》,载于《中国农村经济》2009年第10期。

(30)丁远康、黎登庆:《湄潭农村改革试验区延长土地承包期50年的实践与思考》,载于《中国农村经济》1999年第3期。

(31)张红宇:《中国农地调整与使用权流转:几点评论》,载于《管理世界》2002年第5期。

(32)廖洪乐:《农户的调地意愿及影响因素分析》,载于《农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9期。

(33)姚洋:《集体决策下的诱导性制度变迁——中国农村地权稳定性演化的实证分析》,载于《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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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地矛盾、长期不变与农地制度创新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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