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落第举子“再次取解”制度的存在及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代论文,意义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11)04-0128-08
唐代的科举考试,就组织管理而言,大致可以分成中央(朝廷)和地方(包括县和州府)两级。以往的研究偏重中央一级,地方考试制度言之不详,导致后者存在的一些现象长期被忽视,这甚至影响了我们对中央考试制度的全面认识。比如说,唐代的乡贡举子需先经由“州府取解”获得荐送资格,才能参加中央礼部考试。由于录取名额的有限,多数举子必然落第。对于他们中的大多数而言,再次应试自是必然。但是,问题在于:他们是直接拥有再试礼部的资格,还是必须重新经由州府获得新的资格呢?本文的写作,便拟论证唐代乡贡落第举子“再次取解”制度的存在以及它对唐代整个科举系统的意义,并尝试分析这一制度在后世消亡的原因①。
唐代科举按照科目分为常科和制科。制科由皇帝临时下制诏举行,常科则是常年举行的科目。就常科来说,《新唐书·选举志》对应试举子的来源作了区分:“由学馆者曰生徒,由州县者曰乡贡,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每岁仲冬,州、县、馆、监举其成者送之尚书省;而举选不繇馆、学者,谓之乡贡,皆怀牒自列于州、县。”②所谓的“学馆”,特指唐代的官学,大致分成地方和中央官学两个类别。地方官学主要有州学、县学两级。中央官学主要指国子监七学和弘文、崇文两馆,国子七学中较重要者为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凡隶属以上官学学习者,唐人称之为“生徒”。官学之外,是地方乡学和私学,由此出身而参与科举者,唐人称之为“乡贡”,它和“生徒”成为唐代应试举子的两大主要来源。
乡贡举子的应试分成县、州府、朝廷三级,韩愈在《赠张童子序》一文中有详细描述:
天下之以明二经举于礼部者,岁至三千人。始自县考试定其可举者,然后升于州若府——其不能中科者,不与是数焉;州若府总其属之所升,又考试之如县,加察详焉,定其可举者,然后贡于天子而升之有司——其不能中科者,不与是数焉:谓之乡贡。有司者摠州府之所升而考试之,加察详焉,第其可进者,以名上于天子而藏之属之吏部,岁不及二百人:谓之出身。③
可知,三级考试中需先后经过四层考试机关:县——州府——尚书省礼部④——尚书省吏部(铨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文章虽然讲的是乡贡明经(“明二经”)的考试程序,但同样适用于常科中的乡贡进士等。《唐摭言·统序科第》就说:“始自武德辛巳岁四月一日,敕诸州学士及早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里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复,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随物入贡。斯我唐贡士之始也。”⑤另外,就乡贡科目而言,一般仅指常科中的进士、明经、明法三科⑥。至于参加制科的举子,也有通过地方荐举入京者,其性质类似“乡贡”,我们权且别称为“乡贡制举人”。
常科中的乡贡举子,需先经过县级考试,合格者再参加州府考试。州府考试合格者,方能获得州府荐送的资格,从而参加中央考试。由州府荐送举子的过程,唐代习称为“解”。如《唐摭言·会昌五年举格节文》所记:“其诸支郡所送人数,请申观察使为解都送,不得诸州各自申解。”⑦
相对而言,唐人更多地将州府荐送举子的过程称为“解送”。《唐摭言·贡举厘革并行乡饮酒》载:“开元二十五年二月,敕应诸州贡士:上州岁贡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有才行,不限其数。所宜贡之人解送之日,行乡饮礼,牲用少牢,以官物充。”⑧同书卷二又列有《京兆府解送》、《海述解送》两目专述州府荐送之事。
由州荐送,称为“州解”;由府荐送,称为“府解”。宋初所编《太平广记》卷一七八《贡举一》下就分列《府解》和《诸州解》两目。
就应试举子方面而言,他们列名州府,以求获得州府荐送资格,唐人将此类行为称作“取解”,意即“谋取或取得解送(资格或文书)”。《全唐诗》卷三七四载中唐诗人孟郊《湖州取解述情》一诗,题中的“湖州取解”即指孟郊为参加礼部进士科考试,先要从湖州有关贡举机关获得荐举资格。
经由“州府取解”获得荐送资格后,乡贡举子便分别参加礼部明经、进士等科考试。如果考试失败,他们自然可以选择再次应试,这就必然涉及落第举子的“应试资格”是否需重新取得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全面认识唐代的分级考试制度,因而不容忽视。
由于唐代士人崇尚进士科,造成目前所存“州府取解”材料大多属于“乡贡进士科”,故笔者暂以“乡贡进士取解”为例论述落第举子“再次取解”的存在,进而对这项制度存在的范围做一大致推测。
宋人现存典籍中,较早涉及“再次取解”现象的为宋人钱易所撰《南部新书》:
长安举子,自六月以后,落第者不出京,谓之“过夏”。多借静坊庙院及闲宅居住,作新文章,谓之“夏课”。……七月后,投献新课,并于诸州府拔解,人为语曰:“槐花黄,举人忙。”⑨
此处所述,前段本于中唐李肇《唐国史补》:“退而肄业谓之过夏,执业而出谓之夏课。”⑩五代王定保《唐摭言》卷一《述进士下篇》又援引之,并在“夏课”后注云:“亦谓之秋卷”。后段本于晚唐五代李绰所撰《秦中岁时记》,云:“进士下第,当年七月后,复献新文求拔解,故语曰‘槐花黄,举子忙’。”(11)
顾名思义,“过夏”就是过夏天。我们知道,古人按夏历纪月,正月至三月为春季,四月至六月为夏季,七月已入秋。唐代进士科发榜时间,据现存材料,有正月的,有二月,也有三月的,通常情况则在二月(12)。“自六月以后,落第者不出京”的一层意思是:到六月,落第者尚未出京,自然是在长安过的夏天。此外,还有另一层意思是:落第者出京,应在六月前,此后便不出京了。这是为什么呢?唐代规定,州府荐送举子入京必须在十月左右完成,否则无资格参加随后的礼部试。古代交通不发达,边远举子往返京城与家乡两处,前后需几月。举子省试落第后,时间已将近春末,若打算再应次年科举,自然不会返乡,怕误了取解期限。除去交通因素外,举子不回乡取解而在长安“过夏”,还要考虑到京兆取解的特殊性。据《唐摭言·京兆府解送》所载:“神州解送,自开元、天宝之际,率以在上十人,谓之‘等第’,必求名实相副,以滋教化之源。小宗伯倚而选之,或至浑化,不然,十得其七八。苟异于是,则往往牒贡院请落由。暨咸通、乾符,则为形势吞嚼,临制近,同及第,得之者互相夸诧,车服侈靡,不以为僭”(13),可知京兆府取解者,往往意味着省试登第,京兆府的特殊取解地位因而凸显出来,这从现存“府解”资料多数是关于京兆府的就可得到证明。
“过夏”的目的是为了“夏课”,因为是“作新文章”,也就称作“新课”,“新课”在入秋(七月)后投献,所以“亦谓之秋卷”(14)。“秋卷”的投献目的是什么呢?傅璇琮先生在比较“秋卷”和“行卷”的区别时说:“所谓秋卷,实际上并不是进士科举人在礼部试前投呈之作,而是士子为获取京兆府或州府的荐送而向名公贵仕呈纳诗文”,“这是不属于行卷的范围的”,“因为唐代的所谓行卷,是应试的举子将自己的诗文向社会上有地位的人呈献,请求他们向主司即主持礼部考试的礼部侍郎推荐。在这里,行卷者是州府试合格的举子,其目的是获得礼部试及格即进士登第,而求拔解则不过是获得举子资格的一种手段,二者是有区别的。”(15)“夏课”的目的既然指向州府取解,而且是发生在落第后,这是不是意味着需要“再次取解”才能应礼部试呢?显然,单凭此处的记载,我们还不能作出肯定回答。
首先,通过分析唐人部分礼部试诗和州府试诗,可以证明唐代落第举子“再次取解”制度的存在。
据《登科记考补正》卷二三所考,郑谷登光启三年(887)进士第,其年礼部试诗题不详(16)。此前,郑谷多次应举,《文苑英华》卷一八三载其《奉诏涨曲江池》诗一首,原注云:“乾符丙申岁春。”乾符丙申,为乾符三年(876),是年未第,所以此诗当是试而未第之作。《文苑英华》卷一八一又载其《京兆府试残月如新月》诗,据《唐摭言·置等第》所记:“乾符四年,崔淯为京兆尹,复置等第。差万年县尉公乘亿为试官。试‘火中寒暑退’赋,‘残月如新月’诗”(17),可知此诗为乾符四年(877)京兆府所试。郑谷乾符三年参加进士考试,说明乾符二年秋他已取得州府解送资格,乾符四年又经由京兆府取解,说明乾符二年的州府解送资格已经失效。由此可知,落第举子确实需要“再次取解”才能赴礼部应试,即乡贡举子的应试资格是暂时性的,一次取解资格只适用于一次礼部科举。
又据徐松所考,张籍登贞元十五年(799)进士第,其年礼部试《行不由径》诗,张籍诗存,《文苑英华》卷一八九收录(18)。《文苑英华》卷一八五另录张籍《反舌无声》诗,《张司业集》卷四、《全唐诗》卷三八四录此题上有“徐州试”三字。据孟二冬先生所考,“徐州试”当作“汴州试”,此诗为韩愈贞元十四年主持州府取解时所试(19)。可知,张籍于贞元十四年在汴州取得解送资格后,参加次年礼部科举,一举登第。《英华》卷一八六又载其省试诗《罔象得玄珠》一首,应作于贞元十四年前,为省试不第之作,那么张籍贞元十四年汴州取解的性质,同样属于落第举子的“再次取解”。
其次,晚唐人李郃、卢肇的科举事迹也可佐证“再次取解”的存在。
李郃应举经过,唐人李鄠《唐故贺州刺史李府君(郃)墓志铭并序》有详细记载:
府君生五年,能念诗书。……廿七年,举进士。文压流辈,敌乞避路。再试京兆府,以殊等荐。会礼部题目有家讳,其日径出,主司留试不得。明年就试,主司考弟,擢居弟一。后应能直言极谏,天子读其策,诏在三等。时友生刘蕡对诏,尽所欲言,乞上放左右贵幸,复家人指役。……会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殁于贺州刺史宅,年卌五。(20)
由会昌二年(842)享年四十五,推知李郃生年为公元798年。二十七岁初举进士不第,在穆宗长庆四年(824)。其后又说他“再试京兆府,以殊等荐”,知其进士不第后再次取解州府获得礼部进士科的参考资格。具体而言,“再试京兆府”在敬宗宝历元年(825)。礼部试一般在每年正月举行,则宝历二年(826)正月左右,李郃应试,因避讳,中途告退。其后所谓的“明年就试”,指的自然是公元827年,即文宗大和元年。而李郃恰为大和元年进士科状元,《登科记考》已列之,可相参证(21)。
关于卢肇,《唐摭言》记载的两则材料值得注意:
卢吉州肇,开成中,就江西解,为试官末送。肇有启谢曰:“巨鳌屃赑,首冠蓬山。”试官谓之曰:“某昨限以人数挤排,虽获申展,深惭名第奉凂,焉得翻有‘首冠蓬山’之谓?”肇曰:“必知明公垂问。大凡顽石处上,巨鳌戴之,岂非‘首冠’耶?”一座闻之大笑。(22)
卢肇初举,先达或问所来,肇曰:“某袁民也。”或曰:“袁州出举人耶?”肇曰:“袁州出举人,亦由沅江出龟甲,九肋者盖稀矣。”(23)
卢肇为袁州人(今江西宜春),故开成年间(836-840)就江西取解,所获名次居末:此为初次取解(“初举”),已获礼部应试资格。又,《文苑英华》卷一八九载有卢肇《江陵府初试澄心如水》诗一首,性质为府试,知卢肇曾于江陵府取解,联系其江西取解事,此次自当为省试落第后的“再次取解”,目的是重新获取州府的解送资格。
再次,五代官方奏敕中曾明确提及落第举子的“再取文解”和“免取文解”问题,由于五代制度多承袭唐代,这有助于对唐代科举制度的全面认识。
据《册府元龟·贡举部》记载,后唐明宗长兴元年(930)六月,中书门下曾就本年新及第进士所试诗赋的复审结果上奏帝王:
今后举人,词赋属对并须要切,或有犯韵及诸杂违格,不得放及第。……其卢价等七人,望许令将来就试,仍放再取文解。……其郑朴许令将来就试,亦放取解。(24)
据此奏文,卢价等七人诗赋多有违格处,应“不得放及第”,不过“许令将来就试,仍放再取文解”。所谓“再取文解”,指的正是举子落第后,若要再试礼部,必须重新取得解送资格。
长兴三年(932),明宗诏令废除“再取文解”制度:
(长兴)三年正月诏曰:“贡举之人,辛勤颇甚,每年随计,终日食贫,须宽奖劝之门,俾释覊栖之叹。今后落第举人,所司已纳家状者,次年便付所司就试,并免再取文解。兼下纳文解之时,不在拘以三旬,但十月内到者,并与收受。”(25)
鉴于举子每年应试奔波之苦,明宗建议自长兴三年的落第举子,无需“再取文解”,可直接参加次年礼部试。这实际证明了“再取文解”为此前的常规制度。
后唐末帝清泰二年(935)九月,朝廷诏令恢复“再次取解”制度:
(清泰二年)九月,礼部贡院言:“……长兴二年正月诏:‘每年落第举人,免取文解。’今欲依元格,诸科并再取解。以十月二十五日到省毕,违限不收。……其月,举人张洞而下,以去年落第人各于乡里取解,以试期近,来往不及,乞今年且徇旧例。”从之。来年即勒本州取解。(26)
礼部原拟本年九月即恢复“再取文解”制度,但距十月下旬赴省的期限已近,张洞诸人(去年落第,今年予再试)临时回乡取解恐“来往不及”,故朝廷诏今年且“免取文解”,待来年则仍旧要“再取文解”。可见,短暂的废除后,“再取文解”制度从法令上得到再次确认。
综上所论,五代时落第举子“再取文解”的制度,实承袭唐代而来,即“再次取解”实为唐五代科举中关于落第举子应试的一项常规制度。
那么,“再次取解”制度的实施,对于唐代科举系统有何实际意义呢?这可从州府取解人数上做一番分析。《唐摭言·会昌五年举格节文》,详细记录了晚唐会昌五年(845)政府对国子监以及各地所送乡贡明经、进士的人数,现节录于下:
所送人数:其国子监明经,旧格每年送三百五十人,今请送三百人;进士,依旧格送三十人;其隶名明经,亦请送二百人;其宗正寺进士,送二十人;其东监、同、华、河中所送进士,不得过三十人,明经不得过五十人。其凤翔、山南西道、东道、荆南、鄂岳、湖南、郑滑、浙西、浙东、鄜坊、宣商、泾邠、江南、江西、淮南、西川、东川、陕虢等道,所送进士不得过一十五人,明经不得过二十人。其河东、陈许、汴、涂泗、易定、齐德、魏博、泽潞、幽、孟、灵夏、淄青、郓曹、兖海、镇冀、麟胜等道,所送进士不得过一十人,明经不得过十五人。金汝、盐丰、福建、黔府、桂府、岭南、安南、邕容等道,所送进士不得过七人,明经不得过十人。(27)
傅璇琮先生据此年举格所载学校与各州府所送人数,统计出“凡明经一千三百九十人,进士六百六十三人,总计为二千零五十三人”(28),这个数字是会昌五年规定的上限,此前可能超过了这个数目,这样每年应进士、明经两科的人数约有二三千。以进士科而言,唐代取人远较宋代为少,平均每年也就录取二三十人。明经科录取人数大约是进士科的十倍,两者合加起来大约三百人,于是每年单这两科落第者就有二千多人。假设两科落第者不需要再次取解就有资格再次应试,那么第一年落第的二千多人再次应举,加上本年新由州府荐送的举子二三千人,那么这两科理论上可以应举人数将达到四五千人。依此类推,三年后,两科应礼部试的人员就会超过万人。显然,这是不现实的,它将造成长安物资的紧张(29)。另外,作为一项成熟的科举制度,它必须使每年应试长安的人数维持在一定规模上。于是,“再次取解”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了。因为,落第者必须再次取解,而州府取解人数每年是有限定的(和录取人数保持一定规格一样,州府取解人数也应维持一定数目上),这样保证了每年有资格应试长安的人数是大体平衡的。
虽然以上可以证明“再次取解”的材料限于进士科,但从“再次取解”对于科举系统的意义上来看,可以推测:乡贡的“再次取解”应该不是一个孤立现象,其他科目经由州府取解参加中央考试而失败者,为参加其后的考试,可能同样需要再次获得荐送资格,即整个“州府取解”都可能存在“再次取解”情况(30)。这本该是唐代科举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令人遗憾的是,唐代相关典章中未能如五代那样保留下此类奏敕。
“再次取解”既然是唐五代科举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这一制度的存在始末,同样值得关注。限于材料,想完整描述它的发展和消亡过程,是极其困难的。笔者仅从其存在基础,尝试分析其消亡的可能原因。
上述分析,我们已明确了“再次取解”的存在基础——“乡贡”,如果“乡贡”消失,那么“再次取解”自然随之消亡。所以第一个原因,可以从乡贡和生徒的互动来看。
唐代举子“再次取解”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荐送资格,即再次成为乡贡举人。如前所述,常科应试举子另有“生徒”一源,即官方在校学生,他们可经由学校系统之选拔,被荐送礼部应举。那么,落第举子是否能改从生徒荐送呢?据《唐会要·学校》记载:“开元二十一年(733)五月敕:诸州县学生,年二十五已下,八品九品子,若庶人生年二十一已下,通一经已上,及未通经,精神通悟,有文词史学者,每年铨量举选,所司简试,听入四门学,充俊士。即诸色人省试不第,情愿入学者,听。”(31)根据这条诏令,落第举子可以进入国子监所属的四门学,成绩优秀者可依次升入太学、国子学,最后经由选拔得到国子监荐送礼部科举的资格。可见,从制度上看,落第举子可避开“乡贡再次取解”一途。
不过,相对“乡贡取解”而言,生徒荐送实际并无优势,原因大略有三。第一,开元、天宝后,尤其是经过安史之乱的破坏,官学教育处于衰颓状态,乡贡成为主要途径。虽然部分时候,学校教育重新得到重视,如武宗会昌五年(845)诏令,规定乡贡不得于京兆府、河南府取解,应由国子监解送(32),但时局使然,官学的颓势已无法挽回。第二,官学的教学内容和进士科考试内容存在冲突。盛唐以后,尚文之风大行于世,以诗赋为主要内容的进士科取代明经科成为士子竞相应试之科目。然而,唐代官学的授课内容始终以儒家经学为主,已不能适应进士科需要,乡贡及第者远远超过生徒及第者,故举子竞趋州府取解,“重乡贡轻学校”愈演愈烈。第三,由学校荐送,需要经由一系列课试及选拔,如入学考试、旬试、升学试等(33),考试次数之多和程序之繁琐甚至超过了乡贡取解。这些因素,使得落第举子热衷再次取解州府(34)。
唐代“生徒”相对“乡贡”的劣势,使得“生徒”渐渐被纳入“乡贡”。不过,明清时期由于科举必由学校,官学教育与科举考试逐渐合一,使得这个趋势发生逆转(35)。当时考生必先考入府、州、县学为生员(秀才),然后历经乡试、会试、殿试的三层选拔。此时的“乡试”大略近于唐宋的州府取解,不过明清乡试的参试人员按照规定为在学生员,和唐宋允许自学或私学出身的“乡贡”参试有异,可以说“乡贡”已被纳入“生徒”。“乡贡”举子既已变为生员举子,州府取解也成为另一系统的乡试,那么“再次取解”自然消亡。
第二个原因是,伴随州府解送试转变成乡试,乡试及第者除去获得会试资格外,还能获得独立出身,有资格进入官僚队伍。“资格”既然已代表一种身份,那么不再如唐代那样是暂时的,因而“再次取解”也失去了存在意义。
我们知道,唐宋应试举子经由州府取解,只是获得参礼部试的资格,并未获得出身,不被授予官资,还不能直接进入官僚阶层。到了元代,情况发生了变化。据《元史·选举志》所载,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正式将州府取解改称为“乡试”。其后又载乡试及第者参加会试落第后的相关待遇:
若夫会试下第者,自延祐(1314-1320)创设之初,丞相怗木迭儿、阿散及平章李孟等奏:“下第举人,年七十以上者,与从七品流官致仕;六十以上者,与教授;元有出身者,于应得资品上稍优加之;无出身者,与山长、学正。受省札,后举不为例。今有来迟而不及应试者,未曾区用。取旨。”帝曰:“依下第例恩之,勿著为格。”泰定元年(1324)三月,中书省臣奏:“下第举人,仁宗延祐间,命中书省各授教官之职,以慰其归。今当改元之初,恩泽宜溥。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汉人、南人,年五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先有资品出身者,更优加之;不愿仕者,令备国子员。”(36)
此段叙述,可以和《元史·仁宗纪》所载相参证:“(延祐二年)夏四月……辛丑,赐会试下第举人七十以上从七流官致仕,六十以上府、州教授,馀并授山长、学正,后勿援例。”(37)可见,从元代开始,乡试及第举子已经取得了独立出身,能被授予官职。
进入明清,乡试及第者习称“举人”,有了一定之名,既取得了参加会试的一种资格(同于唐宋),同时也取得出身,是一个独立的人才等次,这点同于元代。不过,元代乡试及第者一般仅担任学官,而明清举人可被任为推官、知县,其政治地位进一步得到提高(38)。至此,乡试及第者获得的不只是一种暂时的应试资格,更重要的是取得一种长期的身份地位。甚至在身份地位的影响下,所谓的应试资格也具有长期有效性了。从这个角度看,以取得新资格为目的的“再次取解”自然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从唐至清,历经千年,制度上的更迭本属自然,唐代乡贡举子的“再次取解”,便是在唐代特有的制度基础上产生的,随着这一基础的变化,“再次取解”消亡了,似乎历史掩盖了它曾经存在的事实。不过,当我们重新发现这一制度,并将它置于历史的全局中去把握时,却又得到更加明晰的认识。这就是历史的辩证。
注释:
①“再次取解”之外,“拔解”是地方考试制度中被忽视的另一现象,详参拙文:《唐代科举中的“拔解”——兼论“拔解”概念的演变》,《文史知识》2009年第9期。
②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四四,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159、1161页。
③韩愈撰,马其昶校注:《韩昌黎文集校注》卷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249—250页。
④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贡举归礼部前,职权属尚书省吏部考功司。以下为行文方便,统称为“礼部科举”,不再一一注明。
⑤王定保撰,丁如明、李宗为等校点:《唐摭言》卷一,《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6页。
⑥参看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第三章第三节所述,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
⑦《唐摭言》卷一,第1577页。
⑧《唐摭言》卷一,第1576页。
⑨钱易撰,黄寿成点校:《南部新书》乙卷,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1—22页。
⑩李肇撰,曹中孚校点:《唐国史补》卷下,《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本,第193页。
(11)叶廷珪撰,李之亮校点:《海录碎事》卷一九《文学部下·应举门》“槐花黄”条引,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870页。
(12)参看傅璇琮:《唐代科举与文学》第十一章《进士发榜与宴集》所论,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90—291页。
(13)《唐摭言》卷二,第1585页。
(14)傅璇琮先生《唐代科举与文学》认为“秋卷”是“七月后所作新文”,似与原文意思不符,见第263页。
(15)参见《唐代科举与文学》第十章《进士行卷与纳卷》,第263页。
(16)徐松撰,孟二冬补正:《登科记考补正》,北京:燕山出版社2003年版,第995页。按,徐松原定郑谷登乾符三年(876)进士第,实误。
(17)《唐摭言》卷二,第1586页。
(18)《登科记考补正》卷一四,第607页。
(19)孟二冬:《孟二冬文存》(下)所收《唐代进士试年表》,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页。
(20)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八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166页。
(21)《登科记考补正》卷二○,第827—828页。
(22)《唐摭言》卷二《恚恨》,第1591页。
(23)《唐摭言》卷一二《自负》,第1685页。
(24)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六四二《贡举部·条制第四》,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第7694—7695页。
(25)《册府元龟》卷六四二《贡举部·条制第四》,第7696页。按,此事又见于《册府元龟》卷六三三《铨选部·条制第五》,第7591页。王溥:《五代会要》卷二三《缘举杂录》,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83—284页。《旧五代史》卷四三《唐书十九·明宗纪第九》,第587页。
(26)《册府元龟》卷六四二《贡举部·条制第四》,第7698页。按,所谓“长兴二年正月诏”,有误,据前引,当作“长兴三年”。又,此事又见于《五代会要》卷二三《缘举杂录》,第284—285页;《旧五代史》卷四七《唐书二十三·末帝纪中》,第652页:二书即作“长兴三年”。
(27)《唐摭言》卷一,第1576—1577页。
(28)《唐代科举与文学》第三章《乡贡》,第49—50页。
(29)唐代曾有东都洛阳和西京长安同时举行科举的情形,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为了分散应举人数,避免西京物资紧张。
(30)上引后唐清泰二年(935)礼部奏文中,称:“诸科并再取解”,既云“诸科”,则“再取解”不仅限于进士科,唐代情况应同此。
(31)王溥:《唐会要》卷三五,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634页。笔者按,此事又见《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上》:“又敕州县学生年二十五以下、八品子若庶人二十一以下通一经及未通经而聪悟有文辞、史学者,入四门学为俊士。即诸州贡举省试不第,愿入学者亦听。”系于开元七年之后,开元二十四年之前。
(32)《唐会要》卷七六《贡举中·进士》,第1382页。
(33)《文苑英华》卷一八九载薛能《国学试风化下》诗,又载喻凫《监试夜雨滴空阶》诗,卷一八七载刘得仁《监试莲花峰》诗,皆属此类课试。
(34)现存文献中,关于唐代举子“再次取解”的事例甚为稀少。马戴今存两首州府试诗,黄滔存三首,李频存四首,但这并不能证明“再次取解”的存在,因为这些可能是试而未第之作,即他们只是多次取解州府为获得荐送资格,而不是有荐送资格者落第后再应州府取解。
(35)参看王炳照、徐勇主编:《中国科举制度研究》第六章《科举制度与官学教育》第四节相关论述,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5—253页。
(36)宋濂:《元史》卷八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026—2027页。
(37)《元史》卷二五,第569页。
(38)参看杨智磊、王兴亚主编:《中国考试管理制度史》第九章《明代考试管理制度的完善》第二节所论,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459—4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