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日本公司产权制度特征——对法人相互持股效率化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产权制度论文,法人论文,特征论文,效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本公司制度是在“明治维新”后,通过移植欧美公司法人制度基础上形成的现代企业制度,但它经过长期发展和创新,已经形成了许多与欧美企业制度不同的特点。特别是其独特的法人相互持股制度成为日本企业最显著的产权制度特征,并对日本企业体制、经营制度和运行机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现代日本公司的产权制度特征
1.日本企业股权结构的法人化
所谓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中股份所有主体构成及其所占股份数量的变化。战前,日本大企业的股份所有结构最根本的特征是以财阀家族或个人所有为核心形成的“金字塔”型的股权结构,即企业的股份高度集中在少数财阀家族的手里,财阀家族通过控股公司层层控制着大批企业,从而形成了纵向垂直的股权所有与控制体系。
战后初期,由于“解散财阀”的经济民主化改革,使战前高度集中于财阀及其家族手里的股权开始走向分散化,一种以分散的个人所有为中心的股权结构代替了以财阀家族为中心的股权所有结构,将近70%的股票由分散的个人持有。这一点是战后初期日本股权所有结构的基本特点。但日本的这种股权结构并没因此延续下去,而是经过暂短的人为分散化后,开始向法人集中,并在战后一直呈上升趋势。1949年个人持股比率高过69.1%,但此后比率不断下降,到1989年已经下降到22.65%;而金融机构和事业法人的持股比率则不断上升,到1989年已上升到67.1%。在持续上升的法人持股比率中,金融机构的持股比率上升最快,1949年其持股比率仅为9.9%,1969年则上升到30.7%,1989年上升到42.3%。其次,事业法人的持股比率仅次于金融机构居于其后,1949年为5.6%,1969年为22%,1989年上升到24.8%。(注:〔日〕全国证券交易所协议会《股票分布状况调查》,1991年版。)
但是,股权结构的法人化现象并非是战后日本独有的现象。从国际比较来看,日、英、美三国的股权所有结构都呈现个人持股比率的持续下降、机构或法人持股比率的不断上升,即企业股权的法人化或机构化是这些国家共有的现象。但是,日本与英、美的股权所有结构有着明显的不同特点。英国个人持股比率的急剧下降代之以年金基金和保险公司持股比率的上升,但事业法人和银行的持股比率极低;美国与英国情况相似,个人下降的持股比率主要由私人年金基金所吸取,银行在制度上不具有持股功能,而事业法人持股很少。而日本的情况与此不同,个人持股比率的下降主要由金融机构和事业法人所吸收,而不像英美那样有发达的年金基金持股者。
2.日本企业股权的高度集中化
战后日本企业股权结构法人化的过程就是资本股权向法人、特别是向金融机构集中的过程,具体表现为前位大股东的累计持股比率很高。据对日本上市最大200家非金融企业的10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率调查,1956年为28.52%,1966年为35.32%,1976年为38.8%,在数以万计的股东中,仅10大股东就集中了近40%的股份,在这近四成的股份中,金融机构占72.4%,其中,银行占36.9%,生命保险公司占24.3%。而在10大股东中,个人股东仅占3.8%,如再加上产业企业大股东, 法人股东的比率高达90%以上。(注:〔日〕三户浩:《日本大企业的所有结构》,文真堂1983年版,第42~43页。)另据1994年对上市企业股份分布状况的调查,前20位大股东持有全部股票的38.8%,其中,个人仅占0.98%,其它企业占7.17%,九大综合商社占0.67%,而金融机构高达30.66%。在20位大股东中,个人占2.53%,其它企业占18.47%,九大综合商社占1.7%,而金融机构高达79.02%。(注:〔日〕全国证券交易所协议会:1994年《股份分布状况调查》。)这说明法人、特别是金融机构是日本股权所有的绝对主体。
3.法人相互持股是法人股权最根本的特征
所谓相互持股是指在战后日本发达的股权法人化基础上,法人企业作为稳定的大股东相互持有对方法人企业的股票,从而在法人企业间形成了一种长期稳定的持股关系。
首先,在上述股权的法人化和集中化的分析中已经明确,在巨大的产业公司的大股东中,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是其最大股东。那么这些巨大的金融机构, 特别是都市银行的股份主要掌握在谁的手里呢? 根据1994年股份分布状况调查显示,全部上市118家银行的股份84.2 %由国内法人持有,其中,金融机构持有38.1%,事业企业持有43.6%。(注:〔日〕《同志社商学》,第48卷,第1号,第75页。)因此, 可以说银行股份的近半数掌握在大型事业企业的手里。这就形成了事业企业的大股东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大股东是银行,它们互为股东,形成了相互持股结构。而且,从银行持股主体的构成看,金融机构之间也互为股东,存在着相互持股关系;事业企业之间也相互持股,从而相互持股关系广泛存在于日本法人企业之间。在70年代,几乎所有上市企业相互持股比率都超过了50%。(注:〔日〕奥村宏:《法人资本主义命运》,东洋经济新报社1995年版,第90页。)
其次,再从上市企业前20位大股东持股状况看日本企业间的相互持股结构。见下表:
上市企业前20位大股东相互持股结构(%)
非
其非金
所有方原加它制融
被所有方 材工制造机
料业造业构
业 计
原材料
17.7 7.6
1.4
11.0
37.8
加工业6.7 27.6
0.77.3
42.3
其它制造业7.0 1.6
7.5
14.5
30.6
非制造业 8.9 8.2
1.9
20.0
39.1
银行 21.9 20.4 7.6
27.5
77.4
信托 25.4 19.9 7.4
31.3
83.8
其它金融机构 5.5 12.3 2.7
12.3
32.8
金
所有方
银行信托其它融全体
被所有方 计
原材料
31.027.14.262.2
100.0
加工业
30.920.95.957.7
100.0
其它制造业
36.227.16.169.4
100.0
非制造业 31.122.97.160.9
100.0
银行 14.6 2.55.522.6
100.0
信托 9.8 0.06.416.2
100.0
其它金融机构 46.418.22.567.2
100.0
资料来源:〔日〕《大和投资资料》,1995年9月,第9页。
如表所示,日本企业间的相互持股关系是以银行与企业的相互持股为中心的。银行和信托银行的所有主体是非金融企业,分别拥有77.4%和83.8%;而原材料、加工业和其它制造业这些事业法人的股份的60~70%为金融机构所有。另外,原材料行业、加工业及非制造业内部分别相互持有17.7%、27.6%和20%的股份。可见,大股东之间存在着广泛的相互持股关系。
再从日本典型的大企业来看法人之间的相互持股状况。以新日铁和住友银行为例,1993年,新日铁发行股票总数688万股,其中10 大股东累计持股比率为24.74%。而且,10大股东全部是金融机构,其中, 住友银行持股为1.7%,是第6位大股东。住友银行1993年发行股票总数为314万,其中10大股东的累计持股比率为26.8%,前20 位大股东累计持股比率为39.09%;在10大股东中,有4家大型产业公司,累计持股比率为8.22%;前20位大股东中,产业大公司共13家,累计持股比率达19.3%。其中,新日铁作为第10位大股东持有1.69%的股份。(注:〔日〕《东洋经济——企业系列总览》,1994年。)可见,新日铁和住友银行的法人化股权和相互持股的结构反映了日本企业股权结构的典型特征。这种相互持股关系不仅存在于两个企业之间,同时,新日铁和住友银行还与其它大银行和大企业保持着相互持股关系,在日本大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持股的网络,从而法人相互持股构成了日本股权结构最根本的特征。
二、法人相互持股制度形成的背景
战后初期,在“解散财阀”的经济民主化改革基础上,原来由家族和控股公司所有的股份已经大部分被分散到了个人手里。但是,从战后的实际情况看,日本公众缺乏吸收、消化大量股份的经济基础,而且由于禁止控股公司设立,同时又没有能够替代大众投资的机构投资家,这使得公众持有的股份处在一种相当混乱和不稳定的状态之中,股份的买卖极为盛行。尽管当时股份买卖并不是为了吞并企业,但在这种混乱和不稳定状态中还是发生了一些兼并事件。这使得一些企业法人为了在混乱的股票市场中避免陷入吞并或兼并的境地,开始寻求关系友好的企业持有自己企业的股份。
使企业的这种持股关系成为可能并发展成为具有普遍性的持股方式,主要有以下方面制度因素:(1 )《禁止垄断法》的修改对企业持股的限制有了较大的缓和。对企业的持股的限制仅局限于“对竞争有实质性的妨碍”的场合和“采用了不公正交易方法”妨碍竞争的场合。其结果,虽然纯粹控股公司仍然禁止设立,但对事业兼营的控股公司则不在禁止范围之列,这在法律上使持股成为可能。(2 )金融机构不在战后解散财阀的经济民主化改革范围之中,而且《禁止垄断法》规定金融机构可持有发行公司所发行的5%股份, 这个规定在其后《禁止垄断法》的两次修改中又被放宽至10%。这样,金融机构不但在战后幸免被分割,保存了实力,而且在法律上有了更为宽松的活动空间。(3 )财阀家族总公司虽被分割为多个独立的公司,但各企业人事上的联系所形成的网络则是无形的,难以用规章制度甚至法律所分割。也就是说,财阀家族的企业之间天然具有血缘联系。上述条件下,企业找到了稳定自己股份的有效办法,即以具有天然联系的、被分割的企业为依托,相互拥有关系企业的股份,这使得财阀系企业在股份资本中介下迅速重新集结起来。特别是银行实力强大,在经济民主改革中丝毫没有受到伤害,它在原有持股基础上又继续扩大其持股数量与范围,这样就形成了战后以银行为中心的新的企业集团。
法人相互持股在更广泛范围内的展开是以资本自由化为契机的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初。1960年,日本加盟OECD,按着OECD的规定,加盟国必须实行资本的自由化。当时,日本企业对资本自由化抱有很强烈的危机感:经营基础较弱的中小企业面对直接投资的自由化,深感其生存受到威胁;而在激烈竞争的产业,不但要面对国内竞争,还要卷入国际竞争,唯恐陷入过度竞争之中;而汽车、电子等大企业则担心间接资本的自由化将使外国巨大资本进入日本,这些巨大资本不仅能够通过控制股权来获得企业经营的控制权,而且还可以控制和支配市场。从1967年到1973年日本实施了5次资本自由化措施最终实现了完全自由化。 为了对抗外国资本的并购,日本财界开始商议对策,其中,最主要的是采取“稳定股东”的政策。即大企业为稳定自己的股份而寻找与自己有关系的其它企业持有自己的股份,而自己企业则相应地持有对方企业的股份。这样,在企业之间就形成了稳定的法人相互持股。1967年,应产业界之要求,修改了商法第280条, 规定向第三者进行配股增资由董事会决议即可决定,这样,大企业利用向第三者配股增资,进行了大规模的稳定股东工作,使相互持股进入了一个新的高潮。这一时期, 即从1962 到1974年,除三菱集团外,其它企业集团的相互持股比率年均增长3~5%。稳定股东工作和相互持股的发展强化了旧财阀系企业集团,芙蓉、第一、三和新兴企业集团也由此而形成。产业界通过资本、业务协作获得了重新组合、调整的机会,促进了产业系列化体制的形成与发展。特别稳定股东工作和相互持股在促进日本产业重组的同时,也促进了股份向事业法人和金融机构的集中,形成了日本特有的法人持股现象。
三、日本法人相互持股制度的效率功能
从上述法人相互持股形成的背景看,它是在战后股份市场极端混乱、外国资本进入的特定环境下,在日本企业实力尚弱、国际竞争实力尚不强大的情况下,企业采取的一种自我防卫性的制度安排。战后企业的重组和资本自由化浪潮促进了法人相互持股的形成和发展,在70年代达到高峰后,在其后的时间里,不管日本经济是从高速增长转为低速增长,还是90年代的“泡沫经济”和其后的经济长期衰退,日本的法人相互持股则是相当稳定的。如果说法人相互持股仅是战后经济混乱和资本自由化情况下,企业实力不足,惟恐陷入被吞并和被兼并的结果,其产生和发展有其客观性和必要性;那么,70年代后日本的大企业不但具有抵御资本自由化冲击的实力,而且成为资本自由化的推动者,是世界资本自由化重要的推动力量。另外,与战后初期相比,日本股票市场迅速发展,东京证券交易市场成为世界性的金融中心,战后混乱的股市一去不复返,居民对股票消化能力也大为增加。在此情况下,法人相互持股作为一种防卫性的制度其功能也已衰退,法人相互持股所产生的背景也不复存在。从这个角度看,相互持股的制度安排已经没有其存在意义。但事实上这种制度依旧存在,其规模与水平并没有多大的变化。这说明,法人相互持股除了具有在特定环境下的防卫职能外,还有其它制度功效使其能够继续存在,弄清法人相互持股继续存在的理论和逻辑,可以说是阐明日本企业制度的关键所在。
1.法人相互持股与企业间交易关系的长期化
从法人相互持股产生的背景看,首先是在有着相互联系和友好关系的企业间进行稳定股东工作。这种相互联系典型的情况是两个企业存在着交易关系,而友好关系虽不局限于交易关系,但一旦两者存在相互持股关系,则这种友好关系就会自然转化为以交易关系为核心的市场关系。在纯粹的市场经济里,企业的交易原则上是一种短期的、完全市场化的交易行为,即“所谓市场交易的实质是指被用来进行交易的商品已极为标准化,在买方卖方之间对交易商品不存在很大的信息差距。从而一旦价格确定,即可以极其简单的形式使交易得以成功。”(注:〔日〕今井贤一、小宫隆太郎主编:《现代日本企业制度》,中译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84页。)但事实上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上,交易双方对交易对象并不存在完全信息,而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这样双方在市场交易中都存在着机会主义动机,以欺骗与不诚实行为力图在价格或产品质量等方面获取高额利润。现代博弈论可以用来描述其经济行为特征及其利益分配格局。
设有A、B两交易企业,其行为特征及其利益分配如下表:
B
诚实不诚实
A诚实 (8 8)
(4 10)
不诚实(10 4)
(6 6)
从表可见,A、B两个企业交易过程中都存在着机会主义动机,即不管是哪个企业,只要采取不诚实手段就可以获得较大收益,这就决定了两个企业作为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独立体都会选择(不诚实、不诚实)这一组合解,但是,这一解并非是最优解。因为如果A、B两企业在交易中都采取诚实的合作态度则其最终合作解(诚实、诚实)的利益组合要大于非合作解组合。但是,由非合作解,(不诚实、不诚实)向合作解(诚实、诚实)的转化受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矛盾的制约,不能自动转化,这意味着在个人理性选择下资源将达不到最优配置,即交易并没有使双方获得最大收益。因此,这就需要某种制度安排来促使和保证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统一。在西方,是在双方交易过程中通过签订严格的合同或契约约束双方的行为,把机会主义降低到最低限度。而在日本则很少采取这种完备契约去规范交易双方,而是运用法人相互持股的制度安排来实现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统一。
完全竞争市场的交易是一种短期化的交易,交易双方在追求每一次交易的最大化中不惜采取背叛性行为而牺牲交易对手,这样,“各企业在追求自己的利润的最大化并不必然使处于交易关系中的所有企业的共同利益最大化”。(注:〔日〕今井贤一、小宫隆太郎主编:《现代日本企业制度》,中译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88页。)但是,日本的法人相互持股使企业与企业建立起一种稳定的交易关系,这使得企业短期的市场交易关系转化为一种长期交易关系。“如果交易关系今后将一直继续下去的话,多个企业并不一定采取使自己一时性利润最大化的行动。”因为在长期交易中,如果一方采取背叛行为,另一方就会中止交易的活动,这不但破坏了交易关系,而且也会使稳定的持股关系受到威胁。因为背叛行为会使相互持股的一方抛售其持有的股份,与背叛企业相互持股的其它企业考虑到会遭遇同样情况,也会采取终止交易活动和卖掉股票的做法。这就会使长期交易中的双方不会为追求一时的利润而采取背叛行为,采取协调性行动的结果会使利益从(6、6)增大到(8、8);另外,日本企业的相互持股实际上形成了集团化的企业存在方式,相互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交易关系,如果一个企业采取背叛性的行为不但会引起其它企业交易的连锁反映,而且会更大范围地损害其声誉,使该企业在集团内的继续交易遇到困难,招致不信任。因此,法人相互持股制度使完全的市场交易转变为长期的稳定市场交易,对抑制交易中的机会主义有着重要作用。
2.法人相互持股与信息共享效果
在完全的市场经济中各种交易一般是分别独立进行的,产品和劳务的买卖一般不与其它的交易相混同,股票的买卖也是以获得或掌握经营支配权为目的独立分别完成的。但在日本,具有交易关系的企业间一般都存在着相互持股关系,这种相互持股关系使交易企业能够采取协调行动并使交易关系长期化、稳定化。也就是说,事业交易浸透在相互持股关系中,两者相互依存,互为前提,日本事业交易由市场交易转变为组织化的市场交易。在这种组织市场中,事业交易与股票交易重合,其重要功效是能够增大信息的共享效果。在只有交易关系的企业之间,存在着通过采取非诚实或反叛行为获取超额利润的动机,为了不让对方了解这种行为和动机,交易过程中必须保留一定的信息量,即必须使交易双方信息非对称,信息分享程度低。在事业交易和相互持股重合的情况下,则不但可以克服机会主义动机,而且还提高了交易双方信息的分享程度,进一步扩大了信息共享度和范围的效果。通过这种信息的共享,不但可以实现交易双方的协调机制的顺畅运行,而且大量优质信息的获得可以降低事业交易中的不确定性,由此使控制和消除事业营运中的风险成为可能。
3.法人相互持股与股价的稳定化
从发行股票的目的看,筹集资金应是其首要目的。但在法人相互持股的情况下,法人企业间发行的股票被双方相互持有使股票的发行成为“纸上游戏”,对实物经济并无多大影响。(注:〔日〕二木雄策:《日本的企业集团》,东洋经济新报社1976年。)但相互持股对公司财务的影响更重要地表现在高股价经营和较高的股价收益上。日本法人相互持股虽然其目的在于稳定股价,防止被吞并,但稳定股东在吸收市场浮动股的同时,长期持有企业股份使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了限制,其实质是通过稳定股东工作控制了股票市场的供给,使股价维持在较高水平上。股价高不但使想兼并的企业因成本太高难以下手,而且使企业在时价发行的股票中能够处在更加有利的地位上,特别是高股价带来了高收益。一般说,稳定持股比率和相互持股比率高的企业,PER (股价收益率)水平也较高,即相互持股具有提高PER的功效(获岛诚治,1993 ),另外,即使相互持股削弱了直接筹资的功能,但却增加了持股双方各自的资本金,提高了企业的自有资金比率。据测算,日本六大企业集团相互持股使自有资本率提高了20%(伊藤邦雄等,1990年)。自有资本率是衡量企业财务风险的重要指标,法人相互持股提高了各自企业的自有资本比率,无疑具有降低财务风险的效果。
综上所述,日本企业的法人相互持股制度从效率化角度看有其继续存在的合理逻辑。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人相互持股制度也包含了与市场经济不协调的矛盾因素。特别是日本企业集团、系列化的生产体制存在着一定的封闭性、不透明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竞争。法人相互持股能否继续存在,取决于其效率化运行能否克服其自身带来的不利因素的影响、能否适应日本经济结构和体制更加市场化的改革,这一点将决定日本法人相互持股的产权制度的未来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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