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与网络媒体结合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纪检监察论文,网络媒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547(2009)09-0012-03
在现今这个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网络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和网络媒体之间的结合,将为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前者的监督职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者的结合是党务政务借助电子化和信息化达到公开透明的重要途径。
网络的力量在21世纪的今天已经无人质疑,它被誉为广播、电视、报纸之外的“第四媒体”,网络以其高度的分布性、交互性等特点,在许多方面已经完成了其他媒体形式所无法完成的工作。在已经结束的2008美国大选中,网络再次扮演了重要角色。竞选资金的筹集对任何一位候选人来说事关成败,这方面,奥巴马有着自己的独门密技——网络。根据2007年5至7月的数据,奥巴马筹得3200万美元位居第一;希拉里位居第二,但金额相差悬殊,仅为500万美元。值得注意的是,奥巴马获得捐款的三分之一来自于互联网,其中90%是10至100美元的小额捐款,捐款总人数高达35万人。奥巴马在其竞选宣言中自豪地说:我们正在共同开创历史上最大的草根宣传。显然,把千千万万草根力量汇聚起来的就是网络。网络的力量可见一斑。可以说,网络已经成了表达民意、凝聚民心、团结各方力量的重要平台,成了张扬善良,鞭挞丑恶的重要力量。由是观之,网络媒体的自身特性决定了它与纪检监察工作的结合有着内在的逻辑一致性。
首先,从政治上说,网络媒体与纪检监察工作的结合是新时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创新。无论是在革命中还是在执政条件下,如何认识和处理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所面对的核心问题,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我党处理这一核心问题的既定方针,是一项必须长期贯彻执行的路线。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之后,随着国际和国内形势的新变化,以及党的执政环境和执政条件的改变,客观上又向我们党提出了如何与时俱进地继承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的问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便指明了新时期党的群众路线的新内容和新形式。
《决定》提出了“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各级党组织和干部都要自觉接受党员和人民群众监督”。这一要求充分表明,纪检监察工作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的重要位置。这并不是偶然的,它是党在新时期贯彻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举措,目的在于通过发挥群众对权力的监督效应,使党的执政能更好、更多、更全面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所以拓宽和健全群众监督渠道,就成了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地制约和监督之下的现实要求,而这正是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可能取得突破的契入点。
真正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监督渠道,必须能做到“从群众中来”,即能够扎根于群众中,为广大群众所认可和接受的渠道。覆盖了几乎全国所有省市县的互联网正是这样一个渠道。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近期发布的《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了2.53亿,首次大幅度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位。同时,中国网民规模继续呈现持续高速发展的趋势。与去年同期相比,中国网民人数增加了9100万人,是历年来网民增长最多的一年,同比增长达到56.2%。仅2008年上半年,中国网民数量净增量就达4300万人。对于大多数年轻人和中等收入的白领阶层而言,网络更是不可缺少的生活必需品。网络本身已经成了网民的另一个社交场合。因此,可以说通过追踪国内互联网上的热点话题,你起码可以知道五分之一的中国人在想些什么。为什么纪检监察部门就不能充分利用这一群众喜闻乐见的媒体开展自己的工作呢?
此外,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监督渠道也必须是能够实现“到群众中去”、深入群众、向群众宣传党和政府的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的渠道。网络作为信息时代最便捷和最普及的媒体形式,是舆论导向必须要占一席之地的宣传阵地。有的观点认为网络属于俗文化占统治地位的媒体,主流意识形态没必要介入其中。这种观点值得商榷。2.53亿中国民众都参与其中的虚拟社会,是任何一个执政党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放弃的公共空间,与其让各种非主流或是反主流的意识形态充斥其中左右民众视听,不如大大方方地在网上公开各类党和国家的信息;甚至在表达方式上也可以入乡随俗,大胆采用网络语言来吸引更多的眼球。
鉴于网络媒体在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发挥的影响作用日益深入,并越来越成为民众表达观点和意见的渠道,所以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拓宽和健全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渠道,应该把网络列为一种必须认真考虑的方法上的创新形式,这是由新时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基本方针决定的,也是纪检监察工作在网络时代有效地深入开展的保证,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政治意义。忽略民意是任何一个执政党所不愿看到的,而网络民意更是一个执政党在信息时代不应该忽略的。
其次,从理论上说,网络媒体与纪检监察工作的结合,对于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杜绝和震慑腐败具有如虎添翼的效应,这是由纪检监察工作的属性、腐败现象的特质和网络媒体本身的优势所共同决定的。
纪检监察工作中的最大特点就是渗透性强,需要了解和处理的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各个层面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同时,它还要求所有信息都能通畅顺达,有问必答、有求必应,不放过每一条重要线索。这又决定了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组织协调性很强的工作。纪检监察工作者既是参与者、组织者,又是联络员、督察员,身兼众多角色,面对众多部门,如果协调不力、指挥调度出现偏差,就容易造成部门间的隔阂,影响到监督的实效。因此,信息的广泛采集、互通有无是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这就为以信息传输便捷为首要特征的网络媒体提供了可以发挥自身特长的契机。
相反,纪检监察工作所针对的各种违纪和腐败现象,最惧怕的则是公开和曝光,见光死是腐败行经的致命弱点,所以社会和公众在监督违纪和腐败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香港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在调高汽车登记税前,自己购买了一辆新车,不幸被民众看到,在财政司调税后,就有目击者举报梁锦松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嫌疑,结果导致了梁的辞职。从这一事件不仅令我们感叹特区政府廉政工作贯彻之严,同时也为香港民众的监督意识之强,社会的监督风气之正深深折服;民众和社会已经形成了一张无所不在和无所不包的监督之网,把官员重重包围,使得腐败无从滋生。因此,纪检监察工作如果忽略了社会和民众这张监督之网是无法全面有效地开展起来的,而有效地把社会监督之网纳入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部分,靠的就是互联网这张网。
互联网以其自身的独特优势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这些优势体现在如下方面:
1.广泛参与优势。网络在社会各领域的广泛渗透和应用恰恰适应了监察工作开展的需要,为民众参与监督官员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网络与其他传播媒介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传播权力的普及。网络出现之前普通人向大众传播自己的思想,用自己的思想影响社会,这种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所谓“言论和出版自由”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只是一条抽象的权利。而网络则像没有守门人的论坛,被称之为“自由的信息公社”。网络这种信息言论上的自由强化了网上民众参与监督的自主性,而这种自主性又直接影响到民众的参与监督的成效感,觉得个人在监督工作中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从而提高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使得全民广泛参与监督具有了可能性,并有利于民众意见的真正表达。
2.低成本优势。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政治领域中,官僚、政治家、选民,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要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作为“经济人”的公众,必然要考虑参与的成本与收益。由于参与监督过程要求收集与政策、法规相关的大量信息,这势必耗费参与者的不少时间和金钱,甚至有时候还要冒一定的风险,因此,如果参与的成本大于预期的收益,参与者就会选择退出或不参与。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人们参与的动力,导致公众不参与或参与冷漠。
信息是公民参与监督的前提,而公民参与监督成本大部分耗费在信息的获取与分析处理上,这间接地制约了公民参与能力的提高。网络突破了信息传播的时空界限,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信息传播渠道。形成了多中心、开放式、交互式的信息传播渠道,真正实现了信息的大范围和低成本获取。另外,随着信息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提高,家用网络终端的价格将越来越低廉。这将大大降低公民参与网络监督的成本,进而提高公民参与监督和决策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3.平等性优势。传统社会的监督体系是一种金字塔式的结构,在该结构中,下层众多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隶属于上层少量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信息由低层层层上报,管理权力由上到下层层贯彻执行,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规模是上层小下层大,形成一个金字塔形,管理权力是上层大下层小,形成倒金字塔形。这是一种高度集权,等级森严,自上而下的垂直控制和管理的官僚科层等级制度。在这种传统的官僚科层等级制度之下,突破层级的限制,实现与权力所有者面对面的交流,对于普通的公民遥不可及,监督参与权往往被社会的精英所垄断,因此,监督参与权利并不被平等地享有。
当今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强烈地侵蚀和动摇着这种权力结构。正如美国政治学家哈拉尔所说: “现在,计算机的扩散正在把制度结构从昔日工业化时代的机器似的等级制度转变为有机的网络。”[1]信息网络组织是与金字塔结构明显不同的结构。第一,网络倾向于水平延伸,而不是纵向发展。也就是说,网络关系是同等级间的横向联系,这是金字塔结构所没有的。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指出: “网络组织可以提供一种官僚制度永远无法提供的东西——横向联系。”[2]这种横向延伸的特性可以有效地破坏纵向的官僚等级结构,使社会结构逐步扁平化。第二,在这个网络上的每一个信息点则既可以发布信息也能接受信息,因而每一个信息点都是一个信息中心。这种特性可以克服金字塔结构的一元信息中心的集中控制,并支撑多元的决策中心。网络的平等性优势改变了以往等级森严,自上而下,垂直控制的公共决策体系。网络监督正是利用了这一优势,使得普通民众的参与信息在层级的传递中不被损耗。同时,政策的制定者也将快速、全面、真实地了解相关信息,作出调整反馈,使监督更有效率,真正实现了监督参与权利的平等。
所以正是网络具有的这种种优势,使得全民参与监督成为可能,互联网和民意监督网的两网合一,可以大大震慑腐败等不法行为,腐败一旦发生就有强大的网络舆论进行揭露,使其在众目睽睽之下显露原形,受到惩办。
其三,尽管网络媒体与纪检监察工作的结合,是党的群众路线的有益创新,在理论上二者的结合也具有内在的契合性,但要在实际工作中真正发挥网络的优势,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实践中提出的各种具体问题,总结成功经验,克服不足和缺陷,在现实中不断推进网络监察制度的完善。
2005年12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布了信访和举报网址。这标志纪检监察工作和网络媒体结合的开始,三年多的实践证明这是一条加强监察工作行之有效的途径。中央纪委网上举报中心仅开通半年,就受理举报3.25万件,月均2700件,其中署名举报、有效举报占多数。此外,80%的职务犯罪是通过网络举报发现的。2006年8月到2007年5月,在江苏查处的12起经济大案中有8件是来自网上举报。[3]网络举报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也在于它以本身的优势克服了传统举报方式的缺点。传统举报方式容易泄密,有的举报信还落入了被举报人手里。针对此,网上举报采取了全面的保密措施,例如为举报人设置举报密码,举报人使用秘密网上登录系统后反映情况,所以举报人身份泄露事件大大减少。传统举报处置效率较低,举报人对是否引起上级重视以及处理进度等后续情况心里没底,影响了进一步线索的提供,而网络举报系统的实时信息反馈有效地杜绝了这种情况的发生,使得举报人和受检举方始终处在良性活动关系之中。
虽然在纪检监察工作与网络媒体结合的过程中成效显著,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某些问题,值得仔细研究进一步完善。首先,是公开举报和秘密举报之间的矛盾。公开举报就是在互联网的公共社区内公开发布举报信息,引起舆论注意,进而相关部门介入;秘密举报则是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网站提供举报信息。前者的好处在于能立刻引起公众关注,使得被检举人的恶行在第一时间被曝光;但也有不足,就是容易打草惊蛇,被检举人可能有足够时间来销毁证据,造成后续调查上的困难。此外,也有可能个别别有用心者以公开举报的名义进行诽谤和造谣,引起不必要的混乱。相比之下,秘密举报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把信息直接送达调查部门。但秘密举报有一个信息核实的过程,有时这个过程比较漫长,容易给举报人造成被忽略的感觉,此外,如果检察部门本身人员不能做到信息保密的话,举报人的信息还是有可能泄露,给举报造成一定风险。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相对而言,秘密举报更可靠更有利于查处,应该提倡;但许多举报人在怕麻烦和不愿担风险的心理作用下或是对相关部门不信任的情况下,往往选择公开举报,先对违纪和腐败现象进行曝光吸引眼球。所以这就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在涉及网络举报的制度和程序设计上进一步完善,例如加强宣传减少举报人后顾之忧,端正自身作风建设取得公众信任等等。另外,举报人自身身份的公开与保密之间也是处理网络举报时的一个矛盾。如果是匿名举报,举报人隐匿真实身份,仅仅提出举报内容。这种情况在举报人看来比较安全,但却为调查工作造成了困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有被误为栽赃陷害的可能。所以从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来看,举报人应该相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举报,积极配合提供证据;而纪检监察部门自身也应做好保密制度的建设,杜绝打击报复举报人现象的产生。毕竟网络举报形式虽好,还要制度的全面配合。
另一个比较棘手的则是民间网络举报权的司法地位问题。早在2004年,沈阳市的姜焕文就以个人名义注册了“中国民间举报网”的网站。姜焕文认为,民间网络举报是国家机关网上举报的有力补充,帮助举报人维权,让更多的假冒伪劣商品下架、贪官落马是自己的信念和追求。但是和众多民间举报网一样,姜焕文的网站也是历经波折,开设仅38天就被有关部门封杀。姜焕文说有关部门曾以个人无权受理公民举报和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为由,将网站封杀,而事实上,他并没有受理任何一件投诉,只是将举报信息代为转交给有关部门。网站不过是一个中转站,面向全国搜集举报信息,仅此而已。姜焕文还认为,政府应当给予民间举报网站一个存在的空间,允许其合法活动,依法举报,避免有关线索流失。
网络举报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家职权原则规定,像举报这样敏感的事应由国家司法机关受理。姜焕文的举报网站在接收举报信件中充当一个民间的办案个体的例子,在法律上没有支持的依据。但反面意见认为,姜焕文的情况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接受举报,它只是作为一个平台对群众举报进行整理和转达,对此法律没有禁止个人接受他人举报以及向有关部门转交举报的规定。公民在向国家机关举报犯罪的同时,向其他公民和媒体举报犯罪以寻求援助,其他公民有权接受这种举报进行核实,这些都是公民行使正当权利的体现。关闭举报网站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剥夺了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
这些对立观点表明关于网络举报,国家缺少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当前网络逐渐成为大众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民间举报网站作为网络社会中的新兴事物,在弥补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空白地带这点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应抹杀,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进行规范。例如是否能将其纳入律师事务所可以开办的网络业务之一,通过律师的参与把网络举报一开始就纳入法律的轨道。事实上国外在这方面也是有先例的,例如可将追回损失中的一部分作为律师和举报者的奖励费用。
随着电脑和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带来的社会信息化进程的推进,纪检监察工作也面对着如何在这一过程中与时俱进的问题。时代的发展大潮决定了纪检监察与网络媒体的结合,将是一种大有可为的工作方式上的创新,尽管目前的运转中仍有不少问题,但网络技术本身的易参与、民主化、信息传播高效等种种优点都决定了二者的结合将为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入推进、为构建一个廉洁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党的群众基础建设提供良好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