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的激励消散效应——以中国古代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为例论文,中国古代论文,收入分配论文,效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309(2003)08-0003-10
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框架中,分配是一个由生产所决定的经济运行环节。马克思认为:“所谓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98—999页。)根据这一规定,以往人们对分配问题的经济学考察一般集中在它的生产关系意义,即分配所反映的生产关系本质,至于分配在经济运行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则以“由生产所决定,又反作用于生产”一语以蔽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深化,收入分配日益成为公众关注和经济学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本文试图以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在简要描述中国古代收入分配历史绩效的基础上,通过对其制度障碍的机理分析,探讨收入分配与效益增长之间存在的多种关系之一——负相关性,希望能有益于学术界对相关课题的思索。
一
从史料的角度看,对中国古代收入分配的回顾可以从三方面展开:其一是形成中国古代收入分配格局的思想渊源和观念指导;其二是相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安排;其三是有关经济政策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收入分配很早就被确定为国家统治者的一个重要职责,与此同时,“平”成为执行这一职责的目标。《周易》中说:“君子以表多益寡,称物平施。”(注:《周易·谦·象》。)裒,是聚集、敛取、减少的意思;施,即指给与、分配。裒多益寡,就是对社会财富的占有实行均衡调剂,根据物品的原有价值进行公平分配。这一观念是与先秦时期的法自然思想相吻合的,如《老子》写道:“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注:《老干》第32章。)但是,由起始的“平”和“均”的概念引申出的经济分配主张却有泾渭分明的两种。春秋时孔丘有一段话很著名:“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注:《论语·季氏》。)令人常将“不患寡而患不均”与中国历史上农民起义军的“均贫富”口号相提并论,甚至视之为计划经济时期流行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思想根源,此属误解。根据西汉董仲舒和宋代朱熹的注疏,孔子所讲的“均”,是指一个人所获得的财富或享受的待遇要与他的身份地位相称(注:西汉董仲舒解释说:“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圣者……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使富者足以示其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春秋繁露·度制》)南宋朱熹也认为:“均,谓各得其分。……季氏之欲取须颛臾,患寡与贫耳。然是时季氏据国,而鲁公无民,则不均也。”(《论语集注·论语·季氏》))。这一思想后来被荀况加以具体化。他强调“明分”,这里的“分”有三层含义,其一是指人们的社会关系;其二是指人们的等级地位;其三是指人们的职业分工,这些都是确定个人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获得份额的依据。在荀子看来,有没有“分”颇为重要,因为,“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而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兼足天下之道在明分。”(注:《荀于·富国篇》。)显然,这样的收入分配不可能是数学意义上的平均,而且荀况已经认识到有差距的分配在哲学上是有依据的:“分均则不偏,执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有无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无数也。……《书》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注:《荀子·王制篇》。)
以社会地位为依据进行有等次差别的收入分配,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占主流地位的收入分配理念,在它支配下的制度安排,决定了农民是整个封建社会中最贫困的弱势群体,作为一种对应的存在,由历代农民起义军提出的平均财富的口号是对那个时代不公正的收入分配观念的鲜明抗争。
在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中,劳动民众对收入不公的愤慨之情已有明显表露,那些“不稼不穑”、“不狩不猎”而拥有财富的人被讥为“素餐”(不劳而获)者(注:《诗经·魏风·伐檀》。),人们警告贪婪的“硕鼠”“无食我黍”,“无食我麦”,“无食我苗”(注:《诗经·魏风·项鼠》。)。东汉年间,张角领导了黄巾军起义,他用以发动和组织农民的思想武器是当时的《太平经》一书。书中提出:“或积财亿万,不肯救穷周急,使人饥寒而死,罪不除也。或身即坐,或流后生。所以然者,此乃中和之财物也,天地所以行仁也,以相推通周足,令人不穷。”(注:《太平经·六罪十治诀》。)这与农民要求平等享有社会财富的朴素愿望是契合的。唐末,农民起义军首领王仙芝自称天补平均大将军。北宋王小波号召佃农和茶在起义时说;“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注:王辟之:《渑水燕谈录》。)这次起义的继任领导者李顺曾命令乡里富户除留出必要生活资料外,“一切调发,大岩贫乏”(注:沈括:《梦溪笔谈》卷二五。)。末年,农民起义军领袖钟相宣称:“法分贵贱贫富,非善法也。我行法,当等贵贱,均贫富。”(注: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一三七建炎四年二月十七日。)明末农民大起义时提出的口号则有“贵贱均田之制”(注:查继佐:《罪惟录》卷十七《毅宗烈皇帝纪》。)和“均田免粮”(注:查继佐:《罪惟录》卷三十一《李自成传》。)等。
社会保障是中国古代收入分配思想的另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战国末年至秦汉之际成书的《礼记》中,古代思想家提出了“大同”、“小康”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模式。其中关于“大同”社会的文字是:“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衿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改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产而不闻。是谓大同。”(注:《礼记·礼运篇》。)在这一理想的社会里,财富是公有的,不会由于私人占有而发生资源浪费的情况,同时由于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会出现某些社会成员的贫困,以及因贫困而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从思想渊源上看,大同理想与儒家学说有密切的关系。孔子曾憧憬一个“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注:《论语·公冶长》。)的融伦理道德与社会保障于一体的制度安排。孟子主张行“仁政”,内容包括民众提供必要而稳定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在此基础上实现全社会的经济保障;每家拥有一百亩耕地和五亩宅地,“五亩之宅,数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痒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载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注:《孟子·梁惠王上》。)他还强调:“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日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无下之劳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注:《孟子·梁惠王下》。)可以看出,除了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存在差别外,儒家的社会保障思想是大同理想的直接先行资料。
中国的官员等级制早在周代就已形成。“爵”,本来是一种酒器,但在古文献中,它常和“位”、“禄”等字一起出现。不同地位的人连使用的酒器都不同,各人所享受的物质利益(禄)自然也有显著的差别。如“大国之卿,一旅之田;上大夫,一卒之田”。(注:《国语·晋语八》。)韦昭注曰:“五百人为旅,为田五百顷”,“百人为卒,为田百顷”(注:见《国语》,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477页。)“晋国之法,上大夫二舆二乘,中大夫二舆一乘,下大夫专乘,此明等级也。”(注:《韩非子·外储说左下》。)根据国度的大小,相同的爵位待遇也不同:“次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卿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注:《左传》成公三年。)战国时的爵位是获得物质利益的主要依据,而爵位要靠战功换取。到了秦始皇统一中国,“爵位”意义下降而“官职”重要性上升,李斯等人位及丞相却未有爵称,这是由于“治理国家”已成为“统治者所面临的主要任务”,“这就更需要一些‘智能之官’去治国为政,不一定都要经过杀敌斩首、赐爵之后才去从政为官。于是出现了一些无爵位者任高官的情况。”(注:柳春藩:《奏汉封国食邑赐爵制》,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0—31页。)
官品是曹魏末年制定的,它“以九品这种等级,把新增的、旧有的和职业权已变化了的诸多官职纳入一个新的等级框架”(注: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64、2-3页。)。九品制设置之初,官员的收入标准并用了旧有的禄秩待遇,到了晋朝和北朝,官员俸禄明显与官品接轨。西晋的占田规定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个有文本存世的生产资料分配制度,它直接体现了秦汉以来以社会地位占有物质财富的分配观念。在这个正式由政府颁行的土地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对王公贵族和各级官员的土地限额:“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宅。今未暇作诸国邸,当使城中有往来处,近较有刍藁之田。今可限之,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处,近郊田,大国田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城内无宅城外有者,皆听留之。”对于政府各级官员,则按品位高低有差别地占田:“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田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品;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与此相关的是对劳动力的占有:“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前驱……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不仅如此,与官吏贵族有亲属关系的人也将得到优待:“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注:《晋书·食货志》。)在正式的占田数外,各级官吏还能享受菜田(又称橱田,即官吏的俸禄田)的收益,其标准为:诸公及开府位从公者,“给菜田十顷,田刍十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特进等,“给菜田八顷,田刍八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光禄大夫等,“给菜田六顷,田刍六人”;三品将军等,“给菜田、田刍,如光禄大夫”;尚书等,“给菜田六顷,田刍六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太子少傅、少傅等,“给菜田六顷,田刍六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注:《晋书·职官志》。)公元485年,北魏孝文帝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均田制,其中规定:“诸宰民之官,各随近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项”(注:《魏书·食货志》。)。此外,据《隋书·百官志中》记载,北齐中央官僚的俸禄也以“品”为准,以“匹”为差,如正一品的岁禄为800匹,递减到九品就只有24匹了。土地是农业社会最重要的财富形态,以官位品级作为分配土地的主要依据,反映了中国古代收入分配制度的本质特征。
由国家向无地农民分配土地的做法始于王莽,他在宣布实行“王田制”的诏令中表示:“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注:《汉书·王莽传中》。)但真正在土地制度作出详细规定的是在西晋,占田制有这样的文字:“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四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对受田者的年龄划分是:“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注:《晋书·食货志》。)北魏均田制也规定了农民的受田标准:“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受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请民及课,则受田;者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分田,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注:《魏书·食货志》。)均田制还对农村弱势群体规定了土地分配标准:“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授。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注:《魏书·食货志》。)据史书记载,此后的北齐和北周也都实行过均田制,其中北周的土地占有规定是:“凡人口十以上,宅五亩;九口以下,宅四亩;口五以下,宅三亩。有室者,田四十亩;丁者,田百亩。”(注:《隋书·食货志》。)
但是中国古代的收入分配并没有一套周密稳定的制度安排,在以官本位为核心的分配框架内,对社会各阶层实际收入分配具有多方面影响的还有相关的经济政策。
商鞅变法开了国家强化经济干预的先河,这种干预直接影响到官员、农民和商人的收入。他对官吏制度作了新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注:《史记·商君列传》。)同时,给予农业生产者以政治奖励和经济激励,其措施包括:1、以宦爵劝农战:“善为国者,其教民也,皆从壹空而得官爵。是故不以农战,则无它爵。”(注:《商君书·农战》。)2、以免役劝农耕:“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注:《史记·商君列传》。)3、提高粮食价格:“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食贵则田者利,田者利则事者众。”(注:《商君书·外内》。)4、减轻农业租税,如“訾粟而税”就体现了农业税征课的“不烦”、“不多”原则(注: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404页。)。对商业则实施抑制打击,包括禁止商人经营粮食买卖,“使商无得粜,农无得籴”(注:《商君书·垦令》。),杜绝其在这个主要商品流通领域中的赢利机会;“重关市之赋”(注:《商君书·垦令》。),“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税)必重”(注:《商君书·外内》。),迫使某些商品成倍上涨,以减少商家和市场消费;从事商业经营及其奴隶都要服役,使“农逸而南劳”(注:《商君书·垦令》。);等等。
后来的历史演进表明,对农民收入的倾斜往往有名无实,而真正被统治者加以实施的倒是剥夺商人的政策。西汉初年,“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注:《史记·平准书》。)这些措施的制定既出于政治考虑,牟取财政收入也是一大主因。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汉武帝开始对非农业收益另外征税,史称“算缗”。算缗的征收范围遍及工商各个领域,税率为商业和高利贷业利润每二千钱税一算(20钱,一说为120钱);手工业利润每四千钱税一算:骑士等的把车税一算;商贾轺车税二算;船五丈以上税一算。但到了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由杨可实施的举报运动终于使“算缗”演变成一场对工商业者的浩劫。因为有告发商人财产可以获得一半奖励的规定,举报行为遍及各地,“中家以上大抵皆通告”,朝廷“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项,宅以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而县官有盐铁缗钱之故,用益饶矣”(注:《史记·平准书》。)。唐代德宗年间,为了筹措兵费,有人预谋向商人搜括,规定“钱超过万贯者,留百贯为业,其余官借以给军需。冀得五百万贯。帝许之。诏敕既下,京兆尹韦桢,督行严峻,商人有自缢死者。”钱数不够,复以“借做柜钱”强行盘剥,“长安为之罢市”。后来,赵赞又想出税屋间架、算除陌等花招,“此令下后,怨之声,满于天下”。(注:朱伯康、施正康:《中国经济通史》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83页。)
抑商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就是封建国家直接垄断重要商品的经营,其实际运作始于桑弘羊主管西汉财政事务期间。这方面的政策措施包括1、盐铁及酒专卖;2、均输;3、平准。官营工商业的理由是平抑市场物价,但真正的目的是通过政府特权攫取超额商业利润,所谓“富国非一道”(注:《盐铁论·力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不一定靠农业生产),“富在术数,不在劳身;利在居势,不在力耕”(注:《盐铁论·通有》。),即说明了这一点。从实施的效果来看,商品专卖的共同弊端是品质不良、价格昂贵、强迫摊购,“故百姓疾苦之”(注:《盐铁论·水旱》。)。均输的本意是让各地把应缴的贡物,按照当地的市价,折算成商人一向贩运出境而价廉的土产,由政府的均输官将这些土产运到价贵地区出售,这样既节省了原先的贡物运费,政府又能赚取地区差价。但在实行过程中,一方面,均输官往往“释其所有,责其所无”,“百姓贱卖货物以便上求”,另一方面,在验收土产时,“更恣留难,与之为市”,售货是又“行奸卖平”(注:《盐铁论·本议》。),给人民带来种种困扰。设立平准机构的目的是稳定京师物价,办法也是通过掌握商品和运输,在市场物价高涨时以低价出售,在市场物价下跌时以高价收购。然而,由于官场腐败,“吏容奸豪”,“富商积货储物以待其急,轻贾奸吏收贱以取贵,未见准之平也”(注:《盐铁论·本议》。)。显而易见,这种“与民争利”的举措实际上是对国民财富的掠夺性再分配。
以获取财政利益为目的的货币政策也往往造成民间收入的损失。春秋时单旗反对周景王铸造不足值大钱,认为此举必然导致“民失其资”(注:《国语·周语下》。)。这是因为含铜量不足的大钱(即不足值大钱)是强制流通的,政府可以用它来进行不等价交换,低价收购商品或民间藏铜(作废后的铜币也视作铜),收购来的铜币再铸成不足值大钱投入流通。这样做,等于用政权强制力量进行一次财产再分配,使人民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北宋崇宁四年(公元1104年),由于私铸盛行,通货贬值,政府改当十铜钱为当五,次年又改为当三。周行已指出:这种对铜钱作价的变动,也具有剥夺人民财富的性质:“自十而为五,民之所有十去其半矣。自五而为三,民之所有十去其七矣。”(注:《浮集》卷一《上宣帝书二》。)发行纸币以后,通货膨胀对人民财富的侵夺更为剧烈。如宋代的纸币是按界发行的,由于发行数量不断膨胀,每次换界总是以新币一元折算旧币数元,号称纸币管理的称提对此也无能为力,所以许衡抨击道:“是故讲称提之策者,今三四十年矣。卒无能为朝廷毫发之助。但见称提之令每下,而百姓每受其害,而贯陌益落矣。嘉定以一易二,是负民一半之货也。端平(应是‘嘉熙’)以一易五,是负民四倍之货也。无义为甚。”他还讥讽说:“夫以数钱纸墨之资,得以易天下百姓之货,印造既易,生生无穷,源源不竭,世人所谓神仙指瓦砾为黄金之术,亦何以过此。”(注:《许文正公遗书》卷七《格币札子》。)对据货币史专家彭信威先生的研究,南宋的纸币从会子到关于,滥发的程度达到万倍:“当蒙古人于公元一二七六年占据江南的时候,是用中统钞来回收旧钞,……当时收回的比率是中统钞一贯合旧钞五十贯。这也就是说现钱关子要一百贯才值白银一两。再从关于推算上去,则十六界会子要二千二百五十贯才值得中统钞一贯,或四千五百贯合白银一两。如果从第一界会于算起,不知是多少万倍了。”(注: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91—492、673页。)明代发行的大明宝钞曾出现剧烈的膨胀,由于官吏的收入有一部分也是以宝钞支付的,所以这种通货膨胀也造成官吏实际收入的缩水,如“一个从九品官,在洪武初每个月有八公石的米,正统中减成两石半,成化间减成一石七斗”(注: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91—492、673页。)。
二
按照传统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中国古代的收入分配是由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本质特点所决定的,地主经济以及代表他们根本利益的中央朝廷凭借其对农业社会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占有权,获取了远远高于普通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收入,形成了封建社会中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但是需要解释的问题在于:这样一种生产关系何以能长期延续?西方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曾对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作过观察。他意味深长地写道:“中国一向是世界上最富的国家,就是说,土地最肥沃,耕作最精细,人民最多而且最勤勉的国家。然而,许久以来,它似乎就停滞于静止状态了。……也许在马哥孛罗时代以前好久,中国的财富就已完全达到了该国法律制度所允许的发展程度。”(注:[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65、87页。)在他看来,“若易以其他法制,那末该国土壤、气候和位置所可允许的限度,可能比上述限度大得多。”(注:[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65、87页。)这一论断,启发我们从经济制度的内在机理上寻找中国古代经济停滞不前的原因。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如果社会上个人没有刺激去从事能引起经济增长的那些活动,便会导致停滞状态”(注:[美]道格拉斯·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除非现行的经济组织是有效率的,否则经济增长不会简单地发生。个人必然受刺激的驱使去从事合乎社会需要的活动。应当设计某种机制使社会收益率和私人收益率近乎相等。”(注:[美]道格拉斯·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在这里,个人激励的标准是私人收益率和社会收益率的近乎相等:“私人的收益成本就是参与任何经济交易的个人的利得或亏损。社会成本收益为影响整个社会的成本收益。私人和社会的收益或成本之间的不一致是指某个第三方不经他们同意会获得某些收益或付出某些成本。每当所有权未予确定限制或没有付诸实施时便会出现这种不一致。如果私人成本超过了私人收益,个人通常不会愿意去从事活动”(注:[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17、251页。)。既然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背离是导致经济增长乏力的深层根源之所在,收入分配对一种经济体制的意义就决不是被动的、次重要的。
考察中国古代的收入分配,无论是观念还是制度,都具有偏离经济激励的明显特征。首先,如果社会的主导收入分配制度忽视经济贡献的考量,就会从两个方向扭曲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一致性。一方面,中国古代的最低收入群体是农民,虽然历代封建王朝以重农相标榜,但他们的劳动收益很大一部分是被剥夺的。董仲舒指出秦汉的农业租税已急剧增高,此后,“由于各地情况和各个时期的情况不同,地租率各有差等。但总的来看,50%左右的地租率较为普遍”,以耕种屯田、营田、官庄、没入田等的国家佃农为例,“这类封建农民向国家交纳租税,其剩余劳动成果为封建国家占有。其租税率各代也有差别。在唐代,除屯垦的头一二年免租税外,正常税租是按比例分成收取,一般为对半分或六四分,国家收一半或六成的收获物作租税,与民间地租程度大体相当”,有些朝代规定的租率低点,“但是,历朝官田弊病均多,筹办官员中饱私囊、擅提或变相提高租率的情况很多”(注:李守庸、彭敦文:《特权论》,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164页。)。总之,商鞍所说“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最苦而赢利少”(注:《商君书·外内》。)的状况一直没有改变。另一方面,封建统治者的收入不仅稳定,而且优厚。在晋代,“一个一品官每年可向国家领取禄米一千八百斛(或得到菜田十顷,田驺十人)、绢三百匹、绵二百斤。如果按西晋太康元年的租调征收标准来计算,共计需要农民四百五十户所交的田租、一百户所纳的绢和六十户所纳的绵。此外,还可以再占田五十顷,荫佃客四十至五十户,荫衣食客、典计共六人。这样,每养活一个官员,都需要国家直接或变相地支付一笔不小的开支”。(注:李建渝:《两晋财政初探》,《平准学刊》第五辑上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457—458页。)此外,他们还有多种获取收入的渠道,如元代从宪宗到惠宗(顺帝)的117年间,赐给诸王公主的土地有275000亩,赐给功臣百官的土地有1479700亩,加上踢给寺院的土地,总数达18552700亩。元代的田亩总数资料阙如,但从宋神宗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有总田数248434900亩,和明太祖洪武14年(公元1381年)有总田数366771549亩来看,18552700亩的赏赐额决不是一个小数目。(注:参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18、8页。)
从社会心态的角度看,收入分配中的官僚特权给出了一个错误的示范信息,即仕途是获取物质利益的最佳选择。张仲礼在那部专门研究中国绅士收入的著作中写道:“做官,在中华帝国通常被认为是读书人的最高理想。儒家学说将出什作为其弟子的责职。用子夏的话来说,即‘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官职也是一种巨大的权力和威望。……这种地位给了绅士们迅速积累财富的最大机会。在向绅士提供的各种机会之中,当官不仅是最荣耀的职业,而且几乎是获取巨额财产的唯一途径。在中华帝国,授予官职,同时也就是赐予财富。俗话就说,‘升官发财’。(注:张仲礼:《中国绅士的收入》,费成康、王寅通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对这种公众心理所造成的历史后果,林毅夫曾作过这样的分析:“在前现代的中国,由于从各种意义上讲,在政府任职都是最为荣耀、最有利的职业,因而,传统中国社会把进入统治阶层看作是人们在社会中不断往上爬的最终目标。有才华的人自然被吸引到这一工作上来。为积累参加这些考试所需的特殊人力资本,他们具有将他们有限的时间和资源用于这些方面的足够激励……而且一旦他们通过了这些苛刻的考试之后,他们又会忙于官场应酬,醉心于沿权力阶梯往上爬。做了官之后,他们中的大多数既没有时间也没有激励在[再]积累科学研究所需的追加人力资本。”(注:林毅夫:《李约瑟之迷:工业革命为什么没有发源于中国》,《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9—270页。)这也就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技术动力枯竭了。
理性是现代经济学分析的第一块基石。根据诺思的说法,理性假设对“现代经济社会高度发达的市场中个人做出的选择而言”是正确的,但在此之前,影响人们经济行为的却还是“思想、意识形态、神话、教条以及偏见”等(注:[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运行的历史进程》,《诺贝尔奖获奖者演说文集经济学奖》下,罗汉主译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3页。)。这里隐含的一个判断是:理性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如果社会中人的经济行为不是由理性支配,那就说明这一社会的经济还未达到规范的市场化。接下去可以提出的问题是: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迟迟进入不了市场化,是否与这个社会中人的经济理性不发育有关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
对于人的求利本性,我国先秦时期的思想家已有清晰的认识。春秋时的晏婴说过:“凡有血气,皆有争气”(注:《左传·昭公十年》。)。这里的争,就是指人们获取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本能,其中最主要的是对物质财富的占有及享受。既然这种心理是与生俱来的(所谓血气),外力(包括统治者或说教者)就无法将其泯灭,所以晏婴强调:“且夫饰民之欲,而严其听,禁其心,圣人所难也。”(注:《晏子春秋·内篇谏下》。)当时,孔子也承认:“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注:《论语·里仁》。)。战国时,商鞅指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注:《商君书·算地》。)在他看来,“民之于利”就如同“水之于下”,“四套无择”(注:《商君书’君臣》。);“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格而后止。”(注:《商君书·赏刑》。)《管子》(战国部分)作者认为:“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续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之人海,海深万仞,就波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注:《管子·禁藏》。)。荀子写道:“若夫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注:《荀子·性恶篇》。)“人之情,食欲有 豢,衣欲有文绣,行欲有舆马,又欲夫余材蓄积之富也。然而穷年累世而不知足者,是人之情也。”(注:《荀子·荣辱篇》。)韩非对人的自利心更是作了入木三分的刻画:“王良爱马,越王勾践爱人,为战与驰。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卖。情非僧人也,利在人之死也。”(注:《韩非子·备内》。)他还说:“夫卖拥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佣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佣客致力而疾耘耕,尽巧而正畦陌畦暗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注:《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到了西汉,有关的论述继续出现,如管《子》(西汉部分)作者认为:“百姓无宝,以利为首,一上一下,唯利所处。(注:《管子·侈靡》。)“司马迁的一段话更为著名:“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壤壤,皆为利往。”又说:“富者,人之情性,所不学而俱欲也。”(注:《史记·货殖列传》。)对于这种经济人理性,孔子主张“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注:《论语·尧曰》。),司马迁则提出“善者因之”(注:《史记·货殖列传》。)的呼吁。
但是,中国古代的收入分配制度体现的却是一条相反的路径导向。商鞅提出并推行了“利出一空(孔)”的政策,即由统治者来规定人们求富的单一途径——农战。《管子》(西汉部分)作者虽然也认识到“利然后能通,通然后能国”(注:《管子·侈靡》。),但又断言:“利出于一孔者其国无敌,出二孔者其兵不诎,出三孔者不可以举兵,出四孔者其国必亡。”(注:《管子·国蓄》。)这里的“利出一孔”就是要把商业利润尽可能地归于国家。个人财产得不到保护,社会投资就无法扩大,甚至会萎缩。如标可告缗后,“民偷甘食好衣,不事蓄藏之产业。”(注:《史记·平准书》。)缺乏起码的经济选择和收益预期,理性发育必然受到抑制。在这个意义上,官商结合可能是专制经济中的一种特殊契约关系。商人为了保一己之利,不得不巴结乃至贿赂官府,这在中国古代久已成风。如唐代,“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自今已后,不得更然。”(注:《册府元龟·邦计·户部》。)这种契约关系虽然对双方有利,但从根本上抑制或扭曲了商品经济的人格理性。顾准在分析中国古代未能产生市民阶级的原因时说:“清教徒精神,确实是资本主义的精神动力,其间,并不仅仅是‘节约’和‘忍欲’,还要加上(a)……冒险精神、创业精神,企图在一个领域打出一个天下来的那种事业心。(b)‘上帝的选民’的意识,换句话说,就是要以自己的世界观来改造世界的那种宗教精神。以上几种精神,互相结合,可以表述为崇尚个人才能,力主个人权利神圣的‘极端个人主义”’,“没有这种精神支持,资本家哪里会有创事业精神,哪里敢和贵族王权抗衡。……这样看来,在重农抑商历史传统下的中国商人,只会当西门庆,舔一些太监的唾余,绝不敢要求政权,就不足为怪了”(注:顾准:《资本的原始积累和资本主义发展》,《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6—327页。)。
个人经济理性的压抑,必然伴随着政府干预的加强。近年来制度经济学运用博奕论的分析方法,得出了一些重要的新认识,其中之一,“就是不再把政府当做万能的制度设计者或资源分配的统制者,或慈善的分配裁定者,期待其发挥合理的和中立的作用,而是尝试将政府明确地作为一个拥有独特的激励结构的博弈参加者。由此,可以把各种各样的政治经济制度看做是政治经济博弈的均衡。”(注:[日]青木昌彦奥野正宽冈崎哲二编著:《市场的作用,国家的作用》,林家彬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因为,“国家必须建立在强制力基础上。只要这种强制力不是平均分配的,国家的统治者就可以为自己的利益剥削其他人了。国家是获得贸易收益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也是剥削的来源。”(注:[美]道格拉斯·诺思:《交易成本、制度和经济史》,埃瑞克·G.菲吕博顿、鲁道夫·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孙经纬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0—251页。)于是,这样一种历史现象就出现了:“在一个政体框架内形成的产权结构将反映各方的相对谈判力量。……最终出现的一般是‘无效率’的产权。这些无效率性的出现是因为,在一个最大化世界中,所形成的规则集一般必须考虑到交易成本和交易各方的竞争约束。”(注:[美]道格拉斯·诺斯:《对政治和经济的历史发展的交易成本分析》,埃瑞克·G.菲吕博顿、鲁道夫·瑞切特编:《新制度经济学》,孙经纬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5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最终是国家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国家理论必须对造成无效率产权的政治—经济单位的内在倾向作出解释”(注:[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17、251页。)。“如果国家是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那么,它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注:[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17、251页。)
严格地说,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国家对经济不发展所负责任的追究是着眼于产权界定方面的,而本文则从政府干预所导致的对个人经济理性的桎梏这一角度展开论述,这种桎梏通过收入分配的激励消散效应反映出来。虽然分析侧面不同,所揭示的经济学机理却是一致的,有效的产权之所以有效,是由于这种产权能确保经营者的收入接近于社会收益率;如果要使个人经济理性得到培育,个人的经济选择权以及相应的收益(或损失)应该得到制度的保证。激励既能提高效率,又能培育理性。反观中国古代的收入分配,官本位的等级体系虽然也是资源稀缺条件下的一种“迁就”(注:张五常认为:专制经济中的“设置官阶”是对“没有私有财产条件下竞争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的“迁就”(张五常:《共产主义制度下为什么缺少自由》,《经济解释》,易宪容等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85—386页)。),但它与优化资源配置却完全无关,并且由于激励消散而导致无效率。农民起义军的平均化口号来源于法自然思想,但这种财富占有方法没能寻找到经济增长的真正动力,其结局或者是空想,或者演变为与前任皇帝“轮流坐庄”。至于社会保障的构想,充其量只是在某些“盛世”得到不同程度的实施(注:研究表明,中国古代社会保障的覆盖程度和封建朝廷是否推行与民休息的整体政策有关。通常,在一个新政权建立之初及执政前期,虽然社会经济正在恢复,社会救济工作尚能有效地开展。例如,东汉“建武二十九年(公元53年)和三十年,对鳏、寡、孤、独、废疾以及贫困无以为生的困难户,每人发给救济粮五斛,建武三十一年增加为每人六斛。明帝即位当年,对上述困难户,每人发给救济粮十斛,永平三年(公元60年)每人发给五斛。”(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农民负担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农民负担史》(第一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120页))。与此同时,既得利益集团对制度变革的阻挠日益强化,官僚体系“提供了一个分配权力、责任和资源的等级架构,同时也提供了官僚个人获得报酬、地位和声望的基本级差”,“两千年中专制集权体制和儒生官僚体制的存在及其连续性,确实构成了一个巨大的权重,它使经济进步所带来的社会形态‘变化率’,相对大为减小了”(注: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64、2—3页。)。以中国古代为例探讨收入分配所具有的激励消散效应,不仅可以促使我们思考经济发展的路径依赖,而且有助于在现实经济中选准市场取向改革的突破口。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说,有功能性障碍的社会制度确实存在,思考对策的方法是理性选择,“如果我们想改进我们的组织,我们应当完善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使个体努力和个体所得相匹配的手段,从而矫正动机,进而矫正行为”(注:[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武锡申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