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地区司法社工发展浅析论文_王鑫 李唯一

中国大陆地区司法社工发展浅析论文_王鑫 李唯一

(中华女子学院)

一、引言

2018年是社会工作教育三十周年,在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来自海内外的社会工作先行者一同回顾了这三十年来中国社会工作的发展。这三十年来,我国的社会工作随着政府转变管理模式,由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社会工作开始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其社会服务的作用。而法律作为每个公民心中的一道达摩克利斯之剑,法律一方面保护着我们的生活秩序,一方面也规范着我们的行为。本文通过对司法社工的现状做简要评析,来探讨司法社工的未来发展方向。

二、大陆社会工作发展现状

专业的社会工作最早产生于英美等发达国家,为了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伴随的社会问题,帮助那些有困难的群体解决其基本的生存问题,就产生了专业的社会工作。王思斌将其定义为:“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价值观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方法助人的职业化的服务活动”[1]其特征是提供服务,本质是一种助人活动,这种助人活动不同于慈善活动,或者普通的助人活动,它是在其专业价值观和伦理指导下,运用专业技术来进行的专业助人活动。而司法社工作为法律与社会工作两个专业的融合,需要更强的理论知识来指导。司法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一个工作方向,主要的工作领域是司法领域。

三、司法社工发展困境

(一)职业身份不明晰

当前阻碍司法社工发展最重要的问题还是对司法社工这个职业认识不清,虽然作为一个专业来讲,我们可以清晰的定义出司法社工的定义,但是从实践操作上来讲,司法社工面临的问题就是司法社工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是社会组织的服务者?这就是司法社工是偏法律还是偏社工的问题,只有认清了这个问题,才能让司法社工的培养模式可以达到培养出一批专业的司法社工的目标。

(二)社会认可不确信

对于司法社工的社会认可,来源于三个方面,即服务对象、司法机关和社会大众。由于司法社工的特殊性,社会对其的不认可原因也各不相同。

1.服务对象

司法社工帮扶的案主以触法未成年,社区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为主。这些群体或多或少失去人身自由,并且在心理上都有着不同于常人的问题,因此需要更为专业的更成体系的长期社工介入。但是碍于目前的司法社工的现状。一、项目制社工模式由于其项目周期短的弊端,造成社工难以对一位案主进行长期的服务。二、社工的培养中缺乏犯罪学,心理学,法学等较为深入的学科知识,仅仅的社工理论难以体现司法方面的专业性,在关键问题上依赖法律专家的支持,难以从专业性上使服务对象信服。

2.司法机关

由于司法机关其从业人员都是法律类专业的精英,在法务上面对非法律科班出身的社工,难免产生不认可的心态。张鹏(2017)发现司法系统对于社工存在明显的怀疑,具体表现为约70%的工作人员对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持保留态度或消极看法。这种情景下,自然也就难以放心将社区矫正对象交给社工事务所服务。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2]因此打破认知壁垒,让司法机关也去了解社会工作学习社会工作,才能让他们认识到司法社工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司法系统发挥不了,发挥不全面的作用。

3.社会大众

社会大众对司法社工的认可现在还处于不了解的状态,由于社工发展也是刚刚起步,司法社工更是新兴职业,因此增加宣传力度,让社会了解司法社工,知道这个职业的功能作用,是促进司法社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式。

(三)专业人才缺失

笔者认为,社会工作作为一门实践学科,目前在我国的工作环境还是难以得到劳动力的认可。做社工教育三十年容易,但做一线社工30年却很难。面临工资低,保障差,地位不高的关键三要素,社工人才缺失,人才流失严重。

四、司法社工发展建议

(一)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在司法系统中并没有给司法社工一个明确的身份,司法社工得到社会的认可首先需要在立法的层面上将社会工作融入于司法工作中。通过专项立法,把司法社工这一职位加入到司法系统中,通过提供编制,可以大大增加劳动力对其的兴趣,也可以一定地解决司法社工流失率大的问题。

(二)增加社工机构服务独立性

在司法社工服务过程中,由于服务的特殊性,社工机构的服务主要由司法机关指派。并且在服务过程中还要受到司法机关的“协管员”的监督,因此服务缺乏独立性,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服务对象也缺乏主动性,一对一的社工服务缺失了主动性便仿佛是一种行政任务,这不利于社工的工作开展。因此,增加社工机构服务独立性,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让社工拥有更大的服务权限,这既包括该选择何种方式帮助案主,也包括如何保护案主的个人隐私,让案主的基本人权可以得到保护。只有案主的个人尊严在社区矫正中得到尊重,感受到社会对其的关怀,从而真正发自内心的改过自新。熊贵彬(2017)提出当前全国已经对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取消双重管理,实行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和登记一体化来进行直接登记。[3]但是登记注册容易了,业务主管却虚化了,实际的行政工作也没有减少。提高社工机构服务的独立性,让社会工作可以产生其应当的实效。

文章的最后,笔者认为发展社会工作是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举措,发展司法社会工作更是执行依法治国的有力举措。法律和社会工作都是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良药,将其合二为一更有利于让冰冷的司法制度增添上人性的温暖。每个人都可能犯错误,一个公正的社会并不是去放弃追究他们的责任,而是在给予惩戒的同时给与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司法社工将助人自助与法制合二为一,正是这种人性与社会性的结合。推动司法社工发展,需要政府,司法系统,社工组织,教育系统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刘仁琦.嵌入、契合与实效:我国少年司法转介机制研究——附条件不起诉社会支持体系的完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04):33-38

[2]张鹏.司法社工如何破“境”[J].中国社会工作,2017(33):17.

[3]熊贵彬,范燕宁.社会工作对《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的回应——基于“北京模式”调查[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2(04):65-71+79.

论文作者:王鑫 李唯一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7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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