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质量:以人为本,面向人民,扎根于生活_公民权利论文

宪法的质量:以人为本,面向人民,扎根于生活_公民权利论文

宪法学的应有品质:以人为本、面向民众、扎根生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以人为本论文,民众论文,品质论文,宪法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宪法学界围绕宪法理论和宪政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 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宪法学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已经逐步建立起对中国 民主宪政建设有相当影响的理论和知识体系。如果说,这二十多年是新中国宪法民主发 展最好的时期的话,那么我们有充分理由认定,这二十多年也是新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 发展最好的时期。不过,本文的旨趣不在回顾以往的成绩,或许宪法学应当干些什么和 能够干些什么比它已经干了些什么更有意义。许多同行就宪法学如何因应挑战,使本学 科更加成熟、更具实践功能的课题进行了有益探索,(注:20多年来,宪法学界形成了 总结过去研究成果和前瞻未来发展方向的良好学术传统。重要的学术刊物每年要刊发关 于宪法学研究的回顾和展望的文章。1999年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宪法学研究会还举办了 旨在回顾20世纪的宪法学、展望21世纪的宪法学的研讨会。许多学者对宪法学研究的未 来发展做了有益探索,如张庆福等:《中国宪法一百年:回顾与展望》,《宪政论丛》 第1卷;韩大元:《面向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法学家》1999年第5期;韩大元:《 当代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趋势》,《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中青年学者笔谈《宪法学 如何因应21世纪的挑战》,《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受他们的启发,本文拟就宪法 学及宪法学研究工作者如何以人为本、面向民众、关注民生、扎根生活谈几点不成熟的 思考,诚恳希望方家批评指正。

思考之一:作为精英文化的宪法学面临着什么现实困境?

这一思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宪法学是精英文化吗?近现代宪法产生和发展及 宪法学术史表明,无论中外,能够追求宪政民主、秉持法治理想、穷究人权公理、探索 宪法科学的当然是社会的精英,所以毫无疑问,宪法学当然是精英文化。二十多年来我 国宪法学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注:韩大元教授对新中国,尤其是82宪法制定颁布以 来的宪法学研究进展和成就作了精辟的概括,他认为进展和成就主要表现在:1、宪法 学理论的学术价值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它构成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要素和实现 条件;2、建立了较完善的宪法学理论体系;3、初步确立了宪法适应社会变革的机制, 强化了宪法的实践功能;4、宪法学家在宪法制度发展和国家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受 到重视;5、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宪法的价值,宪法学研究队伍得到充实提高 。参见韩大元:《面向21世纪的宪法》,载《法学家》1999年第5期。)这些进展的标志 性成果可能都可以视为精英文化的范畴,因为它们基本上表现为专家教授们的学术专著 和论文、大学教科书以及学者与实务部门的领导在各种形式的研讨会、演讲会上的发言 和报告等等。学者们抱着与政治家对话、希望能影响国家实际决策部门的心态去研究设 计出许多理论成果,学者与学者之间的对话大抵也是希望能引起官方的关注,影响官方 的决策。这些都可以概括为社会精英之间的对话。这一点有现实国情的合理性。还有, 不少同志热衷于研究所谓原创性、所谓形而上和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这当然也 无可厚非,但个别人由此走向极端值得注意(注:现在有个别学者的论著故弄玄虚,故 作高深,选题怪异,论证不循常规,卖弄辞藻,用词艰深甚至生造词语,几句话可以讲 清楚的一定要肆意泼墨,浅显的东西一定要论述得深奥难懂,个中原因不甚清楚。如果 是认为只有越少的人看得懂才越显得有水平的话,那这种看法肯定不成立,因为按照这 种逻辑来推理,没有人能看懂的一定是水平最高的论著,但如果没有人能看得懂,那我 们根据什么来判断它是水平最高的论著?)。所以,宪法学是精英文化,对此我想不会有 太大的质疑。

第二个问题是,精英文化的宪法学是否遇到了困境或者说危机?这一点似乎更容易获得 共鸣。我只想指出的是:作为精英文化的宪法学正面临两个现实困境:一是精英自身未 必欣赏她。我常听到法科学生说宪法学教材象政治课教材,理论性强,又解释不了现实 ,很枯燥乏味。也常听到同行抱怨,说宪法文章不好写,写了不好发,发了没人看,搞 宪法理论研究的没市场。还有的同志说,宪法学欠缺“法味”,宪法学研究人才流失, 后继乏人,有点“门前冷落鞍马稀”的感觉;二是民众不太接受她、喜欢她。82年宪法 实施至今,我们的宪法在扎根社会、干预大众生活的广度、深度方面十分有限,宪法仍 然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了解,更谈不上为人民所热爱,老百姓对宪法学当然不感兴趣 。前一个现实令人尴尬,后一个现实可能使人沮丧。宪法学应当正视这两个现实困境, 反思一下:精英文化的宪法学到底起了哪些作用?什么原因?

毋膺置疑,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权威没能在广大公民心目中树立起来,固然与宪 法实施的某些重大缺陷有关,也与我们的宪法学只是书斋里的宪法学、我们的宪法学理 论工作者不大屑于与民众对话不无关系。我们的宪法不贴近生活,与我们的宪法学不亲 近老百姓有某种必然联系。在一定意义上,与其说宪法学缺乏“法味”,不如说宪法学 缺乏“人情味”、“平民味”,宪法学家与社会民众之间的隔膜似乎比其他部门法学家 与社会民众的隔膜更深厚。所以,我认为,精英文化的宪法学面临的现实困境就是她本 身的困境,就是她本身的危机。

思考之二:精英文化的宪法学面临的现实困境的深刻缘由是什么?

精英文化的宪法学面临现实困境,深究起来,环境因素固然影响重大,但自身存在的 内在不足也不容忽视,借用“苦练内功”这句俗语,这里仅就自身存在的不足择其数点 加以分析:第一,宪法学长期以来“问题意识”不强,尤其是关心和关注民众和社会急 需解决的问题意识不强。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教授早在十年前就指出:“学者们回避对 现实问题的探讨并作出自己的回答,……对所存在的问题及缺陷避而不谈,是宪法及宪 法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和功能。”(注:许崇德、胡锦光: 《宪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1994年第1期。)这个问题至今没有从根本上 解决。表现在:一是话题陈旧,十多年来,人们在探讨同样的话题;二是议论空乏,一 些结论游离于现实之外,一些驳斥,实质是为矢造的,引不起理智的联想和共鸣;(注 :邹平学:《宪政的经济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三是分析和研究的问 题不去触及民众最切身相关的问题,存在虚饰浮夸的文风。举例而言,在中国,农村、 农业和农民问题历来是头等重要的问题,占全国人口75%的9亿农民地位最低、收入最少 、权益保障最薄弱,他们没有自由迁徙的权利、受教育权也不平等、劳动就业难(人口 严重过剩)、没有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税负非常重,全世界农民都有自己的团体,都 有农民协会,惟独中国农民没有。每年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就是关于三农问题的文件, 党和政府对农业和农民问题不可谓不重视。可我们宪法学理论工作者有几个从宪法的角 度、从公民权利的救济角度去探讨解决之道呢?几乎没有。有关中国宪法学的教材在“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章节中不谈这些问题。相反,在分析选举制度中有关按城乡不 同人口比例产生代表的问题时,几乎所有教材都论证这样规定是为了达到实质平等,是 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的、长远的利益,真实地反映了国家现实,是必要的、合理的。几 乎没有人去深入分析农业和农民问题这么严重和突出是不是与我国的代表制中农民代表 的构成不足有关。西方代表说理论中的职业利益代表说认为,在有些国家的决策中之所 以没有出现工农业价格的剪刀差,没有出现歧视和剥削农民的政策,是因为代表机关有 相当的农民代表代表和维护本行业的利益。(注:参阅邹平学:《西方代表说理论述评 》,《法学学刊》1992年第1期。)另外,一些论著和教材在分析美国宪法史有关黑人奴 隶只能按照3/5比例计算人口来产生众议员的规定时都指责这是实质不平等,反映了资 本主义宪法的阶级本质。联系前面的论证,总觉得这种批驳有些牵强。如果说我们的每 一代表的人口基数城乡有所不同是合理的话,难道美国宪法当时的这一规定就不符合美 国的国情、不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再比如,1993年现行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国家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的学者大都以此来论证宪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 根本法依据,但我们没能更进一步,指出宪法修正案仅仅作这样宣示性的规定是不够的 ,这样的规定并不必然能够统一国内市场。现实情况是:条块分割、地方保护依然严重 ,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就报道过湖北、湖南两省互相封杀对方生产的烟、酒 的事情。上海、湖北发生过互相对对方生产的汽车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重重障碍的事。在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国内还经常出现“中国人制裁中国人”的笑话,这说明我们 还未形成统一的大市场,迅速实现全国化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和紧迫的 课题。这一点上美国宪法能够给予有益启示,它并没有宣示什么美国要实行市场经济, 但它反映了市场经济打破地方割据的客观要求,规定了统一市场的最必要条件:只有联 邦政府才能征收关税、发行货币以及规制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各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 对进出本州的货物征收进、出口税,得到同意征收的税也必须交国库;禁止各州制定损 害合同义务的法律,各州对按照其他州法律进行的经济活动和成立的组织要同等对待, 即对其他州的法律、记录和司法程序给予完全的信赖和尊重等等。(注:参阅美国宪法 第1条。)鉴于此,宪法学家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如何修改宪法国家机构的有关部分,使 国家机构切实发挥在统一国内市场中的职能作用。我举这两个事例,似可说明:理论研 究如果没有问题意识,不关心民众和社会切身利益问题,不正确分析解决这些问题,这 样的理论势必得不到民众和社会的关注,没有读者和市场是可想而知的。

第二,宪法学主动与部门法学的“对话”意识与能力不强,进一步制约了宪法借助部 门法更接近社会生活的特点来贴近生活、亲近百姓的渠道。部门法的许多实际问题最终 要从宪法角度给予解释才能合理解决,比如平等受教育权问题、男女平等就业权问题、 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诉辩交易制度问题、公权机关告媒体名誉侵权的问题等等, 可惜的是,我们这方面做的工作很不够,相反相关学科的学者代替我们做了这方面的工 作。宪法学理论工作者不仅担负着研究探讨宪法理论和实践的任务,还应当担负运用宪 法原理解释、解决其他部门法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任务,但前一个任务我们完成得不 够理想,后一个任务完成得就更不理想。现在有不少行政法学、刑法学者、诉讼法学者 专门从宪法、宪政角度研究行政法、刑法、诉讼法问题,出版了有份量的论著,甚至传 统的宪法学领域已渐渐被其他学科挤占,诸如立法学、司法审查、人权等宪法学课题基 本上由法理学、行政法学的学者在耕耘,……,长此以往,宪法学者在自己的研究领域 也就没有发言权了(注:王磊:《宪法学需要向前发展》,《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 )。

第三,宪法学研究的本土意识不强,有的研究达到了“忘我”的境地。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宪法学视野日渐开阔,移译、引介了大量西方国家的宪法学论著,这个工作对 于提高本土宪法学研究水平,对于借鉴和吸收外国先进的宪政理论和制度起了积极的作 用。但毋庸讳言的是,确实有同志只热衷于介绍外国的宪法学理论流派和新鲜观点,不 愿意认真研究或者不屑研究本土的实际问题,甚至脱离中国实际,盲目地以外国的制度 设计对照中国实际,提出所谓改制设计思路,给人感觉理论太过超前,当然,从学术民 主和学术自由的角度看无可厚非,但从学术的使命和宗旨看,仍存在可议之处。比如在 宪政理论研究中,关于西方宪政制度和理论的介绍性的论著非常之多,几乎是目不暇接 ,但结合中国实际来谈的总给人“缺乏历史感”、“缺乏现实感”的感觉。西方发达国 家的宪政制度发展演进到今天,是有着独特的生态生长之道的,而且经历了漫长的演化 过程,有些具体制度在那里运作很好,可能照搬过来将变形走样。再者,中国必须迈向 宪政之途,也许根本的还不是宪政有多么完美,而是因为非宪政的体制太糟糕,所以人 们必须选择宪政。还有,现在谈论宪法诉讼的论文存在一个通病,只大谈特谈宪法诉讼 的价值和功能,却忘记了该制度与我国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存在结构上的矛盾 和冲突,而且也忘记了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在存在权力机关(立法机关)监督宪法 实施的制度时,并行普通法院的宪法诉讼制度。我始终觉得,面对西方的宪政理论,一 定要记住:不要“忘我”!

第四,宪法学直接切入社会热点问题尤其是公民权利问题并加以解决的意识和能力不 强。有人戏称,如果经济学只能解释你为什么失业,却不能帮助你如何解决失业,那么 这样的经济学肯定没有市场,这样的经济学家肯定会失业。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说,如 果宪法学只能告诉你为什么享有基本权利,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却无法告诉你如何保护 这些权利,则这样的宪法学也不会有生命力,因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 学则是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大学问。可惜,我们的宪法学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去年孙 志刚案件曝光后,有三位法学博士以公民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收容制度的建 议书,有贺卫方等五位学者以公民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建议 书,后来又有一位广东的律师提出要对劳教制度进行违宪审查,我不清楚有无宪法学者 位忝其中,好象没有。像以前的三次修宪活动,经济学家似乎比宪法学家更敏感,更能 捕捉关键问题,更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所以作为一个宪法学研究工作者,我对 宪法学本身的“迟钝”更有切肤之痛,当然这种“迟钝”我也有份。不过感到欣慰的是 ,我们有些同行在勇敢地前行,比如四川大学的周伟博士近几年来不遗余力地为学生、 为社会其他人士的权利诉讼案件提供宪法帮助,他的义举似乎已经昭示着宪法学作为治 国安邦和公民权利之学的主体意识之复苏。

思考之三:以人为本、面向民众、关注民生、扎根生活应当是中国宪法学的应有品质 ,也是宪法学研究工作者的应有品质。

宪政规律和理论研究的使命告诉我们,人(公民)是宪法学的出发点,宪法学必须“以 人为本”。恩格斯在《英国状况》中说:“政治学在一定程度上是以人作为基础,我们 的人民是一个整体,是国家的主人,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应当成为国家活动的根本目 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57页。)这个论断完全适用于宪法学。宪 法学既研究国家权力,又研究人权和公民权利,而且研究的宗旨是如何保障人权和公民 权利。故此,宪法学不能仅限于精英文化。它在学术日益专业化、日趋高深化和流派多 元化的同时,在注重与政治家、与学者同行对话的同时,也要关注民生、贴近生活,提 高与寻常百姓的“对话”能力。宪法学应当做到精英文化和平民的普适文化相得益彰。

第一,真正地以人(公民)为本,关心关注民众的生活方式和命运。有人说,一个国家 ,一个民族,一部宪法,一种命运。宪法学表面上是研究国家的根本问题,其实这些根 本问题直接或间接都是国家与公民和谐共处之术,其中关键的是公民的生存和发展之道 。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就认为宪法(政体)也是城邦公民的生活方式。所以宪法学研究公 民的生活方式责无旁贷。美国哲学家赫舍尔说:人问“人是什么”时,“并不是寻找自 己的起点,而是寻找自己的命运。”(注:(美)赫舍尔:《人是谁》,贵州人民出版社1 994年版,第21页。)从人(公民)的命运出发,关心和改善人(公民)的生活方式,提高他 们的生存和发展的质素,就是宪法学的本色。

第二,宪法学理论研究的使命就是为宪政实践服务。服务于宪政实践就必须把握宪政 规律。宪政规律说明,宪政实践的土壤、最深厚的伟力不是政治家,也不是学者,尽管 他们在宪政建设中都有重要作用,而是公民,而且是具有民主宪政意识、人权法治观念 和理性责任思维的公民。我们恰好就是缺乏这种土壤。我国的宪政传统先天不足与宪政 民主的启蒙远远不够有关。李泽厚先生认为,启蒙和救亡的相互促进构成了近代史的双 重变奏,而救亡图存、抗击外侮的任务又多次挤压了近代民主和科学的启蒙任务。(注 :参阅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东方出版社1987年版,第7—41页。)所以我同 意学界同仁的这个观点:如果说政治家的任务是按照宪政模式改造政治,实施从外国引 进的宪政方案,那么,学者们在完成了向政治家推荐宪政方案的任务,并且政治家也实 施了学者们提出的方案之后,其主要任务应当是努力设计出让中国公民尽快接受宪政, 接受宪政观念、意识和宪政下的行为模式等的方法、途径,研究怎样为宪政之树耕耘出 适合其生根的土壤的办法。……中国的宪法学者有责任尽快找到这个方法。在没有找到 这个方法之前,其他的研究活动都不是足够重要的。(注:参阅徐祥民、任丽莉:《宪 法学研究面临的两个难题》,《法学论坛》2000年第5期。)打个比方说,我们学习借鉴 外国先进经验,进行宪政制度的研究设计是在引进优良品种,或者说在育种。我们花大 气力对广大民众进行宪政启蒙是在改良土壤。如果我们只是做育种工作,而不考虑土壤 的适应性或者不下大气力去改良土壤,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那栽种的优良品种如何 能适应环境、健康成长呢?结果只能是“广种薄收”。

第三,在进行精英式宪法研究的同时,也要注重平民化和普适化的宪法宣传教育工作 。这是宪政启蒙的基础性工作。正如经典作家所说的:理论一经掌握群众,就会变成巨 大的物质力量。真理是朴素的,宪法精神和宪政原理也是朴素的。一方面,宪法学的专 业理论问题并不是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毫不相关,宪法学只不过是把公民的日常生活提高 到宪法学的理性层次来思考,她丝毫也不能回避民众的生活方式和命运本身。另一方面 ,将学理性强、专业性强的宪法知识、宪法思想和宪政原理通过浅显易懂的文字交给广 大民众,其意义并不比进行学术性强的学理发现和原创研究差档次,其工作也不比进行 艰深理论研究更容易。目前,宪法学界做这种以通俗和普及为宗旨的工作还很不够,有 人可能认为这样做有损宪法学的理论创造性和学术崇高性,其实,理论的生命力不在于 其高深与否,而在于是否解决实际问题。宪法理论的需求程度和实现程度在一定意义上 取决于是否正确触及和解决了宪政主体渴望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是很朴实的;有 人可能会反驳说,宪法学的理论性比其他部门法学强,要能使她与老百姓轻松对话太难 。其实哲学比宪法学的抽象程度更高、理论性更强,但我国著名的老一辈哲学家艾思奇 写出了很受群众欢迎的《大众哲学》,说明宪法学同样可以生产《大众宪法》一类的普 及读物;还有人可能会认为,宪法学做这样的工作意义不大,但我们不要忘记:日本法 学家穗积陈重先生的通俗作品《法窗夜话》曾深刻启迪了国民的法律心智,在日本法制 现代化的过程中的影响未必比他的学术巨著《法律进化论》小。今天有学者呼吁“送法 下乡”,不正说明这一点吗?

第四,宪法学要研究和解决真正的宪法问题。科斯提出“经济学要研究真正的经济问 题”,宪法学同样如此。然而,什么是真正的宪法问题?来源于民众、来源于生活的宪 法问题就是真正的宪法问题,它与安坐于书斋闭门造车的问题有本质的不同。英美的宪 法学著作,非常注重判例(案例)分析,众多活生生的判例(案例)分析引人入胜,让你潜 移默化地理解和接受了作者欲阐述的宪法制度和原理。我国虽没有宪法判例,但需要从 宪法原理来解答困扰民众的现实事例比比皆是,如公民权利的保障、私营经济的平等保 护、选举制度改革、产权制度改革、经济民主、司法独立等等问题,我们何不在教科书 、在专著和论文里进行分析、解释呢?这样的理论论著肯定有说服力和影响力,也许它 没有完美的理论体系、缺乏范畴概念的建树,但它能引起共鸣和联想,能够深入人心。 理论体系是什么?它有多大的价值?优秀的法学著作,往往吸引读者的不是体系,而是对 一个个问题的有说服力的解决。在我看来,如果把对一个个真正的宪法问题的分析解答 视为珍珠的话,所谓体系只不过是把珍珠串起来的线和串起来的方式,有价值的是一颗 颗珍珠。如果言之无物、空发议论(缺乏珍珠),线再漂亮,串的方式再新奇,也不过是 串起来一堆空洞无物、毫无用处的东西。

标签:;  ;  ;  ;  ;  ;  ;  ;  ;  

宪法的质量:以人为本,面向人民,扎根于生活_公民权利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