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参与,工会权利保护的基石_中国工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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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本是成功的关键。

面对市场经济给工会维权工作带来的挑战,一直以履行维护职能为己任的中国工会,进一步加大了源头参与的力度,通过加强立法参与和决策参与,积极推动和参与制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而为更好地履行维护职能奠定坚实的基石。

源头参与,成为工会十二大以来工人运动中一道亮丽的风景。

立法参与,铸造“尚方宝剑”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带来了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企业劳动争议频频发生,职工权益屡屡受侵。

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工会干部意识到,维护需要“救火”,更需要“防火”,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防火”最有效的途径莫过于立法参与,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993年10月25日,全总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张丁华在工会十二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工会要加强立法参与和决策参与,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993年上半年,全总收到全国人大关于征求对《公司法(草案)》修改意见的函,发现草案中没有规定职工民主管理等条款。全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全面而充分的调研论证,提出7大项共18条修改意见。

同年12月,全总在全国人大审议《公司法(草案)》时,提出应明确规定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意见。在随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大会发言中,工会的代表进一步阐述了意见,呼吁《公司法》应体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实行公司制企业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要组织职工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精神。全总党组织还向党中央和全国人大领导报送书面报告,反映工会意见。

在工会的积极参与下,《公司法》有关保障职工权益和发挥作用的内容,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在正式颁布实施的《公司法》中,有关规定达9处之多。

被职工誉为“保护神”的《劳动法》,无论是制定还是实施,都凝结着无数工会干部的心血。

自1978年底开始,全国总工会就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着手起草,到《劳动法》正式颁布,其间易稿达29次。在立法过程中,全总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会同各级地方工会和各产业工会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劳动者意见的基础上,对《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框架结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问题系统地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其中大部分得到采纳,从而使这部法律充分反映了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和要求。

此外,《乡镇企业法(草案)》、《集体合同法》、《劳动法》配套法规……工会十二大以来,全国总工会共参与立法达106项,与有关方面联合发文30余件。

与此同时,各级工会组织在全总的带动下,立法参与也成绩喜人。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3年至今,地方总工会参与地方立法和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就有数千项,至于基层工会参与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更是不计其数。

追忆往昔,全总副主席张国祥说:“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工会依法维权、依法治会,而立法参与则是在源头上依法维权、治会的举措。尽管参与立法的过程并不平坦,但只要我们一如既往、锲而不舍,就一定能加大立法参与的力度,拓宽立法参与的渠道,从而让职工的声音在法律中得到体现,让职工的利益在法律中得到保障!”

决策参与,夯实维权基石

及时为党和政府提供信息,建言献策。从而参与改革措施的决策,维护职工的权益,是工会源头参与的又一力举。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触及到社会各个神经末稍的敏感工作,如何平稳地推进是我国改革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课题。长期做群众工作的丰富经验,使全总的领导认识到,改革要取得成功,不能以牺牲职工利益为代价。于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总首先提出了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议,论述了采用最低收入户职工家庭的实际生活费支出额和职工平均负担人数作为确定最低工资的依据的可行性。这一建议很快被政府采纳,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困难职工的权益由此得到根本的维护。

分配制度的改革拉开了收入差距,部分职工的生活水平下降。工会组织看在眼里,急在心上。自1993年以来,全总年年都向中央、国务院报送职工生活困难情况报告,终于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胡锦涛同志还亲自作了批示。1995年底,中央“两办”通知全总参加起草《关于千方百计解决部分群众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并以“两办”名义下发。生活困难职工有了定心丸。

几年来,全总还在养老保险、企业改制、职工民主管理等方面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及时、准确的依据和科学、可行的建议。

改革年代难免有思想观念的碰撞和摩擦,工会决策参与的征程并非都是通衢大道。

1997年,沈阳市沈河区部分企业领导对企业出售转制方案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规定不以为然,企业劳动关系骤然紧张。

区总工会没有硬顶,而是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多方面调研,召开了部分厂长、经理座谈会和基层工会主席、职工代表座谈会,达成“企业出售转制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必须召开职代会”的共识,并引起区委、区政府的重视。

结果,区总工会与区体改委联合作出决定,企业产权在转让前必须做好“三个一”,即召开一次职代会,作出一个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决议,由职代会确定一个委托代理方。

有理、有利、有节,工会最终赢得了决策参与的主动权。

“决策参与是依法维权的重要渠道。工会要在决策上参与到位、工作有效,必须有强烈的大局意识和改革观念,必须有对职工群众的满腔热情和高度责任感,必须有对客观实际的扎实调查和中肯分析,必须有参与的载体渠道、方式方法和组织保证。”全总书记处书记李永海的感受朴实而深刻。

在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的时候,中国工会围绕劳动权利、民主管理、社会保障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出符合职工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建议、方案,从而为正确决策、为维护职工权益夯实了前进的基石。

源头参与,走向规范化

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

为了进一步搞好源头参与,全国总工会想方设法,确保工会干部在党委、人大、政协中的地位。

工会十二大以来,全总先后三次向中组部提出妥善解决经济发达、职工人数多的地方,工会党员负责人进入同级党委常委班子问题的具体意见。1996年8月,全总又报送了《关于适当增加全国人大代表中工人代表的比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工人委员及全国政协中工会界委员人数的意见》。

如今,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中工会干部的人数已有增加,各地省市区总工会领导进同级党委常委、人大、政协的比例也大大提高。此外,各级工会还普遍参加了政府改革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全总就参加了“国务院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协调领导小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建设领导小组”、“企业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等机构的工作。

工会干部政治待遇上的到位,为工会源头参与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无论是立法、制定政策,还是监督执行,工会干部都能代表职工及时提出意见,反映愿望。

企业改制中风起云涌。无锡市某国家级试点企业上报的改制方案中董事会成员没有工会主席。作为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成员,无锡市总工会及时获知了这一信息。于是,市总领导拿上省总与省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赶在次日上午9点主管局党委开会讨论董事会人选之前,连夜向市委组织部、企业主管局、企业党委做工作,终于妥善解决了工会主席进董事会的问题。

事后,无锡市总领导感慨万端:“如果市总不及时了解到情况,这项工作就可能陷入被动。”

为给源头参与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工会还将建立相对稳定的参与渠道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如今,全总已与国务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劳动部、国家经贸委等几十个中央和国家部委建立了联系制度,并联合颁发文件。与此同时,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也加强了横向协调。源头参与呈现出多层次的格局……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工会的源头参与正逐步走向规范化。一个重点突出、有章可循的源头参与机制已初具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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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吹来满眼春。沐浴着新世纪的曙光,工会在源头参与上必将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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