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企业所得税的构想_企业所得税论文

统一企业所得税的构想_企业所得税论文

统一企业所得税的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所得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统一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已成为税制改革的一种共识。根据两个所得税制的运行实践和统一企业所得税制的原则要求,设计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应把握两点基本思路:一是以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为新税法的基本蓝本,以体现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二是应从我国企业改革的长远目标出发,既保留现行两法中符合中国国情、易于操作、行之有效的内容,又能适应国企改制及资产重组、购并、破产等新情况,满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以便维护国家权益,为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实行公司所得税制

对于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的模式选择,目前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二是仍然以是否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来确定纳税人,即仍主张采用企业所得税制。我们认为,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可称为公司所得税,以民法中定义的企业法人为纳税人。这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可以解决我国现行税法中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纳税主体难以界定的问题。若以是否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由于独立经济核算不是一个准确的民事主体的法律概念,容易产生歧义。二是可以使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界限更加分明,前者以法人为纳税人,后者以自然人为纳税人,这种划分方法可以有效地涵盖各种所得的征收面。三是符合国际惯例。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制多对所得分别课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采用25%左右的比例税率

我国现行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水平同周边国家和其他国家相比,并不很高,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税率大多在25%—45%之间。我国由于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相差很大。据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负担率为22%左右,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平均实际负担率为11%左右。所得税负的这种差别,给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带来极大的障碍。应该说,内资企业目前的实际负担水平是比较合理的,同世界各国相比也属于中等水平,而外资企业的负担水平明显偏低,统一后应同内资企业保持大致相同的水平。

统一后企业所得税率的设计,建议采用25%左右的比例税率。这主要是考虑到比例税率比累进税率简便易行,并与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制度相衔接,较容易为纳税人理解和适应。另外,由于多而杂的税收优惠的取消,保障了税基,虽然名义税率调低了,但对于税收收入的稳定不会带来多大的影响。

□重新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必须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统一资产处理的方法和标准,也就是采取同样的程序和方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公平税负的前提条件。新的企业所得税制还应尽可能多地考虑企业经营中出现的新动向。

(1)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

工资的税务处理。新的企业所得税对职工工资列支的规定应摒弃现行计税工资的做法,而采取目前外资企业工资列支的办法,即经董事会或企业决策层决定发给职工的工资,可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担心企业工资失控,则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加以调节。为此,应加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上和征管上的衔接。

公益性或救济性捐款的税务处理。在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公益性、救济性捐款的税务处理规定是比较明确的,3 %的比例也是适宜的,便于掌握执行,因此新的企业所得税对公益性或慈善性捐款支出的税务处理,可以现行的有关规定为蓝本,但要作相应的调整。即对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或慈善性捐款支出可以采取正列举的方式,未列举的不予扣除。必须明确,企业不可以直接向受赠人捐赠,否则,这种捐赠不允许扣除。此外,扣除方法应将现行的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改为按照收入的一定标准从收入中扣除为宜。

利息费用支出的税务处理。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利息费用的支出应向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办法靠拢。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该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

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应统一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标准,可以目前外资企业的提取办法为基础,分两个层次,把销售和经营区分开来,参照外资企业的提取标准执行。

呆账和坏账准备金提取的税务处理。坏账的处理应向内资企业靠拢,即按照年末应收款项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分为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

(2)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应允许符合条件的所有内资企业实行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这样既有利于鼓励资本投资,加快固定资产更新,又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生产技术进步,并同国际惯例相衔接。

股票发行溢价的税务处理。股票超面值发行的溢价部分,为股票购买者的实际投入,属于股东权益,不宜征税。

股息的税务处理。现行的税法是对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免税,对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征税。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应将二者加以统一。按照向外资企业规定靠拢的原则,同时兼顾内资企业的实际做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可以对不同的股息规定不同的处理方法:对投资于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收入免予缴纳所得税,但从境内低税区取得的股息除外;对投资于境外项目所取得的股息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利润总额缴纳所得税,但从境外取得的股息所源于的利润已在外国纳税的,可按国际税收抵免的有关规定予以计算抵免。

资本交易利得或损失的税务处理。资本利得已经成为企业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某些企业来说,资本利得更是成为调整当期收益的一种手段。我国尚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现行税法没有对资本利得做出专门的规定,一般的做法是将企业资本交易所取得的利得并入企业的利润总额征税,因交易而发生的损失则冲抵企业的营业利润。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鼓励投机而不是投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对资本交易利得或损失予以明确的规定。本着鼓励投资、防止投机的原则,对企业取得的当期资本交易中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法定税率课征所得税。企业资本交易中发生的损失,只能冲抵其从资本交易中取得的收益,不得冲抵企业的正常营业利润。若企业当期资本交易发生的损失,用当期收益弥补后仍有亏损的,可结转冲抵以后年度资本交易所取得的收益,最长不超过五年。

□调整税收优惠的重点和方式

税收优惠政策是我国现行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差异最大的地方,也是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迥异的主要原因。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既要继续吸引外商投资,又要逐步缩小内外资税收优惠的差异程度。

(1)缩小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

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巨大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缩小这种政策上的差异应是这次企业所得税合并的重点之一。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该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取消对外资企业的特别优惠,如普遍性的再投资退税、对外资企业的部分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等。当然,为了吸引外资,可以有选择地保留对外资企业的部分优惠政策。

(2 )建立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发展战略导向相协调的所得税优惠机制。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以区域为导向,向沿海地区倾斜,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外资企业享受着普遍的优惠政策。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转移到以产业发展导向为主、区域发展导向为辅上来,以贯彻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根据国务院对我国中长期产业发展序列和目标的规划,可以将我国各产业分为三块:先驱产业、中性产业和限制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先驱产业,而对限制性产业,即使是外资企业也不应再给予优惠政策。区域发展导向也应逐步从目前的沿海地区转向中西部地区。

(3)税收优惠政策应以间接优惠为主,配以减税、 免税等直接优惠政策。

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采取直接减免税的优惠形式,这种优惠方式单调,而且由于我国与大多数国家之间没有签定税收饶让协定,政府在放弃了大量收入的同时,外资企业并不能真正从中获利,导致大量税收收入流向国外。目前国际上吸引外资的税收政策工具主要有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放宽费用扣除及列支标准、亏损结转、再投资退税等间接优惠形式及直接减免税形式,其中尤以间接优惠为主,其效果明显要好于减免税等直接优惠形式。因此,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以加速折旧、放宽费用扣除标准、投资抵免等间接税收优惠为主,同时配以一定的减免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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