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城出土的几件汉文西夏文书考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文论文,西夏论文,几件论文,文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09年俄国探险家П.K.科兹洛夫从我国内蒙古黑城掘走的西夏文献既有西夏文、吐蕃文,又有汉文。在内容上除大量佛经外,还包括字典、辞书、类书、法律文献,以及户籍、买卖、借贷、赋税、告牒、账籍、书信等社会文书,它们极大地丰富了西夏研究资料,拓展了西夏研究领域,为西夏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1996-2006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了《俄藏黑水城文献》(1—13册),公布了俄藏西夏世俗文献。从此,我国学者直接运用这批珍贵的资料进行研究成为可能。但截止到目前,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西夏文文献上,对这批珍贵的汉文西夏文献尚未展开讨论。为此,笔者以此为题,进行系列研究,兹先发表其中的一篇,以求正学人。
一、西夏光定十三年千户刘寨杀了人口状①
该文书原藏号ДX2957、ДX10280,白麻纸书写,两件,内容相互连贯,拼合成高20厘米,宽41厘米的纸片②。为了便于讨论,兹释文如下:
……死人姓名开
□下项:
刘千户本户下杀了一口,名刘胜
杨青士户下驱虏二口:
男子名□□,年十岁
女子名□,年十一岁
祁师子户下杀了四口:
祁师子杀了
祁赛兑杀了
祁伴叔杀了
女子杀了一口,名女丁
王望喜户下杀了一口:
王望喜杀了
杀了人口见见尸首
右谨具申
闻谨状
光定十三[年]十月初四日杀了人口
千户刘寨状
光定十三年(公元1223年)距西夏灭亡只有四年时间,也是夏神宗遵顼在位的最后一年,这年十二月神宗遵顼自称太上皇,传位于太子德旺。当时夏金十年争战还没有结束,二月,西夏联兵蒙古数十万围凤翔,“东自扶凤、岐山,西连汧、陇,数百里间皆其营栅”③。数月后又发兵陇安军,“掠民五千余口,牛羊杂畜数万而去”④。至于小规模冲突几乎没有间断过。“光定十三年千户刘寨杀了人口状”,当是一份金夏战争中,夏国“千户”掳杀金国人口的呈状。
呈状人的“千户”一职在其他夏、汉文献没有出现过,值得重视。“千户”本是女真“猛安谋克”制下的一种军职,一般“二十五人为一谋克,四谋克为一千户,谋克之下有浦辇一人,旗鼓司火头五人”。千户之上有万户、副统、都统、提控⑤。有时“三十人为一谋克,五谋克为一千户,四千户为一万户,四万户为一副统,两副统为一都统,外设一总领提控”⑥。呈状反映出西夏后期在金朝的影响下,也设置了“千户”一职。当然,也有可能是金朝的“千户”,被西夏俘获或主动投奔西夏后,继续任“千户”一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有待于文献的进一步发现与考释。
呈状详细开列了杀掳的人数与姓名,其中呈状人刘寨杀了一口名刘胜,手下人杀了六口,均有尸首可验。俘虏两名儿童,男十岁,女十一岁。呈状的目的是报功请赏,西夏在战斗中重俘获,轻首级,“战胜而得首级者,不过赐酒一杯,酥酪数斤”⑦。呈状中共杀戮七口,俘虏两口,杀戮大大超过俘获,似乎西夏晚期也开始重视首级。
呈状中的人名均旁注西夏文草书,可能是汉文的西夏语注音,这在以前发现的西夏文献中不多见,反映了夏金边界地区蕃汉杂居以及西夏文在社会生活中的使用情况。
二、西夏乾祐五年验伤单
该文书俄藏编号ИнB.NO.1381A,为西夏文刻本经折装《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卷232封套裱纸,麻纸书写。兹释文如下:
医人康□……
准□□□□月十三□□□嵬……
自鼻内见有血迹,验是拳手伤,无妨……
验已,后稍有不同,依条承受□□
乾祐五年三月 日
这是一件医人验伤的文书。“医人看验”是西夏审判时重要取证环节,所谓“诸司告状,大人嗔怒,指挥局分,接状只关,都案判凭,司吏行遣,医人看验,踪迹见有,知证分白,追干连人,不说实话,事务参差,枷在狱里,出与头子,令追知证,立便到来,子细取问”⑧。“验伤单”是审判机关判案的重要证据,马虎不得,负责勘验的医人必须对它负法律责任。因此,文书的一开头就写明医人姓名,然后才是被伤害人姓名、受伤害时间以及伤势情况。接下来是对该验伤结果的解释,如果有异议,“当依条承受”,即按有关规定向有关机构申诉。最后署上验伤的日期。前述受伤人“自鼻内见有血迹,验是拳手伤”,非凶器所伤,验证的结论是对身体无妨。
西夏法典对各类伤害案件的判处做了详细的规定,如:“诸人殴打争斗,未相伤,无痕迹者,先下手十杖,后下手八杖。”“诸人斗殴中伤男女阴根时,人死则依杀人法,人未死则六年。”“诸有官无官人往共戏,彼此无心失误,致瞎目、折手足、折牙齿、裂唇、豁鼻等时,予之牛羊二,庶人十三杖,有官罚马一。”当事人“殴打皇使时,徒十二年,致眼、耳中出血,内伤吐血等,无期徒刑。鼻梁、牙齿、脚趾、手指断其一,致唇缺、鼻折时,当绞杀。不属当事人,被告无涉来往,他人殴打者,比当事被告人等殴打皇使罪减一等”⑨。但对如何按验伤势却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乾祐五年验伤单”弥足珍贵,它反映了西夏处理斗殴受伤案件的司法程序,为我们进一步研究西夏的审判制度提供了最为直接的原始资料。
三、西夏天盛十五年贷钱文契
西夏天盛十五年贷钱文契共有三件,该文契俄藏编号分别为ИнB.NO.7779A,ИнB.NO.7779B,ИнB.NO.7779E,均为西夏文佛经《种咒孔雀明王经》封套裱纸。7779A被切割成大小略同的两块残片,各高9.6厘米,宽29.7厘米,残片结合部约缺半字,文契背面为收支钱账。7779B文契有三块残片:(1)高11.2厘米,宽7厘米,有“天盛癸未十五年”等字样;(2)高19.1厘米,宽4.6厘米,有“八日收,现有钱伍贯文”等字样;(3)高19.3厘米,宽5.8厘米,有“立文人”等字样。7779E文契高9.6厘米,宽7.8厘米,有“贰拾文,限陆拾伍夜为满”等字样。兹释文如下:
天盛十五年王受贷钱契
……□将本利钱不见交还之时,一面同□……
……□物色一任称折,不□出卖前去
……盛癸未十五年五月十六日,立文字人……
……今於古□赵国处取到课钱壹……
……[贯]文,每贯日生利□,每夜送壹贯……
……壹佰叁拾夜,□如差少,欠□在……
……行交还之时,将□取并正契家资……
……□一任克值还数足,不词怨人……
……□只此文契为凭
立文字人王受
同立文字人小受
同立文字人周遇僧
…………
(借契背面为收支钱账)
……月十二日收钱贰贯柒佰伍拾文
……三日收钱壹贯文
……二日支使钱下项:当日捌拾文同利
贰贯叁佰捌拾文,还□绢钱使□……
柒佰伍拾文,粮大麦伍斗,添钱肆[拾]……
肆佰文借过,□打酒使用
天盛十五年借钱账
1.[天盛癸未十五年]……
令胡阿典借……
天盛癸未十五年十……
2.……八日收,现有钱伍贯文
……赎经叁贯文,一限收钱肆佰肆拾文
3.……[月]十日立文人[画押]
贷钱契
……贰拾文,限陆拾伍夜为满……
……□逃不□,其人无信契只此……
[画押] [画押] [画押] [画押]
7779A包括两件契约,前两行是一件契约的末尾。从“天盛癸未十五年”开始是另一件契约,内容比较完整,有立文字时间、借贷人、放贷人、贷钱数额、期限、利息以及到期还不上的处罚,最后是立文字人(借贷人)与同立文字人(担保人)签名画押。值得重视的是放贷的“本”是“课钱”,课钱即封建国家赋税⑩,是国库重要收入。用国库中的钱放贷,说明这是一件官府借贷文书。文献记载西夏借贷有官、私两种,《天盛律令》卷三《催索债利门》规定:“诸人于官私处借债,本人不在,文书中未有,不允有名为于其处索债。”“借官私所属债不能还,以人出力抵者,其数目、男女工价计量之法当与盗偿还工价同。”(11)《太平治迹统类》卷一五:“牙头吏史屈子者,狡猾,为众贷谅祚息钱,累岁不能偿。”(12)这里以国主谅祚名义经营的高利贷,也许属于官贷性质。然而此前所见到的西夏借贷文契都是民间或寺院借贷,这件官府放贷文契显得非常珍贵。
一纸书写两件以上各自不同的借贷文书,说明该文契只有一份,由贷出方收执,作为收账的凭据。取钱处的赵国□只是负责出贷的经手人,债权人为当地官府。
西夏贷粮按年、月、日计息(13),本文讨论的贷钱文契则按夜计息,7779A文契的偿还期限为130夜,7779E文契偿还期限为65夜,是7779A偿还期限的一半。无论130夜还是65夜,都不是整月,利息只能按“夜”也即“天”来计算,所谓“每贯日生利□□,每夜送一贯……”
遗憾的是“每贯日生利”后面一字被裁掉,另一字看不清,我们无法知道确切的日(夜)利率。按西夏《天盛律令》,“全国中诸人放官私钱、粮食本者,一缗收利五钱以下,及一斛收利一斛以下等,依情愿使有利,不准比其增加”(14)。“一缗收利五钱以下”,当是一缗每日(夜)收利五钱,日利率0.5%,月利率15%,65日(夜)利率32.5%,130日(夜)利率65%。“一斛收利一斛以下”,应指全部利息。反映出法律规定粮食借贷以全部利息计算,货币借贷按每日(夜)利息计算。7779A钱贷文契正好印证了法律上的规定。
“每夜送一贯”多利息,若按每贯日(夜)利息五钱计,王受贷钱的数额高达200贯,130夜(天)后,他要连本带利偿还330贯,这在当时是很大一笔钱,不是一般农牧民力所能及的。由此可见,举债人很可能是从事买卖的生意人,如果这个推断成立的话,那我们对西夏乃至整个中国历史上的高利借贷要重新认识了。
西夏黑水地区贷粮时间一般在青黄不接的春夏之间,偿还时在七八月的收获季节,目前所见钱贷的时间一在五月,一在十月,似乎没有粮贷那么有规律,也许是发现的文契太少,还没有找到规律。粮贷到期不能偿还时,“每一斗倍罚[一斗]”(15),7779A钱贷文契则规定将家资“一任克值还数足”,二者不尽相同。
契约末尾的当事人和担保人签字画押非常重要,它标志着契约正式生效。7779A文契第一个签名的是立文字人,即借贷人王受,然后是同立文字人,也即担保人小受、周遇僧等。小受可能是王受的儿子。7779E文契残片只残存四个画押。
注释:
①《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以下几件文书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②[俄]孟列夫(Л.Н.Меньщнков)著,王克孝译:《黑城出土汉文遗书叙录》,宁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5页。
③《金史》卷一一三《赤站合喜传》。
④《金史》卷一三四《西夏传》。
⑤《金史》卷一○九《陈规传》。
⑥《金史》卷一一一《古里甲石伦传》。
⑦[宋]李纲:《梁溪集》卷一四四《御戎论》,《四库全书》影印本1126—609。
⑧[西夏]骨勒茂才:《番汉合时掌中珠》(乙种本),载《俄藏黑水城文献》第1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
⑨史金波、白滨、聂鸿音译《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简称《天盛律令》)卷一四《误殴打争门》,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1—484页。
⑩《广韵·过韵》曰:“课,税也。”[宋]沈括《梦溪笔谈》卷一一《官政一》载:“唯陕西路颗盐有定课,岁为钱二百三十万缗。”《旧唐书·职官志》曰:“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课。”
(11)《天盛律令》卷三《催索债利门》,第191页。
(12)[宋]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卷一五《神宗经制西夏》,《四库全书》影印本408—402。
(13)杜建录:《西夏高利贷初探》,《民族研究》1999年第2期;史金波:《西夏粮食借贷契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集刊》第1辑,2004年。
(14)《天盛律令》卷三《催索债利门》,第188页。
(15)《西夏天庆间裴松寿处典麦契》,载《俄藏黑水城文献》第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