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处理中汉语动词名称语义关系的不同层次分析_语义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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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词与名词的语义关系

计算机要完成诸如机器翻译之类的信息处理工作,就必须能够分析和理解句子结构中各个组成成分之间搭配组合的语义关系。其中动词和名词之间的语义关系就是最重要的一种实词之间的语义关系。举个例子来说:

(1)A.我吃了一个面包。B.面包我吃了一个。C.面包我吃了。(1)都是汉语中最常见和最简单的句子。 暂不考虑虚词(如“了” )的语法和语义作用,各例包含一个动词和若干个名词性成分(名词、数量词和名词词组)。过去的研究对这些动词和名词进行分析,一般就是指出这几个词是什么意思和什么词性,说明它们分别充当述语和主语、宾语等什么成分等,而对动词与名词之间的语义关系注意不够。其实这方面的分析还涉及到很多问题:比如(1A),其中主语“我”对于动词“吃”是“施事”,宾语“一个面包”对于动词“吃”是“受事”。这种“施—动—受”关系就是一种最基础的动名语义关系。再如(1B),从一个角度看,“面包”和“我”都是主语,但大主语“面包”是受事,而小主语“我”是施事;从另一个角度看,“面包”和“一个”都是受事,但大主语“面包”只表示受事的范围,而宾语“一个”才表示受事的焦点。这说明同样的语法成分或同样的语义角色内部也有不同动名语义关系。由此进一步再看(1B)和(1C),虽然两句都是通常说的主谓谓语句,但前者另有宾语,所以大主语“面包”是受事的范围,后者没有宾语,所以大主语“面包”又成了受事的焦点。可见相同句式中的相同成分也有不同的动名语义关系。其实再回过头来看(1A),由两个名词成分组成的宾语“一个面包”受动词支配的性质也并不总相同,比如在“(东西吃得不多)我吃了一个面包”中,“吃”支配的只是“面包”(≠吃一个),而在“(面包吃得不多)我吃了一个面包”中,“吃”支配的就是“一个”(≠吃面包)。所以即使是最简单的“主谓宾”句子在特定条件下动名之间也会表现出不同的语义关系。上面说的这些动名语义关系问题在汉语信息处理的研究中显然都有必要加以全面的考察和分析。那么,汉语动名语义关系都有哪些现象,可以从哪些不同的角度或层次来研究?下面就分别举些例子来说明。

二、动名语义的类型关系

一个动词与一个名词组合,除了词义能相互搭配,还可以概括为某种抽象的语义关系,这就是动名语义的类型关系。类型关系有时很简单。比如如果是“名+动”(主谓),可能只有施事和动作的关系;如果是“动+名”(述宾),可能只有动作和受事的关系。例如:

(2)A.孩子们游泳/爸爸休息了(施事+动作)B.磕瓜子/修理汽车(动作+受事)

但同样是一个动词和一个名词,有的动词前面的施事名词可以出现在动词之后,而很多动词后面的受事名词又都可能出现在动词之前。这种情况可看作是原来的主语和宾语在特定的动词结构中移动了位置。也就是说,对于某些动词名词的组合,其中名词的位置变了,而动名语义的类型关系可以保持不变。例如:

(3)A.来了客人(动作+施事)←客人来了 B.房子卖了(受事+动作)←卖了房子

在名词未发生移位的情况下,有些“动+名”形式也并不都像“磕瓜子”一样只有“动作+受事”一种动名支配的类型关系。事实上很多动词后面虽然只能带一个名词宾语,而且在特定的“动+名”形式中只有一种类型关系,但动词可能分别支配的名词的语义类型却可以很多,即换一种“动+名”搭配就有一种语义,只不过这些不同语义类型的名词一般不能在一个结构中的动词后面共现。例如:

(4)A.吃晚饭 B.吃食堂 C.吃火锅 D.吃快餐 E.吃公家

(5)A.吃晚饭 B.做晚饭 C.陪晚饭 D.省了晚饭 E.误了晚饭

三、动名语义的组合关系

上面说的是简单动名形式,特别是动词后名词还有位置限制,只能构成“动+名”的简单形式(双宾动词后面可以带两个名词)。但动词前名词即“名+动”中的名词就没有位置限制,这样如果同时考虑动词前后的名词,在一个结构中可能出现的名词就可以很多。一个动词与多个名词发生关系,当然动名语义的类型关系也就不再是单一的,这就表现为动名语义的组合关系。动词前同时出现的名词除“施事”外,最常见的是表示“时间/处所/工具/方式/对象”等的名词(有时用介词引导)。例如:

(6 )昨天(时间)我们(施事)在郊外(处所)用便携餐具(工具)和野菜野果(材料)按野外生存的要求(方式)做了一顿晚餐(结果)

前面说动词后的名词有位置限制,即一个动词虽然可能支配多种语义类型的名词,但在构成述宾结构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语义类名词。但有一些动词除了在宾语位置上带一个名词外,也允许其他所支配的语义类名词前移,即同时出现在动词前面,这可以看作是动词后多个被支配的不同语义类型名词的特殊共现形式,即前面提到的“单宾多系动词”的套合结构形式。这样几种述宾的动名语义支配类型关系也就可能在一个结构中组合表达了。例如:

(7)A.用水浇了花/给花浇了水(浇水(工具)/浇花(受事))

B.午饭食堂吃快餐(吃午饭(受事)/吃食堂(处所)/吃快餐(方式))

把上述两种情况结合起来分析,由于动词本身是不是需要一定语义类型的动词前名词,以及是否可能支配多个不同语义类型的动词后名词和这些动词后名词能不能在结构中共现,都不会完全相同,这样实际上每个或每类动词可能同时允许与之在结构中共现的名词不但数量不同,而且共现名词的语义类型也一定彼此不同。据此就可以分别得到简单动词结构的最大动名组合形式,这也就是这类动词结构最大可能负载的动名语义关系。例如:

(8)A.今天午饭我食堂五块钱吃快餐(V吃:+N 施事/时间/处所/受事/来源/方式)

B.过年时村里人按传统习俗都在大门上贴对联(V贴:+N施事/时间/处所/对象/方式)例(8 )各例中都有一个动词和多个名词(不管名词前有没有介词),这些名词都与动词具有特定的语义类型关系。

每个动词的最大动名组合形式和语义组合关系,比如“吃”这样的动词可能与六种语义类型的名词共现搭配,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改变的。那么进一步说,不管在现实的由该类动词构成的句子中是否出现这么多名词,甚至只有一个光杆动词,仍可确认该动词可以与特定语义类名词搭配并潜在地具有这种语义组合关系。了解这种名词缺省和前后移位的情况,对于表面上语法结构不同而实际上是可补性同构同义(9A),表面上语法结构相同而实际上是选取性同构同义(9B),或表面上语法结构相同而实际不同构不同义的句子(9C),都可以得到比较严格的结构异同分析和语义异同分析。比较:

(9)A1.吃了 A2.午饭吃了 A3.我吃快餐 A4.五块钱吃食堂

(深层同构同义=V吃:+N施事/时间/处所/受事/来源/方式。如(8A))

B1.小李来过了 B2.北京来过了 B3.去年来过了

(深层同构同义=V来:+N施事/时间/终点。如“小李去年来过北京了”)

C1.他家跑了一只羊 C2.他家宰了一只羊 C3.他家卖了一只羊

(深层异构异义C1=V跑:+N施事/…。如“他家的一只羊跑了”

C2=V宰:+N施事/受事/…。如“他家宰了一只羊”

C3=V卖:+N施事/对象/受事/…。如“他家卖收购站了一只羊”)

四、动名语义的焦点关系

前面说一个动词和一个名词在特定搭配时的语义类型关系是单一的。但如果动词支配的是由两个名词组成的名词词组,其中的动名语义关系,即动词支配的名词类型就不一定也是单一的。事实上动词既可能分别支配名词词组中两个不同的名词,也可能只支配名词词组中某一个名词,这就是动名语义的支配焦点关系。比如把下面(10)和(11)中的名词词组拆开来分析:

(10)A.找二楼老王(=找老王,*找二楼)B.贪污了厂里一笔巨款(=贪污巨款,*贪污厂里)

(11)A.编柳条筐(=编柳条+编筐)→把柳条编了筐B.切萝卜丝(=切萝卜+切丝)→把萝卜切了丝一般的语法分析都笼统地说例(10/11)中动词支配的是整个名词词组。但上例说明,其实(10)中的动词只支配名词词组中的后项名词(中心语),而不支配名词词组中的前项名词(该名词只是修饰语)。即“巨款”是动词“贪污”的受事,“厂里”不是受事,而且也不能受动词支配,这样该类结构的动名支配只有一种语义关系,或者说只有一个语义焦点。但(11)中的动词却可以既支配名词词组中前项名词(中心语),又支配后项名词(该名词既是修饰语,又是独立受支配成分),即“筐”是动词“编”的结果,“柳条”不是结果,但同时又是可以受动词支配的“材料”,这样动词就可能分别支配两个名词,该类结构动名的支配就有两种语义关系,或者说有两个语义焦点。这一点从(11)名词词组的修饰语名词前移(变换为“把”字句)仍保持结构原有的动名语义关系不变也可以证明。

上面说当名词词组由两个不同语义类名词组成时,动词可能只支配其中一个名词或可能分别支配两个名词。那么进一步观察,如果动词支配的名词词组是由两个都可以受动词支配的同语义类名词组成的,动词是否就支配整个名词词组呢?这里又有不同的支配焦点条件。前面提到过的(1A)就反映了这种情况。例如:

(12)A.(东西没吃什么,)只吃了一个面包(=吃了面包/≠吃了一个)

B.(面包吃得不多,)只吃了一个面包(=吃了一个/≠吃了面包)例(12)动词“吃”的后面是相同的名词词组“一个面包”,而“一个”和“面包”与动词“吃”在结构上和意义上都可以构成支配关系(吃一个/吃面包)。但实际上(12A )中动词“吃”支配的语义焦点成分却是其中的中心语“面包”,而(12B )“吃”支配的语义焦点成分则只能是其中的数量词“一个”。这一点从这两句名词词组的重读成分不同也可以区别出来。这说明动词支配由两个同语义类名词组成的词组时,动名语义的焦点关系还有一个条件:即当动词前面(包括上文中)出现与词组中相同语义类的名词(“东西/面包/一个”都可以是“吃”的受事)时,动词支配的语义焦点只能是比动词前已出现过的同类名词语义范围小的成分,而不会再支配相同语义范围的成分。 这也就是(12A)“吃”可以支配“面包”,而(12B )“吃”不可能支配“面包”的原因。

其实即使不考虑句子结构以外是否出现同语义类名词而影响到结构内动词的支配语义焦点,就算某个由两个同语义类名词组成的名词词组出现在一个结构中,事实上动词也只支配其中一个成分,而不是支配整个词组或同时支配相同语义类的两个成分。观察下面例子:

(13)A1.她最喜欢玫瑰花 A2.花她最喜欢玫瑰 A3.*玫瑰她最喜欢花

B1.我刚换了自行车链条 B2.*链条我刚换了自行车 B3.自行车我刚换了链条

C1.我吃了妈妈买的面包 C2.面包我吃了妈妈买的 C3.妈妈买的我吃了面包例(13)中各组第1句(A1/B1/C1 )动词后面都是由两个相同语义类名词(包括相当于名词的“S的”结构)组成的名词词组。 从它们分别前移到句首的情况不难发现各句动名语义关系的区别:它们有的是中心语名词前移成立,修饰语名词前移不成立(13A2/3); 有的是修饰语名词前移成立,中心语名词前移不成立(13B2/3); 还有的是中心语名词和修饰语名词前移都成立(13C2/3)。 为什么会有这些不同的现象呢?先看A/B两句,其实这就是因为“玫瑰”和“花”都可以是“喜欢”支配的受事,“自行车”和“链条”都可以是“换”支配的受事,所以当一个名词词组中两个同语义类名词要分开在一个结构中共现时,就只能是其中语义范围小的“玫瑰”(花中的一种)和“链条”(自行车的一部分)留在动词后面,而不管它们本身原来是名词词组中的中心语还是修饰语。这种现象再次说明,动词在支配名词词组时一定有焦点,即实际上本来也只是支配其中某个成分。那么又为什么C 句动词后名词词组的两个组成成分都可能分别前移呢?事实上“S 的”和它所修饰的名词在语义上本来是相等的(即“面包”=“妈妈买的”,例如“面包是妈妈买的”),这一点不同于前面两句中的名词词组形式。这样当然其中任何一个成分都可以在二者分开并共现时留在动词后面。不过这时前移的那个成分的语义范围也就不可能再与留下的成分的语义范围相等,而一定要大于后者了(比如C2的意思就是“在很多种面包中我吃了妈妈买的那种或那个”)。这个事实进一步证明,动词在支配同语义类名词的焦点实际上有方向性,即两个相同语义类名词中只有出现在动词后面的才一定是语义范围小的支配焦点,出现在动词前面的则一定是语义范围大的非支配焦点,即两个同语义类成分还有范围和中心、领有和从属、整体和部分等关系次类。这种动名语义焦点关系实际上存在于各种动词结构中,比如它同样能解释下面这些有两个同语义类名词出现在动词前后或都出现在动词前的结构的动名语义关系。例如:

(14)A.三个犯人跑了两个(=跑了两个/两个跑了,≠三个犯人跑了)

B.这个月工资,300元捐了灾区(=300 元捐了灾区/捐了灾区300元,≠这个月工资捐了灾区)

五、动名语义的特征关系

上面说动词在支配同语义类名词时才有支配焦点,而如果结构中出现不同语义类名词时就可能是多种动名语义关系的组合,这种说法其实并不十分准确。因为事实上由于结构中出现的名词既可能是动词前位置的未移位名词,也可能是动词后位置的前移名词,这两种名词即使大的语义类相同,它们与动词的语义关系还是会有不同的下位性质。所以还需要注意动名语义的次范畴类型,这可以叫作动名语义的特征关系。比如下面的一组例子都是动词和大类相同的两种语义类名词组合,但通过名词移位形式来观察,可以发现实际上彼此的动名语义关系就并不一致。比较:

(15)A1.(在)汽车上看书 A2.*书看(在)汽车上

B1.*(在)靶子上射箭 B2.箭射(在)靶子上

C1.(在)黑板上写字 C2.字写(在)黑板上例(15)的三组例句都有一个动词(看/射/写),另外加上两个名词,其中一个是表示受事的名词(书/箭/字),另一个是表示处所的方位名词(汽车上/靶子上/黑板上),三组例句的区别仅仅在于名词在动词前后的位置不同。按说这三个动名成分组合,不管名词出现在动词前或动词后,只要有一种结构形式成立,那么句子的语义解释就应该是这两种语义关系的组合,也就是“在什么处所做什么事”。可是实际上(15)中有些结构形式并不成立,比如(A2)(B1)就不能说。表面上看这好像只是习惯上的用法,其实真正的原因还是三种结构各自动名语义关系的次范畴类型还有区别,也就是说在这些例句中方位词所表示的处所并非只有一种性质。事实上汉语方位词表示“处所”可以有三种特征语义:有些表示“事件发生处所”(甲义,如(15A1)),有些表示“事物趋向处所”(乙义,如(15B2)),还有些表示“事物存在处所”(丙义,如(15C1/2))。这样(15 )的结构形式区别说到底就是因为不同动词要求搭配不同的处所特征语义。

动名语义的特征关系并不限于某一个层面。比如下面这组例句也是包含表示处所的方位名词的相同结构,但在变换形式上还有区别。例如:

(16)A1.客厅里演着戏 A2.客厅里正在演着戏 A3.*客厅里(的)戏演着

B1.客厅里开着灯 B2.*客厅里正在开着灯 B3.客厅里(的)灯开着(16)中的方位词都具有上述处所特征甲义,但除了第1例和第2例的比较说明在动词前有“正在”时它们有某种差异,即“演着戏”表示“动作持续”,而“开着灯”只能表示“动作后的状态持续”外,第3 例的比较还说明其中处所词的语义特征还有一种区别,即B3中“客厅里”和“灯”有一种依附性的或本来就存在的领属关系,A3中的处所词就不具有这种特征。这样不妨说处所与物体的依附性领属关系也是一种不同层面的处所特征语义。

六、动名语义的指向关系

上面说的都是简单动词结构中的动名语义关系,如果结构中包含多个动词和多个名词,动名之间就还要涉及到动词支配名词的位置选择,即几个动词各自可能与哪个名词搭配,这就是动名语义的指向关系。动名语义指向关系中的一种情况是由动词类别造成的。例如:

(17)A.我们进行v1了企业职工考察v2 B.我们得到v1了企业职工拥护v2

(18)A.小华告诉v1小明如何编程序v2 B.小明请教v1小华如何编程序v2例(17)是带名动词宾语的多动词结构,两句各包括两个动词和两个名词。这两句不但层次同构,即动词和名词的排列顺序和层次一样,都是[名词1+[动词1+[名词2+动词2]]];而且名词1(我们)和名词2(企业职工)都是指人的名词,既能做动词2(考察/拥护)的施事, 也能做受事。可是不难看出,(17A)“名词1”是施事,“名词2” 是受事;(17B)“名词1”是受事,“名词2”施事, 即这两种同形结构的动名语义指向恰好是相反的。这里就需要区别虚化动词“动词1 ”的类别,正是“进行”类动词(类似的还有“作/加以”等)和“得到”类动词(类似的还有“受到/接受/遭受”等)决定了各自结构中动词2 指向名词的位置会不同。(18)也是层次同构的多动词结构,都是[名词1+[动词1+名词2[+动词2]]]]。但为什么动词2“编(程序)”在A 句中指向宾语,在B句中指向主语,即都是“小明编程序”, 这也就是因为动词1 “告诉”和“请教”决定了名词“小华”和“小明”在两句中作为施事和对象的角色恰好相反,而在这种动词结构中只有对象名词才会与动词2发生指向关系。

动名语义指向关系的另一种情况是由结构形式造成的。例如:

(19)A.孩子哭v1肿v2了眼睛 B.孩子砸v1碎v2了玻璃 C.孩子听v1烦v2了说教例(19)都是典型的“VV述补”形式的多动词结构,也都包括两个动词和两个名词。这三句动词名词的排列顺序和层次完全相同,都是“[名词1+[[动词1+动词2]+名词2]]”,但其中动名语义指向关系的情况却有很大的差异。如果根据结构中可能的动名语义关系,把“名词1+动词1(如“孩子哭”)”称甲组合,把“名词2+动词2(如“眼睛肿”)”称乙组合,把“动词1+名词2(如“砸玻璃”)”称丙组合;把“名词1+动词2(如“孩子烦”)”称丁组合。那么可以看到,(19A)丙/丁组合不成立(*哭眼睛/*孩子肿)”;(19B)丁组合不成立(*孩子碎);(19C)乙组合不成立(*说教烦)。 这种结构中的动词(述语动词1和补语动词2)都没有严格的句法类型限制,即都是一般的动词,这时可能就需要通过某种间接手段来判定其中的动名语义指向关系。比如一种办法是观察“宾语的有无形式”。因为这种结构有的可以自由带宾语,有的不大能自由带宾语,从这个角度可以确定一部分结构的动名语义指向选择。 比如当补语动词2是不及物动词(V1)时,如果“VV”不能自由带宾语,那么补语动词V2指向施事主语的可能性大,即丁组合成立(20A);如果“VV”能自由地带宾语, 那么补语动词V2指向宾语的可能性大,即乙组合成立(20B)。

(20)A1.她终于唱红了(她红) A2.我都走热了(我热) A3.孩子变乖了(孩子乖)

B1.你小心喊哑了嗓子(嗓子哑) B2.弟弟跑丢了一双鞋(鞋丢)

B3.姑娘哭湿了枕头(枕头湿) B4.他一连撬折了两根木棍(木棍折)还有一种办法是观察“句式的变换形式”。因为(19)这样的述补结构一般都可以变换成“把字句”,那么从不同的变换对应形式也可以确定动名的指向选择。事实上(19A/B)可以构成一种把字句(把眼睛哭肿了/把玻璃砸碎了),不能构成另一种把字句(*把孩子哭肿了/*把孩子砸碎了);而(19C)不能构成前一种把字句(*把说教听烦了),却可以构成后一种把字句((这种说教)把孩子听烦了)。这就反映了述补结构在动名语义指向关系上的某种一致性,即凡是变换成把字句的“把”后的名词( 不管原来是名词1还是名词2)一定可以与动词2搭配,或者说与动词2有动名指向关系(或者构成乙组合, 或者构成丁组合)。因此反过来说,同样包含两个动词和两个名词的“述补把字句”中的一部分动名语义指向关系就容易判断了。例如:

(21)A.把妈妈累病了(妈妈病) B.把他骂得抬不起头来(他抬不起头来)

C.把菜端到桌上(菜到桌上) D.把房间里堆满了书(房间里满了)

七、动名语义的隐含关系

动词和名词都多,其中动名语义的指向关系分析起来有困难。而结构中动词多而名词少就更难处理,因为那样就需要“凭空”(根据名词的空位置)判断动词可能与什么样的名词发生关系及发生什么样的关系,这就是动名语义的隐含关系。动名语义的隐含关系也可以分作两种情况。一种是动名类型语义关系的隐含。比如下面例句中的结构都包含两个动词但没有名词,但动名语义的类型关系可能各种各样。比较:

(22)A.砍光了(动词2指向动词1的受事,如“树砍光了”)

B.砍累了(动词2指向动词1的施事,如“我砍累了”)

C.砍钝了(动词2指向动词1的工具,如“刀砍钝了”)

D.砍坏了(动词2指向动词1的受事或工具,如“桌子砍坏了”、“斧子砍坏了”)

例(22)也是“VV述补结构”,但因为句中只出现动词而没有充当主语或宾语的名词,动词就不可能再去选择名词,而只能暗指某种语义类型的名词。确定这种隐含的动名语义关系,可能需要采用“补出主语”、“补出宾语”、“动词分类”和“句式变换”等多种手段。比如,如果能补出宾语,动词2指向动词1的受事或工具的可能性较大,如可以说“砍光这些树”,所以动词2“光”指向动词1的受事“树”;可以说“(别)砍钝了斧子”,所以动词2“钝”指向动词1的工具“斧子”;但不能说“砍累我”,只能补出主语“我吹累了”,所以动词2 “累”就只能指向动词1的施事“我”。又如同样采用前述“把”字句变换, 那么一般说能进入“把”后位置的名词,就是动词2所指向的名词, 如可以说“把树砍光了”,所以“树光”;“把斧子砍钝了”,所以“斧子钝”。

动名语义隐含关系的另一种情况是动名特征语义关系的隐含。比如下面(23)还是“VV述补结构”,而且补语动词(动词2 )都指向隐含的受事名词,但几种结构的动名语义关系有另外一种区别。比较:

(23)A1.修好了 A2.晾干了 A3.洗干净了

(表示受事名词某种结果的实现。如“修好了”=修电视,结果电视好了)

B1.修坏了 B2.买大了 B3.挖浅了

(表示受事名词某种结果的偏离。如“修坏了”=修电视,结果电视反而坏了)

C1.挖深了 C2.剪短了 C3.切薄了

(或表示某种结果实现,或表示某种结果偏离。如“挖深了”,或=挖坑,结果达到了规定深度;或=挖坑,结果超过了规定深度)

例(23)中的动词2都与动词1未出现的受事名词搭配,如都可以补出成分变换成“把”字句(如“把电视修好了/把衣服晾干了”),而“把”后名词又都是动词1 的受事(如“修电视/晾衣服/买东西/挖树坑”等),也就是说结构的动名语义类型关系是相同的。这时三组例句的差异就表现为隐含的动名语义的次范畴关系不同,也就是在表示“动词1支配受事名词并使这个受事名词产生动词2的结果”这样的意义时,还可以有特征甲义“实现的结果”(23A), 特征乙义“偏离的结果”(23B),和特征甲义或乙义“或实现或偏离的结果”(23C)三种特征语义。造成这种特征语义的区别有多种因素起作用。

八、结语

本文只是就如何对汉语动名语义关系进行分析作了一些简要的和举例性的讨论。这些问题当然还不是汉语动名语义关系的全部内容,可能还可以有更多的具体课题;而且其中很多问题我们也只是摆了一些现象或者提出了一些线索,可能还需要作更深入的研究。本文把已经做过或想到的一些问题摆出来,一方面是想说明,汉语的动名语义分析可以更细致地从不同的角度切入,而且每项工作都可以进行相对的独立操作,一样一样综合起来就能看到汉语动名语义关系的整体;另一方面也想说明,这些不同的角度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汉语动名语义分析的不同层次,即前一步工作的成果就是后一步工作的基础,而且每个层次都可以找到相关的推导过程,一步一步深入下去就能得到汉语动名语义分析的系统。这些研究内容和方法或许都是计算机进行语义分析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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