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8月,山东临沂18岁花季女大学生徐玉玉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遇电信诈骗,家人东拼西凑的9900元学费被骗光,在报警回家的路上伤心不已导致晕厥,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此事一经曝出震惊了全国人民。互联网在给我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新的挑战。数据采集和处理技术的高度专业化发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收集、使用行为的监控和举证,远非普通民众的能力所及。个人信息的安全越来越受到关注。如何利用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网,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立法建议
现如今,人们生活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这就决定着几乎每个人的个人信息都在迅速的传播着。俨然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当下一种日益重要的资源,但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也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2016年8月,山东临沂18岁花季女大学生徐玉玉遭遇电信诈骗,家人为徐玉玉上大学而准备的9900元学费被骗光,徐玉玉在报警回家的路上伤心不已导致晕厥,家人紧急将徐玉玉送往医院,但最终因抢救无效,离开了这个世界。此事一经媒体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再一次将个人信息的保护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因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不到位而引发的公民权利受侵害,甚至违法犯罪问题越来越多,亟待解决。
但我国目前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大多数都散见于其他的法律规范的条款中,导致操作起来十分困难。此外,它的收集、保存、流通等过程也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一、公民个人信息概念
因为各个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因此公民个人信息在各个国家的称谓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个人隐私”“个人数据”“个人信息”这三类。
“个人隐私”,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其对个人隐私的定义是公民个人不愿意向外人透露的或者不愿意广为人知的信息,具有一定的私密性。
“个人数据”,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国家使用的,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中对于个人数据的定义是指能够识别某个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或者可能识别的自然人身份的信息。
“个人信息”,是以俄罗斯、日本等为代表的国家使用的,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定义的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可以识别出自然人的身份的各种信息,身份证号码、住址、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电话号码等一系列可以够识别出公民的身份的各种信息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因此可以发现,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既包括个人隐私,又包括个人数据,并且不限于隐私,对“个人信息”的范围做出了扩大解释。
二、对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思考
(一)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
目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仍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分散的部门法规定很难实现和谐一致。为了使公民个人信息得到很好的保护,立法是当务之急。要改变这样的现状,应当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形成系统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体系奠定基础。
1.制定一部统一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具体的做法上,我国可以学习日本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经验与做法,制定出统一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可以采用“总则+分则”的结构:即在总则中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分则部分,分章节具体规定国家机构、民间机构和公民个人在个人信息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方面的规则,专门的章节规定法律责任与救济途经。这样的立法模式,与我国立法的传统相一致,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
2.设立个人信息保护机构。为了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我国可以专门设立一个独立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的监督机构。保证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能够得到贯彻实施,对互联网自律行业在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提供业务指导与监督。
3.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面对公民相关的信息不断被侵害的现状,依据不同情况相应地规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与现行法律协调一致
我国未来制定出的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要与现行有效的部门法和谐一致,形成一套完整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体系,做到不同的部门法之间的协调一致。
1.与民事法律的协调。如面对不良商家任意侵害公民信息的行为,公民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信息管理者和侵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2.与行政法律的协调。政府机构或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个人信息侵权的行为造成严重损害的,须依法对部门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以相应处理。
3.与刑事法律的协调。对刑法中的“情节严重”的规定细致清楚,使之更具实践性。如果没有公民本人的授权同意,便非法泄露或非法公开公民本人信息,或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小结
我们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如:在需要用户注册的时候,设置登陆密码时,一定要注意加强保密性,大小写字母、数字与字母同时使用,降低被网络黑客或其他不法分子破译的风险。个人的电子邮箱、购物网站等密码,尽量避免直接使用个人的生日、电话号码等极易被别人试出的号码。另外每隔一段时间对相关的密码进行更换。在使用QQ、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时,要有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不要将个人信息过多展示,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网购收到的包裹在当成垃圾扔掉之前,将上面的个人信息条撕掉。
从现在开始我们采取各种方法,加强宣传与引导,强化公民个人的信息权利意识,让公民知晓其享有的信息权利,从而达到加强其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的目的,最终实现对其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崔聪聪,巩姗姗.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5.
[2]齐爱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56.
[3]齐爱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4]吴真文,艾斯百仁.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思考[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7,38(03):99-100.
[5]王国辉.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J].楚天法治,2015(9).
[6]郑航航.从徐玉玉案看如何防治校园电信诈骗案件[J].纳税,2017,(18):173.
[7]张俊明.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缘由与路径选择[J].图书馆,2016,(01):57-58.
[8]汤宸旸.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思考[J].考试周刊,2016,(A3):195-196.
[9]任龙龙.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7.
[10]韩坤.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D].河南大学,2015.
[11]胡清松.互联网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新疆大学,2017.
[12]陈明茗.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13]王思哲.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7.
[14]陈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D].安徽财经大学,2017.
[15]张亚静.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D].河北经贸大学,2017.
论文作者:马宁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0
标签:个人信息论文; 公民论文; 保护法论文; 信息论文; 数据论文; 我国论文; 法律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8月2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