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惩罚行为的决策动机与实施效果研究综述_组织绩效论文

组织惩罚行为的决策动因与实施效应:研究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动因论文,效应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企业对员工的激励包括正负两种激励方式。正激励强调的是对人的某种行为给予肯定、鼓舞和奖励,使这种行为得到巩固和强化,从而持续有效地进行下去;负激励则是指对人们的某种行为给予否定,制止和惩罚,使之弱化或消失。对于激励的研究应该包括正激励、负激励以及两者如何有效结合三个领域。相对而言,学者们更关注于正激励的研究。不过,本文注意到,作为负激励最典型的手段,惩罚在组织管理中经常被采用。现实中,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西方企业,广泛存在“惩罚”行为。翻开很多企业的管理制度,都可以发现相关的惩罚条款,如,警告、记过、罚款、降级、降职或解聘等。惩罚行为是组织管理中不可回避的现象。但是,这种“以罚代管”的方式也备受争议,为什么管理者要采取“消极”的惩罚手段,而没有用“积极”的奖励手段来代替?惩罚行为是否能够对受罚者起到预期的管理目的?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流传着“杀鸡儆猴”的说法,其目的是通过惩罚一个不太重要的人来警告其他的重要人物。如今,“杀鸡儆猴”已经演变成为“杀猴儆猴”,甚至“杀猴儆鸡”。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的变化,背后的根源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在我国企业管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却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因此,组织内惩罚行为的研究理应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我国学术界中有少量研究针对社会公共品或社会公共管理中的惩罚,但是对组织内惩罚行为的研究显得格外薄弱,缺乏深入、系统、科学的实证研究。相对而言,国外学者在此领域有着一定的研究积累。因此,本文将对组织惩罚行为的现有研究展开系统的梳理,并以此来推进国内学者在本领域的研究,以期帮助中国企业在管理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惩罚的管理手段,不断改善激励效果。

       二、惩罚的起源与早期的研究争论

       强化理论定义了两种强化方式:如果增加某种刺激后个体的反应概率提高,则称该刺激为“正强化”;如果增加某种刺激后个体的反应概率降低,则称该刺激为“负强化”。“惩罚”的概念产生于强化理论。在心理学领域对惩罚的定义有很多,组织行为学家普遍认为,惩罚是一种产生令人厌恶的结果或者消除积极结果的行为,它产生于某种行为之后并降低这种行为发生的频率。社会心理学领域的研究将惩罚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针对某种行为采取的负面措施,往往是惩戒、减少某种不良行为或者对未来的类似行为提出警告;二是在某种行为发生后取消原有的积极结果,如取消特权、被忽视等。管理实践中,组织对不希望出现的行为用惩罚来进行负强化,约束员工的行为,通过威胁员工的既得利益来保证其行为符合组织的需要。

       虽然惩罚作为负强化的管理手段,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早期在学术上却引起了广泛争议。惩罚研究争论最初源于Skinner(1938)的观点,他认为,惩罚是无效的、不能持续的,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激励方式。但该结论的科学依据不足,之后就有学者用实验证明了惩罚在行为控制方面的良好效果。到上世纪60年代,社会心理学认为,惩罚是有效但非常复杂的行为控制方法,能够有效调节同性恋、自残、酗酒等行为。但是,在组织情境下对惩罚的研究很少,仅有的一些探讨也缺乏科学的研究结论。直到1970年以前,行为和组织学家都普遍认为,奖励能够对修正和改善下属行为产生积极的结果,而惩罚是不可取的。因为:第一,惩罚的使用会引起下属的负面情绪和消极行为,如愤怒、旷工、逃避责任、人员流失等;第二,惩罚的使用被认为是违背道德和人道主义的,只是为了刻意追求公平而惩戒不良行为,并不能达到修正和改善下属行为的效果(是过去导向的、报复性的。而非未来导向的、引导性的);第三,惩罚从未真正地消除不良行为,其效果只是暂时的,惩罚的威胁消失后不良行为会马上恢复。因此,尽管在心理学等相关领域的研究已经证明,惩罚可以有效减少或消除不良行为,但是,组织和行为学者仍然关注并强调用“积极的”奖励体系来修正和改变员工的行为(Komaki等,1978;Pedalino & Gamboa,1974;Stephens & Burroughs,1978)。

       但是,这种观点也受到了相当多学者的反对。Kazdin(1975)强调,在组织内给定的环境下,惩罚对于员工的行为修正和改善起到重要作用;Bandura(1969),Hammer & Organ(1978)均指出,人的很多行为都是在惩罚的约束下形成的,惩罚总是在组织中使用并将继续使用,本文要做的就是更好地研究惩罚的过程并且正确地应用惩罚而不是忽略和否认惩罚的价值;Arvey & Icancevich(1980)观察到“组织研究者并没有注意到惩罚”,并且缺乏证据来支持传统的观点;Richard & John(1980)对组织内惩罚行为的综述也反驳了对惩罚行为的偏见,并找到了相关的文献依据。他们认为,惩罚行为在组织中普遍存在,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产生强烈的负面影响的,只有在无节制的惩罚行为下,才会导致员工的报复性侵害行为。这些负面后果是可以通过工作设计和惩罚机制的调整来控制的。在人道主义方面,惩罚可能会带来的潜在伤害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不实施惩罚,不良行为对组织和个人的伤害可能更大(Rimm & Masters,1974;Bandura,1969;Hammer & Organ,1978)。对于惩罚的效果持久性,他们认为,不良行为的恢复率是可以通过惩罚方式的改变来控制的,惩罚的效果并非都是短暂的(Johnson,1972;Kazdin,1975)。因此,Richard & John(1980)认为,惩罚在组织中的实施一直都是被管理界所忽视的领域,已经不断有研究证明,惩罚在修正和控制人的行为方面有巨大作用,值得深入探讨。

       三、组织惩罚行为的决策动因:管理者为什么要选择惩罚行为

       管理者为什么选择惩罚行为?总体上看,惩罚行为选择背后的心理学过程包括归因、公平评价与惩罚期待、认知与情感机制等。

       Mitchell & Wood(1980)曾经研究了影响管理者选择纪律处分的因素,并认为,管理者对绩效差的归因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Mitchell等(1981)认为,下属的绩效历史和工作失误的严重性会影响管理者对惩罚行为的选择;Podsakoff(1982)系统地提出,影响管理者选择奖惩行为的因素分为三类,即情境因素(任务结构、组织政策等)、下属特质(绩效、可爱性等)和管理者特质(性格、归因等)。这种观点也得到后人研究的证实;Fairhurst等(1985)的定性研究指出,当下属的绩效差到一定水平,超过了管理者与下属关系的“临界点”,管理者就会采取一定的纠正行为;Fandt等(1990)的实验证明,管理者会根据工作失误的原因和其对该员工的喜爱程度来选择不同的惩罚行为;Fukami & Hopkins(1993)指出,领导者惩罚的严重程度受受罚者的绩效历史和不良行为造成的后果影响,受罚者历史绩效越差惩罚越严重,当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时,惩罚往往更严重;Trahan & Steiner(1994)认为,管理者对差绩效的归因是惩罚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他认为,管理者的内部归因越强,越倾向于严重的处分。同时,管理者的意图也会影响惩罚的严重性。出于激励下属的目的,往往会从轻惩罚,而出于惩戒错误行为的目的,则会从重惩罚。另外,员工绩效差的程度和过去的绩效历史与惩罚的严重性正相关,且绩效历史会影响管理者的归因,从而影响惩罚的严重性(存在中介作用)。不过,该研究的结论表明,“管理者归因”并不是最好的预测变量,“受罚者绩效差的程度”更能影响管理者对惩罚方式的选择。

       Butterfield等(1996)通过定性访谈的方法研究了管理者在惩罚过程中的想法和感受,以及管理者是否能够辨别有效和无效的惩罚事件。他们认为,管理者会从七个方面看待惩罚事件:(1)作为改变员工态度和行为、获得尊重和促进代理学习的工具,看重其有效性;(2)通过惩罚来呈现积极的管理者形象(公平、一致、合理等),也会有自我服务偏差、因惩罚下属而感到压力和内疚,并承认自己也会犯错;(3)通过不同归因方式来理解员工行为,往往更倾向于“内因”以推卸自己的责任;(4)从下属的角度考虑犯错的具体情况,如绩效历史、错误的严重性、责任归属、家庭和生活状况等;(5)考虑对其他下属和团队的影响,包括其任职期待、公平感知、组织规范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等;(6)关注组织公平,包括分配公平、程序公平、灵活性、个人申诉等,更关注程序公平(与下属的认知不同);(7)认为惩罚对管理者、受罚者、其他下属都会造成复杂的情绪影响,因而很少谈论惩罚的负面作用。管理者会依据下属行为的改变、是否获得尊重等方面来判断惩罚是否有效。基于以上结果,他们以管理者的视角建立了惩罚事件的归纳模型,指出,管理者、下属、团队和组织四个方面都会对惩罚决策的选择和实施产生影响,进而造成这四方面的改变,是一个循环的过程。Atwater等(1998)提出,领导者自身的特质会影响其对惩罚方式的选择,也会调节惩罚的使用对领导有效性的影响。他们认为,自尊心低的领导者更倾向于使用惩罚,以显示自己的力量、建立自尊;自尊心高的领导者通常不使用惩罚,但如果组织需要则会选择权变惩罚(CP),道德理性高的领导者更倾向于使用CP,以帮助下属改进,并且符合其公平、正义的价值观;而道德理性低的领导者则可能会认为,惩罚可以锻炼下属的抗压能力,反而不使用惩罚。

       Notz等(2001)从归因理论的视角验证惩罚对下属绩效的回归效应①。从归因理论的视角,管理者通常倾向于内部归因,他们认为,下属绩效是努力的结果,而奖惩行为会影响下属的努力程度。当管理者认为,下属是因为缺乏努力而非能力不足导致差绩效时,更倾向于增加惩罚行为,而当能力较差的员工通过努力达到高绩效时,更容易受到奖励。可见,管理者感知到的下属努力程度比下属的能力本身更能影响奖惩行为。同时,管理者对下属能力的感知会对该影响关系起到调节作用。领导者认为,高能力者的高绩效源自于高能力、低绩效源自于不努力,而低能力者的高绩效源自于高努力、低绩效源自于低能力。因此,对于高能力者更多使用惩罚,而对低能力者更多使用奖励。

       Butterfield等(2005)认为,管理者对受罚者和观察者的态度以及惩罚事件本身的特征都有自己的看法和认知,从而影响其对惩罚方式的选择和对该方式公平性的认知。他们提出,管理者通常会认为,受罚者在犯错后会预期到惩罚的发生,而观察者也会受“司法公正”和“代理学习”机制的影响而期望有惩罚。因此,管理者往往会选择公平的惩罚方式,也更倾向于公开而严厉的方式。另外,管理者关于受罚者期待惩罚的看法对其惩罚方式的选择和公平感知的影响最大,而由于观察者并不是惩罚行为最直接的对象,对观察者的看法往往会被忽略。管理者对受罚者和观察者的看法与公平感知之间的关系受到惩罚特征感知的中介作用,且管理者对程序公平和分配公平同样重视。

       不过,在现实中,看似合乎情理的惩罚也有可能会受到报复,因此不得不考虑这种“利他性惩罚”会不会激发惩罚实施者和受罚者之间的长期不和。如果真是这样,这种长期不和的威胁就会阻碍“利他性惩罚”发生,并且破坏组织的合作前景。Nikiforakis & Engelmann(2011)通过实验的方式验证了“长期不和的威胁”如何影响个体选择“利他性惩罚”的意愿。实验结果显示,当个体可以自由选择惩罚策略的时候,往往会倾向于避免产生不和的惩罚方式,尤其是当这种不和持续时间很久时,“利他性惩罚”的意愿大大降低。Wiltermuth & Flynn(2012)提出,权力的掌握者(如组织中的高层管理者)对周围道德标准的模糊度感知较低,因此,面对明显的违纪行为更倾向于执行严厉的惩罚。同时,他们第一次引入了“道德清晰度(moral clarity)”的概念,区分了“道德意识(moral awareness)”和“道德识别(moral identity)”等相关概念。他们提出,在道德清晰度逐渐增高的情况下,对权力的主观经验会有助于提高惩罚的严厉程度。研究证明,随着权力感的增强,管理者会更主张采用严厉的惩罚方式对待犯错者,也证实了这种关系会受到道德清晰度的调节。他们的结论有助于理解管理者对惩罚行为的选择。

       四、组织惩罚行为的直接效应:对受罚者的影响

       组织惩罚行为的直接效应是指惩罚事件对受罚者产生的影响。多年来,组织行为学的文献都一直重复着从行为学习理论的角度来阐述组织惩罚。基于行为学习的惩罚研究主要关注惩罚对象对惩罚刺激的行为反应。关于组织内惩罚行为对受罚者的影响主要有两类研究:

       1.探索惩罚行为对受罚者的态度、行为和绩效的影响

       Burns(1978)曾指出,交易型领导通过奖惩基础上的即时交换来影响下属,领导者的行为主要包括权变奖励(简称CR)、权变惩罚(CP)以及非权变奖励(NCR)、非权变惩罚(NCP),不同的奖惩方式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因此,有许多学者从这个角度研究组织内的奖惩行为。Podsakoff(1982)对这四种奖惩行为都做了测量,研究奖惩行为与下属绩效和满意度之间的关系以及下属绩效水平对该关系的调节作用。他们通过问卷调查获得横截面数据,分析结果表明,CR与绩效显著正相关,与对工作、上司、发展的满意度正相关,在CR下,高绩效者比低绩效者更满意工作和薪酬;NCR对绩效和满意度都没有显著影响,但在NCR下,高绩效者对其上司和同事更容易产生不满;CP与绩效和满意度都无关,但在CP下,高绩效者对上司和同事更满意、低绩效者对薪酬和发展更满意;NCP与绩效无关,更容易产生不满且不受绩效的调节。Podsakoff(1982)指出,特定的权变惩罚行为对个体和团队的影响作用相反,对于个体的激励可能会伤害团队利益,群体压力也会使下属产生怠工等消极行为。可见,权变惩罚在促进个体绩效的同时也会产生竞争,破坏团队合作。他们通过问卷调查研究了在非依赖性功能团队中,领导者对个体的权变奖惩行为与组织粘性、内驱力和生产力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对个体的权变奖惩并不会对团队产生不良影响:CR可以显著提高组织粘性(人际互动模型)和内驱力,但对生产力的影响较弱(粘性和内驱力不一定能有效转化为生产力,受“对组织目标接受程度”和“团队任务特征”的影响);CP与组织粘性、内驱力和生产力都显著正相关;NCR、NCP对三者都没有显著相关性,且NCP会让下属产生不可控和无助感,从而降低努力程度和内驱力。

       Sims(1980)对奖惩行为和员工绩效的关系进行了综述。他发现,上世纪70年代的研究大多数认为,奖励可以显著提高员工绩效,但惩罚与绩效的关系并不明确,而且有可能会受情境变量的中介作用。相当多的纵向研究显示,奖励会带来高绩效,而低绩效则会导致高强度的惩罚,并且惩罚的效用受到潜在奖励行为的调节,也就是说,在潜在奖励低的组织中,惩罚越严重,员工的绩效越差。在现场和实验室研究中,很多学者基于强化理论、禀赋效应等理论基础对组织中的奖惩行为和员工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涉及奖励和惩罚之间的交互作用、惩罚的长期和短期影响(Day,1971)、经济刺激和口头评价刺激的差别(Hinton & Barrow,1975)、组织监管强度的影响(McFillen,1978;McFillen & New,1979)、惩罚的获得效应(Gioia,1979)等问题。但是,这一时期的研究比较零散,研究结论仍需要进一步的验证和支持。

       Richard & John(1980)对惩罚机制研究进行了回顾,总结了六个影响惩罚效果的因素:(1)惩罚的时间。在不良行为发生后立即给予惩罚比滞后惩罚更有效,而且要保证不良行为比惩罚结束得早;(2)惩罚的强度。Hammer & Organ(1978)认为,一开始就强烈的惩罚比逐渐增强的惩罚更有效。但是,Parke(1972)认为,非常强烈的惩罚会造成紧张情绪而不敢尝试和学习。他认为,适度惩罚更有效,但是程度无法准确界定;(3)惩罚实施双方的关系。Hammer & Organ(1978)认为,在组织中,惩罚实施者应与受罚者保持尊重而相对亲近的关系,这种情景下的惩罚被认为是客观的、对事不对人的,从而更有效;(4)惩罚的过程。实验证明,在每次不良行为发生后都给予惩罚时效果更好,并且惩罚的实施要在不同的实施者和不同的受罚者之间都保持一致。虽然管理者在实施惩罚时应该考虑行为原因和个体差异,但“因人而异”的惩罚会对受罚者的公平感知产生负面影响;(5)提供惩罚依据。在惩罚实施之前提供合理的惩罚原因可以提高滞后惩罚和低强度惩罚的效果,从而使惩罚更有效;(6)提供可实现的替代行为。有可实现的正确行为以替代不良行为并且该行为被强化时惩罚更有效。这些早期的研究提出的关于惩罚建议(例如及时性)在近期研究中也得到了支持(Brett等,2005)。

       Atwater & Yammarino(1997)也发现,受到惩罚的人会对他们的领导产生共鸣,而且更加尊敬领导。这说明,下属感知的惩罚过程也是很重要的。下属感知的控制正面影响他们的公民行为和对领导的满意度。对惩罚任意性(缺乏对组织规则的遵守)的感知负面影响分配公平和过程公平。对惩罚解释的感知也正面影响过程公平的感知。最后,领导所用的建设性和建议性方法的感知正面影响对领导的信任和满意,负面影响离职意愿;Bennett(1998)发现,一致性的惩罚会产生更好的效果;Klaas等(1999)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研究了组织特征和奖惩体制特征对管理者的奖惩体制有效性感知的影响。研究发现,奖惩体制的约束力与奖惩体制有效性感知呈倒U型关系,也就是说,随着奖惩体制约束力度的增加,管理者会认为,其边际效用先增加后减少。另外,企业的管理成本、第三方仲裁机制、工会化程度、组织绩效压力都与约束机制有效性感知负相关,组织对下属的培训投资与有效性感知正相关。组织应设置完善的奖惩机制,但也要权衡对员工权益的保护;Atwater等(2001)认为,虽然惩罚会产生负面反应,但当员工感知惩罚是公平的,负面效果将会减少;Brett等(2005)发现,当管理者与遵守纪律的员工讨论做决定时,事后行为将会得到改善。

       Podsakoff等(2006)希望能够比较清晰地揭示奖惩行为与下属态度和行为之间的关系及其作用机制。他们认为,管理者的奖惩会影响下属的公平感知和角色模糊度,进而作用于下属的态度和行为,甚至影响团队绩效。结果表明,与NCR和NCP相比,CR和CP对提高公平感知和降低角色模糊度更有效,进而对下属的态度和行为有更强的正向作用,也证明了公平感知和角色模糊度的中介作用(公平感知会影响下属的行为和态度,但角色模糊度只影响态度,不影响行为)。不过,虽然CP会影响下属态度和感知,却不能带来绩效的改变,因为惩罚行为并没有明确指出期望下属改进的方向。惩罚对于团队绩效的影响比个人绩效更大。Cole(2008)发现,当惩罚被认为过于严厉时,对公平的感知会更低,但是,解释惩罚的原则和采用建设性的方法时,对公平的感知会有所提高。

       2.研究受罚者的性格、性别、种族等特征如何影响受罚者对惩罚行为的反应

       以Ball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提出,受罚者自身的一些特征也会对组织内惩罚行为的实施效果产生影响,这是之前一直被忽略的影响因素。Ball等(1993)采用公平理论建立模型,提出受罚者的性格特点会影响其对组织和管理者的态度,而且受罚者对惩罚行为的认知起到了中介作用。他们认为,“消极情绪”和“公平的信仰”是受罚者面对惩罚时的两个重要性格特征。通过二阶因子分析提炼了惩罚行为的分配公平特征和程序公平特征,分配公平特征为“惩罚的严重性”,程序公平特征包括“惩罚的原因”、“受罚者的参与感”、“协商”、“管理者的魅力”、“专制程度”、“受罚者的隐私保护”。受罚者的相关态度测量包括“对管理者的信任”、“对管理者的满意度”、“组织承诺”。通过相关分析和路径分析,提出受罚者的性格特征会直接影响其对组织和管理者的态度,也会通过影响受罚者对惩罚的公平感知来影响其态度。而在以往的研究中,受罚者的性格特征往往会被视为控制变量,从而忽略了性格特征的影响作用。另外,“惩罚的严重性”作为分配公平特征不仅影响与分配公平相关的态度变量,也会影响对程序公平的感知,是惩罚事件最重要的特征变量。Ball等(1994)又对其1993年的研究做了补充,认为受罚者的个体特质会影响其对惩罚事件的特征(程序公平和分配公平)认知,进而影响其以后的行为,但只有“惩罚的严重性”(惩罚力度与行为是否相匹配且对不同员工是否一视同仁)会影响其绩效,“受罚者的参与感”(受罚者认为,自己对惩罚的过程和结果是否有一定的控制力)会影响受罚者的组织公民行为(OCB)和反公民行为(ACB)。该研究的创新点在于将管理者对受罚者的绩效、OCB和ACB的评价作为因变量的测量依据,因为他们认为,在惩罚事件中,管理者对下属行为的感知比下属的行为本身更重要。

       考虑到性别的因素,Atwater等(2001)的研究发现,当管理者是女性时,遵守纪律的员工很少会感知惩罚是公平的,女性下属更会认为,惩罚是不公平的,从而导致对组织和管理者负面的感觉;Cole(2004)发现,团队中女性管理者更加倾向于运用纪律性的惩罚,员工会感到公平。相反,Brett等(2005)却认为,不同性别管理者的惩罚行为并没有不同。但是,当女性管理者较低程度采用下属意见时,惩罚更可能会产生负面效果。

       惩罚的研究也关注种族因素。Thau等(2008)提出,受罚者的种族可能会调节惩罚行为与受罚者的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的关系。根据适应性理论,人生经历会影响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虽然组织中的不公平对待会引起组织成员的不满,但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黑人比白人经历过更多的不公平对待,因而有更强的适应性。面对同样的不公平惩罚行为,黑人的反应没有白人那么强烈,因而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也更小。他们研究证实了受罚者的种族的调节作用,并指出,黑人对不公平惩罚的默认会使管理者误认为惩罚是合理的,所以,不公平的惩罚会更加频繁地出现。另外,由于黑人与白人相比,其负面情绪更强、感知的组织支持更少,因而黑人表现出的组织公民行为本来就更少(Jones & Schaubroeck,2004)。也就是说,在白人当中,不确定的惩罚将会将会降低组织公民行为。黑人因为过去的经验能够适应不公待遇,确定性的惩罚对他们的行为影响更弱。这个发现表明,对惩罚的感觉取决于社会身份。

       五、组织惩罚行为的溢出效应:对观察者的影响

       溢出效应是指惩罚事件对观察者(受罚者的同事)产生的影响。近年来,对组织内惩罚机制的研究从惩罚行为本身扩展到对其他相关个体和组织的研究,并开始关注“惩罚”的作用机制及对各个组织成员和团队的影响。除了研究惩罚行为对受罚者的影响外,组织学家将其扩展成为社会事件,研究惩罚对组织/团队内观察者的影响。观察者是指除了奖惩行为双方以外对该行为感兴趣的组织成员,他们不一定直接观察到奖惩行为,但其认知能力足以对奖惩行为形成认知和评价。对观察者来说,奖惩行为将会为团队内社会规范提供支撑、明确行为导向、影响公平感知和社会认知过程。

       观察者的反应往往取决于其对某一事件的理解、期望、归因和评价。

(1992)提出,应该把组织惩罚视为一种社会现象而不仅仅限于管理者和下属间动态的事件。当惩罚被认为是更广的社会概念时,观察者对惩罚的评价和从其他人受到的惩罚中得到的学习就变得更加重要了。基于对社会、组织和犯罪的研究,他提出,处罚公平在组织和在社会中一样重要,组织观察者希望严重犯错者应得到惩罚。他从公平理论的视角研究了惩罚对于观察者的影响,提出公平感知在惩罚行为对观察者的影响中具有重要的中介作用,得出了四个方面的结论:惩罚行为会直接影响观察者以后的不良行为;惩罚行为会影响观察者对司法公正的感知;惩罚行为会影响观察者对惩罚的分配公平和程序公平的评价;惩罚行为会对观察者自身的态度、情绪和其他行为产生影响。

       Niehoff等(1998)基于

(1992)的模型证明了受罚者的绩效历史和惩罚的严重性对观察者公平感知、态度及离职倾向具有交互作用。当受罚者的绩效历史较差时,观察者会认为,惩罚是应该的。这表明,虽然惩罚事件应该对事不对人,但是受罚者的绩效历史的确很大程度上影响观察者对惩罚严重性的看法。另外,观察者通常认为,严厉的惩罚比宽大的惩罚更公平,而且当惩罚比较严厉时,观察者会有更积极的态度和更低的离职倾向。

& Ball(1992)还发现,对道德违法者进行惩罚的反应是正面的,而且他们认为,最严厉的惩罚(合法化的解雇)才是最公平的。还有一些研究(Alexander & Ruderman,1987;Brockner等,1987,1990;O’Reilly & Puffer,1989)也支持这个观点,如果观察者感知的惩罚和其他负面的结果是公平的,更有可能使他们满意、信任、承诺、低离职倾向,他们的动机和绩效将会是高的。

       Casari & Luini(2009)利用实验研究探索了不同惩罚体制下组织合作的程度差异。在组织成员一致同意才能执行惩罚的机制下,组织的合作水平最高,成员对组织的贡献率和组织收益也最高。在单方同意即可惩罚的机制下,对组织合作和利益的损害最大,而且存在“协调之谜”,即团队成员不会因为犯错者已经接受了他人的惩罚而降低自己的惩罚要求,惩罚的效用来自于惩罚行为本身,而不是犯错者的行为改进。

       六、研究评述与未来展望

       通过以上的回顾可以看出,对惩罚行为的研究经历过20世纪80年代的学术争论后,在理论和实证研究上都积累了一些的成果。不过,我国学者对组织内惩罚行为的研究还很少,更缺乏深入、系统的实证研究。本文认为,借鉴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结合我国企业管理的实践,基于中国文化背景,对组织内惩罚行为展开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1.应该开展对“组织惩罚行为”的研究

       从伦理的角度来看,对惩罚行为的研究与否在历史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一些学者认为,惩罚违反了伦理而反对之;还有一些传统观点认为,惩罚不会得到管理者需要的结果,而劝诫管理者不要去惩罚。相当一部分管理研究者很快就接受了传统的观点,尽管这种观点并没有得到实证研究的支持。不过,这种争议后来也受到相当多研究者的反对,正如

& Weaver(2010)指出,“避免惩罚,是因为它不能带来你需要的结果”,而不是“避免惩罚,因为它的道德状态存在问题”或者因为它与人类运动的价值观不相符。通过上述的综述也可以发现,相当多的研究表明,惩罚本身并不必然带来负面影响,它本身也会给受罚者带来积极的影响。如果再考虑到惩罚的溢出效应,惩罚作为一种典型的负激励手段,并不是完全不可取的。中国企业采用“以罚代管”的现象很多,也引起人们更大程度的争议。而目前,对组织内惩罚行为的研究显然还没有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学术界不能采取“视而不见”的方式回避这种现象,相反,需要做的是,基于中国文化背景,研究组织内惩罚的动因和效应,并在合法的范围内正确地应用惩罚手段,而不是忽略和否认惩罚的价值。

       2.应该强化不同文化差异性的惩罚行为研究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个人行为和社会文化的跨文化差异给惩罚提出了新的重要问题。文化差异影响员工对公平、员工与组织的关系、责任的特性、地位、权威和权利等一系列问题的认识。例如,不同国家文化对于个人主义还是集体主义的强调是有差异的。个人主义的下属为自己目标奋斗,集体主义的下属则为集体目标而奋斗。个人主义(重视自主权和竞争性)的组织提倡对抗的方法来处理冲突,但集体主义(重视集体的目标和团体和谐)的组织提倡合作的方式来处理冲突。这些差异对组织惩罚的实践有不同的影响:首先,来自于个人主义文化的个人对影响个人利益的惩罚的反应有可能是正面,但是,集体主义的个人会对影响团体目标和利益的惩罚更有可能是正面的(Bontempo等,1990)。进一步来看,集体主义社会中的惩罚比个人主义社会的惩罚更加倾向于重申或者重建集体和谐。集体主义组织更加倾向于对组织(工作团队、部门)而不是对个人的惩罚。已有研究开始调查共同惩罚现象。共同惩罚意味着同伴会因为同事的失误而受到惩罚。这在很多集体主义的组织中很常见。在一项台湾军队中做的研究(Chi等,2008)中,公平的感知取决于集体责任的标准。当集体责任标准更强时,感知的集体责任对过程公平的影响会更强。

       文化差异也体现在权力距离方面。权力距离“表明社会对权力在不同组织分布不均的接受程度”(Hofstede,1980)。高的权力距离文化对权力不平等和社会等级是接受的。高的权力距离是社会等级关系的反应,组织的管理者被认为是不可指责的,而且被授予组织权力。相反,低的权力距离会使不平等最小化,并且不接受社会等级。对权威、权力和地位的不同态度将影响组织成员对被强迫或有义务受到惩罚的接受程度,也反映惩罚决策受到组织成员挑战的潜在程度。

       Peng & Peterson(1998)在美国和日本两种完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做了对比研究,指出前人的研究结论在美国文化下大多都得到了证实,但在日本文化下差异较大。比如,在美国,NCP往往会带来差绩效和负面情绪,但在日本则会被忽略或者重新解释,将其看作没有CR、另一种形式的NCR或者CP的表现,因而不会带来差绩效和负面情绪。在日本,集体主义较强、受儒家思想影响较深且权力距离较近,导致任务和责任多分配给团队而非个人,领导者也有更多权力影响下属的生活、维护下属,因而下属更能够接受NCP。未来的研究应关注组织惩罚和国家文化是怎样联系在一起的,这对理解跨文化或跨国界的HRM实践有很重要的意义。

& Weaver(2010)指出,研究者应该从更广的社会情景来看待惩罚行为,更深入地看待组织所采用的惩罚方法的特征,以及在解释惩罚行为的反应中认知(如公平评价)的作用和影响。中国文化背景下,惩罚行为会表现出什么样的差异性决策动因、有什么样的差异性效果?这些显然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3.从管理者、观察者的视角研究企业惩罚行为

       以往的组织惩罚文献主要以下属为中心,集中讨论惩罚对受罚者特定行为的影响。但是,基于国外的相关研究,结合我国的情景来看,应该强化从管理者和观察者的视角对企业惩罚行为展开研究。

       第一,为什么管理者会选择惩罚行为。中国企业中,“以罚代管”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普遍现象?尽管国外有少量研究从管理者视角探讨惩罚行为的决策动因,但是,文化差异可能使得管理者对惩罚行为的决策动因会有很大的差异。我国企业管理者为什么以及如何选择惩罚方式来矫正员工的行为?显然是值得本文展开研究的。

       第二,强化溢出效应的研究。我国企业管理实践中无论是早期的“杀鸡儆猴”,还是当今流传的“杀猴儆猴”、“杀猴儆鸡”,都准确地表述了惩罚行为的溢出效应,并对惩罚赋予了更为重要的意义。惩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观点,它能向合作者和整个社会团体提供学习的机会。犯错而不惩罚可能成为道德败坏和社会不公平的来源。一个惩罚事件,对受罚者而言,是最直接的行为矫正仪式,对观察者而言则是个警讯,同时也是员工评价管理当局的依据之一。通过惩罚矫正受罚员工的错误行为,可以建立组织内部行为规范,让违规事件不再发生,这是管理者采取惩罚所期待的效果。因此,任何惩罚事件不应被视为单一的独立事件,也期待对观察者产生效果。Butterfield等(1996)指出,管理者是否了解观察者的反应,以及管理者是否将观察观者的反应列为惩罚行为的决策考虑因素,这方面的研究仍缺乏完整的探讨。比如,受罚员工、领导、工作团队对具体惩罚的反应是不一样的,是否存在一种理想的惩罚水平或方法,把受罚员工、管理者和观察者的惩罚反应更好地结合起来。特别地,有学者指出,管理者避免惩罚潜在负面效应的一个方式就是“私下惩罚”(

& Weaver,2010)。这就给未来的研究带来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平衡惩罚的溢出效应和“惩罚私下进行”两者之间的关系。未来的研究,应该加强对惩罚行为的溢出效应研究,探索什么样的惩罚行为能够产生更好的溢出效应。

       4.更多关注惩罚行为的决策动因和效应在不同价值观的员工之间的差异性

       从国外研究来看,一些学者集中探讨受罚者的人口特征变量对惩罚的直接效应所产生的调节效应,比如前文提到的性别、种族等。不过,本文认为,组织中员工价值观应该是不可忽视的变量。不同价值观的员工可能对于惩罚行为的看法有较大的变化,从而影响惩罚行为的决策动因和效应。从这个角度来看,未来的研究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首先,由于中国社会的变迁,不同代际员工之间的特性尤其是价值观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惩罚行为的决策动因、所产生的影响在不同代际之间会有较大的差异。未来研究可以考虑探讨不同代际的员工对于惩罚行为表现出的差异性;其次,中国社会文化背景和西方存在很大的差异,中西企业的管理者、员工价值观的巨大差异,也会使得两个不同文化国家的惩罚行为可能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因此,未来的研究可以进行跨文化的比较分析。

       注释:

       ①Kahneman & Tversky(1973)曾提出,在组织中,当下属绩效差时,通常会受到惩罚,绩效好时会受到奖励。但是,受到惩罚后,下属的绩效会提高,而受到奖励后,绩效却会逐渐降低,这就形成了奖惩行为对下属绩效的回归效应。如果不能理解这种回归效应,管理者往往会一味地增加惩罚、减少奖励,误以为惩罚比奖励更能规范下属行为。由于回归效应的存在,管理者的惩罚行为和对惩罚效能的感知会不断增加,奖励行为和对奖励效能的感知会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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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惩罚行为的决策动机与实施效果研究综述_组织绩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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