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针对CDM机制的策略选择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机制论文,策略论文,CDM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问题的提出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发达国家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合作共赢机制。1994年3月21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式生效。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简称CDM)即由《京都议定书》确立。在CDM机制下,一方面,允许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建设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应的项目,并用这些项目所产生的低成本的“可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ERs)抵销发达国家的部分减排义务;另一方面,针对没有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有许多能够减少或避免排放温室气体的项目,基于缺乏先进技术和足够资金而无法开发的现实,通过CDM机制下的项目合作,发展中国家可以从发达国家获得先进技术和资金得到开展。
近年来,我国被发达国家看作最具潜力的碳减排市场。据世界银行测算,中国实施CDM项目碳减排的潜力每年可达1亿至2亿吨以上,这比全球需求量的一半还多。2005年1月到2006年10月,中国作为最大的碳减排出售国,在全球温室气体的交易总量中已占到40%以上。
根据《京都议定书》,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之前不承担碳减排的义务。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中国对CDM机制现阶段应当持什么态度?不久前在巴厘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各国一致通过了“巴厘行动计划”。根据该行动计划,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2012年之后,“在获得可度量、可报告、可证实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的支持下,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应当采取可度量、可报告、可证实的适当的国家减缓行动。”实施该“计划”将对CDM机制产生什么影响?中国应对此采取什么态度?考虑到种种国际国内的因素,假设中国在2020年前后承诺履行碳减排的义务,那么我国从现在开始,应当对碳减排问题采取什么态度和对策?上述问题,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将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应当未雨绸缪,对上述问题作出深谋远虑的科学回答。
2 CDM机制下碳排放交易基本模型
在CDM机制框架下,发展中国家“可供交易的碳排放权供给”主要来源于“可以转化为清洁能源的碳结构能源”和可以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
根据CDM机制的交易原则,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成立了若干碳排放权交易的中介机构,这些机构首先与发展中国家的有关企业达成合作协议,确立一个简单的合作框架和交易价格,购买相应的碳排放权,并通过该企业报由该发展中国家政府机构审批(在我国,国家发改委拥有该类项目的最终审批权),之后中介机构会将购得的碳排放权拿到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进行出售。
考察我国现阶段在CDM交易中的状况,可以发现以下几个特点:①每吨标准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均由国际中介机构确定;②在这一交易机构的存在下,我国的碳排放权供给价格与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权需求价格并不一致,因此我国现阶段所接受的交易价格并不能反映实际的供需状况;③由于我国(其他发展中国家目前也是如此)在《京都议定书》中不承担碳减排义务,因此在交易价格不会过低的前提下,任何一个交易价格都将使我国尽量多地将碳排放权销售给发达国家。
因此,在研究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碳排放权的实际供需关系状况时,我们应重点讨论发达国家超额碳排放总量、我国现行制度条件下潜在的可以被转化成可供交易的碳排放权供给总量与我国实际可供交易的碳排放权供给总量之间的关系,并将其他诸如管制等限制性政策及其他不可估量因素共同看作外生的影响因素。
这样,我们就假设可供交易的碳排放权供给总量的供需关系具有以下函数形式:
这里表示当前我国在CDM机制下的可供交易的碳排放权供给总量,
表示当前我国国内逐渐显现出的可以被转化成可供交易的潜在碳排放权供给总量的能源,以相对应的
排放量来表示,在CDM机制下表现为我国逐渐显示出的潜在可供交易的碳排放权供给总量。则表示当期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框架内所未能处理的超额排放总量。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CDM机制中仅为供给方中的一员。其他外在冲击(如管制等限制性政策及其他不可估量因素)的影响用a表示。考虑到对于
,如果二者以相同的比例增加,那么
显然也将以同样的比例增加,因此其具有规模报酬不变性,这样对函数进行简单的变化后应为:
①上一期所形成的潜在碳排放权供给总量
下面考察f(h)的变动情况,将h变成一个随时间变动的动态方程式,考察这一供求关系随时间的变动,方程具有以下的形式:
而我国的可供交易的碳排放权供给总量,将以n速度稳定增长。
3 在无承诺预期条件下的我国策略选择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制度安排,我国在2012年之前不需要履行碳减排义务。按照我国当前的能源利用情况和经济发展态势,我们还具有较大的排放空间,因此在这一阶段,只要能够提高我国可供交易的碳排放权供给总量
,我国就可以通过CDM机制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
由于认识上的原因,中国实施CDM项目启动较晚,潜在的可供交易的碳排放权供给正处于逐步显示的过程中,因此中国的碳排放权供给能力还远未达到所能供给的极限。又由于发展中国家依靠发达国家技术和设备所进行的碳减排成本要低于发展中国家依靠自身力量进行减排的成本,因此我国在提高可供交易的碳排放权供给总量的问题上还有很大作为的空间。在这种条件下,假设中国永远不会承诺碳减排的义务,我国的策略选择应为如下。
由基本模型可知,当n为不变常量的情况下,在均衡点h*处,我国在CDM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将达到一个均衡的水平。而我国的可供交易的碳排放权供给总量就将以的速度稳定增长。即我国当前因碳排放权的提供而获得的经济收益将以不变的n增长。也就是说,在下图,均衡点由h*变动到时,我国从中获得的经济利润增长效应并不会改变,仍为n。
但是,对于我国碳排放供给的绝对增量,即水平效应,我们还是有所改进的。考虑到在探讨我国当前不需履行碳减排义务的基本模型时,我们将政府对我国进行CDM市场的管制程度外生。而此时,当我国政府逐渐放宽这种管制的时候,我国的可供交易的碳排放权供给总量将有所增长,进而我国通过CDM机制获得的收益也将有一个绝对量的增长。如下图所示,当我国逐步放宽对CDM市场的管制时,a增大(由a增大为a′),n和δ都不变的情况下,我国在CDM市场上所占的比例就会增大,进而
的绝对量也就会增大,我国也就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因此,在我国永远不承诺碳减排义务这一假设下,若发达国家维持现有的技术条件不变,那似乎我们就应尽一切可能将工作重心放在寻求碳减排项目的国外买方和交易谈判上,在CDM市场中尽量扮演卖方的角色。政府则应不遗余力地大力支持相关企业加入CDM交易市场中。
4 在有承诺预期条件下的我国策略选择
4.1 为什么提出“有承诺预期”的概念
首先,中国政府不应轻易承诺碳减排的义务。这是因为,气候变化虽然是对全球都有重大影响的环境问题,但它同时也是一个发展问题。中国致力于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但必须坚持《气候变化框架国际公约》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根据历史责任应当在降低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中起表率作用;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以更好地满足后者在技术转让与合作等方面的需求。
然而,中国政府也要根据新的形势,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目前,我国二氧化碳的排放位居世界第二,其他各类温室气体的排放位列世界首位,这种情况使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履约压力。毫无疑问,我国未来二氧化碳排放量还将继续上升,并有可能在数年后成为世界第一排放大国。届时,中国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并且有可能转移并影响到政治经济等其他方面。因此,中国政府为了保护地球环境,就应当审时度势,在明确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前不久在巴厘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的“巴厘行动计划”,规定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缔约方在2012年之后,“在获得可度量、可报告、可证实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的支持下,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应当采取可度量、可报告、可证实的适当的国家减缓行动。”这说明包括中国在内的有关国家的态度更加灵活务实。但与此同时,有关国家对实施该“计划”将对CDM机制产生什么影响也认识不一。对于中国来讲,在未来的国际谈判中,应当坚持至少从2012年至2020年,继续保留CDM机制。从目前的谈判形势来看,中国政府在2020年前承诺减排限排义务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从2020年以后中国政府承诺碳减排的义务却并非没有可能。因此,提出“有承诺预期”的概念,对于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的。而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把从2020年起承诺碳减排的义务,作为我们的政策预期,并采取相应的对策,这是现实的,也是合理的。
4.2 策略选择
根据“有承诺预期”的理论,笔者在这里将重点考虑上述预期的前提下,即中国于2020年起承诺碳减排义务情况下的对策。根据上述预期在2020年之后,我国将不再能按照CDM机制向发达国家出售碳排放权,而是在新的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所以此时影响我国的因素将不仅限于我国
与
,有相当部分还将受到我国″t期自身的
减排技术水平”的影响。基于这种考虑,我们将把我国自身所接受的外部冲击、价格、技术创新等与减排能力有关的影响因素内生化,用A[,t]表示。在CDM机制中,随着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等因素的影响日益增大,因此我们考虑的是”
放大型”,并假设这一供求关系函数形式为:
①
我们接着考虑At的表达式,在At中包含着我国自身所接受的外部冲击、价格、技术创新等影响。随着碳减排义务的履行,我国未来的潜在GDP中无疑将有一部分消耗于自身减排温室气体,假设其具体形式为:Y[θ],0<θ<1。对于θ,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CDM机制下每吨碳排放权交易价值P的函数θ(P)。P表示了发达国家在现阶段交易中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的相关减排技术、减排设备、资金的总体折算价值,它直接反映的是发达国家业已成熟的技术和设备状况以及发展中国家碳排放的减排难度,P越高则说明国外所提供帮助中的技术成分越高。然而在目前的CDM项目交易中,发达国家提供给我国的技术价值过低,基本以提供设备为主而又由于我国目前自主掌握的碳减排技术很不成熟,因此相对于自身减排的单位成本
,显然有P<
。P越高,那么我国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显然就可以更少的占用自身的经济资源来实现碳减排,因此θ′(P)<0。
我们继续考察发达国家技术创新对A[,t]的影响,履行碳减排义务是一个长期的政策,已有的资料已经显示,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在长期将带来其超额排放量的下降,即逐渐减小,n<0。这种技术创新向我国外溢,提高了我国自身碳减排能力因此其具体表达式可以表示为
,其中η是一个影响参数。因此综上,则可以表达为以下形式:
④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在不久的将来可能将成为全球第一排放大国。届时,虽然我国的人均
排放量尚未达到发达国家水平,但在未来我国
排放总量的增长率还是将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因此在这里,我们首先把增长率看成一个常数,它将远小于现阶段
排放的增长水平。当增长率被固定并收敛到这一常数时,
因此,我们讨论时各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在方程④中,我们可以解出以下的关系:
依照此式,我们得到了一个经济增长率关于
排放限制,减排水平和外部因素的表达式。这里
、n是一个相对于其他变量稳定的常数,所以需要考察θ(P)对
的影响。
当然,从长远考虑,我国资源利用效率的上升和能源的替代将带来对碳能源依赖程度的下降,这将导致排放量的下降
此时则有:
由上可见,虽然我国的经济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因履行碳减排义务所带来的限制,但同样,只要提高现阶段根据CDM机制进行合作的交易价值P,就会对经济增长产生积极的影响。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发达国家提供给我们的碳减排技术价值过低,基本上以提供设备为主。相对于我国自身减排的单位成本
,有P<
。如果这种情况在我国未来承诺履行碳减排义务之后仍然持续的话,那么这无疑将增加我国的自身减排负担,迫使我们消耗更多的本国经济资源来实现对
排放的有效减排。所以我国在未来必须试图提高交易价值P,使得P≥
,这样才能在完成自身履行碳减排义务的过程中尽量少地消耗本国经济资源,以促进我国经济的长期增长。
总结上述观点,笔者得出的结论是第一,根据现行CDM机制,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售碳排放权,应当得到较高的价格。目前的交易价格过低,显然不能实现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的目的,这种状况应当尽快改变。第二,根据现行CDM机制,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售碳排放权,应当同时得到先进的碳减排技术的转让。从目前的交易情况看,发达国家坚持实施技术垄断,发展中国家很少得到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这无疑难以实现各国共同努力减缓气候变化的目的。显然,这种状况也应当尽快改变。
根据上文的论证,从经济学的角度,笔者还认为:
(1)在国际谈判中,应当坚持至少从2012年至2020年,继续保留CDM机制。发达国家应当继续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资金和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共同为保护地球环境作出努力。这个原则,绝不能因为“巴厘行动计划”中关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2012年之后应当采取可度量、可报告、可证实的国家减缓行动,而有所改变。
(2)从我国的长远利益出发安排碳减排项目的开发。考虑到未来我国承诺碳减排义务时,我国的碳减排技术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如果严格履约将过多消耗我国的经济资源,将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我们对于当前开展的碳减排的项目,在开发时要有所取舍。有些容易开发的碳减排项目,可以有意识地保留在2020年之后去做。在制定规划的时候,要留有充分的余地,为将来进行的国际谈判,保留必要的筹码。
(3)我国要抓紧开展碳减排技术的自主创新和研发,大力发展低碳经济。企业要有战略眼光,积极抢占发展低碳经济的制高点,国家要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支持企业大力开发低碳技术。只有这样做,才能缩短我国与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碳减排的技术差距,从而在未来我国承诺碳减排义务时,在争取技术主动的同时,争取经济和政治上的主动。
(4)我国要抓紧研究更大范围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在未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履行碳减排义务之后,CDM机制很有可能被取消。届时,很有可能建立全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了在将来我国能够适应这个新的交易机制,我国现阶段就应对其着手研究。笔者建议我国可参照欧盟成员国内部目前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在我国国内先建立地区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试点,并对该机制进行深入研究,积累经验,为日后顺利进入“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充分的准备。
(本文研究得到中国工程院金涌院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研究中心任勇教授、中国环境规划院王金南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张象枢教授、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唐纯、沈拓彬的大力帮助,在此一并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