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单位罚款制度述评_计算天数论文

英国单位罚款制度述评_计算天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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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随着社会的进步,刑罚观念的更新,短期自由刑弊端的显露,经济犯罪、法人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大量涌现,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逐渐上升,成为当今英国主要刑罚方法之一。在英国,除谋杀罪以外,几乎所有的犯罪都可适用罚金刑。该种刑罚方法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法庭上得到普遍的采用。罚金刑的广泛采用,致使英国同其他国家一样面临着一系列的罚金刑适用问题,如罚金难以交付问题日益严重;同罪异罚现象常常发生;罪犯的财产状况和犯罪令法官难以决断;政府希望看到法庭对定罪和罪犯适用更多的非监禁刑;社会各方面对刑事审判系统的不断审视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时时困扰着英国的立法和司法机构。然而,改革的压力依然存在,政府开始试验一种“单位罚金制”的可行性,以顺应刑罚改革的呼声。该制度的单位数量是以周可支配收入为单位,而不是以日支配收入为单位,这种变通的合理性是基于一定的事实,内政部相信人们趋于以周数而不是以日数进行预算,法院也是习惯于决定以周分期支付罚金,所以这样可以避免以日数进行复杂计算的困惑。单位罚金制的试验于1988年10月起,在巴士斯托克、布拉福、斯瓦西和特西德四个治安法院进行。根据内政部的计划,实验的目的是:“检验通常获取和运用财产信息确定罚金的可行性,衡量执法效果和是否拒不执行而入监者减少。”试验得出有意义的结论:法院可以使用简单的方式轻易地获取罪犯的财产信息;经济状况不同的罪犯被处以适合其情况的罚金;罚金偿付速度加快,绝大多数在6—12月内偿付完毕;拖欠罚金而入监者比率下降,等等。有鉴于此;内政部于1991年4月发布通知,建议所有法院自愿引入单位罚金制,以保证1992年10月1日法定规则的正式执行得以顺利进行。1991年《刑事审判法》第18条规定出单位罚金制的法定基本框架,1992年《治安法院规则》对实施单位罚金制作出具体规定。

二、英国单位罚金制的适用范围

1991年《刑事审判法》第18条1款规定,“这一条适用于治安法院针对因下列犯罪的个人判处罚金:(a)判处不超过标准等级的即决犯罪;或(b)可基于任何方式审判的法定最大值的犯罪”。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单位罚金制并非适用所有犯罪,仅适用于那些可以在治安法院判处罚金不超过“标准等级”或不超过“法定最大值”的犯罪。该法第17条1款规定出“标准等级”和“法定最大值”。标准等级分为5级,与之相对应的法定最大值罚金分别为200英镑、500英镑、1000英镑、2500英镑和5000英镑。该条第2款规定如因公诉罪被即决定罪的青少年和被治安法院定罪的青少年最大值罚金为1000英镑;因公诉罪被即决定罪的儿童和被治安法院定罪的儿童最大值罚金为250英镑。根据该法规定年满14岁未满18岁的人为青少年;年满10岁未满14岁的人为儿童;18岁以上的人为成年人。

单位罚金制不适用于下列罚金:(1)巡回刑事法院判处的罚金;(2)对公司犯罪判处的罚金;(3)对涉及无法定最大值的犯罪判处的罚金。

三、单位罚金制的具体运用

1991年《刑事审判法》第18条2款规定:“根据下列规定,罚金数额得以产生。(a)法院决定的单位数量与犯罪、合并犯罪和其它相关犯罪的严重性相当;并(b)每一单位的金额根据大法官查斯拉制定的罪犯每周可支配收入的规则确定。”根据该法规定,单位罚金数额的确定应通过三步骤进行,即确定单位数量、确定各单位金额和综合计算。

(一)确定单位数量

在确定单位数量时,首先,法庭必须要充分考虑被告所实施的单独犯罪、可合并的犯罪和其它相关犯罪的严重程度。所谓“其它相关犯罪”,主要是指罪犯在审判过程中又实施其它犯罪或在审判过程中承认曾经实施过其它犯罪。其次,法庭要考虑所有与犯罪有关的信息,看罪犯有无加重或减轻刑罚的情况。该法第28条规定,刑罚的减轻主要考虑是否该罪行在审判中已被判处其它刑罚和是否数犯罪行为均被定罪并被合并判处刑罚等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刑罚的加重主要考虑是否犯有先前类似的犯罪记录,如果犯罪曾经有过或多次有过,法庭可根据情况,酌情增加单位数量。最后,法庭必须在法定单位数量范围内确定判决。该法第18条4款规定,单位数量最大值根据各级“标准等级”和“法定最大值”得出,各级标准等级1、2、3、4和5相对应的单位数量最大值分别为2单位、5单位、10单位、25单位和50单位。如果罪犯实施了一种5标准等级犯罪,法庭就可以根据其犯罪严重性,在1单位到50单位数量之间,确定单位数量。

(二)确定各单位金额

各单位金额根据大法官查斯拉制定的1992年《治安法院规则》加以确定,提供给法院的规则和附加的指导可以帮助法院正确估量出罪犯的每周可支配收入,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赋予法院灵活性,以适应各地方的不同需求和经济状况。确定各单位金额必须了解罪犯的经济状况,主要是通过财产调查表进行。财产调查表可随传票发出,也可以由地方警察或律师交付给被告。当被告到庭时,未完成财产调查表,法庭必须在审判前,要求其提供财产信息,并告之违反法定义务的后果。

确定各单位金额时,首先,法庭应确定出被告周收入。财产调查表中的收入包括纯收入(含加班费和奖金)、储蓄或投资产生的收入(不包括储蓄和投资本身)和其它收入。法庭要对被告提供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得出被告的周收入总数额。对于自我雇佣的被告,法庭要特别谨慎,在其提供调查表之前,法庭可以通过发出帐目证明信息卡的方式,确认其收入的真实心理。其次,法庭根据该规则中规定的标准支出限额来确定出被告的合理支出。该规则允许各地区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调整标准支出限额项目。标准支出限额项目主要包括:罪犯本人的食品费、取暖费、房租费、社区收费(或地方税收)、水费、衣物费;其成年依靠者和儿童的食品费和衣物。各项标准支出金额由各地区根据政府每年公布的“家庭消费调查”平均水准确定。对于被告的其它特别消费,法庭不应加以考虑,通过综合分析,法庭可以得出被告的合理支出金额。最后,法庭根据公式确定出被告每周可支配收入金额,即各单位金额。各单位金额并非是无限制的,1991年《刑事审判法》第18条5款规定出对于成年人、青少年和儿童每一单位罚金的最小值和最大值。对于成年人,最小值为4英镑,最大值为100英镑;对于青少年,最小值为80便士,最大值为20英镑,对于儿童,最小值为20便士,最大值为5英镑。除非被告同意以最大价值金额偿付罚金,否则,法庭通过公试计算被告的周可支配收入金额为(I-E)/3,I代表每周纯收入金额,E代表每周合理支出金额,其结果即单位金额。

(三)综合计算

法庭将确定的单位数量乘以单位金额,即得被告应偿付的罚金总额。1992年《治安法院规则》要求治安法院应当公开宣布判处被告罚金单位数量、每单位金额和总金额,并要求被告于一定期限内偿付完毕,同时将其载入法庭记录中,这些信息对于随之的执法活动或任何上诉均是必要的。

四、违反法定义务的处罚

法庭只有通过财产调查表,才能获悉被告的经济状况,从而确定出每单位罚金的金额,因此被告有向法庭如实提供其财产信息的法定义务,否则,将会受到处罚。被告违反法定义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拒绝提供关于其财产的信息和提供虚假财产信息。1991年《刑事审判法》第20条对于这两种违反法定义务行为规定出不同的处罚方法。

该法第20条1款规定,当罪犯不完成财产调查表和不出庭回答问题,或出庭后拒绝提供财产信息时,法庭可以命令被告在特定时间内作出法庭所要求的陈述。如果某人没有合理原因拒绝遵从命令,其行为就构成一种可以基于即决定罪的犯罪,应判处不超过3标准等级的罚金。

该法第20条3款规定,如果某人在作出财产状况陈述时:(a)作出他明知在某重要事项上是虚假的陈述,或(b)轻率作出在某种重要事项上是虚假陈述,或(c)明知地拒绝透露任何重要事实。被告的行为就构成一种中以基于即决定罪的犯罪,应判处3个月以下监禁或不超过4标准等级的罚金,或者两者并处。

违反法定义务犯罪的诉讼应在犯罪实施日期2年内或被检察官最初发现6个月内进行。当罪犯拒绝遵从提供财产信息命令,法庭没有足够信息去确定出每单位金额的判决时,可以在法定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确定出法庭认为合理金额的判决。

五、拖欠偿付单位罚金的处罚

单位罚金制度的引入,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避免罚金难以交付问题,法庭通过对被告财产信息的调查,确定出适合其经济状况的各单位金额,希望降低单位罚金的拖欠率。罪犯应在法定期限内偿付罚金,如果故意拖欠罚金,实质上也是一种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将会受到监禁处罚。根据1991年《刑事审判法》第22条规定,对拖欠罚金者应根据其拖欠单位数量,确定出监禁天数。有以下5种情况:不超过2单位的;2单位以上不超过5单位的;5单位以上不超过10单位的;10单位以上不超过25单位的和超过25单位的,其相对应的监禁天数分别为7天、14天、28天、45天和3个月。规定的监禁天数均为最大值,法庭可以根据拖欠单位数量酌情确定。当罚金已经部分偿付时,在确定监禁天数的判决时,应与之按比例减少,但监禁天数不能减少到少于7天。例如,如果判决某人罚金单位数量为3单位,每单位金额为25英镑,总罚金额为75英镑。那么,当其拖欠罚金时,最大监禁天数为14天。如果其已经偿付25英镑,那么最大监禁天数就要成比例减少,即三分之一或4天,在计算减少后,部分天数忽略不计,其最大监禁天数为10天。如果其已经偿付50英镑,最大监禁天数成比例减少8天,仅剩下6天,这种情况下,最小监禁期应确定为7天。

六、对英国单位罚金制的评价

当今英国单位罚金制的确立,是新派刑罚理论的产物,充分体现了刑罚公平性和刑罚个别化的思想。在具体适用罚金刑时,以犯罪行为严重性为基准确定罚金单位数量,以犯罪个人经济状况为尺度确定各单位金额,使受刑人不因贫富差异而同罪异罚,避免罚金刑的一些弊端。单位罚金制的运用,使罪犯既感受到刑罚的冷酷,又体验到社会的宽容,从而促其改恶从善,早日重返社会,以期达到其不再犯罪的具体目的和确保社会安全的终极目的。该制度本身,无论是刑罚思想基础,还是行刑手段模式,处处闪现着科学的火花,把刑罚理论和实践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使英国在罚金刑制度改革方面,迈出较大步伐,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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