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方式的影响因素与优化路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共服务论文,路径论文,因素论文,组织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3)05-0150-06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来完成,最后根据择定者或者中标者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支付服务费用[1]。随着2012年中央财政首次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正在逐渐发展成为我国在公共服务供给中一项制度性共识。但是,在购买方式等诸多技术性问题上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鉴于购买方式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改进公共服务质量,以及形塑政社关系的重要意义[2],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历史性观察,来分析购买方式选择的核心影响因素,以及进一步优化的实践路径。
一、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方式发展的历史脉络
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发展历史几乎与我国政府推进职能转变的历史和我国社会组织兴起的历史是等长的。在这段历史中,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经历了一系列的转变,而每次转变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历史条件下,我国对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定位,对公共服务供给问题的思考。鉴于此,本文在追溯这段历史时,主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典型方式作为阶段划分的依据。
(一)隐性购买时代(20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
20世纪80年代初期,改革开放为社会组织的发展释放了大量的空间,各种学会、研究会,以及协会在各级政府的支持、推动下,相继成立[3]。社会组织承接部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也由此悄然兴起。而这一承接过程以及与之伴随的公共服务经费的转移,也意味着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已经发生。但值得强调的是,在这一时期,购买的概念以及购买关系并没有得到强调,购买服务并没有明确的服务标的,购买双方主体并不完全独立,购买过程并不是以公开竞标作为一般原则。这也是我国大部分学者并没有将这一时期纳入到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历史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这一时期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特点,本文将这一时期称之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隐性购买时代。
所谓的隐性购买,是指由政府推动成立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的部分服务与管理职能,政府给予其一定的经费、实物和政策资助的一种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方式。在这种购买方式之下,承接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与作为委托方的政府部门之间隐含着科层制中的上下级关系。此外,由于购买关系的建立并不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因此,双方之间在合作过程中并不存在明确的公共服务标的。社会组织承接的公共服务并不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和系统性,政府部门也往往可以利用自身的权力来影响社会组织实现自己的意图。虽然这种隐性购买由于竞争程度低,社会组织不完全独立等原因,导致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与政府原来提供的公共服务差别不大,但是其极低的交易成本,也帮助政府能够在由体制转型所引发的公共服务需求激增而传统公共服务供给体制逐步解体的现实困境下,迅速做出反应。
(二)显性购买时代之非竞争性购买(1995年至2005年)
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对民生需求的现实关怀,以及隐性购买在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上的无能为力,使得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改革的迫切性日渐提高。与此同时,民间社会组织的兴起,也为这项改革奠定了重要基础。199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委托基督教青年会负责罗山市民中心(罗山会馆)的日常运营服务,标志着政府开始采用契约的形式向民间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2003年,这种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规模和力度得到了进一步升级。上海市政法委牵头组建了新航、阳光、自强三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接受市矫正办、市团委和市禁毒委的委托,从事社区矫正人员、“失学、失业、失管”社区青少年和药物滥用人员的相关社会服务工作。自此之后,在深圳、广州、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这种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得以普及[4]。
这一时期,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已经进入显性购买时代,具有明显的非竞争性购买的特征。显性购买与隐性购买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共服务的标的,以及双方之间的购买关系是否通过契约化的形式得以确立。尽管仍有相当数量的政府购买服务,还难以严格地称之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平等互惠合作,但是,至少政府与社会组织通过契约的方式形成了形式上的分离。在这一时期,政府在购买过程中,并没有较为完整地引入竞争机制,购买方式主要是非竞争式购买,购买主体之间并非通过招投标,而是通过指定、委托、协商等方式完成购买行为。指定、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官办的社会组织,也可以是真正民间意义上的社会组织[5]。值得强调的是,随着政府开始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在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内,官办社会组织与民间社会组织之间,已经开始存在隐含的竞争关系。
(三)显性购买时代之竞争性购买(2005年至今)
非竞争性购买并没有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可,有学者就指出,依赖关系下的非竞争性购买,侵害了政府购买的内涵与原则,不符合公共服务社会化和政府改革的真正要求;而独立关系下的非竞争性购买则存在委托内容混淆、政府责任混淆的问题[6],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的呼声也由此越来越高。2005年12月,国务院扶贫办、亚洲开发银行、江西省扶贫办和中国扶贫基金会在北京启动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合作实施村级扶贫规划试点项目”,是我国首次试点通过公开招标、评标等规范程序选择NGO作为项目合作伙伴的实例[7]。在这一时期,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一系列促进竞争的购买方式相继被使用。2009年,上海市民政局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启动了上海市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随后,北京、江苏、浙江等省市也先后开始采用招投标的形式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项目。2012至2013年,中央财政连续两年安排2亿元财政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项目通过项目申请、专家评审等环节获得财政资金资助成为了现实,这也意味着我国的政府购买服务进入了竞争性购买时代。
所谓竞争性购买是指政府在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过程中,采用公开询价、招投标等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求,在多个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或方案进行比较和择优,并通过契约的方式与社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的一种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可见,竞争性购买最大的特点在于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政府决策和选择范围的扩大。而根据决策和选择范围的大小,竞争性购买又可分为有限竞争性购买和充分竞争性购买。竞争性购买方式被视为政府提高公共服务质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的一种最为理想的购买方式。在竞争性购买之下,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更为独立与平等,合约精神得以更为完整地贯彻。当然,随着选择范围的扩大,竞争性购买也意味着政府购买服务的交易成本的上升。这使得扩大竞争能否真正实现公共服务资源的最优配置成为值得思考的话题。
综上所述,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间,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发生的主要变化有:(1)从隐性购买向显性购买的发展,即在购买过程中契约化程度得以提高,随之,政府的购买行为及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购买关系也日渐显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平等互利关系的形成。(2)从非竞争性购买向竞争性购买的发展,其本质是政府从原来指定特定社会组织完成某项公共服务,向在多家社会组织的多个公共服务方案中进行择优转变。这些变化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化和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影响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方式的因素分析
尽管显性购买相较于隐性购买,竞争性购买相较于非竞争性购买存在诸多进步意义,但是,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隐性购买和非竞争性购买仍然是我国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方式之一。这说明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的选择上还没有形成一致性的意见,我国社会在存在推动购买方式演变的结构性潜力的同时,也存在着较强的结构性制约。
(一)刺激竞争与控制交易成本——从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改进的角度
政府购买服务的根本宗旨是削减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这项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将公共服务的供给划分为“供应”与“生产”两个环节,形成公共服务的多中心供给体制[8]。V.奥斯特罗姆认为,供应与生产的分离从另一个视角,重新界定了公共服务中的经济职能。在物品供应方面,可以根据绩效标准维持公共控制,同时还允许在生产公共服务的组织机构之间发展越来越多的竞争[9]。对于供应主体和生产主体的职责,罗纳德·J.奥尔森认为供应的职责是对以下事项作出集体选择:(1)需要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类型。(2)需规制的私人活动的类型,规制程度和类型。(3)需要筹措的收入数量,筹措方法。(4)需要提供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标准。(5)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方式,即如何将供应和生产连接在一起。供应面临的问题可分为三大类:偏好的表达、财政平衡、问责制度。与供应不同,生产关注的是将资源投入转化为价值产出的技术过程,即制造某种产品和提供某种服务。因此,它更多的是出于技术层面的考虑,而与生产的效率相关的因素是合作生产的模式、规模效益和在生产中的协调成本[10]。
根据多中心供给理论的基本理路,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公共服务供应与生产的分离,为主体间建立平等关系,使主体充分享有选择权而建立条件,从而通过刺激竞争来克服公共服务供给中存在的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志愿失灵问题,进而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11]。然而,供应与生产的分离,以及刺激竞争措施的加大,使得公共服务供给的交易成本开始上升。根据E.奥斯特罗姆的研究,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供应与生产环节中的协调成本、信息成本和策略成本,以及转换成本[12]。在我国,相较于政府垄断式供给,政府购买服务使得交易成本显性化。此外,为了更好地促进竞争,就需要制定更为严密和规范的购买程序,而购买程序越复杂,公共服务供给的交易成本就越高。还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社会组织力量整体还很弱小的情况下,政府寻找合作伙伴过程中还面临诸多风险,这会进一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交易成本。因此,在公共服务效率改进过程中,政府在刺激竞争与控制交易成本之间的平衡十分重要,而在这一问题上的侧重点不同,就会直接影响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选择。
(二)改革创新与路径依赖——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角度
在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是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改革创新而提出来的。服务型政府更加强调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的指导理念[13]。培育公民社会,重构国家与社会关系;建立健全法治,在既定法理制度基础上实现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也因此成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14]。政府不再扮演经济建设主体角色,它不仅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还要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服务[15]。可见,服务型政府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16]。为了践行以公民为本位,服务型政府不仅需要根据公众的意愿和偏好来提供公共服务,也要通过创新公共服务体制,通过规范和优化购买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17]。
然而,政府在通过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来推动职能转变的同时,政府的行为又会表现出一种路径依赖。这种路径依赖的基础在于,政府决策过程中的有限理性,他们会诉求已有的习惯、模仿或者试验来形成他们的战略。这些战略的成功最终决定于制度环境所形成的选择机制[18]。由于政府购买服务在我国仍属于新生事物,因此,我国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面临较大的知识约束,即政府缺乏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知识与经验。在这样的条件下,虽然政府可以选择试验来形成他们的战略,但政府官员更多地会出于决策安全的考虑,诉求已有的习惯,即采用传统的方式和方法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这种路径依赖成为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演进的一个重要制约。
(三)独立自主与官民二重性——从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角度
根据多中心理论,造成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低下的最主要原因是官僚制政府组织成为了公共服务生产主体。尼斯凯南认为其弊端主要是:官僚制组织只能利用其信息优势,通过调整成本变量和组织规模扩张来获得超额预算,这使得“所有官僚机构的预算将大于使出资者的尽值最大化的预算”[19],多中心理论认为:“多中心供给模式赋予了生产主体更多的权利。具体表现在:生产主体具有项目的自主选择权,它可以不接受认为不会给自身带来利益或利益少于其他机会的项目;它可以在与供给者关于价格、质量等利益谈判中掌握一定的话语权。这说明供应与生产的分离反映出了供应主体与生产主体之间的一种相对平行关系。但是,在供应与生产不相分离的机制中,这种平行关系并不存在,作为生产组织只能刚性地接受任何来自于代议制政府组织的有关公共物品产出的政令。”[20]因此,在公共服务的多中心供给体制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建立起的是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21]。
然而,我国社会组织所特有的官民二重性,使得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生产中的合作,很难如多中心理论所言。所谓的官民二重性,简单地说,就是社会组织所具有的半官方半民间的特征。官方性是社会组织在获得现有体制的权威认可过程中,与政府形成的一种紧密联系,而这也体现了政府间接管理的需要;民间性是社会组织作为民众自发的群众性组织应具有的基本属性,它是成员自助、互益和自我管理需要的表现[22]。官民二重性使得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社会组织处于从属地位。它不仅表现为社会组织在交易谈判中没有足够的话语权,也使得在交易过程中,政府常常会根据社会组织与自己关系的亲疏远近和熟悉程度来选择合作伙伴。这使得具有浓厚政府背景,与政府关系密切的体制内社会组织更有可能成为公共服务的承包方。即便是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购买方式,作为需求方的政府依旧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影响最后的中标结果。因此,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特殊性不仅为隐性购买和非竞争性购买提供了一个合理的理由,同时也成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不断优化的一项重要阻碍。
(四)影响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方式的因素比较
上文的讨论说明在每一类影响因素中,都存在着推动政府购买方式从隐性向显性转变,从非竞争性购买向竞争性购买的结构性潜力,也存在着制约这种转变的各种结构性制约。正因如此,目前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表1说明,随着政府购买服务的契约化程度和竞争性程度的提高,交易成本也在不断上升,这使得政府在购买方式的选择中面临刺激竞争与控制交易成本的平衡;在契约化程度和竞争性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中,政府体现了较强的改革创新的意识和姿态,然而在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力量整体薄弱的情况下,改革创新的风险也在不断提高,因此政府在购买方式的选择上除了要改革创新,也需要基于传统的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降低改革创新的风险。在契约化和竞争性提高的过程中,社会组织的民间性越来越强,而官方性会越来越弱。这在提高社会组织独立自主意识与能力的同时,也意味着政府面临着社会公共资源的转移,以及政府对社会组织管控能力的降低。
三、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方式优化的几点建议
实践已经证明,购买方式的选择,无疑是以政府购买服务推动社会发展这一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因此,进一步优化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意义由此凸显。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优化应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方式的规范化
目前,我国政府服务方式的选择主要是参照我国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然而,该法的很多条款并不适用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首先,虽然《政府采购法》将“服务的行为”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但该“服务的行为”在现实操作中被理解为是政府自身运作需要的服务,并不包括政府为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其次,《政府采购法》中的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从该法要求“供应商应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内容中不难看出,社会组织的供应商地位并没有在该法中得到确认。此外,该法虽然明确了政府采购的方式,但是并没有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这种特殊的“政府采购”进行说明。
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行为,我国需参考近几年来北京、上海、深圳、成都等地出台的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1)将公共服务明确纳入到政府采购的范围,并对纳入到政府采购的公共服务的性质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2)明确社会组织的供应商地位,并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组织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明确规定;(3)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及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对在购买过程中出现的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进行说明。与此同时,我国各地也需要在与上位法不相冲突的情况下,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地方性立法,从而通过提高法律效力来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的规范化。
(二)应积极推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方式的平台化
目前,我国的各级政府都在尝试通过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来改善公共服务效率与质量的需求。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的出现是这一需求的产物。然而若想使政府购买服务对改善公共服务效率与质量有效,就必须不断促进生产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之间形成越来越强的竞争,这具体会转化为政府在选择合作伙伴过程中选择范围的扩大。然而,在刺激竞争的过程中,往往面临交易成本的提高。这也成为影响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演进中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因此,优化购买方式的一个基本任务就是如何在有效刺激竞争的同时,尽量控制交易成本。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需在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层面搭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平台。
所谓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就是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搭建,委托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日常运作,对同级或下级政府部门提出的公共服务购买需求向全社会公开招标,社会组织根据招标程序设计公共服务方案进行投标,通过一系列招投标程序,来最终确定公共服务的承包方。目前,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实践经验表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的搭建,更有利于政府采用招投标等充分竞争性购买的方式。这主要是因为:(1)购买平台的搭建将原来政府部门自行的个别式购买转变成为集中式购买,大大降低了各政府部门在购买过程中的交易成本;(2)购买平台的搭建有助于各政府部门利用平台的信息优势,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投标,从而实现刺激竞争的目的;(3)购买平台的搭建也有利于社会组织及时掌握政府公共服务购买的需求信息,并通过平台实现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对接;(4)以政府为依托的购买平台具有较强的公信力,为今后吸引市场、社会资源,实现公共服务的多元化供给奠定了基础。
(三)应实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方式的科学化
从公共服务的性质来看,目前,我国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有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从公共服务的内容来看,有基础公共服务、经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公共服务等;从公共服务所满足的福利需求来看,有一些公共服务需求的标准化程度较高,而有一些公共服务需求的个性化程度较高。鉴于我国政府供给的公共服务的多样性特征,我们首先应该讨论究竟在目前哪些公共服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给社会组织,其次,我们需要澄清是否所有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公共服务都需要采取招投标等充分竞争性购买的方式。本文认为,这两个问题是目前提高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科学化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来看,为提高购买方式的科学化,首先需建立较为统一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目录。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已经开始进行相关尝试,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各地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差异性较大,因此有必要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来形成较为统一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目录。其次,我国应根据公共服务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绩效表现,较为科学地选择购买方式。对于满足个性化需求的公共服务,我们应通过尽最大可能地刺激竞争的方式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率;而对于规模较大、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公共服务,我们则可以采取有限竞争式购买。对于公共服务绩效表现优良的社会组织,我们可以在科学评估之后通过延续购买或资助的方式,简化购买程序。只有这样,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才能最终实现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