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完善中的若干界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结构调整论文,界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划清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完善中的若干界限,对于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划清两种理论的界限
我国的全民所有制采取了国家所有制形式,国家代表全社会劳动者行使所有者职能。全民所有权表现为国家所有权,资产在生产经营中获得的利润归全民所有,任何个人和社会集团不得非法据为己有。所以,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所有权归谁的问题,是极为清楚明白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民所有制仍不成熟和不完善,也由于政府职能未转变,政府机构在行使所有者的职能时,使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四权”因而未得到真正落实,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缺位”现象。然而,这些问题都不是所有制和所有权本身的问题,而是它的实现形式问题。我们所要改革的是后者而不是前者。
马克思主义的产权明晰理论是指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种“产权明晰理论”旨在通过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出资者的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开,明确资产的所有者(出资人)、资产经营者(企业)和劳动者三方的责、权、利,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搞好国有经济,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由此可见,我们所讲的产权明晰理论与西方的产权明晰理论,其实质是截然不同的,决不是借明晰产权之名,行私有化之实。
划清主体地位与非主体地位的界限
江泽民同志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从我国的实践看,其一,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了绝对优势。其二,国有经济控制了国民经济命脉。其三,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
在非公有制经济中,个体经济为个体劳动者的私有经济,私营经济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三资”经济属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由于它们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繁荣市场、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要等,因而,它们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要正确处理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的关系,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引导、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而不是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
划清资产的合法流动与非法流动、合理流动与不合理流动的界限
在现实的产权交易市场中,资产流动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因此,在规范产权交易市场时,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产权流动为双向互动、交错进行。既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联合、兼并濒于破产的国有经济,也允许公有经济联合、兼并非公有经济。无论是哪一种流动,只要经过有关部门慎重研究,按法律程序办理,就是合理合法的。
——在产权流动中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例如:低估资产价格或不计价值;化公为私或化大公为小公;资产与收益不入帐簿或帐外有帐;公亏私盈或坐吃山空等等。有很多手段不仅不合理,而且也不合法。
——国有经济特别是国有大型骨干企业的资产流出应有限度。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有经济的联合、兼并是有条件的,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型骨干企业,国家应禁止非公有制经济对它们的兼并,控制非公有制经济的投资比重、经营管理的参与程度,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当然,对于个别非破产不可的大型国有企业,也应允许破产,但这种破产与私有化是两回事。
划清资产混合所有制与非公有制的界限
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这种新的混合所有制姓“公”还是姓“私”?是有利于发展公有制经济还是有利于发展私有经济?是否为私有化的表现形式?
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一个统计资料可以科学地回答这些问题。截至到1993年底,全国国有和集体联营企业5219家,三资企业21236家, 股份制企业2710家。这些资产混合所有制企业多数是国有资产占优势的控股企业,但都未列入国有独资企业,而列入非国有企业进行统计。1993年上半年国有独资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与上年同期相比只增长4.4%, 但若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在内计算,则国有工业经济增加值比上年同期增长5.5%。显然,把这种混合所有制排除在国有经济之外, 是很不合理的。所以江泽民同志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公有制经济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这就是说,不能把混合所有制经济划入非国有经济或非公有经济,更不能视为私有化的表现。关键在控股权和领导权掌握在谁手中,凡属国家控股的,应归为国有资产,称为国有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