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体私营经济与共同财富_共同富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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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富裕的本质涵义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如何领导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是当代社会主义运动面临的重大课题,解决得好不好,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声誉,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什么是共同富裕?以往人们常常把它看成是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解释,而忽视概念本身包含的对社会生产力的说明。邓小平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结合上,为我们正确把握共同富裕的本质涵义提供了一条科学思路。他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以下出自3卷的引文出处,只注明页码)根据邓小平同志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界定,无论从概念或逻辑上理解,都应该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结合上赋予共同富裕以科学的涵义。在共同富裕这个概念中,“富裕”反映了人们对物质财富的拥有,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集中体现,“共同”则反映了社会成员对财富的占有方式,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所以,共同富裕本身就包含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两个方面的特质。因此,要实现共同富裕,就不能光在生产关系上做文章,而是要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结合上下功夫。

邓小平同志指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起来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第373-374页)。这个构想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事实上,“先富共富”的战略步骤是运用唯物辩证法观察问题的必然结果,它符合我国现实生产力状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适应现阶段所有制结构和根本制度“主体--补充”模式,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政策。“先富”是作为“共富”的条件提出来的,它一开始就被“共富”这个目标所规定;反过来“共富”又是通过“先富”的过程来实现的,它也被“先富”所规定。所以,“先富”与“共富”,实质上是辩证的统一。“先富”是“共富”的必由之路,“共富”则是“先富”的必然结果。如果说,“共富”是社会主义一以贯之的奋斗目标,那么,“先富”带“共富”则是这一目标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创新。但另一方面,它们又是有区别的,尽管“先富”也是“共富”这一目标的一部分,但它毕竟不是目标本身;换言之,“先富”不能代替或等同于“共富”。因此,我们既不赞成一个时期内同步致富、同等富裕,同时也注意防止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出现。我们所追求的是先富带后富、后富赶先富,最终实现过程和结果相统一的全民共同富裕。

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

首先,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能把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粘合起来,形成新的生产经营能力,创造社会财富,弥补公有制经济的不足,增强综合国力。我国由于人多耕地少,全国人均占有耕地1.26亩,我省只有1.16亩,昆明市只有0.6亩,再加上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地农村普遍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不少地方自然资源十分丰富,但由于缺乏资金和技术而不得不“捧着金饭碗要饭吃”;城市也存在着待业人员和富余劳动力。另外,随着城乡人民收入的增加,人民群众手里也拥有程度不等的闲散资金,目前居民手持货币已超过4000亿元。私营经济的发展则可以把这些闲置的劳动力、资金和丰富的资源粘合起来,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创造出众多的社会财富,成为新的生产力的生长点。据不完全统计,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共创造工业产值4300亿元,实现营业额11800亿元,缴纳税金950.6亿元。在国家的财政收入中,来自个体、私营经济和外资、独资企业的收入已从1980年的0.5%上升到1987年的约占5%。近年来这一比重又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用不到4%的资产创造出了11%的工业产值和10%的国民收入。我省的情况也大体上如此。1992年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从业人员只占全省总人口的1.47%,注册资金只占国营、集体注册资金的2.9%,然而却在国家不投资一分钱的情况下,实现商品零售额32.11亿元,占全省该年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3.7%。1982年至1992年,我省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向国家交纳税金17.77亿元,其中仅1992年即达到了3.93亿元,占该年度国民经济总收入的2.7%。

其次,它促进了公有制经济的改革,加速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一条最佳途径。个体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打破了“国营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初步形成了公有制经济、“三资”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共同参与市场竞争的新格局。个体私营企业以其灵活多样、适应性强以及强烈的竞争意识和市场观念向国营、集体经济发出挑战,促使他们不得不转变经营作风,增强竞争意识,以市场为导向,转换企业机制。另一方面,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继续深化改革,这又间接地为推进企业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个体、私营经济的存在还从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向我们展现了传统经济体制存在的问题,诸如:竞争环境、价格机制、宏观调控、管理法规、政府职能、市场体系以及税收、信贷、金融保险、汇率政策等,为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另外,市场经济是一种自主经济,没有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就没有市场经济。多元的产权主体是市场的基本前提。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形成,取决于经济中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的产生。市场构成的因素的自主性越大,成份越复杂和多样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就越健全。我省由于受传统经济体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不仅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过大(全国平均全民所有制工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为52.9%,江苏、广东等省为30%左右,而我省高达76.3%),并且集体经济也名不副实,成为“二全民”。它们都没有成为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这种情况必然增大市场经济新体制形成的难度。因为改革旧的经济体制,说到底就是重新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对国有经济进行改革必然会遇到阻力,并且对既得利益触动越大、越广泛,其阻力也就越大。而个体、私营经济由于它天生具有市场经济的属性,有比较灵活的经营机制和对市场作用良好反应的企业行为,是天然的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因而就有可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先导作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越快,市场主体产业也就越多,市场经济体制也就建立得越快,从而对传统经济体制形成的冲击和压力也就越大,迫使国有经济不得不向市场经济转轨,旧体制向新体制过渡。

市场经济体制的早日建立完善将极大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这是因为:第一,市场经济能够有效地解决共同富裕面临的主要矛盾--即落后的生产力满足不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可以通过市场调节,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发挥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给生产者以压力和动力,把资源配置到效益好的环境中去,促进经济高效运行。同时,从开放角度看,还有利于我国经济与国际市场接轨,更加主动地参与国际竞争,形成新的开放格局,以此推动经济高速度、高效率地增长,使共同富裕的主要矛盾逐步得到解决。其次,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能为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提供发展的机会。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沿海一些有条件发展的地区,经济长期得不到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广东省按照邓小平提出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走在了改革开放的前面,率先实行趋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国民经济发展大大加快。继广东之后,上海、福建、江苏、浙江和山东等沿海地区也在市场经济的强力推动下插上了腾飞的翅膀。这些地区实行市场经济的成功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使本地区的优越环境和条件得以发挥,从而加速经济的发展。第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还能为先富带后富提供强有力的驱动力量。当前制约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缺乏内在的驱动力。其根据在于“左”的思想和吃平均主义的“大锅饭”的“等”、“靠”、“要”的依赖心理。要激发欠发达地区的内在动力,就要让其解放思想,走向市场经济的轨道。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搞“一平二调”,不仅损伤了先进地区的积极性,也助长了落后地区的依赖心理,造成先进的地区发展不起来,穷的地区越来越穷。实践表明,只有实行市场经济,才能使先富带后富真正变为现实。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先富带后富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得以实现:一方面,先进地区可以利用自己的资金、技术优势,通过市场吸纳不发达地区的剩余劳动力、矿产资源,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另一方面,不发达地区也可以利用自己的丰富资源换取发达地区的资金和技术,用于开发和建设。二者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互助互动,先富带后富,共同发展进步。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矛盾的必然产物,是现阶段我国最大限度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的现实选择。

第三,促进了经营人才的成长。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成千上万的企业家和经营管理人才。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是培养、造就企业家和经营管理人才的好学校。由于私营企业主既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又是经营者和管理者,在风云变幻的市场上和激烈的竞争中,经受磨炼,增长才干,不仅必然会涌现出精明能干的企业家和经营者,而且也会使雇工在这所不花钱的商品经济大学里享受到熏陶,学到技术和经营管理之道,提高自己的素质。

第四,方便了群众生活,提高了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城乡个体、私营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扩大了就业和再就业,降低了城乡人均负担系数,相对提高了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在1980-1991年的12年间,全国个体和私营企业累计吸纳城镇失业人员760万人,占同期城镇新就业人数的8.3%,其中,1991年个体、私营企业吸纳了60万,占7.8%。如果没有这十余年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城镇失业率将在1991年2.3%的基础上上升5个百分点。这样就不仅不能相对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而且势必加重政府的就业压力,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而这些新就业的人员大部分又多是从事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方便了群众的生活、部份缓解城乡居民,尤其是大城市居民生活中的困难,提高了生活质量。同时,随着城乡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企业主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得收入,部份企业主成为“大款”,目前,自有资金超过百万元人民币的私营企业已逾5000户。截止1993年6月底,我省个体私营经济为36114名待业青年、79122名社会闲散人员和6061名退休职工提供了就业机会,为方便群众生活,相对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作出了显著贡献。

第五,促进了集镇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省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广大边疆、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文化落后,仍处于封闭、半封闭状态。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扶持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办厂开店,开展小城镇建设,是促进农村从自然、半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缩小城市和乡村的差别,实现农业现代化重要途径。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一个特点是,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比城镇快。1981年农村个体户的户数仅占全省个体户总户数的37.49%,农村个体从业人员人数仅占全省个体从业人员总数的39.26%,到1992年农村个体户的户数已上升到全省个体户总户数的73.59%,农村个体从业人员的人数则上升到全省个体从业人员总人数的73.67%。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具有点小,覆盖面广、经营灵活的特点,不仅对搞活城乡流通,活跃农村商品经济,调整农业结构,改变农村面貌,脱贫致富奔小康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起了积极作用。在一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区,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精神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的空气比较浓,党风、政风、民风也比较好,有效地推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上述情况说明,个体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不仅有利于增加生产、繁荣市场、安排就业、增加税收、满足人民生活多方面的需要,而且能够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中起先导作用,在深化公有制企业改革中起促进作用,在改变农村面貌中起生力军作用。它不仅解放发展了物质生产力,也解放和发展了精神生产力。的的确确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加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上新台阶的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是生产力潜能的释放点,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组成部份,完全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客观标准。那种将其视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水火不相容的异己力量的观点,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应予以摒弃。

三、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不会改变公有制为主体的性质

观念更新是改革和发展的先导。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必须消除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问题上的疑虑。一些同志担心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会不会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性质?我们认为是不会的。

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能搞两极分化”。(第138页)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原则、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是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按照建设社会主义的需要和轨道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决定性的带制约性的因素。没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就谈不到多种经济成份的共同发展,社会的性质就会起变化。问题是应当怎样来理解公有制为主体?一些同志把公有制等同于国有制,把“公有制为主体”与“国有经济为主导”混为一谈。认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应当表现在一个具体的、固定的、较大的百分比上。表现为无论从单个定义看,还是从整体上看;无论从资产价值上看,还是从企业具体的实物资产上看,国家都必须占绝对的优势,都必须直接、完全地加以控制,否则就失去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欠妥的。无论从词义上看,还是从经济实际来看,“公有制为主体”和“国有经济为主导”讲的并不是一回事。所谓“主体”,是比较概念,即在总体中的相对数量概念。“公有制为主体”是指公有制经济成份在多种经济成份的总和中,占有数量方面的优势。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具体定义为“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而所谓“主导”是一个作用概念,“国有经济为主导”就是说国有经济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引导、带动、规范和决定的作用。国有经济要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具有主导作用,需要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但这个比重是服从“主导地位”而不是“主体地位”的需要的。具体地说,在我国现实的社会主义经济中,要使公有制经济成份具有“主体”地位,公有制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至少要在50%以上,而要使国有经济成份具有“主导”地位,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不一定要超过50%。因此,对“主体”和“主导”所要求的比例关系,不仅应有所区别,且应考虑下列诸因素的共同影响。

首先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各种所有制形式在所有制总体结构中所占的比例多大才算适度,主要应以生产力的实际发展水平而定。这是因为我们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既能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又能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程度(即其主体地位)如果超越或者落后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就会或多或少地制约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公有制经济的主体比例不应当是固定不变的,而应是在经济发展中不断变化的。它与其他所有制的比例是否合理,主要是看公有制经济是否在最大程度上促进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发展,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那种把公有制经济作为主体的比例限制在一个固定比例上的作法是缺乏科学依据的。同时,还应看到,由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业的生产力发展情况不相同,也不能不加区别地要求同样的比例结构。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云南则处于初级阶段的较低层次,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特别是山区民族地区,情况更为突出。因此在处理主体与非主体的关系时,更应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适当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而现在的情况刚好相反,越是经济发展缓慢的地方,经济结构越单纯,公有制经济的比重越大。这是不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性质规律的要求的。

其次是其他经济形式的发展程度。在现阶段,我国尚存在着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等多种经济形式。在所有制总体规模已定的情况下,其他所有制形式与公有制经济形式的比例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从动态上看,如果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发展速度在相对较长的时期内超过公有制经济形式时,公有制经济的比例会处于一个不断降低的过程。如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增长明显加快,全民、集体和其它所有制三者的比率是1比1.2比2.2,即非公有制经济的增长率大体倍增于公有制经济,因而使全民所有制在工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由1978年的77%下降为1990年的54.6%,下降23个百分点;在社会商品销售总额中的比重,从54.6%降至39.6%,下降了15个百分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从56%下降为40%,下降了16个百分点(见《经济日报》1992年9月26日,第3版)。但这并没有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公有制仍然起到了保证整个经济高效、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作用。这个事实充分说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至少在比例值上也构成判断主体地位的一个因素,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并不一定是以全民所有(国有经济)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为标准,而是要看它在整个经济发展中能否实现公有资产的增殖与壮大,能否起主导作用,因此我们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认识,就应从原来的数量型转变为导向型。

第三,公有制经济的控制力。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把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也当作“公有制为主体”的主要表现之一。公有制经济的控制能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要害部门的控制程度,即在交通、能源、邮电、原材料等国民经济基础产业中所占的份额是否处于绝对优势;二是公有制经济对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导向能力,即在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其他所有制形式在多大程度上随公有制经济的变动来调整自身的发展格局和运行机制。在这两种情况下,从数量上讲,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的主体比例并不是由绝对的50%以上为尺度,而是以其辐射范围和操纵能力为判定主体的标准。此时的国有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其比例很可能在低于50%的情况下保持其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如果公有制经济基本上失去了对以上要害部门的控制能力和对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导向能力,即使其比例高于50%,也难以保持其主体地位。

第四,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应体现在对实物资产的占有和直接支配上,而应体现在对价值资产的占有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家一般不直接对企业进行干预。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只体现为国家所有权代表机构掌握企业的股权。这样国家便从对实物资产的占有转变为对价值资产的占有,这有利于国有资产向高效益的部门和企业流动,发挥好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

最后,不能把“公有制为主体”简单地理解为国有制为主体。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只将国家和全民所有制当作真正的公有制。乡镇企业集体所有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所有制本来也是公有制,却常常被打入“另册”对待。这是有失偏颇的。国家所有制或者全民所有制,只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唯一形式。我们所说的“公有制为主体”,是包括集体所有制、其他公有制等形式在内的。因此就全国或者全省来说,包括集体所有制在内的整个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仍然是占优势的。

总之,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绝非一个固定的比例数字所能简单确定的。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公有制的比重多大,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如何体现,都必须以是否有利于生产发展为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一致的,是辩证的统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不是要限制其他经济成份的发展,而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加快公有企业改革、增强其活力、促进其发展的同时,放手大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仅不会影响“公有制为主体”,改变社会主义的性质,相反会使“公有制为主体”更完善、更巩固、更好地发挥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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