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区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和协调——基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经验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由贸易区论文,多边贸易论文,原产地论文,体制论文,冲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6-9550(2009)07-0073-08
2008年7月29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小型部长会议的失败宣告了多哈回合的终结,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陷入了困境,区域一体化组织成为许多成员国发展战略的首要选择。原产地规则作为自由贸易区的一个重要特征,对区域成员国和外部世界成员的影响越来越显著。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按照适用的范围可以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①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形成的《原产地规则协议》附件二中,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缔约方根据协议或贸易集团规定,为确定商品原产国或地区是否享有优惠待遇而实施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②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最初职能是确定区域成员国生产商品的国籍以及确定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防止贸易偏转等。但是,区域经济组织的发展导致了优惠原产地规则职能的扩大,使自由贸易区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同时在本质上又呈现出某种程度的协调。
一 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规则职能的重新定位
据WTO报告,截至2007年7月底,向WTO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从20世纪90年代的50个增加到380个,增长了近8倍。其中,有205个协定正在执行。预计到2010年,区域贸易协定大约达到400多个。区域内国家间的贸易量在2007年底占到了全球贸易的50%左右。③不同的区域贸易协定采用了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其职能也在原来的基础上增添了反映区域成员国利益、与生产阶段融合紧密的特征。
(一)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规则反映了区域成员国的经济利益
自由贸易区是对内自由、对外保护的一种区域组织形式。随着区域对外壁垒的减少以及非关税壁垒的逐渐消除,区域组织为了保护区域内成员国的经济利益,一般选择了隐蔽的贸易保护工具,而原产地规则恰恰可以利用并成为保护区域内贸易的重要手段。为了保护区域内生产商的经济利益,不同的区域组织采用了不同的原产地标准。如在欧盟原产地规则中,约有1/4的规则采用了价值含量标准,在与南非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欧盟规定了最低限量标准为15%(除不适用于纺织品和服装类商品外,其他贸易商品都需要遵从此规定)。北美自由贸易区也采用了价值含量标准,对纺织品设定了7%的最低限量,但计算方法与欧盟和其他自由贸易区不同,其最低限量标准比欧盟还低(不适用于奶类、可食用的动物产品等)。在亚洲和非洲的一些贸易协定中却没有最低含量标准。④通过这些不同的原产地规则,采用进口成分含量的限定、附加值百分比等条件,各自由贸易区有效地保护了区域内中间投入品的生产商,反映了不同区域产业的特点以及保护程度,充分体现了区域内成员国的经济利益。
(二)原产地规则与产品生产阶段的融合程度日益加深
生产国际化的主体是跨国公司,它通过在全球组织生产、在世界各地建立子公司、输出本公司的资本和技术等方式,从而把公司的垄断优势与当地的区位优势紧密地结合起来。由此,跨国公司通过垂直、水平分工将生产网络遍布世界的每个角落。某种产品的生产可以在很多个国家加工完成,有时在一个区域内只能完成产品的某道工序。这就使原产地规则可能影响某工序的生产厂家和行业的选择,生产商为了获取区域最大的利益,需要考虑把某种产品的生产阶段与当地的原产地规则紧密地结合,并产生不同的效力(见表1)。
二 优惠原产地规则导致自由贸易区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
优惠原产地规则职能的转变对厂商的生产行为产生了影响,加大了对该区域产业的保护效果,进而对区域的贸易效应和福利水平产生了消极效果,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目标形成了冲突。
(一)贸易转移效应加大,全球福利水平降低
从经济学角度讲,WTO建立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各国比较优势进行国际分工,把资源用于生产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各自获得专业化分工的利益,从而推动生产可能性曲线外移,扩大世界产量,全球福利水平因此而得到提高。然而,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却使一些国家做出了相反的选择,区外的跨国企业和公司为了享受区域内的优惠待遇,使自身符合区域的原产地规则,那些处于不同生产链位置的生产商将会采用不同的措施使自己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见表2)。最终商品生产商就会重新配置原材料以及中间投入品的来源地而放弃区域外廉价的原材料或中间投入品,转而采用区域内成本较高的原材料和中间投入品来替代,进而调整其产品的生产技术。生产技术越复杂,技术调整成本就越高;产品生产的技术效率越低,贸易转移效应就越大。如果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严格程度提高,资源配置的方向就会偏离比较优势的原则,导致全球的福利水平降低。弗兰克·弗拉特(Frank Flatters)和罗伯特·柯特(Robert Kirt)认为,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使成员方丧失了从非成员方获取效率的优势。⑤
欧洲—埃及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包含大约100页的内容,其中对于混合棉线有较高的原产地标准,对埃及的纺织业、服装业和皮革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根据该协定,只要混合棉线的原材料比例低于75%来源于埃及,该产品将不会被认为是原产于埃及。由于欧盟不是棉线原材料的主要供给者,所以在欧盟—埃及自由贸易区内,贸易转移效应很容易产生。贸易转移效应产生的原因在于埃及从欧盟进口的数量仅占埃及总进口量的25%左右,其中属于关税目录(5514.13)的产品从欧盟进口为零,属于关税目录(5514.39)的产品从欧盟进口为100%。⑥皮革业的原产地规则主要取决于随着皮革业加工过程的变化导致的关税目录的变化。皮革在加工过程中,其中间产品所属的关税目录需要从HS41、HS42到HS43进行变化。属于关税目录(HS41)的产品的应用关税率为30%,这类产品并不是全部来自于欧盟,HS42和HS43阶段的加工所用的原料并不是全部来源于欧盟,所以,原产地规则的严格限制将会导致贸易转移效应的产生。
(二)虽然保护了区域内产业的发展,但对外是一种歧视性工具
优惠原产地规则相当于在自由贸易区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增加了一个楔子,这个楔子构成了该区域对内的保护和对外的歧视。其歧视的程度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区域贸易协议覆盖的范围;二是自由贸易区协议条款与多边贸易协议的差异程度。区域贸易协议覆盖的范围越广,自由贸易区协议与多边贸易协定的差异越大,原产地规则导致的对外歧视程度就越高。
一些自由贸易区出于保护本区域产业的目的,制定了一些特殊的规则,尤其在北美自由贸易区表现得尤为突出。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按照产品的种类、技术的加工过程、附加值的大小等都制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虽然有时只是针对某一具体的环节存在原产地规则,但带来的是对整套生产系统的保护。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特殊规则主要应用于特殊的部门(主要表现在纺织业、电器和汽车生产部门)。对纺织品及服装原产地规则中使用的原料构成标准,采用了“纱以后(Yam Forward)”或“纤维以后(Fiber Forward)”规则。比如,在美国生产的衬衣,如果棉原料来源于澳大利亚,则生产的衬衣不能享受区域的优惠待遇。另外,还有一种“织布后”规则,是指受惠产品的织物必须全部产自北美国家。只有极少数产品采用此标准,如纯棉和人造纤维旅行袋、手提包和涂层织物。对于电器设备(主要包括通讯设备、彩色电视、复印机和计算机),按照规定,要取得北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资格,办公交换设备的主要部件(印刷线路板)组装件必须在北美组装,由此,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已将生产从亚洲转移到了墨西哥,并增加了在美国的生产型投资。对于彩色电视机原产地规则,按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只要其主要部件(电视显像管)原产于北美,其彩色电视机就可以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对于汽车的原产地规则更加严格,大约有200多页的内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北美制造汽车的本地价值含量标准定为62.5%。为了准确计算区域价值含量的标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还采用了一套新的跟踪规则,要求汽车制造商跟踪每件非原产于区域零配件的价值,以便于计算最终产品价值。同时,它还要求生产商对每件汽车零部件均须保存原产地证书。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针对所有产品存在单一的附加值原产地规则。一些经济学家对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效果进行研究后认为,由于使用当地高成本的中间投入品,导致经济扭曲的效果相当于4.3%的关税带来的效果。⑧
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内在不一致性也加大了区域对某种产业或部门的保护。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通常根据优惠贸易安排的差异而不同,这种安排与历史、地理和政治原因有关。从此意义上讲,一国所实施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根据其意愿对不同的国家所提供的优惠程度也不同。因此,美国有6套不同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欧盟有14套,澳大利亚有5套,加拿大有6套,只有日本例外,因为它几乎没有优惠协定。⑨美国在多种不同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中规定了不同的增值百分比,以便对那些与美国关系较为密切的国家提供较低的增值百分比。美国与美洲以外的地区建立的自由贸易区并不采纳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另外,对于同一产品在不同的区域,美国采用的原产地标准也不同。比如在欧洲自由贸易协定中,对于小汽车有具体的原产地规则,所有非原产地材料的价值不能超过最终价格的40%。然而,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小汽车的原产地规则包含了关税目录的改变和价值增量的要求,区域内投入的价值不少于50%的总价值。在欧盟与东欧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小汽车的具体规则是非原产地材料的价值不超过40%的出厂价格。
原产地规则的内在不一致加大了区域对某种产业或部门的保护,使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变得困难,建立在WTO层面的原产地规则协调举步维艰。
三 优惠原产地规则使自由贸易区与多边贸易体制具有了协调的基础
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对内自由、对外保护的职能,对WTO的发展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但原产地规则导致的自由贸易区的变化,也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一)区域内部开放程度的提高有利于WTO的发展
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虽然提高了对内的保护水平,但客观上也加深了区域内部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提高了相互的开放度。由于南—北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在程度上比南—南自由贸易协定的严格程度要高,因此导致了前者的内部开放度比后者的内部开放度相对较高。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就是南—北自由贸易协定的典型代表,此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非常严格和复杂。正因为它的复杂,区域内的生产商更多地使用了区域内的生产要素,提高了要素的利用效率和流动程度,促使内部的人力和资本得到充分交流。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相关协议的签订,比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内的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协议,相对于其他的自由贸易区和世贸组织包含的协议等都要完善得多。多边贸易协定就是按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顺序,日益完善着其协议的内容。由此可见,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可以提升区域内部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开放度,提高内部一体化的程度。
图1 南—北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相对于南—南贸易协定的严格程度
注:图中纵轴表示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指数,横轴表示不同的自由贸易区,转引自Global Economic Prospects 2005,World Bank Report,p.76,http//:www.wto.org.
南—南自由贸易协定的运行却是相反的结果。南—南自由贸易协定采用的是非限制性原产地规则,其规则的严格程度远低于南—北自由贸易协定,它的执行效果也远不理想。例如,加勒比海共同体和东南非共同市场的运行效果不太明显,内部成员国之间由于没有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保护,生产商以利润最大化为原则,在选择成本最低的原材料时,对于区域内的相关产业不会刻意扶持,这样就导致了区域内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比较松散,内部一体化程度得不到提高,相互的开放度也受到限制。
严格的原产地规则推动了自由贸易区内部的开放程度、自由程度的提高,这一点与WTO的宗旨相一致,是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发展的前奏。
(二)投资代替贸易有利于WTO投资协议的发展
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短期效应能够影响区域内的贸易流向。从长期来看,原产地规则将会影响投资的流向。⑩由于产品的价格与成本相等,要素禀赋的差异将不会影响贸易的流动,相反,资金流动将会给厂商带来收益,所以长期效应是投资将会替代贸易的流动。
欧盟是区域组织发展最成熟的一体化组织,它充分利用原产地规则诱导了大量外资投向欧盟地区。例如,欧委会于1989年制定了集成电路原产地规则,其中规定了应以“扩散”工艺作为集成电路的原产地。随着这一规则的出台,原本不占优势的欧洲集成电路却吸引了大量投资。据报道,1987年,欧洲有102家集成电路制造厂,到了1990年,已有20多家外国公司搬至欧洲,使欧洲的集成电路制造厂增加为124家,增幅为20%。(11)美国公司大约在欧洲设立了40家集成电路生产厂。而在欧盟出台集成电路原产地规则前,美国集成电力生产厂大都在美国本土进行“扩散”工艺的生产。
美国也通过北美自由贸易区严格的原产地规则,达到了引进外资的效果。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规定,电讯交换设备的主要部件(印刷线路板的组装件)必须在北美生产。为了满足此规则的要求,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已将生产业务从亚洲转移到墨西哥,并增加了在美国的投资。复印机原产地规则还促使日本佳能公司在美国弗吉尼亚州投资约1亿美元兴建了一座复印机生产厂。而在北美自由贸易区成立后,为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日本的日立、三菱及索尼等公司已在北美设立了5家彩电厂。另外,北美自由贸易区还规定,要享受区内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汽车中必须满足62.5%的北美地区价值含量标准。这种原产地规则迫使日本到墨西哥投资设厂并加大了采购北美产汽车零部件的份额。
(三)原产地规则导致的管理成本提高推动了生产者对普惠制的选择
原产地规则的管理与原产地证明有关,不同的自由贸易区采用了不同的原产地证管理方法(见表3)。欧盟原产地规则要求使用活动性证书,又被称为两阶段证明——即由出口方或出口的代理机构向出口国政府申请原产地证明,或者由出口国的关税部门出具原产地的发票。对于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与美国建立的其他自由贸易区,都使用自我证明——出口者签订一个符合原产地条款的证书。南方共同市场和安第斯共同体要求的是由政府部门或由政府授权的私人部门出具证明。在几种原产地规则的管理方式中,自我证明是成本最低的方式,政府也减轻了管理成本,但可能导致原产地证明的不严谨。
据估计,就欧洲自由贸易协定和欧盟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由于原产地规则的复杂导致符合该协议的规定所需的行政技术工作相当于增加了至少5%的生产成本。由于成本太高,使得至少有1/4的出口商放弃了优惠待遇,转而支付最惠国税率,这意味着有3/4的出口商承担了较高的成本,减少了贸易创造效应。(12)
四 WTO层面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协调方向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国际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加深。一种产品的生产可能在多个国家进行,专业化分工的程度在不断提高,整个世界形成了一个紧密的生产网络。此时,判断一种产品的原产国就尤为重要。同时,贸易全球化和资本全球化都对原产地规则的内容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也使得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变得更加迫切。
尽管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建议将协调范围扩大到包括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在内的所有原产地规则,但以欧盟等为代表的其他国家则希望将协调范围仅限于非优惠性的原产地规则,从而将包含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所有原产地规则及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排除在协调范围之外。世界贸易组织的《原产地规则协议》明确指出,原产地规则与契约性和区域自治性贸易体制所提供的、超出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的有关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关税优惠无关。《原产地规则协议》对区域一体化组织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东南亚国家联盟等无约束力。但WTO中的原产地规则只是原则性的,它的主要原则是“控制原产地规则的使用”,(13)很少涉及具体的内容。尽管该协议的附件《共同宣言》也涉及歧视性关税安排的原产国标记问题,但它却没有实质的指导性,从而给区域集团实施内外差别待遇留下灰色区域;成为区域集团实施保护的利剑。笔者认为,完善区域服务贸易原产地原则,可采用渐进性和累积性原则来逐渐消除差别待遇给各区域成员国产生的影响。
(一)渐进性原则进行协调
优惠原产地规则是全球优惠贸易安排所具有的特征。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最具有全球的影响力,分别被称为“泛欧模式”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如果在WTO的层面协调不同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各成员国难以一蹴而就,需要采用渐进性方式,即首先向两种模式发展——泛欧模式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
欧盟东扩后,成为拥有27个成员国的区域组织,原来欧盟采用的原产地规则扩展到新成员国。欧盟对于新成员国原产地规则的制度没有发生变化,只是最低含量标准调整到10%。另外,欧盟与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一些自由贸易区,制定的原产地规则沿用了欧盟的模式。按照这样的发展态势,许多国家将会采用欧盟模式的原产地规则。
在西半球,美洲地区的国家大多可能会采用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为主的原产地规则。北美自由贸易区是美洲的主要区域贸易组织,其原产地规则相对比较成熟。随着美国与智利、中美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将会应用于美洲的一些自由贸易区。同时,智利与韩国建立的自由贸易区也采用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的原产地规则,美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区也将采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这些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将会影响亚洲一些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选择,将会倾向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模式。
从全球区域经济组织的发展来看,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将主要向泛欧模式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方向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泛欧模式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模式也将逐渐融合,形成协调一致的原产地规则。
(二)累积制原则进行协调
累积规则(accumulation)是指允许某个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使用来自另一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的非原产的材料而加工产品,并不丧失最终产品的优惠待遇。欧盟应用累积规则是在1997年开始的,它采用了三种类型的累积方法:(1)双边累积(bilateral accumulation),即两个定有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允许使用双方各自优惠贸易区其他成员的原材料加工产品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2)对等累积(diagonal acumulation),即相互订有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国家之间可以使用任何成员国的材料与中间产品加工本国产品,并获得原产地资格。泛欧模式是使用对等累积标准最广泛的地区。该体系中适用于欧盟与世界16个贸易伙伴和40多个自由贸易区。(3)充分累积(full accumulation),即与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国家有联系国家的产品被使用后再加工为最终产品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比如,欧盟与南非自由贸易区采用充分累积标准,南非产品中可包含来自南非关税同盟中任何国家的原材料仍能被欧盟确定为原产于南非。(14)
从累积规则可以看出,一个自由贸易区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并非只针对区域本身,与其相关的国家或区域都会成为受惠方。很显然,这种方式降低了重叠自由贸易区带来的保护程度,使优惠原则延伸到相关更广阔的区域。因此,如果在自由贸易区倡导累积规则,将有利于全球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五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完善方向
中国已经与东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分别签订了自由贸易区协议,中国与东盟将在2010年建成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之间在商品、服务、资本等方面的流动性将会大大提高,贸易往来也会更加密切。确定进入区域的商品的原产国就变得更加重要,目前,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已经制定了原产地规则。中国政府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了更加紧密的经贸关系安排(CEPA),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等多方面互相提供了互惠,也签订了相应原产地规则。CEPA的原产地规则比较符合国际协议中的原产地规则,所以不必改动。为了进一步实现自由贸易区的发展,需要对现有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进行改进。
(一)原产地规则的标准需要进一步调整
就完全原产地标准、原产地累积规则及监督管理规则来讲,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比较符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原产地规则国际协调的要求。部分原产地标准对自由贸易区的贸易影响很大,分歧也最大,成员国之间的较量经常发生在这个领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采用的是以从价百分比标准为主、其他原产地标准为辅。以从价百分比标准看,对于进口商来说非常复杂,其计算公式涉及成本负担、货币汇率的波动、主要原材料价格的变动以及销售价格的变化等,计算公式中的变量可变性非常大,这不仅给行政管理部门带来了较大的工作负担,而且在判断原产地时,也容易出现分歧,产生争端。因此,从促进区域整体贸易合作来看,此标准过于复杂。
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九章第2款,即规定税则分类变化导致实质性改变作为基本标准。税目改变标准相对于其他标准透明度高,客观性和预见性较强,所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应以税目改变标准为主,以从价百分比或加工工序标准为辅助标准,以增强原产地标准的合理性,使之更加符合自由贸易区各成员方的状况,便于区域的经济合作。
(二)进一步完善区域的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
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也在日益加快,其占全球贸易额的比例也在日益提高,区域服务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显得尤为重要。虽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目标是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但目前该区域内优惠仅限于货物层面,对服务尚未开放提供优惠,但随着货物贸易流动的加快,服务贸易额必然将会占越来越大的比重。所以,需要制定服务原产地规则,对原产地的认定标准有统一的规定。对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服务原产地规则,应该更多地借鉴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建立的紧密经济合作协议。
(三)用渐进性原产地规则和累积性原产地规则解决区域内成员国的非对称性
同一个原产地规则对于不同成员国的影响是不同的。这种影响程度与一国拥有的要素禀赋池(15)有密切的关系。那些要素禀赋池较丰富的国家在生产一种产品时,需要从区域外进口的资源相对较少,原产地规则对其约束程度就比较低,原产地规则对此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的影响就越小;反之,对于那些要素禀赋池较小的国家,在生产某种产品时,它们需要从其他的国家进口多种中间投入品,原产地规则对该国企业的生产影响较大,对其产生的经济和政治影响较大。为了能够保证原产地规则中性化的影响,需要减少原产地规则对不同成员国产生的非对称性影响,因此,建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采用渐进性和积累性原产地规则。
从渐进性原产地规则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都采用关税目录的改变,同时对于自由贸易区内具体的产品制定针对性的原产地规则。对于某种要素禀赋丰富的产品制定比较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对于某种要素禀赋稀缺的产品制定宽松的原产地规则,以使原产地规则对它们的影响相等。从累积性原产地规则看,一方面可以通过扩大原有区域成员国的数量,以扩大成员国单个的要素禀赋池,相当于成员国之间禀赋池的合并;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区域之间的积累机制,这样既可以对于不同的自由贸易区制定相互认可的积累性原产地规则,又可以弥补区域之间的要素禀赋的差异。
六 结论
区域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使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职能得到扩大,表现出反映区域成员国的利益特征以及与产品的生产阶段紧密结合的特征。这些特征导致优惠原产地规则成为区域的保护手段,加大了区域贸易转移效应、降低了全球的福利水平。优惠原产地规则带来的这些效果与WTO的目标产生了冲突。与此同时,优惠原产地规则加大了区域内部的开放和自由程度,生产者采用投资代替贸易的做法也推动了WTO投资协议的发展,原产地规则管理的高成本也推动了成员国对普惠制的选择。这些影响使自由贸易区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具有了协调的基础,通过采用渐进制和累积制原则可以实现自由贸易区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调。中国与东盟在2010年将建成自由贸易区,区域的原产地规则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采用渐进性和累积性原则减少原产地规则对区域内成员国产生的非对称影响。
[收稿日期:2008-10-19]
[修回日期:2009-06-02]
注释:
①由于自由贸易区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只有在欧盟进行了统一,其他的自由贸易区都以国家或地区为单位制定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所以,本文只讨论优惠原产地规则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②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索必成等译:《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5页。
③WTO Report 2007,http://www.wto.org/english/news_ e/pres07_e/pr472_e.htm.
④Estevadeordal and Suominen,"Mapping and Measuring Rules of Origin Around the World," in Olivier Cadot,Antoni Estevadeodal,Akiko Suwa,Thierry Verdier,eds.,The Origin of Goods:Rules of Origin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p.77.
⑤Frank Flatters,Robert Kirt,"Rules of Origin as Tools of Development:Lessons from SADC," in Olivier Cadot,Antoni Estevadeodal,Akiko Suwa,Thierry Verdier,eds.,The Origin of Goods :Rules of Origin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p.260.
⑥Ahmed Faroud Ghoneim,"Rules of Origin and Trade Diversion:the Case of the Egyptian-European Partnership Agreement,"Journal of World Trade,Vol.37,No.3,2003,p.597.
⑦参见网址http://www.nafta,canada.gc.ca.
⑧Global Economic Prospects 2005,World Bank Report,p.70,http://www.wto.org.
⑨Edwin Vermulst,Paul Water and Jacques Bourgeois,Rules of Origin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 Comparative Study,Ann Arbor: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7,p.25.
⑩Kala Krishna,"Understanding Rules of Origin,The Origin of Goods Rules of Origin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in Olivier Cadot,Antoni Estevadeodal,Akiko Suwa,Thierry Verdier,eds.,The Origin of Goods:Rules of Origin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p.23.
(11)张祥:《原产地规则的认识与运用——一个关系我国经济发展和利益的重大问题》,载《管理世界》,2000年第4期,第3页。
(12)Kala Krishna,"Understanding Rules of Origin," in Olivier Cadot Antoni ,Estevadeordal Akiko,Suwa - Eisenmann and Thierry Verdier,eds.,The Origin of Goods Rules of Origin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rits,p.22.
(13)OECD,"Regional and the Multilateral Trade System,"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2002,p.160.
(14)朱颖:《论“优惠原产地规则”》,载《世界经济研究》,2004年第8期,第73页。
(15)要素禀赋池是指一国在一段时期拥有的资源禀赋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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