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炮作响法无声?美国国家紧急状态历史叙事及当代启示
方 旭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 400021]
摘 要: 美国建国以来数次遭遇的国家危机,也可以说是美国宪法遭遇的严峻考验。如何在宣告“国家紧急状态”之后充分利用紧急权力应对危机,又如何用法律约束紧急权力以防止行政权力过大而侵犯个人权利,这是美国制宪者思考的关键问题。当美国总统通过宣告“国家紧急状态”,并以此获得紧急权力克服国家危机的同时,美国宪法精神在此期间不断地被重塑。本文通过对美国历史上国家紧急状态的梳理,揭示国家紧急状态下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的权力运行模式,指出美国宪制下政治权力与法律规范之间密切关联。
关键词: 国家紧急状态;总统紧急权;反恐怖主义;美国宪法
一、问题的提出:枪炮作响法无声?
2019年2月15日上午,为获取资金在美国—墨西哥边境修建物理障碍,用以拦截入境的非法移民,美国现任总统特朗普签署了“国家紧急状态”行政令。“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之后,美国总统往往通过行使“紧急权力”以保持国家秩序的稳定。按照纽约大学法学院布伦南司法中心(Brennan Center for Justice)的统计,美国总统可以在123个法律条文中找到授权。在1978年至2018年的40年时间里,美国总统共宣布了58次国家紧急状态,其中31项至今仍在生效。其中克林顿时期宣布了17次国家紧急状态,小布什时期宣布了13次国家紧急状态,奥巴马宣布了12次国家紧急状态,平均每年1.5次。(1) 布伦南司法中心的统计数据参看:http://www.brennancenter.org/analysis/emergency-powers. 美国宪法学者撰写的论文中常可以看到这句拉丁古谚:“枪炮作响法无声”(Inter arma enim silent lēgēs)。(2) Allan A. Ryan :Yamashita ’s Ghost :War Crimes ,MacArthur ’s Justice ,and Command Accountability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2012,p.5.James E. Coleman: Jr. and Barry Sullivan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Vol.65, No. 2, Enduring and Empowering: The Bill of Rights in the Third Millennium (Spring, 2002), pp.1-5.另“Inter arma enim silent lēgēs”这句话译为英文“For among [times of] arms, the laws fall mute”,M. T. Cicero(Berry,ed):Defence Speeches ,Pro Milone :Asconius ’Account ,Oxford World Classics,2008, 第 169页。但后世常将arma(打斗)诠释为战争,故英译为“In times of war, the law falls silent”,中译为“战争一开始,法律就沉默”,参见冯健鹏:《战争一开始,法律就沉默》,载于《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29日。本文采用的“枪炮作响法无声”取自贺卫方:《枪炮作响法无声》,载于《解放日报》2003年5月19日。
这句话最早出自于廊下派哲人西塞罗的《为米洛而辩护篇》(pro milone ),内容讲的是身为裁判官的米洛与保民官的克洛狄乌斯二人存在政治上的分歧,某日两人及其随从在大街上相遇发生暴力冲突,米洛将克洛狄乌斯杀死;在法庭上,与米洛属同一政治阵营的西塞罗为米洛辩护,声称米洛的生命受到了克洛狄乌斯的威胁,杀死克洛狄乌斯属于动用合法自卫权,故而不算犯罪。
这句古谚放到现代国家法秩序中的解释便是——当国家存亡系于一线(处于紧急状态之下),国家采取任何方式实现自我保存都是正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凌驾法律的行为自然属于合法自卫权的范围。不过在危机时刻,法律真的沉默了吗?是依靠完全的行政手段,还是一种新的紧急状态法在宪法体系中自动运行?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宪法史的梳理考察以上问题。
二、《宪法》文本:美国宪法中的紧急权力
“限权”与“授权”是美国宪法(本文指的是1787 年《宪法》,下文称《宪法》)之精义所在。《宪法》“序言”写道:“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3) 本文涉及美国1787年《宪法》采用赵雪纲译文,该译文参考多种汉译文本(法学教材编写部《外国法制史》编写组:《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下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朱曾汶译本,原载朱曾汶所译库特勒《最高法院与宪法:美国〈宪法〉史上重要判例选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附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并校对英文原文作成,参看阿纳斯塔普罗:《美国1787年〈宪法〉讲疏》 ,赵雪纲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2年,第301页。 要达到“国内安宁”与“共同防务”这一美好愿景,从而“组织一种对外自立,对内稳健和谐的政治生活方式”,(4) 阿纳斯塔普罗:《美国1787年〈宪法〉讲疏》,赵雪纲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2年,第1页。 采取灵活而又强力的手段保证宪制存续的稳定性成为《宪法》的中心任务。美国“国父”们设计的方案是:用“国会”和“总统”两者进行相互制衡,最高法院拥有对《宪法》法律条款的解释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选取地形起伏度C1(m)、地貌类型C2、工程地质岩组C3、活动断裂距离C4 (m)、岩溶发育程度C5、地震动参数C6、年平均降雨量C7 (mm)、矿山分布密度C8(个/100km2)、土地利用程度C9、地震动峰值加速度C10(g)等10个指标[17]。在这些指标中,工程地质岩组、岩溶发育程度、地貌类型、土地利用程度等为定性指标,其定量化见表1。
《宪法》规定,国会有权在紧急状态下承担“筹划合众国国防与公共福利”(《宪法》第1条第8款)。《宪法》规定总统在就职之前,应该宣誓“……竭尽全力维护、遵守和保卫合众国《宪法》”(《宪法》第2条第1款)。“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的总司令,并于各州民团奉召为合众国执行任务的担任统帅。”(《宪法》第2条第2款)总统则应随时向国会报告合众国事务情况,并以本人所认为必要而妥当的政策条陈于国会,以备审议。总统得于非常之时召集两院或任何一院开会(《宪法》第2条第3款)。
1.3.4 PPCI术后3月内出血事件,包括:咯血、脑出血、口腔出血,鼻出血,消化道出血,尿道出血等。
林肯对总统紧急权力的创新诠释动摇了国会与总统权力制衡的天平,在紧急状态之下,权力之重心开始逐步倒向总统。威尔逊面临的国家困境与林肯截然不同——前者面临的是内战危机,而后者则在“一战期间获得了广泛的行动授权,甚至涉及对经济事务的管制上——比林肯所获得的权力还要宽泛”。(18) 王希:《原则与妥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 481 页。
谁是限制权力与授予权力的主体?这个问题涉及新宪法所奠定的宪法秩序是否“再造新邦”,新邦与旧邦的区分还在于《宪法》规定的行政权施行者——总统究竟是不是“国王”?总统拥有紧急权力的性质是两派争论的焦点。(5) 姜峰、毕竞悦编译:《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在〈宪法〉批准中的辩论,1787-1788》,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61-163页。 由此观点差异划分为“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两派。1787年9月26日“联邦党人”塔什·考克斯在假借“一位美国公民”之名撰写了一篇《总统不同于国王》,文中将美国总统与英国国王对比,他提出总统与国王的区别在于总统的威严与权力并非神授,而是来自于人民的委托,故而保卫人民的生活秩序稳定和国内安宁将是总统职位的关键职责。
如何面对紧急状态?1787年11月1日“反联邦党人”以反讽性质的“老辉格党人”还击一篇《总统将拥有君主般的权力》,他们认为宪法赋予君主权力强大到几乎就等同于王权,他们担心总统会以维护政治秩序稳定为由,利用紧急权力使之变为一种世袭权力,这与曾经的大不列颠国王别无二致,能够制约这种权力的只有期待总统本身具有的德性。(6) 姜峰、毕竞悦编译:《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在〈宪法〉批准中的辩论,1787-1788》,前揭,第140-141页。 1787年12月18日,“国父”汉密尔顿在《纽约时报》回应:“因为不可能预测或规定国家发生紧急情况的范围和变化,以及符合需要的方法的相应范围和变化。威胁国家安全的情况很多,因此对保卫安全的权力从宪法上加以束缚,都是不明智的。这些权力必须同这些情况的一切可能结合同样久远。”(7)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 ,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14页。
从对美国宪法历史的梳理来看,在南北战争、两次世界大战、经济大萧条、反恐战争等紧急状态之下,国会立法与总统紧急权力之间的分歧都会为国家生存这一最大理由让步,最高法院针对《宪法》或法律条款也往往基于“国家理由”做出倾向于总统的解释。几次重大危机之后,美国民众们达成一个共识:“一个人比具有不同利益和观点的 535 名国会议员, 能够行动得更快, 更果断。”(8) 沃尔特·E.沃尔科默:《美国总统的权力及其限制》,王德祥译,《法学译丛》1981年第6期。
本次监测采用高景一号卫星遥感影像,高景一号01/02全色分辨率为0.5 m,多光谱分辨率为2 m,轨道高度为530 km,幅宽12 km,过境时间为上午10:30分。监测区全域卫星影像数据获取时间为4至5月,影像地面分辨率为0.5 m,单景卫星遥感影像侧视角度≤±30°,监测区全域范围单景云量覆盖低于15%。
1942年,即珍珠港事件和太平洋战争爆发的第二年,罗斯福基于“战争顺利进行要求可能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间谍和阴谋破坏”的理由,签署了至今争议巨大的9066号总统行政命令。该行政令要求将旅居加利福尼亚等地的12万美裔日本人关进集中营统一管理,理由是美国陆军情报局破译了日本外务省情报,情报直指美裔日本人乃是日本情报机构发展的潜在对象。
三、 林肯时刻:美国内战时期的“国家紧急状态”
从美国宪法史的角度来看,“枪炮作响法无声”这句引文最早出自于南北战争中梅里曼(Ex Parte Merryman)和米利根(Ex parte Milligan)两个著名的宪法案件。(11) 这两个案例的论述参考S. G. Fisher:《叛乱战争期间人身保护令状的中止》(“The Suspension of Habeas Corpus during the War of the Rebellion”),载于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Ⅲ(1888),第456-481页。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55-270页。1860年共和党人林肯当选为总统,其政治倾向偏向“主张限制奴隶制”,这毫无疑问触动了拥护奴隶制度的南方势力。1861年2月,有七个州宣布脱离联邦,建立“美利坚联盟”(后有四个州陆续加入),进一步进攻中央政府在南方设置的军事要塞,南北战争由此爆发。同年4月15日,在国会休会期间,林肯颁布了宣布该七个州的行为为叛乱的行政命令,并要求暂时中止这些区域的人身保护权令。除此之外,林肯要求国会两院在7月4日召开特别会议,征召民兵,镇压叛乱。
实际上,1795年的《民兵法》(the Militia Act )第一条法案就提到,“每当美国被入侵或即将面临来自任何外国或印第安部落的入侵危险时,美国总统应召集这样数量的国家或民族最方便的民兵是合法的。 他可能认为必要的危险或行动场所可以排除这种入侵,并为此目的向民兵的官员发出他认为合适的命令。”(12) 1795年的《民兵法》参看:http://www.constitution.org/mil/mil_act_1792.htm. 针对巴尔的摩暴民袭击运送军队的列车,林肯授权军方“中止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和哥伦比亚特区的人身保护令权”。
美国法定的国家紧急状态是从1978年始,这是源于美国1976年通过的《全国紧急状态法》(National Emergencies )和1977年通过的《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Powers Act )。前者的内容包含全国紧急状态的宣布程序、时间限制、政府财政支出及紧急状态下权力等程序性规定,比如总统拥有宣告紧急状态的裁量权,但他必须在公告中说明他动用的权力是哪些,如果他要进一步扩大个人动用的权力,则要更新他的公告,并且每六个月向国会报告相关的财政开支。为防止权力滥用,参、众议院每六个月考虑是否结束国家紧急状态。后者则更多应对的是从经济层面维护国家安全,总统可以根据此法案,对于与外国人有利害关系的外汇管制、国际支付以及货币、证券和财产转让或转移行使特别权力。(28) 两条法案的解释参看江振春:《美国“国家紧急状态”的前世今生》,载于《世界知识》2019年2月16日,第68页。 在宣告紧急状态之下,总统拥有136项权力,不仅可以向国外派兵、没收私人财产、管制全国企业,还能颁布全国戒严。
马里兰州就是其中一个暂时中止人身保护权的地区,该州支持的联盟国陆军中尉梅里曼被怀疑参与炸毁国家铁路桥的活动,被控以叛国罪被逮捕。梅里曼的律师威廉斯(George Williams)上诉最高法院申请中止人身保护令,此时正在马里兰当值巡回法庭首席大法官的坦尼立即批准了他们的要求。但拿到人身保护令的威廉在到军方那里却吃了闭门羹,理由是基于国家安全威胁,总统已经宣布中止了马里兰州的人身保护令权。然而,大法官坦尼却认为,基于《宪法》第1条第9款规定,“不得中止人身保护令状的特权,但是在叛乱或侵略的情形下,出于公共安全的要求不在此限”,虽然《宪法》没有规定究竟是由国会还是总统授权人身保护令状,但无论如何,坦尼认为应当首先考虑的是国会的意见。
基于坦尼的质疑,在1863年7月4日召开的国会演说中,林肯做出了坚定捍卫国家的宣言:“为了防止某一部法律遭到侵犯,难道要使其他法律都无法执行、政府本身也土崩瓦解吗?如果我们明知违背某一法律可以保住政府,却听任政府被人推翻,这难道不是违反了誓言吗?”(13) 罗斯托:《宪法专政:现代民主国家中的危机政府》,前揭,第247页。 经过激烈辩论,国会在1861年8月6日的一项法律中正式认可了“总统针对美国陆海军的所有行动、声明和命令,以及总统从美国各地征召或协调民兵或志愿者的所有行动、声明和命令”。随后,林肯在1863年3月将此中止令扩大到所有州,他采取“未经批准的逮捕,未经审讯的拘留,未经惩罚的释放,时时制约着内战期间的公民自由”。(14) 罗斯托:《宪法专政:现代民主国家中的危机政府》,前揭,第255页。 直到1863年《人身保护法》出台,中止人身保护令才被收归国会。
林肯的做法造成了《宪法》上的一个悖论:政府如若坚守民主宪政的基本原则,将难以有效应对各类危机,因为保卫合众国而违背《宪法》,这种行为究竟算不算违法呢?再进一步问:林肯是违法者吗?
“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之后第三天,布什总统通过行政令宣布:“恐怖分子袭击了世界贸易中心和五角大楼,而且目前我们仍受到恐怖袭击的威胁,美国必须进入紧急状态。”同年9月20日,美国向阿富汗宣战,10月7日布什总统在白宫官邸发表讲话称:“美军执行总统命令,开始对拉登的恐怖主义训练营和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发动攻击。”“9·11”事件标志着“国家紧急状态”走向顶峰。
实际上,施米特的这个观点在米利根一案的审理时也有所体现。1866年,戴维斯法官(Justice David Davis)评论米利根一案时指出:“美国《宪法》是统治者和人民的共同法律,在战争时期与和平时期同等适用,保护任何时间、任何环境下的任何人。在人类理智所创造的学说中,再也没有比政府紧急状态下冻结《宪法》条款之学说危害更大的了。这类学说直接导致无政府或暴政,它的理论基础是错误的;《宪法》之下的政府必须保护《宪法》的存在,因为它的权力来源于《宪法》……”(17) 罗斯托:《宪法专政:现代民主国家中的危机政府》,前揭,第246页。
四、权力扩张:两次世界大战中的“总统紧急权”
但是总统与国会究竟该如何使用紧急权力,却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进行划分和界定。《宪法》中涉及“中止人身保护令”的条款是第1条第9款,其中提到:“不得中止人身保护令所保障的特权,惟在叛乱或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出于公共安全的必要时不在此限。”第26条修正案中第5条也提出,“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或告发,不得使任何人受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的审判,惟发生于陆海军中或发生于战时或公共危险时期服现役之民兵中之案件,不在此限。”但究竟谁来执行中止人身保护令,谁来判决他人死罪或其他不名誉审判?条文中语焉不详。《宪法》将应对紧急状态时的权力分割为立法权(国会)和行政权(总统),而当总统与国会之间爆发权力之争时,《宪法》赋予最高法院拥有对《宪法》最后的解释权,为的是体现《宪法》三权分立的立法精神,防止任何一方可能的暴政。
1917年1月,德国对英国周围海域船只发动了无限制潜艇战。为保证美国本土安全,同年2月5日,威尔逊成为美国进入第一个通过以总统行政命令方式宣告全国进入紧急状态的总统,他声称:“我发现,国家紧急状态业已出现,农产品、林产品、矿产品以及加工制品海上运输能力和吨位不足。”(19) 江振春:《美国“国家紧急状态”的前世今生》,《世界知识》,2019年2月16日,第67页。 同时,1917年6月国会出台了旨在对妨碍征兵和鼓吹叛国者处以监禁的《间谍活动法》,以及1918年5月颁布的处置亲德反英言论的《反煽动法》等一系列紧急状态法案。威尔逊在《国会政体》一文中引用过柏克的一段话:“法律所及的范围很小。无论组成怎样的政府,这个政府的主要职责必然依靠行使权力。一般来说,权力是赋予国家精明和正直的部长们的,甚至法律的各种应用和力量也取决于行政权。没有权力,共和国不过是一纸空文,而不是一个活泼能动有效的组织。”(20) 伍德罗·威尔逊:《国会政体:美国政治制度研究》,熊希龄、吕德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年,第1页。 威尔逊认为,在战争期间,只有将国家紧急权力全权授予总统及其管理国家的机构,如此方使国家战争机器高效运转,才能担当得起保卫国家的职责。
无论是林肯,还是威尔逊,总统权力通过“国家紧急状态”的扩张都限于内政与军事领域,到了富兰克林·罗斯福的时代,已在立法、财政经济、行政管理、外交军事等领域全面扩张。正如其在就职演说中提到,“如果国会不能解决问题,就应该扩大行政权,要像赋予总统对待紧急状态的战争一样的权力”。
在罗斯福时代,为了对付经济大萧条,1933年6月16日美国国会通过《全国工业复兴法》,该法宣布:“一个产生了广泛失业和工业解体、妨害了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影响了公共福利、降低了美国人民生活水准的国家紧急状态已经存在。”美国国会授予罗斯福一般用于应对战争危机的权力以应对经济危机。以1917年的《与敌国家贸易法案》为例,这个方案本身针对的是战时状态中的敌人,而非经济萧条,法案明确“根据相关法规以及他有权制定的规章,通过许可或其他方式,调查、管理或禁止外汇交易,以及金银货币或其流通物的出口、囤积、销融或刻印等行为”。罗斯福依据此法案,宣布下令银行休假,禁止金银出口,禁止外汇交易。为了执行重振美国经济的庞大计划,美国政府组建了数百个部门,所凭借的法律依据是《全国工业复兴法》中的某个条款,该条款授权总统组建执行机关、“不必虑及各种行政事务法律”。(21) 罗斯托:《宪法专政:现代民主国家中的危机政府》,前揭,第240页。
《全国工业复兴法》赋予总统对经济调节的强势权力帮助美国度过了经济萧条的危机。据费希尔(Louis Fisher)摘录的《国会文摘》的统计:从1933年3月到罗斯福第二任初期,国会赋予总统自行处置的救济和工程拨款高达15.49亿美元,相比之下,此前此类拨款总共才16亿美元。(22) Louis Fisher:《总统的经费权》(Presidential Spending Power ),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6 ,p.63.另参Louis Fisher:《总统与国会,权力与政策》(President and Congress ,Power and policy ),New York: Free Press,1972.
1942年1月29日,美国司法部将西海岸(旧金山海岸线一带与洛杉矶机场附近)划为军事禁区,并在限期(2月15日前)内迁出禁区内所有日裔居民。2月19日,罗斯福签署行政令,将司法部的军事禁区管辖权移交西部防御委员会,“此行政命令的颁发将意味着在这些将被重新划分的军事区域内,司法部长原有的职责与权力将失效(依据1941年12月7日和8日所发布的公告,美国司法部长对美国西海岸地区的敌侨活动有管辖权),战争部长及当地军事区的指挥官们可以采取必要的步骤,强制军事区域内的人员遵守指令。”(23) 9066号总统行政命令的内容,参看http://www.fdrlibrary.marist.edu/archives/pdfs/internment.pdf.1988 年,美国国会通过100-383号公法,公开就拘禁日裔一事致歉,并许诺从1990年后给所有被拘禁过的日裔2万美元作为补偿。2006 年12月23 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法案,拨款3800 万美元,用于维护日裔美国人拘留营的旧址,并对当年那段历史进行反思。
罗斯托(Clinton Rossiter)认为,美国没有将紧急权力用法律条款固定下来正好避免了法律教条主义,经历两次世界大战后,他在1948年撰写的《宪法专政》一书中点出,“美国没有制定《魏玛宪法》第48条,或者类似法国围困状态之类的专门紧急状态条款,这得益于他们独特的地理位置,以及安全的国界线,虽然困扰美国社会的经济动荡定期发生,而克服它的主要因素,并不是政府的果断行动,而是该国富有弹性的、有着独立生命力的自由经济。美国的专政与宪法秩序无关,更多的是几个伟大总统个体行为”。(9) 罗斯托:《宪法专政:现代民主国家中的危机政府》,孟涛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5年,第148页。 1989年阿纳斯塔普罗(George Anastaplo)在讲疏1787年《宪法》第1条第9款和第10款“禁止贵族头衔”时也谈到,“贵族被认为天生就具有某种特定的品质”,即对美德和正义的追求,而法律最终需要依赖的正是美德和正义。(10) 刘小枫:《以美为鉴:注意美国立国原则的是非未定之争》,北京:华夏出版社,2017年,第228页。 这正回应了1887年老辉格党人的疑惑:“美德与正义作为法律凭靠的基石,要比法律本身要稳定得多吗?”在制宪者看来,答案显然是肯定的。起码在“国父”林肯看来,因为纸面上的自由而放弃国家生存,这无疑是自欺欺人的做法。
随着美国卷入第二次世界大战,罗斯福的总统紧急权有了更大的扩张空间。1939年9月8日(二战爆发第八天),罗斯福宣布美国进入“有限国家紧急状态”,马奇诺防线在1940年5月法国莱茵河的边界被德军突破,一年后,日军东乡平八郎大将率领日本联合舰队打败俄国第二太平洋舰队之日,罗斯福清醒地意识到,美国将受到太平洋与大西洋双面夹击,他开始提升紧急状态等级至“无限国家紧急状态”。
为了加强军方的行动力度,3月19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第503号公法,规定任何拒绝离开军事区域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违法者将受到囚禁或者罚款等惩罚。这些人中约三分之二是未经任何司法程序指控的美籍日裔公民。此举无疑有违背美国宪法基本原则之嫌,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日裔美国人诉美国联邦政府案,比如1943年的平林案(Kiyoshi Hirabayashi v.United States,320U.S.81),安井稳案(Minoru Yasui v.United States,320U.S.115)。而1944年的是松案(Toyosaburo Korematsu v.United States,320U.S.214)最为典型。(24) 滕宏庆:《紧急宪法:自由与安全的紧急正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43页。国内对案件内容的研究参看:冯艳君:《再安置与不作为——论太平洋战争期间美国最高法院对再安置政策的态度》,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柴金璐:《太平洋战争期间美国强制迁移日裔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15年。
是松丰三郎(Fred Korematsu)当时是一位23岁的日本美国造船厂焊工,颁布迁徙令时是松正准备与一位白人女子结婚,为此他拒绝政府下达的离开西海岸军事禁区,进入为日裔建立的集中营的命令,最后被联邦调查局逮捕,以其故意逗留军事禁区违反第503号公法,以及拒绝迁徙第34号公民法令诉至地方法院。是松认为如果迁移令合宪,就应该针对所有美国公民,而不是针对少数族裔,其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松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是松向最高法院上诉。
④盛新华,唐芳.网络流行词语的新义及产生新义的方法[J].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7).
1943年10月11日,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该案件,12月18日以6∶3的票数裁定维持地方法院对是松的定罪,大法官布莱克(Harlan Fiske Stone)代表法院阐释了理由:“客观存在通敌的日裔美国人,但无法快速逐一排查每个人,基于战争需要整体迁移日裔美国人是合适的,这种隔离与种族歧视没有关系,他的目的在于军事危险,而非种族本身。”(25) Toyosaburo Korematsuv.United States,320U.S.214(1944). 这么看来,国家生存安全比是松个人和日裔美国人权利更为重要,在“紧急和危险”的情况下,强制排除虽然在宪法上是可疑的,但却是合理的。(26) 近年来是松案在美国舆论界争议巨大,比如:David G. Savage《美国官员援引日本裔美国人拘禁案件的不当行为》,载于《洛杉矶时报》(2011年5月21日),Matt Ford《是松归来》,载于《大西洋月刊》(2015年11月19日),等等,尤其是2017年联邦最高法院禁止特朗普颁布的涉及暂禁全球难民和伊朗、利比亚、叙利亚、索马里、苏丹、也门、伊拉克七国公民入境的行政令之后,又松案再次成为热门话题。
墨菲(Frank Murphy)、杰克逊(Robert H.Jackson)等法官对高等法院的判决深感忧虑。其中,墨菲从公民人身权利的合法性角度出发,质疑军方未经听证程序就下令强制迁徙,这违背了司法程序,他认为,“军方的行为游离于宪法边缘,会导致种族歧视。”杰克逊则从更深的层次反思这场判决,他认为,“一旦司法将这种军事紧急状态合法化,就表明法院都认可刑事诉讼中的种族歧视原则,以及对移民—美国公民的双重标准原则。这个原则犹如一把上了膛的武器,随时准备好让当局以迫切需要为理由执行决定,而这样的决定将种族歧视的原则更深地嵌入我们的法律和思想中,并将其扩展到新的目的”。(27) Harold W. Chase,Craig R.Ducat.ed:《考尔文的宪法及其对今日之意义》(Edward S .Corwin ’s Constitution and What It Means Toda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8 .p.15.考尔文关于美国总统权的其他思考可参见Edward S. Corwin:《总统:职位与权力》(The President :Office and Powers ,New York,1941)p.135,Edward S. Corwin:《总体战与宪法》(Total War and the Constitution ,New York,1947).
五、现代回响:反恐时代紧急状态法治化
如果仅从《宪法》的字面上考察,甚至林肯自己都承认违法。1864年4月4日,林肯曾在信中这样写道: “根据一般法则,生命和四肢都必须得到保护。然而在很多时候,为了挽救生命,不得不把某个肢体切除; 但是,如果为了保全肢体而付出生命,就是愚蠢之举。我认为,有些措施,原本是违反《宪法》的,现在由于它们变成了保护民族并由此保护《宪法》的必需手段,因此变得合法。”(15) 亚伯拉罕·林肯: 《林肯选集》,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0 年,第 282-283 页。 关于这个问题,德国公法学家施米特(Carl Schimitt)的解释值得考究,他认为林肯是“宪法专政者”,作为决断例外的主权者,林肯在捍卫宪制秩序这一最大“正当性”理由的支撑下,受到来自人民的授权从而作为“委托专政者”。其作为“委托专政者”的任务在于带领国家克服叛乱与战争的危机,随着这一任务的完成,委托独裁者的使命也终结。“委托专政者”只是暂时地中止法的规范,从而保护既有的秩序整体能得以持续。(16) Carl Schimitt,Dictatorship :From the origin of the modern concept of sovereignty to proletarian class struggle .Cambridge:Polity Press,2014,p41.关于《论专政》一书出色的解读,参看杨尚儒:《施米特的主权,施米特思想中的主权、委任独裁与主权独裁,载《政治思想史》 2017年1期。国内学者受此观点影响撰写的文献包括,刘晗:《林肯的时刻——宪法、分离与美国统一的根基》,载于《北大法律评论》2011年第3期。关于林肯释宪者的形象解读,参看田雷:《释宪者林肯——在美国早期宪法史的叙事中“找回林肯”》,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3期。总统最重要的法律义务就是保存国家和《宪法》,林肯的“违法”实际上就是“守法”,只不过他破坏的是形式上的规范法,而保存了作为人民主权决断下诞生的“法”本身。
太阳能制冷系统设备具有手动调试和自动运行两种工作模式。设备上电后触摸屏进入调试模式,用于调试系统中所有电机的状态是否正常,是否按照要求运行。待所有电机调试完成后,方可进入到自动运行模式,开始运行集热系统和制冷系统,利用太阳能进行制冷。
综合以上叙述可以看出,我国近5年来对于英语词汇学习的研究数量呈现起伏不定的趋势,自2014年论文数量达到最高,2015年跌入谷底,虽然2016年略有上升,但2017年数量又出现减少现象。这说明我国研究者对于英语词汇学习研究的重视度可能有所降低。词汇是语言的三要素之一,是语言的基本材料。没有足够的词汇就不能有效地进行听、说、读、写,就无法有效地用英语进行交流。这不仅会直接导致说明不能掌握所学的英语知识,还会影响学生学习英语的自信心和学习兴趣。对英语词汇学习的研究对我们学生的学习和教师的教学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9·11”事件之后,美国国会加大了关于反恐怖的立法,陆续出台了《爱国者法案》《国土安全法》《授权使用武力法案》以及《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综合性犯罪防治法》《反国际恐怖活动法》 等。具有代表性的法案包括2001年10月26日颁布的《爱国者法案》,森森布莱纳众议员(Frank James Sensenbrenner)于当年10月23日提出旨在扩大公权力从而保护国家安全的《爱国者法案》,这条法案仅用4天便快速获得通过,成为美国立法史上的奇迹。2002年11月25日颁布的《国土安全法》,规定组建一个内阁级的国家安全部,整合“海岸警卫队、边防巡逻队、海关、移民局、交通安全局及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将国家紧急状态的地域延展到美国本土之外,宣告国家紧急状态从“犯罪”转向“战争”,从“被动应付”转向“先发制人”,从“各部门竞争”转向“相互合作”等几大转变。(29) 黄锦就、梅建明:《美国爱国者法案:立法、实施和影响》 ,蒋文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3-5页。
2017年10月17日,一款全新的汽车计算架构恩智浦S32X汽车处理平台面向全世界发布,同时这也是世界首款完全可扩展汽车计算架构。在面对汽车电气化的发展以及汽车自动驾驶等等的进步,汽车对于运算能力的要求越来越严苛。
对阿富汗的战争打响后,美军在战场上俘获了大量恐怖组织的嫌疑犯。首先这些嫌疑犯没有国籍,按照《日内瓦公约》,无法确定他们具有战俘身份。其次,美军希望通过审讯获得本·拉登的行踪,但按照美国法律,不经审判就无限期关押嫌疑犯属于违法。如何处置这些没有国籍又需要长期审讯的恐怖分子,这是美军遭遇到的国际法上的一个难题。
布什政府从2002 年1月11日起在古巴关塔那摩建立了一个专门旨在关押和审讯涉嫌恐怖犯罪的嫌疑人的监狱。此后十多年间,大约有来自40多个国家的779名“基地”组织成员以及涉嫌恐怖犯罪的嫌疑人先后被关押在此。之所以选择在关塔那摩关押“恐怖嫌疑人”,主要是因为关塔那摩是一块享有“治外法权”的美国海军基地,其主权属于古巴,但由于历史原因,美军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了关塔那摩部分土地的永久性租契。美国政府声称,这些“恐怖嫌疑人”无法享有被关押在美国领土上的犯人所拥有的美国法律赋予的“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权利。
拉苏尔诉布什案(Rasul VS Bush,542 U.S. 466,2004)和哈比卜诉布什案(Habib v. Bush)是美国以反恐为由被关押在古巴关塔那摩的被囚人员提出的一系列诉讼案件的典型。(30) 相关案例还包括:哈姆丹诉拉姆斯菲尔德案(Salim Ahmed Hamdan v. Donald Rumsfeld, 126S.Ct.2749,2006. 548 U.S.547,2006.),迈步丁诉布什案(Boumediene v. Bush, 553 U.S. 723 ,2008),等等。相关研究参看周强:《美国关塔那摩系列人权案中的权力制衡》,载《美国研究》2001年第3期;王孔祥:《美国在关塔那摩监狱的法律分析》,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4期;马钟成:《美国的特朗普时代与帝国主义的回光返照:纪念十月革命及列宁帝国主义论发表100周年》,载《探索》2017年第3期;等等。 原告涉及一名英国人拉苏尔(Shafiq Rasul)和澳大利亚与埃及双重国籍持有者哈比卜(Mamdouh Habib),因涉嫌与“基地”组织合作遭到逮捕并被拘禁于关塔那摩监狱。2002年2月19日,拉苏尔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提起人身保护令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美国政府的拘禁行为违法。同年7月30日,美国地方法院驳回了被拘留者的请求,认为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并不能超越美国国境。(31) Rasul v. Bush,215 F. Supp.2d 55(D.D.C.2002)https://www.leagle.com/decision/2002270215fsupp2d551267. 后拉苏尔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4年6月28日,最高法院引用约翰逊诉艾森特拉格案,(32) Johnson v.Eisentrager,339 US 763(1950),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美国地方法院对于在中国被美军逮捕的德国士兵的人身保护令申请没有管辖权,应将其交由位于南京的美国军事委员会起诉并定罪,该人后被移送至盟军占领下德国的兰茨贝格监狱。 最终以6∶3的表决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以及美国政府的辩护,理由是美军对关塔那摩湾拥有实际控制权,故而囚犯有权向法院申诉要求人身保护令。2009年1月22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行政命令,下令一年内关闭关塔那摩监狱,然而十年过去了,关塔那摩监狱至今依然在运行。(33) 据2019年1月30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宣布保留关塔那摩监狱。见https://www.nytimes.com/2018/05/02/us/politics/guantanamo-detainee-transferred-trump-al-darbi.html.
试验过程中,浸出剂亚氨基二乙酸的浓度是已知的,而相应的pH值可以根据试验要求进行调控。因此,在实际计算过程中,[Ida2-]T和[H+]可以认为是已知数,根据MATLAB软件可以得到[Ida2-]T和[H+]在一定范围内的其他未知数。计算过程中,假定[Ida2-]T在0~2.5 mol·L-1、pH在5~14区间。
吉西他滨1 000 mg/m2,第1、8、15天静脉滴注,每4周重复1次;或替吉奥(S-1) 80mg/m2,第1~28天口服,休息14 d,共应用6周期。推荐化疗时间6个月,放化疗的间隔为2~3周。
六、余 论
枪炮作响法无声?要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究竟是否存在一个完美的宪法?这个问题本身就备受争议。从美国《宪法》的立宪精神看来,似乎从未考虑过超越《宪法》之上的权威,“国家紧急状态”的存在就像一个精致宪法建筑中的游灵,当其显现之时,就在不断地突破和改造宪制本身。如此看来,“国家紧急状态”既是考验法治国家社会治理的能力,也是《宪法》在应对危机挑战中逐步走向成熟的时机。
康熙早期的广彩在色彩特征方面特色不鲜明,一般采用景德镇的白胎瓷和绘画彩料,其中古彩的黑、金、蓝、红、绿为主色系。广彩的色彩在乾隆至嘉庆时期出现了较大创新,开始使用粉绿、褐色春、茄色、夕阳红、麻色等色料,这些色彩的创新发展使广彩愈加鲜艳明亮。清朝后期,广彩的发展达到顶峰,颜色种类更加丰富,色泽艳丽非常。此时的广彩艺术采用金水,在白胎瓷釉面上绘制繁复的金色纹案,如同白脂玉与金丝相依缠绕,光彩万千,绚丽夺目,被美誉为“织金彩瓷”。
历经数次重大政治经济危机之后,人们发现,依靠林肯、罗斯福等卓越总统的行政表现作为对抗战争危机的武器始终存在巨大的政治风险。如何将总统的紧急权力重新纳入到《宪法》之下的法律体系,让其在面对危机时的法律机器中自动运行,这才是“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针对“国家紧急状态”对《宪法》的反复冲击,自1947年美国国会颁布 《国家安全法》开始,美国相继出台了40多部有关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总统行政命令,70多年以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应对危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
在笔者看来,这场长达70年的紧急状态法治化的活动表面上实现了法律胜利,实质上却导致行政权更大范围的扩张,“国家紧急状态”的终极目标在于建成保障美国绝对安全的法律帝国体系。我们细细考察这些法律条文,便会产生新的疑问:究竟是用这一系列法律制约行政权,还是刻意将紧急权力合法化?或许更本质的问题是:现代法律技术能够解决“非法律性”的“国家紧急状态”吗?反恐时代的美国所面临的问题并没有改变:是要国家生存,还是要“法治国之楷模”的名号?这不正是以历史叙事的方式告诫我们法律本身与政治权力之间无法斩断的关联?
When the Lawful Is Awful ,Treason Is the Reason :A Historical Narration of the American National Emergency and its Contemporary Enlightenment
FANG Xu
(Party School of Chongqing Committee of CPC, Chongqing 400042, China)
Abstract :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United States, it has encountered several national crises which have been a severe test of the US Constitution. How to make full use of emergency power to respond to the crisis after declaring a “state of national emergency”, and how to use the law to bind emergency power to prevent excessive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violate individual rights are key issues for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ts to think about. When a US president declared the “state of emergency” and obtained emergency power to overcome the national crisis, the spirit of the US Constitution was constantly being reshaped during this period.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state of emergency in the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reveals the operation models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legislative power and judicial power under the state of emergency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points out the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political power and legal norms under the US Constitution.
Keywords : state of national emergency; president’s emergency power; counter-terrorism; US Constitution
中图分类号: D911. 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7511( 2019) 06-0134-08
收稿日期: 2019-05-27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方马克思主义视阈下‘例外状态’社会治理及其应用前景研究”(项目号:17XKS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方旭,法学博士,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袁亚军
标签:国家紧急状态论文; 总统紧急权论文; 反恐怖主义论文; 美国宪法论文;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