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层与社会秩序——对当代中国现实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当代中国论文,秩序论文,现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当代中国,以建立市场体制为导向的改革行动引起了社会资源(财富、权力、声望等)在社会成员中的配置方式的深刻变化,导致了我国原先的社会分层结构出现了规模巨大的分化和重组,原先分属于农民、工人、干部等相对简单而又固定的各阶层的成员如今在社会地位上发生了各种各样不同的变化,这种变化必然会引起这些社会成员对正在生长形成中新的体制和结构产生或支持或抗拒或疏离等各种不同的反应,从而对社会秩序体系形成压迫。在《社会分层与社会秩序——一个理论的综述》(注:《浙江社会科学》2001第1期。)一文中,笔者曾主要从社会分层的结构和机制两个方面对社会分层与社会秩序的关系进行了理论上的一般分析,而在本文中,笔者则试图集中考察当前我国的社会分层状况对于社会秩序可能造成的影响。
当然,首先必须承认,无论从效率的角度还是从公平的角度,抑或是从其他什么角度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分层机制和结构的变革在总体上都不可否认地有其进步性质。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它推动了我国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化过程;改善和调整了社会成员的有机构成;造就了虽然还很不成熟但却正在长成中的“市民社会”;促进了我国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进程;初步转变了人们的思想文化观念,提高了社会成员的竞争意识和对社会变革的心理承受力;导致了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和二战以来世界范围内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趋势趋于同步一致;造就了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也一定程度地推动了共同富裕。(注:朱光磊等:《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第38~48页;钟鸣、王逸:《两极鸿沟?》,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第23~29页。)但是,对于我国社会分层机制和结构变迁的进步性质的肯定不能成为回避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甚至危机的关注的理由。而着眼于社会分层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则今日我国社会分层结构和机制中所存在的问题事实上与它相比于过去所显示的进步性质一样地不容回避。下面我们就社会分层结构和社会分层机制两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证明。
一、社会分层结构和社会
(一)身份壁垒
关于社会分层的结构和社会秩序的关系问题,首先需要注重的是这种结构是属于不同阶层的成员能够相互自由流动的开放的结构还是不能自由流动的封闭的结构。在自由、平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封闭的等级制度在人们心中已完全失去了合法性,同时“市场和官僚制的规范为所有人规定了共同的取向和相似的目标”(注:西摩·马丁·李普塞特:《一致与冲突》,张华青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第74页。)的现代社会,封闭的分层结构必然会导致社会成员的不满怨恨,从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准身份制”的社会,社会成员基本上都被划入了工人、农民和干部这三大彼此之间界限森严的身份圈;城乡分割分治的二元体制、僵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僵化的劳动制度和单位体制作为体制性的身份壁垒阻碍着社会各阶层之间成员的自由流动;社会分层结构属于封闭型的或者说刚性的结构。1978年以来陆续实行的各项改革举措(如经济体制的改革、教育考试制度的改革、劳动制度的改革、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以及正在进行中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等等)极大地冲击和削弱了以前的许多身份性因素在社会地位获得中的作用,推动了我国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促进了我国社会分层结构从封闭型向开放型、或者说由刚性向弹性的转型。(注:张继焦:《中国阶层结构由刚性向弹性的转型》,载《吉林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这种转型还远没有完成,身份壁垒还远没有真正彻底消除。今天,“封闭性身份等级秩序依然存在。……(这)不仅表现为传统的城乡隔离和干部、工人、农民三大身份群体之间的界限虽已受到冲击但依然存在,而且更表现为在企业、单位、社区作为利益主体参与市场分化之后所导致的所有制身份、单位身份和社区身份在收入分配中先赋性作用的进一步凸显。这种凸显可以从就业与市场的地方保护主义、城镇职工以企业为边界的群体性分化及其在公有制单位之间流动的困难略见一斑。”(注:张雷、程林胜等:《转型与稳定》,学林出版社,1999,第250页;关于单位体制对阶层分化的牵制参见:朱光磊等:《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第32~33页。)当然,身份壁垒的存在在目前最引人注目的体现无疑是还没有从根本上被改革触及的城乡分割分治的二元体制。由这种二元体制所造成的社会流动障碍如今依然严重地阻碍着我国阶层结构的从封闭走向开放。而最严重、最强烈地感受到这种身份壁垒的压抑的社会群体又无疑是入城农民工。这是因为,社会结构的封闭性,在开始突破的时候,最为人们深刻地感受到。一直在穷乡僻壤生活,不容易体会到农民与市民之间的不平等。一旦走入城市,试图生存下来的时候,就会对自己遭受的不平等产生强烈的震撼。从八十年代中后期开始,在经济发展的潮流下,为适应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要求寻找出路,在经济发展的潮流下,为适应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要求寻找出路,大批农民涌进城市里来打工。但他们虽然已经可以进城就业,可其社会流动实质上仍然达到传统城乡隔离制度的束缚。他们干的通常是最重、最累、最苦、最脏、最危险的活,为输入地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为当地的繁荣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他们所得的工资和福利却极其低下,与城里人形成极大的反差,从而形成了中国特有的“二元用工现象”。有些用民工的单位,还对他们实行超经济的剥夺,待遇非常苛刻。由于户籍制度依然存在,许多在城里打了十多年工的农民工,工作再努力,表现再好,也还是农民工,得不到当地政府的认同,也融入不了当地社会。据调查,大多数入城农民工都感受到城里人对他们的歧视,甚至是“严重的歧视”。(注:零点市场调查公司:《1993-1994:中心城市稳定性分析与预测》,载《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2期。)进城农民工的这种遭遇隐含着许多问题。单就对社会秩序的影响而言,由于他们不能融入城市社会,他们对所在的城市既无认同感也无责任感;不仅如此,他们在社会地位升迁上所受到的“城乡身份壁垒”的阻碍必然使他们产生强烈的压抑感和被剥夺感,这种压抑感和被剥夺感又势必会引发他们对城市的异己感,对城里人的不信任甚至嫉恨,从而导致他们的反社会行为。有关资料表明,北京地区的罪案中,外来人口现行罪案比例在40%左右,在外来人口聚居区更高在70%以上。(注:张雷、程林胜等:《转型与稳定》,第252页;作为由进城农民工的特殊遭遇所引发的社会秩序问题的一个个案,参见王春光:《社会流动和社会重构——京城“浙江村”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第六章“整合与重构”。)当然,由于其高度的流动性所带来的自身的游离性、无组织性等原因,我国入城农民工不太可能成为一个能导致全局性动乱或激变的自觉的有组织的社会群体,但是,大量地发生他们之中的越轨和犯罪行为对于正常社会秩序的冲击却也同样不可低估。
(二)贫富分化与中产阶级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曾指出:“收入分配的变化是发展进程中最具有政治意义的方面,也最容易诱发妒忌心理和动荡混乱的方面。”(注:刘易斯:《发展计划》,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第78页。)上面曾提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造就了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也一定程度地推动了共同富裕。但是,所谓推动共同富裕是就改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大了经济总量这只蛋糕,从而使得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与过去纵向比较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而言,而并不是就横向比较的贫富分化或者说个人从那只蛋糕中所切得的份额大小多少而言。就横向比较的贫富分化来说,无论是公众的主观心理感受,还是近年来学者们发表的大量实证研究成果,无论是看个体分化、团块分化,还是区域分化、城乡分化,都表明,这种分化自改革以来是严重地加大了。1996年3月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国务院发表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中,在肯定了改革以来的各项成就以后,提出了八个方面的问题,其中位列第四的就是社会成员收入悬殊。可见,社会分配差距过大已经成了一个不容轻忽的严重问题。
基尼系数是衡量收入差距的一个通用指数。国外学者一般认为,当基尼系数小于等于0.2时,社会收入分配过于平均,会严重影响效率;在0.2和0.3之间时,收入分配比较平均;在0.3和0.4之间时,收入分配合理;在0.4和0.5之间时,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大于0.5时,差距过于悬殊,而0.6对于社会稳定来说则是警戒线。改革之前,我国是个在收入分配上高度平均主义的国家,基尼系数低于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其中城市的基尼系数在0.20以下,农村的基尼系数在0.21-0.24之间。但改革之后发生的利益重组迅速地拉大了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据调查,我国城乡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1979年为0.31,1998年上升为0.382,到1994年更提升为0.434(若按城乡家庭户均收入分组计算则为0.445)。这个数字虽不是世界上最大的,但也表明我国的收入差距已超过了合理的范围,事实上也已超过了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不平等程度。(注:李强等:《我国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分析》,载《科技导报》,1995年第11期。)而考虑到调查中的有关因素(如对中低收入阶层家庭的调查比较可信,那是由于这些家庭收入透明度较高;而对高收入家庭的调查则应打折扣,因为这类家庭有隐匿非正式乃至非法收入倾向),上述数字可能还是保守的。(注:何清涟:《财富与贫困——现阶段贫富分层评析》,载《东方》,1995年,第5期。)另据一些民间调查机构的调查,认为我国的基尼系数事实上已达0.59,(注:有人估计,计入非正式收入和非法收入后,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要上升63%。见陈宗胜:《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上海三联书店,1991,第277页。)也就是说,已濒临警戒线了。但这还只是“收入差距”。“贫富差距”除了即时性的“收入差距”之外还包含着具有积累性的“财富差距”。一般认为,“财富差距”才是真正可能导致贫富“两极分化”的因素。而房产、金融资产和储蓄率则构成了社会成员“财富差距”的三大主要因素。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房改,私有住房将会大幅度增加;同时,私营经济正在不断积聚资产;股份制的发展将会使相当一部分人成为股票持有者。所有这一切都将会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成员的已经十分严重的贫富分化。
贫富差距的拉大会导致下层社会成员的相对剥夺感,进而导致他们的不满和牢骚。但是,如果社会成员对于自己所获得和拥有的收入和财产的绝对满意度较高的话,这种不满和牢骚一般也不会对社会秩序和稳定构成巨大的威胁。应该承认,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巨大经济成就就已大大提高了人们的平均收入水平,绝对贫困人口也一年比一年减少。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还是个发展中国家,在少数暴富者被传媒大肆渲染的同时,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收入和生活水平还很低。根据联合国最新公布的人文发展指数来衡量国家的贫困程度,中国在世界175个国家中被排在第108位,可见在社会发展的意义上,中国仍然属于贫困国家。(注:汝信、陆学艺、单天伦主编:《1998: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第90页。)而如果按照人均GNP来划分低收入国、下中等收入国、中等收入国、上中等收入国和高收入国,则中国也仍然没有走出低收入的陷阱。(注:周湘:《知识产业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制约》,载《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4期。)在这种情形下,我国社会成员对自己收入和财产的绝对满意度绝对不容乐观。而且,虽然我国的扶贫工作近年来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据统计到1996年底还有5800万人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他们几乎全部集中在农村。而在农村贫困问题尚未完结的同时,近年来由于增大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幅度和力度,失业下岗人员大量增加,城市贫困问题随之也越来越严峻。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贫困问题都依然是我国社会所面临的重大而严峻的问题。(注:参见钟鸣、王逸:《两极鸿沟?》,第265~291页;张雷、程林胜等:《转型与稳定》,第91~98页;汝信、陆学艺、单天伦:《1998: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第91~93页。)据有人估算,我国现有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与农村困难户总计一亿左右,占总从业人数的14%左右。(注:杨继绳:《中国当代阶层结构的总体分析》,载《社会科学季刊》,1999年秋季号。)另据估算,如果按照国际贫困线标准,在我国每天生活不足1美元(月平均人民币250元)的人口占22.2%,每天生活不足2美元(月平均人民币500元)的人口占57.8%,即还有一半人生活在国际贫困线上,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注:周湘:《知识产业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制约》。)一面是迅速加剧的贫富分化,一面是还是大量人口生活在贫困、甚至绝对贫困之中,这种结构对于社会秩序是一个很大的威胁。社会下层贫困成员在相对剥夺感和绝对剥夺感的双重压迫下很容易表现出反社会的行为。如,一份对江苏苏北地区自1991年以来发生的一百九十七起“待岗”(实即“失业”)职工犯罪的调查分析表明,下岗职工中的某些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群体,已必须引起社会的高度注意。该报告虽然说的是苏北地区,但实际上具有普遍意义。(注:何清涟:《当前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的总体性分析》,载《书屋》,2000年第3期。)
与贫富分化加剧和大量贫困人口的存在相联系的(或者说是同一个问题的另一面)是我国中产阶级的弱小状态。许多研究者都指出,(注:李强主编:《应用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第387~395页;李强《市场转型与中国中间阶层的代际更替》,载《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3期;钟鸣、王逸:《两极鸿沟》,第143~151页;刘创楚:《当代中国的结构和文化》载《二十一世纪》,1998年12月号;何清涟:《当代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的总体性分析》;张继焦:《中国阶层结构由刚性向弹性的转型》;等等。)与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橄榄型”社会结构不同,我国社会还基本上是的一个“金字塔”结构,即除了少数处于上层的富裕者之外(不过需要注意,这部分人在人口比例上虽然不大,但他们对于社会的影响力,他们的生存状态对于其他社会成员所造成的心理压迫力却远远超出他们在人口上的比重),大部分社会成员都处于社会的下层,居于中间的中产阶级无论在人口比例上还是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力上,与西方社会相比都显得非常弱小。这种社会结构对于社会秩序、社会稳定是很不利的。由于中产阶级的弱小,社会上层和底层之间缺乏缓冲层,从而容易爆发直接的、激烈的冲突;由于中产阶级的弱小,温和的、稳健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无法取得社会的主导地位,而极端的、激进的思想就可能占领市场;由于中产阶级弱小,社会底层成员的比例相应的就必然增大,这不利于社会保障政策和扶贫政策发挥效率,从而无法消解底层的不满怨恨,缓解社会冲突;同样也是由于中产阶级的弱小,因此无法形成社会庞大稳定的消费市场,这必将影响社会经济稳步有效的增长,最终影响社会稳定的经济基础。有人指出,目前制约中国经济增长的最主要因素就是有效需求不足,而在商品出口受阻、外来投资疲软的情况下,扩大国内需求是刺激有效需求的唯一出路。但是国内需求并不乐观,原因就在于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高收入群体只能消费一部分自己的收入,其余的则转变为储蓄,而大多数的低收入人群,虽然有消费冲动,但没有消费能力,其结果就是整个社会的有效需求不足。实际上,中国今天所面临的经济问题就是标准的古典型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也就是马克思所指出的由于财富和贫穷的两级分化所造成的生产过剩的危机。资本主义最初采取的走出危机的对策是开拓海外市场,即商品输出和资本输出,随即又采取了国家资本主义特别是福利国家策略来克服古典型经济危机。但对于今日中国来说,商品输出和资本输出的路子都走不通,可行的出路就在于通过改进国内的收入分配(这最终将造就一个能改变我国目前的“金字塔”型社会结构的强大的中产阶级)来扩大内需,进而推动经济的稳步增长。(注:康晓光:《经济增长、社会公正、民主法治与合法性基础》,载《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4期。)
(三)地位的不一致
在社会分层结构和社会秩序的关系中,所谓的“地位不一致”是又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地位不一致这个概念所涉及的是衡量社会地位的各个维度(收入、权力、教育、声望等)之间的相关性,对此,伦斯基(Gerhard E.Lenski)、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邓肯(O.Duncan)等都曾有所论及。如果那些在一个维度上处于较高地位水平的人在其它维度上同样也处于轨道高水平,而在一个维度上位置低微的人在其它维度上也同样如此,则表明具有高度的地位一致性;反之,就是地位不一致。一个被许多学者共同接受的观点是:“某些类型的明显的地位不一致往往是紧张的一个来源。”一些证据也支持这一观点。如人们发现,地位不一致的人比地位一致的人更可能支持用来改变现状的自由运动和激进运动。当然,学者们也不可能看不到,自由的和激进的运动的支持者中,大部分总是那些一致地处于低级地位的人。因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成为社会紧张的一个来源的是“某些类型的”的地位不一致。(注:伦斯基:《权力和特权》,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第108~110页、第425~417页。)李普塞特指出:“明显的制度化脱节与个人松散的结构性不一致相比,会导致更大的不满,导致更致力于促进社会变革。”(注:李普塞特:《一致与冲突》,第90页。)而作为李普塞特的一个佐证,韦伯就曾指出,“阶级”(人们在市场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地位”(对个体或职位所得到的荣誉与声名的肯定或否定评价)的结构性不一致是社会冲突的一个动力源。
关于收入、权力、声望、教育等方面的地位不一致,有人通过对发达国家所走过的历程的考察指出,这种地位不一致的状况一般要在社会发展程度达到中等发达水平之后才会出现。但是,在处在低收入水平的我国,却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即过早地出现了这种现象。(注:朱光磊等:《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第34~35页。)如私营企业主阶层有高出于其他阶层数倍的经济收入,但他们的政治地位却不能与其同步;知识分子拥有较高的教育程度、较高的职业声望,但经济地位却不能与其政治地位相当。有人对1982年和1990年我国社会各个垂直子结构(即各个地位维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相关分析,指出,收入与教育、年龄、权力、声望四种分层子结构之间的相关系数均明显下降,特别是收入与教育之间的相关系数,从1982年的0.4286下降到1990年的0.1429;而整个垂直结构内部的总体平均相关系数也有所降低。(注:谢立中:《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二)》,载《南昌大学学报(社科版)》,1996年第3期。)另有研究者请被调查者对28种职业在收入、权力、声望三方面给予地位评价,分析结果发现,任何一种职业在收入、权力、声望三方面的位置都不一致,即没有一种职业在这三方面评价声是整合的。(注:张宛丽:《现阶段的社会群体利益关系》,载《浙江学刊》1997年第1期。)这种地位的不一致使得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分层结构中,除了那些在各个社会地位维度上都一致地处于社会下层的人们对自己的处境不满之外,其他诸如政府官员阶层、知识分子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等都各有各的不满。当然,由于这些处于地位不一致中的阶层同时又各有各的利益,这些不满未必能够汇聚起来,但是,它们中某些成员为了追求补偿或发泄不满而采取的行为手段却也会妨碍和冲击现有的体制和秩序。权钱交易、行贿受贿可以说就是某些官员和某些私营企业主各自为补偿自己的缺失采用的手段。至于知识分子阶层,如果其经济地位始终得不到实质性改善的话,其思想和态度就更有可能转向激进,并且,在特定条件下,正如伦斯基所指出的那样,成为发自下层的激进运动的支持者和同道,并为这种运动提供那些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下层阶层所不能提供的领导以及其他资源。(注:伦斯基:《权力与特权》第110页、426页。)
(四)阶层意识
阶层(阶级)意识或者说同一阶层成员相互之间的认同感对于社会秩序的影响有正反两个方面。一个阶层既可能一致地认同接受、也可以一致地对抗既有的社会秩序。换言之,当社会成员在总体上基本接受既有分层制度,以及各阶层成员都有正常的制度化的利益诉求渠道的情况下,阶层意识对于阶层成员的个体行为具有一种约束作用,从而成为社会稳定的一种防卫力量,但是,如果某个阶层,当然主要是社会底层阶层,在总体上拒斥既有的社会分层制度和体系,那么由阶层意识或者说阶层成员的相互认同感所带来的这种约束力量就可能会转化为猛烈冲击既有社会秩序体系的群体性的、组织性的抗争行动的感召力。在阶级意识的形成问题上,马克思确信共同的生存条件为阶级意识的形成奠定了必要的基础,但他同时也指出,在任何时候,客观的阶级地位和阶级态度或行为之间都可能存在明显的差距。从“自在的阶级”到“自为的阶级”需要一段很长的时期和一系列主客观条件。同样,自认为继承了马克思的辩证批判思想传统的达伦多夫(Ralf Dahrendorf)也分析指出了使“潜在利益”(即还没有被自觉意识到的客观阶级利益)成为“外显利益”(已被阶级成员自觉地当作目标来追求的阶级利益)、使“准群体”转变为“利益群体”的各种条件,包括①技术条件;②政治条件;③社会条件。认为领袖的出现、意识形态的形成、最低限度的政治自由和阶级内部成员之间的沟通是具有自觉的阶级意识的利益群体形成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因素都不行。(注:R.Dahrendorf,Class and Class Conflict in Industrial Society,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59,PP182~189。)以此来看中国目前的状况,很显然,这些条件显然还没有全部满足。更主要的是,在当前我国社会中,社会的基本阶层结构并没有稳定下来,即使是相对的稳定,大规模的分化重组还远没有结束。我国社会的各主要阶层,包括产业工人阶层、农民阶层、政府官员阶层、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阶层、知识分子阶层,以及其他处于社会边缘的阶层如流动民工阶层、下岗失业者阶层、等等,都处在大规模的急遽的消长变化之中。社会阶层结构本身的这种不稳定状态必然带来各阶层成员在社会心理上的普遍不稳定状态,带来他们在自己的社会地位认同(注:关于我国社会成员对自己的社会地位认同,可参见卢汉龙:《城市居民社会地位认同研究》载《中国社会学年鉴(1992.5~1995.6)》,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和阶层认同上的困惑和障碍,从而难以形成对自己目前所属阶层的归属感或者说阶层意识。前面已经指出,阶层意识对于社会秩序、社会稳定来说是双面利刃。各阶层社会成员缺乏强烈的阶层意识固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社会秩序免除受到有组织的抗争运动的严重冲击的危险,但是,另一方面,这也使某些社会成员在“不捞白不捞”的投机心理和爆发心理支配下不择手段地追逐个人利益少了一重约束机制,从而进一步加剧社会的“失范状态”。这里需要特别指出,尤其是对于处于社会上层的阶层,如果其成员缺乏对于本阶层整体利益的认同,缺乏阶层意识对其行为的有效约束,不顾其所属的阶层原本应该是社会秩序的代表,而只是一味追逐自身一己的利益,那么,他非但不能成为社会秩序的自觉的、有效的维护者,而且由于其行为的社会示范效应,还会成为社会秩序的极大破坏者。
二、社会分层机制问题和社会秩序
阶层意识导致同阶层成员之间的相互认同,这种认同,如上所说,对于社会秩序的意义而言是双面利刃。但也有一种绝对地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系的认同,那就是社会成员对于导致社会分层的机制或者说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的认同。如果社会成员对于导致社会分层的机制不持异议,那么他也就更有可能对实际的社会分层状况和自己当下所处的社会地位不持异议,从而,围绕该社会地位的各种角色规范、权利和义务也就更有可能被遵循履行;并且,即使在他试图改变自己的处境时,他也会有更大的动机去采取现有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分层体系所认可的合法的方式途径。这样,社会生活就更容易显示出井井有条的、有秩序的局面。按照帕森斯的观点,一个社会的和谐和秩序有赖于该社会成员一致的价值共识。而不同社会阶层的成员对于社会分层机制的共同认可,可以说,就是这样一种共识在《社会分层与社会秩序——一个理论的综述》一文中,笔者曾分析指出,要使社会成员认同接受社会分层机制,则必须使他们相信这种机制合乎正义。当然,关于“正义”的观念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不同历史时代的人们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在平等、自由的价值观念已经深深扎根在人们心中的现代社会,一种分层机制若要被人们认同为合乎正义,则必须体现出机会均等意义上的公正,即在(努力做到)起点(相对)平等的前提下,所有社会地位向所有的社会成员开放,每个人都凭借其自身主要在后天形成的能力通过公平竞争获得相应的社会资源,占据相应的社会地位。
有人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分层机制或者说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经历了从“权力型”机制或“再分配”机制向“市场型”机制转变的过程。(注:维克多·尼:《市场转型理论:社会主义社会从再分配向市场的转型》,载《国外社会学》,1996年第5~6期合刊;倪志伟(维克多·尼)、丽贝卡·马修斯:《国家社会主义改革中的市场过渡与社会转型》,载《国外社会学》,1998年第5~6期合刊;肖琼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分层》,载《新东方》,1996年第4期。)无论是说“权力型”机制还是说“再分配”机制,其基本含义都是国家通过中央计划来配置社会资源,所有社会成员都根据其由国家所赋予的不同身份,如阶级身份、城乡居民身份、干部或工人身份、所有制身份等等,来获取相应的社会资源,占有相应的社会地位。在这种机制下,最大的获益者无疑是掌握再分配权力的阶层,这表现在再分配阶层所享有的极高的非工资补贴和各种特权上,如几乎无偿提供的住房、接受更好的教育的机会、某些商品补贴、医疗养老保险,等等。这种机制的根本特征就是造成以身份壁垒和权力等级为基础“非竞争性的结果不平等”,——不仅仅是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平等,而且也是人的基本权利的不平等,它即无效率,也不公正,且它的效率正是与它的不公正相联系的。与那种“竞争中的不公正”相对照,有人将此称为“第一种不公正”。(注:秦晖:《天平集》,新华出版社,1998年,第5~6页)改革导致了社会分层机制向“市场型”的转变,为社会成员、特别是那些在过去旧体制下不占有优势地位的社会成员提供了进行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空间和自由资源,使他们有可能利用市场机会,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在市场中,再分配权力和其他那些与行政权力相联系的因素的重要性开始下降和衰落;市场上的成功主要取决于人们对市场机会的把握。在此基础上,人们一方面有可能在国家直接控制的身份、单位和行政体制之外占有一定的社会资源,特别是物质财富;另一方面,那些与个人相联系的决定社会地位的因素,也因摆脱了国家控制而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如教育水平、职业经验、生活经历等因素。应该承认,就“市场转型”为社会地位的获得引入了竞争机制,为更多的社会成员提供了改变自身地位的机会,并且使社会地位的获得一定程度地摆脱了对于身份的依赖从而和个人自身能力等主要是后天形成的因素相联系而言,它不仅仅促进了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也推动了机会均等意义上的公正。
但是,也仅仅只是“一定程度、一定范围”而已。同时还更须看到,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市场转型”还远未完成,过去的社会分层机制还保留着强大的力量(注:李路路:《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的制度化结构》,载《教学与研究》,1996年第3期。),市场型社会分层机制还远未臻于发育完善。这集中表现在,与美国这样的现代西方社会相比,在我国,市场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作为一种社会分层的机制,其作用既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如民主和法治结合的政治制度,普遍主义的文化价值观念,等等),也受到其他各种因素和力量的极大的限制和钳制。就后者而言,有人明确指出:“在西方社会,决定谁当董事长的社会力量是资本或曰所谓‘市场原则’;而在中国社会,决定谁当董事长的主导性社会力量却是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或曰‘组织原则’。在此还不涉及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市场充其量发挥资源配置作用,而且这作用不是无限的,组织原则保留适当时候出面干预的权力。这就是‘市场化’的限度,或确切地说,‘市场化’之限度是组织原则容许的限度。组织原则才真正是起决定作用的社会力量。”(注:谢遐龄:《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在《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6期。)对此,我们可以借用一种更形象的说法,即“看得见的脚”随时可以踩住“看不见的手”。当然,限制和钳制市场的不仅仅只是“组织原则”所代表的国家权力。有人认为,在现阶段的中国社会,事实上存在着三种主要的社会资源分配关系,即权力授予关系、市场交换关系和社会关系网络。所谓社会关系网络就是指将人们之间亲密的和特定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社会资源,借助于特殊主义的社会关系机制,作用于不同群体之间的地位分配及其地位实现。(注:张宛丽:《现阶段的社会群体利益关系》。)总之,正是由于政府权力的钳制和侵入、社会关系网络的束缚和干扰等的存在,市场在现阶段的中国社会不仅其作用范围有限,而且其运作的机制也受到了极大的扭曲。主要地也正因此,我们虽然一方面承认“市场转型”为社会资源的配置、为社会地位的获得引入了竞争,比旧机制多多少少为更多的社会成员提供了改变自身的机会,但是,同时还更要指出,目前我国社会中的竞争还远没有达到真正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与那种非竞争性的、直接建立在身份、权力等级之上的“第一种不公正”相对应,有人将这种不公平竞争称为“第二种不公正”。(注:秦晖:《天平集》,第7页。)
这“第二种不公正”的存在可以说是人所共睹,它既表现在竞争起点的不平等,也表现在竞争过程中机会的不均等。就起点的不平等而言,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一个在银行掌握贷款权的银行职员或在国有土地部门掌握土地资源分配大权的公务员,在致富的竞争起跑线上已远比一般平民百姓遥遥领先。可以拿到各种批条的特权阶层或与特权阶层有瓜葛的人,其致富的能量更远非普通公众可以相比。”(注:何清涟:《经济学与人类关怀》,广东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20页。)当然,由于社会毕竟不是体育竞赛场,要做到起点绝对平等是不可能的,但是,不可能完全做到起点平等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尽可能地在特定范围内做到起点上的相对平等。比如,在某些特定的历史转折关头,就可以实行起点上的平等,如北美最初的“共产”殖民者公社解散时通过公平分家而实现的“五月花”式的起点平等。而像我国目前正在进行中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改革本来可以说也是这样一个历史机遇。有人认为,从应该的意义来讲,产权改革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把资产交给最应得到它的人,对资产积累有贡献的人,而不是最会利用它的人(这一步体现起点平等);第二步是在市场竞争规则的作用下,使产权向最会利用它的人转移(这一步体现规则公平)。就像当初北美共产殖民者公社解散时首先通过公平分家而后才能确立公平竞争、自由交易的市场秩序那样。但是,我国目前的产权改革所走的在某种意义上却是由“权力市场化”为起点的“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权贵私有化”或者说“内部私有化”的路子。有些地方出现了“自购自”的现象(即在产权改革中,企业法人代表或管理者享有“专买权”);不少地方在私有化时的股权初始配置上强调领导持大股,领导中又特别强调法人代表持大股;领导认股可以赊欠而工人认股则必须交现金。如果说,价格双轨制的长期存在为某些掌权者或借助于社会关系网而与掌权者有瓜葛的人提供了由计划调拨价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巨大差价所形成的巨额“租金”的话,那么,“产权双轨制”的存在则使这些人利用产权改革的名义直接地化公为私。可以想象,这样的产权改革自然不会令利益受到损害的工人感兴趣。工人对于当前产权改革总体上的不积极态度和当初我国农民主动冲破公社束缚的积极姿态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而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农村改革通过平均分配土地而为竞争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起点,试想,当初如果不是平均分配土地而是一开始就宣布全村土地转为队长或书记的私人庄园,农民会接受那样的改革吗?(注:秦晖:《市场的昨天与今天》,广东教育出版社,1998,第305~346页。)
如果说权力、社会关系网络等的介入导致了起点的不平等,那么,这些因素同样也始终捉弄操纵着竞争过程中的规则和机会。事实上,在起点不平等的前提下,即使在以后竞争过程中做到了规则透明公正、机会向所有社会成员公开,那依然还是不公平的竞争。强盗做生意无非只是“洗钱”而已。但是在现阶段的我国社会,竞争过程中依然充满着不公平。欺诈牟利、偷税漏税、假冒伪劣等等已是司空见惯;股市、期货、房地产等经济领域中充满了各种黑箱操作也已是人所尽知;而许多所谓“招标”、“竞投”等表面的竞争规则完全处于一种不透明的状态。许多机会都为特权阶层或与其有关系的人所垄断。有人分析指出,改革以来我国实际上已形成了相当规模的“特许权经济”,即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商人一方面依靠官员的保护,获得经营特许权,谋取超额利润,一方面则向官员“纳贡”。(注:周其仁:《向哪一类市场经济过度》,载《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公共论丛”第5辑)。)而一些人特许权的获得无疑就意味着其他许多人相应地被剥夺了机会。
千万不要以为上述这种不公正只存在于经济领域(当然经济领域中的不公正是最突出最引人注目的),事实上,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中国的政治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三者之间的转换类型与撒列尼的转换类型相当不同,中国的社会资本转换类型“可以称之为‘圈内转换’。……十几年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掌握文化资本、政治资本与经济资本的总体性资本精英集团。典型的就是‘不落空’的几次高潮(70年代末的高考、80年代中期的买文凭)成为他们总体性资本积累的重要环节。由于总体性资本过多地垄断了社会资源,因而它侵犯了众多社会阶层的利益。我国的中产阶级之所以难以形成,部分原因在于,原本就被社会中产阶级占有的资源,现在被总体性资本垄断去了。”(注:孙立平等:《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中近期趋势与隐患》,载《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5期。)就社会公正而言,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摆脱旧体制的束缚与失去旧体制的“保护”应是同步的,不能允许有的人摆脱了束缚却仍享受着保护,有的人失去了保护却仍受到束缚,前者垄断机会,后者承担风险,前者享受“成果”而后者付出代价。但是当前在我国社会所出现却似乎正是这样的状况。这是我国改革过程最需要反思之处,也是我国社会当前的社会分层机制最根本的不公正之处。
对于社会秩序来说,上述这种不公正的大量存在无疑是一个重大威胁。首先,它本身即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冲击和破坏,像贪污腐败、行贿索贿、欺诈牟利、欺行霸市、违约毁约、假冒伪劣、走私逃税、股票金融投机等等,无不败坏着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如果说这种行为对于社会秩序的破坏是“即时的”,那么,由上述这种社会不公正所必然引起的社会公众、特别是占据社会绝大多数的那些无权无势的普通社会成员的强烈不满则是在社会的底部积累了巨大的不安定的因素。(注:就多多少少为更多的人提供了致富、提供了改变自身地位的机会而言,“第二种不公正”要比“第一种不公正”多多少少公正一点,但是,公众对于“第二种不公正”的敏感性却要比对于“第一种不公正”的更强,这是因为改革前我国的等级与身份壁垒具有强烈的封闭隔绝机制,这自然地减弱了那种不公平的刺激性,但是今天的不公正不公平却随时随地发生在身边周围,这自然也就加强了它的刺激性,加深了社会成员对它的感受。)事实上,单就收入分配(这是上述不公正最集中的体现点)而言,下层社会成员对于收入分配不公的相对剥夺感来自单纯收入差距过大的小,来自分配过程、分配机制不合理的大,而且分配过程和机制的不公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分配结果(既有的社会分层结构)的接受程度。据有人对北京近郊居民的调查,在被调查者对“收入分配不公”主要是“收入差距过大的”仅占22.3%。(注:冯伯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心态研究》,载《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2期。)普通的下层社会成员对于社会分配(分层)机制的不公正的这种强烈的认识,一方面使得他们对于目前社会上那些“先富起来”的人在总体上持否定性的评价和拒斥的态度:据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的调查,认为目前社会上的富人中通过正当手段致富的“很多”的仅占被调查者总数的5.3%,认为“较多”的占14.5%,认为“不太多”和“几乎没有”的分别占48.5%和10.78%;同时认为富人在社会上的作用消极大于积极的占29.7%,积极大于消极的占24.6%,其余的持中间态度。(注:《老百姓眼中的中国富翁》,载《社会》1995年第3期。)另一方面,也使他们对于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来致富、来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缺乏信心,从而造成思想观念上的混乱:据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上述同一调查,被调查者对于“真正赚大钱得有权力作后盾”表示同意和非常同意的竟高达75.7%,不同意或很不同意的仅占16.7%;而另据笔者参与的一个课题调查,被调查者对于“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表示同意者高达43.4%,表示反对的占40.9%,还有15.8则回答“不清楚”,对“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表示同意者高达49.0%,不同意者36.0%,表示不清楚的15.0%。(注:乐国安主编:《当代中国社会越轨行为研究》,知识出版社,1994,第218~219页。)这种心态对于良好的社会秩序,对于社会的长治久安无疑是极为不利的。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分层结构和社会分层机制上所发生的巨大变化,虽然我们不能否认其在总体上的进步意义,但是,就其对社会秩序的意义而言,却不能不看到,无论是我国当前社会分层的基本结构,还是社会分层的机制,都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处在不同社会地位上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当然,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阶层还处在进一步的分化重组之中,社会成员的阶层意识十分薄弱;由于利益的多元化虽使各阶层的成员各有各的不满但也使这些不满难以汇聚到一起;更主要的是由于经济改革所导致的经济大规模增长做大了社会财富总量这只蛋糕,从而使处于各种不同社会地位上的社会成员相比于改革以前的过去或多或少都有所获益,且即使是处于最弱势的社会群体也基本上没有生存危机(社会财富总量的增长使政府和社会的扶贫、社会保障工作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因此,社会成员之间的这些矛盾和冲突不太可能酿成从根本上冲击动摇既有社会秩序的大规模的、整体性的社会抗争运动。不过,与此同时,局部的、小范围的、以具体问题与诉求为目标的社会抗争事件,则将不断地零星出现,一些社会成员个体性的越轨违规行为则更将会继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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