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后期散爵制度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魏论文,后期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北魏后期,当时国家承袭孝文帝爵位改革后的做法,实行散爵与开国爵两种不同的爵位制度。开国爵是可以领有食邑的实封爵,而散爵则是对北魏前期实行的虚封爵的沿袭。尽管散爵是虚封爵,但北魏国家仍然继续向立有功劳的官员赐授这种爵位,因而,散爵也就成为一种维护国家统治的很重要的爵制。虽然前人对北魏后期国家实行的散爵制有所提及,但深入的考察尚不多见,因此,也就有必要对这种爵位制度作一些探讨。本文拟对与北魏后期实行的散爵制度相关的诸问题作一些研究,希望能够有益于认识北魏后期实行的散爵制的特点。
一、散爵的爵位等级
考察北魏后期散爵的爵位等级问题,需要提及太和十六年(492)孝文帝的爵位改革以及太和二十三年(497)由孝文帝制定、并在宣武帝登基后开始实行的后《职员令》。从北魏孝文帝的爵位改革来看,他改变了北魏前期实行的单一的虚封爵制①,而推行了虚封爵与实封爵并行的制度。虽然孝文帝继续实行虚封爵制,但对虚封爵还是作了一些调整。《魏书》卷七下《高祖孝文帝纪下》:“(太和十六年)制诸远属非太祖子孙及异姓为王,皆降为公,公为侯,侯为伯,子男仍旧,皆除将军之号。”《南齐书》卷五十七《魏虏传》:“王爵非庶姓所僭,伯号是五等常秩。烈祖之胄,仍本王爵,其余王皆为公,公转为侯,侯即为伯,子男如旧。虽名易于本,而品不异昔。公第一品,侯第二品,伯第三品,子第四品,男第五品。”依据这两条记载可以明确,在太和十六年,孝文帝对有王、公、侯虚封爵者进行了降爵。同时,对虚封爵的等级也作了重新的规定,就是将王爵从虚封爵位系统中分离出去,将公爵的等级定为一品,取代了原来的王爵,并明确了侯、伯、子、男的爵位品级。由于孝文帝对虚封爵作了调整,也就确定了虚封爵为公、侯、伯、子、男五品级的制度。孝文帝在调整虚封爵的同时,他还开始实行开国爵制,确定封授了开国爵,就可以领有食邑,因此,这种爵位就是一种实封爵制。因为虚封爵与开国爵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爵制,所以在后《职员令》制定之前,虚封爵与开国爵各有本身的品级规定,也就是要分别实行两种不同的爵位等级。
可是,太和二十三年(499)孝文帝制定了后《职员令》,开始将虚封爵与开国爵的等级整合在一起,实现了虚封爵与开国爵爵位等级的一体化。并且,在一体化的爵位等级中,为了区分虚封爵与开国爵的不同,明确将虚封爵称为散爵。后《职员令》规定:王、开国郡公,第一品;散公,从第一品;开国县侯,第二品;散侯,从第二品;开国县伯,第三品;散伯,从第三品;开国县子,第四品;散子,从第四品;开国县男,第五品;散男,从第五品②。后《职员令》这种将散爵与开国爵整合在一起的爵位等级,在孝文帝驾崩后,“世宗初班行之,以为永制”③,实际上成为北魏后期官制、爵制品级规定的依据。正如《通典》卷十九《职官一》说:“后魏有王、开国郡公、散公、侯、散侯、伯、散伯、子、散子、男、散男,凡十一等。”唐人杜佑已经将后《职员令》中对爵位等级的规定,完全视为北魏国家的爵位等级。
在后《职员令》中,不仅将开国爵与散爵爵位等级一体化,并且,还将职官与爵位结合在一起,使职官品级与爵位品级相比照,规定了职官与爵位相对应的品级序列。实际上,后《职员令》中的规定,实现了爵位与职官品级的合一。孝文帝将爵位与职官编制在一起,其目的是要将爵位与职官等同起来,以便使爵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官僚制度。所以孝文帝在后《职员令》中,将爵位与职官密切结合在一起,也就使北魏国家实行的官本位体制更加强化了。由此来看,在北魏后期,后《职员令》对散爵制度的实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应该是毫无疑问的。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后《职员令》已经使不同等级的散爵,在官本位体制中具有了明确的品级,因而,在赐授散爵后也就使有爵者的身份地位可以得到更明确的体现。
然而,后《职员令》对爵位的品级规定,是将开国爵与散爵相互交错编制在一起的,并且,开国爵与散爵还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爵位,所以要将这种爵位等级规定付诸实施是很困难的。实际上,尽管北魏国家使散爵与开国爵的爵位等级序列化,可是,在具体实行上,却仍然使散爵与开国爵保持独立性。在《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中,就明确将散爵称为“五等爵”,而将开国爵则视为“五等封爵”。正因为如此,北魏后期的散爵与开国爵就有各自的等级规定。《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
诏议律之制,与八坐门下参论。皆以为:“官人若罪本除名;以职当刑,犹有余资,复降阶而叙。至于五等封爵,除刑若尽,永即甄削,便同之除名,于例实爽。愚谓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后,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为县公,公为侯,侯为伯,伯为子,子为男,至于县男,则降为乡男。五等爵者,亦依此而降,至于散男。其乡男无可降授者,三年之后,听依其本品之资出身。”诏从之。
虽然这条记载说明的是北魏国家对有开国爵与散爵的犯罪者实行的降爵规定,但由此可以看出,北魏后期的开国爵与散爵的等级是分属两个序列,并且,开国爵与散爵的等级并不相同。在有封邑的爵位中,王爵处于特殊地位,而开国爵可分为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县男、乡男七等级。散爵则可以分为散公、散侯、散伯、散子、散男五等级。实际上,散爵的这种等级区分,承袭的正是孝文帝爵位改革后确定的虚封爵的等级序列。
从当时爵位的授予情况来看,北魏国家是将散爵与开国爵截然分开的。当时国家一般将授予散爵称为“赐爵”。例如,李育“以拒葛荣之勋,赐爵赵郡公”④,崔元珍“以破胡勋,赐爵凉城侯”⑤。北魏国家将授散爵称为“赐爵”,是沿袭北魏前期的做法。当时国家授予虚封爵时,都称为“赐爵”。例如,燕凤“世祖初,以旧勋赐爵平舒侯,加镇远将军”⑥。因此,可以说北魏后期,国家将授散爵称为“赐爵”,正是要表现这种爵位的虚封性质。当然,更重要的是,当时国家要使散爵与实封的开国爵明显地区别开。因为当时国家授予开国爵,一般称为“封爵”。例如,宣武帝下诏,使邢峦“持节率羽林精骑以讨之。封平舒县开国伯,食邑五百户,赏宿豫之功也”⑦。显然在后《职员令》实行后,北魏国家并没有将授予开国爵与散爵合二为一,仍然明确分为两个爵位序列。因为北魏国家授予爵位采取这种做法,也就决定散爵的赐授、晋升及贬降要遵循的不是后《职员令》中对爵位等级的规定,而是要按照本爵位的品级序列来进行。
在《魏书》中,多见北魏后期赐授散爵的记载。《魏书》卷六十八《甄琛传》附《甄宣轨传》:“(甄宣轨)永安中,以功赐中山公。”《魏书》卷五十七《崔挺传》:“(崔元珍)武泰初,改郡为唐州,仍除元珍为刺史,加右将军。以破胡勋,赐爵凉城侯。”《魏书》卷十四《神元平文诸帝子孙·河间公齐传》附《元志传》:“(元志)肃宗初,兼廷尉卿。后除扬州刺史,赐爵建忠伯。”《魏书》卷八十二《祖莹传》:“(祖莹)以参议律历,赐爵容城县子。”《魏书》卷四十九《崔鉴传》:“(崔季良)风望闲雅。自太学博士从都督李神轨征讨有功,赐爵蒲阴县男。”这些记载说明,北魏国家显然是按照散爵的公、侯、伯、子、男等级序列,将爵位赐授给立有功劳者的。
北魏国家对有散爵者爵位等级的晋升与贬降,也在散爵的品级序列中进行。《魏书》卷六十四《郭祚传》:“(郭祚)以赞迁洛之规,赐爵东光子。……乘舆南讨,祚以兼侍中从,拜尚书,进爵为伯。”《魏书》卷五十八《杨播传》附《杨椿传》:“(杨仲宣)有风度才学。自奉朝请,稍迁太尉掾、中书舍人、通直散骑侍郎,加镇远将军,赐爵弘农男。建义初,迁通直常侍。出为平西将军、正平太守,进爵为伯。”郭祚进爵一级,而杨仲宣则进爵二级,虽然北魏国家使他们进爵的等级存在差别,但爵位的晋升都是在散爵的品级序列中进行的。
北魏国家对有散爵者爵位等级的贬降也是如此。前引《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愚谓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后,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为县公,公为侯,侯为伯,伯为子,子为男,至于县男,则降为乡男。五等爵者,亦依此而降,至于散男。”可见贬降散爵者的爵位等级与开国爵一样,都遵守各自的等级序列。不仅如此,北魏后期,国家实行与散爵有关的事务,散爵的等级也是依据的标准。《魏书》卷一一○《食货志》:“庄帝初,承丧乱之后,仓廪虚罄,遂班入粟之制。输粟八千石,赏散侯;六千石,散伯;四千石,散子;三千石,散男。职人输七百石,赏一大阶,授以实官。”这就是说,孝庄帝实行的“入粟之制”,是根据散爵的等级来加以赏赐的。由此可见,北魏国家不仅使散爵保持独立性,并且,散爵的等级也是自成序列的。事实上,散爵的等级序列与开国爵的等级序列是自成系统的。因此,可以说后《职员令》规定的开国爵与散爵一体化的等级标准,不是在授予爵位过程中可以具体实行的序列,因而,北魏国家在实行散爵制时,更多的是依据散爵本身的等级标准。
总之,北魏后期国家实行的散爵制度具有双重等级序列:一是后《职员令》规定的散爵与开国爵一体化的等级序列;二是具体实行散爵制时,所依据的爵位本身的等级序列。后《职员令》规定的等级序列是国家使爵位与职官结合的品级体现,因而,能够表现不同等级的散爵在北魏国家官僚体系中所处的品级位置,进而使有散爵者的身份地位在官本位体制中获得明显的展示。在北魏国家赐授和晋升、贬降散爵时,则要依据散爵本身的等级序列来进行。这正是由北魏国家在具体实行爵位制度时,将虚封的散爵与实封的开国爵明确分离的措施所决定的。因为散爵的等级标准具有双重性,也就使北魏后期实行的散爵,一方面与北魏前期实行的虚封爵具有联系;另一方面又与北魏前期虚封爵与职官品级明确分离的情况不同,它已经编制到国家的官僚体制中,因而,基本上实现了爵位与职官的合一,成为当时官本位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传承的散爵与赐授的散爵
北魏后期国家实行的散爵,实际沿袭的是北魏前期的虚封爵制。因为北魏后期的散爵与北魏前期的虚封爵具有承袭关系,并且,在宣武帝以后,国家还继续赐授散爵,所以当时拥有散爵者所获得的爵位方式是并不相同的。大体说来,可以分为通过传承获得的散爵与通过赐授获得的散爵,也可称为传承的散爵和赐授的散爵。
先说传承的散爵。这类散爵是通过继承先世的爵位而使虚封性质的爵位保留至北魏后期的。《魏书》卷三十七《司马楚之传》:“(太武帝)以楚之为使持节、安南大将军,封琅邪王,屯颍川以拒之。……生子金龙……后袭爵。……生子延宗,次纂,次悦。后娶沮渠氏,生徽亮,即河西王沮渠牧犍女,世祖妹武威公主所生也。有宠于文明太后,故以徽亮袭,例降为公。……延宗,父亡后数年卒。子裔……世宗时,悦等为裔理嫡,还袭祖爵。”《魏书》卷四十四《费于传》:“费于,代人也。……于少有节操,起家内三郎。世祖南伐,从驾至江。以宿卫之勤,除宁远将军,赐爵松杨男。……子万,袭。太和初,除平南将军、梁国镇将。……子穆……世宗初,袭男爵。后除夏州别驾,寻加宁远将军,转泾州平西府长史。”很明显,这两条记载中提到的司马裔、费穆,不是由国家赐授,而是通过爵位的传承才在北魏后期拥有了散爵。
其实,在北魏建国后,由道武帝确立的爵位制度,不仅为有功者赐授爵位,并且,还允许获得爵位者的爵位可以为后世继承。这正是北魏前期虚封爵能够传承至北魏后期的重要条件。除此之外,孝文帝爵位改革,继续保留虚封爵制,因而,这也就成为北魏前期的虚封爵可以为后世继承的保证。正因为如此,北魏后期通过继承获得散爵者的爵位都经历较长的传承世代。例如,道武帝时,张法的先祖张衮“听入八议,拜衮奋武将军、幽州刺史,赐爵临渭侯。……衮次子度,少有志尚,袭爵临渭侯。……子陵,袭爵。……子状,袭。……子法,袭。太和中,例降为伯。世宗时,除怀荒镇金城戍将”⑧。显然,张衮的爵位传至张法已经有五世之久。统计《魏书》、墓志铭中的记载,在北魏后期通过爵位传承获得散爵者总共有55人之多,足见当时以这种方式而拥有散爵者是占有相当数量的。
北魏后期通过爵位的继承而使社会中拥有相当数量的散爵者,除了北魏国家实行爵位可以为后世继承的措施之外,还实行了一些保证爵位稳定传承的做法。当时国家对一些有散爵者出现渎职,甚至违反国家法令的行为,一般采取免官而不免爵的做法。史载,房伯祖袭爵“例降为伯。历齐郡内史。伯祖闇弱,委事于功曹张僧皓,僧皓大有受纳,伯祖衣食不充。……坐公事免官。卒。子翼,袭”⑨。显然国家免除有爵者的官职后,并不影响爵位为后世继承。当然,还有一些有爵者的爵位被废除,可是,北魏国家却经常实行复爵措施。《魏书》卷九十三《恩倬·王睿传》:“(王亮)承明初,擢为中散。告沙门法秀反,迁冠军将军,赐爵永宁侯,加给事中。出为安西将军、泰州刺史。后转陕州刺史,坐事免。卒于家。亮子洪寿,早卒。……子元景,正光中,许复先爵,降为伯。”《魏书》卷二十四《崔玄伯传》附《崔宽传》:“(崔敞)袭爵,例降为侯。自谒者仆射出为平原相。敞性狷急,与刺史杨椿迭相表列,敞坐免官。世宗初,为巨鹿太守。弟朏之逆,敞为黄木军主韩文殊所藏。其家悉见籍没,唯敞妻李氏,以公主之甥,自随奴婢田宅二百余口得免。正光中,普释禁锢,敞复爵齐郡侯,拜龙骧将军、中散大夫。”这说明,北魏后期一些拥有散爵者因不同原因而被夺爵,但当时国家却可以恢复他们的爵位,使他们的爵位能够继续传承。因为北魏国家对有爵者采取这种优待措施,就使得在北魏前期所受的爵位,一般都能够比较稳定地传承至北魏后期,进而保证散爵的存续。
北魏后期,爵位继承的规定不仅使虚封爵可以保留至北魏后期,并且,也是使散爵可以长期存在的保证。因为北魏后期,大部分有散爵者的爵位都通过继承而延续至北魏末年,甚至直到北齐时期。例如,宣武帝时,司马裔“还袭祖爵。……子藏,袭。齐受禅,例降”⑩,许廓“袭爵。除奉朝请,累迁顿丘、东太原二郡太守。卒,年二十八。子子躬,袭。……齐受禅,爵例降”(11),李宪“清粹,善风仪,好学,有器度。太和初,袭爵,又降为伯。拜秘书中散,雅为高祖所赏。稍迁散骑侍郎,接对萧衍使萧琛、范云。以母老乞归养,拜赵郡太守。……子祖悛,袭祖爵。齐受禅,例降”(12)。由此可见,北魏国家对虚封爵继承的规定,就使北魏后期的散爵的传承不仅具有稳定性,并且在存续的时间上,也明显具有长期性。
不过,应该看到,北魏后期一些通过继承而存续下来的散爵的爵称,与北魏前期并不完全一致。如前所述,北魏孝文帝爵位改革,对有王、公、侯者实行降爵措施,因而,也就造成北魏后期有散爵者的爵称与北魏前期的不同。《魏书》卷四十《陆俟传》附《陆昕之传》:“(陆丽)兴安初,封平原王,加抚军将军。……太和初,复除侍中、镇南将军、秦益二州刺史,复王爵。……子昕之……风望端雅。袭爵,例降为公。……景明中……寻以主婿,除通直散骑常侍。未几,迁司徒司马,加辅国将军,出为兖州刺史。”《魏书》卷四十三《唐和传》:“正平元年,(唐)和诣阙。世祖优宠之,待以上客。高宗以和归诚先朝,拜镇南将军、酒泉公。……子钦……中书学生,袭爵。太和中,拜镇南将军、长安镇副将。……后降爵为侯。二十年卒。子景宣,袭爵。”很明显,继承先世爵位的陆昕之、唐钦的爵称,都与孝文帝爵位改革前不同。从表面来看,似乎北魏后期传承的散爵等级已经与北魏前期的虚封爵表现出差异,实际上,孝文帝爵位改革的降爵措施,并没有改变虚封爵的品级。正如前引《南齐书》卷五十七《魏虏传》说:“虽名易于本,而品不异昔。公第一品,侯第二品,伯第三品,子第四品,男第五品。”因此,北魏后期传承的散公、散侯,只是与爵位改革前的称号不同,爵位的品级并没有降低,因而散爵所体现的有爵者的身份地位也就没有改变。
北魏后期这种传承的散爵对社会上层家族地位的影响,应该说是重大的。太和十九年(495),孝文帝规定了确定世族制的标准。《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
原出朔土,旧为部落大人,而自皇始已来,有三世官在给事已上,及州刺史、镇大将,及品登王公者为姓。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来,职官三世尚书已上,及品登王公而中间不降官绪,亦为姓。诸部落大人之后,而皇始已来官不及前列,而有三世为中散、监已上,外为太守、子都,品登子男者为族。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来,三世有令已上,外为副将、子都、太守,品登侯已上者,亦为族。
孝文帝确定的这个标准,既考虑到鲜卑贵族家族三世所担任职官的情况,也顾及到三世所拥有的爵位。北魏后期,传承的散爵经历三世,或者三世以上的,并不在少数。《魏书》记载,北魏后期,三世有公、侯、伯、子、男爵位者,就有二十多人。也就是说,他们先世拥有的虚封爵,都可以影响他们家族的现实地位。因为孝文帝将长期传承的虚封爵与世族制联系在一起,因而,也就使人们对北魏后期的散爵以及散爵的传承更加重视。这也正是虚封的散爵与实封的开国爵可以一并受到重视,并加以实行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此外,尚要指出的是,北魏后期的散爵,不仅有孝文帝爵位改革前传承下来的,也有爵位改革后赐授的虚封爵延续至北魏后期的。实际上,孝文帝爵位改革后,依据官员的军功、事功赐授了一些虚封爵。如慕容契“(太和末)赐爵定陶男”(13),崔延伯“太和中入国,高祖深嘉之,赐爵定陵男”(14),秦松“太和末,为中尹,迁长秋卿,赐爵高都子”(15)。孝文帝赐授的虚封爵的对象有诸王之子、宗室、勋臣、宦官和归降的南朝官员,这些人都属于社会的上层成员。这些在孝文帝爵位改革后获得虚封爵者,在宣武帝以后,依然保留所获爵位。《魏书》卷五十八《杨播传》:“(杨播)高祖甚壮之,赐爵华阴子,寻除右卫将军。……从到悬瓠,除太府卿,进爵为伯。景明初,兼侍中,使恒州,赡恤寒乏。转左卫将军。出除安北将军、并州刺史,固辞,乃授安西将军、华州刺史。”显然杨播是以华阴伯的身份,在北魏后期担任中央和地方的重要职官的。当然,与孝文帝爵位改革时情况不同的是,杨播拥有的华阴伯已经与开国爵编制在一起,在后《职员令》具有统一的品级,成为具有双重等级标准的散爵。
孝文帝赐授的虚封爵不仅保留至北魏后期,并且,一些有爵者的爵位还为后世所继承。《魏书》卷五十二《赵逸传》附《赵超宗传》:“(赵超宗)太和末,为豫州平南府长史,带汝南太守,加建威将军,赐爵寻阳伯。……子懿,袭爵。”《魏书》卷四十三《刘休宾传》:“(孝文帝)既而赐文晔爵都昌子,深见待遇。……世宗世,除高阳太守。……子元,袭。”因此,可以说孝文帝爵位改革后对虚封爵的赐授,自然也是北魏后期散爵可以长期存续的重要保证。
再说北魏后期国家赐授的散爵。一如前述,在孝文帝爵位改革后,实行实封爵与虚封爵并行的制度。北魏后期国家仍然继续赐授虚封爵,也就是散爵。统计《魏书》中的记载,北魏后期有明确记载赐授散爵的事例,就有39例,其中北魏国家赐授的散公3人、散侯2人、散伯12人、散子11人、散男11人。这说明,北魏后期,由国家直接赐授,仍然是社会中一些人获得散爵者的重要方式。不过,这种赐授的散爵与传承的散爵具有一些差别。最明显不同的是,当时国家赐授散爵具有很明确的目的性。《魏书》卷六十六《李崇传》:“(李思韶)从亮征硖石,以军功赐爵武城子,为冀州别驾。”是对受爵者所立军功的奖励。《魏书》卷八十二《祖莹传》:“(祖莹)后除秘书监,中正如故。以参议律历,赐爵容城县子。”则是对受爵者所立事功的表彰。这就是说,北魏后期国家是要通过赐授散爵,来实现彰显一些官员功劳的目的。
北魏后期国家确定赐授散爵的对象,并不是无条件的。一般说来,当时能够受赐散爵者必须是担任中央、地方的官员。《魏书》卷五十八《杨播传》附《杨谥传》:“(杨谥)辟太尉行参军,历员外散骑常侍,以功赐爵弘农伯。”《魏书》卷四十五《韦阆传》附《韦融传》:“(韦融)解褐员外散骑侍郎。以军功,赐爵长安伯。”杨谥所任的员外散骑常侍和韦融的起家官员外散骑侍郎,无疑都属于中央职官。《魏书》卷五十七《崔挺传》:“(崔元珍)武泰初,改郡为唐州,仍除元珍为刺史,加右将军。以破胡勋,赐爵凉城侯。”《魏书》卷三十六《李顺传》附《李秀林传》:“(李育)稍迁扬烈将军、奉车都尉、都督相州防城别将。以拒葛荣之勋,赐爵赵郡公。”崔元珍所任的唐州刺史和李育所任的都督相州防城别将则为地方职官。显然在北魏后期,只有担任国家职官者,才有可能被赐授散爵。北魏国家采取这种做法的目的,正是为了要使散爵的赐授服务于国家的官本位制度。不过,北魏国家向归降的南朝降臣赐授散爵,就与一般官员的条件不同。《魏书》卷七十《刘藻传》:“(刘藻)永安中,与姊夫李嶷俱来归国,赐爵易阳子。擢拜南部主书,号为称职。”可见北魏国家赐授南朝降臣散爵就不需要以担任官职作为前提条件,因而采取这种措施,自然是出于笼络南朝降臣的需要。
不过,还需要指出的是,北魏后期实行的后《职员令》已经将职官与爵位相对应,实现了爵位品级与职官品级一体化。可是,北魏国家赐授散爵,却并没有受到后《职员令》中爵位与职官品级对应规定的影响。下面列举数例说明:
《魏书》卷三十六《李顺传》附《李晔传》:“(李孝怡)永安初,除左将军、太中大夫,仍为防城都督。以拒葛荣之勋,赐爵赵郡公,拜抚军将军、光禄大夫。”李孝怡受爵前担任的太中大夫的品级在后《职员令》中为从三品;他受爵后所任光禄大夫在后《职员令》为三品。散公在后《职员令》中则为从一品。可见李孝怡受赐散爵的品级要高于受爵前、后所任实职官的品级。
《魏书》卷四十五《杜铨传》:“(杜长文)肃宗挽郎、员外散骑侍郎,稍迁尚书郎。以随叔颢守岐州勋,赐爵始平伯,加平东将军。”杜长文受散伯前所任尚书郎在后《职员令》中为六品;受散伯后为他所加的平东将军为三品。散伯在后《职员令》中则为从三品。这就是说,杜长文受散伯前的实职官的品级低于爵位的品级;而受爵后为他所加将军号则高于爵位的品级。
《魏书》卷七十八《孙绍传》:“(孙绍)建义初,除卫尉少卿,将军如故。转金紫光禄大夫。永安中,拜太府卿。以前参议《正光壬子历》,赐爵新昌子。太昌初,迁左卫将军、右光禄大夫。”孙绍受散子爵位前所任金紫光禄大夫在后《职员令》中为从二品;受爵后所任右光禄大夫为二品。孙绍所受散子爵在后《职员令》中则为从四品。他所受散爵品级明显低于受爵前、后担任的实职官的品级。
上述事例说明,北魏后期,国家赐授散爵与任命职官,二者是没有联系的。也就是说,国家使散爵赐授与职官的任命分属两个系统,散爵的品级与职官的品级是截然分开的。在后《职员令》中,虽然将爵位与职官按品级相互对应编制在一起,但这只是北魏国家使爵位与职官品级做到形式上的一致,以此体现国家实现爵位为官僚制度服务的意图。由此可见,尽管后《职员令》中将不同等级的散爵与品级相同的职官相对应,但是,并不能改变国家赐授散爵的独立性,这样,也就使得当时赐授散爵不为受爵者所任职官的品级所影响,因而,受爵者的爵位品级与所任职官的品级也就存在很大差异,表现为两个完全不同的品级序列。因此,可以说在北魏国家赐授散爵与任命有散爵者担任职官时,爵品与官品是完全分离的。
三、散爵与开国爵的双授
如前所述,北魏后期,国家是将散爵与开国爵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爵制一并实行的。尽管散爵与开国爵性质不同,但是北魏国家在授予爵位时,并没有使这两种不同的爵位完全分离。实际上,孝文帝爵位改革后,就使授予虚封爵与实封的开国爵具有联系。《魏故乐安王妃冯氏墓志铭》:“(冯氏)父熙,和平四年蒙授冠军将军、肥如侯。六年,进爵昌黎王。……后以异姓绝王,改封扶风郡开国公,食邑三千户。”(16)《魏书》卷二十七《穆崇传》附《穆罴传》:“(穆罴)后征为光禄勋。随例降王为魏郡开国公,邑五百户。”这说明,孝文帝在对异姓王采取降低措施时,就直接为一些降爵的诸王封授开国爵,使他们可以领有食邑。孝文帝不仅在调整爵位时,使虚封爵与实封的开国爵联系在一起,并且,还实行了使有虚封爵者可以继续封授开国爵的做法。《魏书》卷六十一《薛安都传》附《薛真度传》:“(薛真度)从安都来降,为上客。太和初,赐爵河北侯,加安远将军。……后降侯为伯,除冠军将军。随驾南讨,假平南将军。……初,迁洛后,真度每献计于高祖,劝先取樊,邓,后攻南阳。故为高祖所赏,赐帛一百匹,又加持节,正号冠军,改封临晋县开国公,食邑三百户。”可见薛真度正是以河北侯的身份,被封授开国爵的。孝文帝对有虚封爵者再封授开国爵,不仅提高了他们的身份地位,并且,还使他们领有了食邑,因而,也就使他们在经济上获得了更多的利益。
北魏后期,国家继续实行孝文帝爵位改革后的做法,为一些有散爵者封授开国爵。史载,宣武帝时,陇西公源怀上书,提出:“窃惟先臣远则援立高宗,宝历不坠;近则陈力显祖,神器有归。如斯之勋,超世之事。丽以父功而获河山之赏,臣有家勋,不霑茅社之赐。得否相悬,请垂裁处。”(17)后来宣武帝下诏:“可依比授冯翊郡开国公,邑百户。”(18)据此,当时有散爵者对国家再封授开国爵被视为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对于有散爵者来说,获得了开国爵,实际上就可以获得政治与经济上的双重利益,因而,也就是他们需要尽力争取的大事。
北魏后期国家为有散爵者封授开国爵,也是有条件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依据有散爵者的功劳来封授开国爵。例如,冯翊公长孙稚“以定策功,更封开国子”(19),须昌伯毕祖朽“以功封南城县开国男,食邑二百户”(20)。当然,先辈的功绩,也可以成为受封开国爵的条件。前引源怀上书宣武帝陈述先父功绩,而被封授开国爵,就是一例。除此之外,对有散爵者再封授开国爵,尚有一些特殊情况。《魏书》卷八十三下《外戚下·胡国珍传》:“(胡国珍)太和十五年袭爵,例降为伯。女以选入掖庭,生肃宗,即灵太后也。肃宗践祚,以国珍为光禄大夫。灵太后临朝,加侍中,封安定郡公,给甲第,赐帛布绵縠奴婢车马牛甚厚。”胡国珍被再封授开国爵,自然是由他外戚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北魏国家对有散爵者再封授开国爵,并不只是在他们生前可以进行,也可以实行追封的做法。《魏书》卷三十九《李宝传》附《李韶传》:“(李韶)袭爵姑臧侯,除仪曹令。时修改车服及羽仪制度,皆令韶典焉。迁给事黄门侍郎。后例降侯为伯。……正光五年四月,卒于官,年七十二。……初,韶克定秦陇,永安中追封安城县开国伯,邑四百户。长子玙……袭。”可见北魏国家以追封方式授予李韶的开国爵,不仅体现对他所立功劳的表彰,也使追授他的爵位可以继续为后世继承。
北魏国家对有散爵者封授开国爵,一般依据所立功劳的大小而授予等级不同的爵位。统计《魏书》和墓志铭中的记载,北魏国家为有散爵者封授的开国爵就有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县侯、开国县伯、开国县子、开国县男。《魏书》卷五十八《杨播传》:“(杨侃)年三十一,袭爵华阴伯。释褐太尉、汝南王悦骑兵参军。扬州刺史长孙稚请为录事参军。……于是除镇军将军、度支尚书、兼给事黄门侍郎,敷西县开国公,食邑一千户。”杨侃受封开国爵的品级,要高于他的散爵的品级。《魏书》卷十四《神元平文诸帝子孙·高凉王孤传》附《元苌传》:“(元苌)高祖时,袭爵松滋侯,例降侯,赐艾陵伯。……高祖迁都,苌以代尹留镇。……苌子子华……袭爵。孝庄初,除齐州刺史。……元颢之败,封安定县子。”元苌受封开国爵的品级,则明显低于他的散爵品级。这些情况说明,北魏国家为有散爵者再封授开国爵,是按照开国爵的品级序列进行的,他们原来的散爵品级对受封的开国爵的品级是没有影响的。也就是说,受封的开国爵的爵位品级可以高于散爵的品级,也可以低于散爵的品级。由此也可以看出,后《职员令》确定的开国爵与散爵一体化的爵位品级,在北魏国家为有散爵者再封授开国爵时,也是不能够实行的品级规定。
当时有散爵者受封开国爵后,原来的散爵并没有被开国爵取代。可是,北魏国家却并不希望使有散爵者可以长期兼有开国爵。为了要使获得散爵与开国爵者的爵位分离,北魏国家实行了爵位转授的做法。《魏书》卷八十八《良吏·窦瑗传》:“(窦瑗)以军功赐爵阳洛男,除员外散骑常侍。瑗以拜荣官,赏新昌男。因从荣东讨葛荣,事平,封容城县开国伯,食邑五百户。后除征虏将军、通直散骑常侍,仍左丞。瑗乞以容城伯让兄叔珍,诏听以新昌男转授之。”这说明,北魏国家允许同时有散爵与开国爵者,可以在家族内部转授所受爵位,但是,转授的只是散爵,对开国爵的转授在文献记载中却不曾见。《魏书》卷六十七《崔光传》:“(崔光)以参赞迁都之谋,赐爵朝阳子……以谋谟之功,进爵为伯。……更封光平恩县开国侯,食邑一千户,以朝阳伯转授第二子勖。”崔光将散爵转授给第二子的做法表明了他的目的。因为当时开国爵要重于散爵,所以他要将所受开国爵作为嫡系传承的爵位。散爵的这种转授,并不只限于在家族内部实行。《魏书》卷二十五《长孙道生传》附《长孙稚传》:“(长孙稚)出帝初,转太傅,录尚书事。以定策功,更封开国子。稚表请回授其姨兄廷尉卿元洪超次子恽。”这里提到的散爵“回授”也就是转授。很明显,有散爵者可以通过“回授”的方式,将原来的散爵出让给有亲属关系者,当然,有散爵兼有开国爵者要实现散爵的转授,并不是随意的,必须要获得皇帝的恩准。由此来看,北魏国家不限制有散爵兼有开国爵者对爵位的转授,自然是要改变一人兼有两种不同性质爵位的情况。
北魏国家为了改变一人兼有散爵和开国爵的情况,还在爵位的传承上,实行了分别继承的做法。《魏书》卷五十五《游明根传》附《游肇传》:“(游肇)子祥……袭爵新泰伯。迁通直郎、国子博士,领尚书郎中。肃宗以肇昔辞文安之封,复欲封祥,祥守其父意,卒亦不受。又追论肇前议清河,守正不屈,乃封祥高邑县开国侯,邑七百户。孝昌元年卒,年三十六。……子皓,字宾多,袭。侍御史。早卒。皓弟安居,袭爵新泰伯。”说明在爵位继承上,游祥长子继承的是开国爵,而次子继承的则为散爵。这种继承方式表明,尽管北魏国家可以使有散爵者再受封开国爵,却并不是要使一人长期兼有两种爵位,因而实行了有散爵与开国爵者的后世分别继承爵位的做法,这样,也就在爵位的传承上,实现了散爵与开国爵的分离。
北魏国家对一些有散爵兼有开国爵的宦官,在爵位传承上,则采取限制继承的措施。《魏书》卷九十四《阉官·成轨传》:“(成轨)延昌末,迁中常侍、中尝食典御、光禄大夫,赐始平伯。……孝昌二年,以勤旧封始平县开国伯,食邑三百户。肃宗所幸潘嫔,以轨为假父,颇为中官之所敬惮。建义初,轨迎于河阴,诏令安慰宫内,进爵为侯,增户三百,并前六百户,迁卫将军。其年八月卒。……养弟子仲庆,袭。……卒。子朏,袭。”《魏书》卷九十四《阉官·王温传》:“(王温)灵太后临朝,征还为中常侍、光禄大夫,赐爵栾城伯,安东将军,领崇训太仆少卿。……孝昌二年,封栾城县开国侯,邑六百户。温后自陈本阳平武阳人,于是改封武阳县开国侯,邑如故。建义初,于河阴遇害,年六十六。……养子冏哲,袭。齐受禅,例降。”宦官成轨、王温都有散爵又受封开国爵,但他们亡故后,只有一种爵位为养子继承。可以说他们的养子继承的,只能是开国爵,而不是散爵。因为从当时有爵家族的爵位继承情况来看,一般都将开国爵作为嫡系传承的爵位。显然在有散爵兼有开国爵的宦官的爵位传承上,实际上北魏国家只允许他们的养子继承开国爵。这样,也就中断了其散爵的传承。虽然宦官爵位的传承是一种特殊情况,但却反映出北魏国家是严格限制同时继承两种性质不同的爵位的。
综上所述,北魏后期,国家允许有散爵者受封开国爵。北魏国家采取这种做法的目的,是要进一步提高他们的身份地位,并且,还可以使他们具有享有食邑的权力,所以对有散爵者的这种爵位封授,无疑是当时国家对他们进行笼络与吸引的一种措施。可是,北魏国家为了利用爵位为其统治服务,并不希望官员有散爵兼有开国爵的情况长期存在,因而,鼓励有两种爵位者出让爵位,并且,在爵位的传承上,还实行分别继承的做法,所以,有散爵者兼有开国爵情况的出现,只能是短时间的,因而,散爵与开国爵双授的做法,也就不能使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爵位长期结合在一起。
四、结语
北魏后期,国家实行的散爵制承袭了北魏前期的虚封爵制。但是,与北魏前期的虚封爵不同的是,散爵被编制在由孝文帝制定、并由宣武帝开始实行的后《职员令》中。后《职员令》使散爵与开国爵品级一体化,并且,还使爵品与官品实现一体化,因而,就使散爵可以更好地为北魏国家的官本位体制服务。虽然后《职员令》使散爵与开国爵的品级一体化,也使爵位与职官品级合二为一,但后《职员令》的这种规定只是形式上的,并没有取消散爵与开国爵的差别,也没有真正实现爵品与官品的一致。在北魏国家具体实行散爵制度时,仍然使散爵保留本身的爵位等级系统。在国家赐授散爵以及晋升与贬降散爵时,都要遵守散爵本身的等级序列。
北魏国家在实行散爵制时,是将赐授散爵与封授开国爵分别进行的。可是,当时国家并没有完全取消散爵与开国爵的联系,对一些有散爵者可以再封授开国爵。这正是当时国家实行的散爵与开国爵的双授措施。不过,北魏国家对有散爵同时兼有开国爵者提倡爵位的转授,并且,也不允许后世同时继承散爵与开国爵,所以散爵与开国爵的结合也就不具有长期性。北魏国家赐授散爵以受爵者担任职官为前提条件,但是受爵者所任职官的品级与所受散爵的品级是没有联系的。国家在赐授散爵时,是要使散爵爵品与官品明显分离的。后《职员令》中将散爵的品级与职官品级相比照,只是表明不同品级的散爵在官本位体制中所处的位置,并不是散爵与职官真正结合的标准。
注释:
①《文献通考》卷二七三《封建考十四》马端临按语:“其时虽有受封之名,而未尝与之食邑。又道武以来,有受封为建业公、丹阳侯、会稽侯、苍梧伯之类,此皆江南土地,未尝为魏所有。可见当时五等之爵多为虚封。”(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马端临所说,指出了北魏前期五等爵的特点。
②魏收:《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993-2998页。
③魏收:《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第2993页。
④魏收:《魏书》卷三十六《李顺传附李秀林传》,第846页。
⑤魏收:《魏书》卷五十七《崔挺传附崔元珍传》,第1273页。
⑥魏收:《魏书》卷二十四《燕凤传》,第610页。
⑦魏收:《魏书》卷六十五《邢峦传》,第1446页。
⑧魏收:《魏书》卷二十四《张衮传》,第613-615页。
⑨魏收:《魏书》卷四十三《房法寿传》,第971页。
⑩魏收:《魏书》卷三十七《司马楚之传》,第857页。
(11)魏收:《魏书》卷四十六《许彦传》,第1037页。
(12)魏收:《魏书》卷三十六《李顺传》附《李宪传》,第835-836页。
(13)魏收:《魏书》卷五十《慕容白曜传》,第1123页。
(14)魏收:《魏书》卷七十三《崔延伯传》,第1636页。
(15)魏收:《魏书》卷九十四《阉官·秦松传》,第2026页。
(16) 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55页。
(17)魏收:《魏书》卷四十一《源贺传》附《源怀传》,第926页。
(18)魏收:《魏书》卷四十一《源贺传》附《源怀传》,第926页。
(19)魏收:《魏书》卷二十五《长孙道生传》附《长孙稚传》,第648页。
(20)魏收:《魏书》卷六十一《毕众敬传》附《毕祖朽传》,第13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