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票据市场的几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票据论文,几点思考论文,我国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市场发展现状
票据市场作为货币市场子市场,经历了上世纪80年代的发育、90年代的整顿规范和2000年以后的快速发展三个阶段。尤其是近几年,无论是市场规模、参与主体,还是组织体系等都发生了显著变化。
(一)票据市场规模快速增长
1998年我国商业票据签发量仅为3800亿元,贴现量则为2700亿元。经过十年的发展,我国票据市场规模快速扩展。特别是从2005年开始,我国票据市场上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发生额和余额都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见图1)。2008年,我国票据市场累计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达7.09万亿元,累计办理贴现13.51万亿元。2008年年末,未到期承兑汇票余额为3.2万亿元,同比增长30.9%,票据贴现余额为1.9万亿元,同比增长50.4%;再贴现余额为23.09%亿元,同比增长59.79%。
图1 我国票据市场规模(1998-2009年7月)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二)价格生成机制逐步完善
与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相适应,票据市场利率的生成机制和管理方式逐步完善。1998年3月以前,我国商业汇票的贴现率和再贴现率分别与贷款利率和再贷款利率保持一致,即在后两者的基础上分别下浮5%~10%,即“双挂钩”。实际运行中,商业汇票的贴现率和再贴现率的决定与票据市场的实际供求状况出现了较大脱节。1998年3月,人民银行改革了再贴现率和贴现率的确定方式,再贴现利率与再贷款利率脱钩,首次成为独立的基准利率种类,同时,贴现利率不再与贷款利率挂钩,实行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固定百分点浮动。1998年12月,人民银行再次下调再贴现利率,同时,扩大贴现利率的浮动区间,允许商业银行在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上限范围内确定贴现率。这样改革以后,我国票据转贴现利率已经完全市场化,贴现利率已准市场化,这对票据市场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见表1)。
(三)市场参与主体不断丰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票据市场的参与主体仅限于企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部分被核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在华分行。近年来,随着票据市场的不断发展,参与主体迅速增加(见图2),部分优质企业、商业银行、票据经营机构、中小商业银行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都积极介入票据市场,成为票据市场的新兴力量。但是,目前我国的票据市场以商业银行和部分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大量的中小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程度十分有限,所占市场份额较小,至今没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票据公司。中国票据网统计显示,2008年有421家金融机构发送报价8277笔,同比增长55.44%,金额累计44314.33亿元,同比增长81.85%。报价的主要发送机构为商业银行授权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此外,就商业银行而言,对市场的参与程度也有很大的差别,中小商业银行及其他存款类机构在一级市场(承兑授信)上所占份额较高,而4家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主导了票据二级市场(贴现、转贴现)。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正式颁布实施,商业票据市场开始在规范业务操作、完善内控制度的基础上稳步发展;1997年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暂行办法》,之后又颁布了《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加强了对商业汇票业务的宏观管理和制度建设;1998年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三次下调贴现和再贴现利率,使票据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得以完善;1999年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改革了再贴现率与贴现率的确定方式,扩大了贴现率的浮动幅度。至此,中国票据市场发展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票据市场步入规范与稳步发展的轨道。
2001年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的通知》,明确票据贴现不属于贷款,再次强化了增值税发票作为正式贸易票据判别标准的权威性。2005年9月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业汇票真实性交易关系的审查、查询复查方式和票据质押的相关处理问题等进行了明确规范。2006年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和鼓励商业信用有序发展。2007年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率先牵头组织上海金融机构完成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标准合同文本》的制定,并在上海正式推出。2008年底,60多家金融机构在上海签署《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标准合同文本》,这对全国票据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二、需要研究和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票据市场的快速发展是市场主体广泛参与、主动开拓的结果,也是对我国现阶段投融资体制不健全的被动反映。尤其是在直接融资渠道狭窄的情况下,票据融资成为企业和商业银行注重的短期融资方式和业务类别。为促进票据市场进一步规范和健康发展,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和深入研究:
(一)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问题
从去年底到今年上半年,新增票据融资占新增贷款的比重较高(见图3),除了商业银行将票据融资作为重要的信贷扩展方式,满足反周期操作的需求以外,部分金融机构非理性扩张票据业务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图3 新增贷款结构图(2007年7月-2009年8月)
数据来源:wind资讯
在现行《票据法》的管理框架下,商业汇票只能是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交易性票据。随着市场竞争日益加剧,部分商业银行为了增加保证金存款以完成存款考核目标,吸引优质客户,同时为银行调节流动性和控制资产规模提供便利手段,只注重商业汇票的真实性,而放松了票据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低价直贴没有任何贸易背景单据的“光票”、并通过转贴现使之流入银行体系。同时,由于票据融资成本较一般的短期贷款利率低,且办理手续更简便,企业对“光票”的需求也很强。“光票”这一融资性票据多次循环,就是常见的票据业务空转。票据业务空转是指存入保证金,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再将贴现资金作为保证金,再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再将其贴现,如此不断循环下去。
金融机构非理性扩张票据业务虚增了信贷投放量,进而产生大小不一的派生存贷款效应①,而且票据业务对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变动(尤其是金融监管力度)的敏感性很强,这使货币供应量的增长存在较大的不稳定因素,增加了央行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的难度。由于银行系统会规避票据空转带来的政策和系统风险,同时随着票据空转次数增加成本也会增加,因此,这种货币信贷存在的虚增放大问题不具有普遍性和无限放大性,但是值得引起各方的重视。
(二)票据市场利率倒挂的问题
如前所述,现行票据交易价格的生成机制符合利率市场化方向,央行通过再贴现率引导市场利率,商业银行以此为基础自主确定贴现、转贴现利率水平,这种管理方式与间接调控的总体要求是吻合的。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由于转贴现交易量较大,市场上形成了由转贴现带动贴现,从而带动承兑业务发展的趋势。贴现利率虽然仍是管制利率,但在实际运作中,已经形成了以转贴现利率为定价基准,在转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浮动的趋势,而转贴现利率则与货币市场利率紧密联系并基本实现市场化,它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债券回购利率和同业拆借利率水平较接近,全年的走势也基本一致。而另一方面,受货币政策操作环境的影响,尚不宜做到适应市场利率变化适时调整再贴现率。这就出现了贴现利率随转贴现利率等市场利率下行,导致贴现利率定价低于再贴现利率带有普遍性,在某些时候甚至出现了贴现利率低于同期存款利率的现象。(见图4)
图4 票据市场相关利率走势图(2007年1月1日-2009年9月11日)
数据来源:wind资讯、中国票据网
自2008年9月央行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取消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长限额,并向市场注入流动性以来,货币市场利率逐月降低,Shibor明显回落,由此导致准市场化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下行至低于半年期存款利率的水平,形成套利空间。面对这种情况,企业除了出于控制财务成本的考虑,采用票据的低成本融资来替代中期贷款以外,部分企业利用票据融资工具进行套利操作,以获取票据贴现利率和定期存款利率之间的利差。今年7月,央行提高了央票利率以抬升票据转贴现利率,从而缩小票据转贴现与存款利率之间的套利空间。目前在央票利率回升的带动下,票据转贴现利率已经超过1.8%的水平。由于票据转贴现计入贷款额度,并且要计提风险权重,其利率相对于央票利率有一定的信用和流动性溢价,所以考虑交易成本,贴现与存款的套利已经不存在了。但是票据市场利率结构的失衡仍一直存在,值得关注。
(三)票据市场分割的问题
目前我国缺乏一个全国统一完善的票据市场,一方面市场和信息的分割,给票据诈骗留下可乘之机,加大了票据交易风险与交易成本。由于各商业银行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各金融机构之间没有跨系统的票据信息查询网络,缺乏对企业签发的商业汇票是否具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信息查询系统,使银行具体操作人员难以核实票据的真实性,特别是社会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克隆”汇票的出现,更加大了对票据真伪辨别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经营票据市场业务的风险。另一方面,目前我国部分地区虽然建立了专业票据机构,但受地域和规模的限制,自成体系,难以形成统一规范的运作机制,因而除少数优质企业外,一些商业承兑汇票只能在一定区域内流通,异地的可信度不高。银行之间与地区之间贴现利率差异较大,导致市场无序竞争,风险加大。
三、相关政策建议
票据业务作为传统而实用的信用工具和融资方式,其比较优势逐步为市场主体所认识,较快的发展具有比较扎实的市场基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票据市场有利于改进企业融资渠道,提高银行资产管理水平,传导央行货币政策。以下就票据市场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三点建议,供相关决策参考。
(一)强调真实贸易背景,拓宽企业债务融资渠道
西方发达国家中,企业不仅拥有更多的融资渠道,而且某些融资工具(如商业票据、银行信贷额度等)有着更加优惠的市场利率。此外,交易双方比较容易了解对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供货方通常愿意直接向购货方提供短期贷款(应收账款),而并非一定要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二战以后,大部分发达国家的银行承兑汇票市场随着政府各项扶持和鼓励政策的变化以及其他货币市场的演变,经历了一个从快速发展到缓慢发展,甚至逐渐停滞的过程。
我国目前的情况与西方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别。一方面,我国社会信用体制尚不完善,企业信息不透明,信用活动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保证。另一方面,我国企业融资以银行体系提供的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渠道和工具比较短缺。因此,在票据市场建设中,一方面,必须坚持商业汇票只能是交易性票据,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授信和贴现,必须始终坚持贸易背景原则。同时,应在立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前提下,着力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逐步改善票据市场工具单一和风险过度集中的问题,强化对出票企业履行票据到期付款责任的约束。另一方面,应大力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发展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和企业债等债务融资工具。
(二)改革票据市场利率结构,发挥央行再贴现的政策职能作用
近年来,再贴现在基本完成了引导和促进票据市场发展的历史使命后,基于宏观调控需要已阶段性地淡出货币政策框架。但是鉴于经济体制转轨、市场化进程、政府职能转变、国有企业重组改造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总体判断,中央银行还难以期望通过单一的主导性货币政策工具操作,实现适时适度有效调控。随着系统流动性及资金供求状况的变化,需要依托票据市场,围绕再贴现设计基础货币吞吐渠道,为货币政策操作提供工具储备。而且,近年来票据市场得到了长足发展,也为此项政策设计提供了扎实的市场基础。有必要、有条件研究运用票据市场传导货币政策地相关课题。
建议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一是改善票据市场利率框架。面对贴现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倒挂的现象,当前如果轻易调整再贴现利率可能会被误读为进一步放松银根的信号。因此,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改变再贴现利率和贴现利率挂钩的利率结构,由市场形成贴现利率,以改变目前票据业务价格关系上由于管制利率和市场利率并存所导致的“价格双轨制”的扭曲局面。逐渐形成银行贷款利率、票据贴现利率、同业拆借利率和再贴现利率之间的合理价差,在票据市场的波动中有效传递货币政策信号。
二是公布再贴现优先支持的票据类别,并进行总量控制。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运用可以增强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因此,各国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严格的管理。在英国,英格兰银行要逐一审批银行和贴现公司的资格,只有由经过审批的银行和贴现公司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才是合格的票据,英格兰银行才为其提供再贴现或接受以这种票据为担保的贷款申请。美国在1913年联邦储备法案中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格性有明确的规定,美联储将此作为是否购买或是否接受银行再贴现申请的标准。同时,美联储对每家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高金额做出了如下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00%(经美联储特许可放宽到资本额的150%),超过这一限额就必须上交存款准备金。对任一出票人承担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和公积金的10%,以防止银行信用创造的无限制扩张和控制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有鉴于此,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金融宏观调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不定期公布再贴现优先支持的行业和企业的类别。此外,人民银行可以对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金融宏观调控的需求适时调增或调减各授权窗口的再贴现限额。
(三)构建统一的票据交易平台
目前我国支付系统建设不断完善,2007年人民银行建成并运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实行了支票的全国通用;2008年,人民银行适时推出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和华东三省一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上海市)银行汇票业务,优化了业务流程,提升了票据风险防范标准,促进了票据业务电子化发展进程,进一步拓宽了票据流通领域。但同时,各地区票据市场发展程度不一样。从中国票据网发送报价的情况来看,发送报价最为活跃的地区依次为:浙江、广东、江苏、山东、辽宁和福建;发送报价累计金额最多的地区依次为:广东、黑龙江、辽宁、浙江、山东和江苏。
针对这种情况,当前可以考虑在东部、中部、西部等票据业务发展快速的地区建立几个区域性的票据交易中心,适时发展成为全国性的票据交易中心。此外,促进票据电子化发展,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充分发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积极作用,扩大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范围。适时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票据业务交易平台,利用该平台对电子票据的签发、转让等交易流通程序进行跟踪,实现电子票据全国联网查询,在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业务时,可以核对电子票据的相关要素、出票人及承兑人的信用状况、履约情况等,降低交易的风险成本,避免假票、克隆票据造成的银行和企业大量的资金损失,抑制票据犯罪。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该系统拟于2009年10月底正式启动,该系统的启动将为建立全国票据交易中心奠定坚实的基础。
注释:
①乘数效应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保证金及贴现资金留存比例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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