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我国粮食市场化改革理论研究进展与评述_农民论文

20世纪90年代我国粮食市场化改革理论研究进展与评述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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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过去十多年研究文献的回顾和评述,本文将试图对进一步研究粮食部门改革与政策设计的理论和方法提出建议。

一、粮食流通政策改革的对策研究

对策性的研究常常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际进程密切相关,这里主要回顾上个世纪1990年代的有关争论。1990年代的对策性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时期,一是对价格双轨制以及1992—1993年期间的价格自由化改革尝试失败后的大量讨论;二是对1998年新一轮粮改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其进一步改革方向的争议。

1990年代以后,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量争论主要集中于粮食政策改革的目标、难点、存在的问题以及方案设计方面。唐仁健(1995)分析了1990年代中期粮食政策改革的难点,由于粮食生产的劳动生产率低下,粮食产量自1985年之后出现了长期的徘徊,而政府在促进粮食生产方面难以作为,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和调控粮食市场,政府不宜主要采取“代理制”,而应当主要建立法定的不以盈利为目的、自成体系的官办或半官办的政府调控组织的办法,而当时的“两条线”运行机制的改革还没有建成适应上述性质和要求的政策性经营组织体系。对此,唐仁健提出了“粮食购销体制改革中期目标的三种设想方案:一是政府维持500亿公斤定购粮的同时,逐步提高粮食定购价格。二是提高农业税率并征收实物税(建议为相当于粮食专储规模的250亿公斤)的同时取消粮食合同定购。三是国家只管专储粮部分的吞吐,其余全部放开购销。上述三种方案,唐仁健认为第一种方案弊大于利,应逐步改革并放弃,相对理想的是第三种方案,但前提是政府要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并加快建成独立的、完备的粮食储备调节体系。对1994年之后的粮食定购制度,周其仁(1995)、杨文良(1995)等持强烈的批评态度。周其仁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的行政部门既垄断又要赚取市场利润,结果便是行政垄断权在渐进改革中硬化、制度化。所以,“指望已经患上寻租饥渴症的‘政策工具’(国有粮食部门)来管制市场、平抑粮价,岂不是与虎谋皮”。杨文良(1995)也批评当时的粮食定购政策弊大于利,依靠政企不分、官商一体的国有粮食部门,财政少花不了钱,物价也平抑不下去,既打击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又保护不了城镇居民的利益,实在难以为继,非改不可。叶兴庆(1997)则进一步区分了反周期政策与粮食体制改革,对此,他作了精彩的评述,“反周期政策是一种短期的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经常调整的政策,而粮食体制变革则是长期根本性的政策调整,是整个国民经济体制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随供求关系的变化经常调整,粮食体制的变革可能给市场粮价带来一定的影响,但决不能因市场粮价的波动而使粮食体制出现反复,平抑粮价的根本出路在于增加供给,寄希望于通过恢复定购制度使政府控制着一部分粮食的购销来平抑市场是不现实的”。因为在供给量没有增加的情况下,政府控制着一部分粮食的购和销,势必使另一部分政府控制之外的粮食的市场价格以更大幅度上涨,由于平市价差拉大,政府控制着的这部分粮食隐含着巨大的租金收益,这必然引发寻租行为。

与上述主张全面放开购销政策的意见不同,也有些文章在指出当时的粮食流通体制存在许多问题的同时,却也对市场化持保留甚至反对的态度。陈锡文(1995)就明确表示“光靠市场肯定不够”。

粮食的购销和价格仍应实行计划和市场的双轨制,农民对国家“保量”,即保证农业税上缴和粮食定购;国家对农民“保价”,即保证粮食的合同定购价和最低保护价。其主张的理由是,一方面,我国政府的信息质量差,很多消费和生产的参数还没有掌握,而且因部门和地方利益,有关粮食信息还常被扭曲;另一方面,政府间接干预的财政和物质手段缺乏,有关经验不足。而在经济增长和体制转轨过程中,操作失误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因此,仍需实行计划收购和市场流通并存的双轨制(卢迈,1997)。谢扬(1997)也认为应将稳定粮食定购数量和价格,作为新一次“粮改”的前提条件,并主张1997年粮食购销体制改革之重点要放在国有粮食系统的职能彻底分离上,简言之为“减员,分库找市场”。

上述争论一直延续到1998年新一轮“粮改”政策出台之后,新的争论点是继续完善1998年粮改的“三项政策、一项改革”,还是彻底放弃“三项政策”,实施完全的粮食购销自由化。但是,所有争论各方似乎都倾向于批评现行粮改政策在实施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尽管也有极少数学者持不同观点。如马九杰、孔祥智(1999)在评论1998年粮改政策时就强调“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正确性和必要性,坚持要“把住收购关和确保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垄断收购地位”。马九杰等认为,为了及早走出粮食价格低迷、徘徊的低谷,必须制定一系列政策,在执行按保护价收购的基础上,使粮食价格回升。为此,各地粮食部门应当按照中央粮改政策的要求,坚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手中的余粮,只有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才能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利益,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和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也只有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国有粮食企业才能掌握粮源,实现粮食顺价销售。这实际上也正是新一轮粮改政策的设计逻辑,但是在粮改政策刚刚一出台之际,王林贵(1998)就正确地指出了现行粮食政策的矛盾和缺陷,首先是丰收时农民需要出售的粮食数量大大超出政策设计者(粮食部门)的估计,由于许多地区政府财政能力有限,财政补贴无法及时足额到位,于是,粮食企业或者以没有资金拒收粮食,或者迫于压力不得不收,那就只能继续迫使农业发展银行恢复资金垫付的政策,从而形成新的挂帐。其次,有些农民也不愿到国家粮库售粮,国有粮食企业垄断粮源的构想无法实现。再次,从销售环节看,国家要求国有粮食企业统一行动,顺价销售,不得亏本销售,但不能形成约束。顺价销售的政策对多渠道则根本没有制约。国家也不能硬性要求消费者只能购买国有收储企业的粮食,所以,大量低价购入的粮食“勤进快销”,尽管销价较低,仍能赚钱,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粮价就难以到位。国家粮库的粮食大量积压,贷款利息、储存费用等天天发生,顺价销售越来越困难。结果便是国家付出代价,投机商从中赚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卖不出,成本越来越高,亏损越来越多。

叶兴庆(1998)在评述新政策带来的一些新问题时指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保护价垄断收购后,其他收购者即使按高于保护价的价格向农民收购粮食也是非法的,农民就会感到国家没有保护自己的利益,就会同情非法经营者。而且,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经营费用很高,顺价销售价格与收购价格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批发、加工、零售等下游企业,不愿购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的粮食,而是在高价差的引诱下非法向农民收购粮食,形成新的“走私”现象。最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周转库存增加,并没有改变粮食供大于求的局面,从总量上看有一部分粮食不可能顺价销售出去,而这部分过剩的粮食不会均匀分布于每个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很有可能是集中分在定购粮占全部周转粮比重较高的“高价位”地区和企业,造成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不平等竞争。

二、基于新古典价格理论的经济计量研究与理论实证分析

在有关价格双轨制下农户粮食供给行为的研究中,一直存在重要的分歧。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农民的粮食供给主要受市场调节,计划定购价格不影响粮食生产(宋国青1987;高小蒙、向宁1992;柯炳生,1991);但也有很多文献则坚持国家定购价格实际上也影响农户的粮食生产与供给行为(金和辉,1990;郑毓盛等,1993;林毅夫,2000;王德文等,2000)。

宋国青(1987)较早地认识到政府实行低价定量收购政策的效果只相当于让农民负担了一种等于牌价与市价差额的定额税,实际上影响农民生产决策行为的只是市场价格,而与国家定购价格无关。高小蒙、向宁(1992)不仅对粮食统购统销体制与“双轨制”的确立、演变作了深入细致的描述,而且还对粮食的供给与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及其稳定性进行了系统的考察。高小蒙等认为在半自给自足经济条件下,政府定量定购对农户生产行为的影响类似于农户满足家庭需要的口粮生产,若口粮自给量和政府定购任务的数量都比较稳定(或呈现一种趋势稳定性),产量的年际间变动则主要接受市场信号的调节。由于市场调节的是满足自给和政府需要之后所剩余的资源,高小蒙等称这种调节机制为余量调节,持类似观点的还有柯炳生(1991)。柯炳生也认为对农民起制导作用的粮食价格信号是自由市场价格,而不是定购价格和所谓的差价款(或称平市差价),而且即使在粮食自由市场发生季节性关闭的地方也同样如此。上述观点在理论上还得到Byrd(1989)和Sicular(1988)对双轨制的一般均衡分析的支持。

金和辉(1990)建立了一个不完全定购体制下农户生产和供给粮食的行为模型,并据此得出了结论,总供给同时取决于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并随其中任何一个价格上升而增加;在对总供给的调节上,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存在相互作用。他利用了1971—1988年的18组时间序列数据,估计了一个包含上述两种价格及其相互作用项的粮食供给方程,从经验上证实了中国粮食收购体制下农民的供给行为的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粮食产量对国家收购价格和市场价格都有显著的正向反应;二是在对供给的调节上,国家收购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作用,即一种价格的提高会降低供给对另一种价格的反应。郑毓盛等(1993)又将Sicular(1988)的模型结果置于金和辉的上述分析框架之中,探讨并扩展了金和辉的解说所隐含的微观分析意义,特别是指出了农户生产者利润函数的“双峰性”、断裂的供给曲线以及一些政策含义。郑毓盛等的研究表明,无论计划收购价还是市场价格都可能引致产量突增或突减的效果,这种分析被拓展到多种作物的情形时,粮食产量的突减便常常和经济作物产量的突增一起出现。中国农作物在1980年代出现的播种面积及产量的剧烈波动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上述的理论推理。

林毅夫(2000)则将收购数量区分为外生和内生两种情况,当强制收购量是外生给定时,宋国青、高小蒙、柯炳生等人的观点就是正确的,即只要收购价格低于市场价,农户就不会对强制收购价格的变化做出反应。但是,如果收购量对产出水平是内生的,那么收购价格的变动就会以与市场价相类似的方式引起供给的反应。而且,在收购量内生的情况下,强制收购的存在降低了农户对市场价格的反应程度,对市场价格的反应程度的这种下降从对收购价的反应程度的上升中得到补偿。他利用中国在1953—1989年期间的粮食收购有关产量的数据证明,中国每年的总粮食收购量是内生决定的。从而,即使国家收购价低于市场价,国家收购价和市场价的提高也会导致正的供给反应,这一点由他提供的湖南省1976—1986年的水稻生产数据得到了证实。王德文(2000)建立了一个双轨制下粮食政策选择的分析性模型,将林毅夫的内生性的“收购数量”一般化和模型化。王德文利用浙江、江苏和四川三省40个县的县级数据对粮食定购政策选择(以定购数量为因变量)的内生性进行了经济计量检验分析。此外,利用同样的数据,他还分别估计了双轨制下内生性定购数基于幼稚价格预期和理性价格预期模型的粮食供给反应方程。该研究也进一步证实了定购数量和定购价格对粮食生产存在着显著性影响,而且其作用还相当大。

除了上述对双轨制下粮食供给反应的大量实证研究之外,有关粮食波动周期与流通体制改革,以及保护价等具体的微观政策的研究也是值得关注的。我国粮食产量和市场价格在长期均衡水平上下有规则波动,表现出显著的周期性(丁声俊,1998;张树淼1997;吴强,1990;温厉、温铁军,1997)。但是,对粮食生产和价格波动形成因素的实证分析进行全面的回顾,超出了本文的范围。我们在此关心的是粮食波动周期对粮食收购体制改革的政策含义。钟甫宁(1995)强调了稳定的政策和统一的市场对稳定粮食产量和价格的人为波动的重要性。稳定的政治经济政策环境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波动的幅度,而且还直接减少对储备规模的依赖。而地方封锁和统一市场相比,同等保障水平所需要的仓贮能力大约为3∶1到4∶1,储备费用和推陈出新费用的比例可能更高。卢锋(1999)从粮食市场价格对其均衡水准的相对水平、粮食库存和供求平衡表信息等三个方面论证了改革以后我国粮食发生的三次市场过剩,并以此为线索,以有关政策和认识的分歧争论为视角,对我国粮食流动体制和政策演变进行了系统的描述和分析,他认为市场经济环境下粮食供求有短、中和长期调节之分,从而使粮食市场调节具有动态性,其政策含义是:长期调节靠技术进步,中期调节靠价格机制,短期调节靠储备和外贸。由于政策设计者忽视了短、中、长期调节手段的区分,实际政策调节手段应用错位,这是导致主流思维模式的一个方法论根源。他批评了流行的主流思维模式在粮食问题上的系统偏误是粮改多次反复以及粮改目前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

三、基于制度主义的粮食部门转轨和组织创新研究

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制度主义的分析方法在中国经济学研究中得到了十分广泛的应用,尤其是以“转轨经济”或“过渡经济”为标题的各类研究更是方兴未艾(樊纲,1991,1992,1993,1994,2001;张曙光,1995,1996;林毅夫,1994,1995;周其仁,1994;盛洪,1991,1992,1994;张军,1993,1994,1995;等等)。但是,对粮食流通体制(或政策)变迁过程进行制度分析及部门转轨的研究还是令人惊奇的缺乏。不过,但有的文献虽然主要集中于对策研究和新古典价格理论的运用及经验计量分析,但仍然出现一些例外,如张曙光(1996)对中国粮食购销制度变迁案例所作的开创性的经典研究;温思美、罗必良(2001)对粮食等农产品流通组织制度创新进行的初步的阶段性研究。

张曙光(1996)从经济学的意义上界定了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与关系,将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解释成特定的甚至对称的经济关系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过程,进而从特定的角度将制度变迁中的政府与农户及其相互关系理解成市场关系中的理性利益主体及其交易过程,由此为该粮食部门案例研究提供了制度分析和理论上的逻辑支点(孔泾源,1996)。通过考察政府和农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变化,张曙光精彩地描述了我国粮食购销制度变革过程的渐近性特征,从而揭示了粮食购销制度改革的实质是相关利益团体之间进行的权力交易。权利交易方式之一是压缩定购定销和扩大议购议销。具体说,从粮食收购方面看,计划定购数量的减少和市场议购数量的增加,一方面意味着政府对农民生产活动控制权力的缩小和对农民承担供给义务的减少,另一方面意味着农民生产经营权力的扩大和承担市场风险义务的增加;如从粮食销售方面看,平价销售数量的减少和议价销售数量的增加,即意味着政府放弃了参与和控制社会经济生活的某些权利以及为此而承担的义务,而同时消费者则扩大自身选择的权利和相关的义务。权利交易方式之二是粮食提价和收入补贴。如果说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和给粮食部门以亏损补贴并未改变(政府与粮食部门的)计划权利的界定,只是改变了利益的分配,那么,提高粮食销价和发放收入补贴则意味着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利的扩大,即使提价金额和补贴金额相等,仅仅形式的改变也实现了某种计划权利的交换。权利交易方式之三是粮票买卖,粮票交易反映了粮食商品的在市场价格与累计意义上的扭曲的计划价格、粮票价格及灰色交易的风险成本在边际上的均衡,并由此形成了错综复杂的权利链条、交易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形式及其制度特征(孔泾源,1996)。接着,张曙光在讨论中国粮食购销制度变迁的可逆性时,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粮食和农产品购销和价格制度的变迁过程中,我们能不能避免反复,需要哪些条件,才能走出‘收放’、‘死乱’之交替的循环”?他认为,放开粮价、放开经营,只是为粮食购销体制转入市场轨道创造了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粮食经营的市场化必须要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和相应的市场组织,形成适当的市场结构。否则,市场制度就没有它的实际承担者,市场活动也没有积极的参与者,因而也无法有效地运作。这样的市场(如果可以这样称谓的话)必然会发生很大的扭曲,产生出种种非市场化的现象。所以,发展粮食经营的中间组织,培育粮商和生产者的销售合作,也许是进一步改革的必然选择。

我国粮食等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是一个渐近市场化过程。这种市场化取向,源自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也是政府宏观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这种渐近式的市场化改革可以被看作是需求诱致型和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共同作用的结果,广东省深圳市布吉模式就是一例。温思美,罗必良(1999,2001)总结了广东深圳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建立和经营布吉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过程中创造的“企业办市场、企业管市场和市场企业化”的布吉模式。布吉模式的特点是以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用企业化的方式,通过企业的纵向一体化和契约一体化,将包括粮食在内的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经济活动融合为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从而构建起一个跨区域的大市场和大流通体系。该体系包含有四种模式:通过培育和带动一批市场中介组织,构建了“公司+批发市场+中介组织+农户”的模式;通过与产销一体化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契约一体化的关系,创造了“公司+批发市场+产销一体化组织(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农户”的模式;通过投资产地批发市场将销地与产地的批发市场联结起来,形成了“公司+销地批发市场+中介组织+产地批发市场+农户”的模式;通过跨区域投资农业生产基地,并通过基地的示范作用作为联结农户的纽带,从而建立了“公司+销地批发市场+中介组织+产地批发市场+基地+农户”的模式。温思美等对布吉模式的经验研究为我国粮食经营的中间组织形式的发展路径提供了经验支持。

从以上几篇文献可以看出,粮食部门的经济转轨面临着两个直接的难题:一是价格的自由化问题,即应当迅速放开对粮食价格和经营的控制,还是继续维持现行价格双轨制,以渐近式进行政策的调整?二是粮食经营中间市场组织体系的培育和发展问题。这本质上是一个市场组织之间的契约关系或市场治理问题,生产者销售合作社、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即订单农业对稳定高效率的市场体系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市场化改革的这两个难题是相互关联的。缺乏有效率的市场组织与治理机制,无论是价格自由化改革或者是渐近式的政策调整常常都会产生偏离改革目标,甚至还可能是相去甚远的结果。在粮食民营企业、生产者销售合作社等市场组织尚未充分发育并占据重要地位的情况下,国有粮食部门就很难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粮食生产者就无法摆脱国有粮食部门和行政系统的控制,粮食购销制度也无法最终走向市场化(张曙光,1996)。但是,也应当指出的是,虽然粮食购销体制还远没有完全市场化,不过,粮食销售市场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却有了较快的发展,而这正是统销体制取消之后的结果。

四、进一步研究方案的设想

以上通过对1990年代中国粮食市场化改革的研究文献的回顾,我们发现:一方面现行的粮食对策性研究未能充分关注和吸收粮食部门的理论与经验研究的成果,实际的政策设计常常存在明显的缺陷;另一方面,有关粮食部门改革的理论与经验研究还很不深入,尤其是粮食政策变革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和粮食市场组织结构性变迁的经验分析目前还十分不足。在文章的最后,我们对进一步研究的理论设想和研究方法提出两点建议:(1)在理论实证方面,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制度变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产权/交易费用理论、产业组织和管制理论以及转轨经济学等各主要学派分支的理论研究成果,注重在引入新的分析性概念基础上,通过概念的推理和理论的综合,以建立关于转轨经济中公共政策变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模型,这是方法上演绎的过程。在理论上,我们要探求的关键问题有:经济转轨中政策变革的动力机制是什么?在转轨政策变革中政治集团的主流观念、治理机制的效率特征以及各种外部冲击等各自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进一步的研究应当克服宪政和市场经济制度背景下的制度变迁和公共选择理论对解释转轨经济中公共政策变革存在的缺陷,以努力构建一个适用于解释中央计划经济部门在经济转轨中的政策变革与治理机制的效率特征以及外部冲击等因素之间互动关系的分析框架,并运用之对中国粮食部门改革进行经验实证研究。(2)在经验实证方面,应注意将经济计量方法和案例分析相结合,利用大量的具体案例以弥补数据的不足和经济计量方法本身的缺陷。目前,我们对历次粮食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政治过程还缺乏足够的了解和深入的研究,对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行为及其对政策调整和市场竞争的反应都缺乏细致的案例分析。就粮食部门的经验实证研究而言,我们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我国粮食政策历次变革的内在动因和路径是什么?为什么我国粮食购销制度市场化改革进程会步履艰难、不断反复?粮食部门转轨的实际次序(方式)、路径及其主要特征是什么?在粮食部门转轨过程中,我国粮食市场组织体系及其治理机制发生了哪些变化?也就是说在粮食部门转轨的每一阶段,粮食市场的组织结构与价格形成机制是如何随着转轨的过程而变迁的,即谁从转轨中获益,谁因转轨(政策的变革)而受损?我国政府的主流思维模式(观念)和宏观经济环境是如何影响和决定历次粮食政策变革(转轨过程)的?历次粮食政策变革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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