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完善利益表达机制_政治论文

构建和谐社会完善利益表达机制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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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C9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801(2006)03-0019-06

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运用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协调好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关系。其中,公共政策迅速、准确、公正地回应社会各群体平等表达的利益要求,是协调好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得到完善,但强势群体、弱势群体和中势群体表达各自利益的客观差距仍然存在,公共政策作出的不对称回应及由此造成的社会财富的分配失衡,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原因。在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的基础上协调好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关系,是我国社会政治领域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 分析利益表达机制的缺陷

利益表达是指社会各阶层的人士,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向执政党、政府和社会各级组织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以影响政治系统公共政策输出的过程。一个社会能否给予不同利益主体公平表达自身利益的机会,并且做出合理的回应,取决于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目前,我国社会利益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相当程度地折射出利益表达机制的缺陷。

(一)利益表达主体不成熟

考察利益表达机制,有必要对利益表达主体作出分类。从占有社会资源的程度,赢得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的能力,以及社会的影响力等方面,人们通常把社会群体分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障碍及缺乏机会而处在不利社会地位、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而创造和积聚财富能力弱,就业竞争、基本生活和抗风险能力差,实际社会权利缺失,被公认是弱势群体的重要特征。弱势群体在我国是少数。与弱势群体相对应的就是强势群体。强势群体是指占有更多资源、能够赢得更多机会和产生较大影响的社会群体。强势群体主要由经济精英、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组成。强势群体在我国也是少数。对处于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人群,可以用“中势群体”的概念来界定。中势群体就是通常所说的中产阶层。它们不如强势群体富有,也不像弱势群体贫困。在我国,中势群体有一定的数量优势,其作用不容忽视。

群体自我意识的发育程度,是影响群体利益表达的重要问题。不同群体的自我意识反映出他们对群体状况及本群体与他群体利益关系的认识差距。目前,我国强势群体的自我意识较为成熟。他们对群体的利益有明确认识,能够利用群体的力量维护自身的利益。一旦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威胁,他们不仅联合起来予以维护,甚至可以同政府进行博弈。弱势群体的组织化程度低,自我意识还处于朦胧状态。他们对个人利益认识得比较清晰,对群体利益认识得比较模糊,使得他们表达利益的动力机制缺少应有的张力,影响他们进行利益表达。中势群体的组成比较复杂,难以形成统一的自我意识。其中的亚群体的自我意识相对成熟,能够自觉地维护自身的利益要求。但是,整个中势群体的自我意识还难于形成。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动力、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群体自我意识的成熟程度。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写道:“每个人,或任一个人,当他有能力并且习惯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时,他的这些权利和利益才不会被人忽视。”[1]

(二)利益表达机会不均等

不同群体占有社会资源的差异,造成利益表达机会的不均等。强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呈扩张的趋势。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市场竞争和资源重组给他们带来更多机遇。强势群体占有其他群体不能比拟的社会资源,因而赢得更多的利益表达空间,同时遮蔽了其他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都是重要的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社会各界精英担当着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强势群体不仅具有同政府官员直接对话的路径,而且可以通过各类民间组织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在制度缺陷的情况下,强势群体中的某些人甚至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社会资源,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利益表达机会。有的控制媒体,左右舆论,制造对自己有利的利益表达氛围;有的在有话语权的知识阶层中培植自己的代言人;有的勾结政府官员在国家机关内部寻找代理人,打造相互利用的利益联盟,扭曲利益表达的正常渠道。凡此种种,利用制度以外的非正常渠道所进行的利益表达,与制度设计的漏洞不无关系。

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主体的缺失,与表达渠道不通畅存在着直接关系。当然,不能否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代表弱势群体表达利益诉求。有良知的知识分子,可以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去呐喊,真正能够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府官员,也可以沉下去倾听他们的呼声。但是,这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他们能否准确和全面地把握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能否真正反映和表达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又往往是不确定的。与强势群体相比,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窄,影响社会舆论和话语权的能力低。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渠道不完善,是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已经无法回避。没有完善的利益表达渠道,他们的利益要求无法正常表达,不仅失常的利益格局不能改变,还可能导致利益格局进一步失衡。

中势群体的构成比较复杂,彼此之间缺少联系的纽带。由于中势群体的职业覆盖范围广,不同职业的社会功能差别甚远,以至影响到他们的沟通和交往。以个人身份进行利益表达成为中势群体的主要表达方式。中势群体应有的作用因此无法发挥。

(三)利益表达作用不平衡

“有些事情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只是因为它们背离了那个社会分配利益的通常方式。”[2]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强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能够明显左右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弱化社会应有的公平机制。公共政策是对社会价值作出的权威性分配。强势群体左右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通过各种手段使社会资源的配置更多地向强势群体倾斜。当然,有些影响是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实现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政府对于合理的利益表达应该积极回应。而有些影响来自非制度化渠道,多是谋求不合理的利益要求。如某些强势群体制造舆论,力主自己的利益要求纳入公共政策议程,甚至收买政府官员,干扰公共政策的设计、选择和出台。在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对自己有利的公共政策千方百计地推动实施,对自己不利的公共政策想方设法地阻止实施。他们还误导公共政策的评价和调整,导致公共政策出现价值偏差。

弱势群体既没有掌握多少社会资源,也没有能力去利用社会资源。他们缺少有效的渠道表达利益要求,因而在形成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往往被边缘化。已经出台的、反映他们利益要求的公共政策,在执行中时常变形走样。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在公共政策中不能得到足够的反映,整个社会的利益格局必然失衡。当弱势群体不能通过正常的方式和途径表达利益、实现要求的时候,他们就可能进行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从而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中势群体不乏优秀人才,但由于组织化程度不高,无法有效地发挥整体力量,致使他们难以真正影响公共政策。当然,中势群体同弱势群体相比,其影响公共政策的能力要好于后者。

不同群体在公共政策运行中发挥的影响力,决定了各自利益的实现程度。在不同群体的博弈中,总是以强势群体占有弱势群体的权益而告终。弱势群体要改变自己的处境,而社会为其提供的机会比较少。正因为如此,弱势群体最直接、也最强烈的感受到在社会转型中付出的代价。从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出发,社会转型付出的代价应当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但是,受到社会转型负面效应冲击最大的,往往是承受能力最低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完善,更加加剧了这种状况。这种状况如果长时间得不到改善,弱势群体就会产生敌视其他社会群体、甚至敌视整个社会的心理,社会矛盾就可能尖锐化。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不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不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这个社会不可能是稳定的社会,更谈不上是和谐的社会。

二 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的内容

恩格斯说,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3]。让弱势群体承担社会转型的代价,却剥夺他们享有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相悖。必须真正建立公平、开放、多向度的利益表达机制,为不同群体提供公平表达利益的制度性平台,引导他们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同时,要完善公共政策平等回应不同群体利益要求的机制,使不同群体共享发展的成果。这样,和谐社会才有望实现。

(一)主体化的利益表达意识

完善利益表达机制,首先需要形成不同群体的主体意识。有了主体化的利益表达意识,各个群体对自己的利益要求才会有清醒的认识,才会更加自觉地、主动地影响公共政策,追求合理的利益要求,并且采取正当的手段维护合理的利益要求。然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意识交织杂陈,很多消极的意识不可避免地要对公众的主体意识产生负面影响。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顺从和附庸意识,扼杀了群众的主体意识。西方现代文化中的极端个人主义、不受任何规范约束等所谓自由意识,遏制了群体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一部分群体或政治冷漠,或缺少内聚力。因此,增强主体意识,就要塑造全新的政治文化,教育民众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以及通过利益表达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勇气和信心。群体成员准确地认识和表达自身的利益,认清根本利益与非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群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相互关系,并且正确地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才能把群体的利益要求上升为群体的意志。一个群体形成群体意志,标志着它的主体意识开始走向成熟。

(二)平等化的利益表达权利

平等化的利益表达权利,是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的关键。它不仅要有文字记录,更重要的是在实际中落实。实现利益表达权利的真正平等,需要把法定的权利和事实的权利统一起来。在利益表达的过程中,事实权利同法定权利是有区别的。法定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而事实权利是利益表达主体具体实施的法定权利,或者是法定权利在社会生活中的现实化,两者并不完全重合。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宪法的具体规定,确认了公民在利益表达过程中的法定地位。利益表达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但法定权利只有经过具体实施才能变成事实权利。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法定权利都能够转化为事实权利。弱势群体无法实现法定权利的情况还存在。公平正义的核心是强调国家运用强制性力量,保证弱势群体实现政治权利的平等和利益表达机会的平等。在制度安排上,实现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权利,是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的主流取向。不同的社会群体平等地享有利益表达权利,就必须消除强势群体、弱势群体和中势群体在话语权上实际存在的不平等。

(三)合理化的利益表达渠道

我国公民利益表达渠道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的渠道、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的渠道、大众传播媒介的渠道、群众自治组织的渠道、信访与对话的渠道,等等。这些制度化的渠道有机结合,构成了我国公民利益表达机制。然而,利益表达的实际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主要是利益表达渠道的某些环节阻碍了利益表达信息的传递和处理。因此,必须不断完善利益表达的机制,拓展利益表达的渠道,清除利益表达的障碍,理顺不同渠道和不同环节的关系,让利益表达主体享有足够的利益表达空间。当然,公民利益表达的渠道不可能无限度地拓展。利益表达渠道完善与否,不在于数量的不同,而在于质量的差异,即疏通利益表达渠道,使每一条渠道都具有实际的应用价值。这就需要减少利益表达渠道的中间环节,缩短利益表达信息与公共政策决策系统的传输距离,减少利益表达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损失。尤其是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畅通弱势群体和中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

(四)理性化的利益表达方式

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理性不断走向成熟、理性不断战胜非理性的历史。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过程,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不断迈向理性化社会的过程。人们进行理性化的思考和选择正在取代非理性化的思考和选择。人们以理性化的思维方式来思考自身和所在群体的利益要求,以理性的公平正义为价值标准来判断社会的利益关系,以理性的审慎态度来对待自己的利益表达权利。理性化的利益表达是形成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的前提,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心理支撑。从是否理性化,理性化的程度如何,可以把利益表达方式分为理智型的利益表达方式和情绪型的利益表达方式。理智型的利益表达方式,就是能够自觉地把利益表达视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程序进行表达。情绪型的利益表达方式,往往以宣泄情绪为基础进行利益表达。受到情绪左右、脱离了规范化要求的这种利益表达方式,源自不能正确理解有限的社会财富不能满足无限的利益要求。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非理性的行为。某些强势群体贪得无厌,利用掌握的社会资源,无限制地膨胀一己私利。为了达到目的,他们阻止出台对自己不利的公共政策,或者要挟政府终止已经出台对自己不利的公共政策。弱势群体在利益要求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进行表达,或已经表达的利益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中间的一些人可能会采取非理性的方式以求引起社会的关注。所以,应当引导社会公众以理性化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

(五)法治化的利益表达制度

为了保证利益表达能够有序地进行,需要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制度。“所谓制度,是指稳定的,受尊重的和不断重现的行为模式。制度化是组织与程序获得价值和稳定性的过程。”[5] 我国的会主义制度为公民的利益表达提供了根本保证,但规范利益表达行为、通畅利益表达渠道的具体制度还有待完善。根据不同社会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的需要,完善利益表达制度的规范体系,包括公民利益表达的组织形式、权利和义务、准则和程序等多方面的内容。在社会转型时期,以法律的形式强化利益表达的各项制度尤为重要。法治化要求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社会生活中的一切关系,用法律制度保证公民利益表达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实现利益表达制度的法治化,不仅要把公民利益表达纳入制度化的轨道,而且要在尊重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前提下,用法律规章的形式调整、规范公民利益表达的内容、范围、方式,使公民的利益表达能够做到经常化和秩序化,最终实现公民依法进行利益表达和国家机构依法回应公民的利益表达。因此,一方面要引导公民认识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在此基础上把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另一方面要引导公民认识我国国情,在此基础上把利益表达行为与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防止出现脱离法治轨道的利益表达行为。

三 思考利益表达机制的要旨

完善利益表达机制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尽快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实现不同利益群体利益表达权利的平等、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利益表达作用的有效,需要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推动力。利益表达是公民参与的重要形式,要以政治生活现代化为基础;利益表达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要以优化公共治理为前提;利益表达是民间组织的重要功能,要以公民社会发育为条件。在我国,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还需要经过一定的发展过程。

(一)政治生活的现代化

“政治结构的分化是政治现代化的实质内容和衡量标准,政治现代化必然要发生政治结构的分化。”“与政治结构分化联系紧密的另一重要政治现象是政治系统整合。政治现代化是政治结构分化与政治系统整合的统一。”[6-1] 政治结构分化是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转型的催化剂。没有政治结构分化,就没有现代民主政治;没有政治结构的分化,公众不可能顺利地进行利益表达;没有政治结构的分化,也就没有利益表达渠道的高效率。当然,政治结构分化总是伴随政治系统整合。脱离了政治系统的整合,政治系统的运行就会无序,利益表达的平等权利就会遭到破坏,甚至引发非理性的利益表达行为。因此,必须在政治结构分化与政治系统整合的统一中,完善利益表达机制。

社会群体的分化导致利益要求的复杂化,必然需要开辟新的利益表达渠道。新的利益主体产生以后,不意味着它最初可以顺利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原有的政治体系不可能为其事先准备好利益表达渠道。由于没有利益表达渠道或者利益表达渠道不充分、不畅通,新的利益主体往往无法实现利益表达。政治结构的分化带来政治功能的专门化,催生出的新的政治主体,成为开拓新的利益表达渠道的重要力量。更重要的是,政治结构的分化,疏通了原有的利益表达渠道,使其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政治结构分化,使得政治实体摆脱了因为功能不清、界限模糊而导致的效率低下,同时提高了政治系统回应不同群体利益表达的能力。当然,完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也离不开政治结构分化基础上的政治系统整合。“政治系统整合指政治系统通过一定的政治因素将政治实体,尤其是新分化出来的政治实体统合在政治系统整体框架之中,使各部分相互协调、配合,从而使系统运转有序,发挥出最佳效能。”[6-2] 我们肯定政治结构分化的积极作用,切不可忽视它的消极作用。否则,政治系统的整合就失去了意义。政治结构分化不仅使政治实体增多,而且为政治实体提供了更多的自由空间,使其增强活动的自主性和自由度,但这样也造成政治系统的离散趋势。政治系统的无序运行,时常与利益表达渠道被冲击相伴生。在政治结构分化的过程中,多占有社会财富的强势群体容易借扩张之势侵害其他群体的利益要求。政治系统的整合不仅可以弱化政治结构分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且可以加速政治民主化的进程,有效地防范强势群体扩张利益表达权利,维护弱势群体和中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权利。

政治系统的整合必须建立在政治结构充分分化的基础之上。如果没有政治结构的充分分化,而一味地强调政治系统的整合,就难以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我国正处于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转型的过程中,政治结构的分化远没有达到政治现代化的要求。宪政体制被政治系统的整合过度取代,直接影响到政治实体行使权力和相互间的制约。我国法律条文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而一旦进入具体的利益表达过程,并不是各个群体都能够真正享有平等的权利。出现这种现象,其实是政治结构分化不充分的必然结果。这一切告诉我们,如果我们不能从政治结构分化、政治系统整合及两者统一这样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来做文章的话,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就是一句空话。

(二)公共治理的多元化

没有良好的公共治理,利益表达机制即使再完善也不能奏效。政府作为最具权威性的公共机构,在公共治理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政府手中掌握着大量的、其他社会机构无法掌握的公共资源。它有能力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而社会上其他机构都不具备政府这样的职能。在完善利益表达机制方面,政府发挥着主导作用。尽管如此,政府在公共治理过程中也有失灵的时候。社会利益表达机制的缺陷,不同群体利益表达权利在实现程度上的差异,尤其是强势群体利益表达范围的扩张,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的制度性缺失,不能不说与政府的公共治理失灵有关。其中,政府某些部门、某些地方政府、政府某些官员寻求私利,造成政府的价值取向偏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可避免地扭曲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公共治理多元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政府的权力,纠正其价值取向可能产生的偏离。

“在多元主义的体制中,治理包括了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主体:政党、立法机关及其分支机构、利益集团、中间人、组织……等等。”[7-1] 各种利益主体都有权参与公共治理活动,这本身就是利益表达。公共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已经成为现代公共治理结构的重要特征。“我们生活在一个权力分享的世界里。在这个世界中,政府组织、准政府组织、非盈利组织、私人组织共同参与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7-2] 公共治理不再是政府的专利。非政府组织和各种民间组织都会成为公共治理的主体。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公共治理模式和完善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还没有形成。这就需要政府转型,下放政府权力,培育多元的公共治理主体。

实现公共治理的多元化,就是让政府面对来自政治、社会和市场的相互支撑又相互制约,形成三维约束。这就是来自政治结构的约束、社会结构的约束和市场结构的约束的有机统一,即政治制度安排、公民社会制度安排和市场制度安排的有机统一。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形成人民代表大会、执政的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发育的公民社会之所以能够成为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的重要力量,就在于它作为自主系统,其生成、发展和运转主要以民间方式进行,无须国家机构从外部推动。社会权利制约公共权力,实质上就是公民社会制约政府权力。这种制约的机制是单个的、分散的公民个体,经由公民社会中的各种团体、组织表达意见和诉求,进而积聚成约束公共权力的强大力量,以引起政府足够重视。

(三)社会公众的组织化

民间组织的发展,能够提高民众的社会组织化程度,形成合理的社会群体,促进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化设计。实践证明,没有强大的、自治地位良好的民间组织发挥作用,利益表达机制便不会完善。

我国绝大多数民间组织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成长起来的,本身还不成熟,还处在发展过程之中。其结构没有定型,功能很不健全,缺少自主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府性等典型特征。民间组织的这种不成熟状态,是我国社会全面转型时期的一个缩影。目前,各种民间组织代表一定社会群体的民众,通过利益表达影响公共政策:一是向公共政策决策部门反映问题、提出要求,推动制定相应的公共政策。二是应公共政策决策机关的请求,对某些专门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三是当公共政策损害公众利益和群体利益的时候,向有关部门进行交涉,维护他们的实际利益。从总体上看,在这方面还缺少制度化的设计。

加快民间组织的发展步伐,全面推动我国政治结构、社会结构、市场结构的有机结合,是完善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的重要途径。扶持、规范和引导弱势群体的民间组织,提高弱势群体的社会组织化程度,可以为弱势群体开辟和疏通利益表达渠道,增强利益表达方式的理性化和合法化。同时,也不能忽视发展中势群体的民间组织,提高中势群体的社会组织化程度。中势群体既不像强势群体那么张扬,也没有弱势群体那么容易走极端。中势群体是社会的稳定器。因为,这个群体对现实社会的主流价值与生活秩序保持着较强的认同感。正确发挥中势群体的民间组织的作用,对于完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除此之外,不能放松规范强势群体的民间组织。需要引导强势群体合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警惕强势群体左右公共政策。经过不懈的努力,我国社会的不同群体一定可以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

政治生活的现代化,公共治理的多元化,都离不开社会公众的高度组织化。因此,民间组织的作用必须给予充分肯定。当然,各类民间组织要做到健康地发展,有效地发挥利益表达机制的作用,仍然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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