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发展中的公民性格与公共利益关系解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论文,公共利益论文,社会发展论文,性格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997(2010)02-0049-08
公共利益的实现程度是现代社会进步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识,公民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公民身份与地位的变化也同样是衡量人类进步发展程度的一个指标。在公民社会演进中,制度化、组织化或社会化的利益表达离不开公民个体样态的内在影响,而“公民性格”实际上可以成为公民存在样态的高度抽象或凝练。因此,公民性格养成与社会公共利益现实表达就产生了密切关系:公民性格养成受到社会公共利益(性质、范围、形式、价值等)变迁的深刻影响。而人的类本质存在及其方式(民族、国家、社会、组织、制度等)的全面考量最终还将通过个体存在样态的总体评价来完成。于是,“公民性格”也就成为解释与解决公共利益表达问题的一个重要基点。
一、公民性格的理性界定:一种历时性的简约梳理
公民性格是对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公民心理、特质、价值以及行为表现出的具有理性精神取向的程度描述或概括。虽说人们对市民、公民及其表述的社会与国家的所指存在一些分歧,并对“市民社会”和“公民国家”概念进行了较为系统细致的历史梳理,[1](P3)但是,公法秩序的现代社会尤其是国家所对应的成员个体的身份描述,可能选取“公民”概念更为适当。人类对公民性格进行概念化表述经历了一个思想史演化的过程,其中使用较多的语词是“国民性格”、“民族性格”、“民族精神”、“公民性格”等。从基本趋向看,这个过程可以简单表述为从“国民性格”或“民族性格”向“公民性格”的历史演进。
(一)国民性格或民族性格
国民性格也称为民族性格(national character or national characteristic),其作为问题受到关注是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实现的,民族国家的语言、心理、传统、习俗、衣着、生活方式、生产方式乃至文化差异的比较则是其得到广泛研究的主要背景。经典作家如孟德斯鸠、伏尔泰、布朗杰、狄德罗、维柯、赫尔德以至于到黑格尔等都曾不同程度地阐述过这个问题。欧洲启蒙思想家最早是以“国民精神”或“民族精神”、“民族魂”(Spirit of the people)等来加以表述的,一般认为赫尔德成为这种表述的首倡者。[2](P1)此前,孟德斯鸠强调了国民性格分类的理论思想,将人类按照地域(欧洲)差别分为南方人和北方人,并就他们的性格特点进行了描述。[3]休谟则在肯定气候、水土等“体质”方面影响因素的同时,强调民族文化等“精神”方面因素对国民性格的深刻影响,认为这些因素主要是“政府的性质,公共事务的变革,人民生活的丰匮,该民族与其邻族的关系以及其他这类情况。”[4](P88)赫尔德进一步认为,“国民精神”是在地理与气候的差异分化的基础上建立了不同的语言、文化、风习之后提升而成的。“国民精神”的创造者和保有者不是社会的统治阶级和精英分子,而是广大的民众特别是乡民。他强调,为了文化上的自我实现。每个民族必须自发地表达他们的“民族精神”,必须从其种族遗传的传统中获取资源加以社会传承才能最终形成。这就从人类学(人种学)的角度加入了种族遗传和社会教化等因素对国民性格的影响作用,从而基本完成了关于国民性格生成的主体因素的阐释,其观点也成为此后相当长时期西方有关国民性问题研究的基调——欧洲中心主义民族性问题认知的原则立场。[5]黑格尔以“民族精神”为其“历史哲学”体系的核心范畴构建起关于民族性格的解释逻辑。他认为:一个民族的精神是“具有严格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精神。它把自己建筑在一个客观的世界里,它生存和持续在一种特殊方式的信仰、风俗、宪法和政治法律里——它的全部制度的范围里——和做成它的历史的许多事变和行动里。”[6](P74)“只有这种具体的精神,推动那个民族一切的行动和方向。”[7](P72)而这种具体的民族精神的本质追求就是实现一种“普遍的生命”——“它达到了它的工作是什么的意识,它达到了对于它自身的思想”,也就是说,“思想的普遍性乃是一种事业或者一桩成就的元素”,“在一个民族的发展中,最高点便是它对于自己的生活和状况已经获有一个思想——它已经将它的法律、正义、道德归合为科学,因为在这种(客观的和主观的)统一里含有‘精神’自身所能达到的最深切的统一。”[8](P76-77)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制高点便是民族发展达到了普遍的理性的“自由”状态,而这种完全的理性自由精神是通过民族国家的法律制度、社会道德、风俗习惯以及所有国民的具体行为加以表现的,只有这样,个体国民才会在民族的世界历史中获得“一个确定的地位”。
人类学家从文化心理学维度提出了“文化模式”(patterns of culture,本尼迪克特,1934)、“基本人格结构”(Basic personality structure,林顿、卡丁纳、杜宝娅和丁·威斯特,1945)、“角色人格结构”(status personality structure,林顿)、“众趋人格结构”(Modal Personality structure,杜宝娅)等概念,依此来描述人类共同体成员的性格特征。[9](P87-89)社会心理学家则用“社会个性”概念来解释某一社会公民价值取向的独特性。他们认为,“社会个性”就是一个社会“大部分团体成员共同具有的个性结构”,它是社会“团体大部分成员个性结构的基本核心”,是“团体共同的基本生活经验与共同的基本生活方式的产物”。[10](P197)政治哲学家以规范的“行为模式”来表达类似的涵义,认为,“我们之所以能够相互理解,彼此相处,并能成功地按照我们的计划行动,这是因为在多数时候,我们文明中的成员无意识地遵从了某些行为模式,从而在其行动中显示出某种规则性。”[11](P96)还有人以“比较稳定的倾向”、“稳定的精神状态”或“相对稳定的价值观”等来表述国民性格的概念涵义。[12](P4)当然,美国人类学家许烺光所进行的概括似乎更精炼一些。他通过对印度、美国和中国等民族性格的人类学、心理学研究指出,人们把每个社会的一般特征称为“社会特征”、“文化主题”、“生活方式”、“民族精神”、“基本人格”或“生活哲学”等,“这里我不讨论这些用语的恰当与否,也不对心理人类学进行技术性探讨”,从高度概括的角度说,我们可以把有关民族国家国民或公民的一般特征简称为“生活方式”,于是就有了“中国生活方式”与“美国生活方式”的不同。[13](P6)
中国学者主要以心理特征、人格综合体、文化心理结构等为依据来解释国民性格问题。(1)将国民性格指为一个民族多数成员所普遍具有的比较稳固的社会心理特征、精神状态,它是多数国民所具有的稳定的、反复出现的心理特质,是一种深藏于心灵深处的潜意识,属于低层次的社会意识,从本质上说,它是那个民族国家中的社会心理;[14](P9)它“是一个民族在长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表现于民族共同文化特点上的习惯、态度、情感等比较稳定持久的精神状态、心理特征”。[15](P12)(2)认为国民性格是通过国民的行为倾向表现出来的,由一种心理特质所组成的普遍的人格类型,它是“一个民族的绝大多数人在思想、情操及行为上所表现出来的某种大概固定形态”;[16]它表现为“一个民族多数成员共有的反复出现的心理特质和性格特点的总和,是人格的综合体,”[17](P3)而“人格的综合体是一个系统,是多种心理特质按一定的结构方式组成的有机整体,这些心理特质有的是核心特质,有的是次要特质,核心特质与次要特质互相补充,共同构成有机的人格类型。[18](P25)(3)认为国民性格其实就是人的文化心理结构,国民性格的改造就是从人的文化心理结构的深层反映了文化主体意识的崛起和中华民族在反思中深沉的觉醒;[19]它从人的角度反省民族文化,并通过这种反省开始“人的现代化艰巨工程,即民族性格的改造”,[20](P407)其目的是要建立一个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新的民族文化心理特质。
可见,国民性格或民族性格是民族区域共同体(民族国家)意义上的概念,目的在于区分和比较不同民族国家的成员性格特点,其主要指向在于表明共同体成员长期的历史与文化熏染而成的“生活方式”的个性特征,因而识别着共同体之间的身份象征。这种表述重点满足的显然是民族国家生成过程中族种识别的需要,对于区域共同体而言带有明显的自我中心论倾向,不过,其理论与现实意义仍需肯定,即关于国民性格的一般性表述进一步激发了人的类本质求诉的兴趣与动力,在文化相对主义的引领下人们进行了公民社会视野下人的存在方式的深刻讨论,从而将问题置放于全球生态中来加以考量,公民性格及其意义成为学术关注的一个重要论题。这种讨论可视为国民性格问题的延续与拓展,它与社会公共问题直接关联,超越了民族国家的狭隘范围而成为现代公法结构的公民社会语境下的关键词,便与公共利益表达的公共价值或精神构成逻辑的解释体系,发挥着丰富的解释力。
(二)公民性格
与国民性格主要表达民族(国家)共同体之间的差异或个性特征不同,“公民性格”(Civic Character)体现为现代法治社会和民主政治结构(制度)中成员身份的共性特征,其意旨在于说明一种社会发展进程的普遍层次与水平,是关于人类社会成员存在样态一般化的理性描述,因此,它蕴寓的是人类社会历史进步发展程度的共时价值表达,镶嵌着社会的现代化程度所具有的共性品格。于是,公民性格就与社会公共价值、公共利益、公共责任等公共性问题体现为直接的相关性。
探讨公民性格问题与“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理论的兴起相关,尽管人们对公民性格的研究还很难达到真正学术性的程度。公民社会思想可谓由来已久,[21](P125-126)[22](P28-29)其最初意指与自然状态相对峙的政治社会或国家,强调人类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自我管理时代的情形;而后,它逐渐成为与政治社会(国家)相对峙的一种实体性社会领域的专项表述概念,即面对强大权力依托的“专横国家和受压抑的社会之间政治均衡的任务”,它“卷入到国家独角戏的解构之中”,“常常作为一种理想化的对立面而出现,体现着社会的美德同政治的邪恶相抗衡:自由的领域对抗压制的领域,参与的领域对抗科层制的领域,多元主义对抗一致性,自发性对抗操纵,纯洁对抗腐败。”[23](P60)后来,一些学者(如柯亨、阿拉托等)又将公民社会与国家(政治社会)、市场(经济社会)相对峙,强调其文化韵味与一般社会生活的意义,凸显的是自由、自觉、民主和秩序的文化价值和生活状态。[24](P2)这表明关于公民社会涵义的理解是一种历史发展进程中的结论,它所反映的是人类社会追求“应然”状态的过程,是一种关于权力政治统驭下的公民身份与地位的实体性衡量,即面对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运用的限制与约束,社会公民对基本利益获得保障的途径进行自由选择的程度。因此,公民性格问题自然包含在关于公民身份理论的框架中。
公民身份本质上关涉到社会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问题,公民性格也是一个表达富有理性衡量标准内涵的概念,它应该是超越传统国民性格的自然存续烙印的、主要对应一般意义上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限制的人的类群体自由选择程度的范畴。换句话说,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公民意味着特定身份条件的主体资格,以其合法(权利)性、责任(义务)性、独立(自治)性、自主(自由)性等特征标识着社会的成熟程度,并决定着社会存在的基本状态,也直接影响着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和实现程度。因此,其与国民性格概念的最大不同在于:国民性格标识着区域人类共同体之间的差别——个性特征,公民性格追诉的是反映人的类本质的共性特征。
理解公民身份可以参阅美国学者亚诺斯基的表述。他认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25](P11)它表明,公民身份必然“意味着确立一定地理疆域之内的‘人格’”;具有与生存相关的“被动权利”和对社会产生影响的“主动权利”;这种权利是正式“载入法律而且供所有公民行使的普遍权利”,即不是对特殊群体赋予的权利;它还意味着“平等的表述”,即首先是“权利与义务在一定限度之内保持平衡”。[26](P12-13)公民身份的获得主要是国家与公民个体之间的契约性合作的过程,当然也包涵着群体、组织、社会等实体在国家与公民个体之间的权力与利益博弈,实际上国家中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乃至公民的日常生活都可视为公民身份获取的方式,其中有合作也有纷争,而纷争的程度取决于公民对国家体制下非日常生活的满意程度,也就在根本上取决于公民性格的价值取向。亚氏所表述的公民身份虽说同样依托于民族国家的前提设定——此为人类历史的事实约束条件,然而其中的权利义务均衡的制度化合作保障也揭示着具有公民身份特征的共同体成员的某些社会化或普适化的基本价值诉求方式,这便意味着公民性格蕴涵的是一种历史超越性精神,即超越历史性身份而寻求普遍性价值特征的过程。
(三)公民性格的养成
具有公民身份的公民性格养成是需要长期培育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文明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发挥了相互作用。这些要素包括物质生活方式、政治生活方式、社会生活方式和个体生活方式等。
1.人类物质生活方式进步成就的形塑功能。其中,市场生活方式的伟大实践练就了公民竞争与合作、公平交换、自主自由、诚信守约等品格,同时它也训练了公民的平等权利与义务理念,并将这些思想延展到社会其他公共领域。这并非说前市场经济时代人类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而是说这些品格受到物质生活方式选择的限制而难以普遍社会化,因此,她可能成为少数社会精英的一种觉醒和追求,社会大众则受制于物质生活结构(制度)的约束而传承着民族历史的积习,在物质生产与交换的结构中累积成区域共同体的个性特征。
2.人类政治生活方式变革的影响作用。尽管人们对待国家的作用性质提出了诸多悲观的观点,以为建立在强权基础上的政治生活总是人类自由的反叛,它无时无刻不在侵夺着公民本应具有的基本权利,但是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同样离不开国家实体存在的保障。因此,人类政治生活方式培养公民学会过集体生活的习惯,特别是在民主体制中形成政治参与意识;学会争取基本权利并维护这些权利得以实现的条件;养成法律意识并学会在规范“秩序”中获取自由的能力。
3.社会性的公共生活方式变化的熏染作用。社会性公共生活主要是“公众领域”(公域)的生活样态,[27](P17)按照社会学家的观点,它主要包括范围广泛的志愿联合组织视界:政党、利益集团、福利协会、社会运动、宗教组织、媒介组织等,一些积极介入公众生活领域并对其产生某些影响的私人组织(公司等)也被牵入其中。公众生活领域培养了公民的合作联合意识、维权意识以及更多的责任义务意识,它凸显了人的类群体的生命价值,明确了公民自身在公共利益现实表达过程中的身份与地位,也使公民“以思想与意志的力量去解除使人颓废的怀疑主义的魔力,把注意力集中到社会与人的永恒本质上去,通过认识其本质,确立一种积极向上的信仰,领悟人的社会生活的目的及任务。”[28](P7)
4.公民个体生活方式变化的影响。公民社会的发展变化无论如何都将与个体人的发展相互关联,人的发展不仅是目的而且也是其类发展的手段。尽管奥尔特加对“大众时代的到来”感到了担忧甚至无奈,并将人类做了最基本的二元划分,对“社会大众”(the social mass)和“少数精英”(minorities)进行了描述,即“一种人对自己提出严格的要求,并赋予自己重大的责任与使命;另一种人则放任自流——尤其是对自己。”这后一种的“社会大众”觉得“生活总是处在既定的状态之中,没有必要做出任何改善的努力——他们就像水流中飘动的浮标,游移不定,随遇而安。”[29](P6-7)但是,大众时代的到来恰恰说明公民身份确证的普遍性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证明公民社会发展的程度进而表明公民品格养成的特殊意义。
从历时性维度考察,公民性格养成也是一个逐步超越民族国家限域下的国民性格描述时代的过程。它意味着全面观照人的类存在方式变革及其意义时代的到来,也同样标识着公民社会背景下依据公共利益表达公共价值的理念、方式、结构与程度等的变化趋向。国民性格或民族性格是对民族国家生成与强化进程中的国民生活方式取向的价值认定,其凸显的是民族历史发展所应承续的艰巨使命,表现为对民族历史积淀的尊重和改造,张扬的是独立民族国家政治与文化国民的风范,构建的是政治学和民族人类学意义上国民身份特征的理性标准,强调的是国民面对国家或民族所应担负的政治责任。公民性格尽管同样具备国民性格概念包容的基本内涵,并必然被嵌入民族国家政治文化历史发展的印痕而呈现出某些表达类存在意义的独特行为方式,但是,公法社会即使仍然需要国家权力证明其合法性意义也难以遮蔽具有伦理反思精神的社会公民追诉普遍存在价值的事实,因此,当社会关怀在物质生活方式变迁中经由政治生活广泛提倡而成为公民社会生活意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她便现实地逾越了政治权威的限制成就为表述人的类存在本质意涵的理性工具。在这一过程中,物质文明、制度文明进步引导的公民社会发展是强大的助推力量,精神文明进步表达的公民生活质量的结构性变迁则是内在基础。
总之,公民性格是一个标志着人类社会整体进步发展程度的概念,它取代国民性格的意义在于身份类型的转换,而转换的基本方面就是以自由、自主、自觉、权利与义务、制度与伦理以及公平、公正、平等等理念与行动来完成对自身使命与责任的“自我表述”,以承担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的任务。事实上,“任何一种社会目标,只有在作为社会生活共同目标当然也就是共同本质的实现手段或表现形式时才具价值及意义”,而社会行动的盲目性不足以改变存在事物的“本质”,“正因为行动有盲目性,才更需要在实践中对社会生活进行彻底反思,培养真正的社会自我意识。”[30](P5)显然,这种培养社会自我意识的目标一定需要通过公民性格成熟程度来加以表现。著名社会学家齐格蒙特·鲍曼从“存在方式”、“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三个基本层面揭示了所谓现代社会变化的基本特征——“个体化社会”。他认为,人类社会的“意义”总是通过社会个体“讲述的生活”和“经历的故事”来加以凝结,“生活中已存在的和广为人知的意义不能区分为‘正确’和‘不正确’、真实和虚假。它们所带来的满足的差异虽然只在于情感的强度、深度和持续时间,但是它们都没有真正地提供符合需要的满足。”尽管如此,人们对“意义”的追问还是产生了两个明显的结果:“令人称奇的文化创造”——“提供全新的其他各种超越策略”;“利用未经发掘且是永远用之不竭的能量”——“产生于对生活意义持续的、从未完全满足的渴望”。这两者实际地通过社会个体的意义慎思而“构成文化的‘元资本’——很多不同的‘文化资本’可以由这一材料铸成”。[31]因此,公民性格的养成就不只是文明社会的一项基本目标,更是文明社会公共价值、公共精神以及表达其本质存在的公共利益实现的一个基础性条件。
二、公民性格与公共利益:内在约定与外在激励的互动
强调公民性格养成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现实表达的内在基础不等于说公民个体状况的单项决定意义,而是说公民性格所涵纳的社会文明程度的公共精神实质的特殊意义,即公民性格不仅必然是公共性(精神)的凝结,也还是公共性表达的结果,而公共利益的驱动功能同样成为公民性格生成的重要力量。这样,公民性格的形成与公共利益的实现就具有了双向互动的关系:一方面,公民性格决定着公共利益的扩张范围,便内约着公共利益的变化与走向;另一方面是公共利益获得满足或实现的程度与途径选择将直接影响公民性格的结构状况,便导引着公民性格的价值旨趣。因此,公民性格养成与公共利益表达之间便构成了一种内在约定与外在激励的互动关系。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解读
学术界对“公共”、“公共利益”等概念的诠释未能统一认识。弗雷德里克森在《公共行政的精神》一书中曾经就此进行过比较分析。他指出,实用主义哲学家杜威(John Dewey)、政治哲学家李普曼(Walter Lippmann)等人认为,“公共之所以缺失,是因为缺乏一种公共的哲学。……丧失了公共责任感”,“人们似乎不能或不愿意组织起来,参与到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政治共同体之中”;森尼特(Richard Sennett)则认为“公认的公共领域是不存在的”,“在个体的集合之外,根本不存在什么公共”,而个体或个体的集合又难以“为集体的行动承担责任”;帕尔默(Parker Palmer)认为,公共的概念太过褊狭,“我们把公共看成是与政府、选举和民选官员的行为有关的事情”,即“只有通过政府的程序才能创造出公共,只有通过立法机关才能使多数人的意志合而为一”。这便是说,我们实际上就无法确立“一种令人信服的公共观念,更不用说建立一种公共的理论了”。[32](P24-26)尽管如此,弗雷德里克森还是宁愿确信公共精神的存在,“公共只有在群体及其他复杂的利益整合过程中才能得以展现。此时的公共行动或公共行为都被认为是为了达成公共利益”;正是“社会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公共生活,他们把个人和集体的力量引导到共同的或者公共的目的上来”,所以,问题是我们需要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公共行政上,而不是仅仅放在政府行政上。”[33](P26-27)对公共概念理解的多样化必然导致与其直接相关的概念解释的多样性。
公共利益可以在多个层面上表达其涵义,但其核心旨趣在于体现公共性或社会性价值的部分,是与私人利益相对立的概念。从这个角度看,除了私人利益之外的所有利益部分都将是公共利益涵盖的内容。从人类发展历史进程看,所谓公共利益的时代体现是有明显差别的——当然假如我们严格将其界定为“现代性”的概念则无需关心这种差别,这种差别反映的的确是人类对自身生存状态发展性变化的高度关注。“利益”是与人的生存场或条件直接相关的问题,一般而言其主要指向人类生存环境改善或不断发展的维度,即它是“我们每个人看作是对自己的幸福所不可缺少的东西”,[34](P259)是为“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亲属关系,谋求满足的一种需求或愿望;因而在安排各种人们关系和人们行为时必须将其估计进去。”[35](P22)于是,利益便主要指主体的参与性或分享性,亦即实体的关联性以及对于行为主体的真实价值性。如公共概念一样,公共利益的界限是较为模糊的,“包括政治科学家在内,许多人都强调不可能对公共利益概念进行一个公认的和客观的厘定。”[36](P23)甚至有人认为“在何谓公共利益这个问题上,永远无法形成广泛的共识。公共利益如同一个空盒,每个人都可以将自己的理解装入其中。”[37](P23)但是更多的学者还是试图明确地阐释公共利益的涵义,比如将公共利益界定为表示构成国家政体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它主要通过公共政策来提高社会福利;[38](P930)林德布罗姆认为:“公共利益”并非表示社会成员一致同意的利益,而是表示对公众有利或有益的事物;[39](P27)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40](P58)不管从哪个角度(人数、区域、民族等)来诠释公共利益的涵义,它都是与私人利益或私人事务相对立的概念,诚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所强调的那样:“国家体制良好,则在公民的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就愈重于私人的事情。私人的事情甚至于会大大减少的,因为整个的公共幸福就构成了很大一部分个人幸福……而在一个坏的国家里,人们只注意家务私事而对公共事业很少兴趣。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甚么相干?这样的国家就算完了。”[41](P73)如此,我们可以确证的是,公共利益是与国家或社会公共事务紧密关联的概念,是与社会公民生存状态相关的概念,这便是公共管理所探讨的公共性问题的一个核心所在。
(二)公共利益对公民性格生成的基础作用
1.公共物质利益:作为性格生成的基础性地位
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整合性概念,其内涵可以在物质层面和非物质层面加以表述。前者是作为实存表达的形态而关乎社会公民全体的生活质量水平提高的各种条件,后者则是公民通过对生活方式的系统反思而形成的基本理念及其相应规范体系(制度、伦理、规则等)。物质利益依赖于人类生产能力增进的程度,本质上取决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物质财富增长与丰富的程度,因此它涉及国家与社会已经提供和行将提供的各种关系所有公民生活条件的公共物品,如各种公共基础设施、衣食住行方面的产品、各类公共生产与服务活动等。其主旨在于满足社会公民基本生活方面的物质需求(生理需求),“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人类解决其生理需求的方法十分简单,这里的困难纯粹是社会的和经济的问题”,与人类的其他需求一样,解决需求问题“最终(不是最少)取决于他所在的社会的组织方式以及这种组织是如何决定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的”;而生理需求又是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满足的部分,否则“人就会变得不正常”,就会感到“生不如死”,以至于影响其性格健康养成的过程。[42](P57-58)这就是说,公共物质利益虽然与社会公民性格养成可能不具备非常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作为性格生成的基础性地位却不容动摇,人类正是在获得基础性物质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并在物质利益满足不断提高的过程中形成追求幸福生活的心理基础,进而对生命意义充满了深刻理解的渴望,这是其性格养成的基础保障。
2.非物质性公共利益:标识人之为人的内在本质属性
如果说物质性公共利益主要是社会公民自然需求的要件的话,那么非物质性公共利益则主要是社会公民的社会需求的基本要件,它标识人之为人的内在本质属性。根据行为主义学派研究的成果,人类除了生理方面的需求外,更多的精神需求正是表明人类超越一般动物界的身份特征而成为意义或价值视界的主宰者。因此,即使生理需求“全部得到了满足也不足以造就精神的健康和健全”,公民性格的健全与健康养成更多寄予在“那些仅仅属于人类的需求和情感的满足,这些需求与情感产生于人类的生存状况:交往的需求、超越的需求、寻根的需求、身份感的需求、方向和贡献结构的需求”,换句话说,公民性格依托于理性与情感的交融,波动的情感和审慎的理性将在“权力的渴求”、“真理的追求”、“爱情和友谊的热情”、“虚荣心”以及“破坏性和创造力”等方面为公民性格的健康养成铺就艰辛之路。[43](P57)简言之,民族国家的公民关注的非物质性利益主要体现在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关于公共性问题的理念,一是关于贯彻这些理念的规范体系。前者关注的是公共权力、公共权利、公共责任或义务、公共生活以及自由、公平、正义、公正、生命意义等有关人的现实存在基本问题的形而上抽象,进而形成观念体系,累积成某种思维模式;后者关注这些理念构成的生活目标现实化程度,即主要在方法论层面透视公民生命本质意义实现的可能性路径,依据制度、伦理、传统、习惯、意识形态等规范性工具铺垫价值理念现实转换的媒介——政治体制、经济秩序、伦理规范、公共舆论、社会行动、人际关系、教育制度等,进而形成稳定的行为模式。从思维模式到行为模式的互融式演进所凝聚的内在主线便是公民性格养成的进径,因此,在公共利益逐渐明晰并具体在公民生活实践中历史地加以表达的过程中,非物质性利益因素直接融塑了公民性格的结构与走向,也就为公民性格的价值定位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公民性格对公共利益表达的深层影响
公民性格作为一种理性标准来衡量成熟的民族国家个体成员的身份与地位,具有明确的导向意义,即它是以人类社会现代化发展的维度来解释公民独立自由的本质,主掌并运用公平正义手段来实现理想目标的程度。尽管它同样离不开民族国家的个性化烙印,却将主旨定位于人的类共性层面上,因而便具有了超越一般时空限域的意义。这种性格一经形成或者正在向着预定目标的轨道行进过程中,其对于所谓公共利益的结构性诉求也就成为必然趋势,并将在多个向度的适应与选择上逐渐达成某种共识,从而决定公共利益的现实表达方式与表达程度。
1.公民性格的养成将对公共物质利益的构成产生巨大影响。这意味着具备了公民性格的社会成员对物质生活质量需求的整体性提高,当然也直接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物质财富增长的程度。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人来送往、婚丧嫁娶等私域类活动都将要求公共性物质利益的实现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于是公共物质利益的结构发生的变化依据就指向具备公民性格的社会成员的生活需要,它将按照生活结构的功能性变化而进行合理调整:物质财富将分配为多个功能领域进行社会支付,以保证公民多元化、高质量物质生活的基础。公民性格养成的公共物质欲望和需求的结构性变革本质上是通过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或经济制度的变化来体现的,其成为直接推动社会经济制度改革方向选择的基本因素之一,无论选择何种生产、分配、消费方式或体制都将主要依据公民物求指向的现实与可能标准来适应其生活方式的变化趋向。于是,社会财富增长、效益最大化、生产和生活物品丰富就成为满足公民物质需要以体现其性格取向的基本形式。
2.公民性格的养成将对非物质性公共利益的变革提出更高要求,这些要求集中反映的是公民对自身价值或生活意义理解的深化。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变化将体现在两个基本层面上:(1)价值理念或精神层面的问题;(2)行为规范层面的问题。就公共理念而言,公民性格一方面主要受制于人的生命意义的理性认识程度,如理性的权利观、理性的自由观、理性的责任观、理性的服务观、理性的价值观……;一方面受制于人的情感培育的认知程度——关于各种非理性因素对人的性格生成及其取向的深刻影响。而公民性格概念本寓的旨趣也恰好从公共性维度区分了所谓公共的与私人的界限——尽管这种区别是困难的,即作为共同体成员如何在保留私域空间的生活情境的同时融入作为共同体公共生活系统之中而禀赋现代公共文明的精神价值,亦即在私人生活实践中如何充分体现公共性。这样,作为主要标识个性差异的非理性因素(理性也有表现程度的差异)在主要体现公共精神的公民性格中,也便被提升为对公共利益表达程度的要素而具有了社会性价值,公共利益就需要在理性与非理性“融合统一”的原则下进行整合与构建。就公共规范而言,正式的法律制度体系不仅其生成与重构受到公民性格取向的影响——自由、民主、公平、公正等偏好的驱动力,而且其效力的范围、方式与程度也将受制于公民性格的价值选择——对其应用的接受与评价的尺度把握;伦理道德、传统习惯等的规范作用也将通过公民性格的价值选择意向所约束,即公民性格将决定哪些道德条目和传统因素进入公共领域而获得公共规范的性质与功能,从而使其转化成为社会公共生活依赖的公共产品。
3.公民性格的养成将决定公共利益现实表达的程度,因而它将成为衡量公共利益表达途径合理程度的主要标准。尽管政府行政不等同于公共行政,但是无论怎样区分二者的范围,公共利益表达都将无法脱离政府行政——政治议决、政府管理、公共裁决——的过程或方式来加以呵护,而且这也将成为一种特定时空条件下规模影响最大、规范程度最强的方式。政府行政对公共利益实现作用的公正性程度体现的是公共法律制度表达公民意志和公共精神充分的程度,实际上也就是公民性格取向被完整表述的程度。因此,公民性格可以成为衡量政府行政表达公共利益程度与水平的准则。对于非政府公共组织而言,其发展与成熟的过程本身就是公民社会演进过程的体现,它承担的社会公共利益表达的使命就直接反映公民性格的价值取向,换句话说,社会公共组织能够生产的公共产品所蕴涵的公共利益的程度与公民性格养成的程度是一个问题的两个表述方面:其公共产品的产生方式、运用范围、社会效益等受制于公民社会的发展程度,而公民社会养成的公民性格则是其公共利益承担的先决条件。因此,公民性格养成也便直接决定着社会公共利益表达方式的制度化选择,其评价体系将内在地影响公共利益生产与分配的制度设计、制度安排与制度变迁的走向。
4.公民性格还将成为公共利益表达缺失的最后责任承担者。在公共行政发展实践中,法律、制度、政策以及处理或解决问题的具体方式都可以视为公共利益表达的过程或手段,这一过程反映的是:整体上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历史——从专制的规范体系向民主的规范体系转变的进程,而实体上看则是作为大众的公民获取独立身份标识的历史——从基本表达公共利益工具的选择到不断诠释其所代表的真实而全部意义的过程。对此,许多学者进行过不同程度的描述,如英国学者欧克肖特(Michael Oakeshott,1901-1990)从政治理性的视角叙述所谓“大众人”(mass man)出现的近代欧洲历史情形时指出:“人们相信他已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我们的行为标准和我们政治活动的样式”,“他的数量使他成为一个巨人;他到处扩展:人们要么认为他是使一度丰饶的田园成为沙漠的蝗虫,要么认为他是一个新的、更灿烂文明的支持者。”尽管欧克肖特认为“这些都是十足的夸张”,但是,他同样承认“大众人”的时代表明一个公共利益个性化的觉醒,“这种对个体性以及最有利于享有它的条件的追求,也反映在对适当的政府职能的理解和统治与被统治的合适样式中”,其“第一个要求就是一个能够将个体性利益变为权利与义务的政府工具”,以便“不受公共压力所困扰,追求他选择的活动方向的权利”:“迁徙自由、创始自由、言论自由、信仰和宗教仪式的自由、结社和分离的自由、遗赠和继承的自由”,以及“在一切‘法治’之上的、被一个同样应用于一切国民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统治的权利”,这些“同样是每个国民的财产”。[44](P86-92)所以,公共利益表达的缺失就是公民个体性格乃至公共性格缺失的反映,它是公民性格生成过程中由不健全的个性向健全的“社会个性”转变所体现出的历史阶段性局限。而追逐公共利益完整表达的期望也便是公民性格养成的真实意义所在。
探讨公民性格与公共利益实现之关系本质上是对公共领域主体成熟程度的历史过程的描述,在这里,我们讨论的是作为公共性的一个表意符号,公共利益经由个体性利益的融合机制的选择如何依赖主要由理性构筑的公民性格制约其公共价值表达的程度,同时它又依其蕴寓的公共精神而与公民性格养成搭建起永恒的互动平台。“在人类的发展中,人意识到自己是一个独立的存在的程度取决于他脱离其部族的程度和个性化发展的程度”,亦即其自我觉醒并社会化、公共化的程度,理性精神显然是这种程度的主要标识,“理性是人用思想把握世界的工具”,“人具有理性和想象力的事实不仅导致了获得自身身份感的需求,而且还引发了其在知识的世界中为自己确立方向的需要。”[45](P52-55)因此,公民性格及其养成才成为公民社会发展进程中值得普遍关注的议题,她凝结的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程度的意蕴昭示着现代社会公共治理的价值取向,不仅考问公共利益现实表达的制度设计与安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且同样指涉包括公共政策、公民参与、公共责任以及其他公共制度或机制在内的政府公共管理变革理路的正确选择。
收稿日期:201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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