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舆论上应讨论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舆论论文,上应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邓小平同志概括的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对此,大家都赞成。但在解释这五句话时,有的同志说:“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本质的核心。”有的则认为,“公有制为主体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笔者认为,这些意见是片面的。
邓小平同志的社会主义本质论,是从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生产目的三位一体的完整性上作出的,又是针对过去只强调生产关系而忽视生产力的“左”的倾向和防止离开生产关系、生产目的而谈生产力的右的倾向而进行概括的。如果割裂了三者的内在联系,把反对两种错误倾向变为只反对一种,结果就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按“核心”论者的观点对待社会主义的本质,就会混淆社会主义与非社会主义不同社会制度的界限。如果要说“社会主义本质的核心”的话,那么笔者以为提“共同富裕”比较确切。因为它是社会主义生产力、生产关系辩证发展的结果,是区分社会主义与非社会主义的根本标志。
邓小平同志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概括,从字面上确实没有提到公有制。但由此而得出“公有制为主体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的结论,这是说不通的。一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这五句话都无一离开公有制这个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自觉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前提是公有制为主体;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公有制建立和发展的结果;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没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根本不可能的。可见,公有制为主体是内在地包括在社会主义本质之中的。二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概括,是邓小平同志在此以前多次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个问题的一个总结。他反复地说,发展生产力,坚持公有制,实现共同富裕“这就叫社会主义”,“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可见,否认公有制内在地包括在社会主义本质之中,不符合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观。
二
在对待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问题上,有同志说:“不能对任何所有制产生迷信,不管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有些同志认为“国有经济是低效的”,“经验证明搞不好”。因此,必须进行“改造”和大量减少。我以为这些观点需要辨析。
第一,坚持公有制根本不存在迷信不迷信的问题。坚持公有制还是搞私有制,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不坚信公有制,就必然相信私有制。因为历史上还未出现过公私“混合”经济占主体的社会制度。说“不管公有制还是私有制”,“一切要以生产力的发展为标准”,这是离开生产关系抽象谈论生产力。当代中国生产力的高速发展,难道不是在公有制占主体的前提下实现而是在私有制占主体的条件下达到的吗?我们承认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私有制经济成分具有部分存在的理由和适当发展的条件。但是不要忘记,我们允许存在和发展的不是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私有制,而是作为公有制补充的私有经济成分。
第二,断言“国有经济是低效的”,不“改造”就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的观点不能成立。建国以来的历史是国有经济高速发展的历史。45年来,国有工业平均每年增长13.8%, 其中改革前的30 年年均增长18.1%(改革以来增长速度有所回答,是由于国有企业从人、财、物上支持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这一事实雄辩地证明,国有经济适应和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它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和主导力量。说它不适应市场的要求,也只限于体制、管理的范围才是正确的。如果指国有制本身就错了。有人说,在国有企业中有2/3企业亏损, 这就证明国有经济是低效的。这是一种以偏概全的看法。因为亏损企业户虽占多数,但它在整个国有经济中的地位较低、实力较弱、份额很小。最近全国清产核资的结果表明,全国排在前面的1000家国有大企业仅占全国国有企业的0.5%,但其总资产、净产值、税金和上缴利润却分别占40%、 51%、52%和66%。这些数据说明,我国国有资产高度集中在国有大企业和特大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绝对的支配地位。我们有能力、有办法搞好和搞活这些国有企业。如果把1/3 的盈利企业的效益提高一步,把2/3的亏损企业中的一部分扭亏为盈, 那就会取得比现在的经济效果提高许多的成绩。经过几年奋斗,这个目标是可以达到的。因此,对搞好国有经济持悲观态度没有根据。
第三,在国有工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已从1987 年的81.56%降到1994年的38.23%的情况下,有人仍然主张继续减少其比重,这令人难以理解!如果按以往15年下降比例(每年平均下降2.7 个百分点)递减下去,那么到本世纪末就不足10%了。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什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制的主导作用可说呢?
总之,公有制为主体和国有制为主导,有确定的含义和客观的标准。主体,首先是指数量上,即在总资产、总产值和利税上占优势。同时在质量上,即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先进技术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占优势,这是主体地位体现在主导作用上。如果公有制不占国民经济的70%以上,国有经济不占40%以上,那只能是侈谈“主体”和“主导”。
三
近年来在关于公有制内部劳动力性质问题的讨论中,有同志提出了“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主张,认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统一的”,都是价值规律在分配消费品过程中的表现。这一主张又是以“劳动力商品论”作为根据的。这个观点值得讨论。
第一,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分配制度。首先,两者的经济基础相反。前者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劳动者不仅在政治上当家作主,而且在经济上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两方面在实际生活中尽管还存在许多问题,但问题不是从根本制度本身产生的。后者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工人阶级完全丧失了生产资料,变成了受剥削、受压迫的奴隶。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进程中虽然给予工人一定的民主权和可以买少量资产股票,但现代奴隶制并未根本改变。其次,两种分配制度体现着人们之间不同的关系。按劳分配对于生产者的工人、企业经营者的厂长(经理)和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官员,都以劳动(工作)为尺度和经济效益的高低为根据进行分配。他们之间虽有分工、职责的不同,但无人格贵贱之分,都是同志互助合作的关系。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只适用生产劳动者;对所有者的资本家及其代理人厂长(经理)则是按资、按剩余价值分配。这种分配关系反映的是被雇佣者与雇佣者的对立关系。再次,在分配的数量界限上也有原则区别。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上限是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须的生活资料和学习、训练费用,其下限则是维持劳动者身体必须的生活资料价值。不论资本主义多么发达,工人的平均工资收入总不会突破上限而得到部分剩余价值的。按劳分配则不受劳动力价值限制,它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将生产增值的一部分分给生产者、经营者和国家工作人员,从而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既然如此,那为什么我国职工的实际收入却明显低于发达国家工人按劳动力价值所获得的收入?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的发展处于高低不同的水平上。如果处在大体相同的生产力水平上,我国职工的收入肯定高于他们。至于我国目前存在的分配不公等问题,与公有制、按劳分配没有必然联系,而是由于体制转换中的矛盾和政策不配套等原因造成的。
第二,“劳动力商品论”只适用于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而不能把它搬到公有制内部来。有些同志认为,只要是商品经济,劳动力必然成为商品;只要存在劳动力个人所有,劳动力就不可能不是商品;承认并建立劳动力市场,就应承认劳动力是商品。果真是这样吗?劳动力是不是商品,并不取决于是不是商品经济社会,而是决定于如马克思讲的是否同时具备两个历史前提:(1 )劳动力的所有者必须有人身自由;(2)劳动力的所有者一无所有。 在人类历史上都具备这两个前提条件的,只有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社会。其它社会,都不同时存在这两个条件。资本主义的特点不是商品经济,而是劳动力成为商品。
从劳动力个人所有与生产资料公有的关系看,正是这两个条件的同时存在和有机结合,才反映了社会主义的独特优点。劳动力的个人所有,仅是劳动力可能成为商品的一个条件,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则是劳动力不可能成为商品的决定性因素。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条件下,每个劳动者在公有制内部付出劳动,是为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人民创造和分享财富的活动,他并不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他人,这样的劳动力怎么会变成商品!
从承认和建立劳动力市场上也不能得出劳动力是商品的结论。作为商品当然要进入市场,但进入市场的并不都是商品。建立劳动力市场是借鉴资本主义用市场配置劳动力的方法或手段。它属于用工机制的范畴,改变的只是过去用计划配置劳动力的做法,而没有改变公有制下劳动力的社会主义性质。
四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最大优越性,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对此,理论界没有相左的看法。但却存在着过分强调部分“先富”,放任实际中出现的差距扩大,用最终目标取代阶段性目标的三种倾向。
第一,部分先富确是实现全民共富目标的重要手段和前提,但不是唯一手段和基础性前提。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是生产力的较高发展和产品的大量增加。它的经济基础是坚持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政治基础是党的路线、政策的正确和坚决贯彻执行。这三条中的第一条,我国现在还不大具备,还达不到共富,仅初步做到部分先富。所以要下大力发展生产力,创造共富的物质前提。第二个条件已经具备,当然要不断发展。这就为实现共富提供了制度保证。第三个条件可说既具备又不大具备。说具备,是因为党的基本路线和一系列富民政策是正确的;说不大具备,是在执行正确路线、政策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对部分先富者给予许多优惠而缺少必要的限制,对那些违法暴富者未能进行应有的惩罚,对贫弱者的关心、扶持讲得不少,落实得很不够。总之,“锦上添花”多于“雪中送炭”。
第二,贫富差距有日益扩大的趋势。由改革前基本是实行平均分配转到现在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形式为补充,从而拉开收入差距是必然的、必要的和正确的。但是,当前少数高收入与低收入之间、贫富之间差距过大,就不是合理的了。从收入的高低上看,以城市20%高收入户的平均数与农村20%低收入户的平均数比较,两者相差11倍。如果从贫富之间的差距看也是明显的,一方面拥有百万以上资产的人超百万,另方面尚有7000万人口未能解决温饱问题。我们能够避免两极分化,是因为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有党的正确路线、政策。但是在实践中如果违背社会主义原则,不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贫富差距就会更大,两极分化的现象就可能发生。
第三,共同富裕是最终目标,又是阶段性的目标;它是无限发展的,在每个阶段又有量的限定性。共同富裕之所以是“最终达到”和“逐步实现”,正是反映了这个客观发展规律。认为共富只是最终目标,否定它的阶段性目标,因而一味地强调“先富”,不讲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违背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
五
引进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仅从1991年至1994年的4年中,实际使用外资额就高达1129.3亿美元, 外商实际投入资金766.6亿美元。这对弥补我国资金不足,加快经济建设起了好作用。然而,我们在充分肯定利用外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外资“利用”我们的问题。我们的舆论界在这个问题上,同样存在“一点论”片面性。近几年有些人提出“让市场、让股权、让利益,得资金、得技术、得效益”的所谓“三让三得”论和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论。在这种观点的误导下,许多地方、国有企业竞相“三让”给外资,“改造”国有企业。
“三让三得”的口号不妥。虽然,在与外商的交往中,让出少部分市场、股权、利益是必不可少的代价,否则,外资不会投进来。但无限制地“让”下去,外资就会占领我国的更多市场,控制我国的经济。通过“三让”就能“三得”吗?不一定。“让”的结果是有失有得。“让”得适度,可能是得多于失;反之是失多于得。所以笼统地讲“三让”要不得。离开一定的“度”事物就会走向它的反面。
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的口号应该摒弃。所谓“改造”是指对原来事物的改变。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就会改变它的国有性质。对于少量的、效益低的、非关键性的国有企业,实行中外合资是得大于失的。可对这样的企业,外商一般不会投入资本。于是有人就提出“靓女先嫁”,将效益好、发展前途大的企业一部分甚至大部分股权转让给外商。为什么要这样做,这样做对我们是否有利?这个问题很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