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价值与规范价值:话语基础分析_哲学论文

元价值与规范价值:话语基础分析_哲学论文

元价值与规范价值:话语基础之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文,话语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08)06-0094-07

在哲学思维中,“什么是价值”与“有什么价值”是两个层面上的话语判断。前者属于元价值话语判断,而后者则属于具体价值(或规范价值)话语判断。也就是说,二者是建立在不同层面的话语基础之上的。通过对元价值与规范价值的话语基础之分析,我们不仅可以消除价值理论研究中的某些概念误区,而且对于人的价值实践活动也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元价值”是指哲学本体论意义上的价值,是“作为价值的价值”(李凯尔特语)[1](P124)。也就是说,对“元价值”范畴的理解是建立在对“存在”范畴的认识基础之上的。

从人类价值思维方式的发展历程角度上看,价值哲学大体上经历了初始形态、近代形态和现代形态这三种形态的演进过程。价值哲学形态的差异与变迁的核心在于对“元价值”在哲学理解上具有本质上的不同,而造成对“元价值”的不同理解的原因又在于对“存在”以及“价值”与“存在”相互关系的哲学认识存在着逐渐深化过程。

价值哲学的初始形态之所以“初始”,在于它是在“初始”的意义上实现“价值”与“存在”的直观统一的。在这种话语体系中,“存在”是一种具有神性的实体,而价值则是这种神性实体的表征。“存在”与“价值”是一体的。具有神性的实体既是万物之本、之源,并先验地规定着现实世界中一切事物的存在和发展;同时,它又是万物之规、之矩,自然、社会以及人的全部活动都在这种绝对律令和普遍法则的统摄之下。这种将存在价值化、将价值存在化的思维方式,尽管本能地意识到存在与价值的相关性,但是受其本体论思维方式的局限,它要么把价值的最高确定性或价值本身归于神秘的上帝;要么是通过玄学化、概念化和抽象化的做法,企图从某种直觉中把握价值的最高确定性,使人类经验中的各种各样的事物得到所谓最彻底的统一性解释。因此,是不可能实现对“元价值”的最终揭示的。

价值哲学的近代形态的突出特征在于对形而上学的拒斥。它试图通过对传统的知性化的实体本体论的抛弃或者悬置,在本体论视野之外寻求并实现对“元价值”的把握。在近代哲学家看来,哲学最终当然要讨论存在本身。然而,如果将世界本原问题扩展开来,其实是一个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亦即主体如何认识把握客体的问题。这种思潮以笛卡尔为开端,他通过“我思故我在”这一命题,使传统的本体论逐渐向近代认识论方向转向。这种转向反映在价值哲学领域,便是它企图像认识论那样去寻求知识的基础性原则而达到真理,进而寻求和确定“至善”的最高价值原则。作为一种全新的思维视角,这种思维模式从一个侧面深刻地揭示了价值的普遍性特征,因而对于现代意义上的价值理论研究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然而,不可忽视的是,这种思维模式同样也隐藏着自身深刻的内在矛盾。这种矛盾表现为对于人类现实价值生活中的基本问题,如功利、道德、美感、幸福、真知、信仰、自由等的不同认识。从深层意义上说,它体现着人们在价值问题研究上的客观化立场和主观化立场、人文化思维和科学化思维、人的观点和自然观点、元问题探究视角和规范观念建构维度等各种思维方法相互对立,等等。究其原因在于,如果将价值范畴与存在范畴绝对地割裂开来,其结果便是不可避免地导致用日常生活的价值话语(规范价值话语)取代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话语(元价值话语)的倾向,从而使得对价值问题的追问始终难以摆脱“无根”的困惑,使得整个价值哲学的发展陷入困境、止步不前,也使得人类价值追求难以选择、无所适从。

价值哲学的现代形态在价值的众多诘难和挑战中,逐渐实现了由认识论价值论向本体论价值论的转变。无论是科学主义哲学在语言逻辑的框架中重新关注本体存在的表述,还是人本主义哲学以变形的方式承接人类理性对本体论的意向性追求,以及后现代主义哲学统一了主、客体的“文本论”哲学范式转换,都在说明着:在当代提出构建科学的价值哲学体系的设想中,不可回避地又提出了从本体论的角度理解“元价值”的问题。一方面,对价值的追问必须建立在对存在追问的基础之上。价值论所承担的使命是为人类的社会生活实践提供具有终极意义的思想基础,价值哲学的根本任务是通过确立作为一切价值之最终基础和依据的本体价值,建立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理想和人们心悦诚服地自觉遵从的价值原则和评价事物及人的行为之善恶的价值准则。另一方面,对存在的追问必然包含着对价值的追问。本体论源于人类理性的“终极关怀”,这意味着本体论必须设法通过某种途径超越人类自己有限性的局限,从整个宇宙自然的角度看待自己的地位和存在目的。同时,作为世界统一性的终极存在和作为知识统一性的终极解释,它并非超然于人类历史活动之外的玄思和遐想,而是力图通过对终极存在的确认和对终极解释的占有,来奠定人类自身在世界中的安身立命之本,即人类存在的最高支撑点。因此,试图割裂寻求作为“意义统一性”的终极价值与寻求作为世界统一性的终极存在之间内在的统一关系,要么导致把哲学所寻求的本体“经验化”,以至造成实体论的本体论;要么导致把哲学所寻求的本体“主观化”,以至造成精神论的本体论。这两种哲学倾向所导致的共同后果,就是在哲学寻求“本体”的根基上造成存在论和价值论的分裂。

由此,哲学意义上的价值与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在哲学的现代形态的基础上被重新确立起来。一方面,价值(准确些说是元价值)应该首先是一种全面的、完满和谐的存在。它在本质上是对人性(潜能特质、本体特质、理想意向)和物性(对象世界的无限本质、内在秩序、规律和最高真实)的整体显示;另一方面,“存在成了价值”[2](P810),存在内在地包含着价值关系的全部内容。现实存在的客观性决定了价值的客观性,现实存在的普遍性决定了价值的普遍性,现实存在的开放性决定了价值的多样性;现实存在向属人世界的无限发展决定了人类社会价值关系领域的无限拓展。

从本体的角度审视价值,从“存在”的意义上理解价值,是现代价值哲学形态的基本特征。然而,近现代以来的西方哲学思维的一个潜在而深刻的基本原则就是将人周围的感性现实世界抽象为绝对对立的两极世界——自然界和观念界,进而用感性非实在的“异己的存在物”——自然的或精神的(包括神)来规定现实世界的本原,由于西方哲学所固有的对存在的抽象化理解,使得价值与存在始终无法在现实的自然和社会历史过程中实现真正的一体性。而马克思主义哲学超越于它们的地方在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价值的追问,不是建立在“异己的存在物”,而是建立在现实存在方式的基础之上的。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客观物质世界以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为基本特征的系统性是现实存在的基本方式,而价值关系又是物质系统性的基本内容。因此,对于哲学价值即元价值的追问,必须建立在对现实的物质系统性的追问基础之上。

客观物质世界的系统性,是马克思主体本体论思想的基本内容之一。从本体论视角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从本体质与本体态的统一作出世界统一性的解释的,或者说,他们所理解的现实存在包含本体质与本体态的双重内涵。从本体质方面追问存在(对于存在的本质的追问),形成了世界的物质统一性的本体论思考。承认并建构一个关于整个世界(自然界、社会和思维)共同本质(统一性)的哲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题中之义。恩格斯在谈到这种共同本质(统一性)时指出:“世界的统一性并不在于它的存在,尽管世界的存在是它的统一性的前提,因为世界必须先存在,然后才能够是统一的。在我们的视野的范围之外,存在甚至完全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世界的真正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而这种物质性不是由魔术师的三两句话所证明的,而是由哲学和自然科学的长期的和持续的发展所证明的”[3](P383)。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于本体质的回答坚持了唯物主义的传统,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和超越传统唯物主义之处在于它的本体态话语。即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仅明确了世界的物质统一性思想,而且还对物质存在的普遍性方式和状态给予了科学的分析与描述。马克思说,一个存在物若在自身之外没有对象,就不是对象性的存在物;换言之,它没有“对象性的关系”,因而其存在就不是对象性的存在。这里所说的“对象性的关系”正提示着人与自然的原初关联,而不能是形而上学语境中的任何一种主体同客体的关系(无论它被表述为何种形式)。那么,非对象性的存在物又怎样呢?它只能是一种“非现实的、非感性的、只是思想上的即只是虚构出来的存在物,是抽象的东西”[4](P169)。更加明确地可表达为“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4](P168)。很显然,在这种比较一般的意义上,存在物的存在便是对象性关系本身,因为若没有这种作为原初关联的对象性关系,就谈不上任何存在物(无论它被称作什么,都只能是非存在物)。因此,若论到任何存在物的存在,那种作为原初关联的对象性关系便已经先期地被揭示了。

马克思所说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即系统性的存在物。它再明白不过地表明:世界上的一切物质现象都是以系统的整体状态存在着的,世界是一个整体,任何事物和现象都同其他事物和现象有着不可隔绝的、极其丰富和复杂的联系,绝对孤立的事物和现象是不存在的。系统性是世界的本质属性。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整体,又分割为部分;世界是连续的,又是间断的;世界是无限的、无界的,又是有限的、有界的;世界是混乱的,又是有秩序的;世界是有结构的,可是任何结构又都注定要改变和瓦解。这些相互矛盾的属性,正是世界的本质属性。它们都集中到“系统”这个哲学范畴中了。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所理解的现实存在具有系统性的本质。只有从这种具有系统性本质的现实存在出发,才能对整个世界(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共同本质(统一性)作出科学的回答。

同样,如果我们不否定价值是“存在”的。我们就不能否定价值“是以系统的整体状态存在着的”这一经验的和逻辑的事实。换句话说,对于元价值的认识,必须在“系统”这个哲学范畴中寻找答案。

所谓“系统”泛指相同或相似的事物按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它是对世界上所有一切事物和现象的共性,即系统性、整体性的高度概括,是一般存在诸规定性及其内在联系的总和形态的显现。从“系统”存在的角度阐释价值的本质,一是要在物质世界普遍联系的基础之上追问价值,即通过对任何事物包括事物内在要素之间都处在普遍的联系之中,它们都是世界统一的联系之网上的一个成分或环节的现实透视,在现实存在物的互相作用中,在现实存在物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转移和交换关系中,实现对价值关系的真实把握;二是要在物质世界永恒发展的基础之上追问价值,即通过对物质世界的存在形态始终处于永恒的分化与进化过程之中的深刻认识,通过对现实事物在规模、结构、功能、质量、速度等方面发展、变化的具体存在样式的深刻认识,在现实物质系统的动态发展过程中,获得对价值的多元化、丰富化理解。

按照这种价值理解,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元价值),本质上是一种系统性的存在,它是客观物质世界(包括人的世界)的现实存在方式的具体呈现。进一步说,价值是一种系统效应,是系统要素之间通过相互联系、运动和矛盾的克服,形成总体上的平衡、和谐、适应和同构的关系与状态。

将价值界定为系统效应,体现了客观物质系统“质”与“态”的统一。现实的、感性的物质世界是以系统的方式存在的,价值作为客观物质世界的特定存在形态,必须置于系统和关系的视野加以辩证的审视和认识,也就是说,价值体现为一种“系统态”和“关系态”;与此同时,“系统态”和“关系态”并不能完全界定出价值的本质内容,价值还具有自己特殊的“关系质”和“系统质”,这种“质”体现为构成现实的、感性的物质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平衡、和谐、适应和同构关系。因此,只有进一步深入到对于“系统质”和“关系质”的分析,更为准确地说,只有在“系统态”与“系统质”、“关系态”与“关系质”的统一中,才能真正说明和把握住价值的全部内容和本质特征。

从客观物质系统“质”与“态”的统一上去揭示价值的本质,首先是从价值的存在出发的,即从价值的本体论出发的。价值哲学的本体是客观物质世界的系统存在。价值都是在客观物质系统诸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比较中表现出来的,是系统目标一种由动态过程达到的稳态。所以,价值不仅是关系范畴,更是系统范畴。系统是对关系的拓展和延伸,将价值本质建立在客观物质世界的系统存在基础之上,从而为价值的客观性寻找到了本体论依据。其次,客观物质系统诸要素之间的平衡、和谐、适应和同构关系是以客观事物的普遍联系、作用和影响的基础上形成的,正如事物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具有普遍性一样,它能很好地解释一切价值,包括道德、审美价值在内。这样就把哲学价值与使用价值、功利价值区别开来了,从而克服了一些界定把使用价值、规范价值混同于哲学价值的缺陷。再次,这种价值界定既重视价值系统中价值主体的作用,又重视价值客体的作用,从而坚持了主客体统一论,有助于克服片面夸大主体作用或片面夸大客体作用的偏颇。这是因为,客观事物的普遍联系、作用和影响是价值产生的基础,就属人世界而言,便是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满足、效用等等,是主客体相互作用和影响,实现平衡、和谐、适应和同构关系的客观效果,离开了价值系统中主客体要素的相互作用和影响,所谓价值便无从谈起。

当我们在客观物质世界的现实存在的话语基础上,在系统存在方式的“质”与“态”相统一的话语基础上,揭示出“元价值”的哲学本质之后,对于建立在人的具体社会实践活动系统之上的“规范价值”的阐释,便不再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规范价值及其话语系统的提出,是就人的活动域而言的。在现实的、感性的、属人的世界中,人以实践为基础,以主体的姿态与外界环境发生着主客体间的对象性关系和主体间的交往关系,由此在经济、伦理、政治、文化、科学和审美等等活动领域形成不同的规范价值及其话语系统。

经济价值是人的经济活动系统的各种关系呈现。经济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人要生存发展,就需要有一定的生存发展的条件,并随之产生对生存发展条件的各种索取活动,由此形成以经济价值为中心的人类社会生产活动。经济价值的本质是满足主体的物质需要,这是因为:(1)经济价值具有功利性。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经济价值的对象必须要有在物质利益上达到主体满足的功能效用,具有经济价值的活动必须表现为利益行为和实际功效。相对于主体来说,如果某种东西或活动没有经济上满足利益的功能和效用,那么这种东西或活动就没有经济价值。(2)经济价值具有经验性。经济价值一般要通过具体的“物态”及其功能表现出来,这种“物态”是看得见摸着的,它的功能是可直接感知的,其价值存在必须在生活中可享用、在利益上可实际占有,例如财物等等。抽象的“神态”及其表现形式,例如宗教、纯粹思想等等,不可能具有经济价值。(3)经济价值具有直接性。经济价值在满足物质利益的需要上没有中间环节,即不必通过转化就可以直接满足物质利益的需要。物质利益的指向总是“物态”的东西及其功能,因为只有“物态”的东西及其功能才可以以自身的效用直接到达物质利益需要,二者之间存在着直通走廊。由此不难看出,经济价值指的是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系统中,系统关系主体(人)通过自身的生产实践活动而达到的、对于人的生存发展直接相关的物质需求的肯定与满足;它是价值所反映的满足人的需要的“效用性”在物质利益和物态功能上的体现,同时也是与人的物质利益、经济活动、生存环境、价值目标直接相联系的主体判断和评价。也就是说,经济价值实际上是社会经济生活系统要素间,以“效用”为话语基础而形成的总体上的平衡、和谐、适应和同构的关系与状态。

伦理价值产生于人类的道德活动实践系统中。与经济价值是建立在“效用”话语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状态所不同的是,伦理价值是建立在“应当”话语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状态。何以这样认为?从人的进化和规范意识的生成过程来看,“应当”意识是伴随着人的主体意识的产生而产生的。人的发展是从实存到对“应当”的自觉的过程。人类有了“应当”的自觉,就有了对自身的道德意识和相处关系的伦理精神。“应当”意识包含有两个层次:一是建立在人的生存根基上的“应当”,这是由人的自然规定性和社会历史规定性所决定的;二是自觉意识中的“应当”,这是由宗教教义、道德观念、法律条文等所体现的。“应当”的另一面就是“不应当”,二者由此构成一种“价值”机制,使生活世界的事事物物始终处于需要不断站队的状态——或者站到“应当”的一边,或者站到“不应当”的一边。这种机制就是“规范世界”。

政治价值关系系统的产生和存在是建立在人的政治活动基础之上的。政治价值作为社会生活系统的重要内容,它反映的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系统的协调、适应和统一的关系。就政治价值关系系统的主体而言,这种价值关系是以“必须”范畴作为其话语基础而实现的社会政治生活系统要素间总体上的平衡、和谐、适应和同构的关系与状态。“必须”表征的是人类社会价值系统所呈现出来的某种刚性的关系状态,意味着社会行动者的行为必须服从“在一个有约束的范围内的最佳选择理论的铁的法则”。“必须”的确定性在政治领域表现为刚性的法则与制度,“必须”的价值载体是一定社会存在着的国家、法律和制度。从人类社会生活系统及其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以“必须”范畴作为其话语基础的政治价值关系是“应当”范畴从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层面向制度层面延伸的结果与显现。这是因为,政治价值与伦理价值存在着密不可分的相互联系。一方面,伦理价值提供了政治价值的基础和界限;另一方面,政治价值又直接制约着伦理价值的形成。伦理价值与政治价值就其都是人们用来调整各阶级或阶层之间利益关系的原则或规范而言,是相辅相成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一旦由国家法律确定下来之后,反映和维护这种关系的政治原则和道德规范也就同时被明确固定下来。与此同时,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主张、规则和制度,往往要通过一定的道德信念、理想、原则、规范来体现和维护。由此不难理解,政治价值是伦理价值从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层面向制度层面延伸的结果与显现。

文化价值产生和存在于人的意义活动领域。文化就其本质而言是在实践基础上的自然的“人化”和人本身的“人化”。自然的“人化”是人按照人的需要和意志改变自然的过程,人本身的“人化”则是人不断地创造人特有的品质、形态和生存方式的过程。无论自然的“人化”抑或是人本身的“人化”,都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主体性的表征。这种主体性内容集中指向人的“意义”诉求。“意义”作为实践的内容,它不为世界本身所固有,而是起源于人把自己从自然中区别出来的主体性活动。人生在世,直接面对的是自然物质世界。在对自然的改造中,人成为主导一方,自然界作为改造的对象,这种改造活动,一方面确立了对象世界,对象由此获得了客体的意义,另一方面,这种改造活动又是人的自我确证过程,“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4](P96),人由此获得主体的意义。正是由于人类的实践活动,才使自然由自在的变成人化的,即与人有关系、对人有意义、为人类利用和改造的自然;同样,也正是由于实践活动,才使人类自身这个自然存在物实现了自然的人化,使人真正成为有思想、有精神生活、有意义世界的人。不仅如此,“随着对象性的现实在社会中对人说来到处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成为人的现实,因而成为人自己的本质力量的现实,一切对象对他说来也就成为他自身的对象化,成为确证和实现他的个性的对象,成为他的对象,而这就是说,对象成了他自身。”[4](P125)主体通过对对象的掌握,使其逐渐转化到自身本质力量方面,不断创造新的资质、能力等,主体自身由此不断发展。交往实践则促使主体进一步生成和主体性的更加完整与健全,促使“自然人”进一步转化为“社会人”,“野蛮人”转向“文化人”。由上可见,文化就是依“意义”而化;文化价值就是“人规范和优化人的生命存在的价值,是人在‘向文而化’的历程中依据和追求的意义”[5](P115)。或者说,文化价值就是建立在“意义”话语基础上的人的价值活动的总和。

科学活动实质上是一种理性的价值认识和特殊的价值实践活动。它反映的是人们通过科学观察、实验、统计、概括、推理、评价与验证的过程,从而获得客观性的实验事实,获得对于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真理性认识的活动。从科学价值论的角度看,科学的本质是理性地求真,科学的灵魂是实事求是。“求真”、“求是”构成了人的全部科学活动的话语基础,换句话说,科学活动的全部任务就是要揭示出客观物质世界系统存在的内容与规律。“真”与“是”的内容乃是客观物质世界系统存在、联系与发展的状态。从本体论的角度看,它首先表现为自然界各种事物的联系。“真”与“是”也就首先是自然物的联系,乃自然之“真”与“是”。随着自然物联系的发展,产生了人和人类社会,就出现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即社会的内部联系,以及人和社会同自然的联系。“真”与“是”也就表现为人之“真”与“是”、社会之“真”与“是”、个人与社会之“真”与“是”、人和社会同自然之“真”与“是”。人有思维,思维有自身的内部联系,也有与外部世界的联系,也有自身之“真”与“是”。有了人及其思维,就有了主体与客体。与之相应,就有主客体的关系之“真”与“是”。当我们从终极存在方式的角度深刻地理解了价值的本质乃是系统效应之后,我们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人的科学活动实质上是人对客观物质世界普遍存在着的价值关系系统的证明过程;或者说,对系统效应的证明与实践就是人的科学活动本身的价值,即科学价值。

审美活动是人类价值心理的最高表达形式。从系统价值论的观点来看,美是审美主体子系统与审美客体子系统、审美环境子系统共同构成的审美关系的和谐。和谐是事物本质中差异面的同一,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一种状态,它是反映矛盾统一体在其发展过程中对立面之间所表现出来的协调性、一致性、平衡性、完整性和合乎规律性的辩证法范畴。将和谐作为审美价值系统的基础话语,表明了美是一种关系属性,是一种系统整体属性,是由审美关系规定的对象性属性。同时也说明了美的本质是在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过程中实现的;审美价值尺度是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的统一;美的最高指向是人的自由。马克思曾经有一段著名的话:“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6](P58)在这段话里,马克思所要说明的是人类的生产劳动与动物的活动的根本差别。他总结性地认为“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就是说,人的劳动因为遵循了上述两种尺度,具有自由和自觉两大特点,所以是依照美的规律来进行的。因此,存在于两个尺度统一之中的“美的规律”,乃是人类生产劳动所独具的特征。当客观世界及其规律被人类认识和掌握,进而被自觉地运用于人类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实践活动,这种活动及其创造的结果就是美的。正因为审美是人类特有的价值活动,是人类价值心理的最高表达形式,人在审美活动所体现出来的价值意蕴,较之人的其他社会活动更为直接地展现着本体论意义上的价值的本质内涵。

由上可见,任何规范价值系统的存在都是建立在自身特有的价值话语基础之上的。这些规范价值及其话语系统以最为直接的方式存在于人的现实生活之中,观照着人的行为方式和内容,从而成为人类价值取向生成中最为直接的营养资源。与此同时,在人类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各个活动领域的规范价值及其话语系统,作为价值现实的、感性的、属人的表达,又都在各自以不同的方式体现和说明着元价值的本质。换个角度看,由于人类规范活动领域的广泛性,规范价值话语基础的异质性,价值形态必然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又由于规范价值是由元价值派生出来的,它们从属于元价值,价值在本质上又具有一元性的特点。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某种具体的规范价值及其话语系统(如伦理价值或经济价值)甚至成为对价值的惟一解释。尽管其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但思维方式的局限性并因而导致行为方式的褊狭,却是不可否认的,诸如人类历史上的泛道德主义、泛功利主义的滥觞等等。因此,在存在的意义上理解价值、寻找价值,明确元价值与规范价值的分界与统一,其理论意义恐怕不仅仅是要消除价值定义的内在逻辑矛盾,更重要的是要摆脱价值哲学“无根”状态的问题。

[收稿日期]2008-07-03

标签:;  ;  ;  ;  ;  ;  ;  ;  ;  ;  ;  ;  

元价值与规范价值:话语基础分析_哲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