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与国际经济新秩序_国际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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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是发展中国家60年代提出的。二战后,许多原殖民地国家、附属地国纷纷独立。但是,政治上的独立并没有伴之以经济上的独立,发达国家仍掌握着经济命脉,原有的国际经济秩序阻碍着它们的经济发展。因此,这些国家大力呼吁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然而,80年代以来,由于发展中国家国内经济政策的调整,以及经济全球化、自由化的发展趋势,使曾经一度高涨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呼声陷入低潮。但是,妥协并不意味着南北之争的停止,这是由南北之间存在着的利益冲突所决定的。只是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以新的形式存在着。这种斗争在国际贸易领域体现在GATT/WTO的发展过程中。因此, 本文试图对国际经济秩序的演变、发展中国家在GATT/WTO中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以及WTO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影响作一初探。

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演变

什么是国际经济秩序,学者们对此各有说法。一般认为,二战之前,国际社会不存在一套相对稳定的国际经济制度,因此,当时的国际经济秩序是一种无组织的国际经济秩序。二战之后,相继建立起世界银行、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由此在国际贸易、金融货币领域开始形成一套国际性制度。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就是指以四十年代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和《关贸总协定》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秩序。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高潮是在六、七十年代。继1955年万隆会议后,特别是从标志着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取得压倒优势的1960年以后,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争取下,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建立新秩序的决议。如:1960年的《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人民独立的宣言》,1962年《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1970《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1974年《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1975年《关于发展和国际合作的决议》等。这些文件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有助于推动国际经济立法向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发展。有学者将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发展归纳为从政治层面,到理念层面,到法律层面,再到行为层面的过程,不无道理。上述文件形成了一种国际共同理念,为国际经济新秩序在国际经济立法层面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基础。

二、发展中国家在GATT及WTO 中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1947年,签署《关贸总协定》的23个原始缔约方中,发展中国家占了半数,但是它们只是起着陪衬的作用,它们的利益被忽视。这种情况直到50年代末60年代初才有所改变。这种改变是由以下两个因素促成的:第一,是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构成力量的变化。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独立,经济发展有所恢复,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使总协定内缔约方的力量构成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发现很难忽视发展中国家制定更公平的贸易规则的要求。第二,是1964年联合国贸发会议的成立。作为一个具有替代性的国际贸易论坛,贸发会议的主旨在于改善南北关系,建立一个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新体制,贸发会议使关贸总协定中的发达国家不得不考虑付出更大代价以吸引和留住总协定中的发展中国家。因为一旦发展中国家退出总协定,总协定将失去其作为一个主要的国际贸易组织的地位和信誉。再加上发展中国家要求将关贸总协定并入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压力,更使发达国家不得不作出让步。从关贸总协定的历史沿革来看,总协定的法律结构发生过几次重要的修订,从第18条的修订,到第4部分的增添, 再到“授权条款”的订立,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逐步在总协定体制内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和一定程度上的保障。

1.第18条的修订

关贸总协定建立初期,第18条是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主要条款。其目的是对发展中国家为发展经济之目的而使用保护性或其他措施提供额外灵活性,以便利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的快速和多元化发展。在发展中国家的推动下,1955年,当缔约方对总协定作首次重大修改时,在第18条增加了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大灵活性以方便其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内容。第18条共有四节,其中A、C、D节为幼稚工业条款, 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为建立某一特定行业背离其关税承诺及采取一些非关税措施。B 节则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实施数量限制。

2.第四部分的增加

1957年,在关贸总协定第12届缔约方大会上,农产品贸易中的保护主义、初级产品价格的波动等问题,引起了各国的关注,大会决定成立一个专家小组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1958年,以哈伯勒教授为首的专家小组发表了题为“国际贸易趋势”的报告,证实了国际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困境,并建议发达国家采取行动,逐步消除对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出口的壁垒以及稳定初级产品的价格。于是,“地位不同的国家之间的平等本身就是不平等的”的思潮在国际社会兴起,并反映在1964年召开的联合国贸发会议上。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于1964年起草了题为“贸易与发展”的第四部分,该部分条款于1966年6月27日正式生效。 第四部分对关贸总协定的对等互惠原则作了变通,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它们在贸易谈判中对欠发达缔约方贸易所承诺的降低或清除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的义务不能指望互惠。

3.“授权条款”的订立

1979年11月,在结束东京回合的第35界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更充分参与的决定》,规定“缔约方可以不考虑关贸总协定第1条的各项规定, 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而不将这种待遇给予其他缔约方”。因此,该决定又被称为“授权条款”。该条款列明的主要差别和优惠待遇包括:(1 )发达国家根据普惠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产品的优惠关税待遇;(2 )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的差别和更加优惠待遇;(3 )发展中国家之间为相互削减或取消从对方国家进口的产品所征收的关税;(4 )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

“授权条款”的订立,意味着正式在关贸总协定的法律框架下确定了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

从以上发展可以看到,“发展中国家长时间以来希望彻底地重新构造国际贸易体制,使其成为更广泛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组成部分”。但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南北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决定了它们之间存在斗争的一面,南北国家之间的互相依存,又决定了其互相妥协的一面,国际经济新秩序正是在斗争与妥协之中逐步除旧布新确立起来的。

三、WTO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影响

如前文所述, 国际贸易体制是国际经济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 则WTO的发展必然会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产生一定影响。 这种影响可以分为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

(一)积极影响

1.GATT/WTO 体现了国际贸易关系从以权力为本位到以规则为本位,从无序到有序的进步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国际机制是经济全球化时代重构国际秩序的现实选择。国际机制并不是人类社会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终极选择,但它适应了国际关系在当今不完善现实条件下的秩序需求,是合乎现实的必要选择,它没有完全消除霸权,但有助于逐步超越霸权,使国际秩序观念由‘霸权稳定论’向着‘机制稳定论’方向转化。”WTO作为一种多边贸易机制, 也体现着国际贸易关系从弱肉强食的无序状态向相对有序状态的进步。关贸总协定的诞生,使发展中国家有了声张自己权益的论坛、与发达国家讨价还价的场所和解决贸易争端的机构。

2.GATT/WTO一定程序上体现了国际法的某些原则

首先是主权平等原则。WTO具有契约性质, 各项协定均是在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争端解决机制中采用的“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即如果缔约方对审议的问题没有反对意见,就认为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样是对各国经济自主权的尊重。其次是公平互利原则。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实施同一“游戏规则”本身是一种不平等,这一理念已为WTO缔约方所接受。因此在各项协议中, 都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予以了特殊照顾。如“授权条款”允许发展中国家可以背离非歧视原则。又如,在《农业协议》等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更长的过渡期。再次是合作以共谋发展的原则。发达国家的资金与技术,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与自然资源,两者的互补优势表明南北国家之间存在着合作潜力。在WTO中,南北国家均采取了务实合作的态度, 在争论之后总会达成妥协,签订一系列协议。

3.GATT/WTO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予以了一定照顾

WTO 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的规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准入的某些方面可以承诺较低水平的义务。 例如《农业协议》规定,各国农产品关税平均减少36%,国内支持减少30%,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减少36%,但是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上述三个领域只执行规定的2/3,最不发达国家可免除减让。(2 )发展中国家享有较长的过渡期。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给发达国家1 年过渡期,给发展中国家5年,最不发达国家10年的过渡期。(3)对发达国家规定了“最佳努力条款”。如《农业协议》要求发达国家改善对发展中国家有特殊利益的农产品的进入市场的机会和条件。(4 )发展中国家享有某些程序上的优惠待遇。例如,《争端解决谅解协议》规定,如果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发生争端,经发展中国家要求,仲裁庭应至少包括一名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成员。(5)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 如《争端解决谅解协议》规定,秘书处将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法律咨询、专门培训等。

(二)消极影响

1.WTO机制平等与公正的有限性

现今世界仍以国家主义为中心,任何一国在决定其对外政策时,都是以自身国家利益出发,极力争取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取得有利地位。在WTO机制中亦是如此。在各项谈判中, 各国的讨价还价权取决于各国的实力。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实力在绝大多数时候主导了WTO机制。 纵观迄今为止的八轮谈判,谈判的议题大多由发达国家提出,而发展中国家则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最终基本上是按照发达国家的意愿确立了新规则。以乌拉圭回合为例,发达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有选择地扩大贸易自由化的新领域,如服务贸易;还将一些与市场准入无关的问题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如知识产权,投资措施,使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脱离了发展中国家现阶段的发展水平,对它们的经济发展提出了极大挑战。对事关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议题和协议,发达国家则采取拖延、含糊的态度,如《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的执行问题,又如,在涉及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特殊照顾时,协议往往使用“尽力”、“可以”等软性字眼,逃避法律义务。可见,WTO机制并未做到真正的平等与公正, 发达国家仍是以实力在说话,发展中国家仍处于不利地位。

2.贸易自由化的不平衡性

通过WTO机制进行的贸易自由化的结果是不平衡的, 得益最大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和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南北差距在扩大。据统计,1997年全球贸易总额为6兆美元,而占有全世界人口1 /5的48个最不发达国家只占有0.03%的份额。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发展中国家是被作为这一浪潮的重要载体之一的多边贸易体制裹挟着前行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是出于担心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况而被动参与贸易自由化的进程的。因此,被动的政策选择显然不能等同于发达国家主动的政策导向。乌拉圭回合的不平衡性显而易见。服务贸易是发达国家占明显优势的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大获利者显然是发达国家。发达国家拥有现今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先进技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签订显然对其有利。

3.WTO机制对国家主权的削弱

发展中国家参与WTO机制,就必须接受其游戏规则, 这就意味着它不仅必须在国内建立其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而且对国内经济体制中与国际体制不相适应的要素进行改革。结果是国家在决定本国的经济体制时不再有充分的自由,必须与国际接轨,从而削弱它们的经济主权。这对于尚未获得完全经济主权或刚刚取得经济主权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利于其参与制定公平的贸易规则的。因为,当发展中国家因受压力而被迫接轨时,将被迫接受对其不利的游戏规则,承担与其发展水平不相符的法律义务,这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显然是不利的。

由此可见,WTO作为国际经济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既有积极作用也存在消极影响。至于WTO 对发展中国家究竟是得大于失,还是失大于得,很难轻易得出结论。这是因为:第一,量化研究存在困难;第二,由于不同的发展中国家有其自身的特点, WTO对每一个国家的影响是不同的;第三,WTO 最终对发展中国家产生的影响,还取决于这个国家自身的国内经济政策。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曲折,某些时候甚至会出现倒退,但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是大势所趋。人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的提高,国际经济秩序最终将向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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