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生态补偿特别合作区的设想
□沈伟权
生态补偿特别合作区建设应由协作各方政府共同推进,按照“一个平台、一个主体、一套班子、多块牌子”架构搭建新型产业平台
查阅文献,统一自主设计调查问卷。开展预调研,根据反馈结果完善问卷设计。统一培训调研人员,保证调研质量。对回收问卷严格审查,剔除无效问卷。
(一)开展合作区建设的重要性
贯彻“八八战略”关于推进区域高质量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2003年7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创新提出“八八战略”,其中提出“进一步发挥浙江的山海资源优势,推动欠发达地区跨越式发展”,开展生态补偿特别合作区建设为更好地发挥山海资源优势提供了新的发展路径。
加快推进浙西南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生态补偿合作区建设将会以“异地助力”的方式,有效推进浙西南地区全面小康进程加速,加快推动浙西南山区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战略实施,实现经济强县目标,也可以推动浙西南山区致力打造美丽大花园建设,实现生态富民目标。
落实飞地经济健康发展的具体举措。今年,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促进山海协作“飞地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可以说,生态补偿合作区是“飞地”的集大成创新模式,是绿水青山价值转化的重要途径之一。
山海协作工程为合作区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2002-2018年,浙江建成各类山海协作产业园25个、飞地21个,积累了丰富的发展经验。
(二)具有坚实的发展基础
李离想了想,说:“我们在长安的时候,常常有一些书生,来我家拜访我父亲,将他们编的故事写成卷子给他看,他看了哈哈一笑,随手转给我看。他们特别喜欢讲龙的故事。有一次我看到一个《震泽洞》,说的是梁武帝的时候,有人跟皇帝报告,说自己掉进龙宫里,结果发现,此洞穴有四支:一通洞庭湖西岸,一通蜀道青衣浦北岸,一通罗浮两山间穴溪,一通枯桑岛东岸。
传统行政框架约束问题。生态补偿合作区建设对于传统行政管理框架提出了崭新的挑战。有效解决地域限制、分税改革、指标统计、能耗管理都是一个新的课题,需要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工作。
合作区产业集聚统一问题。应更加注重1+1>2的协同发展思维,防止出现“有平台无产业、有产业无创新、有创新无集聚”的现象。要突出解决以往部分产业园企业集聚数量少、项目规模小、梯度断层、布局分散,难以形成集聚集约发展局面等问题。
浙西南山区生态价值实现已迫在眉睫。今年,浙江生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已经在丽水展开,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和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有效增长和高效转换已迫在眉睫,生态指标的价值转化亟待多途径实现也迫切要求生态补偿合作区的推进建设。
(三)需重视的几个问题
浙江即将迈入“十四五”规划的崭新时期。针对性做好浙江东西部区位、经济、环境分析,前瞻性做好生态补偿特别合作区建设规划,创新性做好区域联动发展计划具有现实意义。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涉及农林、水产和劳动等,作为最有力量的质量管理,维护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也维护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日本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部门为地方农政局、消费安全局、食品安全危机管理小组等,在这些部门中,都统一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准入门槛的提升,也能充分解决安全性问题[11],日本已经形成多方面相互合作、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日本要促进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的宣传,重点要促进消费者认知水平的提升,避免劣质食品和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政府明确定位问题。在推进生态补偿合作区建设进程中,政府“做好管理者、搭建好平台、做好店小二”三重角色定位必须清晰明确。政府应该从更好地监管、引导市场发展出发,以有效提升资源利用率,通过创新实施服务机制与企业保持良好有效的服务关系。
(四)初步设想和建议
初步设想:在环杭州湾经济区、甬台温临港产业带等重点平台,选取一定规模(10平方公里以上),面向浙西南地区特别是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以先进制造和科创研发为主的具有要素资源吸附能力、产业创新发展能力、周边辐射带动能力的生态补偿特别合作区。合作区的建设由省政府统一规划,当地政府牵头负责,协作各方政府共同推进,按照“一个平台、一个主体、一套班子、多块牌子”架构搭建新型产业平台。
由此建议:一要紧抓规划契机,全面筹谋推进。要紧紧把握“十四五”规划契机,充分借鉴浙江山海协作宝贵经验,立足区块产业发展特色,统筹做好合作区的规划设计、配套建设、项目招引、管理服务等工作。二要优化土地管理,创新机制体制。深化合作区建设机制,特别是在完善空间治理,优化土地管理制度,要增强土地管理的灵活性和倾斜性,推进生态保护土地补偿机制落实,促进合作区承载更大发展空间。三要立足共建共享,激发合作动能。要淡化单纯的保姆式帮扶发展理念,设计一套符合各方需求的能动管理体系,激发合作各方的主观能动作用,真正建设一个优势互补,利益共享、要素共融的生态补偿特别合作区。
第六项工作是课程评价。在课程评价时,须注意处理好过程与结果、个人与小组、规范与创新、阶段与整体几对关系。
作者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发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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