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民主法制思想永放光辉——纪念敬爱的刘少奇同志诞辰一百周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敬爱论文,光辉论文,民主法制论文,周年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8年11月24日是全党全国人民衷心爱戴的刘少奇同志一百周年诞辰。刘少奇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在长期的革命生涯中,刘少奇同志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胜利,作出了卓越贡献,立下丰功伟业。刘少奇同志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无限忠诚,对共产主义理想的坚贞不渝,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对革命事业的无私奉献,永远是全党全国人民学习的典范。
新中国成立后,刘少奇同志作为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一贯重视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他对民主法制的内容、要求和途径,不仅在理论上有过全面、系统、完整、精辟的论述,而且在实际行动上身体力行,堪称楷模,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今天,我们重温刘少奇同志关于民主法制的思想、观点、理论,深深感到处处闪耀着真理的光辉,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文明进步,人民的安居乐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实现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真正当家作主,这是刘少奇民主法制思想的核心,是刘少奇同志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创造性贡献。为了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健全民主制度,刘少奇同志提出了许多重大举措:
(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最基本的方面之一,是全体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在刘少奇同志主持起草的新中国首部宪法第一条中就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145页。)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这两条规定,刘少奇同志给予了高度的评价,指出:“工人阶级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标志着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这就是表明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民主国家”,“在我们这里,最大多数的人民才真正是国家主人。”(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147页。)。他说:“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民主政权的最好的基本的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的适宜的政治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人民就是要用这样的政治制度来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156页。)刘少奇同志这些重要论述告诫我们: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必须通过一定形式的制度来体现,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历史证明:只有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才有社会主义;只有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才有社会主义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是实现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形式。它同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制度根本不同,具有无比的优越性。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极其广泛的民主基础的制度,它是广大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民主制度。二是它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全国范围内,从下到上,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体现了高度民主与高度集中的统一。三是它是最能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受人民群众经常监督的政治制度。四是它是把我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成为不可摧毁的统一力量的制度。五是这种制度有中国共产党作为坚强的领导核心,它将永远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利益。六是我国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享有立法权和国家重大问题上的决策权,以及对国家行政和司法活动的监督权,而行政、司法机关则是它的执行机关,三者之间并非互相制衡的关系。所有这些优越性,都是资本主义的议会制度所没有的。正如刘少奇同志指出:“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制度,已经证明,在将来的历史上还会要证明,它是比任何旧民主主义的议会制度要无比优越的,对人民来讲,它比旧民主主义的议会制度要民主一万倍”。(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57页。)
(二)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国家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监督的作用,尊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政协委员的视察、举报和监督的权力,对于加强和完善共产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刘少奇同志对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非常重视,不仅在理论上有过许多精辟的论述,而且要在行动上也成为统战工作的典范。早在1954年,刘少奇同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报告》中就指出:“在我国过渡时期工人阶级领导的包括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具有重要的作用,这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而又较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147页。)1953年7月刘少奇同志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又指出:“党中央认为统一战线工作是一种必要的工作,过去是必要的,现在是必要的,将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也是必要的,今后还要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117~118页。)1956年刘少奇同志在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各民主党派同共产党一道长期存在,在各党派之间也能够起互相监督的作用。我们的党是一个不为私利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但是我们现在还有缺点,将来也一定还有缺点,并且不可能没有错误。”(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246页。)因此,“我们也应当善于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和批评中得到帮助”。(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247页。)刘少奇同志“要求我们的党员必须同党外工作人员建立良好的合作共事关系。”(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247页。)我们要认真学习刘少奇同志这些重要的指示,坚决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继续推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达到“使一切积极因素都能够动员起来,使他们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事业都能贡献一份力量”(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247页。)之目的。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加强并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对于发扬人民民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刘少奇同志非常重视这个问题,并有过精辟的论述,其主要内容有:一是科学地揭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1956年刘少奇同志在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中就指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就是以工人阶级为首的人民大众对于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的专政,我们的民主不是属于少数人的,而是属于绝大多数人的,是属于工人、农民和其他一切劳动人民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爱国人民的”。(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242页。)1962年刘少奇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在人民内部实行最广泛的民主,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374页。)二是正确地提出了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问题,早在建国初期(1951年)刘少奇同志就分析了中国社会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指出:“矛盾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本上敌对的不能和解的矛盾;另一类是根本上非敌对的可以和解的矛盾。我们在观察问题的时候,必须分清这两类矛盾的不同性质,既不可以把敌对的不能和解的矛盾看作是非敌对的、可以和解的矛盾,也不可以把非敌对的可以和解的矛盾看作是敌对的不能和解的矛盾。”(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94页。)三是坚持用两种不同的方法去处理两类不同的矛盾。刘少奇同志说:“处理矛盾的方法也有两种。处理对抗性的矛盾是一种方法,而处理非对抗性的矛盾又是一种方法。”(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301页。)“对敌我矛盾采取专政的方法,对人民内部矛盾采取民主的方法、和风细雨的方法来处理。”(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301页。)这就为从根本上防止混敌为我和误我为敌的错误提供了理论依据。四是认真总结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成功经验。刘少奇同志指出:“对敌我性质矛盾、对抗性的矛盾,必须采用专政的办法去处理。”(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254页。)但同时他又强调“这一斗争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制”“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凡是坦白的、悔过的立功的、一律给以宽大处理。”(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254页。)他还严肃批评了在处理敌我性质矛盾问题上存在着的“左”的倾向,指出,有一个时期,曾经出现一种错误观点,认为政法机关是对敌人专政的,说不上什么违法与否,怎样做都有理。这是非常有害的。刘少奇同志特别认真研究和科学总结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他指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说服、民主的方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压服,只能用来处理敌我矛盾。这是根本不同的两种方法。”(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450页。)他严肃指出:“用对付敌人的专政的方法来处理自己人的问题、处理劳动人民的问题,这是个根本错误。(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450页。)“用敌对手段处理人民内部问题,甚至党内问题,这样处理的结果,不仅不会解决矛盾,相反会使矛盾更加激化,甚至造成分裂。”(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451页。)刘少奇同志十分重视调解委员会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指出: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民内部的纠纷和轻微的违法行为,既不能都由专政机关处理,又不能放任自流。统统由专政机关处理,必然会加重专政机关的负担,也不能全部得到妥善处理,而放任自流,一般的纠纷就可能变成大乱子,轻微的违法行为就可能变成严重违法。因此,必须有一个组织去管,才能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阶段。这样的组织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由人民群众选派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人民群众中的纠纷和轻微的违法行为,由人民自己教育自己知法懂法守法。这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预防违法行为的第一道防线,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是第二道防线。这两道防线的作用就是调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处理人民内部轻微的违法行为。这两道防线的工作做好了,公安局、检察院这第三道防线的工作就主动了。(注:《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历次指示汇编》(1950-1958)第180-190页,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汇编,1993年2月15日。)刘少奇同志这些精辟的论述,至今仍然具有指导意义,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和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正确处理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发生的大量的新的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地完善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
(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是国家工作中一项重大的任务。刘少奇同志非常重视并正确处理了这个问题,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出了卓越贡献,为全党树立了典范。他指出:“我们坚决地认定,必须让国内各民族都能积极地参与整个国家和政治生活,同时又必须让各民族按照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自己当家作主,有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163页。)“我们必须用更大的努力来帮助各少数民族在经济和文化上的进步,使各少数民族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充分地发挥积极作用。”(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250页。)刘少奇同志特别强调“各少数民族要发展成为现代化民族,除进行社会改革以外,根本的关键是要在他们的地区发展现代工业。”(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251页。)刘少奇同志明确指出:“中国各民族共同地创造了我国历史和文化,今后各民族也一定要共同地建设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252页。)刘少奇同志坚决反对歧视少数民族,忽视少数民族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的大汉族主义。他说:“只有坚决地克服了大汉族主义的任何一种细小的表现,少数民族中的地方民族主义情绪才能顺利克服,国内各兄弟民族才能在我们的人民民主的大家庭里面更加亲密地团结起来。”(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253页。)从而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五)坚持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中外治国史证明:监督约束是治国安邦的一个重要制度。没有救济的权力不是完全的权利,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利,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必然导致腐败,危及国家存亡。刘少奇同志始终把坚持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作为治国安邦谋略的一个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新形势,刘少奇同志指出:“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进一步扩大民主生活,”(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248页。)他特别强调对干部的监督,说:“好的干部如果没有经常的监督也可能变坏。因此,对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实行监督。”(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174页。)刘少奇同志总结治国的经验,提出了加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监督的措施:“第一必须加强党对于国家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即党的监督。“第二必须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对中央一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各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即权力机关监督。“第三必须加强各级政府机关的由上而下的监督和由下而上的监督”,即上下监督。“第四必须加强人民群众和机关中的下级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机关的监督。即群众监督。(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240页。)第五必须加强舆论监督。刘少奇同志说:“依法罢免人民代表或者政府工作人员,是人民很重要的权利”,“在这方面需要多加宣传……写文章,登报纸,用以教育干部和人民”。(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174页。)第六必须加强各级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刘少奇同志说:“除了广大人民的监督以外,还必须加强各级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认真实行的国家监督。”(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174页。)上述的论述告诉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强化监督机制,加大监督的力度,既要充分发挥党机构、国家权力机关、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又要加强专门机关的监督作用,使之形成一种合力,发挥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切实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以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有序运转,保证政令畅通,以保证各级领导依法掌好权、用好权,防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欺压人民。
(六)坚持扩大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全体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的一个最基本方面,就是扩大基层民主在基层实行自治,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办、由群众自己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刘少奇同志十分重视扩大基层民主,并指出了扩大基层民主的途径:一是我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完全的“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制度。”(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156页。)刘少奇同志从原则上阐明并肯定了我们需要采用的将是“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选举制度。同时指出只有在各种条件都具备以后,“才能最后地完全地实行这种选举方式。”(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55页。)我国1953年选举法只规定在基层实行直接选举。随着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发生的巨大变化,民主的范围扩大了,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组织程度和文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通讯交通也有很大改善,这些使群众对本县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已有可能获得较多的了解。加上经过多次选举,我们也积累了经验,群众也受到了一定的民主选举训练。所有这些都为县级实行直接选举提供了客观条件。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第一次规定,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适应了新时期政权建设的需要。我国在争取完全实现“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民主的选举制度道路上又大大向前迈进一步。二是我国应当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早在1949年4月,他在华北职工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就指出“所有工厂,所有铁路,都须要组织管理委员会,都须把所有情况告诉工人”、“现在工人要组织工会,工人领导阶级,是国家的主人。”1957年12月刘少奇同志代表中共中央向工会“八大”的祝词中说:“在目前的情况下,在企业中需要进一步扩大民主生活。在我们工矿企业中已经开始实行了在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践证明,这是实行企业民主化的有效形式,是办好企业的重要管理方法,既有利于发扬民主,又有利于集中统一领导。
(七)坚持和完善乡规民约制度
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百花园中,乡规民约是一支绚丽芬芳的奇葩。它植根于群众的土壤之中,受到群众的培育和爱护,它为改变乡俗民风发挥着积极作用,博得了人们广泛的好评。它的萌芽,最早是当年刘少奇同志提倡推广的农村公约。1957年12月,刘少奇同志在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汇报工作时,曾经指出:处理违法,第一是农村公约;第二是治安条例;第三是检察机关。他说:“调处委员会定公约。公安机关有行政处罚条例,再是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是革命法制的体系”。刘少奇同志认为,有了这样“三道防线”的法制体系,大事小事就有人管了,就能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刘少奇同志还说:“不要看公约只管小事,小事是大量的,违反劳动纪律、不讲道德是大量的,对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人,要有办法”。(注:《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历次指示汇编》(1950-1958)第188-189页。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汇编,1993年2月15日。)应当说,刘少奇同志当年所讲的农村公约与今天的乡规民约在性质上是一致的。有了村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和治保组织的活动。再加上乡规民约的作用,就可以组成坚强的第一道防线,从而增强人民的团结,发扬社会主义风尚,提高群众的文明程度,防止和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国家沿着法治轨道前进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我们国家要不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在党内和国内曾经进行了多次的反复的争论,其争论时间之长久,程度之激烈,直至在十年动乱中彻底否定了法制,这在当代世界是少有的,为此我们的国家和人民付出了昂贵的代价。刘少奇同志作为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从建国初期起,就十分重视提高执政党的执政水平,旗帜鲜明地同否定法律的虚无主义和封建特权思想做斗争。他根据中国的国情,对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这些直接关系治国安邦的重要问题,作了系统的具有远见卓识的论述,为把我国引向法制轨道,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一)加强立法,系统地制定完备法律
早在1954年12月,刘少奇同志在听取最高检察院负责人汇报工作时,就指出:“从我们国家来讲,现在基本上结束了各项社会改革工作,开始进入了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时期,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立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注:《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历次指示汇编》(1950-1958)第22页,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汇编,1993年2月15日。)1956年9月,刘少奇同志在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中更加明确指出:“为了巩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了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建立我们国家的法制。”(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253页。)根据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国情,刘少奇同志指出:“现在,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了。”(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253页。)
为了制定完备的法律,1954年,在刘少奇同志亲自主持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开辟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纪元,并在此前后还制定了一些配套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中心、具有中国特色的有机联系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协调一致地在治理国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但是,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全盘否定、彻底破坏法制。他们胡说什么“政治就是法律”、“群众行动就是法律”、“马克思主义就是根本大法”。他们污蔑建立完备的法律就是宣扬法律至上,“鼓吹法律万能”。在他们的干扰破坏下,我国立法工作完全陷于停顿,过去制定的法律,也遭到彻底破坏,中国人民吃尽了十年无法无天的苦头。
(二)严格执行法律,保证司法公正
我国司法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机关,是否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真正做到司法公正,这是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核心问题,是公、检、法机关工作的生命线,它直接关系到能否为法立信,取信于民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成败的关键。刘少奇同志对严格执法,保证司法公正的问题,极为重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具体的对策。
第一,反对特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它是指司法机关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则,不因权势而枉法,也不因人情而不顾事实和法律的公正性偏袒一方,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保护合法者,依法制裁违法者,以此展示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对社会公理的维护。但是,有些人错误地认为,法律只管老百姓,管不了当“官”的;少数领导干部自认为手中有权力,把自己凌驾在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不惜以权代法,以权乱法,成为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者。在这些错误引导下,某些领导干部为了达到以权谋私的目的,利用权势,迫使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按其意志办案;而有的司法人员出于私心杂念,不敢排除权势干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对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不敢依法追究,任其逍遥法外。对这种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现象,刘少奇同志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号召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敢于同特权行为作斗争。他指出:“在我们的国家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任何人不会是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任何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162页。)“我们所有领导人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勤务员,没有权利当老爷。”(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307页。)他说:“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一切国家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关。因此,他们在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方面,就负有特别的责任”。(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168页。)这些论述告诫司法人员,应当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同特权行为作斗争,坚决彻底地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维持社会主义法律的极大权威。
第二,依法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是刘少奇同志的一贯主张,也是1954年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我国各级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刘少奇同志主持起草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刘少奇同志强调各级党委要对司法工作实行领导,以保证司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同时党委要善于领导,党委一般不干预具体的审判业务。这样一方面增加了审判人员的责任心,保证了办案质量;另一方面也避免了使党委陷入琐碎的具体的审判业务中,从而降低党的领导作用。这些重要原则,本来是无可非议的。但是1957年以后,却把审判独立批判为“脱离党的领导”,“以法抗党”,是“旧法观点”,并且把一些主张“审判独立”的同志错误地打成右派,从此案无大小均报党委审批,由党委包揽了审判工作,人民法院没有严格把好审判关,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了错判,产生了严重不良后果。针对这些错误倾向,刘少奇同志在1962年再次强调:“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该干涉他们判案子。”(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452页。)按照刘少奇同志的指示,中央政法部门认真总结了1962以前党委包揽政法具体业务的倾向和法院独立审判原则遭到破坏的教训,重申“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应当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正确判决”。(注:1962年10月16日《中央政法小组关于一九五八年以来政法工作的总结报告》。)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刘少奇同志还指出:“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从那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452页。)这些重要论述,正确解决了坚持党委领导与独立审判的关系问题,保证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依法审理案件,作出公正判决,防止或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保证了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正确处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刘少奇同志多次强调指出:“为了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防止发生冤假错案,不放纵一个罪犯,不冤枉一个好人,公检法三机关在执行其职权的过程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1956年在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中,刘少奇同志深刻阐明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他说:“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而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贯彻执行法制方面的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制度。”(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253页。)1956年2月刘少奇同志在听取最高检察院负责同志汇报工作时又强调说:“要保证对敌斗争搞得正确,除了发挥制约的作用外,也要强调公安、检察、法院三个机关必须密切合作。”(注:《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历次指示汇编》(1950-1958)第54页。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汇编,1993年2月15日。)刘少奇同志又指出:“现在就需要加强法制,健全司法机关,加强司法工作,强调发挥互相制约的作用。要唱点对台戏。”(注:《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历次指示汇编》(1950-1958)第140页。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汇编,1993年2月15日。)“检察院和法院也要唱一些对台戏。”(注:《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历次指示汇编》(1950-1958)第140页,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汇编,1993年2月15日。)“现在要强调制约,要有一些机关从另外的方面来考虑问题,要找岔子,从反面多考虑些问题,目的是把对敌斗争搞得更正确。”(注:《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历次指示汇编》(1950-1958)第108页。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汇编,1993年2月15日。)根据党中央和刘少奇同志的指示,1962年中央政法部门认真总结了前几年的经验教训,重新提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他们的工作中,必须按照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指示,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贯彻执行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制度。”(注:1962年10月16日《中央政法小组关于一九五八年以来政法工作的总结报告》)刘少奇同志的指示,澄清了当时在公检法干部中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使大家进一步认识到,公检法机关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担负着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共同任务。而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又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因此在工作中,既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又要互相制约,坚持原则。在工作中,如果公检法三家只讲互相配合,不讲互相制约,就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如果只讲互相制约,不讲互相配合,就容易忽视打击敌人、惩罚犯罪,这样,人民民主也就不可能得到保障。
(三)模范守法,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
刘少奇同志一贯强调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法律中起模范作用,以自己模范守法的行动,去带动广大群众守法,学会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1954年刘少奇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就明确指出:“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168页。)他又说:“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党的这种地位,决不应当使党员在国家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只是使他们必须担负更大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168页。)1962年刘少奇同志严肃批评一些单位有法不依,违法乱纪的错误行为,指出:“有的单位还自己搞拘留、搞劳改,这是非法的。此外,有些党政负责人,随便捕人,根本不要公安局、检察院这一套。甚至有的公社、工厂、工地也随便捕人。这种破坏法制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145页。)实践证明,法律是人民的意志、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人都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正确理解和处理权与法的关系。领导人的任何权力都是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任何权力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约束,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
(四)加强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专职专责。但是,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检察机关曾一度被人们认为“可有可无”,检察工作受干扰特别多,后果特别严重。刘少奇同志则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极为重视,十分关心,作了许多的重要指示,感人至深。早在1954年12月2日,刘少奇同志就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同志说:“检察院的任务很重大,要同破坏法制,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违法犯罪作斗争,保障国家的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注:《中央和中央领导对检察工作历次指示汇编》(1950-1958)第22页,最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汇编,1993年2月15日。)又说:“加强检察机关十分需要。多一个机关,对于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对于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搞得正确,努力避免错误或减少错误,可以多一个保障”。(注:《中央和中央领导对检察工作历次指示汇编》(1950-1958)第22页,最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汇编,1993年2月15日。)1955年7月,刘少奇同志又强调说:“检察机关就是要善于发现问题。”(注:《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历次指示汇编》(1950-1958),第37页,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汇编,1993年2月15日。)1956年7月,他又对检察工作作了指示:“应该要注意提高工作质量。特别要检查有没有捕错、判错的,或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如果有,就要纠正。要把监督搞正确,不要冤枉人家,‘不枉不纵’是检察机关的奋斗目标,也是你们的职责,要检察院,就是为了检察有没有搞错的,它的职能就是求得搞正确”(注:《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历次指示汇编》(1950-1958),第114页,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汇编,1993年2月15日。)1957年4月,刘少奇同志在河北视察工作,有人向他汇报:有个县的领导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一个人,县检察长认为不应该逮捕而没有同意。刘少奇同志说,这样的检察长算好检察长,还是坏检察长呢,我看这是好检察长,你叫他捕人,他不提意见,要这样的检察长干什么?(注:《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历次指示汇编》(1950-1958),第162页,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汇编,1993年2月15日。)1962年5月刘少奇同志在同中央政法小组谈话中指出:“检察院应该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不管任何机关任何人。”(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452页。)刘少奇同志上述指示,对加强检察机关的建设,充分发挥监督机关的作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起到了重*作用。
(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实现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这既是社会主义法制本身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广大人民群众的良好愿望。刘少奇同志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为司法机关严格执法,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树立了典范。对于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由于司法人员私心杂念重和工作责任心弱,而发生的冤错案件,刘少奇同志总是谆谆教导司法人员不要回避矛盾、掩盖错误、逃避责任,而应当挺身而出,维护真理,维护法律尊严,实事求是,做到凡属于冤案,予以昭雪;凡属于假案,予以平反;凡属于错案,予以纠正。用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为法立信,取信于民。1956年7月刘少奇同志在听取最高检察院负责同志汇报工作时指出:“真的一个不错,一点毛病不出,也是不可能的。应该是发现错了就改正”。(注:《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历次指示汇编》(1950-1958),第114页,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汇编,1993年2月15日。)他不但这样教导我们,而且在实际行动上也堪称典范。这里让我们举个案例说明。1961年4月,刘少奇同志在湖南农村调查时,亲自纠正这样一个冤案。1957年2月间,湖南农村某大队饲养员养的一头耕牛死后,经解剖在腹中发现一根三寸多长的铁丝,当地政法部门在未做深入细致的调查之后,草率认为是大队的饲养员把铁丝钉进牛肚,作出了“破坏耕牛”刑事案的结论,先后两次斗争饲养员。刘少奇同志听了有关责任人的回报后,要求有关部门重新研究这个案件。他说:“请你们把此案再调查一下。要从多方面进行深入的细致的调查,不仅要调查当事人,还要向老兽医和专门学过这种医学的人请教。你们想想看,牛皮那么厚,牛劲那么大,它能那样俯首贴耳地让人将铁丝钉进自己的肚子里?你们查清后写个报告,好不好?”刘少奇同志回京不久,收到了湖南省公安厅给他的报告。报告称,经过反复调查,查明牛是误食了裹在青草中的铁丝而死亡,并做出了正确处理。由此,这起错案得到了纠正。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对这个问题都引起重视,刘少奇同志亲自审阅、修改了关于这件错案的调查报告并批示说:“此件发至县以上公安、政法部门阅读,对各地几年来所有由于死牛胃内、肺内发现铁丝、铁钉等而定为“破坏耕牛”的案件,都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以便使我们的结论符合实行”。刘少奇同志亲自处理的上述案例,为我们树立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典范,为我们严格依法办案树立了榜样。
(六)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严格执法的水平
刘少奇同志十分关心支持司法队伍建设,他认为要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他要求司法战线的同志“必须努力地学习,使自己懂得更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使自己的觉悟更加提高”。他重视司法干部的业务学习,要求“司法机关的干部,不要离开业务去搞中心,要注意学习法律”,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他号召司法干部要学习包公、况钟那种不畏权势、不循私情、执法如山、秉公断案的大无畏精神,并指示政法部门“提拔干部要提拔像况钟那样的人,像过于执一类的干部就要批评改造”。(注:《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历次指示汇编》(1950-1958),第117页,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汇编,1993年2月15日。)1962年刘少奇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为了坚持真理,为了实事求是,为了说老实话,应该有‘五不怕’,这就是不怕撤职,不怕开除党籍,不怕老婆离婚(毛泽东:这是对男的说,对女的说是不怕老公离婚),不怕坐牢,不怕杀头。准备了这‘五不怕’,什么话也敢讲,就敢于实事求是,敢于坚持真理。”(注:《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439页。)刘少奇同志非常重视司法队伍的组织建设,他指出:“三个机关精简得太厉害不行,特别是检察院要加强”。
刘少奇同志关于民主法制思想,内容丰富,博大精深,为依法治国指明方向。他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所做出的开创性的卓越贡献,同他在建党、建国、建政方面所建树的历史功勋一样永载史册,永放光芒。他的革命精神和崇高品德,永远是我们学习的楷模,我们将永远铭记他的教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