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必要的中华全国妇联修改“婚姻法”的第五条建议_法律论文

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必要的中华全国妇联修改“婚姻法”的第五条建议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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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改婚姻法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是关于要不要增加无效婚姻的规定。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或违反了关于结婚程序的规定,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

目前我国存在为数不少的违法婚姻,主要表现为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不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等形式。今年4月,全国妇联就如何修改婚姻法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民众意愿抽样调查,从中获得了一些相关数据。调查结果显示:

目前,中国仍有4%的人的婚姻是由父母包办的;已婚而未办理登记的人占成年人总数的4.2%,占已婚者的4.6%,而在农村,这种情况占到成年人总数的6.9%,占农村已婚者的7.5%;11%的人至今认为结婚没有必要登记,城市居民认为结婚不必登记的占6.1%,农村则高达15.9%。

这些违法婚姻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还引发了其他的社会问题。例如,结婚不登记使早婚现象难以控制,进而又会造成超计划生育问题;买卖婚姻的存在致使拐卖妇女的刑事犯罪屡禁不止;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往往受到较大损害。

这些违法婚姻本应由法律宣布其无效,并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然而,由于法律中缺少无效婚姻制度,司法实践对于上述违法婚姻只能按离婚或非法同居处理。

从法理上讲,无效婚姻与离婚和“非法同居”存在很大区别:

首先,无效婚姻与离婚的行为性质、法律后果以及请求权人的范围完全不同。就性质而言,无效婚姻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视为婚姻未成立,自始至终都没有法律效力;离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解除合法婚姻关系的手段。就法律后果而言,无效婚姻中单方有过错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和对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离婚只引起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法律后果;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除了包括男女双方当事人,还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离婚的请求权人只有婚姻关系双方。按离婚程序处理无效婚姻等于默认它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没有正确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客观上放纵过错方,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尤其对女性受害人,还会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其今后重新组织家庭产生消极影响。

其次,“非法同居”一词也并非法律概念。中国任何一部法律都未将某种同居关系界定为合法或非法,也没有限制或禁止无婚姻关系的人同居,以“非法同居”处理未履行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缺乏法律依据。

为此,全国妇联认为,此次修改婚姻法对修正案草案增加无效婚姻的规定十分必要。还应在此基础上,对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确认无效婚姻的程序、请求权人的范围、请求权行使的期限、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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