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化、调整与重构的变化--当代中国农民经济分化的原因及控制对策_农民论文

分化、调整与重构的变化--当代中国农民经济分化的原因及控制对策_农民论文

分化、调整与重构的变奏——当代中国农民经济分化的原因及调控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变奏论文,对策论文,重构论文,中国农民论文,当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80年代初,旨在放活农民经营权的土地制度安排,为农民提供了平等的发展机会。改革初期,农民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按人地比例及以家庭成员人数为标准平均分配的农户经营的耕地规模,使得农户的传统的土地经营完成了社会保障的使命。但随着这个社会的变革,农民的经营渐次分化,成为农村社会分化的基础。20世纪90年代后,农村经济生活内容丰富,农户经营活动兼业化趋向强烈,农民的经营分化在更加广泛的范围进行,将农民分化变成社会化过程。分析当代中国农民的社会分化状况,可知这种分化不是在农村土地制度的安排上,而有着更为广泛的社会动因。

一、自然发展导致农民分化主要是由社会分工不同所引起的

有学者认为,农户经营的分化包括农民的职业分化和农户收入水平的分化。职业分化是收入分化的基础,相当多的农户是通过务工经商致富的,促进了农村工业化进程中的资本原始积累,加速了收入的分化。我国现阶段农村家庭经营,基本是承包型家庭经营和自营型家庭经营。承包型家庭经营,农户对生产资料具有使用权和生产过程的决策经营权,农户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自营型家庭经营,经营活动完全由农户独立组织完成。经营活动领域比较广阔,包括农、工、商、建、运、服各个领域,农户税后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自营型家庭经营是在承包型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农村家庭经营和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一些农户放弃承包的土地,转向其它经营领域,有的虽耕种少部分口粮田,但仅满足自给型的消费,不再是家庭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承包型家庭经营是自营型家庭经营产生的前提,而自营型家庭经营是承包型家庭经营在发展进程中产生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条件下,承包型家庭经营分化,土地经营能手将会伴随着土地的相对集中,逐步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部分农户放弃土地经营,成为产业工人或其它行业的劳动者;部分农户通过自身积累,解除承包关系后转向自营型家庭经营。有的转化为规模较大的雇工经营,发展成为私营企业主。自营型家庭经营处于明显的不稳定状态,必然要产生新的分化。有的放弃家庭自营项目,到乡镇或城市就业,成为工资劳动者,有的重新回转到承包经营,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有的与农户进行联合,组成股份合作公司。分化的水平与农户的商品经济意识、非农劳动技巧、科技文化水平密切相关。同时与农户的农业资源占有,政策资源的占有程度,区域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外部资本的输入能力相关。生存的压力促成了农民最初的职业分化,最早享受到政策资源(私营经济、乡镇企业和农村工业化等)的东部沿海地区,较早进入了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时期,较好的区域经济发展软环境,对农户的非农经营产生较大的拉力,资本条件好的农户最早进入非农产业。农业外部二、三产业的拉力,农业内部对剩余劳动力的排斥力,推动了农民的职业分化。从历史的观点看,农户的职业分化是一种进步。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政策,是对收入分化的肯定,也促成了农民职业更大的分化。农民的分化与重组,农民的流动与农民阶级的分化使我国农村的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工人、农业管理者、乡镇企业工人、乡镇企业管理者大量出现,农民阶级发生了重大的阶层分化。许多从农业分离出来的从事工业、交通、建筑、运输业等各种产业的劳动者,尽管他们还是农村人口,在户籍制度上仍是非城市人口,但是,他们却实实在在地已分化为从事各种产业活动的不同阶层,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概念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更多的人成为农村居民。

二、家庭结构不同引起的收入差异导致分化

学者们将农户按人均纯收入排序分为5组:最低收入组、次低收入组、中间收入组、次高收入组、最高收入组,分析不同组农户家庭的劳动力就业率、家庭投工量、劳动力受教育程度、农业和非农业收入、产业收入等参数与农村居民收入的关系,认为家庭结构的不同导致较大的收入差异。①人口少、劳动力抚养指数低的家庭人均收入较高。由低到高,各收入组的抚养指数分别为1.79、1.71、1.63、1.56和1.47,最高收入组的抚养指数仅为最低收入组的82%。②劳动力受教育程度差异导致收入的差异。很多学者对劳动力受教育程度与农民收入关系进行研究,表明文化程度高的群体也是收入高的群体。最高收入组中初中和高中劳动力的比重合计为56.9%,其它收入组由高至低,初、高中比重依次为52.3%、47.7%、44.8%和39.3%。受过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人数比重,由高至低收入组依次为8.6%、5.4%、4.3%、3.9%和2.9%,最高收入组几乎是最低收入组的3倍。③就业率差异导致收入的差异。家庭之间各种差异的存在使其劳动就业率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各收入组由低到高就业率依次为62.3%、68.6%、73.6%、80.1%和89%,最高收入组就业率是最低收入组的1.3倍。张晓辉认为,这种就业引起的收入差异在外出劳务投工方面表现突出。最低收入组和次低收入组外出劳务的投工量仅占12%和17%,而最高收入组外出劳务投工量在21.5%。④非农产业收入高的家庭收入高。收入分组中由低到高,非农产业投工比重依次为25.5%、35.6%、48.7%、52.9%、70.5%。最高收入组是最低收入组的2.4倍,农户总收入中来自非农业的比重依次是33%、39.3%、46.9%、56.4%、74.6%。⑤农户资产的差异。主要反映在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和年末存款余额的差异上,由低到高五个收入分组中,农户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分别是2908元、3495元、3774元、4852元、14556元,最高组是最低组的5倍。农户家庭存款余额分别是838元、2314元、2961元、5469元、18084元,最高组是最低组的21.5倍。家庭资产再增值可增加农户收入,越富的家庭收入增加越快,越穷的农户收入增长越慢,甚至收入下降。这从农村发展的民间借贷中得到证明。⑥干群家庭成员职业差异。收入越高的农户组中,国家干部、职工户比重和村干部户的比重较高,分别为7,9%和11.4%;在最低和次低收入组中,国家干部、职工户比重和村干部户的比重仅为2.3%和3.5%。村干部户在次高和最高收入组的比重分别为4.9%和6.5%,在最低和次低收入组的比重则均为2.8%。表明国家干部、职工户和村干部户有较高的收入来源,其成员有较高的工资收入相对信息灵通,社会交往广泛,经营能力强,同时较一般农民有更多的非经营机会收入,包括获取的社会资源和财富。

三、经营模式不同引起的收入差异导致分化

不同类型农户间的分化反映在生产性借款中,纯农户用于农业生产的比重为57.9%,Ⅰ兼业户为22.6%,Ⅱ兼业户为9.8%。非农户为10.7%。而收入状况由低到高则为纯农户、Ⅰ兼业户、Ⅱ兼业户、非农户。同时表明,农业生产的地位已经在农户家庭经营中逐渐减弱,特别是种植业作为家庭生产已失去了商品性生产的动力。19%的农户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国贫困线(人均收入1000元)之下。2000年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较1995年增长了16.6%,其中东部地区增长了19.2%,中部地区增长了9.7%,西部地区仅增长了1.8%。重要原因在于经营模式的差异。自然和经济环境的不平等、地理环境的不平等导致了农民经营模式的地区性差异。反映在收入方面,东部地区以非农产业增多。而西部仍以种植业为收入来源。农户参加企业经营所得收入呈增加趋势,东部增加最多,人均达36元,中、西部分别增加了1.6元和16.6元。在最高收入组中。有近70%的农户属于东部地区,其次是中部(20.2%),西部的农户仅占了10.3%。东部地区优势大大高于中、西部地区,在家庭收入方面,外出劳务收入、集体经济获得的收入、来自于各种企业经营收入、租赁收入(包括土地转包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还包括亲友赠送、国家职工工资收入、变卖财产、在外人口寄回或带回收入等非借贷性收入。对农民的分化有直接的影响。反映在支出方面。中、西部地区农户上缴各种税费的增长“九五”期间,东部地区人均税费仅上升了9元钱,增长幅度为7%,而中、西部则分别增加了22.6元和32,7元,涨幅分别为17.6%和40%。非农产业的不发达导致中、西部地区税费负担的过度农业化是其主因。罗斯高(Scott Rozell,1998)分析了江苏省部分村庄、乡镇和县的种植业、畜牧业、其它农业和农村工业对农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后认为,农村中收入不平等的最大成因是在农村工业收入方面。张晓辉(2001)认为,农户来自家庭经营收入的比例对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影响是负效应,表明目前我国农户家庭经营规模还处于极细小的程度,受经营制度和资金的限制,依靠家庭经营获取高收入的可能性还比较小。农户承包的耕地面积大小对农民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影响是负值,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越多的地区,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动机越小。出现富裕农户的概率就越低。非农产业的发展加大了农户间的不平等程度;集体经济的不断减弱和承包田面积的不断减少都加强了农村不平等的趋势;净收入和非农产业收入两项对基尼系数《不平等程度》有正向影响,即当农民净收入水平上升或非农收入比例上升时,不平等度都会上升。农户来自集体经济的收入增加,基尼系数应下降;近十几年来农民来自集体经济的收入比例正在逐年下降,全国平均已由1986年10.7%下降为1999年的5%。但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的空壳化严重,随经济转轨的完成,已经丧失了均衡农民收入的作用。

四、对中国农民经济分化应实行的调控对策

当代中国农民分化实质是农村社会结构调整、重构的变迁过程,是农民接受现代文明,实现自我改造和城市文明逐渐渗透到农村社会的过程。从社会变迁的角度看,这种分化是传统农村社会向现代文明演进的过程,是中国农村社会进步的表现。由于现阶段的农户经营是以集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以及土地的公有制为前提,保护了农民对基本生存资料的占有、使用和经营权,限制了农户向绝对贫困方向的发展,土地的成员权占有和政府的反贫困措施,阻止了绝对贫困的恶化,我国农村发生的收入分化,是一种限制绝对贫困并在农民生活水平普遍、逐步提高的前提下发生的。从整体上看,农户收入变化表现为同向性的特征,表现为农户收入的正增长趋势,收入的差距拉大,并不伴随农户土地经营的破产。不会导致中国农村社会的政治、社会危机。而农户家庭经营的分化和农民的阶层分化仍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还在发展之中。家庭承包经营的模式作为我国农村农户经济经营的一种方式,将长期存在,对农村社会的分化底线和安全起着保障作用。正确的政策,将促进农户的离土经营,促进农户的职业分化,使分化沿着: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方向发展,促成更多的农民最终放弃土地经营,推进非农化和城市化进程。由于任何社会的分化,在创造繁荣和进步的同时必然地孕育着未来的危机,现当代的农民分化也不例外。因此,我们认为,针对农民的分化问题,应采取控制过度分化的政策,避免弱势群体失去自我发展的能力,沦为社会危机的制造者。一是在农村尤其是在低收入人群中强化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降低其家庭抚养指数,降低生存成本,完成农村社会劳动力由体力型到智力型的转变。二是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对中、西部地区的教育投资水平,实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推行十二年义务教育。通过提高人口素质和农民经营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初、中等教育可采取免交学费、杂费的政策,提高贫困人群的劳动力受教育水准,增强就业竞争能力,缩小家庭间的就业差距。三是应加大对纯农户的支持力度。农民分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纯农业经营户的收入增长缓慢,从农业上支持农民,是防止农民过度分化的重要途径。四是对贫困线以下的低收入人群给予免税、费的政策,推动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向高收入阶层征收社会保障税,专项用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尤其是对中西部贫困农户和少数民族地区农牧民教育和医疗的救助。因为现当代中国的农民分化已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地区、民族性特征。所谓中国的农民问题,重点是中西部农民和少数民族农牧民的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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