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社会主义与中欧私有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欧论文,民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德国社会民主党迈尔指出:“现代工业社会在继续向前发展的过程中会以前所未有的程度变得复杂并且发生分化。大的政治流派之间的基本共识扩大了,而大的社会塑造替代方案的活动余地却缩小了”。因此,“改良”、“改造”、社会的“第三条道路”的民主社会主义思潮由暗流、潜流,逐步形成了中欧各国的主流。中欧各国西方化进程中的私有化也深深地打上了民主社会主义的烙印。
1.民主社会主义的经济政策与中欧私有化的目标
民主社会主义的目的是把人们从占有或控制生产资料的少数人的依附中解放出来,把经济的权力交给全体人民,进而创造一个社会,使自由人能以平等地位在社会中共同工作。它要求建立一个“经济民主”、“政治民主”、“社会民主”的社会,反对任何意义上的对社会财富的国家垄断或个人垄断,提高全体公民对社会财富的平均占有率。并以民主为核心构建“自由、互助、公正”的社会结构。中欧各国私有化的目标旨在提高个人占有份额。实现不断增长的社会富裕,使人人都能从国民经济收入中得到公正的分配。就国有企业改革而言,可以界定产权,提高效益,缩短与西欧的经济差距,以此来迎接欧洲经济一体化乃至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挑战。
中欧各国的私有化有三个经济目标:第一,提高效率。中央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效益不佳的根本原因在于国有资产的运营中缺乏资产约束,产权界定不明晰。国有制成了“无主所有制”,国民经济成了无人负责的经济,国有企业的经理关心的仅是个人的升迁,而对于国有资产的长期增值漠不关心。私有化一方面可以使国有企业的冗员减少,杜绝原料和能源的浪费,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在国有企业私有化中应运而生的企业家在存在反映相对稀少的价格的条件下,在没有生产和贸易管制,没有企业进入或退出壁垒的条件下,将追逐利润,从而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广泛公平地扩大产权。在中央计划经济条件下,尽管总体上保持了收入的相对平等,但是短缺的存在养肥了一批黑市交易者及徇私舞弊的政府官员,传统体制的受益者又成为了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潜在受益者,他们手中握有大量来路不明的资金,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显然对他们有利。中欧各国在私有化中不得不兼顾大多数缺乏资金的民众,力求使每一个公民都成为国有资产的新主人,以广泛公平地扩大产权。
第三,增加财政收入。几乎所有中欧国家在经济转轨初期都存在严重的财政赤字。为了遏制通货膨胀,中央银行不再通过发行货币的方式来弥补财政赤字。经济转轨后为建立社会保障网等支出剧增,而税制改革还不能立刻带来滚滚财源,因此,中欧国家的政府希望通过国有企业私有化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由此可见,中欧各国私有化的目标就是变革单一公有制结构和形式,明晰产权并使产权转移,扩大私有经济成分,以及并非将全部国有财产私有化。波兰经济学家在论述私有化目的时强调指出,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基于经济主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活动基础上的高效之经济。”并且“通过国有企业私有化的途径,在波兰建立高效益的市场经济。把一部分的国民财产私有化,将可以使企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以提高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波兰著名经济学家兹·萨多夫斯基认为,“经济私有化的概念,往往同把国有企业转移到私人手里这一看法相混淆。这里的私有化,首先指的是发展私有制成分,使它能在经济中占重要地位。根本的意义在于,通过发扬个人的开拓精神,来扩大私有制经济成分的比重,而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是调整单一结构的重要手段。”匈牙利国家财产局局长絮奇认为,“私有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在短缺经济和战争条件下,计划经济是有竞争力的,但从长远观点看,计划经济不能同市场经济相竞争,”匈牙利科学院院士侯霍·罗伯特认为,实行私有化的主要原因是公有制经济在管理上不讲效益,因为财产属于大家而不属于个人,因此就不会有人关心财产的增长和经营。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公有制或国家所有制起决定作用与市场协调格格不入,而私有化是市场化的必由之路。但是私有化后的一些公司仍然松松垮垮,仍由原来的经理人员管理,而且人浮于事。很多公司受投资基金的控制,有很多基金由于进行秘密证券交易而变得臭名昭著。
为规范市场经济,中欧各国均制订有关的法令。波兰制订了《国营企业私有化法》,《国民投资基金会及其私有化法》,《国营企业商业化和私有化法》,等四个法令,还将制订《再次私有化法》等几个法令。捷克制订了《小私有化法》和《大私有化法》,《财产归还法》等多项法令。匈牙利制订了《私有化法》和《国有资产出售法》等法令。这样,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有了法律保证,转型中有可能实现社会的公正,也可能避免社会财富被金权政治所吞噬。
2.实行私有化的多种方式和不同进度
波、匈、捷的私有化方式大同小异,大都是先易后难,几乎都是从商业、饮食等行业开始私有化,进而小中企业,最后大企业私有化。波、匈、捷各国将店铺、餐馆等以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转给私人。对大型企业的私有化要由政府来领导,由政府(或议会)确定要进行私有化的企业名单,审定企业的私有化计划。
波兰的国有企业私有化主要通过撤消(企业)和资本(拍卖)两种方式。所谓撤消(企业)方式是先将国营企业取消,然后将企业拍卖、出租、承包或有偿地交给职工经营,此方法被多数中小企业采用,迄今此类职工公司已有1100家。资本(拍卖)方式是先将大型国有企业(指500人以上的企业)变为国有独营公司(仍属国营),然后评估其资产,确定股份和股票额并将其公开出售,还有一些企业以破产方式实现私有化,此外还发行一种类似捷克投资券的股份证,让全民参与私有化。波兰的私有化刚过半数,预计2001年才能全部完成。波兰原国有企业8441家到1998年4月底已有4308家国营企业开始了私有化进程(占52%),实际上完成私有化的企业仅为27%。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中,私有成分也从1990年的占40%上升到目前的60%以上。私营人数也从1990年占职工总数的49%上升到目前的65%,全国26万多个经济实体中私有成分占78%。波兰的热电,石油化工、煤炭、银行、公交(公路,铁路和航空)、森林、电讯等现正着手私有化。
匈牙利是通过公开拍卖,主要是向外国拍卖,使国有企业私有化。大中小企业的操作方式大体相同,匈牙利没有投资券之类的证券。对战后因国有化而被没收的产业匈牙利并未退还,也就没有“再私有化”。但对共产党执政时期的“政治受害者”给予经济赔偿,向“受害者”本人或他们的财产继承人发放“赔偿券”。可以用这种证券来购买私有化的国有企业的股份,共有200万人得到了这种“赔偿”。匈牙利的私有化进展最快,最彻底,1998年上半年,私有化已基本结束。匈牙利当时共有国有企业1857家,资产价值为1.67万亿福林,占社会全部资产的90-95%。它当时的战略目标是打破社会主义时期的以公有制为主的经济体系,尽快扩大私有成分的比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计划用10-15年时间,将国有资产在社会全部资产中的比重降低到25-30%,而实际上只用了8年时间就超额完成任务。目前私有化成分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80%。在匈牙利原有的1857家国有企业中,目前还只有三家还完整地保留在国家手里,除一部分关、停和破产外,有1110家国有企业已完全变为私有,还有297家企业尚有国家的股份,其国有资产以现价计算达7154亿福林,其中的55%还将继续出售,国家只准备在116家企业中保留价值3000亿福林的资产。匈牙利政府决定,从战略、经济政策、国家安全和福利、环保的角度出发,国家手中还要保持一定的国有资产,但它们的产值不得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
捷克大中企业的私有化以5种方式进行:(1)直接出售;(2)用投资方式平分给公民;(3)公开拍卖和公开竞争;(4)无偿转给地方;(5)把国有企业变成国家所有的股份公司,然后出售其股份,股份公司实行政企分开的董事会经理制度,独立经营,国民财产基金会负责出售股份公司的股份。投资券私有化为捷克首创,在私有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它国家也在效仿。捷克经济私有化进程迅速、彻底。迄今已有80%的国有资产转入私人手中,98%的农业土地已属私人所有,商业已全部私有化,95%的价格按市场需求浮动。在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中,私有成分已占74%。目前在发电厂、石化厂、天然气管道、冶金厂和4家大银行等53家具有战略意义的企业中,国家拥有的股份为46-67%。但政府已决定卖掉这些企业的国有股份。
3.中欧的私有化对经济发展的深刻影响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哈伯特·沃斯曼说:“在匈牙利前进的进程中,重要的、起促进作用的东西是它奉行一种快速私有化和鼓励把公司出售给战略投资商以换取现金的方针,那些投资商不仅把现金投入公司,而且一心把公司管好。”银行信托公司的拉斯罗·凯兹利雅克说:“结果是,你有了从股东的利益出发管理公司的经理人员和从股东的利益出发管理经理人员的董事们,经理人员工作干得不好,董事们可以解雇他们。董事们和经理人员的工作就是提高持股人的收益,这就是自由市场的基础。”在匈牙利,已实现私有化的企业的生产率有了较大的提高。在私有财产占多数股份的企业中,人均产值比国有资产占多数的企业高30%。在私有资产占多数的企业中,有75%的企业盈利,平均盈利率为20%,而国有资产占多数股份的企业中,只有40%的企业盈利,平均盈利率为7.8%。私有化后的生产结构发生变化,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1997年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在近10年来首次超过4%。经济学家认为,匈牙利之所以成为东欧经济发展的楷模,是因为匈牙利走在真正的改革的道路上,它的领导人不仅采取了进行宏观经济调整所要求的标准做法,即:削减政府开支,压缩信贷,消费和工资的增长,而且处理了改革中的具体问题,利用政府的影响支持在经济转变过程中具有战略意义的部门。特别是政府把银行出售给具战略意义的私人投资者,这样一来,银行维持了金融纪律,并把银行的改造当作一劳永逸的事。
波兰私有企业的积极性较高,经济效果也比国有经济好得多。1997年的工业销售产值3330亿兹罗提(约合1000亿美元),而其中私有经济为2050亿兹罗提(约合600多亿美元)。1997年私有企业的销售产值增长41.3%,而国有企业的销售产值下降18.2%。1998年6月,波兰经济学会等研究机构在华沙召开经济问题研讨会。与会学者普遍认为,目前波兰经济继续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其中政府的货币开放、增加财政透明度、逐渐减少税收和简化税制等政策以及中期发展纲要均受到学者们的肯定和赞扬。自1994年以来,波兰国内生产总值以年平均超过6%的速度递增。波兰的投资水平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能源和物质消耗明显下降。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改善,波兰1997年职工平均工资是320美元。退休金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调查表明,波兰有36-40%的居民在贫困线下,但两极分化恶化的趋势得以遏制。金融市场和私有经济进一步发展,外资总额已增加到221亿美元,且其中大部分为直接投资。波兰中央统计局、波兰国家银行和著名的但泽市场经济调查研究所最近所作的分析表明,波兰今年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比去年同期增长了6.5%,工业产值提高了10.9%,建筑行业和投资的增幅分别为25.3%和25%。
中欧各国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根据各国公布的最新数字,1997年波兰、匈牙利、捷克和斯洛伐克的经济增长率分别是:6%,4%,1.8%,6%。私有化后的国有企业经济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也提高了效率。然而,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外贸逆差迅速增加、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居高不下等问题。社会财富的转移中更出现了极大的贫富差距,主要是腐败的股票市场和银行使金融机构成了黑色交易的场所。因此,人们便把民主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一个理想社会,期盼着一个“自由、民主、平等、社会公正和互助社会”的到来。
中欧各国在私有化的进程中,人们普遍认为:“社会财富的过度集中(国家或个人)都是产生分配不公的根源。中欧私有化的目的是提高每个公民对社会财富的占有份额,从而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保障措施是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监督机制是民主政治。私有化的目的并非是自由放任的无序竞争,而是鼓励竞争,并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准则的混合经济模式。变国家或个人垄断的所有制为每个公民占有的社会所有制”。随着社会的发展私有化的内容也将不断更新。并在发展中变动,在变动中发展,以此来寻求适合社会发展的经济模式。这是民主社会主义“改良”、“改造”社会的思想在中欧各国私有化过程中的再现。波、匈、捷的私有化进程尚未最后结束,私有化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并没有全部解决,私有化政策今后对这些国家的影响尚难预料,中欧各国的私有化虽然在前苏东地区经济转轨中走在前列,但其私有化的前景仍值得人们广泛关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