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审计与国家经济安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府论文,国家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政府审计与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在1995年和2006年的修订中将立法的目的规定为:“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这一规定将政府审计的服务对象直接界定为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
国家审计署刘家义审计长曾指出,现代政府审计作为国家的免疫系统,有责任更早地感受风险,有责任更准确地发现问题,有责任提出调动国家资源和能力去解决问题、抵御“病害”的建议,有责任在永不停留地抵御一时、一事、单个“病害”的同时,促进其健全机能、改进机制、筑牢防线。正是由于政府审计的这一本质要求,决定了审计工作的基本职能是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国家利益,保护人民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是审计工作的第一要务,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利益是政府审计的永恒主题。
国家经济安全涉及较多领域,主要包括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行业的运行、国家金融安全、国家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政府审计与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主要体现为职责关系、监督关系、预警关系和服务关系。
(一)政府审计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宏观经济政策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增进整个社会经济福利、改进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达到一定的政策目标而有意识和有计划地运用一定的政策工具而制定的解决经济问题的指导原则和措施。从西方国家战后的实践来看,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一般包括充分就业、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四项。
政府审计作为国家免疫系统,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职责、预警和服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一条明确指出,审计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国家审计机关有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职责,与其具有职责关系。预警是国家免疫系统的特点之一,政府审计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角度反映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评价国民经济和社会是否健康发展。政府审计履行受托责任,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作为政策制定和调整的科学依据,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的制定和实施。
(二)政府审计与国家重点行业的运行
2006年,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代表国资委提出对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部署:国有经济要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绝对控制力,即国有资本要对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保持“绝对控制力”;并且国有资本要在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九大行业保持“较强控制力”。这一部署表明上述行业是中国目前的重点行业,是关系我国经济安全的部门和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指出,“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既可以审计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也可以审计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是国有资本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因此,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政府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国家重点行业是国家绝对控制或较强控制行业,也就是全部国家投资或大部分国家投资的企业,政府审计应对其进行监督。同时,对重点行业的审计可以取得客观、公允的经济数据,为重点行业的结构调整和发展提出决策依据,具有服务性。
(三)政府审计与国家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是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安全是和金融风险、金融危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既可用风险和危机状况来解释和衡量安全程度,同样也可以用安全来解释和衡量风险与危机状况。作为整个经济和社会的血液,金融的安全和稳定,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与社会的整体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金融安全又必须建立在社会稳定的基础上,社会不稳定的某些突发性因素往往又成为引发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赋予了政府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审计的权力,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以及国有资本占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含)以下,但是国有资本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通过审计监督规范金融机构的经济行为,保证国家金融系统的健康发展,防止金融安全极端状况的出现。另一方面,政府审计机关的独立监督可以披露真实、客观的金融运行信息,为金融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信息服务。通过对审计暴露问题的分析,评价金融安全程度,发挥审计免疫功能,建议管理部门及时调整金融政策,降低金融风险,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
(四)政府审计与国家可持续发展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称为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系统,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但要求在严格控制人口、提高人口素质和保护环境、资源永续利用的前提下进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人是可持续发展的中心体,可持续长久的发展才是真正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一条明确指出,政府审计要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实质就是可持续发展,因此,政府审计具有保障可持续发展的职责。经济发展通常伴随环境污染问题,要保障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进行环境保护。环境保护项目资金多为国家财政资金,政府审计在监督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可以评价环境保护的投资效益,反映保障可持续发展措施的履行情况,具有监督职能。在监督的同时,通过分析发现的问题,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调整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保障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审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路径选择
(一)强化对金融行业及国家重点行业的审计力度
国家经济安全涉及的方方面面,政府审计都应该高度关注。在审计中要综合考虑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贡献程度。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战略方针,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审计工作全局。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规定,应对被纳入审计范围的领域、行业、单位和经济责任人进行全面审计和专项调查相结合,预防和提示风险,以审计信息、审计报告及专题报告等为载体,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2.突出审计重点,重点关注金融行业及国家重点行业,关系国计民生的经济事项、政府投资大型基本建设和技术开发项目、国有资本变动的单位、易出现舞弊的资金和经济事项、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定的国有资金和社会保障类专项资金,具有国际影响的外援项目和国家各类大额专项资金以及占有、支配和使用国家大额资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
3.加强对违法乱纪行为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必须持续加强对违法乱纪行为的审计监督。与其他政策制定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正确行使审计权力,保障国家经济和政治秩序的健康运行。
4.加强对社会热点的专项审计力度。政府审计必须加强对社会热点问题专项审计的审计力度,及时将关系到国计民生问题反映到政府的桌面上来。加强对这些领域的专项审计,有助于及时化解那些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潜在不利因素。
(二)创建为宏观决策服务的审计体系,实现政府审计功能结构的调整变革
审计要有效进入宏观决策体系必须树立宏观经济意识,将正常审计工作与宏观决策联系起来,提高审计影响层次。政府审计功能结构要由原来以微观财务财政检查监督为核心转变为微观财务财政监督与宏观制衡、评价、辅助决策并重。实现功能结构转变,政府审计就可在不放松对政府行为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为其工作提供相关信息支持。由此形成的制约与合作并存的关系,能大大地增加国家机器的合力,使国家机器更好地为民众服务。
(三)由片面追求量的扩张向注重质的提高转变
我国审计机关成立以来,一直比较注重审计项目数量和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金额,有些地方甚至将其作为考核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由此导致片面追求量的扩张,而使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今后,在审计工作中正确处理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坚持把审计质量放在第一位,更加注重审计质量的提高,将是国家审计机关仍然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国家审计机关应根据新的情况,改变过去注重事后质量控制的做法,加强审计过程质量控制,将审计风险纳入审计项目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地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服务。
(四)加大政府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引进力度,增配或培养审计专家型指导人员
加大对政府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引进力度。为优化审计人员或知识结构,需要考虑配备非审计专业的审计人员,主要是增配和培养计算机专业人员、宏观经济管理专业人员、宏观经济分析专业人员和常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另外,应增配和培养审计专家型指导人员,这类人员要成为某一审计专业的专家,但一般不参加常规性审计项目,主要是选择新的审计项目或实验项目,主要精力是研究和创新审计技术方法,指导一般审计工作,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技术方法问题。
(五)尽快建立和完善审计问责制度
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看,建立和完善审计问责制度是大势所趋。它既符合我国法律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的要求,又有利于促进被审计单位对查出问题的纠正和整改,遏制屡查屡犯的情况发生。在建立审计问责制度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最重要的是要明确问责主体。我国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但没有赋予其对责任人的处理权,因而审计机关不宜直接去进行审计问责。这不仅在我国是如此,在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也是如此。发达政府审计机关的责任主要是揭露问题,问责则由议会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应当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将是今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也将是我们在推行审计问责制度实践中应该探索和处理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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