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红果[1]2002年在《欧洲联盟社会政策发展初探》文中研究表明欧洲联盟的社会政策有它独特的内涵。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了欧盟社会政策的发展历程,总结了它的发展特点,辨析了阻碍欧盟社会政策统一或协调的原因。欧盟社会政策以《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中维护煤钢工人利益的规定为萌发点,但政策范围和对象比较狭隘。《罗马条约》确立了欧盟社会政策的基本框架和原则,不仅把政策的对象扩大到所有经济一体化部门的工人,还逐渐充实了社会政策的具体内容,设立了欧洲社会基金以资助解决社会问题的项目,设立经济与社会委员会为部长理事会提供社会问题方面的咨询。60年代和70年代,共同社会政策的友展主要体现在对共同体条约已有的原则规定的实践上,这一时期涌现的众多部长理事会或共同体委员会的决议等二级立法而使某些社会政策规定得以落实。同时,社会一体化也开始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特别是80年代欧洲联合重新启动以后。80年代和90年代及以后,欧盟社会政策的发展一部分随着欧洲联合的前进而体现在重大的共同体条约中,另一部分则体现在欧盟其他二级立法文件和“行动计划”之中。共同社会政策范围和对象都逐渐扩大,但在某些核心领域仍进展不大。建立欧盟社会政策的根本原因是为成员国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解决由经济一体化引起的社会问题,统一或协调成员国的社会政策并不是共同体的初衷。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欧洲人逐渐认识到建立“社会欧洲”的必要性,协调成员国社会政策成为一种自觉意识。欧盟社会政策的发展体现出四个主要特点,一是由相对模糊、简单、抽象、狭窄发展到比较清晰、丰富、具体、广泛;二是多样性与统一性并存,其中主要是多样性;叁是社会政策由从属于欧盟经济政策的地位走到比较重要的位置上;四是统一或协调成员国社会政策的重要性已经被欧洲人认识到并给予重视。阻碍欧盟统一社会政策的主要原因有五个方面:第一,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发展进程,欧盟成员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会政策制度,它们之间差异很大,有的甚至是根本性差异。第二,欧盟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不仅有发达国家和相对落后国家之间的不平衡,同一国家内的不同地区和属于不同国家的各地区之间的发展也不平衡。第叁,欧盟成员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分别属于不同的模式,从指导理念到具体政策都有很大差距。第四,欧盟运作机制固 .——。’一’。硕士的论二15 NNIN P: 一、\1V11厂 X11【卜有的缺陷限制了欧盟在统一成员国社会政策方面的超国家权力,这种缺陷在本质上是政府间主义对欧盟决策造成主要影响,在具体诀策方式上则表现为一致表决原则和辅助原则的运用。最后,其他外界因素对欧盟社会政策发展的羁绊,如欧洲经济长期发展缓慢甚至停滞:德国统一后必须大量援助东部,从而给欧盟财政带来困难等。欧盟社会政策发展经历了一个坎坷曲折的历程,取得了许多成就,但还有更多的不完善之处,发展仍然很不充分。欧盟向中东欧的扩大还会给欧盗共同社会政策的发展增加新的不利因素。总之,欧盟社会政策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田德文[2]2000年在《论欧洲联盟的社会政策》文中认为本文从法律基础、实际进展和基本性质等叁个方面对欧盟目前的共同社会政策进行了全面论述。作者指出 ,在欧盟阶段 ,共同体的社会政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 ,完成了这项政策从“虚”到“实”的发展过程 ,使其成为欧洲共同体发展到联盟阶段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 ,欧盟在社会政策领域中的长足发展并没有改变这项政策的基本特点 :它虽然已经超越了主权国家之间对社会政策进行国际协调的范围 ,却并没有出现替代主权国家社会政策的趋势。欧盟社会政策的基本特点是由联盟的性质所决定的 ,完整地体现了“辅助性原则”的要求 ,从而决定了它自身的未来走向
王焱[3]2016年在《公民社会与欧盟的民主建设》文中提出自20世纪90年代起,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发展纳入了政治联盟建设的诉求,从规范分析的路径来探讨欧盟的政治秩序及其未来趋势开始成为学术界的新动向。这种变化被称作欧洲研究中的“规范性转向”,而规范性研究的一个重点就是探讨政治一体化条件下欧盟的民主合法性问题,由此有关公民社会与欧盟民主建设问题日益成为一个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欧洲研究的新领域和新热点。事实上,从公民社会视角来研究欧盟的民主建设不仅仅是因为欧盟机构在其民主化治理实践中已大力倡导公民社会的融入,而且从公民社会自身来看,它也包含着极强的规范性要求,与民主保持着紧密的内在关联性。本文旨在尝试对公民社会与欧盟民主建设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较为系统、全面的探讨,围绕公民社会对欧盟而言究竟具有哪些民主附加值、这些价值如何才能得到有效发挥、怎样评价公民社会在欧盟民主建设中的地位等问题展开分析、作出判断,并由此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一些借鉴。本文认为“公民社会”是由公民个体、各类社会组织和团体、社会运动以及公共交流空间所构成的存在于国家和市场之外的活动领域。在欧盟民主建设的背景下,它是一个超越了国界限制而对一体化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现实因素。“欧盟的民主建设”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欧盟发展的不确定性使它不可避免地包含了多种建设维度的要求。在论述中,本文选取了与公民社会存在密切关联性的代议制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民主和社会民主等建设维度进行探究,着重就公民社会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基础上对欧盟民主发展所具有的影响意义形成判断,不同民主模式之间的比较以及欧盟民主建设方向的选择则不在本文的探讨之列。本文从公民社会与民主的关系原理入手,以公民社会在国家以及全球两个层面民主化进程中的地位与功能为参照,同时结合欧盟现有的民主实践展开研究。在结构安排上,文章根据民主理论的发展演变及其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具体实践形成论述线索。本文认为,代议制民主是现代民主的基本模式,也是欧盟民主建设的基石。对欧盟代议制民主的发展而言,公民社会的意义在于促进其必要的政治前提——“欧洲人民”的形成,但这是一个长期的和间接的作用过程。参与民主产生于对代议制民主的反思和完善之中。对欧盟参与民主的完善而言,其迫切需要将公民社会中所包含的大量能从更深层次塑造和改变公民民主意识与民主能力的非制度性参与融入进来。相比代议制民主和参与民主,协商民主更多是从形成决策的方式角度来突现民主要求的。虽然在欧盟机构的运作中普遍存在协商的情形,但由于主体范围具有局限性,因而需要以创新的制度设计将欧盟决策与更大范围的公民社会宏观协商结合起来才能有效推动欧盟协商民主水平的提高。社会民主是政治民主的延伸,其突出强调了民主的真实性要求,即民主不仅包含了政治民主,也包含了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而且如果没有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自主与平等,政治上的民主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在欧盟的社会民主建设中,公民社会无论是在社会政策领域中的参与还是在围绕特定社会议题形成跨国动员方面都面临着重重制约。这表明要单纯通过公民社会行为体自下而上地推动欧盟社会政策发展以促进社会民主水平的提升是不现实的,公民社会更多发挥的是一种补充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总而观之,公民社会在短期内是难以对欧盟民主建设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的,但从长期来看,欧盟民主水平的有效提升又是不可能脱离公民社会这一重要推动力量的。通过对公民社会与欧盟民主建设关系的探讨,本文进而认为其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叁个方面的有益借鉴:一是要客观认识公民社会在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功能;二是要积极推动公民的广泛参与,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增量发展;叁是要不断深化协商民主建设,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品质稳步提高。
田鹏[4]2010年在《认同视角下的欧盟语言政策研究》文中认为在有着多种民族语言的多民族国家,既重视国家通用语的推广,又注重维护少数民族使用其民族语言的权利,成为国家制订语言政策的重要指导原则之一。这一原则有助于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和语言生活,增强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对于国家的认同。因此,国家语言政策的认同诉求大致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包括学校教育在内的各种手段在国家范围内推广某一通过语言,以便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促进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交流;一是通过包括学校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维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并将其语言作为国家的文化资源加以保护。国家以立法形式,通过追求上述两方面的目标,实现其语言政策的认同诉求。语言政策具有认同诉求并以法律手段实现这种诉求,是主权国家语言政策的重要特征之一。目前由27个成员国组成的超国家联合体—欧洲联盟,其政体特征介于一般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之间。培养及增强欧盟公民对欧洲联盟的认同,业已成为欧洲联盟的重要任务之一。本研究试图回答以下问题:欧盟语言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其语言政策是否有认同诉求?或者说欧盟的语言政策在其集体认同形成和增强过程中有没有发挥作用?其语言政策有什么特点?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分为八章,可分为研究背景、研究基础、研究主体、研究结论四部分。研究背景:包括第1章,简要归纳了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主要历史节点,分析并概括了欧洲集体认同这一概念的内涵并总结了目前学术界研究分析欧洲集体认同的主要视角,说明从集体认同角度分析欧盟语言政策的必要性,并对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做了简要介绍。研究基础:包括第2、3章。第2章分析了语言政策与认同的相互关系,着重从语言与民族及国家认同、全球化时代语言与国家认同的特点等进行了分析,随后从语言人权的角度,归纳、梳理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语言观以及当代西方民族语言观,并对二者进行比较,确定了当代国家语言政策的基本原则及其认同特征。第3章分析欧洲联盟的超国家性质,并参照国家语言政策的主要领域确定欧盟语言政策的主要内容。研究主体:包括第4—7章,分别从集体认同的角度分析了欧盟语言政策的主要方面。第4章分析了欧盟语言地位规划及其实施,梳理了欧盟语言地位规划的法律框架并考察了欧盟官方语言平等政策的具体实施。随后对比分析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成立之初及之后语言政策的变化说明欧盟官方语言平等政策对欧洲集体认同的重要作用。第4章还分析了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欧盟官方语言平等政策面临的挑战,即共同体机构在多语机制中对若干“大语言”的青睐。第5章分析了欧盟地区性及少数民族语言保护政策,并着重从欧盟成员国中的少数民族现状及少数民族语言使用情况来说明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护对于增进欧洲集体认同的意义。第6章主要以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为例分析并评估了欧盟东扩对候选国语言政策的影响及对欧洲集体形成的强化作用。第7章分析了欧盟外语教育政策的形成及发展过程并从机构设置、重要行动计划、语言相关调查及测试等叁个方面梳理归纳了欧盟推进其外语教育政策的努力并对这一努力做了评估。研究结论。第8章简要归纳了研究结论:欧盟语言政策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国家语言政策建设的特征,对欧洲集体认同有一定的促进和强化作用。这主要体现其语言政策的下列诉求:建立官方语言平等政策以构建集体认同基础,通过实施机构多语机制强化公民集体认同意识;推动成员国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以彰显其对于人权及民主的关注,从而有助于构建和谐民族关系;重视提高公民个人多语能力,提出“母语+两门外语”这一目标并着力推进,以促进不同成员国公民之间的相互沟通,努力实现公民跨国自由择业与生活,为公民的生活和事业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使联盟公民更为深刻而真实地感受到联盟的存在,这有利于强化欧洲集体认同。但是,欧盟语言政策实现其认同诉求的方式与主权国家实现语言政策认同诉求的方式并不相同。欧盟特殊的政体特征决定了其不同语言之间相互关系的特点:既具有主权国家通过语言政策规范不同语言之间相互关系的一面,又具有国家间不同语言自由竞争的一面。而不断深化的一体化进程、欧盟在机构多语机制中对少数大语言的更多使用,以及欧盟对外语教学的重视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增强少数大语言的地位。其结果是:占优势地位的若干大语言可能逐渐趋于成为联盟范围内的通用语。但这种可能实现的结果目前看上去并不会影响不同语言及民族之间的和谐关系。欧盟的语言政策的实质是在欧洲经济、政治与社会一体化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在尊重语言多样性的前提下,由成员国及其公民选择欧盟范围内的通用语,而尽可能减少对具体语种的政策性限制,以避免某一语言使用民族的不满。欧盟试图通过其语言政策,实现其多种通用语和多语体系的和谐统一,以有助于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化及欧盟公民社会的形成,从而强化对欧盟的集体认同。
洪晖[5]2012年在《欧盟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研究》文中认为欧盟一体化建设已经走过了60年的历程,在经济增长和制度建设方面都曾经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然而上世纪90年代以来,深化和扩大领域都达到空前规模的欧盟国家却陷入了长期经济增长趋缓,经济社会政策受困和发展模式不可持续的挑战。欧盟国家同时面临着经济、社会问题以及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多重压力。里斯本进程以来的结构改革和福利国家制度改革表明,欧盟经济模式的标志性特征始终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无论是里斯本战略中期评估后的重启新战略,还是金融危机后的《里斯本条约》和2020战略都明确传达出一个信息,就是要发展兼顾经济活力和社会凝聚力的欧盟社会市场经济。欧盟经济模式下的社会市场经济方案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作为德国新自由主义学派的秩序自由主义的理论探索和政策实践。除了对德国模式的模仿外,它还吸收了许多来自其它国家子模式经验的合理要素,如英国的新自由主义和北欧国家的灵活保障政策。最终形成的是建立在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方案的经济和社会政策治理原则基础之上,同时吸收其它国家经验形成的“增强型”社会市场经济。从欧洲经济追求的稳定、凝聚和增长叁大目标的内容和互动关系来看,欧洲经济模式的未来应该是在保留社会平衡的欧洲传统价值观基础上,通过社会政策对经济效率的正面促进作用来带动经济增长与社会凝聚的可持续性同步发展,即经过“强化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所追求的公平与效率同步实现。欧洲经济模式的主要特征包括统一的机构、机制和政策等方面的制度特征以及经济运行过程中表现出的国家干预、宏观经济稳定和高度竞争等运行特征。全球化是深刻影响和改变当代经济格局最重要的现象,它对欧盟经济模式未来的发展既是挑战又是机遇。欧盟经济模式未来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欧盟能否在调整政策,向弱者提供足够的保护,以及同时促进竞争和经济改革这几项任务之间找到平衡点。欧盟经济模式未来的改革主要包括叁个方面:以创新战略促进生产力、以灵活保障提高劳动力市场竞争力、以财政协调乃至统一改善宏观经济政策,并最终向全面的经济货币联盟的方向和目标迈进。一方面,在不改变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下,欧盟从里斯本战略以来不断重申对经济增长的重视。欧盟的决策者非常清楚,无论是要降低失业率还是保证健康财政的可持续性都离不开强劲的经济增长,而低失业率和健康的财政正是欧盟社会市场经济模式追求的两大基本目标(稳定和社会凝聚)所包含的重要指标。另一方面,现阶段的欧盟在本质上仍然是民族国家的集合体,它的经济模式未来能否获得成功除了依赖于经济增长的恢复,更多还要依赖成员国,尤其是大成员国的政治决心。
田德文[6]2001年在《论欧洲联盟的社会政策》文中提出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共同体的社会政策经历了一个从“虚”到“实”的发展过程:在意识形态层面上,从成立之初共同体就给自己提出了明确的社会目标,将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一体化的基本宗旨;但实际上,长期以来共同体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者在社会领域中的责任和权力却都是非常有限的。在欧盟阶段,共同体在社会政策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开始全面落实自己的社会目标。这种变化的意义将是非常深远的,已经成为欧洲一体化进程进入欧盟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本文将从法律基础、实际进展和基本性质等叁个方面对欧盟阶段的共同体社会政策进行论述。作者指出,在欧盟阶段,共同体社会政策的长足发展并没有改变它的基本特点:它已经超越了主权国家之间对社会政策进行国际协调的范围,却也并没有出现替代主权国家社会政策的趋势。欧盟社会政策的基本特点是由联盟的性质所决定的,完整地体现了“辅助性原则”的要求,从而决定了它自身的未来走向。在此基础上,作者将从欧盟社会政策研究的角度对欧洲一体化的基本问题:“联邦与邦联之争”和“深化与扩大”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朱文龙[7]2013年在《软法视角下中国与欧盟社会治理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治理创新在当下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问题突发、社会矛盾尖锐需要多样化的解决方式,在传统的国家制定法之外,有研究者认为软法是补充硬法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并且在欧盟的社会治理中软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中国可以以欧盟为样本实现社会治理的软法之治。这种观点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中国和欧盟的语境下所指的社会治理的内涵并不完全一样,中国的社会治理包含社会建设和社会稳定两方面职能,而欧盟的社会治理相当于社会建设,其主要内容在于解决就业和社会排斥问题。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现象,法学界对软法的认识并没有达成共识,不同的研究者都有自己的观点,这大大增加了研究的复杂性。一般来说,将软法看作是一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能够产生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的观点得到了较多人的认可和接受。欧盟的社会治理从1952年至今经历了六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根据基础条约中对欧盟社会治理权能的规定这大致可以分为叁个阶段。通过对这叁个发展阶段的具体考察可以看出,欧盟在社会治理方面被授予的权能有限从而限制了它采取硬法进行治理的能力。同时,从90年代末开始,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民主赤字和认同危机,欧盟开始强调要转变治理方式。在这两个主要因素的作用下,欧盟的社会治理进入了以软法为主的阶段。欧盟社会治理最主要的软法制度是开放协调机制,它被应用于欧盟社会治理中的欧洲就业战略和欧洲社会融合计划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开放协调机制为代表的软法手段在欧盟的社会治理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经济危机的影响下,未来的欧盟社会治理可能会加大欧盟的权力,软法仍然会是重要的治理手段,但是有硬化的可能。中国的社会治理从1949年至今也经历了六十多年的历程,同样也可以被分为叁个阶段,但划分的标准主要是治理的主体和治理的手段。在经历了前两个阶段的发展后,当下的社会治理强调以法治的手段进行。通过对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规范分析可以发现,现行的法律法规仍然将社会管理看作是一种职能和秩序,反映了长期以来的国家中心的思维模式。社会建设是我国社会治理的主要内容,与社会建设相对应的社会法是社会管理类立法的核心,但是由于长期不受重视,我国的社会法部门还不健全,存在许多的问题和疏漏。立法理念的落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是我国社会治理中的硬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软法本来应该可以对此进行弥补,但是当代的社会治理强调多元主体的参与,因此所需要的软法也应当是通过公众参与民主协商而形成的软法,这样的软法被称为实质性软法,欧盟中通过开放协调机制形成的软法是实质性软法的典型表现。从理论上来说,实质性软法可以有效弥补我国现行社会治理中硬法的不足和缺陷,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但是在现实中,我国并没有形成实质性软法的机制和条件,不仅缺少类似于开放协调机制的协商民主体制,同时也缺少具有自由精神和公共理性的参与者,而且这种情况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实质性软法在短期内也较难出现,我国的社会治理仍然需要不断完善硬法的建设,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就培育公民意识、促进协商民主而言,社区是一个较为理想的场所,作为现代最基层的群众组织,应当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实现政府、市场和社区在小范围内的协商谈判,进行协商民主的训练和公民意识的培养,最终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加以推广和实现。软法在欧盟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它在中国社会治理中本来也能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条件的欠缺使它暂时只能停留在研究者的呼唤中。在中国当下的发展阶段,一方面需要加强硬法的作用,不断完善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另一方面也需要努力为实质性软法的产生创造条件。由于社会问题的封闭性和保守性,中国和欧盟的社会治理之间的差异性要大于共同性,因此从具体制度上来说当下的中国还是应当努力向内发掘中国元素和中国经验,实现社会治理的自我建构和完善。同时中国也可以将欧盟中的开放协调和协商民主等先进理念作为未来加以借鉴和参考的对象,在这个基础上中国的研究者也应注意提炼出具有普适性的中国经验,实现对全球治理的反哺。
国振[8]2011年在《论消费者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文中研究指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家角色由消极守夜人向积极保障者的转变、人权理念从自由人权观向社会人权观的发展以及消费者弱势地位的不断凸显,不仅使得消费者问题成为了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更使得消费者权利进入到基本权利保护的视野。然而,国内外学者多是从部门法角度对消费者权利进行研究,停留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制度研究的层面,对消费者权利在基本权利层面的探讨发展相对缓慢,没有进行充分、有力的论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从基本权利视角全面分析消费者权利。本文以《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38条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为例,结合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论证了消费者权利作为基本权利的必要性、消费者权利在基本权利谱系中的地位、消费者权利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地位的演进与发展以及《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及其效力的问题,全面评析了消费者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对这些问题的论证具体体现在以下四章中:本文首先在第一章中从总体上论证了消费者权利作为基本权利的必要性及其在基本权利谱系中的地位,并将其作为全文的前提部分。消费者权利作为基本权利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对学术界所存在的消费者权利的生存权说、人格尊严说以及将消费者权利奠定在不同的基本权利基础上的理论的批判,结合对相关国家关于消费者权利的宪法规定的分析,阐明了消费者权利是奠定在平等价值基础上,以纠正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实现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平等为核心的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在上述总体论证的基础上,本文的核心部分是第二章对欧盟消费者权利地位的演进与发展以及第叁章、第四章对根据《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38条所形成的消费者权利的“欧洲模式”的详细探讨。具体来说,第二章通过文本研究与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阐述了欧盟消费者权利地位的演进与发展。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推进,消费者权利在经历了共同体时代、欧洲联盟时代依托于市场一体化的发展之后,通过《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38条的规定被正式纳入到欧盟基本权利体系之中,完成了由依附于市场一体化的社会政策到与商业与贸易自由权相平等的社会基本权的转变。第叁章具体阐述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38条以直接创设具有明确消费者权利特征的新型权利的形式,形成了以欧盟消费者为权利主体、以欧盟机构和成员国为义务主体、以明确消费者应享有的权益和强调内部市场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积极能动作用为权利内容的社会基本权。结合对基本权利的双重属性和基本权利的效力等理论问题的探讨,第四章进一步论证了消费者权利的效力,阐明了宪章所规定的消费者权利是主观权利和客观原则的有机统一。在总结以上内容的基础上,笔者分析了消费者权利作为基本权利对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实现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意义。以基本权利的方式实现对消费者的保护不仅是强有力的权利宣示,更是充当了对消费者进行救济的最后的安全网。最为重要的是,将消费者权利与商业与贸易自由权放在平等的地位上共同规定在基本权利框架之内,充分体现了消费者权利与商业与贸易自由权之间既相促进又相制衡的辩证关系,真正实现了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平等。本文的创新在于从基本权利视角通过总体分析与典型实例相结合的方法全面阐释了消费者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本文选取了消费者权利这一小的切入点,将消费者权利的演进、欧盟内部市场的构建、欧盟多元化政治实体的发展充分的结合起来,并紧密联系基本权利理念、基本权利的双重属性以及基本权利的效力等理论问题,全面、深入的探析了消费者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以便更有效的寻找从基本权利层面实现对消费者的保护的途径,更深层次、全方位的落实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要求。
路文勇[9]2002年在《论欧洲融合》文中认为欧洲共同体(欧盟)自1957年成立以来,迄今已有近半个世纪的历史,仅就它才刚刚是欧洲一体化进程的起点而言,它还是个新生事物。但是它无论是对宏观的世界格局,还是微观的民族国家都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如何界定欧盟这个既非主权国家、又非国际组织,而同时又兼具两者的某些性质的“怪胎”?又如何判断它的未来走向?这些问题很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本文正是从一个不同于纯经济学的文化和心理学视角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此抛砖引玉,引发更为全面和深入的学理性讨论。 首先,作者从理论上分析了民族特性与欧洲同一性的关系。以此为视角的目的在于发现欧洲联盟与成员国在一体化运动中的矛盾所在,并探寻欧洲联合运动的逻辑后果。民族特性是民族国家公民最深层次的情感体验,外化为民族文化,保护民族特性就是维护民族利益。在欧洲联合过程中,尽管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成为矛盾的焦点,欧洲联合的先驱们也是把经济一体化和欧洲政治联合放在最主要的位置,但是政治、经济都是外在的东西,即便是经济一体化和政治联合最终得以实现,如果没有欧洲联盟各成员国公民的心理认同,欧洲联合也是脆弱的,理想中的“欧洲合众国”可能有一天也会象前苏联一样解体。显然,支持欧洲联合的政治家和学者也看到了这一点。欧洲共同体/欧洲联盟在共同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提出了“欧洲同一性”的概念,以强化欧盟各国公民对“欧洲”的忠诚感。在保持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同时建构欧洲同一性、在民族认同的基础上形成欧洲认同,是实现欧洲融合的必然措施和途径。 为论证民族特性与欧洲同一性的关系,作者选取了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四个大国和爱尔兰、葡萄牙两个小国为代表,对它们的民族特性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的体现作了分析。在做个案分析时,我们注意到,在欧洲一体化运动中,各个国家民族特性的体现与该国的历史传统,特别是民族和国家的形成过程关系极大。同时我们还发现,成员国内部凝聚力越强,公民对欧洲联盟的认同感越弱;成员国国内凝聚力越弱,公民对欧洲联盟的认同感越强。成员国中大国与小国之间也存在着差异。多数情况下,小国更倾向于认同欧洲联盟。另外,不同成员国的移民及其社会融合政策产生的效果对欧洲一体化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当然,成员国内精英人物的态度对欧洲融合的影响也很重要。 通过对欧洲公民身份、单一货币、欧盟宪法、媒体在建构欧洲同一性中的作用的分析,作者认为,既然民族特性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因此,欧洲同一性也是可以被“创造”出来的,只是所用时间可能更长一些。事实上,欧洲联盟在建构欧洲同一性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并且的确取得了一些成就。 联邦制和邦联制一直是欧盟联合方向的分歧所在。现在人们又在对“地区欧洲”模式展开激烈的讨论。作者认为,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就欧洲联盟的未来发展趋势而言,“色拉欧洲”是其最形象的表述。 最后,作者分析了商品经济对欧洲各民族形成和主权观念的弱化对形成“欧洲民族”所起的推动作用,认为经济的高度发展、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将会使民族矛盾有所缓解,有利于民族同化。随着时间的推移,欧洲各民族有可能在保持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同时形成欧洲同一性,在保持种族认同、民族认同的基础上形成新的“欧洲民族”认同。
黄桂洪[10]2007年在《欧盟自由流动工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人员自由流动与货物、服务、资本自由流动一起,构成了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制度基础。欧盟要真正实现人员自由流动以形成内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必须解决自由流动工人的社会保障问题,免除其后顾之忧。由于欧盟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和价值观念的不同,导致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差异甚大;而工人自由流动又跨越不同的成员国,这就决定了单个成员国无法解决自由流动工人的社会保障问题,客观上需要欧盟层面对此进行立法。然而,根据欧盟条约的规定和辅助性原则的要求,欧盟对自由流动工人社会保障的立法权限仅在于协调,无权对对制度进行整体设计。在这种矛盾的局面下,欧盟表现出了高超的智慧。在尊重各成员国社会保障制度差异的前提下,欧盟通过原则性规定、冲突规范和开放式协调等立法方式,有效地解决了自由流动工人的社会保障问题,促进了人员自由流动和经济发展,加快了“社会欧洲”的进程。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中国至今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流动工人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鉴于中国农民工与欧盟自由流动工人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诸多相同之处,笔者大胆提出,可以借鉴欧盟的立法经验,解决中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以保护人权,促进中国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维护社会公正。
参考文献:
[1]. 欧洲联盟社会政策发展初探[D]. 申红果. 华中师范大学. 2002
[2]. 论欧洲联盟的社会政策[J]. 田德文. 欧洲. 2000
[3]. 公民社会与欧盟的民主建设[D]. 王焱. 南京大学. 2016
[4]. 认同视角下的欧盟语言政策研究[D]. 田鹏.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0
[5]. 欧盟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研究[D]. 洪晖.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2
[6]. 论欧洲联盟的社会政策[D]. 田德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1
[7]. 软法视角下中国与欧盟社会治理比较研究[D]. 朱文龙.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3
[8]. 论消费者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D]. 国振. 中国海洋大学. 2011
[9]. 论欧洲融合[D]. 路文勇.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2
[10]. 欧盟自由流动工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黄桂洪.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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